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系统控制
5.1 防烟系统
5.2 排烟系统
5.1 防烟系统
5.1.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1.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5.1.5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条文说明
5.1 防烟系统
5.1.1 本条规定了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一般情况下,选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防烟系统。防烟系统的工作启动,需要先期的火灾判定,火灾的判定一般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逻辑设定,探测器工作后,确认火灾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要求。
5.1.2 本条对加压送风机和常闭加压送风口的控制方式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加压送风机是送风系统工作的“心脏”,必须具备多种方式可以启动,除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联动启动外,还应能独立控制,不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因素的影响。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1.3 由于防烟系统的可靠运行将直接影响到人员安全疏散,火灾时按设计要求准确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送风口,既符合防烟需要也能避免系统出现超压现象。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1.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测压装置,既可作为系统运作的信息掌控,又可作为超压后启动余压阀、风压调节措施的动作信号。由于疏散门的方向是朝疏散方向开启,而加压送风作用方向与疏散方向恰好相反。若风压过高则会引起开门困难,甚至不能打开门,影响疏散。
5.1.5 防烟系统设施动作反馈信号至消防控制室是为了方便消防值班人员准确掌握和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5.2 排烟系统
5.2.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5.2.3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2.4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5.2.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2.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5.2.7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条文说明
5.2 排烟系统
5.2.1 本条规定了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在一般情况下优先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排烟系统。排烟系统的工作启动,需要前期的火灾判定,火灾的判定一般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逻辑设定,探测器工作后,确认火灾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要求。
5.2.2 本条对排烟风机及其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要求系统风机除就地启动和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外,还应具有消防控制室内直接控制启动和系统中任一排烟阀(口)开启后联动启动,目的是确保排烟系统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提高系统的可靠性。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2.3 本条对常闭排烟阀(口)的启动等进行规定是为了系统及时反应动作,保证人员疏散的需要。具体要求如下: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口)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功能和就地开启的手动装置,并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同时为了防止烟气受到通风空调系统的干扰,确保在火灾发生时,烟气能迅速得到控制和排放,不向非火灾区域蔓延、扩散,要求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2.4 本标准明确规定发生火灾时只对着火的防烟分区进行排烟。本条规定了火灾确认后,排烟区与非排烟区排烟阀(口)所处的状态。为保证排烟效果,对担负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宜采用漏风量小的高气密性的排烟阀,非排烟区的排烟阀(口)处于关闭状态,既有利于减少对排烟区的干扰和分流,防止烟气被引入非着火区,又可保证非排烟区的空间气体压力略高于排烟区的压力,更好地防止烟气的蔓延。
5.2.5 本标准对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的启动进行规定,也是为了确保系统的有效、及时和可靠,与常闭排烟阀(口)一样,要求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就地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为了及时形成储烟仓,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同时为保证排烟面积的到位,要求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的时间内开启完毕自动排烟窗。
5.2.6 在大空间场所的自然排烟窗设置位置通常较高且区域较广,为了将烟气层控制在设计清晰高度以上,确保人员安全疏散,故要求排烟窗应在烟气层未充满储烟仓前及时开启,且根据火灾烟气的特性对温控释放温度做出要求。烟气充满储烟仓的时间可参照NFPA92等标准规范中的相应公式进行计算。
5.2.7 排烟系统设施动作反馈信号至消防控制室是为了方便消防值班人员准确掌握和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6 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进场检验
6.3 风管安装
6.4 部件安装
6.5 风机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C表C执行。
6.1.2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5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6.1.3 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6.1.4 防烟、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8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1.5 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固定窗等应设置明显永久标识。
6.1.6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6.1.7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填写。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根据防排烟系统的特点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划分。
6.1.2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6.1.3 本条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质量管理要求做出规定,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与工程等级相对应,确保施工质量。
6.1.4 本条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6.2 进场检验
6.2.1 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采用金属风管且设计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应符合本标准表6.2.1的规定。
注:1 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适当减小10%〜15%。
2 不适用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查验风管、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吿。
