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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 | | | | | | | | | |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 1m ,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s.m ,但超过 9m 时喷水
强度仍采用 1.0L/s.m 。 |
5 .0 .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 6 .1 .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m) 6 .1 .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咆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 .2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 .2 .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 .2 .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 .2 .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 20mm ,总长不宜大于 20m 。 6 .3 .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 .3 .2 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 .5 .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 25mm 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6 .5 .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 .1 .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 7.2 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 .1 .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 7.1.2 的规定,且不宜小于 2.4m 。 表 7.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 喷水强度大于 8L/min.m2 时,宜采用流量系数 K > 80 的喷头。 3 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均不应小于 2m ,并不应大于 3m 。 |
7 .1 .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75mm ,不应大于 150mm 。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 ,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5mm 、不应大于 100mm 。 2 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 7.2.1 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550mm 。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 550mm 仍不能符合 7.2.1 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5mm 、不应大于 100mm 。 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 4 × 4 ( m )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 1 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 5.0.1 的规定。 7 .1 .5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3m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7.1.5 的规定: 表 7.1.5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 (m) 7 .1 .6 货架内置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会合本规范 7.1.3 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150mm 。 7 .1 .8 净空高度大于 800mm 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 .1 .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7 .1 .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到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 1/3 时,不应大于 0.8m ;屋顶坡度< 1/3 时,不应大于 0.6m 。 7 .1 .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 7.1.12 的规定: 表 7.1.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 (m) | | | | | | | | | | | | 注: 1 两排相对喷头应交错布置; 2 室内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
7 .1 .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 6m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 3 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 2 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7 .2 .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 1.2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8 .0 .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0Mpa ,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 .0 .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同时符合本规范 1.0.4 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 .0 .3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钢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除镀锌钢管外,其他管道的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 8 .0 .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 8 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 8 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 6 只。 8 .0 .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 8.0.7 的规定: 表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 8 .0 .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 25mm 。 8 .0 .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1min ;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2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