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本条是原规范第1.0.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阐明制定本规范的宗旨。其内容与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以下简称“原规范”)第1.0.1条相同,仅将“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改写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0.2本条是原规范第1.0.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主要叙述本规范适用范围,对原规范第1.O.2条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最新锅炉产品参数系列予以调整: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由原来1~65t/h,改为1~75t/h,压力及温度不变。 2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由原来O.7~58Mw,改为O.7~70Mw,其他参数不变。 3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本条是原规范第1.0.3条的修订条文。 本规范不适用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如电热锅炉、导热油炉、直燃机炉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管道设计,特别要指出的是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问题,近年来虽然垃圾焚烧锅炉的设计与应用发展较快,但因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有其特殊要求,本规范难以适用,故不包括在内。 城市热力管道设计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的规定进行。 1.0.4本条是原规范第1.0.4条的条文。 本条指出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l等。 3 基本规定 3.0.1本条是原规范第2.O.2条第一部分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设计首先应从城市(地区)或企业的总体规划和热力规划着手,以确定锅炉房供热范围、规模大小、发展容量及锅炉房位置等设计原则。本条为设计锅炉房的主要原则问题,所以列入基本规定第一条。 对于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设计,需要收集的有关设计资料内容较多,本条文强调了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包括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建及公用系统专业的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这样做可以使改、扩建的锅炉房设计既能充分利用原有工艺设施,又可与原有锅炉房协调一致和节约投资。 3.O.2本条是原规范2.0.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设计应该取得的设计基础资料与原规范条文一致,包括热负荷、燃料、水质资料和当地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本条是原规范第2.O.3条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第2.O.3条条文内容限于当时形势,锅炉房燃料只能以煤为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视和不断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原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锅炉房燃料选用要按新的环保要求和技术要求考虑。现在国内不少大、中城市对所属区域内使用的锅炉燃料作出许多限制,如不准使用燃煤作燃料等。随着我国“西气东输”政策的实施,以燃气、燃油作锅炉燃料得到快速发展。所以本条文对锅炉的燃料选用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同时本条文去除了“锅炉房设计应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本条文为设置区域锅炉房的基本条件,与原规范条文没有太大变化,仅作个别词句上的改动。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区域锅炉房的条件为: 1对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所需的采暖和生活负荷的供热,如其市区内无大型热电站或热用户离热电站较远,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一般以建设区域锅炉房为宜。鉴于我国的地理环境状况,除东北、西北地区外,采暖期均较短,采用热电联产,以热定电.方式集中供热,显然很不经济;即使在东北、西北寒冷地区,米暖时间虽然较长,但如采用热电联产,一般也难以发挥机组的效益。故在此情况下,以建设区域锅炉房进行供热为宜。 2供各用户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如本期热负荷不够大、负荷不稳定或年利用时数较低,则以建设区域锅炉房为宜。如果采用热电联产方式进行供热,将会导致发电困难,且经济性差。国务院4部委文件急计基建(2000)1268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t/h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h,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应该对本地区热负荷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再作确定。 3根据城市供热规划,某些区域的企业(单位)虽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但因热电站的建设有时与企业(单位)的建设不能同步进行,而用户又急需用热,在热电站建成前,必须先建锅炉房以满足该企业(单位)用热要求,当热电站建成后将改由热电站供热,所建锅炉房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的供热热源。 3.0.7本条是原规范第2.0.7条的修订条文。 按照锅炉房设计程序,在设计外部条件确定后,即进行锅炉房总的容量和单台锅炉容量的确定、锅炉及附属设备的选型和工艺设计。而锅炉房总的容量和单台锅炉容量、锅炉选型和工艺设计的基础是设计热负荷,所以应高度重视设计热负荷的落实工作。实践证明,热负荷的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到锅炉房今后运行的经济性和安全性,而热负荷的核实工作设计单位应负有主要责任。 为正确确定锅炉房的设计热负荷,应取得热用户的热负荷曲线和热平衡系统图,并计人各项热损失、锅炉房白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后来确定设计热负荷。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米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和同时使用系数后,再加上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确定。 3.0.8本条是原规范第2.0.8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为锅炉房设置蓄热器的基本条件,锅炉房设置蓄热器是一项节能措施,在国内外运行的锅炉房中设置蓄热器的数量较多,它具有使锅炉负荷平稳,改善运行状态,提高锅炉运行的经济性与安全性。蓄热器用以平衡不均匀负荷时,外界热负荷低时可蓄热,热负荷高时可放热。所以,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可能条件下,应首先考虑调整生产班次或错开热用户的用热时间等方法,使热负荷曲线趋于平稳。如在采用以上方法仍无法达到使热负荷平衡情况时,则经热平衡计算后确有需要才设置蒸汽蓄热器。设置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各项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本条是原规范第2.0.9条的条文。 本条文与原规范第2.0.9条的条文相同,仅作个别名词的增改。 条文中规定,专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选用热水锅炉,以热水作为供热介质,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一但对于原有采暖为供汽系统的改扩建工程,或高大厂房的采暖通风以及剧院、娱乐场、学校等公共建筑设施,是否一律改为或采用热水采暖,需视具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能伽性规定均应改为热水采暖。 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选用蒸汽锅炉,所生产的蒸汽,直接供生产上应用。 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是选用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还是蒸汽、热水两种类型的锅炉,需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的讲,对于主要为生产用汽而少量为热水的负荷,宜选用蒸汽锅炉,所需的少量热水,由换热器制备;主要为热水而少量为蒸汽的负荷,可选用蒸汽、热水锅炉或汽、水两用锅炉。如选用蒸汽锅炉时热水由换热器制备;如选用热水锅炉时,少量蒸汽可由蒸发器产生,但所产生的蒸汽应能满足用户用汽参数的要求;选用汽、水两用锅炉时,同时供应所需的蒸汽和热水。如生产用蒸汽与热水负荷均较大,或所需的两种热介质用一种类型的锅炉无法解决,或虽然解决但却不合理,也可选用蒸汽和热水两种类型的锅炉。 3.0.10本条是原规范第2.0.10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的供热参数,以满足各用户用热参数的要求为原则。但在选择锅炉时,不宜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用户使用的压力和温度相差过大,以免造成投资高、热效率低等情况。同时,在选择锅炉参数时,应视供热系统的情况,做到合理用热。因此在本条文中增加了“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以能满足热用户生产工艺的要求为准”。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条件,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在锅炉房的设计中,当用户所需热负荷波动较大时,应采用蓄热器以平衡不均匀负荷,有条件时尽量做到从高参数到低参数热能的梯级利用,这是合理用能、节约能源的一种有效方法。 3.0.1l本条是原规范第2.0.11条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对锅炉选择除上述第3.0.9条、第3.0.10条的条文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即: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的热效率、能适应热负荷变化、有利于环境保护、投资较低、能减少运行成本和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等要求。 所谓不同容量与不同类型的锅炉不宜超过2种,是指在需要时,锅炉房内可设置同一类型的锅炉而有两种不同的容量,或是选用两种类型的锅炉,但每种类型只能是同一容量。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尽量减少设备布置和维护管理的复杂性。本条规定是选择锅炉时应注意的问题,以便能满足热负荷、节能、环保和投资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的燃油燃气锅炉制造技术、燃烧设备的配套水平、控制元件和系统设置等,现在都有了显著的进步,有些产品已可以替代进口,这给工程选用带来了方便条件。本条中的关键是全自动运行和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全自动可避免人为误操作,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指启动、熄火、燃气压力、检漏、热力系统等保护性操作程序和执行的要求,必须准确可靠。 3.0.12本条是原规范第2.0.12条和第2.O.13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原规范条文比较原则,本次修订时将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作了更加明确与详细的规定,便于遵照执行。 本条文规定的锅炉房锅炉总台数:新建锅炉房一般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一般不宜超过7台,与原规范一致仍维持原条文没有变化。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决定尚应根据热负荷的调度、锅炉检修和扩建可能性来确定。一般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这里已考虑到备用因素在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当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要求,同时又能满足检修需要时,尤其是当这台锅炉因停运而对外停止供汽(热)时,如不对生产造成影响,可只设置1台锅炉。 本条文增加了对非独立锅炉房锅炉台数的限制,规定不宜超过4台。这一方面可以控制锅炉房的面积,另一方面也是为安全的需要,台数越多,对安全措施要求越多。 3.0.13本条是原规范第2.0.15条的条文。 在地震烈度为6度到9度地区设置锅炉房,锅炉及锅炉房均应考虑抗震设防,以减少地震对它的破坏。锅炉本体抗震措施由锅炉制造厂考虑,锅炉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抗震措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行,在锅炉房管道设计中,管道支座与管道问应加设管夹等防止管道从管架上脱落措施,l司时在管道的连接处应采用橡胶柔性接头等抗震措施。 3.0.14本条是原规范第2.O.17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包括区域锅炉房)需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锅炉房的规模越大,其必要性也越大,当所属企业或邻近企业有条件可协作时,为避免重复建设,可不单独设置。 4锅炉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选择 4.1.1 本条是原规范第5.1.1条、第5.1.2条和第5.1.3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条文中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考虑的要求共8款,本次修订后改为10款,在内容上也作了修改,各款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一、二款的合并条款,因热负荷及管道布置为一个统一的内容,即锅炉房位置的选择要考虑在热负荷中心,同时这样做可使热力管道的布置短捷,在技术、经济上比较合理。 2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三款,锅炉房应尽可能位于交通便利的地方,以有利于燃料、灰渣的贮运和排送,并宜使人流、车流分开。 3为原规范第5.I.2条的内容,为锅炉房扩建原则。 4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四款内容。 5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五款内容,目的是尽量避免地基做特殊处理,保证锅炉房的安全和节省投资。 6本款前半段与原规范第5.1.1条的第六款一致,去除后半段有关“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内容,改为“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免引起误解。 7、8与原规范第5.1.1条的第七、八款一致。 9为原规范第5.1.3条的内容,为区域锅炉房位置选择的 10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企业,为确保安全,其所需建设的锅炉房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由于锅炉房是具有一定爆炸性危险的建筑,其对周围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对新建锅炉房的位置原则上规定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 4.1.3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锅炉房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难,需要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为确保安全,特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地下一层,对泄爆、安全和消防比较有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锅炉房本身高度超过1层楼的高度,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可能要占2层楼的高度,对这样的锅炉房,只要本身是为1层布置,中间并没有楼板隔成2层,不论它是否已深入到该建筑物地下第二层或地面第二层,本规范仍将其作为地下一 另外,对锅炉房必须要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部时,本规范还规定了应靠建筑物外墙部位设置的规定,这是考虑到,如锅炉房发生事故,可使危害减少。 4.1.4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在住宅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不仅存在安全问题,而且还有环保问题,无论从大气污染还是噪蠢污染等方面看,都不宜将锅炉房设置在住宅建筑物内。 、 4.1.5本条是原规范第5.1.6条的修订条文。 煤粉锅炉不适宜使用存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因为这些地区对环保要求较高,煤粉锅炉房难以满足当地环保要求。在这些地区现在使用燃煤锅炉的数量已越来越少,使用煤粉锅炉的几乎没有,它们已逐步被油、气锅炉所代替。为此本规范对煤粉锅炉的使用作出一定的限制,这主要是从保护环境角度考虑。至于沸腾床锅炉目前在这类地区基本上已不再使用,所以在本规范中不再论述。 4.1.6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CFB)锅炉是近10多年发展起来的一种环保节能型锅炉,它采用低温燃烧,有利于炉内脱硫脱硝;由于该类型的锅炉燃烧完善和具有燃烧劣质煤的功能,因此能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但是这种锅炉排烟含尘量高,对城市环境卫生带来一定影响。