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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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17-5-2 21: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说明】3.4.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本条确定了厂房之间,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厂房与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的基本防火间距。各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在本规范第3.5.1条中作了规定,本条不再重复。
1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有所区别。对于受用地限制,在执行本条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时,允许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之间蔓延的等效措施后减小其间距。
2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有的与厂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丙、丁、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3在本规范第3.4.l条表3.4.l中,按变压器总油量将防火间距分为三档。每台额定容量为5MV•A35kV铝线电力变压器,存油量为2.52t,2台的总油量为5.04t;每台额定容量为10MV•A时,油量为4.3t2的总油量为8.6t。每台额定容量为10MV•A110kV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存油量为5.05t,两台的总油量为10.1t。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5t-10t,基本相当于设置25MV•A-10MV•A变压器的规模。但由于变压器的油量与变压器的电压、制造厂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样容量的变压器,油量也不尽相同,故分档仍以总油量多少来区分。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条文说明】3.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且以爆炸火灾为主,破坏性大,故将其与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作为强制性要求。
尽管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但甲类厂房涉及行业较多,凡有专门规范且规定的间距大于本规定的,要按这些专项标准的规定执行,如乙炔站、氧气站和氢氧站等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规定等。
有关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执行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执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
20
15
10
5
【条文说明】3.4.3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以及会散发火星等火源的铁路、公路,位于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附近时,均存在引发爆炸的危险,因此二者要保持足够的距离。综合各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火源情况,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甲类厂房与铁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和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对铁路正常运行的影响。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时,排气管仍会喷火星,因此应与蒸汽机车一样要求,不能减小其间距。当厂外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相邻时,防火间距除执行本条规定外,尙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如《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等。
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设计的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此装卸线与厂房的间距可不受20m间距的限制。如机车进入装卸线时,关闭机车灰箱、设置阻火罩、车箱顶进并在装甲类物品的车辆之间停放隔离车辆等阻止机车火星散发和防止影响厂房安全的措施,均可认为是安全措施。
厂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会再扩宽,则按现有道路的最近路边算起;如有扩宽计划,则要按其规划路的路边算起。场内主要道路,一般为连接场内主要建筑或功能区的道路,车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则反之。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条文说明】3.4.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与各类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与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8条的规定执行,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表4.3.1的规定执行,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3条表4.3.3的规定执行,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8条表4.3.8的规定执行,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按本规范第4.4.1条表4.4.1的规定执行,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5.1条表4.5.1的规定执行。高层厂房、仓库与上述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凡小于13m者,仍应按13m确定。
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条文说明】3.4.5本条根据上面几条说明的情况和本规范第3.4.1条、第5.2.2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考虑建筑及其灭火救援需要,规定了厂房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的条件。
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二、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3.4.6本条主要规定了厂房外设置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与相邻厂房、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方法,如图1。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当为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设备时,设备本身可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考虑。室外设备的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第3.4.4条的规定,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2m;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0m。


至于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本规范不作要求。
小型可燃液体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为安全起见,要求可能受到火灾作用的部分外墙采用防火墙,并提倡将储罐直接埋地设置。条文“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中“4.0m范围”的含义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m范围,见图2
file:///C:\Users\ZHANGP~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441C.tmp.jpg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少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4.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条文说明】3.4.7对于图3所示的山形、等类似形状的厂房,建筑的两翼相当于两座厂房。本条规定了建筑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L),主要为便于灭火救援和控制火势蔓延。但整个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该间距(L)可以减小到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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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17-5-2 21: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大于10000m2)时,可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同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3.4.8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有关规定。而高层厂房扑救困难,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不允许成组布置。
1厂房建设过程中有时受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当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大于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成组布置;面积不限者,按不大于10000m2考虑。
如图4所示:假设有3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丁、戊厂房,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m2,则3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8000m2以内;若丁类厂房高度大于7m,则丁类厂房与丙、虎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若丙、戊类厂房高度均不大于7m则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
2组内厂房之间规定4m的最小间距,主要考虑消防车通行需要,也是考虑灭火救援的需要。当厂房高度为7m时,假定消防员手提水枪往上成60°角,就需要4m的水平间距才能喷射到7m的高度,故以高度7m为划分的界线,当大于7m时,则应至少需要6m的水平间距。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
【条文说明】3.4.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汽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均属甲类物品,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较大,而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和人员均较密集。为保证安全,减少损失,本规范对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加油站和加气站的规模分别作了必要的限制。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气合建站及其加油(储油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的防火间距,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条文说明】3.4.10由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对加气站、加油站及其附属建筑物之间和加气站、加油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均有详细要求。考虑到规范本身的体系和方便执行,为避免重复和矛盾,本规范未再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变电站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本规范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3.4.11室外变、配电站是各类企业、工厂的动力中心,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电火花,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危险。一旦发生燃烧或爆炸,不但本身遭到破坏,而且会使一个企业或由变、配电站供电的所有企业、工厂的生产停顿。为保护保证生产的重点设施,室外变、配电站与其他建筑、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比一般厂房严格些。
室外变、配电站区域内的变压器与主控室、配电室、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与变、配电站内其他附属建筑(不包括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间距,执行本规范第3.4.1条及其它有关规定。变压器可以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条文说明】3.4.12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地块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要求。厂房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是l0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也符合一条消防车道的通行宽度要求。具体执行时,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如靠近相邻单位,本厂拟建甲类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文的规定。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当围墙外是空地,相邻地块拟建建物类别尚不明了时,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与本厂围墙的距离,其余部分由相邻地块的产权方考虑。例如,甲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则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需预先留足6m。
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在满足与相邻不同产权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或设置了防火墙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丙、、戊类厂房可不受與围墙5m间距的限制。例如,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己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仍要执行5m间距的规定。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7-5-2 21: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条文说明】3.5.1本条为强制性标条纹。甲类仓库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周边建筑的影响范围广,有关防火间距要严格控制。本条规定除要考虑在确定厂房的防火间距时的因素外,还考虑了以下情况:
1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和金属钾、钠、锂、氢化锂、氢化钠等甲类物品发生爆炸或火灾后,燃速快燃烧猛烈、危害范围广。甲类物品仓库着火时的影响范围取决于所存放物品数量、性质和仓库规模等,其中储存量大小是决定其危害性的主要因素。如某座存放硝酸纤维废影片仓库,现共存放影片约10t,爆炸着火后,周围30m-70m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可燃物均被引燃。
2对于高层民局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由于建筑受到火灾或爆炸作用的后果较严重,对相关要求应比对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要严些。
3甲类仓库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仓库的影响。甲类仓库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等因素。一般汽车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为8m-10m,近者为3m-4m。与厂外道路的间距考虑到车辆流量大且不便管理等因素要求大些。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2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25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二类