2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2.2 防烟、排烟系统中各类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等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2 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或排烟口等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3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3 风机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4 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5 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6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进场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2填写。
条文说明
6.2 进场检验
6.2.1 风管板材的厚度以满足系统的功能需要为前提的,本条从保证风管质量的角度出发,对常用的钢板风管的最低厚度进行了规定;在一些场所需要采用特殊要求的风管,则应根据设计的要求选择达到相应耐火极限。风管的材质、厚度、耐火性能等应与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内容一致。
6.2.2~6.2.6 强调风管部件、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场应检验的内容。部件动作性能、驱动装置和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应着重检验其可靠性。各进场部件、设备的质量、技术资料应齐全,其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系列型号应与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一致,以消除质量隐患。
6.3 风管安装
6.3.1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本标准表6.3.1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2 板材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除镀锌钢板及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外,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 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他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 无法兰连接风管的薄钢板法兰高度及连接应按本标准表6.3.1的规定执行;
5 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绝热材料的施工及风管加固、导流片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3.2 非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2 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本标准表6.3.2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3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4 无机玻璃钢风管的玻璃布必须无碱或中碱,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风管的表面不得出现泛卤或严重泛霜。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3.3 风管应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其强度和严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下列规定:
1 风管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的规定。
2 金属矩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Llow, Lmid,Lhigh—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m3/(h·m2)];
P
风管—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
3 风管系统类别应按本标准表6.3.3划分。
4 金属圆形风管、非金属风管允许的气体漏风量应为金属矩形风管规定值的50%;
5 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系统类别和材质分别抽查,不应少于3件及15 m2。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或进行测试。系统的强度和漏风量测试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6.3.4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 mm,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3 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5 风管与风机连接若有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畅。
6 当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7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3.5 风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应以主、干管道为主,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本标准第6.3.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系统不小于30%检查,且不应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系统的严密性检验测试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6.3 风管安装
6.3.1、6.3.2 这两条规定了金属风管、非金属风管制作和连接的基本要求。风管、风道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风管、风道由于结构的原因,少量漏风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过量的漏风则会影响整个系统功能的实现,因此提高风管、风道的加工和制作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条文规定了材料的种类及厚度的要求,以达到隔热的效果。
6.3.3 风管、风道的强度和严密性能是风管、风道加工和制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是保证防排烟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强度的检测主要检查耐压能力,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性能。条文中对不同系统类别及功能风管的允许漏风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允许漏风量是指在系统工作压力条件下,系统风管的单位表面积在单位时间内允许空气泄漏的最大数量。这个检验方法与国际通用标准相一致。
6.3.4 本条对风管系统安装中的基本质量验收要求做出了规定。
6.3.5 本条规定了风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检测。
6.4 部件安装
6.4.1 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及安装的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3 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阀门关闭严密;
4 应设独立的支、吊架,当风管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热时,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及动作检查。
6.4.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4.3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及操作检查。
6.4.4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尺量检查、动作检查。
6.4.5 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应牢固、可靠,符合有关门窗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应开启、关闭灵活;