这种锅炉炉型虽然可以使用各种高效除尘设施,如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等来进行除尘,使烟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但这些设备价格较高。因此在本规范条文中规定,既要鼓励采用环保节能型锅炉,同时在使用上又要加以适当限制,规定居民区不宜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根据近年来国内锅炉房总体设计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简洁及空间组合相协调的方向发展。过去人们对锅炉房的概念,一般都与脏、乱、劳动强度大等联系在一起,在锅炉房的设计中往往会忽视其整洁的一面,把锅炉房选型和场地布置放在一个从属地位,因此以往不少锅炉房建筑造型简陋,场地紧张杂乱,安全运行和安装检修存在较多隐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的扩大和供热工程的发展,对锅炉房设计提出了更新的理念,因此本条文结合目前国内锅炉房发展要求,增订了对锅炉房总体设计方面的规定。 4.2.2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新建区域锅炉房厂前区的规划应与所在地区的总体规划相协调,协调内容应包括交通、物料运输和人流、物流的出入口等。 根据国内外城市发展规划要求,锅炉房的辅助厂房与附属建筑物,宜尽量采用联合建筑物,并应注意锅炉房立面和朝向,使整体布局合理、美观,这也是适应城市和小区的发展而新增的条文。 4.2.3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本条为对锅炉房建筑造型和整体布局方面的要求,对工业锅炉房而言,其建筑造型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对区域锅炉房而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这也是适应城镇和工业企业的发展而新增的条文。 4.2.4本条基本上是原规范第5.2.1条的条文,仅作个别文字修改。 本条提出充分利用地形,这可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在山区布置时,对规模和建筑面积较大的锅炉房,可采用阶梯式布置,以减少挖方和填方量。同时,锅炉房设计应注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4.2.5本条是原规范第5.2.2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因涉及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问题,在锅炉房的总体布置上应予以充分重视。在本条文中除列出主要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执行当地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2.6本条是原规范第5.2.3条的条文。 对运煤量较大的输煤系统,一般采用皮带输送机居多,如能利用地形的自然高差,将煤场或煤库布置在较高的位置,可减少提升高度、缩短运输走廊和减少占地面积,节约投资。同时,煤场、灰场的布置应注意风向,以减少煤、灰对主要建筑物的影响。 4.2.7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 锅炉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室内底层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这是建筑物防水和排水的需要,可避免大雨时室外雨水向锅炉房内部倾注或浸蚀构筑物,而造成不利影响。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则要求一致,以使操作行走安全。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本条是原规范第5.3.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分别单独设置,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锅炉间布置及通风采光要求等来确定,’本条规定系根据目前国内锅炉房布置的现状,作推荐性的规定。 对于水处理、水泵间、热力站等设备可布置在锅炉间炉前底层,也可布置在辅助楼(间)底层,这要视工艺管道的布置是否便捷、噪声和振动等的影响来确定。 4.3.2本条是原规范第5.3.2条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对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对仪表控制室的设置位置提出了要求。本次规范修订时,考虑到目前国内技术水平的发展,单层布置的锅炉房也有可能设置仪表控制室,故本次规范修订中不提出以锅炉房为多层布置作为设置仪表室设置的先决条件,而只提出仪表控制室设置中应考虑的问题。 仪表控制室的布置位置应根据锅炉房总的蒸发量(热功率)考虑,原则上宜布置在锅炉问运行层上。此时对仪表控制室的朝向、采光、布置地点及司炉人员的观察、操作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因振动(机械设备或除氧器等)而造成影响。 4.3.3本条是原规范第5.3.2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对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由于系统的仪表和电气表计和控制柜内容比较多,为保证这些设备的使用运行安全,故提出宜分别设置控制室。 当仪表控制室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的下面时,应考虑到除氧器荷重和除氧器加热振动而造成对土建的安全性以及对建筑防水措施的影响,确保仪表控制室安全。 4.3.4本条是原规范第5.3.4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对生产辅助间(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和生活间(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的设置问题,应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当地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加以设置。根据国内现行锅炉房大量调查统计,各单位的生产辅助间和生活间的设置情况不尽一致,难以统一。因此本内容仅为一般推荐性条文,供锅炉房设计时参考。 4.3.5本条是原规范第5.3.5条的条文。 采光、噪声和振动对化验室的分析工作有较大影响,因此,在设置锅炉房化验室时,应考虑上述影响。同时,由于锅炉房的取样、化验工作比较频繁,因此,也尽量考虑其便利。 4.3.6本条是原规范第5.3.3条的修改条文。 锅炉房一般都需考虑扩建,运煤系统应从锅炉房固定端,即设有辅助间的一端接人炉前,以免影响以后锅炉房的扩建。 4.3.7本条是原规范第5.3.6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的规定是为保证锅炉房工作人员出入的安全,或遇紧急状况时便于工作人员迅速离开现场。 4.3.8本条是原规范第5.3.7条的条文。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这是为了方便锅炉房工作人员的出入,同时当锅炉房发生事故时,便于人员疏散;锅炉房内部隔间门,应向锅炉间开启,这是当锅炉房发生事故时,使门趋向自动关闭,减少其他房间因锅炉爆炸而带来的损害,这也有利于其他房间的人员方便进入锅炉间抢险。 4.4工艺布置 4.4.1本条是原规范第5.4.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是对锅炉房工艺设计的基本要求,是在锅炉房设计中应贯彻的原则。本条文所叙述的各种管线系包括输送汽、水、风、烟、油、气和灰渣等介质的管线,对这些管线应能合理、紧凑地予以布置。 4.4.2本条是原规范第5.4.6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规定不应小于2m,这是为便于操作人员能安全通过。但要注意对于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单台锅炉容量较大(一般为大于等于lOt/h)的锅炉房,需要在锅炉上部设起吊装置者,其净空高度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炉、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的地方,其净空高度可缩小为0.7m,这个高度已能使人低身通过。 4.4.6本条是原规范第5.4.3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规范总则的要求,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适用范围较广,所以需按不同类型的锅炉分档规定;这些数据系经大量调查后选取的,表4.4.6所列数据,都是最小值,采用时应以满足所选锅炉的操作、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准,设计者可根据锅炉房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当锅炉在操作、安装、检修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其通道净距应以能满足其实际需要为准。 5 燃煤系统 5.1燃煤设施 5.1.1本条是原规范第3.1.2条的条文。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锅炉房是主要耗能大户,而锅炉是主要用煤设备。据统计,我国环境污染的80%是来自燃料的燃烧,燃煤对环境的污染尤其严重。为此,本条文针对燃煤锅炉房,提出对锅炉燃烧设备选择的要求,首先应根据燃料的品种来确定,并应根据所选煤种来选择锅炉燃烧设备,使其达到对热负荷的适应性强、热效率高、燃烧完善、烟气污染物排放量少以及辅机耗电量低的目的。 5.1.2本条是原规范第3.1.3条和第3.1.4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小型燃煤锅炉的锅炉房,一般选用层式燃烧设备的锅炉。层式燃烧设备锅炉排放的烟气通常较其他燃烧设备锅炉排放的烟气含尘量低,有利于环境保护。层式燃烧设备锅炉又以链条炉排锅炉的烟气含尘量为低,因此宜优先采用链条炉排锅炉。 由于结焦性强的煤会破坏链条炉排锅炉的正常运行,而碎焦末不能在链条炉排上正常燃烧,因此这两种燃料不应在链条炉排锅炉上使用。 5.1.3本条是原规范第8.1.15条的条文。 燃煤块度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必须经过破碎,并在破碎之前将煤进行磁选和筛选,否则会使燃烧情况不良和损坏设备。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的制备实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如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宜设置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选装置。 5.1.4本条为新增的条文。 不同型式的燃用固体燃料的锅炉,对人炉燃料的粒度要求是不一样的。本条列出了几种主要燃用固体燃料的锅炉炉型对入炉燃料粒径的要求。 煤粉炉的煤块粒度是考虑了磨煤机对进入煤块粒度的要求。 循环流化床锅炉对人炉燃料粒度规定是考虑到进入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燃料需要在炉内经过多次循环,并在循环中烧透燃尽,整个燃烧系统,只有通过锅炉本体的精心设计,运行中控制流化速度、循环倍率、物料颗粒合理搭配才可能在总体性能上获得最佳效果。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型式不同,燃料性质不同,所要求的燃料粒度也不相同,一般对入炉煤颗粒要求最大为10~13mm。因此,必须在设计中特别注意制造厂提出的对燃料颗粒的要求,以便合理确定破碎设备的型式。 5.1.5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磨煤机形式的选择对锅炉房安全运行和经济性影响较大,所以本条规定磨煤机的选型,首先应根据煤种、煤质来确定,同时对具体煤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的煤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当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当燃用较强磨损性以下的中、高挥发分(Vdnf=27%~40%)、高水分(Mo。≤15%)以下的烟煤或燃烧性能较好的贫煤时,宜采用中速磨煤机。中速磨煤机具有设备紧凑、金属耗量少、噪音较低、调节灵活和运行经济性高的优点,所以在煤质适宜时宜优先选用。 5.1.6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1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是保证锅炉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设备。给煤机的出力应能保证1台给煤机故障停运时,其他给煤机的能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00%的给煤量需要。 2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形式较多,有振动式、胶带式、埋刮板式和圆盘式等。其中圆盘式给煤机的容量较小,且输送距离小,目前已很少采用。胶带式给煤机在运行中易打滑、跑偏、漏煤和漏风。振动式给煤机在运行中漏煤、漏风较大,调节性能较差,当煤质较黏时易堵塞。埋刮板给煤机调节、密封性能均较好,且有较长的输送距离,故此种形式的给煤机使用较多。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制粉系统的形式、布置、调节性能和运行可靠性要求选择给煤机。 给煤机的形式应与磨煤机的形式相匹配。钢球磨煤机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可采用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或振动式给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要求给煤机有较好的密封和调节性能,以采用埋刮板给煤机为最合适。 3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为使给煤机具有一定的调节性能,给煤机出力应有一定的裕量。 5.1.7本条是原规范第3.1.9条的条文。 运行经验表明,给粉机的台数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数相同,可提高锅炉运行的可靠性。这样做也方便燃烧调节。给粉机的出力贮备(出力130%)主要是考虑不使给粉机经常处于最高转速下运转。 5.1.8本条是原规范第3.1.7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有关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方面的条文,结合锅炉房设计特点,作局部补充修改。其中对煤粉仓的防潮问题,根据使用经验可考虑设置防潮管等措施。 5.1.9本条是原规范第3.1.8条的条文。 在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设置振动式给煤机,可使给煤系统运行正常,不会造成堵塞。该种给煤机结构简单、体积小、耗电省、维修方便。给煤机的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5.1.10本条是原规范第3.1.10条的条文。 为使锅炉房各单元制粉系统能互相调节使用,增加锅炉运行的灵活性,应设置可逆式螺旋输粉机。由于螺旋输粉机是备用设备,故不考虑富裕出力。 5.1.11本条是原规范第3.1.1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在原有条文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有关章节要求作了调整。除当锅炉燃用的燃料全部是无烟煤以外,燃用其他煤种时,锅炉的制粉系统及设备都应设置防爆设施。 5.1.12本条是原规范第3.1.12条的条文。 锅炉房磨煤机和排粉机的台数应是一一对应配置,风量与风压应留有一定的裕量。 5.2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2.1本条是原规范第8.1.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是按原规范第8.1.1条并结合《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有关内容的修改条文。锅炉房煤场应有卸煤及转堆的设备,需根据锅炉房的规模和来煤的运输方式并结合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 对大中型锅炉房的用煤,一般为火车或船舶运煤,其卸煤及转堆操作较为频繁,需采用机械化方式来卸煤、转运和堆高。主要设备有抓斗起重机、装载机和码头上煤机械等设备来完成这些作业。 对中小型锅炉房的用煤,一般由当地煤炭公司或附近煤矿供煤,用汽车运煤,中型锅炉房则采用自卸汽车,小型锅炉房采用人工卸煤。 不同的运煤方式,采用不同的卸煤及转堆设备,采用哪一种卸煤及转堆设备,应与当地运输部门协商确定,同时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来选择卸煤方式。 5.2.2本条是原规范第8.1.2条的条文。 铁路卸煤线的长度是根据运煤车皮数量而定。大型锅炉房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不会超过8节,车皮长度一般均小于15m,以此可以决定卸煤线的长度。 铁路部门规定,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如超过规定,则要处以罚款。 5.2.3本条是原规范第8.1.3条的条文。 本条文基本与原规范条文相同,但对个别地区的煤场规模可结合气象条件和市场煤价影响等情况,适当增加贮煤量。本条文规定的两点系经过大量调查后的统计值,故在条文的用词上采用“宜按”,以留一定灵活性。锅炉房煤场贮煤量的大小,固然与运输方式有关,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锅炉房煤场贮煤量的大小,还与当地气象条件,如冰雪封路、航道冰冻、黄梅雨季及大风停航等影响有关;同时也与供煤季节(如旺季或淡季)、市场煤价、建设地点的基本条件(如旧城锅炉房改造,受条件所限,无地扩建)等因素有关,所以在条文制订时留有适当的灵活性。 5.2.4本条是原规范第8.1.4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位于经常性多雨地区时,应根据煤的特性、燃烧系统、煤场设备形式等条件来设置一定贮量的干煤棚,以保证锅炉房正常、安全运行。干煤棚容量的确定,原规范为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中规定采用4~8d总耗煤量,为使两个规范一致,本规范亦改为4~8d总耗煤量。 对环境要求高的燃煤锅炉房可设贮煤仓,如在市区建锅炉房可减少占地面积和防止煤尘飞扬。 5.2.5本条是原规范第8.1.5条的内容。 为防止煤堆的自燃而造成煤场火险,本条文规定对自燃性的煤堆,应有防止煤堆白燃的措施。其措施可为将贮煤压实、定期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措施,如留通风孔散热等。 5.2.6本条是原规范第8.1.6条的内容。 贮煤场地坪应做必要的处理,一般为将地坪进行平整、垫石、压实或做混凝土地坪等处理。煤场应有一定坡度并应设置煤场的排水措施,这样可以避免日后煤场塌陷、积水流淌、贮煤流失而影响周围环境等问题。据调查,国内一些锅炉房较少采用这类措施,以致锅炉房周围的环境很差,给锅炉房用煤的贮存造成一定影响。 