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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导体选择
7.3.1 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7.3.2 照明配电线路应按负荷计算电流和灯端允许电压值选择导体截面积。 7.3.3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7.3.4 接地线截面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4 照明控制
7.4.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7.4.2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4.3旅馆的每间(套)客户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7.4.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7.4.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7.4.6房间或场所装设的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3.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能分组。 7.4.7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2.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 3.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4.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 8照明管理与监督
8.1维护与管理
8.1.1 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8.1.2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 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 3 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 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8.1.3 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8.2实施与监督
8.2.1工程设计阶段,照明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自审、自查。 8.2.2建筑装饰装修照明设计应按标准审查。 8.2.3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机构按设计监理。 8.2.4竣工验收阶段应按本标准规定验收。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A.0.1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 1 UGR应按A.0.1公式计算: 式中 Lb ——背景亮度(cd/m2) La ——观察者方向每个灯具的亮度(cd/m2) w ——每个灯具发光部份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sr); P ——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2 A.0.1式中的各参数应按下列公式和规定确定: 1)背景亮度Lb应按A.0.1-1式确定: Lb=Ei/π (A.0.1-1) 式中 Ei——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此计算一般用计算机完成。 2)灯具亮度La应按A.0.1-2式确定: 式中 Ia——观察者眼睛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A·cosa ——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m2); a——灯具表面法线与观察者眼睛方向所夹的角度(°)。 3)立体角w应按A.0.1-3式确定: w=AP/r2 (A.0.1-3) 式中AP ——灯具发光部件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 r ——灯具发光部件中心到观察者眼睛这间的距离(m)。 4)古斯位置指数P应按图 A.0.1生成的H/R和T/R的比值由表 A.0.1确定。 图A.0.1 以观察者位置为原点的位置指数坐标系统(R,T,H),对灯具中心生成H/R和T/R的比值 A.0.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 1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适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2 适用于灯具发光部份的对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为0.1sr>w>0.0003sr的情况; 3 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 4 灯具为双对称配光; 5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2m, 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5m ; 6 观测位置一般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 7 房间表面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