50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条文说明】3.5.2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本条规定了除甲类仓库外的其他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明确了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满足灭火救援、防止初期火灾(一般为20min内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1防止初期火灾蔓延扩大,主要考虑“热辐射”强度的影响。
2考虑在二、三级风情况下仓库火灾的影响。
3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大,燃速快、燃烧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险,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虽较甲类的低,但发生爆炸时的影响仍很大。为有所区别,故规定与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分别不小于25m50m的防火间距。实际上,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与甲类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设计应尽可能与甲类仓库一样要求,并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布局等来确保和增大相关间距。
乙类6项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这些物品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缓慢氧化,如果积蓄的热量不能散发出来,就会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这些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不增大。
本条注2中的“总占地面积”为相邻两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之和。
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条文说明】3.5.3本条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除本规范第3.5.2条的注外,还规定了其他可以减少建筑间防火间距的条件,这些条件应能有效减小火灾的作用或防止火灾的相互蔓延。
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粮食总储量W(t)
粮食立筒仓
粮食浅圆仓
其他建筑
W
40000
40000<W50000
W>
50000
W≤
50000
W>
500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立筒仓
500<W≤10000
15
20
25
20
25
10
15
20
10000<W≤40000
15
20
25
40000<W≤50000
20
20
25
30
W50000
25
25
30
粮食浅圆仓
W50000
20
20
25
20
25
20
25
W50000
25
25
30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条文说明】3.5.4本条规定的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为单个粮食筒仓与除表3.5.41以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粮食筒仓组与组的防火间距为粮食仓群与仓群,即多个且成组布置的筒仓群之间的防火间距。每个筒仓组应只共用一套粮食收发放系统或工作塔。
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条文说明】3.5.5对于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各类建筑的间距,据调查,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两个相邻不同业主用地合理留出空地问题,通常做到了仓库与本用地的围墙距离不小于5m,并且要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后者的要求是,如相邻不同业主的用地上的建筑物距围墙为5m,而要求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5m时,另一侧建筑距围墙的距离还必须保证10m,其余类推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7-5-2 21: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3.7.1本条规定了厂房安全出口布置的原则要求。
建筑物内的任一楼层或任一防火分区着火时,其中一个或多个安全出口被烟火阻挡,仍要保证有其他出口可供安全疏散和救援使用。在有的国家还要求同一房间或防火分区内的出口布置的位置,应能使同一房间或同一防火分区内最远点与其相邻2个出口中心点连线的夹角不应小于45°,以确保相邻出口用于疏散时安全可靠。本条规定了5m这一最小水平间距,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和保证人员有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这一原则合理布置。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条文说明】3.7.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厂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的一般要求,所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既是对一座厂房而言,也是对厂房内任一个防火分区或某一使用房间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要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灾时人员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但对所有建筑,不论面积大小、人数多少均要求设置2个出口,有时会有一定困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对面积小、人员少的厂房分别按其火灾危险性分档,规定了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对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较快,要求严格些;对火灾危险性小的,要求低些。
3.7.3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3.7.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地下、半地下广房为独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厂房和布置在其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性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地下、半地下生产场所难以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排烟困难,疏散只能通过楼梯间进行。为保证安全,避免万一出口被堵住就无法疏散的情况,要求至少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考虑到建筑面积较大的地下、半地下生产场所如果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均需设置至少2个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能有很大困难,所以规定至少要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另一个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但是该防火分区须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分隔,以保证入员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内后有足够安全的条件进行疏散。
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一、二级
30
25
一、二级
75
50
30
一、二级
80
60
40
30
三级
60
40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50
45
三级
60
50
四级
50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75
60
三级
100
75
四级
60
―~
【条文说明】3.7.4本条规定了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内的最大疏散距离。本条规定的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但有通道连接或墙体遮挡时,要按其中的折线距离计算。
通常,在火灾条件下人员能安全走出安全出口,即可认为到达安全地点。考虑单层、多层、高层厂房的疏散难易程度不同,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及火灾后的蔓延和危害不同,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将甲类厂房的最大疏散距离定为30m、25m,是以人的正常水平疏散速度为1m/s确定的。乙、丙类厂房较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小,火灾蔓延速度也慢些,故乙类厂房的最大疏散距离参照国外规范定为75m类厂房中工作人员较多,疏散时间按人员密度每2/m2,疏散速度取办公室内的水平疏散速度(60m/min)和学校教学楼的水平疏散速度(22m/min)的平均速度(60+22/2=41m/min当疏散距离为80m时,疏散时间需要2min。丁、戊类厂房一般面积大、空间大,火灾危险性小人员的可用安全疏散时间较长。因此,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未作规定;三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厂房,因建筑耐火等级低,安全疏散距离限在l00m。四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厂房耐火等级更低,可和丙、丁类生产的三级耐火等级厂房相同,将其安全疏散距离定在60m
实际火灾环境往往比较复杂,厂房内的物品和设备布置以及人在火灾条件下的心理和生理因素都对疏散有直接影晌,设计师应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和环境,充分考虑人员的疏散需要来确定疏散距离以及厂房的布置与选型,尽量均匀布置安全出口,缩短疏散距离,特别是实际步行距离。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厂房层数(层)
1-2
3
≥4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0.6
0.8
1.00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3.7.5本条规定了厂房的百人疏散宽度计算指标、疏散总净宽度和最小浄宽度要求。
厂房的疏散走道、楼梯、门的总净宽度计算,参照了国外有关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国有关门窗的模数规定,将门洞的最小宽度定为1.0m,则门的净宽在0.9m左右,故规定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0.9m。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最小宽度相同,取不小于1.4m
为保证建筑中下部楼层的楼梯宽度不小于上部楼层的楼梯宽度,下层楼梯、楼梯出口和入口的宽度要按照这一层上部各层中设计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上层的楼梯和楼梯出入口的宽度可以分别计算。存在地下室时,则地下部分上一层楼梯、楼梯出口和入口的宽度要按照这一层下部各层中设计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条文说明】3.7.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类厂房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普通客(货)用电梯无防烟、防火等措施,火灾时不能用于人员疏散使用,楼梯是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要保证疏散楼梯在火灾时的安全,不能被烟或火侵袭。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楼梯间具有拔火抽烟作用,会使烟气很快通过楼梯间向上扩散蔓延,危及人员的疏散安全。同时,高温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加快了火势蔓延,故作本条规定。
厂房与民用建筑相比,一般层高较高,四、五层的厂房,建筑高度即可达24m,而楼梯的习惯做法是敞开式。同时考虑到有的厂房虽高,但人员不多,厂房建筑可燃装修少,故对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条件作了调整,即如果厂房的建筑高度低于32m,人数不足10人或只有10人时,可以釆用封闭楼梯间。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仓库的安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3.8.1有关说明见第3.7.1条。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3.8.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地上仓库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所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既是对一座仓库而言,也是对仓库内任一个防火分区或某一使用房间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要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灾时人员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考虑到仓库本身人员数量较少,若不论面积大小均要求设置2个出口,有时会有一定困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对面积小的仓库规定了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3.8.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窒),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医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3.8.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地下、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本条规定的地下、半地下仓库,包括独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仓库和布置在其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仓库。
地下、半地下仓库难以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排烟困难,疏散只能通过楼梯间进行。为保证安全,避免万一出口被堵住就无法疏散的情况,要求至少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考虑到建筑面积较大的地下、半地下仓库,如果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均需设置至少2个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能有很大困难,所以规定至少要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另一个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但是该防火分区须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分隔,以保证人员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内后有足够安全的条件进行疏散。
3.8.4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3.8.4对于粮食钢板筒仓、冷库、金库等场所,平时库内无人,需要进入的人员也很少,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粮库、金库还有严格的保安管理措施与要求,因此这些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相应标准成规定的要求设置安全出口。
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条文说明】3.8.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高层仓库内虽经常停留人数不多,但垂直疏散距离较长,如采用敞开式楼梯间不利于疏散和救援,也不利于控制烟火向上蔓延。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条文说明】3.8.8本条规定了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的防火要求,以防止火势向上蔓延。多层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包括货梯),有些紧贴仓库外墙设置在仓库外,这样设置既利于平时使用,又有利于安全疏散;也有些将升降机(货梯)设置在仓库内,但未设置在升降机竖井内,是敞开的。这样的设置很容易使火焰通过升降机的楼板孔洞向上蔓延,设计中应避免这样的不安全做法。但戊类仓库的可燃物少、火灾危险性小,升降机可以设在仓库内。