3 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并应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4 自动排烟窗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操作检查、动作检查。
条文说明
6.4 部件安装
6.4.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方向、位置会影响动作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要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离墙越远,则对穿越墙的管道耐火性能要求越高,阀门功能作用越差,因此条文予以要求。设置独立支、吊架保证阀门的稳定性,确保动作性能。设明显标识是为了方便维护管理。
6.4.2 本条对送风阀(口)、排烟阀(口)的安装要求做出规定。为了防止火灾时烟气被吸引至排烟阀(口)周围而将附近可燃物高温辐射起火,条文规定了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m的距离。
6.4.3 本条规定了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手动操作装置的安装质量及位置要求。在有些情况下,常闭送风口,特别是排烟阀(口)安装在建筑空间的上部,不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火灾时的特殊情况下到阀体上应急手动操作更是不可能,因此应将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的手动操作装置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间便于操作的位置,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方便日常维护检修。
6.4.4 本条规定了挡烟垂壁的安装质量要求。活动挡烟垂壁在火灾时根据控制信号自动下垂,将烟气围在一定的区域内,以确保防烟分区划分的有效性,因此要保证其严密性。
6.4.5 本条规定了排烟窗的安装质量要求。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及开启的有效性等因素将影响火灾时烟气的排放。
6.5 风机安装
6.5.1 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排烟风机的出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进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2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3 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4 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5 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条文说明
6.5 风机安装
6.5.1 本条强调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与加压送风机进口之间的安装间距,保证送风机进口不被污染。
6.5.2 本条对送风机、排烟风机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做了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风机的维护保养。
6.5.3 防排烟风机是特定情况下的应急设备,发生火灾紧急情况,并不需要考虑设备运行所产生的振动和噪声。而减振装置大部分采用橡胶、弹簧或两者的组合,当设备在高温下运行时,橡胶会变形溶化、弹簧会失去弹性或性能变差,影响排烟风机可靠的运行,因此安装排烟风机时不宜设减振装置。若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风机时,也不应选用橡胶或含有橡胶减振装置。
6.5.4 本条规定了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按其荷载和使用场合进行选用,并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文件的要求,以保证安装稳定、可靠。
6.5.5 本条对风机转动件的外露部位、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的敞口位置规定了保护措施,防止风机对人的意外伤害。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2 单机调试
7.3 联动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及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7.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7.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7.1.4 系统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7.1.5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D表D-4填写调试记录。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的必要顺序,有利于调试工作顺利、全面、有效地开展。
7.1.2 本条对应用于防排烟系统调试的仪器、仪表性能及精度要求做出规定。
7.1.3 本条规定调试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有助于工程管理和系统质量验收。
7.1.4 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必须编制调试方案。系统调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质量直接影响到系统功能的实现和性能参数。编制调试方案可指导调试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正确的方法进行调试,也有利于监理人员对调试过程的监督。
7.1.5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的两个内容。单机调试是单个部件、设备动作功能和性能参数的检测和调整,联动调试是对系统的整体功能进行检测和调整。
7.2 单机调试
7.2.1 排烟防火阀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附录D中表D-4填写记录:
1 进行手动关闭、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关闭应严密;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管道上的其他阀门应联动关闭;
3 阀门关闭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关闭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停止。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不应松弛、脱落;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的常闭送风口和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联动开启;
3 阀门开启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开启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3 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进行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与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挡烟垂壁应在60s以内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3 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后应能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4 自动排烟窗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排烟窗开关进行开启、关闭试验,排烟窗动作应灵敏、可靠;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窗应能联动开启;完全开启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
3 与消防控制室联动的排烟窗完全开启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5 送风机、排烟风机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 应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并应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其结果应与设计相符;