5.2.7本条是原规范第8.1.7条的条文。 一般锅炉房用煤都是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而变,无固定煤种,燃煤使用前需将几种来煤进行混合,以改善锅炉燃烧状况。所以在设计时需考虑设置混煤装置及必要的混煤场地。 5.2.8本条是原规范第8.1.8条的内容。 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应考虑扩建增加量)、运煤系统的昼夜作业时间和不平衡系数(1.1~1.2)等因素确定,其中运煤系统昼夜作业时间与工作班次有关,不同的工作班次,取用不同的工作时间。 5.2.9本条是原规范第8.1.9条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两班运煤工作制与三班运煤工作制的昼夜作业时间分别为不宜大于12h和18h。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的规定,两班运煤工作制与三班运煤工作制的昼夜作业时间分别为不宜大于11h和16h,为取得一致,取用后者,故改为不宜大于llh和16h。 5.2.10本条是原规范第8.1.10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为对锅炉房运煤设备选择的原则性规定: 1总耗煤量小于l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方式。因为小于lt/h耗煤量的锅炉房,一般锅炉容量较小,采用人工方式进入炉前翻斗上煤形式,已能满足锅炉上煤要求。 2总耗煤量为1~6t/h时,一般为中小型锅炉房(锅炉房总容量小于40t/h),以采用间隙式机械化设备为主(斗式提升机或埋刮板机),亦可采用连续机械化运输设备(如带式输送机),可与用户商定。 3总耗煤量为6~15t/h时,宜采用连续机械化运输设备(带式输送机)运煤。 4总耗煤量为15~60t/h时,锅炉房容量较大(锅炉房总容量一般大于等于100t/h),宜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驱动装置宜有备用。 5总耗煤量在60t/h以上时,可采用双路运煤系统,因为这种锅炉房属大型锅炉房,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的规定确定,以便两个规范取得一致。 5.2.11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1条的条文。 锅炉炉前煤仓,通常系指在锅炉本体炉前煤斗的前上方,设在锅炉房建筑物上的煤仓。 本条规定的锅炉炉前煤仓的贮存容量,是通过对各地锅炉房煤仓的贮量和常用运煤机械设备事故检修所需时间的调查和统计而制订出的,其内容与原规范条文一致。在制订炉前煤仓的容量时,已考虑到设备有2~4h的紧急检修时间。对目前使用的1~4t/h快装锅炉,在锅炉房设计时一般为单层建筑,锅炉房不设炉前煤仓,而锅炉本体炉前煤斗的贮量一般较小,考虑到这类锅炉可打开锅炉煤闸门后,用人工加煤,因此,将三班运煤的锅炉炉前煤仓(此处即为锅炉本体炉前煤斗)贮量改为1~6h锅炉额定耗煤量。 5.2.12本条是原规范第8.1.1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所述的锅炉房集中煤仓,系指对锅炉容量不大的锅炉房,此时锅炉台数也不多,为降低锅炉房建筑高度,节约土建费用,把每台锅炉分散设置的炉前煤仓取消,而在锅炉房外设置集中的锅炉房煤仓,该集中煤仓的贮量应按锅炉房额定耗煤量及运煤班次确定,并配备运煤设施。条文中所推荐的煤仓贮量系参照目前一般常用的数据,与原规范8.1.12条一致。 5.2.13本条是原规范第8.1.16条的修订条文。 如运煤胶带宽度太窄,煤在运输过程中易溢出,造成安全事故,故规定带宽不宜小于500mm。 带式输送机胶带倾角大于16º时,使用中煤块容易滚落,易造成安全事故,故规定胶带倾角不宜大于16º,但输送破碎后的煤时,其倾角可加大到18º。 胶带倾角大于12º时,在倾角段上不宜卸料,因有一定的带速,用刮板卸料,煤将从旁边溢出,故最好是从水平段上卸料。 5214本条文为原规范第8117条的修订条文,主要参照《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中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如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从原来的2.2m改为2.5m;栈桥运行通道由原来的O.8m改为1.Om;检修通道的净宽由原来的0.6m改为0.7m,并增加在寒冷地区的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的内容。 5.2.15本条是原规范第8.1.18条的条文。 由于多斗提升机的链条与斗容易磨损,或因煤中没有清除出来的铁片等杂物卡住链条,造成链条断裂,从而造成设备停车抢修或清理。据调查,采用多斗提升机的锅炉房,都反映发生断链较难处理的问题,同时,链条断裂处理的时间较长,一般需要有1个班次的时间才能修复,如有条件能备用1台最好,故仍维持原条文内容。 5.2.16本条是原规范第8.1.19条的条文。 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极易发生燃料的卡、堵现象,因此,在受煤斗到输煤机之间需要设置均匀给料装置,以防止卡堵现象的发生。 5.2.17本条是原规范第8.1.20条的条文。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如未采取防水措施或防水措施不好,或地坑内没有排除积水的措施,都将造成地下构筑物积水和积水无法排除的问题,直接影响运煤设施的正常运行甚至带来无法工作的事故,因此,在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必须要有防水和排除积水的措施,尤其在地下水位高和多雨地区。 5.2.18本条是原规范第8.1.22条的修订条文。 为使锅炉房灰渣系统设计合理,经济效益好,应对灰渣系统有关资料如灰渣数量、灰渣特性、除尘器形式、输送距离、当地的地形地势、气象条件、交通运输、环保及综合利用等多种因素分析研究而定,较难具体划分各种系统的适用范围,故在本条文中仅作原则性的规定。 为使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渣能更好地加以综合利用,一般排渣采用干式除渣,为方便输送此渣,应将该渣冷却到200℃以下。故本条提出“循环流化床锅炉排出的高温渣,应经冷渣机冷却到200℃以下后排除”。实际上循环流化床锅炉除渣系统均设有冷渣设备。 5.2.19本条是原规范第8.1.23条的条文。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政策执法力度的加强,国内大多数锅炉房的灰渣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综合利用。据调查,多数锅炉房都留有可以贮存3~5d的灰渣堆场作为周转场地,故本条文仍保留原规范灰渣场的贮量。 5.2.20本条文与原规范第8.1.24条基本相同,仅作局部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早期锅炉房规范对该倾角的规定为不宜小于55º,1993年版规范改为不宜小于60 º。灰渣的流通除与灰渣斗壁面倾角有关外,还与诸多因素有关,如灰渣的含水量、灰渣的粒度等。但也不是说倾角越大越好,因为这样会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建筑造价的上升。经调查综合认为仍以维持内壁倾角不宜小于60º为好。同时,要求灰渣斗的内壁应光滑、耐磨,以尽量避免灰渣黏结在侧壁下不来,而造成所谓“搭桥”现象。 2关于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空高度问题。原规范为:汽车运灰渣时,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1m。这是没有考虑运灰渣汽车驾驶室通过排灰渣口,利用倒车至受灰渣斗,再卸入车中。本次修订中将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改为不应小于2.3m。主要原因是,据查核,解放牌国产4t自卸汽车(实际载重量为3.5t)的全高(即驾驶室高度)为2.18m,因此将高度改为2.3m,这样常用的解放牌国产4t白卸汽车可以在灰渣斗下自由装卸。同时,考虑到其他型号车辆(如黄河牌7t自卸汽车的车身卸料部分高度为2.1m),亦可利用汽车后退来卸运灰渣的灵活性。 5.2.21本条是原规范第8.1.25条的条文。 本条文为按常规小时灰渣量的计算方法,其不平衡系数1.1~1.2亦维持原规范不做修改。 5.2.22本条是原规范第8.1.26条的条文。 灰渣量大于等于lt/h的锅炉房,其锅炉房总容量约为2台额定蒸发量为4t/h及以上的锅炉房,为减轻劳动强度,改善环境条件,这类容量的锅炉房宜采用机械、气力除灰渣(如刮板或埋刮板输送机等)或水力除灰渣方式(如配置水磨除尘器及水力冲灰渣等)。这类形式的锅炉房国内较多,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使用效果较好,予以保留。 5.2.23本条是原规范第8.1.27条的条文。 除尘器排出的灰应采用密闭式输送系统,以防止二次污染,也可利用锅炉的水力除灰渣系统一起排除,这样既节约投资,又简化布置,在技术和经济上均较合理。但当除尘器排出的灰可以综合利用时(如制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等),则亦可分别排除,综合利用。 5.2.24本条是原规范第8.1.28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运行经验,常规装有激流喷嘴并敷设镶板的锅炉房灰渣沟,灰沟坡度不应小于1%,渣沟不应小于1.5%,液态排渣沟不应小于2%,在运行中一般都能满足要求,故本条仍保留原规范这部分内容。对输送高浓度灰渣浆或不设激流喷嘴的灰渣沟,其坡度应适当加大。为了节约用水,冲灰沟的水应循环使用,尤其是从水膜除尘器下来的冲灰水,pH值较低,未中和处理前不应排放,应循环使用,这也有利于防止污染。 灰渣沟的布置,应力求短而直,以节约灰渣沟的投资和减少灰渣沟沿途阻力,使灰渣流动顺畅。同时,在锅炉房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灰渣沟的布置,不影响锅炉房今后的扩建,尽量布置在锅炉房后面或布置在不影响锅炉房今后扩建的地方。 5.2.25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其化学成分和粒度一般按锅炉制造厂的技术要求从市场采购。 一些工厂的实践表明,厂内自制石灰石粉不仅增加了初投资,且厂内环境粉尘污染大,难以治理,因此,应尽量从市场采购成品粉。目前许多工厂采用了这一方式,证明是可行的。 5.2.26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锅炉石灰石粉添加系统是保证锅炉烟气中SO。排放量达标的一个重要系统,为保证运行中石灰石粉的正常供应,确保烟气脱硫效果,特规定有关石灰石贮仓的容量要求。对于厂内设仓的方法可以根据锅炉房的规模和用户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可以按以下方法考虑。 1 中间仓/日用仓系统。本系统是利用石灰石粉密封罐车自带的风机将石灰石粉卸至全厂公用的中间仓,然后将中间仓内石灰石粉通过仓泵及正压密相气力输送系统送至每台锅炉的炉前日用仓,再通过炉前石灰石粉给料机及石灰石粉输送风机将石灰石粉送进每台锅炉的炉膛。该系统较正规,系统复杂,投资大,较适用于锅炉台数多,单炉容量大的场合。 2 中间仓直接进炉系统。该系统没有炉前日用仓系统,利用专用仓泵直接将中间仓的石灰石粉送至每台锅炉的炉膛。该系统相对简单,但由于受仓泵扬程限制,较适合于锅炉台数为J~2台的场合。 3炉前直接与煤混合系统。该系统一般在每台锅炉的炉前煤仓附近设石灰石粉仓,厂外来的石灰石粉打包后由单轨吊卸至炉前石灰石粉仓,然后直接由给料机将石灰石粉随煤一起进入锅炉。该系统最简单,投资最省,但工人劳动强度大,脱硫效果最差,不推荐采用这一系统。 石灰石粉一般采用公路运输,故规定了中间仓为3d的容量。 5.2.27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石灰石粉的厂内输送,采用气力方式,可以保证石灰石粉的质量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6 燃油系统 6.1燃油设施 6.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2.8条的修订条文。 燃油锅炉燃烧器的选择应根据燃油特性和燃烧室的结构特点进行,同时要考虑燃烧的雾化性能好和对负荷变化的适应性,要彬虑其燃烧烟气对大气污染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1.2本条是原规范第3.2.6条的条文。 重油温度低时,黏度大,用管道输送困难,更不能满足雾化燃烧要求。因此锅炉在冷炉启动点火时,必须把重油加热到满足输送和雾化燃烧所需的温度。当锅炉房缺乏加热汽源时,则需要求用其他加热重油的措施。现在常用电加热或轻油系统、燃气系统置换等作为辅助办法,待锅炉产汽后再切换成蒸汽加热。 6.1.3本条是原规范第3.2.15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采用蒸汽为热源,加热重油进行雾化燃烧,较为纾济合理,适合国情。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作为锅炉房冷炉启动点火或临时性加热重油是可取的,但不应作为加热重油的常用设备 6.1.4本条是原规范第3.2.12条的修订条文。 供油泵是燃油锅炉房的心脏,若供油泵停止运行,锅炉房生产运行便会中断。因此供油泵在台数上应有备用,而且在容量上腑有一定的富裕量。原条文扬程富裕量不够具体,此次修订中将扬程的富裕量具体为10%~20%。 6.1.5本条是原规范第3.2.13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中常用容积式供油泵和螺杆泵,泵体上一般都带有超压安全阀,但也有部分本体上不带安全阀。为避免因油泵出口阀门关闭而导致油泵超压,必须在出口阀前靠近油泵处的管道上另装设超压安全阀。由于各油泵厂生产的油泵产品结构不一致,为了供油管道系统的安全运行,当采用容积式供油泵时,必须在泵体和出口管段上装设超压安全阀。 6.1.6本条是原规范第3.2.14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以前对100多个单位的调查统计,约有2/3的燃油锅炉房油加热器不设置备用,仅有1/3的燃油锅炉房油加热器设置备用。不设置备用的锅炉房,利用停运和假期进行油加热器的清理和检修,而常年不问断供热的锅炉房没有清理和检修机会,一旦发生故障将会影响生产。为保证正常供热要求,对常年不问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装设备用油加热器。考虑到原条文加热面富裕量不够具体,此次修订中将加热面适当的富裕量具体为10%。 6.1.7本条是原规范第3.2.22条的修订条文。本条在原条文的内容上增加了3点内容: 1 明确了日用油箱应安装在独立的房间内。 2 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由于室内油箱容积不够,故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 3 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日用油箱油位,一般采用高低油位位式控制,但当锅炉房容量较大时,日用油箱低油位,贮油量不足锅炉房20min耗油量时,应采用油位连续自动控制,30t/h锅炉房耗油量约为2000kg/h,20min耗油量约为670kg,因此本规范按锅炉房总蒸发量30t/h耗油量作为界线。 6.1.8本条是原规范第6.2.23条的条文。 通过调查,燃油锅炉房装设在室外的中问油箱的容量,约有90%以上的锅炉房不超过1d的耗油量就可满足锅炉房正常运行的要求,而且设计上一般也按此执行,未发现不正常现象。 6.1.9本条是原规范第3.2.20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内的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避免箱内逸出的油气散发 到室内。否则不但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油气长期聚存在室内有可能形成可燃爆炸性气体的危险。闭式油箱上应装设通气管接至室外。通气管的管口位置方向不应靠近有火星散发的部 位。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止雨水从管口流入油箱的设施。 6.1.10本条是原规范第3.2.18条的条文。 在布置油箱的时候,宜使油箱的高度高于油泵的吸入口,形成灌注头,使油能自流入油泵,避免油泵空转而不出油。 6.1.1l本条是原规范第3.2.19条的条文。 设在室内的油箱应有防火措施,当发生危急事故时,应把油箱内的油迅速排出,放到室外事故油箱或具有安全贮存的地方。 紧急排油管上的阀门,应设在安全的地点,当事故发生,采取紧急排放操作时,不应危急人身的安全。 从安全角度考虑,排油管上明确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同时结合民用建筑锅炉房的特点,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和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可以保证在室内油箱需要放空时可以放空,保证安全。室外事故贮油罐采用埋地布置.可以使室内日用油箱事故排空方便,本身也安全和有利总图布置。 6.1.13本条是原规范第3.2.21条的条文。 室内重油箱被加热的温度,按适合沉淀脱水和黏度的需要,60号重油为50~74℃;100号重油为57~81℃;200号重油为65~ 80℃。如超过90℃易发生冒顶事故。 6.1.14本条是原规范第3.2.24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的锅炉点火用的液化气,如用罐装液化气,则不应设在锅炉间内,因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应存放在用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 6.1.15本条是原规范第3.2.25条的条文。 根据用户反映,由于锅炉燃烧器雾化性能不良,未燃尽的油气能逸到锅炉尾部,凝聚在受热面上成为油垢,当这种油气聚积到一定程度,即可着火燃烧,形成尾部二次燃烧现象。这种情况发生后,往往对装有空气预热器的锅炉,会把空气预热器烧坏;对未装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当二次燃烧发生时,亦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行。为了解决二次燃烧问题,采用蒸汽吹灰或灭火是比较方便有效的止措施。 6.1.16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一般采用燃油点火及助燃。如点火及助燃的总的燃油耗量不大,为简化系统,往往采用轻油点火及助燃。根据了解油罐的数量: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设置1个20m。油罐即可满足要求;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设置2个20m。油罐即可满足要求。 6.1.17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规定。 6.2燃油的贮运 6.2.1本条是原规范第8.2.1条的修订条文。 贮油罐的容量,主要取决于油源供应情况,应根据油源远近以及供油部门对用户贮油量要求等因素考虑,同时应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而有所差异。从以前对燃油锅炉房的调研中看,大部分的燃油锅炉房的贮油量符合本条的要求:铁路运输一般为20~30d锅炉房的最大计算耗油量;油驳运输考虑到热带风暴和其他停航原因以及装卸因素等,最大计算耗油量也是按20~30d锅炉房的量大计算耗油量考虑。 汽车油槽车运油,一般距油源供应点较近,运输比较方便,贮存量可以相应减少。但考虑到应有必要的库存及汽车检修和节日等情况,贮油罐考虑一定的贮存量是需要的。根据调查,在条件的地区,采用3~5d的贮油量就可满足要求,而在一些地区则需要1个多星期的贮油量。为此,本条以前规定汽车运油一般为5~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但考虑到非独立的民用建筑锅炉房场地紧张的特点,且目前汽车油槽车供油方便,贮油罐从5~10d减少到3~7d。 