其他类别仓库内的火灾荷载相对较大,强度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避免因门的破坏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井筒防火分隔处的洞口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其他防火分隔物。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7-5-2 21: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一般规定
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釆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条文说明】4.1.1本条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二条并考虑我国城市的发展需要,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的平面布局要求,以有利于保障城市、居住区的安全。
本规范中的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包括秸秆、芦苇、烟叶、草药、麻、甘蔗渣、木材、纸浆原料、煤炭等的堆场。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灭火难度大、危害范围大。在实际选址时,应尽量将这些场所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确有困难时,也要尽量选择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这有利于防止飞火殃及其他建筑物或可燃物堆垛等。
本条规定的这些场所,着火后燃烧速度快、辐射热强、难以扑救,火灾延续时间往往较长,有的还存在爆炸危险,危及范围较大,扑救和冷却用水量较大。因而,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消防水源的来源和保障程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需采取加强防火堤或另外增设防护墙等可靠的防护措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因液化石油气的相对密度较大、气化体积大、爆炸极限低等特性,要尽量远离居住区、工业企业和建有剧场、电影院、体育馆、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区域,单独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条文说明】4.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针对闪点较低的甲类液体,这类液体对温度敏感,特别要预防夏季高温炎热气候条件下因露天存放而发生超压爆炸、着火。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条文说明】4.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液化石油气泄漏时的气化体积大、扩散范围大,并易积聚引发较严重的灾害。除在选址要综合考虑外,还需考虑采取尽量避免和减少储罐爆炸或泄漏对周围建筑物产生危害的措施。
关于罐区是否设置防护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设防护墙,以防储罐发生漏气时,使液化石油气窝存而引发爆炸。另一种意见是设防护墙,但墙体的高度为lm。后一种做法通风较好,不会窝气,而且当储罐漏液时,不会导致外流而危及其他建筑物。目前国内除炼油厂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做防护墙外,其余大部分均设置防护墙。美国、前苏联的有关规范均要求设置防护墙。日本各液化石油气罐区以及每个储罐也均设置防火堤。因此,可以认为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高防护墙更有利,但储罐距防护墙的距离,卧式储罐按其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按其直径的一半考虑为宜。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条文说明】4.1.4装卸设施设置在储罐区内或距离储罐区较近,当储罐发生泄漏、有汽车出入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存在爆燃引发火灾的危险。这些场所在设计时应首先考虑按功能进行分区,储罐与其装卸设施及辅助管理设施分开布置,以便采取隔离措施和实施管理。
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本节规定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为便于规范执行和标准间的协调,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及储罐与库内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类别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V(m3)
建筑物
室外变、
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
用建筑
裙房
其他建筑
甲、乙类液
体储罐
(区)
1≤V<50
40
12
15
20
30
50≤V<200
50
15
20
25
35
200≤V<1000
60
20
25
30
40
1000≤V<5000
70
25
30
40
50
丙类液体
储罐(区)
5≤V<250
40
12
15
20
24
250≤V<1000
50
15
20
25
28
1000≤V<5000
60
20
25
30
32
5000≤V<25000
70
25
30
40
40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8226;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条文说明】4.2.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容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可燃液体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容量确定的。
规范中表4.2.1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不同容量单罐的影响差异较大,防火间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着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根据扑救油罐实践经验,油罐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m-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m-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2对于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一个储罐区,在确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时,要先将不同类别的可燃液体折算成同一类液体的容量(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
3关于表4.2.1的注
1)注3:因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和仓库以及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相互影响和威胁较大,相应的防火间距应分别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增加25%。上述储罐、堆场发生突沸或破裂使油品外泄时,遇到点火源会引发火灾,故规定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大些,即应在本表对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5%
2)注4:浮顶储罐的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故规定可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减少25%
3)注5: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罐区与罐区应视为两座不同的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原则上应按两个不同库区对待。但为节约土地资源,并考虑到灭火救援需要及同一库区的管理等因素,规定按不小于表4.2.1中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之较大值考虑。
4)注6:直埋式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较地上式储罐安全,故规定相应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减少50%。但为保证安全,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总容积不应大于200m3。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
固定顶储罐
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
卧式
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液体储罐
单罐容量V
(m3)
V≤1000
0.75D
0.5D
0.40D
0.4D
≥0.8m
V>1000
0.6D
丙类液体储罐
不限
0.4D
不限
不限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条文说明】4.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除考虑安装、检修的间距外,还要考虑避免火灾相互蔓延和便于灭火救援。,
目前国内大多数专业油库和工业企业内油库的地上储罐之间的距离多为相邻储罐的一个DD一储罐的直径)或大于一个D也有些小于一个D0.7D-0.9D的。当其中一个储罐着火时,该距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当采用水枪冷却油罐时,水枪喷水的仰角通常为45°-60°,0.60D-0.75D的距离基本可行。当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线被破坏时,消防员需向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该距离能满足其操作要求。考虑到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比较安全,故规程其间距与浮顶储罐一样。
关于表4.2.2注的说明:
1)注2:主要明确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甲类、乙类、丙类)、不同形式的储罐(立式罐、卧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以利安全。对于矩形储罐,其当量直径为长边A与短边B之和的一半。设当量直径为DD=A+B/2
2)注3:主要考虑一排卧式储罐中的某个罐着火,不会导致火灾很快蔓延到另一排卧式储罐,并为灭火操作创造条件。
3)注4:罐容积小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罐容相对较小,采用固定冷却水设备后,可有效地降低燃烧辐射热对相邻罐的影响;同时消防员还在火场采用水枪进行冷却,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些。
4)5:储罐设置液下喷射炮沫灭火设备后,不需用泡沫钩管(枪);如设置固定消防冷却水设备,通常不需用水枪进行冷却。在防火堤内如设置泡沫灭火设备(如固定泡沫产生器等),能及时扑灭流散液体。故这些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类别
单罐最大容量(m3)
一组罐最大容量(m3)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4.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对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的规定,目的在于既保证一定消防安全,又节约用地、节约输油管线,方便操作管理。当容量大于本条规定时,应执行本规范的其他规定。
据调查,有的专业油库和企业内的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库,将容量较小油罐成组布置。实践证明,小容量的储罐发生火灾时,一般情况下易于控制和扑救,不像大罐那样需要较大的操作场地。
为防止火势蔓延扩大、有利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多于两排。组内储罐之间的距离主要考虑安装、检修的需要。储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可按储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总容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甲、乙类液体容量为950m3,其中100m3单罐2个,150m3单罐5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或等于1000m3的单罐0.75D确定。
4.2.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条文说明】4.2.4把火灾危险性同或接近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既有利于统一考虑消防设计,储罐之间也能互相调配管线布置,又可节省输送管线和消防管线,便于管理。
将沸溢性油品与非沸溢性油品,地上液体与地下、半地下液体储罐分别布置在不同防火堤内,可有效防止沸溢性油品储罐着火后因突沸现象导致火灾蔓延,或者地下储罐发生火灾威胁地上、半地下储罐,避免危及非沸溢性油品储罐,从而减小扑灭难度和损失。本条规定遵循了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储罐分别分区布置的原则。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条文说明】4.2.5本条第3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实践证明,防火堤能将燃烧的流散液体限制在防火堤内,给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设置防火堤,是防止储罐内的液体因罐体破坏或突沸导致外溢流散而使火灾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的有效措施。前苏联、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有关规范都明确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规定了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总容量和具体做法。本条规定既总结了国内的成功经验,也参考了国外的类似规定与做法。有关防火堤的其他技术要求,还可参见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大于两排,主要考虑储罐失火时便于扑救,如布置大于两排,当中间一排储罐发生火灾时,将对两边储罐迨成威胁,必然会给扑救带来较大困难。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储罐体形较小、高度较低,若中间一行储罐发生火灾是可以进行扑救的,同还可节省用地,故规定可不大于4排。
2防火堤内的储罐发生爆炸时,储罐内的油品常不会全部流出,规定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较大储罐的容积。浮顶储罐发生爆炸的几率较低,故取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本条第34款规定主要考虑储罐爆炸着火后,油品因罐体破裂而大量外流时,能防止流散到防火堤外,并要能避免液体静压力冲击防火堤。
4沸溢性油品储罐要求每个储罐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以防止发生因液体沸溢,四处流散而威胁相邻储罐。
5含油污水管道应设置水封装置以防止油品流至污水管道而造成安全隐患。雨水管道应设置阀门等隔离装置,主要为防止储罐破裂时液体流向防火堤之外。
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条文说明】4.2.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或储罐区以及桶装、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有盖无墙的棚房),由于液体储罐爆裂可能性小,或即使桶装液体爆裂,外溢的液体量也较少,因此当采取了有效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置防火堤。实际工程中,一般釆用设置粘土、砖石等不燃材料的简易围堤和事故油池等方法来防止液体流散。
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泵房
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
甲、乙类液体储罐
拱顶罐
15
20
浮顶罐
12
15
丙类液体储罐
10
12
注:1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4.2.7据调查,目前国内一些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的距离一般在14m-20m之间,与铁路装卸栈桥一般在18m-23m之间。
发生火灾时,储罐对泵房等的影响与罐容和所存可燃液体的量有关,泵房等对储罐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从引发的火灾情况看,往往是两者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从保障安全、便于灭火救援出发,储罐与泵房和铁路、汽车装卸设备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前者宜为l0m-15m。无论是铁路还是汽车的装卸鹤管,其火灾危险性基本一致,故将有关防火间距统一,将后者定为12m-20m。
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建筑物
厂内
铁路线
泵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14
16
18
20
8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10
12
14
