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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8.1.2条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 l/s。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③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 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8.2.1条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表8.2.1 | | | ≤1.0 ≤2.5 ≤5.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100.0 | | 10 15 25 35 45 55 65 75 85 90 95 100 |
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8.2.2-2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第8.2.2条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表8.2.2-1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8.2.2-2 一次灭火
用水量
建筑物
(l/s) 体积
耐火 (m3)
等级 建筑
物名称及类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第8.2.3条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地露天堆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8.2.3 | | | | | 30~500 501~5000 5001~20000 20001~40000 | | | 30~500 501~5000 5001~20000 | | | 10~500 501~1000 1001~5000 | | | 50~500 501~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 | | 50~1000 1001~5000 5001~10000 10001~25000 | | | | | | | 5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 | | ≤10000 10001~50000 >50000 | | | | | | |
第8.2.4条 当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需设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灭火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计算确定。 第8.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一、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配置泡沫的用水量和泡沫管枪配置泡沫的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二、储罐区的冷却用水量,应按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0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应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表8.2.5 注:①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②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③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 l/s时,仍应采用15 l/s。 ④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⑤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三、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 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 l/s时,仍应采用15 l/s。 第8.2.6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h计算: 二、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6h计算。 第8.2.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容积超过50m3的储罐区和单罐容积超过的储罐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s,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7的规定 水枪用水量 表8.2.7 注: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总容积<53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三、液体石油气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00h计算。 第8.2.8条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防用水量)。 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两个,开启阀门的时间不应超过5min。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8.3.2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 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150mm或1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6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注: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第五节 室内消防用水量 第8.5.1条 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8.5.2条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但不应小于表8.5.2的规定。 第8.5.3条 室内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设备的用水量应按本规范第8.2.4条规定执行 。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8.5.2 | | | | | | | 高度≤24m、体积≤10000m3 高度≤24m、体积>10000m3 高度>24m至50m 高度>50m | | | | | | 高度≤24m、体积≤10000m3 高度≤24m、体积>10000m3 | | | | | | 高度≤24m、体积≤5000m3 高度≤24m、体积>5000m3 高度>24m至50m 高度>50m | | | | | | 5001~25000m3 25001~50000 m3 >50000 m3 | | | | | | 5001~10000m3 10001~25000 m3 >25000 m3 | | | | | | 801~1200个 1201~5000个 5001~10000个 >10000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①丁、戊类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 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②增设消防水喉设备,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第8.5.4条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应按现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确定。 注:舞台上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与雨淋喷水灭火设备用水量可不按同时开启计算,但应按其中用水量较大者确定。 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第8.6.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①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进水管可采用一条。 ②进水管上设置的计量设备不应降低进水管的过水能力。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根据本规范表05.8.5.2规定的流量确定。 三、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四、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 l/s计算。 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超过三条竖管时,可关闭两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六、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七、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市政给水管道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室内消防泵进水管宜直接从市政管道取水。 八、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九、严寒地区非采暖的厂房、库房的室内消火栓,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排气阀。 第8.6.2条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但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内,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0角; 六、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七、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八、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九、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注: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办公楼,以及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其闷顶内安装有面灯部位的马道处,宜增设消防水喉设备。 第8.6.3条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 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