管道输油比较可靠,但也要考虑到设备和管道的检修要求,一般按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确定贮油罐的容量。 6.2.2本条是原规范第8.2.2条的条文。 对锅炉房燃用重油或柴油,应考虑在全厂总油库中统一贮存,以节约投资。当由总油库供油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方宜设置锅炉房的专用油库。 6.2.3本条是原规范第8..3条的修订条文。 燃油锅炉房的重油贮油罐一般均采用不少于2个,1个沉淀脱水,1个工作供油,互相交替使用,且便于倒换清理。本条在原来的条文上增加了轻油罐不宜少于2个的内容,其原因也是如此。 6.2.4本条是原规范第8.2.4条的条文。 为了防止重油罐的冒顶事故,重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比当地大气压下水的沸点温度至少低5℃;为了保证安全,且规定油温应低于罐内油的闪点10℃。设计时应取这两者中的较低值作为油加热时应控制的温度指标。 6.2.5本条是原规范第8.2.5条的条文。 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4.4.8条的规定,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贮罐或地下贮罐与地上、半地下贮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沸溢性油品系含水率,均在0.3%~4.0%的原油、渣油、重油等的油品。重油的含水率均,0.3%~4.0%%的范围内,属沸溢性油品;而轻柴油属非沸溢性油 品,两者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6.2.6本条是原规范第8.2.6条的条文。 在以前调研中看到,有些单位在设置轻油罐的场所没有采取防止轻油滴、漏流失的措施,以致周围地面浸透轻油,房间油气浓厚,很不安全;而有些单位采用油槽或装砂油槽,定期清埋,效果很好。 6.2.7本条是原规范第8.2.7条的条文。 按经验和常规做法,输油泵均应设置2台或2台以上,其中有1台备用。如果该油泵是总油库的输油泵,则不必设专用输油泵,但必须保证满足室内油箱耗油量的要求。 6.2.8本条是原规范第8.2.8条的条文。 为了保证输油泵的安全正常运行,泵的吸入口的管段上应装设油过滤器。油过滤器应设置2台,清洗时可相互替换备用。滤网网孔的要求,按油泵的需要考虑,一般采用8~12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一般为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便可满足油泵的使用要求。 6.2.9本条是原规范第8.2.9条的条文。 油泵房至油罐的管道地沟必须隔断,以免油罐发生着火爆炸事故时,油品顺着地沟流至油泵房,造成火灾蔓延至油泵房的危险。以前在燃油锅炉房的运行中,曾出现过油罐爆炸起火,火随着燃油流动蔓延到油泵房,将油泵房也烧掉的实例,因此在地沟中应以非燃烧材料砌筑隔断或填砂隔断。 6.2.10本条是原规范第8.2.10条的条文。 油管道采用地上敷设,维修管理方便,出现事故时,能及时发现,抢修快。 油管道采用地沟敷设时,在地沟进锅炉房建筑物处应填砂或设置耐火材料密封隔断,以防事故蔓延和发展。 7燃气系统 7.0.1本条是原规范第3.3.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燃烧器型号规格由设计确定时,本条提出选择燃烧器的主要技术要求,同时还应考虑价格因素和环保要求。 7.0.2本条是原规范第3.3.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考虑到锅炉房的备用燃料,与正常使用的燃料性质有所不同为使锅炉燃烧系统在使用备用燃料时也能正常运行,规定对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是必要的。 7.0.3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由于液化石油气密度约是空气密度的2.5倍,为防止可能泄漏的气体随地面流入室外地道、管沟(井)等设施聚积而发生危除,增加此强制性条文规定。 7.0.4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燃气净化、调压箱(站)和计量装置设计等有明确规定,锅炉房设计遵照该规范进行。 7.0.5本条是原规范第3.3.8条的修订条文。 调压箱露天布置或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上独立建构筑物内即使系统有泄漏也较安全。东南亚地区小型燃气调压箱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比较普遍,其产品也已进入我国,但由于技术管理水平差异较大,放在地下建、构筑物内仍不适合我国国情。 8锅炉烟风系统 8.0.1本条是原规范第6.1.1条的条文。 单炉配置鼓风机、引风机有漏风少、省电、便于操作的优点。目前锅炉厂对单台额定蒸发量(热功率)大于等于lt/h(0.7MPa)的锅炉,都是单炉配置鼓风机、引风机。在某些情况下,也不排斥采用集中配置鼓风机、引风机的可能,但为了防止漏风量过大,在每台锅炉的风道、烟道与总风道、烟道的连接处,应装设严密性好的风道、烟道门。 这里要指出,因在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时,鼓风机往往由一、二次风机代替,抛煤机链条炉送风部分设有二次风机,对此本规范有关条文所指的鼓风机包含循环流化床锅炉使用的一、二次风机和抛煤机链条炉的二次风机。 8.0.2本条是原规范第6.1.2条修订条文。 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是锅炉房设计中体现国家有关节能、环境保护政策的最基本要求。国内新型风机产品的不断涌现,也为设计提供了选用的条件。 风机性能的选用,与所配置的锅炉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等因素有关,应进行设计校核计算确定,同时要计入当地的气压和空气、烟气的温度、密度的变化对所选风机性能的修正。 第3款是原规范第6.1.2条第三款的修订条文,原规范对风机的风量、风压的富裕量的规定是合适的,只是增加了近年来涌现的循环流化床锅炉配置风机的风量、风压富裕量规定,与炉排锅炉等同。 第4款是新增的条文。考虑到单台容量大于等于35t/h或29Mw锅炉配置的风机其电机功率较大,采用调速风机可取得好的节电效果。如果技术经济分析的结果合理,小于等于35t/h或29MW锅炉的风机也可采用调速风机。 8.0.3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返料运行工况如何,是保证循环流化床锅炉能否维持正常运行的关键。为确保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安全正常运行,对返料风机应配置2台,1台正常使用1台备用。 8.0.4本条是原规范第6.1.3条的修订条文。 1这是一般要求,这样可以使风道、烟道阻力小。 2风道、烟道的阻力均衡可以使燃烧工况好。 3、4多台锅炉合用1座烟囱或1个总烟道时,烟道设计应使各台锅炉引力均衡,并可防止各台锅炉在不同工况运行时,发生烟气回流和聚集情况。烟道设计应按本条规定进行,以确保安全。 5地下烟道清灰困难,容易积水。地上烟道有便于施工、易清灰等优点,故推荐采用地上烟道。 6 因烟道和热风道存在热膨胀,故应采取补偿措施。近10多年来非金属补偿器由于耐温性能和隔音性能等诸多优点,发展很快,推荐使用。 7设计风道、烟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测点,并满足测试仪表及测点对装设位置的技术要求。 8.0.5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1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锅炉房发生爆炸的事故较多,需要注意防范。对燃油、燃气锅炉的烟囱宜单炉配置,以防止数台锅炉共用总烟道时,烟道死角积存的可燃气体爆炸和烟气系统互相影响。为了满足当地对烟囱数量的要求,多根烟囱可采用集束式或组合套筒的方式。为避免单台锅炉烟道爆炸影响到其他锅炉的正常运行故提出本款规定。 当锅炉容量较大、因布置限制或其他原因,几台炉只能集中设置1座烟囱时,必须在锅炉烟气出口处装设密封可靠的烟道门,以防烟气倒入停运的锅炉。烟道门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确保运行时,处于全开位置并不得自行关闭。 2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未燃尽介质,往往会在烟道和烟囱中产生爆炸,为使这类爆炸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故要求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装设防爆装置。 3砖砌烟囱或烟道会吸附一定量烟气,而燃油、燃气锅炉的烟气中往往有可燃气体存在,他们被砖砌烟囱或烟道吸附,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造成爆炸。砖砌烟囱或烟道的承压能力差,所以要求钢制或混凝土构筑。 由于燃气锅炉的烟气中水分含量较高,故提出在烟道和烟囱最低点,设置水封式冷凝水排水管道的要求。 4使用固体燃料的锅炉,当停止使用时,烟道系统中可能有明火存在,所以它和燃油、燃气锅炉不得共用1个烟囱,以免烟气中夹带的可燃气体遇明火造成爆炸。 5水平烟道长度过长,将增加烟气的流动阻力,应尽量缩短其长度。 6烟气中的冷凝水宜排向锅炉,也可在适当位置设排水装置将冷凝水排出。 7此条是考虑到钢制烟囱的腐蚀问题。 8.0.6本条是原规范第6.1.4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烟囱的高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锅炉排放地方标准的规定。 对机场附近的锅炉房烟囱高度还应征得航空管理部门和当地市政规划部门的同意。 9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9.1锅炉给水设备 9.1.1本条是原规范第7.1.1条的条文。 锅炉房供汽的特点是负荷变化比较大,在选择电动给水泵时,应按热负荷变化的情况,对给水泵的单台容量和台数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保证给水泵正常、经济地运行。 9.1.2本条是原规范第7.1.2条的条文。 给水泵应有备用,以便在检修时,启动备用给水泵以保证锅炉房的正常供汽。在同一给水母管系统中,给水泵的总流量,应当在最大1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仍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给水量包括蒸发量和排污量。有些锅炉房采用减温装置或蓄热器设备,这些设备的用水量应予考虑,在给水泵的总流量中应计入其量。减温水耗量可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 9.1.3本条是原规范第7.1.3条的条文。 对同类型的给水泵且扬程、流量的特性曲线相同或相似时,才 允许并联运行,各个泵出水管段宜连接到同一给水母管上。对不 同类型的给水泵(如电动给水泵与汽动往复式给水泵)及虽同类型但不同特性的给水泵均不能作并联运行,因此,应按不能并联运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9.1.4本条是原规范第7.1.4条和第7.1.5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根据多年来锅炉房给水泵备用的实际使用情况,由于汽动给水泵的噪声和振动严重,且日常维护困难,已不再用汽动给水泵作为电动给水泵的工作备用泵,而采用同类型的电动给水泵为工作备用泵。只有当锅炉房为非一级电力负荷、停电后会造成锅炉事 9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9.1锅炉给水设备 9.1.1本条是原规范第7.1.1条的条文。 锅炉房供汽的特点是负荷变化比较大,在选择电动给水泵时,应按热负荷变化的情况,对给水泵的单台容量和台数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保证给水泵正常、经济地运行。 9.1.2本条是原规范第7.1.2条的条文。 给水泵应有备用,以便在检修时,启动备用给水泵以保证锅炉房的正常供汽。在同一给水母管系统中,给水泵的总流量,应当在最大1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仍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给水量包括蒸发量和排污量。有些锅炉房采用减温装置或蓄热器设备,这些设备的用水量应予考虑,在给水泵的总流量中应计人其量。减温水耗量可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 9.1.3本条是原规范第7.1.3条的条文。 对同类型的给水泵且扬程、流量的特性曲线相同或相似时,才允许并联运行,各个泵出水管段宜连接到同一给水母管上。对不同类型的给水泵(如电动给水泵与汽动往复式给水泵)及虽同类型但不同特性的给水泵均不能作并联运行,因此,应按不能并联运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9.1.4本条是原规范第7.1.4条和第7.1.5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根据多年来锅炉房给水泵备用的实际使用情况,由于汽动给水泵的噪声和振动严重,且日常维护困难,已不再用汽动给水泵作为电动给水泵的工作备用泵,而采用同类型的电动给水泵为工作备用泵。只有当锅炉房为非一级电力负荷、停电后会造成锅炉事故时,才应采用汽动给水泵为电动给水泵的事故备用泵(一般为自备用),规定汽动给水泵的流量应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0~40%,是为保证运行锅炉不缺水,不会造成安全事故。 19.1.5本条是原规范第7.1.7条的修订条文。 条文将原条文中给水泵扬程计算中“适当的富裕量”作了具体的量化。 9.1.6本条是原规范第7.1.8条的条文。 锅炉房一般设置1个给水箱,对常年不问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或除氧水箱,以便其中1个给水箱进行检修时,还有另1个水箱运行,不致影响铞炉的连续运行。根据以往调研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20~60min的给水量是合适的,小容量锅炉房可取上限值。 9.1.7本条是原规范第7.1.9条的条文。 为防止锅炉给水泵产生汽蚀,必须保证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使给水泵进水口处的静压力高于此处给水的汽化压力。给水泵进水口处的静压与给水箱水位和给水泵中心标高差的代数和值有关,对于闭式给水系统的热力除氧器,还与给水箱的工作压力、给水泵的汽蚀余量、给水泵进水管段的压力损失有关。因此,灌注头不应小于条文中给出的各项代数和,其中包括3~5kPa的富裕量。 9.1.8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多种新型的低汽蚀余量的给水泵的研制成功,成套的低位布置的热力除氧设备获得应用。其热力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以保证给水泵运行时进1:3处不发生汽化。 9.1.9本条是原规范第7.1.10条的条文。 锅炉房用工业汽轮机驱动代替电力驱动锅炉给水泵,是降低能耗、合理利用热能的一种有效措施。结合我国目前工业汽轮机产品的供应情况,锅炉房的维修管理水平,以及实际的经济效果等因素考虑,对于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额定出口压力为2.5~3.82MPa表压、热负荷连续而稳定,且所采用蒸汽驱动的给水泵其排汽可作为除氧器或原水加热等用途时,一般可考虑采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作为常用给水泵,而用电力给水泵作为备用泵。对于其他情况的锅炉房,是否宜于采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作为常用给水泵,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2 水处理 9.2.1本条是原规范第7.2.1条的条文。 本条对锅炉房水处理工艺设计提出明确的原则和要求。 9.2.2本条是原规范第7.2.2条的修订条文。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谁《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规定。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表压)、小于等于3.82Mh(表压)的蒸汽锅炉,其汽水质量标准,国家未作统一规定。本次修订明确对这类锅炉的汽水质量,除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汽水质量的要求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设备汽水质量》GB/T12145的有关规定。 9.2.3本条是原规范第7.2.3条的条文。 锅炉房原水悬浮物含量如果超过离子交换设备进水指标要求,会造成离子交换器内交换剂的污染,结块严重,致使交换剂失效而使水质恶化,出力降低。为此,条文规定当原水悬浮物含量大于5mg/L时,进入顺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当原水悬浮物含量大于2mg/L时,进入逆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对于原水悬浮物含量大于20mg/L或经石灰水处理的原水,需先经混凝、澄清,再经过滤处理。 9.2.4本条是原规范第7.2.4条的条文。 压力式机械过滤器是锅炉房原水过滤的常用设备,选择过滤器的要求是容易做到的。 9.2.5本条是原规范第7.2.5条的条文。 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系统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具体做法要根据水处理系统的要求和现场情况确定。 9.2.6本条是原规范第7.2.6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规定,对原条文作了相应修改。 除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的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系统,第1、2款规定了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范围。不属于所述范围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不应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凡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应加强对其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的监督,做好运行操作工作。 9.2.7本条是原规范第7.2.7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规定,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9.2.6条规定的锅炉范围外,还应符合本条规定。 本条第1、2款由原条文中的对“原水”悬浮物和总硬度的要求,改为对“给水”悬浮物和总硬度的要求,符合《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要求。其中第2款相应改为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给水总硬度有不同的要求。 本条第3、4款是当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应从设计上保证有使锅炉不结垢或少结垢的措施。 9.2.8本条是原规范第7.2.8条的修订条文。 