10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4.2.8本条规定主要为减小装卸鹤管与建筑物、铁路线之间的相互影响。根据对国内一些储罐区的调查,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距离一般为14m-18m&#8222;对丙类液体鹤管与建筑的距离,则据其火灾危险性做了一定调整。
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5
20
15
10
丙类液体储罐
30
20
15
10
5
【条文说明】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走行线的距离,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储罐的威胁,而飞火的控制距离难以准确确定,但机车的飞火通常能量较小,一定距离后即会快速衰减,故将最小间距控制在20m,对甲、乙类储罐与厂外铁路走行线的间距,考虑到这些物质的可燃蒸气的点火能相对较低,故规定大一些。
与道路的距离是据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对储罐的威胁确定的。据调查,机动车辆的飞火的影响范围远者为8m-10m,近者为3m-4m,故与厂内次要道路定为5m10m,与主要道路和厂外道路的间距则需适当增大些。
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条文说明】4.2.10零位储罐罐容较小,是铁路槽车向储罐卸油作业时的缓冲罐。零位罐置于低处,铁路槽车内的油品借助液位高程自流进零位罐,然后利用油泵送入储罐。
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V,m3)
V<1000
1000V<
10000
10000V<
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300000
甲类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0
25
30
35
40
高层民用建筑
25
30
35
40
45
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
18
20
25
30
35
其他建筑
一、二级
12
15
20
25
30
三级
15
20
25
30
35
四级
20
25
30
35
40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4.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对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的基本规定。可燃气储罐指盛装氢气、甲烷、乙烷、乙烯、氨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水煤气、半水煤气、发生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伍德炉煤气、矿井煤气等可燃气体的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分低压和高压两种。低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可变的,分湿式和干式两种。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4kPa,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8kPa。高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固定的,外形有卧式圆筒形和球形两种。卧式储气罐容积较小,通常不大于120m3。球型储气罐罐容积较大,最大容积可达10000m3。这类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为1.0MPa-1.6MPa。目前国内湿式可燃气储罐单罐容积档次有:小于1000m3、1000m3、5000m3、10000m3、20000m3、30000m350000m3100000m3150000m3200000m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单罐容积档次有:小于1000m31000m35000m310000m320000m330000m350000m380000m3170000m3300000m3。
表中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1000m3者,一般为小氮肥厂、小化工厂和其他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为1000m3-10000m3者,多是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中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1000m3至小于50000m3者,为中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大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至小于100000m3者,为大中城市的煤气储配站、焦化厂、钢铁厂和其他大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
据调查,国内目前最大的煤气储罐容积为300000m3,最高压力为10kPa。为适应我国储气罐单罐容积趋向大型化的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第五档,即100000m3-300000m3,明确了该档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要求。
4.3.1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易漏气,火灾危险性较大,防火间距要先按其实际几何容积(m3)与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5Pa)乘积折算出总容积,再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本条有关间距的主要确定依据:
1)湿式储气罐内可燃气体的密度大都比空气轻,泄漏时易向上扩散,发生火灾易扑救。此外,我国储气罐制造和运行后的管理水平都有很大提高。
2湿式储气罐或堆场等发生爆炸时,相互危及范围一般在20m-40m,近者约10m,远者100m-200m。根据有关分析,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在工作时一般不会发生爆炸,大多为在检修时因处理不当或违章焊接引起爆炸。但这种储罐爆炸一般不会发生二次或连续爆炸,因而也不大可能导致很大的伤亡和损失,只是碎片飞出可能伤人或砸坏建筑物。
3)考虑施工安装的需要,大、中型可燃气体储罐施工安装所需的距离一般为20m-25m。根据储气罐扑救实践,人员与罐体之间至少要保持15m-20m的间距。
4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对不同容积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也均有要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表格第五档为“大于200000m3”,没有规定储罐容积上限,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因素,城镇中的燃气储罐容积不会太大,一般不大于200000m3。大型的可燃气体储罐主要集中在钢铁等企业中。本规范在确定l00000m3-300000m3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要求时,主要是基于辐射热计算、国内部分钢铁企业现状与需求和此类储罐的实际火灾危险性。
5)干式储气罐的活塞和罐体靠油或橡胶夹布密封,当密封部分漏气时,可燃气体泄漏到活塞上部空间,经排气孔排至大气。当可燃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不易向罐顶外部扩散,比空气小时,则易扩散,故前者防火间距应按表4.3.1增加25%,后者可按表4.3.1的规定执行。
6)小于20m3的储罐,可燃气体总量及其火灾危险性小,与其使用燃气厂房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7)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燃气进出口阀门室、水封井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阀门室、水封井、密封油循环泵和电梯间,均是储罐不宜分离的附属设施。为节省用地,便于运行管理,这些设施间可按工艺要求布置,防火间距不限。
4.3.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槠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轵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条文说明】4.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发生火灾时减少相互间的影响和便于灭火救援和施工、安装、检修所需的距离。鉴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且罐体高度均较高,故储罐之间的距离均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一半。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火灾危险性较湿式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大,卧式和球形储罐虽形式不同,但其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故均规定为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2/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主要考虑在一般情况下后者的直径大于前者,本条规定可以满足灭火救援和施工安装、检修需要。
我国在实施天然气“西气东输”工程中,已建成一批大型天然气球形储罐,当设计压力为1.0MPa-1.6MPa时,容积相当于50000m3-80000m3、100000m3-160000m3。据此,与燃气管理和燃气规范归口单位共同调研,并对其实际火灾危险性进行研究后,将储罐分组布置的规定调整为“一组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00m3相当于设计压力为1.0MPa时的10000m3球形储罐2台)时,应分组布置。”。由于本规范只涉及到储罐平面布置的规定,未全面、系统地规定其他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设计时,不能片面考虑储罐区的总容量与间距的关系,而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标准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4.3.3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m3)
V≤1000
10000<V≤50000
V>5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3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民用建筑
18
20
25
其他建筑
―、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条文说明】4.3.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氧气为助燃气体,其火灾危险性属乙类,通常储存于罐内。氧气储罐与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这些建筑在火灾时的相互影响和灭火救援的需要;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根据工艺要求确定。确定防火间距时,将氧气罐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储罐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原则按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考虑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则是灭火救援和施工、检修的需要;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主要考虑可燃气体储罐发生爆炸时危及氧气储罐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本条表4.3.3中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湿式氧气储罐,一般为小型企业和一些使用氧气的事业单位的氧气储罐;总容积为1000m3-50000m3者,主要为大型机械工厂和中、小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总容积大于50000m3者,为大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
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
2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
【条文说明】4.3.4确定液氧储罐与其他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时,要将液氧的储罐容积按1m3液氧折算成800m3标准状态的氧气后进行。如某厂有1100m3的液氧储罐,则先将其折算成800×100=80000m3)的氧气,再按本规范第4.3.3条第三档(V>50000m3)的规定确定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
液氧储罐与泵房的间隔不宜小于3m的规定,与国外有关规范规定和国内有关工程的实际作法一致的。根据分析医用液氧储罐的火灾危险性及其多年运行经验,为适应医用标准调整要求和医院建设需求,将医用液氧储罐的单罐容积和总容积分别调整为5m320m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2012已有明确规定。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仍要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4.3.5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条文说明】4.3.5当液氧储罐泄漏的液氧气化后,与稻草、木材、刨花、纸屑等可燃物以及溶化的沥青接触时,遇到火源容易引起猛烈的燃烧,致使火势扩大和蔓延,故规定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应存在可燃物。
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5
20
15
10
5
【条文说明】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发生火灾时,对铁路、道路威胁较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小,故防火间距的规定较本规范表4.2.9的要求小些。
4.3.7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条文说明】4.3.7液氢的闪点为-50℃,爆炸极限范围为4.0%-75.0%密度比水轻(沸点时0.07。液氢发生泄漏后会因其密度比空气重(在-25℃时,相对密度1.04而使气化的气体沉积在地面上,当温度升高后才扩散,并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即会发生爆炸而产生火球。氢气是最轻的气体,燃烧速度最快(测试管的管径D=25.4mm,引燃温度400℃,火焰传播速度为4.85m/s在化学反应浓度下着火能量为1.5×10-5J)。
液氢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燃烧、爆炸的猛烈程度和破坏力等均较气态氢大。参考国外规范,本条规定与建筑物、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堆场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对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有关防火间距,即4.4.1条规定的防火间距减小25%
液氨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与氟、氯等能发生剧烈反应。氨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比例时,遇明火能引起爆炸,其爆炸极限为15.5%-25%。氨具有较高的体积膨胀系数,超装的液氨气瓶极易发生爆炸。为适应工程建设需要,对比液氨和液氢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液氢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总容积V,m3)
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
V≤10
10<V≤30
30<V≤50
50<V≤200
200<V≤500
500<V≤1000
1000<V≤2000
单罐容积V(m3)
10
30
50
200
500
1000
2000
居住区、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30
35
45
50
70
90
110
45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22
25
27
30
35
40
50
2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
30
35
45
50
55
60
70
30
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27
32
40
45
50
55
65
25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
25
27
32
35
40
45
55
20
公路(路边)
高速,I、II级,城市快速
20
25
15
其他
15
20
1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1.5倍杆高,但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0m
2.0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I、II级
1.5倍杆高
30
40
1.5倍杆高
其他
1.5倍杆高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40
50
60
70
80