3 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风机的启动、停止,风机的启动、停止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当风机进、出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风阀的开启与关闭应与风机的启动、停止同步。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速及余压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调试送风系统使上述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大于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调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调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7 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或排烟口,调试排烟系统使排烟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值及排烟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2 开启排烟系统的同时,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的补风口,调试补风系统使补风口处的风速值及补风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3 应测试每个风口风速,核算每个风口的风量及其防烟分区总风量。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条文说明
7.2 单机调试
7.2.1~7.2.4 本标准对系统中运用的主要部件单机调试的内容及应达到的功能做出规定。对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的执行机构进行手动开启及复位的试验,是考虑到当前我国防排烟系统阀门安装质量和阀门本身可靠性方面尚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通过调试时手动开启及复位试验,能及时发现系统安装及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排除,以保证系统能可靠、正常地工作。动作信号的反馈是为了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能掌握系统各部件的工作状态,为正确操作系统作判断。
7.2.5 本条规定送风机、排烟风机能够正常运转2.0h,无异常声响。本条规定了送风机、排烟风机风量的要求应与铭牌相符。由于风机的选型是根据系统本身要求的性能参数所决定,而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又对风机的性能参数影响很大,如果实测风机风量风压与铭牌标定值或设计要求相差很大,就很难使该正压送风系统或排烟系统达到规范要求,需对系统风机的安装或选型做出调整。
风机风量和风压的测定可使用毕托管和微压计,测定时测定截面位置和测定截面内测点位置要选得合适,因其将会直接影响到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测定风管内的风量和风压时,应选择气流比较均匀稳定的部位,一般选在直管段,尽可能选择远离调节阀门、弯头、三通以及送、排风口处。测定风机时,应尽可能使测定断面位于风机的入口和出口处,或者在离风机入口处1.5D处和离风机出口处2.5D处(D为风机入口或出口处风管直径或当量直径),如果在距离风机入口或出口处较远时,风机的全压应为吸入段测得的全压和压出段测得的全压之和再增加测定断面距风机入口和出口之间的阻力损失值(包括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
为了求得风管断面内的平均流速和全压值,需求出断面上各点的流速和全压值,然后取其平均值。对于风管断面测点的选取,应根据不同风管分别决定。对于矩形风管,应将矩形断面划分成若干相等的小截面,且使这些小截面尽可能近正方形,每个断面的小截面数目不得少于9个,然后将每个小截面的中心作为测点。如图17所示。对于圆形风管,应将圆形截面分成若干个面积相等的同心圆环,在每个圆环上布置4个测点且使4个测点位于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上,如图18所示。所划分圆环的数目可按表4选用。
测点距风管的距离(图18)按下式(3)计算:
式中:R——风管的半径(m);
R
n——从风管中心到第n个测点距离(m);
n——自风管中心算起测点的顺序号(即圆环顺序号);
m——风管划分的圆环数。
风机的全压、静压和动压一般可采用毕托管和微压计进行测定。测定时,将毕托管的全压接头与压力计的一端连接,压力计的读数即为该测点的全压值,把静压头与压力计的一端连接,压力计的读数即为该测点的静压值,全压与静压之差即为该测点的动压值。
用U形管压力计进行测定时,其连接方法如图19所示。用毕托管与倾斜式微压计测定风压,如图20和图21所示。
如果使用微压计进行测定时,将毕托管的全压接头和微压计的“+”(或正压接头)相连,所测数据即为该点的全压值。将毕托管的静压接头与微压计的“+”(正压接头)相连,所测数据即为该点的静压值。如果将毕托管的全压接头和静压接头分别与微压计的“+”(正压)接头和“-”(负压)接头相连,则所测出的数值即为该测点的动压值。
测定断面的平均全压、静压可按式(4)计算:
式中:H
1,H
2,…,H
n——测定断面各测点的全压或静压值(Pa)。
测定断面的平均动压计算:
当各测点的动压值相差不太大时,其平均动压可按这些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见式(5):
式中:H
d1、H
d2,…,H
dn——测定断面上各测点的动压值(Pa);
n——测点总数。
在对风管某一断面进行动压测定时,有时会出现某些测点值为负值或零的情况。如果测定仪器无异常现象时,则通过该断面的流量还是存在的,因此在计算平均动压值时,可将负值做零数来计算,但测点数应包括测点数为零和负值的全部测点。
对于风机出、入口处空气流速的测定,可使用风速仪(常用风速仪有叶轮风速仪、热球风速仪、转杯式风速仪);也可以使用毕托管配微压计测定其动压值来计算。
如果已知测定断面的平均动压,平均风速可按式(6)计算:
式中:g——重力加速度,g=9.81m/s²;
γ——空气的重度(N/m³);
——所测断面的平均动压值(Pa)。
在常温条件下(20℃),通常取γ=1N/m³,于是可将上式写成如式(7)形式:
有时为了简化计算,节省时间,快速方便,知道平均动压后,可由动压风速换算表直接查出平均风速值。动压换算表在有关的空调设计手册中均有。
在风速测定(或求出后)便可利用式(8)求出风机的风量:
式中:Q——风量(m³/h);
F——风管断面积(m²);
——所测断面的平均风速(m/s)。
风机的平均风量可由式(9)确定:
Q=(Qx+Qy)/2 (9)
式中:Q
x——风机吸入端所测得的风量(m³/h);
Q
y——风机压出端所测得风量(m³/h)。
7.2.6 本条规定了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调试中测试各相应部位性能参数应达到设计要求,若各相应部位的余压值出现低于或高于设计标准要求,均应采取措施做出调整。测试应分上、中、下多点进行。
送风口处的风速测试可采用风速仪(常用风速仪有叶轮风速仪、热球风速仪、转杯式风速仪等),测试时应按要求将风口截面划分若干相等接近正方形的小截面,进行多点测量,求其平均风速值。
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余压值的测试宜使用补偿式微压计进行测量,以确保测量值的准确。测量时,将微压计放置被测试区域内,微压计的“-”端接橡皮管,把橡皮管的另一端经门缝(或其他方式)拉出室外与大气相通,从微压计上读取被测区域内的静压值,即是所保持的余压值。也可将微压计放置在被测区域外与大气相通,微压计的“+”端接橡皮管,将橡皮管另一端拉入被测区域进行测量。
7.2.7 本条规定了在机械排烟系统调试中,测试排烟口风速、风机排烟量及补风系统各性能参数,以检测设备选型及施工安装质量应达到的设计要求。
7.3 联动调试
7.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2 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 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3 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4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条文说明
7.3 联动调试
7.3.1~7.3.4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要求。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送风机、送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等设备动作,以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8 系统验收
8.1 —般规定
8.2 工程验收
8.1 —般规定
8.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1.2 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8.1.3 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防烟、排烟系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8.1.4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 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主要是针对系统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性能测试。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1.4 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竣工验收前,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完整的技术资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也是竣工验收时对系统的质量做出合理评价的依据,同时也便于用户的操作、维护和管理。