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锅炉排污率主要是指蒸汽锅炉,而锅内加药水处理和热水锅炉的排污率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近年来,蒸汽锅炉已由单纯用于供热发展为用于中小型供热电厂。对于单纯供热和用于供热电厂的蒸汽锅炉。无论对汽水品质的标准和经济性的要求都是不同的。结合原规范条文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有关条文的规定,将原条文对蒸汽锅炉排污率的规定由2款改为3款,前2款是对单纯供热的蒸汽锅炉,与原条文相同。第3款是对供热式汽轮机组的蒸汽锅炉,按不同的水处理方式规定了不同的排污率。 9.2.9本条是原规范第7.2.9条的条文。 本条规定了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合理利用,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利用方法很多,这既能提高热能利用率,又可节省排污水降温的水耗。 9.2.10本条是原规范第7.2.10条的条文。 本条文明确规定了计算化学水处理设备出力时应包括的各项损失和消耗量。 9.2.1l本条是原规范第7.2.11条的条文。 本条文将原条文中水硬度单位改为摩尔硬度单位。 本条所述化学软化水处理设备在锅炉房设计中均有选用,根据多年试验和运行总结如下: 固定床逆流再生离子交换器与顺流再生相比,由于再生条件好,效率高,故再生剂耗量和清洗水耗量低,且进水总硬度可以较高(一般为6.5mmol/L,以下),出水质量好,可以达到标准要求是当前锅炉房设计中应用的量大面广、可推荐的水处理设备。 固定床顺流再生离子交换器,由于再生条件差,故再生剂耗量和清洗水耗量均较大,且出水质量较差,要保证出水质量达到标准要求,进水的总硬度不宜过高(一般在2mmol/L以下),目前小容量锅炉房尚有应用,因此对固定床顺流再生离子交换器应有条件地使用。 浮动床、流动床或移动床离子交换器与固定床逆流再生相比,既具有再生剂、清洗水用量低的优点,又减小了操作阀门多的缺点,一次调整便可连续自动运行。但这类设备的选用条件是:进水总硬度一般不大于4mmol/L,原水水质稳定,软化水出力变化不大,且连续不间断运行。上述条件中连续不间断、稳定出力运行是关键,符合条件时方可采用。 9.2.12本条是原规范第7.2.12条的修订条文。 目前10t/h以下小型全自动软水装置的技术经济较优于一般手动操作的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因此本规范中给予推广。本条文对固定床离子交换器设置的台数、再生备用的要求以及再生周期作了规定。 9.2.13本条是原规范第7.2.13条的修订条文。 钠离子交换法是锅炉房软化水处理的常用方法。钠离子交换软化水处理系统有一级(单级)和两级(双级)串联两种系统。本条规定了采用两级串联系统的摩尔硬度的界限。 9.2.14本条是原规范第7.2.16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仅对原条文中软化水残余碱度单位改为摩尔碱度单位。 对于碳酸盐硬度也高的用水,采用钠离子交换后加酸水处理系统是除硬度降碱度的方法之一。其特点是设备简单、占地少、投资省。但加酸过量对锅炉不安全,为此,宜控制残余碱度为1.O~1.4mmol/L。 加酸处理后的软化水中会产生二氧化碳,因此软化水应经除二氧化碳设施。 9.2.15本条是原规范第7.2.17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仅对原条文中软化水残余碱度单位改为摩尔碱度单位。 氢一钠离子交换软化水处理系统也是除硬度降碱度的方法之一。氢一钠水处理有串联、并联、综合、不足量酸再生串联四种系统。理论酸量再生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或不足量酸再生树脂交换剂的氢一钠串联系统是锅炉房常用的一种系统。该系统是将全部原水通过不足量酸再生氢离子交换器,除去水中的二氧化碳,再进入钠离子交换器。该系统的特点是操作、控制简单,再生废液不呈酸性,可不处理排放,软化水的残余碱度可降至0.35~O.50mmol/L。因采用不足量酸再生,故氢离子交换器应用固定床顺流再生。氢离子交换器出水中含有二氧化碳,呈酸性,故出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氢离子交换器及出水、排水管道应防腐。 9.2.16本条是原规范第7.2.18条的条文。 本条文明确了选用或设计除二氧化碳器时需考虑的因素。 9.2.17本条是原规范第7.2.20条的修订条文。 对于原水的含盐量很高,采用化学软化(包括软化降碱度)水处理工艺不能满足锅炉水质标准和汽水质量标准的要求时,除可采用原条文的离子交换化学除盐水处理系统外,还可采用电渗析和反渗透等方法除盐。 9.2.18本条是原规范第7.2.21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规定,对全焊接结构的锅炉,锅水的相对碱度可不控制,本条文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对锅筒与锅炉管束为胀管连接的锅炉,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蒸汽锅炉锅水相对碱度小于20%,以防止锅炉的苛性脆化。 9.2.19本条是原规范第7.2.22条的修订条文。 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具有负荷适应性强、进水温度允许低、体积小、金属耗量少、除氧效果好等优点。因此锅炉房设计中,锅炉给水除氧设备大多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现有的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产品中均带有沸腾蒸汽管,供启动和辅助加热,可保证除氧水箱的水温达到除氧温度。 9.2.20本条是原规范第7.2.23条的修订条文。 真空除氧系统是利用蒸汽喷射器、水喷射器或真空泵抽真空,使系统达到除氧的效果。真空除氧系统的特点是除氧温度低,除氧水温一般不高于60℃。此外,近年来又研制成功新一代解析除氧器和化学除氧装置(包括加药除氧和钢屑除氧),均属低温除氧系统。在锅炉给水需要除氧且给水温度不高于60℃时,可采用这些低温除氧系统。 9.2.21本条是原规范第7.2.24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规定,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除氧,额定热功率小于4.2Mw的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 热水系统如果没有蒸汽来源,采用热力除氧是不可行的,应采用本规范第9.2.20条的低温除氧系统,可达到除氧要求。当采用亚硫酸钠加药除氧时,应监测锅水中亚硫酸根的含量在规定的10~30mg/L范围内。 9.2.22本条是原规范第7.2.26条的修订条文。 磷酸盐溶解器和溶液箱是磷酸溶液的制备设备,溶解器应设有搅拌和过滤设施。磷酸盐可采用干法贮存。配制磷酸盐溶液应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9.2.23本条是原规范第7.2.27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规定了磷酸盐加药设备的选用和备用配置的原则,为便于运行人员的操作和管理,加药设备宜布置在锅炉间运转层。 9.2.24本条是原规范第7.2.28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对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及中间水箱等各类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和设置要求作了规定,可保证各类水箱均能安全运行。中间水箱一般贮存氢离子交换器或阳离子交换器的出水,该水呈酸性,有腐蚀性,故中间水箱的内壁应有防腐措施。 9.2.25本条是原规范第7.2.29条的条文。 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水泵、中间水泵均为系统中间环节的加压水泵,其流量和扬程均应满足系统的要求。水泵容量和台数的配置和备用泵的设置均应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除中间水泵输送的水是阳离子水外,其余水泵输送的水均呈酸性,有腐蚀性,故应选用耐腐蚀泵。 9.2.26本条是原规范第7.2.30条的修订条文。 食盐是钠离子交换的再生剂,其贮存方式有干法和湿法两种。湿法贮存通常采用混凝土盐池,分为浓盐池和稀盐池。浓盐池是用来贮存食盐和配制饱和溶液的,其有效容积可按汽车运输条件应设置慢滤层或另设过滤器。稀盐液池的有效谷积芏少。赞潲止?大1台离子交换器再生1次用的盐液量。由于食盐对混凝土有腐蚀性,故混凝土盐液池内壁应有防腐措施。 9.2.27本条是原规范第7.2.31条的修订条文。 除盐或氢离子交换化学水处理系统,均应设有酸、碱冉生系统。本条对酸、碱再生系统设计的8款规定,前面5款为原规范条文,均为设计中对设备和管道及附件的一般要求;后面3款为新增加的,是考虑职业安全卫生需要。 9.2.28本条是原规范第7.2.32条的修订条文。 氨对铜和铜合金材料有腐蚀性,故制备氨溶液的设备管道及附件不应使用铜质材料制品。 9.2.29本条是原规范第7.2.33条的修订条文。 汽水系统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取样系统的取样冷却器宜相对集中布置,以便于运行人员操作。为保证汽水样品的代表性,取样管路不宜过长,以免产生样品品质的变化,取样管路及设备粤誊 晶萧腐蚀的材质。汽水样品温度宜小于30℃,可保证样品的质量和取样的安全。 9.2.30本条是原规范第7.2.34条的条文。 本条是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原则。水处理设备按工艺流程顺序将离子交换器、水泵、贮槽等设备分区集中布置,除安装、操作和维修管理方便及噪声小以外,还具有管线短、减少投资和整齐美观的优点。 9.2.31本条是原规范第7.2.35条的条文。 本条是水处理设备布置的具体要求。所规定的主操作通道和辅助设备间的最小净距,可满足操作、化验取样、检修管道阀门及更换补充树脂等工作的要求。 10供热热水制备 10.1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10.1.1 本条是原规范第4.1.1条的条文。 热水锅炉运行时,当锅炉出力与外部热负荷不相适应,或因锅炉本身的热力或水力的不均匀性,都将使锅炉的出水温度或局部受热面中的水温超出设计的出水温度。运行实践证明,温度裕度低于20℃,锅炉就有汽化的危险,为防止汽化的发生,本条规定热水锅炉的温度裕度不应小于20℃。 利用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锅炉(如锅筒内蒸汽定压)、汽水两用锅炉,因其炉水的温度始终是和蒸汽压力下的饱和温度相对应的,故不能满足20℃温度裕度的要求,因此本条不适用于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锅炉。 10.1.2本条是原规范第4.1.2条的条文。 当突然停电时,循环水泵停运,锅炉内的热水循环停止,此时锅内压力下降,锅水沸点降低,而锅水温度因炉膛余热加热而连续上升,将导致锅水产生汽化。对锅炉水容量大的,因突然停电造成锅水汽化,一般不会造成事故,但如处理不当,也会造成暖气片爆裂等情况。对于水容量小的锅炉,突然停电所造成的锅炉汽化情况比较严重。汽化时锅内会发生汽水撞击,锅炉进出水管和炉体剧烈震动,甚至把仪表震坏。 减轻和防止热水锅炉汽化的措施,国内多采用向锅内加自来水并在锅炉出水管上的放汽管缓慢放汽,使锅水一面流动,一面降温,直至消除炉膛余热为止;此外,有的工厂安装了由内燃机带动的备用循环水泵,当突然停电时,使锅水连续循环;有的工厂设置备用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组。这些措施各地都有实际运行经验,在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采用。 10.1.3本条是原规范第4.1.3条的修订条文。 热水系统因停泵水击而被破坏的现象是存在的,循环水量在180t/h以下的低温热水系统基本上不会造成破坏事故;循环水量在500~800t/h的低温热水系统会造成破坏事故;高温热水系统中,即使循环水量不太大的,其停泵水击更具有破坏性。 停泵产生水击,属热水系统的安全问题,应认真对待。现在常用的防止水击破坏的有效措施如下: 1 在循环水泵进、出口母管之间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做法。实践证明,当这些旁通管的截面积达到母管截面积的1/2时,可有效防止循环水泵突然停运时产生水击现象。 2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本条将原规范第11.O.11条关于热水循环水泵进口侧的回水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的规定合并在本条内。为防止安全阀启闭时,热水系统中的污物堵在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之间,造成安全阀关闭不严而大量泄漏,因此规定安全阀宜安装在除污器的出水一侧。 3 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4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以上措施中前两种一般为应考虑的设施,后两种可根据个别条件选定。 10.1.4本条是原规范第4.1.4条的修订条文。 l 国内集中质调的供热系统,大多处于小温差、大流量的工况下运行,在经济效益上是不合理的。流量过大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由于设计上造成的。如采暖通风负荷计算偏大,循环水泵的流量是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用户的耗热量总和确定的,而整个采暖期内,室外气温达到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时间很短,致使在大部分时间内水泵流量偏大。 2供热系统的水力计算缺乏切合实际的资料,往往计算出的系统阻力偏高,设计时难以选到按计算的扬程流量完全一致的循环水泵,一般都选用大一号的。考虑到上述因素,因此对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不必另加富裕量。 3对循环水泵的台数规定了不少于2台,且规定了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对备用泵未作出明确规定。 4为使循环水泵的运行效率较高,各并联运行的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要平缓,而且宜相同或近似。 5本款是新增的条款。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高层建筑的高温热水系统),由于系统的定压压力会高出循环水泵扬程几倍,因此在选择循环水泵时,必须考虑其承压、耐温性能要与相应的热网系统参数相适应。 10.1.5本条是原规范第4.1.5条的条文。 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质调节的运行方式,可大量节约循环水泵的耗电量。把整个采暖期按室外温度的高低分为若干阶段,当室外温度较高时开启小流量的泵;室外温度较低时开启大流量的泵。在每一阶段内维持一定流量不变,并采用热网供水温度的质调节,以满足供热需要。实际上这种运行方式很多单位都使用过,运行效果较好。 在中小型供热系统中,一般采用两种不同规格的循环水泵,如水泵的流量和扬程选择合适,能使循环水泵的运行电耗减少40%。 对大型供热系统,流量变化可分成3个或更多的阶段,不同阶段采用不同流量的泵,这样可使循环水泵的运行耗电量减少50%以上。 这种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质调节方式,网络的水力工况产生了等比失调,可采用平衡阀及时调整水力工况,不致影响用户要求。 为了分阶段运行的可靠性和调节方便,循环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3台。 10.1.6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程序控制的调速水泵的技术日益成熟,采用调速水泵实现连续改变流量的调节可最大限度地节约循环水泵的耗电量,但对热网水力平衡的自控水平要求很高,目前量调在我国基本还是作为辅助调节手段。 10.1.7本条是原规范第4.1.6条的条文。 1本条文对热水热力网中补给水泵的流量、扬程和备用补给水泵的设置作了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补给水泵的流量按热水网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选择是够用的。 2补给水泵的扬程应有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以保证安全。 3这是为补给水的安全供应考虑的。 4补给水泵采用调速的方式,可以节能,也利于调节,保证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因其功率一般不大,采用变频调速较好。 10.1.8本条是原规范第4.1.7条的修订条文。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与系统规模、供水温度和运行管理有密切关系。据对调查结果的分析,造成补水量大的原因主要是不合理的取水。规范对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作出规定,对加强热网管理、减小补水量有促进作用。降低补给水量不但有节约意义,而且对热水锅炉及其系统的防腐有重要作用。 将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定为小于系统循环水量的1%,实践证明也是可以达到的。 10.1.9本条是原规范第4.1.8条的条文。 供水温度高于100℃的热水系统,要求恒压装置满足系统停运时不汽化的要求是必要的。其好处是: 1避免用户最高点汽化冷凝后吸进空气,加剧管道腐蚀。 2减少再次启动时的放气工作量。 3避免汽化后因误操作造成暖气片爆破事故。 但是,要求系统在停运时不汽化将产生以下问题: 1运行时系统各点压力相对较高,容易发生超压事故。 2铸铁暖气片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3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如遇停电,且没有其他补救措施时,往往无法保证系统停运时不汽化。 因此,硬性规定供水温度高于100℃的热水系统,都要确保停运时不汽化,只能采取其他在停电时能保持热水系统压力的措施,故采用了“宜”的说法。 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不受停电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均能满足系统停运时不汽化的要求。当此类恒压装置安装在循环水泵出口端时,设计是以系统运行时不汽化为出发点,系统停运时肯定不会汽化,故必须保证运行时不汽化。当此类恒压装置安装在循环水泵进口端时,设计是以系统停运时不汽化为出发点,则系统运行时肯定不会汽化,但对于“降压运行”的热水系统,仍需要求运行时不汽化。 10.1.10本条是原规范第4.1.10条的条文。 供热系统的定压点和补水点均设在循环水泵的吸水侧,即进口母管上,在实际运行中采用最普遍。其优点是:压力波动较小.当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整个供热系统将处于较低的压力之下,如用电动水泵保持定压时,扬程较小,所耗电能较经济,如用气体压力箱定压时,则水箱所承受的压力较低。总之定压点设在循环水泵的进口母管上时,补水点亦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同一进口母管上。 lO.1.11本条是原规范第4.1.11条的修订条文。 1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时,一遇突然停电,就不能向系统补水。而在目前条件下突然停电很难避免,为此本条规定:“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应符合本规范第10.1.9条的要求”。 2为了在有条件时弥补因停电造成的缺陷,当给水(自来水)压力高于系统静压线时,停运时宜用给水(自来水)保持静压,以避免系统汽化。 3补给水泵用间歇补水时,热水系统在运行中的动压线是变化的,其变化范围在补水点最高压力和最低压力之间。