4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30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4.3.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液化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要组分的烃类混合物,液化天然气的自燃点、爆炸极限均比液化石油气的高。当液化天然气的温度高-112℃时,液化天然气的蒸气比空气轻,易向高处扩散:而液化石油气蒸气比空气重,易在低处聚集而引发火灾或爆炸,以上特点使液化天然气在运输、储存和使用上比液化石油气要安全。
本条表4.3.8中规定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和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总结了我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经验。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7-5-2 21: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总容积V,m3)
30<V
≤50
50<V
≤200
200<V
≤500
500<V
≤1000
1000<V
≤2500
2500<V
≤5000
5000<V
≤10000
单罐容积V(m3)
20
50
100
200
400
1000
1000
居住区、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45
50
70
90
110
130
15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27
30
35
40
50
60
7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
45
50
55
60
70
80
120
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穑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40
45
50
55
65
75
10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
32
35
40
45
55
65
80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
27
30
35
40
50
60
75
其他
建筑
一、二级
18
20
22
25
30
40
50
三级
22
25
27
30
40
50
60
四级.
27
30
35
40
50
60,
75
公路(路边)
高速,I、II级.
20
25
30
Ⅲ、Ⅳ级
15
20
2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I、II级
30
40
III、麵
1.5倍杆高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4.4.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低碳氢化合物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物,闪点低于-45℃爆炸极限范围为2%-9%,为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高的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液化石油气通常以液态形式常温储存,饱和蒸气压随环境温度变化而变化,一般在0.2MPa-1.2MPa。lm3液态液化石油气可汽化成250m3-300m3的气态液化石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3000m3-15000m3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液化石油气着火能量很低(3×10-4J-4×10-4J,电话、步话机、手电筒开关时产生的火花即可成为爆炸、燃烧的点火源,火焰扑灭后易复燃。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为水的一半0.5t/m3-0.6t/m3,发生火灾后用水难以扑灭;气态液化石油气的比重比空气重一倍(2.0kg/m3-2.5kg/m3),泄漏后易在低洼或通风不良处窝存而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此外,液化石油气储罐破裂时,罐内压力急剧下降,罐内液态液化石油气会立即气化成大量气体,并向上空喷出形成蘑菇云,继而降至地面向四周扩散,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一旦被引燃即发生爆炸,继之大火以火球形式返回罐区形成火海,致使储罐发生连续性爆炸。因此,一旦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泄漏,危险性高,危害极大。
本条表4.4.1将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分为7档,按单罐和罐区不同容积规定了防火间距。第一档主要为工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气化站、混气站和小型灌装站的容积规模。第二档为中小城市调峰气源厂和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容积规模。第三、四、五档为一般是大中型灌瓶站,大、中城市调峰气源厂的容积规模。第六、七档主要为特大型灌瓶站,大、中型储配站、储存站和石油化工厂的储罐区。为更好地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危害,本次修订时,经与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厂站设计规范》编制组协商,将其最大总容积限制在10000m3。
2: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运行压力较低,且压力稳定,通常不大于0.6MPa,比地上储罐安全,故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其防火间距减一半。为了安全起见,限制了单罐容积和储罐区的总容积。
有关防火间距规定的主要确定依据:.
1根据液化石油气爆炸实例,当储罐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并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形成后,危及范围与单罐和罐区的总容积、破坏程度、泄漏量大小、地理位置、气象、风速以及消防设施和扑救情况等因素有关。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小,泄漏量不大时,爆炸和火灾的波及范围,近者20m-30m远者50m-60m。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大,泄漏量很大时,爆炸和火灾的波及范围通常在100m-300m,有资料记载,最远可达1500m。
2)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国家燃气规范》NFPA59-2008规定的非冷冻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英国石油学会《液化石油气安全规范》规定的炼油厂及大型企业的压力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和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001:2002的规定。
3)总结了本规范执行情况,考虑了当前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设备制造安装、安全设施装备和管理的水平等现状。液化石油气单罐容积大于l000m3和罐区总容积大于5000m3的储存站,属特大型储存站,万一发生火灾或爆炸,其危及的范围也大,故有必要加大其防火间距要求。
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条文说明】4.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考虑当一个储罐发生火灾时,能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同时要便于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多个储罐的布置要求,主要考虑要减少发生火灾时的相互影响,并便于灭火救援,保证至少有一只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能达到任一储罐的任何部位。
4.4.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釆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4.4.3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要求,主要考虑泵房的火灾不要引发储罐爆炸着火,也是扑灭泵房火灾所需的最小安全距离。为满足液化石油气泵房正常运行,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调整。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时,对防火是有利的,为更好地满足工艺需要,对其与储罐的距离可不限。
4.4.4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4.4.4有关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为保证安全,便于使用,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管理组协商后,将有关防火间距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作详细规定,本规范不再规定。
总容积不大于1m3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通常设置2个。单罐容积小,又设置在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较小。故规定该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以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4.4.5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4.5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I级
II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m3)
6<V≤10
10<V≤20
1<V≤3
3<V≤6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20
2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12
15
其他民用建筑
10
15
6
8
主要道路路边
10
10
8
8
次要道路路边
5
5
5
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条文说明】4.4.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基本防火间距。
目前,我国各城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规模大都在5000户-7000户少数在10000户左右,个别站也有大于10000户的。根据各地运行经验,考虑方便用户、维修服务等因素,供气规模以5000户-10000户为主。该供气规模日售瓶量按15kg钢瓶计,为170-350瓶左右瓶库通常应按1.5-2天的售瓶量存瓶,才能保证正常供应,需储存250-700瓶,相当于容积为4m3-20m3的液化石油气。
本条表4.4.5液化石油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总存储容积分四档规定了不同的防火间距。与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考虑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瓶容量较小,总存瓶量也严格限制最多不大于20m3,火灾危险性较液化石油气储罐小等因素。
4.4.5注中的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具体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V=N&#8226;V&#8226;10-3
式中:V-总存瓶容积,(m3);
N-实瓶个数;
V-单瓶几何容积,15kg钢瓶为35.5L50kg钢瓶为112L。
4.4.6 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
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
【条文说明】4.4.6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四周,要尽量采用不燃材料构筑实体围墙,即无孔洞、花格的墙体。这不但有利于安全,而且可减少和防止瓶库发生爆炸时对周围区域的破坏。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通常设置在居民区内,考虑与环境协调,面向出入口(一般为居民区道路)一侧可采用不燃材料构筑非实体的围墙,如装饰型花格围墙,但面向该侧的瓶装供应站建筑外墙不能设置泄压口。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
建筑物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席穴囤Wt
10≤W<5000
15
20
25
5000≤W<20000
20
25
30
粮食土圆仓Wt
500≤W<10000
10
15
20
10000≤W<20000
15
20
25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
10
15
20
500≤W<1000
15
20
25
1000≤W<5000
20
25
30
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Wt
10≤W<5000
15
20
25
5000≤W<10000
20
25
30
W≥10000
25
30
40
木材等Vm3)
50≤V<1000
10
15
20
1000≤V<10000
15
20
25
V≥10000
20
25
30
煤和焦炭Wt
100≤W<5000
6
8
10
W≥5000
8
10
12
注:露天、半露天稻杆、芦華、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条文说明】4.5.1据调查,粮食囤垛堆场目前仍在使用,总储量较大旦多利用稻草、竹杆等可燃物材料建造,容易引发火灾。本条根据过去粮食囤垛的火灾情况,对粮食囤垛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井将粮食囤垛堆场的最大储量定为20000t根据我国部分地区粮食收储情况和火灾形势2013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也组织对粮食席茓囤、简易罩棚等粮食存放场所的防火,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定。
对于棉花堆场,尽管国家近几年建设了大量棉花储备库,但仍有不少地区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的方式储存,且储量较大,每个棉花堆场储量大都在5000t左右。麻、毛、化纤和百货等火灾危险性类同,故将每个堆场最大储量限制在5000t以内。棉、麻、毛、百货等露天或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案例和现有堆场管理实际情况,并考虑避免和减少火灾时的损失。秸秆、芦苇、亚麻等的总储量较大,且在一些行业,如造纸厂或纸浆厂,储量更大。
从这些材料堆场发生火灾的情况看,火灾具有延续时间长、辐射热大、扑救难度较大、灭火时间长、用水量大的特点,往往损失巨大。根据以上情况,为了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有利于灭火救援,将可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定为15m-40m。
对于木材堆场,采用统堆方式较多,往往堆垛高、储量大,有必要对每个堆垛储量和防火间距加以限制。但为节约用地,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如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轩可燃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且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不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确定。
关于表4.5.1的注:
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发生火灾时,较其他类别建筑的火灾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威胁大,故规定其防火间距按表4.5.1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庄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对堆场威胁也较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为防止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飞火引发可燃材料堆场火灾,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如25%
4.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条文说明】4.5.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火灾,威胁较大、辐射强度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表4.2.1中相应容量与四级建筑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30
20
15
10
5
