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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室外体育场地的眩光值(GR)计算 1 GR的计算应按B.0.1公式计算 式中 Lvl ——由灯具发出的光直接射向眼睛所产生的光幕亮度(cd/m2); Lve ——由环境引起直接入射到眼睛的光所产生的光幕亮度(cd/m2); 2 B.0.1式中的各参数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1) 由灯具产生的光幕亮度应按B.0.1-1式确定: (B.0.1-1) 式中 Eeyei—— 观察者眼睛上的照度,该照度是在视线的垂直面上,由i个光源所产生的照度(lx); Θi—— 观察者视线与i个光源入射在眼睛上的方向所形成 的角度(0); n —— 光源总数。 2) 由环境产生的光幕亮度应按(B.0.1-2)式确定: LVE = 0.035 Lav (B.0.1-2) 式中Lav—— 可看到的水平照射场地的平均亮度(cd/m2) 2) 平均亮度Lav应按B.0.1-3式确定: 式中 Ehorav —— 照射场地的平均水平照度(lx); P——漫反射时区域的反射比;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2.jpg ——1个单位立体角(sr)。 B.0.2 眩光值(GR)的应用条件 1 本计算方法用于常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均匀度的室外体育场地的各种照明布灯方式; 2 用于视线方向低于眼睛高度; 3 看到的背景是被照场地; 4 眩光值计算用的观察者位置可采用计算照度用的网格位置,或采用标准的观察者位置; 5 可按一定数量角度间隔(50 。。。。。。。。。。。。。。。。。 450)转动选取一定数量观察方向。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语说明如下: 1) 表明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表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采用“符合下列规定”、“遵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写法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