间歇补水时,在补给水泵停止补水期间,热水系统出现过汽化现象,这是因为补水点最低压力(补给水泵启动时的补水点压力)定得太低或是电触点压力表灵敏度较差等原因造成的。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本条规定在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系统的压力下降,不应导致系统汽化,即要求设计确定的补给水泵启动时的补水点压力,必须保证系统不发生汽化。 4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不具备吸收水容识膨胀的能力。因此,必须在系统中装设泄压装置,以防止水容积膨胀引起超压事故。 10.1.12本条是原规范第4.1.12条的条文。 l供水温度低于100℃的热水系统,国内多数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这种恒压装置简单、可靠、稳定、省电,对低温热水系统比较适合。条件许可时,高温热水系统也可以采用这种装置。 高位膨胀水箱与系统连接的位置是可以选择的,可以在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上,也可以在锅炉出口。目前国内基本上是连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这样可以使水箱的安装高度低一些.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因此,本条规定,高位膨胀水箱与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2为防止热水系统停运时产生倒空,致使系统吸空气,加剧管道腐蚀,增加再次启动时的放气工作量,有必要规定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必须高于用户系统的最高点。目前国内高位膨胀水箱的安装高度,对供水温度低于100℃的热水系统,一般高于用户系统最高点1m以上。对供水温度高于100℃的热水系统,不仅必须要求水箱的安装高度高于用户系统最高点,而且还需要满足系统停运时最好能不汽化的要求。 3为防止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被冻裂,故规定应有防冻措施。 4为避免因误操作造成系统超压事故,规定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1O.1.13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隔膜式气压水罐是利用隔膜密闭技术,依靠罐内气体的压缩和膨胀,在补给水泵停运时,仍保持系统压力在允许的波动范围内,使系统不汽化,实现补给水泵间断运行。隔膜式气压水罐可落地布置。受该装置的罐体容积和热水系统补水量的限制,隔膜式气压水罐适用于系统总水容量小于5∞m。的小型热水系统。 选择隔膜式气压水罐作为热水系统定压补水装置时,仍应符合本规范第10.1.7条1、2款的要求。为防止占地过大,总台数不宜超过2台。 10.2热水制备设施 10.2.1本条是原规范第4.2.1条的条文。 换热器事故率较低,一般供应采暖及生活用热,有一定的检修时间,为了减少投资,可以不设置备用。根据使用情况,为保证供热的可靠性,可采取几台换热器并联的办法,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换热器的换热量能满足75%总计算热负荷的需要。 lO.2.2本条是原规范第4.2.2条的条文。 管式换热器检修时需抽出管束,另外与换热器本体连接的管道阀门也较多,以及设备较笨重等原因,所以换热器间应有一定的检修场地、建筑高度以及具备吊装条件等,以保证维修的需要。 10.2.3本条是原规范第4.2.3条的条文。 以蒸汽为加热介质的汽水换热系统中,推荐使用“过冷式”汽水换热器,可不串联水水换热器,系统简化。若汽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超过80℃,为减少热损失,宜在汽水换热器之后,串联一级水水换热器,以便把上一级的凝结水温度降低下来之后予以回收。水水换热器后的排水管应有一定的上反管段,以保证热交换介质充满整个容器,充分发挥设备的能力。 10.2.4本条是原规范第4.2.5条的条文。 采用蒸汽喷射加热器和汽水混合加热器的热水系统,可以满足加热介质为蒸汽且热负荷较小的用户。 蒸汽喷射加热器代替了热水采暖系统中热交换器的循环水泵,它本身既能推动热水在采暖系统中的循环流动,同时又能将水加热。但采用蒸汽喷射器加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供汽压力不能波动太大,应有一定的范围,否则就会使喷射器不能正常工作。 汽水混合加热器,具有体积小、制造简单、安装方便、调节灵敏和加热温差大等优点,但在系统中需设循环水泵。 以上两种加热设备都是用蒸汽与水直接混合加热的,正常运 行时加入系统多少蒸汽量,应从系统中排出多少冷凝水量,这些水 具有一定的热量且经过水质处理,故规定应予以回收。 淋水式加热器已基本不使用,因此不再推荐。 10.2.5本条是原规范第4.2.6条的修订条文。 1蒸汽压力保持稳定是蒸汽喷射加热器低噪声、稳定运行的主要保障条件。 2蒸汽喷射加热器的开关和调节均需有人管理,设备的集中布置既可减少人员,又有利于系统溢流水的回收利用。 3并联运行的蒸汽喷射加热器,为便于其中单个设备的启动和停运,防止造成倒灌现象,应在每个喷射器的出、人口装设闸阀,并在出口装设止回阀。 4采用膨胀水箱控制喷射器人口水压,具有管理方便、压力稳定等优点,故推荐使用。 10.2.6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近年来小型全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是已实现工厂化生产的定型产品,是一种集热交换、热水循环、补给水和系统定压于一体的换热装置,可以根据用户热水系统的要求进行多种组合,适用于小型换热站选用,可缩短设计和施工周期,节约投资。但在选用小型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时,应结合用户热力网的具体情况,对换热组的换热量、热力网系统的水力工况、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的特进行校核计算。 11监测和控制 11.1监测 11.1.1本条是原规范第9.1.1条的条文。 根据原规范条文结合目前国内锅炉房监测的现状,并按现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蒸汽锅炉机组的安全运行,必须装设监测下列主要参数的指示仪表: 1锅筒蒸汽压力。 2锅筒水位。 3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4过热器出口的蒸汽压力和温度。 5省煤器进、出口的水温和水压。 对于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了应装设上列保证安全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外,尚应装设记录其锅筒蒸汽压力、水位和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的仪表。 控制非沸腾式(铸铁)省煤器出口水温可防止汽化,确保省煤器安全运行;对沸腾式省煤器,需控制进口水温,以防止钢管外壁受含硫酸烟气的低温腐蚀。 此外,通过对省煤器进、出口水压的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省煤器的堵塞,及时清理,以利于省煤器的安全运行。 11.1.2本条是原规范第9.1.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是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为了保证蒸汽锅炉能经济地运行使对有关参数检测所需装设的仪表更直观清晰,将原条文按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和监测仪表的功能,予以分档表格化。 实现蒸汽锅炉经济运行对提高锅炉热效率,节约能源,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锅炉房仪表装设水平已有较大的提高,这给锅炉的经济运行和经济核算提供了可能和方便。 对于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而小于 20t/h的火管锅炉或水火管组合锅炉,当不便装设烟风系统参数测点时,可不监 本次修订增加了给水调节阀开度指示和鼓、引风机进口挡板开度指示,以及给煤(粉)机转速和调速风机转速指示,使锅炉运行人员及时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并根据机组的负荷进行随机调节,保证锅炉机组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11.1.3本条是原规范第9.1.3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原规范条文,结合目前国内锅炉房监测的现状,为保证热水锅炉机组的安全、经济运行,必须装设监测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循环水流量以及风、烟系统的各段的压力和温度参数等的指示仪表。对于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尚应增加锅炉出口水温和循环水流量的记录仪表。 热水锅炉的燃料量和风、烟系统的压力和温度仪表,可按本规范表11.1.2中容量相应的蒸汽锅炉的监测项目设置。 11.1.4本条是原规范第9.1.4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规定了对不同类型锅炉所装仪表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1.1.1条、第11.1.2条和第11.1.3条的规定外,还必须装设监测有关参数的指示仪表。 1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正常运行,主要是通过对其炉床密相区和稀相区温度及料层差压的控制和调整,以保证燃烧的稳定;通过对炉床温度、分离器烟温和返料器温度的控制和调整,防止发生结渣和结焦;通过一次风量、二次风量、石灰石给料量及炉床温度的控制和调整,实现低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有利于环境保护。 2煤粉锅炉为防止制粉系统自燃和爆炸,对制粉设备出口处煤粉和空气混合物的温度应予以控制,控制温度的高低主要与煤种有关。因此为了煤粉锅炉安全运行,必须对此参数进行监测。 3对燃油锅炉,除了供油系统需监测一些必需的温度压力参数外,为了防止炉膛熄火,保证安全运行,雾化好,燃烧完全.还必须监测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带中问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蒸汽或空气进雾化器前的压力,以及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对锅炉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的监测,也是为防止含硫烟气对设备的低温腐蚀和发生烟气再燃烧。 4燃气锅炉运行中,燃烧器前的燃气压力如果过低,可能发生回火,导致燃气管道爆炸;燃气压力如果过高,可能发生脱火或炉膛熄火,导致炉膛爆炸。 11.1.5本条是原规范第9.1.5条的修订条文。 为方便执行,本次修订以表格化形式将原条文按锅炉房辅助部分分为泵、除氧(包括热力、真空、解析)、水处理(包括离子交换反渗透)、减压减温、热交换、蓄热器、凝结水回收、制粉系统、石灰石制备、其他(包括箱罐容器、排污膨胀器、加压膨胀箱、燃油加热器等)分别订出具体的监测项目,所监测项目详细分类(指示、积算和记录)。与原规范相比,增加了解析除氧、反渗透水处理、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石灰石制备等部分的监测项目。 11.1.6本条是原规范第9.1.6条的条文。 实行经济核算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条所列锅炉房应装设的蒸汽流量、燃料消耗量、原水消耗量、电耗量等计量仪表有利于加强锅炉房经济考核,杜绝浪费,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1.1.7本条是原规范第9.1.7条的修订条文。 为了保证锅炉房的安全运行,必须装设必要的报警信号。本次修订增加了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内容,并将竖井磨煤机竖井出口和风扇磨煤机分离出口改为煤粉锅炉制粉设备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的报警信号。为了方便执行,本次修改也将锅炉房必须装设的报警信号表格化,分项列出,报警信号分为设备故障停用和参数过高或过低,比较直观清晰。 1锅筒水位在锅炉安全运行中至关重要,1~75t/h蒸汽锅炉均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信号。 2锅筒均设有安全阀作超压保护,增加压力过高报警信号,以便进一步提高安全性。 3省煤器出口水温信号起到及时提醒运行人员调节省煤器旁路分流水量,以保护省煤器安全,尤其是对非沸腾式省煤器更为重要。 4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会导致锅炉汽化和热水系统汽化,酿成事故,应装设超温报警信号。 5 过热器出口装设温度信号,可及时提醒运行人员进行调整。 6、7给水泵和炉排停运均应提醒运行人员及时处置故障。 8给煤(粉)系统的故障停运,会造成燃烧中断,甚至熄火,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应设报警信号,提醒运行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9运行中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燃油、燃气锅炉和煤粉锅炉,当风机的电机事故跳闸或故障停运时,可能导致锅炉事故。装设风机停运信号,可及时提醒运行人员尽早采取安全措施。 10燃油、燃气锅炉和煤粉锅炉在运行中熄火,可能导致炉膛爆炸,“熄火爆炸”是油、气、煤粉锅炉常见的事故之一。所以该类锅炉熄火时,应立即切断燃料供应。为此需要及时地发现熄火,应该装设火焰监测装置。 11、12在贮油罐和中间油罐上装设油位、油温信号,可及时提醒运行人员采取措施,尤其当贮油罐和中间油箱油温过高或油位过高可导致油罐(箱)冒顶。 13燃气锅炉进气压力波动是造成燃烧器圊火、炉膛熄火的常见原因,运行中的回火和熄火可能导致燃烧器或炉膛爆炸。在锅炉的燃气进气干管上装设压力信号装置,可以在燃气压力高于或低于允许值时发出警报,以便操作人员及早采取措施,防止炉膛熄火。 14为防止制粉系统自燃和爆炸,对制粉设备出口处煤粉和空气混合物的温度应予以控制。装设温度过高信号,可以使操作人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避免煤粉爆炸。 15煤粉锅炉炉膛负压是反映锅炉燃烧系统通风平衡状况,保持正常运行的重要数据。 16循环流化床锅炉要保持稳定的运行,关键是控制炉床温度的稳定,炉床温度的过高或过低,会造成结焦或堵塞。装设温度过高和过低信号,可以使操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维护锅炉的稳定 17控制循环流化床锅炉返料器处温度不应过高,这是为了防止锅炉返料口发生结焦,如在此处结焦现象未能得到及时处理会则将会造成返料器的堵塞,最终导致循环流化床锅炉停止运行。 18循环流化床锅炉返料器如堵塞,则锅炉将要停运。 19 当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因故障停运时,如不及时处理会加重热水锅炉的汽化程度。特别是水容量较小的热水锅炉,更可能造成事故。因此,有必要在循环水泵停运时给司炉发出信号,以便及时处理。 20热水系统中热交换器出水温度过高,将可能引起热水供水管在运行中产生汽化,造成管网水冲击,必须注意及时调整加热程度,以降低出水温度。 21 当热水系统的高位膨胀水箱水位大幅度降低时,必须及时补水,否则会危及系统运行的安全。当水位过高时,大量的溢流会造成水量和热量的损失。装设水位信号器不仅可以给出水位警报,而且可以通过电气控制回路控制补给水泵自动补水。 22加压膨胀水箱工作压力过低或由于水位大幅度降低而引起系统压力下降,均可能导致系统汽化,从而危及系统运行的安全。相反,加压膨胀水箱工作压力过高,会使热水系统超压,危及系统安全。水箱水位过高时,将减少或失去吸收系统膨胀的能力装设压力报警信号,可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装设水位信号器不仅可以给出水位警报,而且可以通过电气控制回路控制补给水泵自动补水。 23除氧水箱往往没有专门操作人员,一旦水箱缺水,将危及锅炉安全和影响锅炉房正常供汽;当水箱水位过高又会造成大量溢流,损失软化水和热量。因此,必须装设水位报警信号,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24自动保护装置动作意味着在设备运行的程序中出现了不适当的动作(例如误操作或有关设备跳闸和故障),或在运行中出现了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的条件。此时应给出信号,以表明可能导致事故的原因,并表明设备已经得到安全保护,使运行人员心中有数。 25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问和油泵间,由于油气和燃气可能泄漏,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浓度,遇明火会爆炸,这些房间均是可能发生火灾的场所,因此应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以防止火灾的发牛. 11.2控制 11.2.1本条是原规范第9.2.1条的条文。 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是保护蒸汽锅炉机组安全运行、减轻操作人员劳动强度的重要措施之一。4t/h及以下的小容量锅炉可设较为简便的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大于等于6t/h的锅炉应设调节性能好的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其信号可视锅炉容量大小采用双冲量或三冲量。 11.2.2本条是原规范第9.2.2条的条文。 蒸汽锅炉运行压力和锅筒水位是涉及锅炉安全的两个重要参数,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和蒸汽超压保护能起到自动停炉的保护作用。水位和压力两个参数中以水位参数更为重要,故对于极限低水位保护不再划分锅炉容量界限。而对于蒸汽超压保护则以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的蒸汽锅炉为界限。 11.2.3本条是原规范第9.2.3条的条文。 热水锅炉在运行中,当出现水温升高、压力降低或循环水泵尖然停止运行等情况时,会出现锅水汽化现象。而这种汽化现象将危及锅炉安全,可能造成事故。因此,应设置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干¨自动切断鼓、引风机的保护装置,以防止热水锅炉发生汽化。 11.2.4本条是原规范第9.2.4条的条文。 热水系统装设自动补水装置可以防止出现倒空和汽化现象,保证安全运行。 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偏高,会造成系统超压,压力偏低会引起系统汽化。而水位偏低也会引起系统汽化,水位偏高则失去吸收膨胀的能力,均将危及系统安全运行。因此应装设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水位自动调节装置,保护系统安全运行。 11.2.5本条是原规范第9.2.5条的修订条文。 热交换站装设加热介质流量自动调节装置,可保证供热介质的参数适应供热系统热负荷的变化,节约能源。调节装置可为电动、气动调节阀或自力式温度调节阀。 11.2.6本条是原规范第9.2.6条的修订条文。 燃油、燃气锅炉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对于提高锅炉机组热效率、节约燃料和减轻劳动强度有很重要的意义。燃油、燃气锅炉较容易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 近年来随着微机控制在锅炉机组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更力其他燃烧方式的锅炉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开辟了方便的途径。