【条文说明】4.5.3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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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用建筑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5.1.1本条对民用建筑按照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灾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绝大部分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2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建筑高度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高度,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又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保持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对应。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建筑高度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高度。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这类高层建筑有的同时具备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有的则具有较为突出的一、二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将医疗建筑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建筑。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
3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在确定是高层建筑还是单层建筑时,主要根据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部分的层数和建筑高度来确定。当难以区分建筑的主要功能,并且单层部分与多层或高层部分又没有采用防火墙分开时,则要按照多层或高层建筑的标准确定其防火要求。
4由于实际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5.1.1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5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外,裙房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的一致,如高层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一致等。当裙房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
6对于各地比较常见的小型商业建筑群或数个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组合在同一座建筑中的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单层或2层的这类建筑,当每个独立分隔的商业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300m2,各商业服务设施相互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作了分隔时,其设计可以按照本规范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确定,但室内外防用水量仍需根据该建筑的总体积按照商店的相关要求确定。对于层数大于2层或未作分隔或分隔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这类建筑,仍需按照本规范有关商店等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5.1.2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承重墙
不燃性3.00
不燃桂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1.0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可燃性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不燃性2.0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难燃性0.50
赫走道两侧的靡墙
不燃性1.0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难燃性0.25
房间隔墙
不燃性0.75
不燃性0.50
难燃性0.50
难燃性0.25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难燃性0.50
楼板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可燃性
吊顶(包栝吊顶搁栅)
不燃性0.25
难燃性0.25
难燃性0.15
可燃性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是为了便于根据建筑自身结构的防火性能来对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作出规定。同时,有了这个分级及其对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则可据此确定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
1据统计,我国住宅建筑在全部建筑中所占比例较高,住宅内的火灾荷载及引发火灾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并呈增加趋势。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比较困难,如能将火灾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内,则可有效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因此,本规范是在适当提高住宅建筑中套之间或单元之间的防火性能基础上,确定了建筑内的消防设施配置等其他相关设防要求。表5.1.2将住宅建筑单元之间和户与户之间的墙的耐火极限,在对房间隔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到与建筑内重要设备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一样。
2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十分重要,但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建筑物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对于建筑物之间火灾的相互蔓延起一定作用,但不是主要的,表5.1.2结合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和外部扑救设施配置等要求,规定了该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
35.1.2中有关构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的规定是对构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火灾荷载及其分布与火灾类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较大差异。对此,本章有关条款做了一定调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设计要求。因此,对一些特殊建筑,还需根据建筑的空间高度、室内的火灾荷载和火灾类型、结构承载情况和室内外灭火设施设置等经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45.1.2中的注2主要为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有关三、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规定协调。根据注2的规定,按照本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均可,但如要增加三级或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建筑层数,则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有关规定。《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9层。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5.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一些火灾危险性大的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埋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对其耐火等级要求高。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大的损失或人员伤亡。因此,要求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本条及本规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2重要公共建筑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需尽量减小火灾对建筑结构的危害,以便尽快恢复,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故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考虑到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虽有所差别,但裙房的耐火能力也应与主体相当,结合当前的工程实践情况,规定单层或多层的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条文说明】5.1.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在我国呈快速发展之势,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越来越多,火灾也呈多发态势,火灾后果严重。各国对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均有所区别,建筑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国现行标准按24m32m50m100m250m,新加坡规范按24m60m,英国规范按18m30m60m,美国按23m37m49m128m等分别进行规定,构件耐火、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均与建筑高度有关。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我国规范中有关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偏低。由于此类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难度巨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保证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将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从l.50h提高到2.00h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屋面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釆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条文说明】5.1.5对于不上人的屋顶,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采用不燃材料,以防止火灾蔓延。考虑到防水层的材料性能和安全要求,结合屋面板的耐火极限情祝,允许其防水层采用可燃材料。
5.1.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条文说明】5.1.6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使用这些材料。这里所指人员密集场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即: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5.1.7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当釆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5.1.7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1.8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5.1.8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其节点缝隙和明露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容易被忽视,而这些部位确实保证结构整体承载力的关键部位,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在经过防火保护处理后,该节点的耐火极限要不低于本章对该节点部位连接构件中要求耐火极限最尚者。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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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总平面布局
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肪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条文说明】5.2.1本条结合各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出了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民用建筑,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相互影响。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知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223;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手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条文说明】5.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辦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根琚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其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2本条表5.2.2的注1,主要考虑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而全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又有困难,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墙全部面积的5%时,防火间距可缩小25%。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故要求门窗洞口应错开、不应直对,以防着火时受到较强的热辐射和热对流影响。
3本条表5.2.2的注2-5考虑到建筑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诸如用地限制等具体困难,对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有条件的调整。当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超出高度较高时,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一面的影响。当两座建筑高度相同时,如果贴邻建造,防火墙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有关防火墙出屋面的规定。当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3.5m但如果相邻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建筑或两座均为高层建筑时,该间距最小要大于等于4m。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考虑较低的建筑物着火时,火势不会迅速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有必要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故规定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00h。较高一面建筑物着火时,火焰不会导致向较低一面建筑物窜出和落下,故较高建筑物可通过设置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来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最小防火间距确定为3.5m,主要为保证消防车通行的最小宽度;对于相邻建筑中存在高层建筑的情况,则要增加到4m。
本条注45中的“高层建筑”,是指在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民用建筑或相邻两座建筑均为高层民用建筑。
4本条表5.2.2的注6,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对于回字形、U型、L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本项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5本条注7,当确定新建建筑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时,可将该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视为四级后确定防火间距。
