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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8.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8.1.6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3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表8.2.1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 | | | N≤1.0 1.0<N≤2.5 2.5<N≤5.0 5.0<N≤10.0 10.0<N≤20.0 20.0<N≤30.0 30.0<N≤40.0 40.0<N≤50.0 50.0<N≤60.0 60.0<N≤70.0 70.0<N≤80.0 80.0<N≤100.0 | | 10 15 25 35 45 55 65 75 85 90 95 100 |
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表8.2.2-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表8.2.2-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3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 表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 | | | | |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 | |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 | |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 | |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 | |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 | | | | | 5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200000 V>200000 | |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1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4的规定; 表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2 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3 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当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4 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 5 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3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置冷却用水设施。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其投影面积)和冷却水供给强度等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3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表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水枪用水量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总容积小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8.2.6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的有关规定。 8.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8.2.9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8.2.10 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 表8.4.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 高度h(m)、层数、体积v (m3)或座位数n(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00<V≤25000 25000<V≤50000 V>50000 | | | | | 800<n≤1200 1200<n≤5000 5000<n≤10000 n>10000 | | | | | 5000<V≤10000 10000<V≤25000 V>25000 | | | | | 5000<V≤10000 10000<V≤25000 V>25000 | | | | | | | | | | | | | | | | | | |
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8.4.2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 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3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 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0~40.0m。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 7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8 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9 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它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 2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4 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5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6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7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宜小于7.0m; 8 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9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8.4.4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5 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8.4.5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 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5.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2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 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8.5.3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3 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4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5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6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8.5.4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8.5.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仓库;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5.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 8.5.7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5.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8.6.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6 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8.6.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8.6.3的规定: 表8.6.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 | | | | | | | | | | 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 | 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4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5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8.6.6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8.6.7 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8.6.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8.6.9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