所以将原条文修改为“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lO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不但锅炉容量限值降低,而且由蒸汽锅炉扩大到相应容量的热水锅炉。 11.2.7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取决于对炉床温度的控制,只有将炉床温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才能稳定燃烧,避免结焦或熄火,也有利于炉内烟气脱硫和烟气的低氮氧化物的排放。作为另一个反映料层厚度的重要运行参数“料层压差”,可视锅炉采用排渣方式的不同,采用连续调节或问隙调节。 11.2.8本条是原规范第9.2.7条的修订条文。 计算机控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且价格越来越低,不仅能解决以往的单回路智能调节,也适用于整套锅炉的综合协调控制。特别是随着锅炉容量的增大和数量的增加,采用基于现场总线的集散控制系统,解决多台锅炉的协调、经济运行,是以往的运行模式所无法比拟的。 11.2.9本条是原规范第9.2.8条的条文。 热力除氧器产品一般都配有水位自动调节阀(浮球自力式),基本上能满足运行要求。但由于浮球波动和破损,容易失误。装设蒸汽压力自动调节器对控制除氧器的工作压力,特别是在负荷波动的情况下,藉以使残余含氧量达到水质标准是很需要的。对大容量、要求高的除氧器亦可采用电动(气动)水位自动调节器。 11.2.10本条是原规范第9.2.9条的条文。 鉴于真空除氧设备不用蒸汽加热的特点和低位布置真空除氧设备的优点,小型的真空除氧设备的应用日渐增多。除氧水箱水位关系到锅炉安全运行,除氧器进水温度关系到除氧效果,因此,应装设水位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1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由于解析除氧设备不需蒸汽加热和可低位布置等优点,小型的解析除氧设备的应用也日渐增多。解析除氧设备的喷射器进水压力和进水温度的控制,直接关系到除氧效果,因此,应装设喷射器进水压力和进水温度的自动调节装置。 11.2.12本条是原规范第9.2.10条的条文。 熄火保护对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十分重要。实践证明,凡是装了熄火保护装置的锅炉未曾发生过熄火爆炸,凡是未设熄火保护装置的则炉膛爆炸事故较为频繁,损失严重。 熄火保护装置是由火焰监测装置和电磁阀等元件组成的,它的功能是:能够在锅炉运行的全部时间内不断地监视火焰的情况:当火焰熄灭或不稳定时,能够及时给出警报信号并自动快速切㈨燃料,有效地防止熄火爆炸。因此,对用煤粉、油、气体作燃料的㈣炉装设熄火保护装置是必要的。 一个设计合理的点火程序控制系统,最低限度应具备如下的功能: 1 只有当风机完成清炉任务后,炉膛中方能建立点火火焰。 2 只有当点火火焰建立起来(经火焰监测装置证实)并经过预定的时间后,喷燃器的燃料控制阀门才能打开。 3点火火焰保持预定的时间后应能自动熄灭。 4 当喷燃器未能在预定的时间内被点燃时,喷燃器的燃料控制阀门能够在点火火焰熄灭的同时自动快速关闭。 具备上述功能的点火程序控制系统,基本上可以保证点火的安全。因此,条文规定应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点火程序控制系统由熄火保护装置、电气点火装置和程序控制器等元件组成。 11.2.13本条是原规范第9.2.11条的条文。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设备之间应设电气联锁装置,以免操作失误。 层燃锅炉在启动时,应依次开启引风机、鼓风机、炉排减速箱和抛煤机;停炉时应依次关闭抛煤机、炉排减速箱、鼓风机和引风机。 11.2.14本条是原规范第9.2.12条的修订条文。 1、2 严格地按照预定的程序控制风机的启停和燃料阀门的开关,是保证油、气、煤粉锅炉运行安全的关键。由于未开引风机(或鼓风机)而进行点火造成的爆炸事例很多。考虑到操作人员的疏忽、记忆差错等因素很难完全排除,锅炉运行中风机故障停运也很难完全避免,当锅炉装有控制燃料的自动快速切断阀时,设计应使鼓风机、引风机的电动机和控制燃料的自动快速切断阀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联锁。 3 当燃油压力低于规定值时,会影响雾化效果,甚至造成炉膛熄火;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会引起回火事故,所以应装设当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的联锁装置。 4本条增加了当燃油、燃气压力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的联锁装置,燃油、燃气压力高于规定值时也同样影响燃烧工况和影响安全运行。本款是增加的条文,是防止引起爆炸事故的安全措施。 11.2.15本条是原规范第9.2.13条的条文。 制粉系统中给煤机、磨煤机、一次风机和排粉机等设备之间,需设置启、停机及事故停机时的顺序联锁,以防止煤在设备内堆积堵塞。 11.2.16本条是原规范第9.2.15条的条文。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设备启、停机的顺序联锁,以防止煤或渣在设备上堆积堵塞;并且设置停机延时联锁,以便在正常情况下,达到再启动时为空载启动,事故停机例外。 11.2.17本条是原规范第9.2.16条的条文。 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包括煤粉制备和煤的破碎、筛分设备)与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设置联锁,启动时先开排风和除尘系统的风机,后启动煤和煤的制备机械,停止时顺序相反,以达到除尘效果,保护操作环境。 11.2.18本条是原规范第9.2.17条的条文。 过热蒸汽温度为蒸汽锅炉运行时的重要参数之一,带喷水减温的过热器宜装设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通过调节喷水量控制过热蒸汽温度。 11.2.19本条是原规范第9.2.18条的条文。 经减温减压装置供汽的压力和温度参数随外界负荷而变化,需随时根据外界负荷进行调节。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以保证供汽质量。 11.2.20本条是原规范第9.2.19条条文。 锅炉的操作值班地点,一般在炉前,主要的监测仪表也集中在这里。司炉根据仪表的指示和燃烧的情况进行操作。当锅炉为楼层布置时,风机一般布置在底层,操作风门不方便;当锅炉单层布置而风机远离炉前时,风门操作也不方便。在上述情况下均宜设置遥控风门,并指示风门的开度。远距离控制装置可以是电动、气动或液动的执行机构。 11.2.21本条是原规范第9.2.20条的条文。 条文所指的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门,一般配置于单台容量较大的锅炉和总容量较大的锅炉房。此时,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这类锅炉或锅炉房均已设置了较完善的供安全运行和经济运行所需要的监测仪表和控制装置,并设置了集中仪表控制室。上述诸参数以外的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门可按需要采用远距离控制装置并统一设在有关的仪表控制室内。 11.2.22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对锅炉房的控制水平要求也相应提高,对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置微机集中控制系统,有利于提高锅炉房的经济效益,减轻人员的劳动强度,改善操作环境。而采用微机集中控制系统的投资也与采用常规仪表的投资相当。 11.2.23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锅炉房控制系统大量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为确保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应设置不问断(UPS)电源供电方式,利用UPS的不间断供电特性,保证计算机控制系统在外部供电发生故障时,仍能进行部分操作,并将重要信息进行存贮、传输、打印,以便及时分析处理。 12化验和检修 12.1化验 12.1.1本条是原规范第10.1.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第1款是当额定蒸发量为2台4t/h或4台2t/h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台2.8MW或4台1.4MW的热水锅炉锅炉房,均只需设置化验场地,而不设化验室。所谓化验场地是指在该处设置简易的化验设施和化验桌,以便进行简单的水质分析。但为了能保证锅炉在运行过程中,满足所需日常检测的其他项目(包括燃煤、灰渣和烟气分析等项目)的化验要求,在第2款中还规定在本单位需有协作化验及配置试剂的条件。这两点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不设置化验室而仅设置化验场地。 12.1.2本条是原规范第10.1.2条的修订条文。 条文中第1、2款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中第2条所列控制的项目。由于锅炉参数不同,水处理方法不同,所要求的化验项目也不同。 12.1.3本条是原规范第10.1.3条和第10.1.4条的修订条文之 原规范两条条文都是燃料燃烧所需控制的项目,均是现行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 3486中有关条文规定的分析项目。但导则中未规定锅炉的容量、参数和检测的时间间隔要求。调研资料表明,小型燃煤锅炉房化验室一般都无燃料成分分析和灰渣含碳量分析的条件,大部分由中央实验室或其他单位协作解决。故本条文规定了不同规模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需具备的测定相应检测项目的能力。 12.1.4本条是原规范第10.1.3条和第10.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本条是对本规范第12.1.3条条文的补充。对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的燃利分析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使锅炉房从设计开始到投入运行都能俅证经济、安全可靠。 12.1.5本条是原规范第10.1.5条的条文。 条文中的检测项目均为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3486中第1.2.2条所规定的测定项目。 12.2检修 12.2.1本条是原规范第10.2.1条和第10.2.2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规定了锅炉房检修间的工作范围和检修间、检修场地的设置原则。我国锅炉产品系列中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和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锅炉已实现了快装化、零部件标准化,部件通用程度很高,备品备件容易更换。因此将原条文规定的设置检修场地的条件适当放宽。当锅炉房只设置检修场地时.为便于检修工具和备品的管理和存放,仍需要设置工具室。 12.2.2本条是原规范第10.2.3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检修间配备的基本机修设备包括钳工桌、砂轮机、台钻、洗管器、手动试压泵和焊割等。大型锅炉房检修用的机床设备(包括车床、钻床、刨床和小型移动式空压机等),是采取自行配置或地区协作,宜作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2.2.3本条是原规范第10.2.4条的条文。 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电气设备一般较多,需要有专人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以便设备能正常运行。故条文中规定宜设置电气保养室,负责这项工作。但如本单位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则可不在锅炉房内设置电气保养室。 对电气设备的检修工作,原则上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由本地区协作解决,但不排除大型锅炉房自行设置电气修理间,以对锅炉房电气设备进行中、小修工作。 12.2.4本条是原规范第10.2.5条的条文。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锅炉房,控制和检测仪表较齐全,且精密度高,应当有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故条文规定宜设置仪表保养室。但有些单位设有集中的仪表维修部门,并有巡回仪表保养人员,则可以不在锅炉房设置仪表保养室。 对仪表的检修工作,原则上通过协作解决,但不排除大型锅炉房或区域锅炉房自行设置仪表检修间,以对锅炉房仪表进行中、小修工作。 12.2.5本条是原规范第10.2.6条的条文。 为便于锅炉房设备和管道阀件的搬运和检修,在双层布置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单层布置锅炉房设计时,对吊装条件的考虑至关重要。但吊装方式及起吊荷载,应根据设备大小、起吊件质量、起吊的频繁程度,由设计人员确定。 12.2.6本条为原规范第10.2.7条的修订条文。 对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和煤处理设备等锅炉辅机,也需要考虑检修时的吊装条件。吊装方式及起吊荷载应根据设备大小、起吊件质量、起吊的频繁程度,由设计人员确定。如果场地条件允许,也可采取架设临时吊装措施。 13锅炉房管道 13.1汽水管道 13.1.1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热力系统和工艺设备布置是汽水管道设计的依据,设计时据此进行。本条是对锅炉房汽水管道布置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增加了对管道布置应短捷、整齐的要求。 13.1.2本条是原规范第11.O.2条的条文。 对于多管供汽的锅炉房,各热用户的热负荷或因用汽(热)的季节不同或因一种用汽(热)时间的不同,宜用多管按不同负荷送汽(热),有利于控制和节省能源,因此宜设置分汽(分水)缸,便于接出多种供汽(热)管。对于用热时间相同,不需要分别控制的供热系统,如采暖系统,一般不宜设分汽(分水)缸。 13.1.3本条是原规范第11.0.3条的条文。 装设蒸汽蓄热器作为一项有效的节能措施,已在负荷波动的供汽系统中推广应用。 1设置蒸汽蓄热器旁通,是考虑蓄热器出现事故或进行榆矿 时仍能保证锅炉房对外供汽。 2、3与锅炉并联连接的蒸汽蓄热器,如出口不装设止回阀会造成蓄热器充热不完善,达不到应有的蓄热效果;如进口不装设止回阀,会使蓄热器中热水倒流至供汽管中,造成水击事故。 4蓄热器工作压力通常与用户的使用压力及送汽管网压力损失之和相适应,但往往低于锅炉的额定工作压力。因此,当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的额定工作压力时,为确保蓄热器安全运行,蓄热器上应装安全阀。 5 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其水质应和锅炉给水相同,以保证供汽的品质和防止蓄热器结垢。其进水可利用锅炉给水系统,用调节阀进行水位调节。 6饱和蒸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在运行过程中水位会逐渐增高,故需定期放水。这部分洁净的热水应予回收利用,因此放水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13.1.4本条是原规范第11.0.4条的修订条文。 为使系统简单,节省投资,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母管一般宜采用单母管;但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以便当某一母管出现事故或进行检修时,另一母管仍可保证供汽。 13.1.5本条是原规范第11.O.5条的条文。 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分汽(分水)缸之间的各台锅炉主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个切断阀,是考虑到锅炉停运检修时,其中1个阀门泄漏,另1个阀门还可关闭,避免母管或分汽(分水)缸中的蒸汽(热水)倒流,以确保安全。 13.1.6本条是原规范第11.O.6条的条文。 当锅炉房装设的锅炉台数在3台及以下时,锅炉给水应采用单母管,也可采用单元制系统(即1泵对1炉,另加l台公共备用泵),比采用双母管方便。但当锅炉台数大于3台以上时,如仍采用单元制加公用备用泵的给水方式,则给水泵台数过多,故以采用双母管较为合理。对常年不问断供汽的蒸汽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13.1.7本条是原规范第11.O.7条的条文。 锅炉给水泵进水母管一般应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但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且除氧水箱大于等于2台时,则宜采用单母管分段制。当其中一段管道出现事故时,另一段仍可保证正常供水。 13.1.8本条是原规范第11.0.8条的条文。 为了简化管道、节省投资,当除氧器大于等于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道推荐采用母管系统。 13.1.9本条是原规范第11.O.9条的条文。 参照本规范第13.1.4条和第13.1.6条的规定,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水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制,对必须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13.1.10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0条的条文。 本条是保证热水锅炉与热水系统之间的安全连接所必须的当几台热水锅炉并联运行时,可保证每台锅炉正常安全地切换。 13.1.11本条是原规范第11.O.12条的条文。 设置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有利于锅炉安全运行。但当几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必须考虑安全措施:在接至排污母管的每台锅炉的排污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以备锅炉停运检修时关闭,保证安全;装设止回阀可避免因合用排污母管在锅炉排污时相互干扰。 , 13.1.12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3条的条文。 连续排污膨胀器的工作压力低于锅炉工作压力,为了防止连续排污膨胀器超压发生危险,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必须装设节流减压阀。当数台锅炉合用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时,为安全起见,应在每台锅炉的连续排污管出口端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端,各装设1个切断阀。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考虑到投资和布置上的合理性,推荐2~4台锅炉合设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 13.1.13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4条的条文。 