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5.2.3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通常是指10kV降压至380V的最末一级变电站。这些变电站的变压器大致在630kVA-l000kVA之间,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但大于该容量时,则应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对于预装式变电站,有干式和湿式两种,其单台变电站的电压一般在10kV10kV以下。这种装置内部结构紧凑、用金属外壳罩住,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较高。因此,此类型的变压器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比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减少一半,确定为3m规模较大的油浸式箱式变压器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仍应按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锅炉房可视为丁类厂房。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单台蒸发量在4t/h以下或额定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由于火灾危险性较小,将这样的锅炉房视为民用建筑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大于上述规模时,与工业用锅炉基本相当要求将锅炉房按照厂房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至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因火灾危险性较燃煤锅炉房大,还涉及到燃料储罐等问题,故亦要求严一些,也要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
5.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5.2.4本条主要为解决在城市用地紧张条件下小型多层建筑的布局问题。
除住宅建筑成组布置外,占地面积不大的其他类型的多层民用建筑,如办公楼、教学楼等进行成组布置的也不少。本条主要针对住宅建筑、办公楼等使用功能单一的建筑,当数座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把它视为一座建筑。允许占地面积在2500m2内的建筑成组布置时,要求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尽量不小于4m,是考虑必要的防车通行和防止火灾蔓延等要求。组与组、组与周围相邻建筑的间距,仍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等有关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
5.2.5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5.2.5对于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经协商,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进行规定,本规范未再作要求,有关间距应符合该规范的规定。
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条文说明】5.2.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由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建筑周边有相对开阔的场地,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可以减小的情况下,仍要保持其间距不能按照这些要求减小。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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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
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1500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増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2500
三级
5层
1200
四级
2层
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5.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设计中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以有利于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
虽然各国划定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各异,但都是要求在设计中将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以防火墙和防火门、窗等以及楼板分成若干防火区域,以便控制火灾蔓延。
15.3.1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规范资料,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以及灭火救援能力和建筑防火实际情况,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统一调整为1500m2。
当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时,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的火灾相互影响能受到较好的控制,故裙房的防火分区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的要求确定。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2对于住宅建筑,主要按单元进行防火分隔,一般一个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但是对于通廊式住宅建筑,由于难以按照单元将建筑分隔成若干段来控制火灾蔓延,故仍需要按照本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3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主要为水、暖、电等保障用房,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平时只有巡检人员,将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1000m2,以利于解决其安全出口布置问题。
45.3.11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增加的规定,参考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也考虑到主动防火与被动防火之间的平衡。注1中所指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其中所增面积应为建筑内某一局部位置与其它部位有防火分隔,且该局部区域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面积。
5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较大面积和较高的空间,建筑也多以单层或2层为主,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这涉及到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由于实际建筑的情况差别也较大,设计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因此,为确保这类建筑的防火安全、减少重大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当此类建筑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满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扩大时,要结合其他相关防火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规定进行充分论证。
65.3.1中“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每个楼层上釆用防火墙和楼板分隔的建筑面积,当有未封闭的开口连接多个楼层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将这些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包括各类楼梯间的建筑面积。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条文说明】5.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内连通上下楼层的开口破坏了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会导致火灾在多个区域和楼层蔓延发展。这样的开口主要有: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中庭等共享空间,贯通数个楼层,甚至从首层直通到顶层,四周与建筑物褛层的廊道、营业厅、展览厅或窗口直接连通;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也是连通上下两层或数个楼层。火灾时,这些开口是火势竖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火势和烟气会从开口部位侵入上下楼层,对人员疏散和火灾控制带来困难。因此,应对这些相连通的空间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以防止火灾通过连通空间迅速向上蔓延。
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对于中庭,考虑到建筑内部形态多样,结合建筑功能需求和防火安全要求,本条对几种不同的防火分隔物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后,一般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对于中庭部分的防火分隔物,推荐采用实体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玻璃隔墙,但防火玻璃隔墙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达到1.00h,并按照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2006进行测定。当仅采用耐火完整性达到要求的防火玻璃隔墙时,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防火玻璃进行保护。尽管规范未排除采取防火卷帘的方式,但考虑到防火卷帘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可靠性不够的问题,故规范对其耐火极限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计应注意在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置防火门,当门扇在平时需保持开启状态时,应采取措施使门扇在火灾时可以通过自动释放装置自行关闭。
本条中“中庭与周围相连通空间”的分隔方式,可以多样,部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要防止中庭周围空间的火灾和烟气通过中庭迅速蔓延。
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釆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5.3.3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是建筑内防止火灾扩大的最后一道防线,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防火门替代的部位,应该是因设置防火墙导致无法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设的洞口。采取这些措施时,要认真研究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因此,要严格控制采用非防火墙进行分隔的开口大小。对此,加拿大建筑规范规定不应大于20m2。但是,我国目前在建筑中大量采用大面积、大跨度的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进行水平防火分隔的做法,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需引起重视。有关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的开口宽度要求,见本规范第6.5.3条。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条文说明】5.3.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本身是根据现实情况对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的防火分区大小所作调整,因此,在符合本条规定条件进行调整后的防火分区大小要严格控制。
当营业厅、展览厅仅设置在多层建筑(包括与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的裙房)的首层,其他楼层用于其他用途且火灾危险性较营业厅或展览厅的小,或所在建筑本身为单层建筑时,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均具有较好的条件,且营业厅和展览厅需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分开设置各自的疏散设施,将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调整为10000m2。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场所的防火分区尽管增大了,但区域内的疏散距离仍应满足本规范第5.5.17条的规定。
当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本条规定允许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可以扩大的条件,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与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有关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可作调整的要求无关。也即,当按本条要求进行设计时,这些场所必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能再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也不能再增加一倍。
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提出了比较严格的防火分隔规定,以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大量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问题。
本条所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它配套服务面积。为适应各类建设工程的需要,在遵循该原则且地下商店内部防火分区划分符合本规范要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时,可以采取规范提出的措施进行局部连通。当然,实际中不限于这些措施,其他能够确保火灾不会通过连通空间蔓延的方式,也可采用。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釆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条文说明】5.3.6本条确定的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其主要特征为:零售、餐饮和娱乐等中小型商业设施或商铺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一般两端均有开放的出入口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排烟条件,步行街两侧均为建筑面积较小,一般不大于300m2的商铺,供人们进行购物、餐饮、娱乐、美容、憩息等。一旦该商业街没有顶棚,则通过顶棚连接的建筑体就能成为相互独立且相邻的多座不同建筑。其核心为:商业街两侧的建筑不会因相互间的步行街上部设置了顶棚而明显增大了火灾蔓延的危险,也不会导致火灾烟气在该空间内明显积聚。因此,其防火设计有别于建筑内的中庭。
为阻止步行街两侧商铺发生的火灾沿着步行街水平或竖向蔓延,预防步行街自身空间内发生火灾,确保人员疏散时步行街的顶棚不垮塌,本条参照两座相邻建筑的要求规定了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两侧商铺相对面的距离和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端部开口宽度、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防止下一层火灾竖向蔓延的要求等。