8.2 工程验收
8.2.1 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2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3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应按设计联动启动,其功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第5.1.3条的规定;
2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开启和排烟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第5.2.3条和第5.2.4条的规定;
3 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4 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
5 补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6 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4 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2 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3 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排烟窗、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8.2.5 机械防烟系统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4.4条和第3.4.6条的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 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8.2.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不符合本标准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B类不合格;
3 不符合本标准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条文说明
8.2 工程验收
8.2.1 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外观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
8.2.2 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主要设备、部件的手动功能检查要求。手动功能是系统中的重要部分,它能保证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联动功能失效的情况下启动系统运行,确保系统功能发挥作用。
8.2.3 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设备联动功能检查要求。联动控制有利于迅速防止火灾烟气蔓延和人员的安全疏散。
8.2.4~8.2.6 这几条规定了自然通风、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及系统补风的性能参数检查的部位及应达到的要求,这些部位的性能参数要求在系统设计中已做表述,不再赘述。测试方法可参照本标准第7.2.5条、第7.2.6条。
8.2.7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判定条件。工程质量是所有防烟和排烟系统正常运行的保障。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又能及时投入使用,所以规定了主控项目不允许出现A类不合格。
9 维护管理
9.0.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制定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9.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烟、排烟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0.3 每季度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3条〜第7.2.5条的规定。
9.0.4 每半年应对全部排烟防火阀、送风阀或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进行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一次,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
9.0.5 每年应对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和第8.2.5条〜第8.2.7条的规定。
9.0.6 排烟窗的温控释放装置、排烟防火阀的易熔片应有10%的备用件,且不少于 10只。
9.0.7 当防烟排烟系统采用无机玻璃钢风管时,应每年对该风管质量检查,检查面积应不少于风管面积的30%;风管表面应光洁、无明显泛霜、结露和分层现象。
条文说明
9 维护管理
9.0.1 维护管理工作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工作的落实。本条明确了日常维护管理要做的工作,应按本标准附录G的要求进行。
9.0.2 维护管理人员承担了系统可靠运行的职责,只有熟悉和掌握防排烟系统原理、性能操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才能正确管理、操作、检测等。因此承担这项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9.0.3 防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是防排烟的关键设备,每季度应定期进行动作、功能检测,保证发生火灾时的正常启动、运行,发挥作用。
9.0.4 防火阀、防排烟阀门是系统中的功能部件,应使每个阀门任何时候都处于正常状态。由于阀门安装后不经常动作,因此规定每半年对系统内的所有阀门进行一次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以检测其动作的可靠性。
9.0.5 系统安装一定时间后,有些设备、部件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性能可能会发生变化。为保证系统达到当初设计要求,需要进行联动试验及性能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整个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功能可靠,在火灾发生时能真正起到作用。但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实验属于大型检测,耗费人力物力巨大,综合系统整体失效概率等因素考虑,规定为一年至少一次联动测试。
9.0.6 温控释放装置和易熔片属于易耗品,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件,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
9.0.7 无机玻璃钢材质易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性能可能会发生变化。为保证系统达到当初设计要求,规定每年对风管质量进行检查,以便发现问题。
附录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附录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注:1 本表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2倍或排烟口设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
2 本表仅列出了部分火灾热释放速率、部分空间净高、部分设计烟层厚度条件下,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
3 对于不符合上述两条所述情形的工况,应按实际情况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附录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注: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注: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注: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附录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F 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附录G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