螺纹连接的阀门和管道容易产生泄漏,故规定不应采用螺纹连接。排污管道中的弯头,容易造成污物的积聚,导致排污管堵塞,故应减少弯头,保证管道的畅通。 13.1.14本条是原规范第11.O.15条的条文。 蒸汽锅炉自动给水调节器上设手动控制给水装置,热水锅炉的自动补水装置上设手动控制装置,并设置在司炉便于操作的地点是考虑到运行的安全需要。 13.1.15本条是原规范第11.O.16条的条文。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减温器的放汽管和安全阀的排汽管应独立接至室外安全处,可保证人员的安全,又避免排汽时污染室内环境,影响运行操作。2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可避免串汽和易于识别超压排汽点。 13.1.16本条是原规范第11.O.17条的条文。 为了保证安全运行,热力管道必须考虑热膨胀的补偿。从节省投资等角度着眼,应尽量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应设置合适的补偿器,如方形或波纹管等补偿器。 13.1.17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8条的修订条文。 管道支吊架荷载计算除应考虑管道自身重量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种荷载,以保证安全。 13.1.18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9条的条文。 本条是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制订的,并推荐出放水阀和放汽阀的公称通径。 13.2燃油管道 13.2.1本条是原规范第3.2.2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为常年不间断供热时,所采用的双母管当其中一根在检修时,另一根供油管可满足75%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包括回油量),在一般情况下可满足其负荷要求。根据调研,回油管目前设计有不采用母管制的,因此本次修订中,将“应采用单母管”改成“宜采用单母管”。 13.2.2本条是原规范第3.2.1条的条文。 经锅炉燃烧器的循环系统,是指重油通过供油泵加压后,经油加热器送至锅炉燃烧器进行雾化燃烧,尚有部分重油通过循环回油管回到油箱的系统。这种系统在燃油锅炉房中被广泛采用,它具有油压稳定、调节方便的特点。在运行中能使整个管道系统保持重油流动通畅,避免因部分锅炉停运或局部管道滞流而发生重油凝固堵塞现象。在锅炉启动前,冷油可以通过循环迅速加热到雾化燃烧所需要的油温,以利于燃烧。 13.2.3本条是原规范第3.2.3条的条文。 重油凝固点较高,大部分在20~40℃之间,当冬季气温较低时,容易在管道中凝固。为了保证管道内油的正常流动,供油管道应进行保温,如保温后仍不能保证油的正常流动时,尚应用蒸汽管伴热。 在锅炉房的重油回油管道系统巾,如不保温则有可能发生烫伤事故。为此要求对可能引起人员烫伤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13.2.4本条是原规范第3.2.4条的条文。 根据燃重油的经验,当重油油温较高,而管内流速较低时(0.5~O.7m/s),经长期运行后管道内会产生油垢沉积,使管道的阻力增加,影响油管正常运行。 13.2.5本条是原规范第3.2.5条的条文。 油管道敷设一般都宜设置一定的坡度,而且多采用顺坡。轻柴油管道采用O.3%和重油管道采用0.4%的坡度是最小的坡度要求。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否则在点火启动前易于发生堵塞想象,或漏油流进锅炉燃烧室。 13.2.6本条是原规范第3.2.7条的条文。 全自动燃油锅炉采用单机组配套装置,其整体性和独立性比较强。对这类燃油锅炉按其装备特点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统,便可满足锅炉房燃油的要求,不必调整其配套装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混乱。 13.2.7本条是原规范第3.2.9条的修订条文。 重油含蜡多,易凝固,当锅炉停运或检修时,需要把管道和设备中的存油吹扫干净,否则重油会在设备和管道中凝固而堵塞管道。 13.2.8本条是原规范第3.2.10条的条文。 蒸汽吹扫采用固定接法时,吹扫口必须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常用带有支管检查阀的双阀连接装置,并在蒸汽吹扫管上装设止回阀。 13.2.9本条是原规范第3.2.11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在点火和熄火时引起爆炸的事例颇多,原因是未能及时迅速地切断油源而造成的。如连接阀门采用丝扣阀门,则有可能由于阀门关闭太慢,在关闭了第一个阀门后,第二个阀门还未来得及关闭便爆炸了。为此,规定每台锅炉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快速切断阀。 2台或2台以上的锅炉,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可防止回油倒窜至炉膛中,避免事故的发生。 13.2.10本条是原规范第3.2.16条的条文。 供油泵进口母管上装设油过滤器,对除去油中杂质,防止油泵磨损和堵塞,保证安全正常运行都十分必要。油过滤器应设置2台,其中1台为备用。 离心油泵和蒸汽往复油泵,由于设备结构的特点,对油中杂质的颗粒度大小限制不严,其过滤器网孔一般采用8~12目/cm。 齿轮油泵对油中杂质的颗粒度大小限制比较严,但国内生产厂家尚无明确的要求,根据调查,如过滤器网孔采用16~32目/cm即可满足要求。 过滤器网的流通面积,按常用的规定,一般为油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 13.2.1l本条是原规范第3.2.17条的条文。 机械雾化燃烧器的雾化片槽孔较小,当油在加温后,析出的碳化物和沥青的固体颗粒,对燃烧器会造成堵塞,影响正常燃烧。凡燃油锅炉在机械雾化燃烧器前装设过滤器的,运行中燃烧器不易被堵塞。因此,在机械雾化燃烧器前,宜装设油过滤器。 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要求,与燃烧器的结构型式有关。滤刚的网孔,普遍采用不少于20目/cm。网的流通面积,一般不小于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 13.2.12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油管道泄漏易发生火灾,故应采用无缝钢管,并需保证焊接连接质量。 13.2.13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室内油箱问至锅炉燃烧器的供油管和回油管宜采用地沟敷设,避免操作人员脚碰和保证安全。 13.2.14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 为保证燃油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对建筑物的防火不带来隐患,故要求建筑物设置管道井,燃油管道在管道井内沿靠外墙敷设,并设置相关的防火设施,这是确保安全所需要的。 13.2.15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油箱、油罐进油,从液面上进入时,易使液位扰动溅起油滴,从而可能发生火灾。故规定管口应位于油液面下,且应距箱(罐)底200mm。 13.2.16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日用油箱与贮油罐的油位高差,会导致产生虹吸使日用油箱倒空,故应防止虹吸产生。 13.2.17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油管道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保护套管内,这是一种安全措施。 13.2.18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油滴落在蒸汽管上会引发火灾,故蒸汽管应布置在油管上方。 13.2.19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当油管采用法兰连接,应在其下方设挡油措施,避免发生火灾。 13.2.20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本条是考虑到,对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供油系统干管与一般的燃油系统干管应有同样的要求,才可以保证系统运行正常,所以提出此要求。 13.2.21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为保证燃油管道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故提出此要求。 13.3燃气管道 13.3.1本条是原规范第3.3.3条的修订条文。 通常情况下,宜采用单母管,连续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可采用双调压箱或源于不同调压箱的双供气母管,以提高供气安全性。 13.3.2本条是原规范第3.3.12条的修订条文。 进入锅炉房的燃气供气母管上,装设总切断阀是为了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气源而设置的,该切断阀还应与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阀后气体压力表便于就地观察供气压力和了解锅炉房内供气系统的压降。 13.3.3本条是原规范第3.3.13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燃气管道应明装,按燃气密度大小,有高架和低架的区别,无特殊情况,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允许暗设(直埋或在管沟和竖井内),使用燃气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锅炉房还应考虑室内燃气管道泄漏时,避免燃气窜入地下管沟(井)等措施。 13.3.4本条是原规范第3.3.16条的修订条文。 日常维修和停运时,燃气管道应进行吹扫放散,系统设置以吹净为目的,不留死角。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一定采用火炬排放不实际,因此改为“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 13.3.5本条是原规范第3.3.17条的条文。 吹扫量和吹扫时间是经验数据,工程实践中确认可以满足要求。 13.3.6本条是原规范第3.3.11条文的修订条文。 燃气管道一旦发生泄漏有可能造成灾害,所以作了严格规定 13.3.7本条是原规范第3.3.14条和第3.3.15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近年来,燃气管道系统阀组的配置已趋于完善和标准化,阀组规格、性能和燃气压力,应满足燃烧器在锅炉额定热负荷下稳定燃烧的要求。阀组的基本组成,应按本条规定配置,并应配备锅炉点 火和熄火保护程序,以满足燃气压力保护、燃气流量自动调节和燃气检漏等功能要求。 13.3.8本条是原规范第3.3.5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进口燃气阀组与整体式燃烧器标准配置时,阀组接口处燃气供气压力要求在12~15kPa之间,分体式燃烧器要求20kPa,如燃气压力偏低,阀组通径要放大,投资增加较多,2t/h以下小锅炉的燃气供气压力可以低一些,但也不宜低于5kPa。 本条文规定的前提是,燃气供气压力和流量应能满足燃烧器稳定燃烧要求,供气压力稍偏高一些为好,但超过20kPa,泄漏可能性增加,不安全。 13.3.9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气锅炉耗气量折合约80m3/t(蒸汽,标态)。耗气量相对较大,供气压力与民用也有差异,应从城市中压管道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民用燃气锅炉房大多采用露天布置的调压装置,经降压、稳压、过滤后使用。调压装置的设置和数量应根据锅炉房规模和供气要求确定。但单台调压装置低压侧供气量不宜太大,宜控制在能满足总容量40t/h锅炉房的规模,使供气母管管径不致过大。 13.3.10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对燃气净化、调压箱(站)工艺设计,以及对燃气管道附件的选用和施工验收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锅炉房设计应遵照相关要求进行。 13.3.11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房内的燃气管道必须采用焊接连接,氩弧焊打底是为了确保焊接质量。 13.3.12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气和燃油管道一样,在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保护套管内,并应有封堵措施,以防燃气流窜其他区域。 13.3.13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 燃气管道井应有一定量的自然通风条件,同时在火灾发生时,应能阻止管道井的引风作用。 13.3.14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由于阀门存在严密性问题,为确保管道井内的安全,防止有可燃气体从阀门处泄漏,从而带来事故,故规定在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5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因铸铁件相对强度较差,为保证管道与附件不致因碎裂造成泄漏,从而带来事故,故严禁燃气管道与附件使用铸铁件。为安全原因,本规范要求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14保温和防腐蚀 14.1保温 14.1.1本条为原规范的第12.1.1条的修订条文。 凡外表面温度高于50℃,或虽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但需回收热量的锅炉房热力设备及热力管道为节约能源,均应保温。原条文第1款中设备和管道种类不再一一列出。原条文第3款“需要保温的凝结水管道”也属于“需要回收热量”的管道,故将原条文的第2、3款合并。 14.1.2本条为原规范第12.1.2条的条文。 保温层厚度原则上应按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但针对我国现状,能源价格中主要是各地的煤价、热价等波动幅度较大,如采用的热价偏高,计算出的保温层经济厚度就偏厚;如采用的热价偏低,计算出保温层经济厚度就偏薄。故当热损失超过允许值时,可按最大允许散热损失方法复核,当两者计算结果不相等时,取其最小值为保温层设计厚度。 14.1.3本条为原规范第12.1.3条的条文。 外表面温度大于60℃的锅炉房热力设备及热力管道,如排管、放空管、燃油、燃气锅炉和烟道的防爆门泄压导向管等,虽不需保温,但在操作人员可能触及的部分应设有防烫伤的隔热措施,以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 14.1.4本条为原规范第12.1.4条的修订条文。 鉴于国内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日益丰富,供货渠道的市场化,采用就近保温材料已不是造成不合理的长途运输和影响保温工程经济性的主要因素,所以将原条文第1款取消。在各种不同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中,应优先采用性能良好、允许使用温度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及管道内介质的最高工作温度、价格便宜和施工方便的成型制品,这是使保温结构经久耐用,满足生产要求所必需的。 14.1.5本条为原规范第12.1.5条的条文。 国内外实际工程中,保温材料的外保护层均是阻燃材料。用金属作外保护层一般采用0.3~O.8mm厚的铝板或镀锌薄钢板;用玻璃布作外保护层一般供室内使用,用玻璃布作外保护层时,在其施工完毕后必须涂刷油漆,并需经常维修。其他如石棉水泥、乳化再生胶等也可做保护层。 凡室外布置的热力设备及室外架空敷设的热力管道的保温层外表面应设防水层,是为了防止下雨时雨水渗入保温层。当保温层被浸湿后,不仅增大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使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热损失增加,而且当设备和管道停止运行时,水分通过保温层进人到设备和管道外壁,引起锈蚀,所以室外布置的热力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力管道的保温层外表面的保护层应具有防水性能。 14.1.6本条为原规范第12.1.6条的修订条文。 当采用复合保温材料时,通常选用耐温高、导热系数低者做内保温层。内外层界面处温度应按外层保温材料最高使用温度的O.9倍计算。 14.1.7本条为原规范第12.1.7条的条文。 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在施工捆扎时,由于受到压缩,厚度必然减小,密度增大,故应按压缩后的容重选取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其设计厚度也应当是压缩后的保温材料厚度,这样才较为切合实际。 14.1.8本条为原规范第12.1.8条的条文。 阀门及附件和经常需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可拆卸的保温结构,以便于维修阀门及附件,并使保温结构可重复使用。 14.1.9本条为原规范12.1.9条的条文。 对于立式热力设备或夹角大于45º的热力管道,为了保护保温层,维持保温层厚度上下均匀一致,应按保温层质量,每隔一定高度设置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避免管道使用一定时间后,由于保温材料的自重或其他附加重量引起的坍落,破坏保温结构。 14.1.10本条为原第12.1.10条的修订条文。 经多年推广应用,供热管道的直埋敷设技术已经成熟,对其保温计算、保温层结构设计、保温材料的选择及敷设要求,都已在《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中作了规定,可遵照执行。 14.2 防腐蚀 14.2.1本条为原规范第12.2.1条的条文。 设备及管道在敷设保温层前,应将其外表面的脏污、铁锈等清刷干净,然后涂刷红丹防锈漆或其他防腐涂料,以延长管道使用寿命,而且其防锈漆或防腐涂料的耐温性能应能满足介质设计温的要求,以免失去防锈或防腐性能。这是一种常规而行之有效的做法。 14.2.2本条为原规范第1.2.2条的修订条文。 介质温度低于120℃时,设备和管道表面所刷的防锈漆一般为红丹防锈漆。如介质温度超过120℃时,红丹防锈漆会被氧化成粉末状,不能再起防锈漆的作用,而应涂高温防锈漆。锅炉房内各种贮存锅炉给水的水箱,均应在其内壁刷防腐涂料,而且防腐涂料不会引起水质的品质变化,以保护水箱免于锈蚀和保证给水水质。 14.2.3本条为原规范第12.2.3条的条文。 为了保护保护层,增加其耐腐蚀性能和延长使用寿命,当采用玻璃布或其他不耐腐蚀的材料做保护层时,其外表面应涂刷油漆或其他防腐蚀涂料。当采用薄铝板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外表面可不再涂刷油漆或防腐蚀涂料。 14.2.4本条为新增的条文。 对锅炉房的埋地设备和管道应根据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要求和土壤的腐蚀性等级,进行相应等级的防腐处理,必要时可以对不便检查维修部分的设备和管道增加阴极保护措施。 14.2.5本条为原规范第12.2.4条的修订条文。 在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表面或保温保护层的外表面应涂色或色环,并作出箭头标志,以区别内部介质种类和介质的流向,便于操作。涂色和标志应统一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