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与商业建筑内的中庭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旦去除连接商业街两边建筑的顶棚后,这些建筑是各自独立的;而中庭则不能。因此,为满足这样一个要求,规范要求步行街的端部各层要尽量不封闭;如需要封闭,则每层均要设置开口或窗口与外界直接连通,不能设置商铺或采用其他方式封闭。因此,除步行街端部各层商铺或建筑间的分隔距离要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要使在端部外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的开口面积不小于这一楼层外墙面积的一半,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至于要求步行街的长度尽量控制在300m以内,主要为防止火灾一旦失控导致过火面积过大;另外,灭火救援时,消防人员必须进入建筑内,但火灾中的烟气大、能见度低且敷设水带距离长也不利于有效供水和消防人员安全进出,故控制这一长度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与步行街相连的商业设施内一旦发生火灾,要釆取措施尽量把火灾控制在着火房间内,限制火势向步行街蔓延。主要措施有:商业设施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墙体和门要具有一定的耐火极限,商业设施相互之间釆用防火隔墙或防火墙分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步行街内的排烟,要求通过在各层回廊上部及顶棚上的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设施进行。当顶棚上采用自然排烟,而回廊区域采用机械排烟时,应合理设计排烟设施的控制顺序,使两者不能同时进行排烟,以保证排烟效果。同时,要尽量加大步行街上部可开启的自然排烟口的面积,如高侧窗或自动开启排烟窗等。为确保室内步行街可以作为安全疏散区,该区域内的排烟十分重要,这首先要确保该步行街各层楼板上的开口要尽量大,除商铺外设置必要的廊道和连接步行街两侧的天桥外,不应设置其他设施或楼板,本规范总结实际工程建设情况,并为满足防止烟气在各层积聚蔓延的需要,确定了楼板上的开口率不小于37%。此外,为确保排烟的可靠性,要求该步行街上部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为保证有效排烟,要求在顶棚上设置的自然排烟设施,要尽量采用常开的排烟口,当采用平时需粟关闭的常闭式排烟口时,既要设置能在火灾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开启的装置,还要设置能人工手动开启的装置。本条确定的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与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尽管步行街满足规定条件时,步行街两侧商业设施内的人员可以通至步行街进行疏散,但步行街毕竟不是室外的安全区域,因此比照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的疏散距离,并考虑步行街的空间高度相对较高的特点,规定了通过步行街到达室外安全区域的步行距离。同时设计时,要尽可能将两侧建筑中的安全出口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使人员不必经过步行街而直接疏散至室外。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7-5-2 21: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5.4平面布置
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条文说明】5.4.1民用建筑的功能多样往往有多种用途或能的空间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要求也各木相同,通接照本规范1.0.4条的要求进行分隔;当相互间的火灾危险性差别较大时各自的疏散设施也需尽量分开设置,如商业经营与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单一功能的建筑内也存在多种用途的场所,这些用途间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不一样。通过合理组合布置建筑内不同用途的房间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空间相对集中并方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或将这样的空间布置在对建筑结构、人员疏散影响较小的部位等等,以尽量降低火灾的危害。设计需结合本规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和建筑创意等因素,科学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间。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条文说明】5.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需要考虑其使用功能和人员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应在民用建筑内布置生产车间、库房。本条中的库房主要为与所在建筑使用功能无关的库房,不包括商店、展览、宾馆、办公等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库房。除本规范规定的为生产、储存管理直接服务的小型用房外,民用功能的场所也不能布置在厂房或仓库建筑内。
易燃、易爆物品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销售,火灾或爆炸的后果较严重,对存放或销售这些物品的建筑的设置位置要严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公安部令第18号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品。本条规定主要指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与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写字楼的下部等,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此类物品的建筑。
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条文说明】5.4.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
商店、展览厅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主要有:香水、花露水、定型发胶、白油、树脂和影写版油墨、火补胶、橡胶水、打字蜡纸、改正液、染皮鞋水、照像红碘水、塑料印油、油漆及其稀料、酒精度大于等于38度的白酒、煤油、乒乓球和眼镜架等赛璐珞制品、漆纸漆布、火柴等。一次性打火机、打火机气体充装罐、卡式炉气体罐和杀虫剂气溶胶罐等。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萣: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吋,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5.4.4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儿童、婴幼儿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大部分还需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有关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还应符合现行疔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的规定。鉴于婴幼儿、少儿的疏散能力,根据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使用特点和情况,为保护该类场所的人员在火灾时的安全,作了本条规定。有关儿童、幼儿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主要指年龄在6-12周岁男女孩童,“儿童活动场所”包括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艺场所、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商店、写字楼等建筑的上部楼层设置这些场所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条文说明】5.4.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病房楼内的火灾荷载大、大多数人员行为能力受限,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更高。此外,烟气也是火灾中致人死亡的重要因素。根据近些年的医院火灾情况,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病房楼的每个防火分区还需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一步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区域内,并有效地减小烟气的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病房楼内每个护理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医院差别较大,一般每个护理单元的护理床位数为40床-60床,建筑面积约1200m2-1500m2个别达2000m2包括护士站、重症监护室和活动间等。因此,本条要按护理单元再做防火分隔,没有按建筑面积进行规定。
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条文说明】5.4.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学校、食堂、菜市场等建筑,均系人员密集的场所、人员组成较复杂,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建筑耐火等级较低时,其层数不宜过多,以利人员安全疏散。这些建筑原则上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筑,但我国地域广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建筑面积小的这类建筑的建设需要,允许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釆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觌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8条的规定
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
【条文说明】5.4.7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均为大量人员集中的场所,人群构成也比较复杂,既有青壮年,也有儿童和老年人,其消防安全疏散也需要重点考虑。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考虑到这些场所在使用时,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可能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部疏散楼梯是仅供这些场所使用的。
5.4.8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5.4.8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观众厅、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建筑的首层或较低的模层,有的设在建筑的上部或顶层。设置在上部或顶层的,会给灭火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使人员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完毕,尽量不与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本条中的“观众厅”是指设有固定坐席,并供人们观看演出、影视用的空间,包括剧场、电影院、礼堂和报告厅的观众厅。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4.9本条第1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本条中的“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即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当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将多个建筑面积小于200m2的房间合在一起,并看作一个厅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5.4.10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灾和烟气蔓延至住宅部分。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一般需独立建造。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和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连通。在水平方向,一般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竖向,一般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间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部在建筑的上、下层间蔓延的构造,需要满足一定的耐火性能要求。根据有关外墙火灾蔓延试验情况,火焰通过门、窗等洞口向外蔓延受到室内火灾荷载及布置情况、开口条件等因素影响,向上蔓延的高度可达到4m-6m,甚至更高。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在没有进行合理分隔等情况下,建筑中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原则上要与该建筑合建的其他功能的防火要求一致,如分别按不同功能的要求进行设计,则住宅部分的要求往往较低,而与其合建的其他功能部分的火灾规模较大,开口之间如距离太小则不能有效阻止火灾的蔓延。有关建筑的防火挑檐和上下窗间墙的要求,见本规范第6.2.5条。
本条中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的高度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的高度之和。“各自的建筑高度”对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有关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规范的附录A。
本条第3款确定的设计原则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17条表5.5.17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条文说明】5.4.1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参照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由于该建筑本身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设计,因此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庄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8226;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8226;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5.4.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其工作压力较高(一般为1kg/cm2-13kg/cm2),蒸发量较大(1t/h-30t/h,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设计要尽量单独设置。
由于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越来越大,而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又存在较大火灾危险、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也较大,因而应严格控制。对此,原国家劳动部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的蒸发量和蒸汽压力规定: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必须小于l0t/h,额定蒸汽压力必须小于1.6MPa;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中间楼层或顶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4t/h,额定蒸汽压力不应大于1.6MPa,必须釆用油或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的锅炉房,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不应大于95℃并有超温报警装置,用时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在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也有较详细的规定。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但干式或非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文未作限制。但干式变压器工作时易升溫,温度升高易着火,故应在专用房间内做好室内通风排烟,并应有可靠的降温散热措施。
2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受条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其他建筑内时,需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锅炉具有爆炸危险,不允许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邻。
目前,多数手烧锅炉己被快装锅炉代替,并且逐步被燃气锅炉替代。在实际中,快装锅炉的火灾后果更严重,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对建筑危害严重且不易扑救的部位。对于燃气锅炉,由于燃气的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而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故规定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燃气不得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室)内。
油浸变压器由于存有大量可燃油品,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围的火灾。
3对于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建筑内设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等房间也要相应地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可以设置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则应设置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
本条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达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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