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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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5 21: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7.5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条文说明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 本条对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时各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做出规定。
3.7.2 非火灾状态且保证主电源供电的前提下,基于资源共享和节能降耗等因素考虑,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为人员提供辅助疏散照明。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3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蓄电池电源转换和灯具应急启动的控制原则。
3.7.4 本条规定了系统手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的设计要求。
3.7.5 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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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5 21: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3.8 备用照明设计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条文说明

3.8 备用照明设计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也就是说备用照明不应代替消防应急照明。
3.8.2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工作所需的照度要求,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在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转入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



张培哲 | 2020-2-5 21: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4 施工

4.1 一般规定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4.3 布线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5 灯具安装


张培哲 | 2020-2-5 21: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4.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4.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 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齐全;
    3 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4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5 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6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4.1.5 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4.1.6 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1.7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2 相关人员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检查并记录。
4.1.4 严格按照经相关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系统的施工,是保障系统安装质量和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5 本条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施工和设计变更、各施工工序完成和交接、安装质量检查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
4.1.6 为保障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符合本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对系统部件选型和设置的符合性做出相应规定。
4.1.7 本条规定了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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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5 21: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4.2.1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4.2.2 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4.2.3 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2.4 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条文说明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4.2.1 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的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4.2.2 应检查各系统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蓄电池(组)是否与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致,产品外观是否与检验报告中的照片一致,以证明该产品通过国家检验机构的检验,其中任一项内容不符就无法说明产品性能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应核对产品的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证书内容相符,并检查产品是否贴有相关认证标识。



张培哲 | 2020-2-5 21: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4.3 布线

4.3.1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 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3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4.3.2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3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3.4 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4.3.5 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4.3.6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3.7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4.3.8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9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3.10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3.11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4.3.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3.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3.14 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4.3.15 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管应入盒并固定。
4.3.16 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4.3.17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4.3.18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条文说明

4.3 布线
4.3.1 本条规定了系统供配电线路、系统通信线路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的防护要求。
    为了防止系统线路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受到机械损伤,系统线路敷设时应根据不同的敷设方式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由于矿物绝缘类电缆带有铠装外套,具有一定的机械防护能力,因此该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4.3.2 管路在明敷时,线路和管路存在一定的重量,为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管路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的规定。
4.3.3 管路暗敷时,为了减少火灾产生的火焰和高温对系统线路正常工作的影响,管路应敷设在不燃性建筑结构体内,且埋深不应小于30mm。
4.3.4 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管路,管路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4.3.5 在潮湿、多尘或者地面上敷设时,为了避免环境中水汽和灰尘进入管路腐蚀线路、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的管口和管子的连接处应做密封和防腐处理。
4.3.6 为防止管路太长或者弯头太多,不利于在管路中穿线,管路敷设时应在相应部位装设接线盒。
4.3.7 为了防止因管路与接线盒连接不牢固造成导线外漏,对管路和接线盒的连接做出相应规定;为了防止金属管路端口的毛刺在线路敷设过程中损坏导线绝缘护套,要求金属管路入盒的内侧应加装护口。
4.3.8 为增加槽盒的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槽盒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要求。
4.3.9 为保证槽盒的安装质量,便于日常维护,对槽盒接口和槽盖的安装做出相应要求。
4.3.10 线路敷设时,应按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线缆的选型进行核查。
4.3.11 管路或槽盒中的积水会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或槽盒内的杂物不清理干净,不便于穿线,而且极易在布线过程中损坏线缆的绝缘护套。
4.3.12 为了避免不同类别的线路相互干扰,影响线路的正常工作,除经设计验证的线路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3.13 线缆的接头位于管内或槽内时,由于受连接工艺的限制会影响线路的机械强度和线路的绝缘性能,同时也不利于线路的日常维护,因此,要求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采用可靠工艺连接。
4.3.14 多尘、潮湿场所中,环境中的水汽、粉尘会侵蚀裸露的导体或端子,降低线路连接的可靠性和绝缘性能,因此这些场所设置的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需要进行防腐蚀和防潮处理;接线盒是系统部件之间电气连接的主要配件,为保障系统部件整体电气连接的可靠性,接线盒的IP防护等级应与系统部件等同要求。
4.3.15 为了便于线路与系统部件的连接,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引致系统部件的防护管路可以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同时为了保证防护管路整体的强度要求,对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的长度作出相应的限制。
4.3.16 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系统线路,线缆在跨越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并在变形缝的两侧固定。
4.3.17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是检验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用工程技术标准,因此,系统布线除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4.3.18 系统线路的绝缘性能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线路敷设结束后,应对系统线路的每个回路进行绝缘性能测试,回路的绝缘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应排查并解决布线环节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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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5 21: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4.1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 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 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 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2 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
(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4.4 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
(组)的作业空间。
4.4.5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条文说明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4.1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要求。
      2 在轻质墙上安装时,由于设备有一定的重量,因此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3 落地安装时,应高出低坪100mm~200mm,以便于防潮防水;
      4 火灾发生时,水灭火系统动作释放的水介质极易流进电气竖井中,为了防止水介质顺着管线流进设备中,对设备造成损坏,在电气竖井中设置的设备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 设备应有保护接地,接地应有明显标志以便于日常维护。
4.4.2 基于运输的安全性考虑,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与自带的蓄电池组可能需要分别运输、现场安装,在现场安装时应仔细核对设计文件和产品的检验报告,核查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和容量是否与检验报告、设计文件描述的一致,蓄电池的安装环境是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为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条件下供电的可靠性,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防止插头意外脱落影响控制器的正常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电源和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4.4.4 集中电源采用落地方式安装时,应保留足够的安装和维护空间。
4.4.5 为了保障设备接线的可靠性,并便于日常维护,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要求。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4.5 灯具安装

I 一般规定

4.5.1 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4.5.2 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 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 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 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
    2 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4.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II 照明灯安装

4.5.6 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4.5.7 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 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4.5.8 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III 标志灯安装

4.5.9 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4.5.10 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 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 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4.5.12 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4.5.13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 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条文说明

4.5 灯具安装
I 一般规定

4.5.1 火灾发生时,为避免灯具因固定部件燃烧而意外脱落,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烧墙体或不燃烧装修材料上;同时,为了不影响灯具的功能,灯具安装后的位置应是固定的,不能安装在移动部件上。
4.5.2 灯具安装后,不能影响疏散通道的宽度,也不能成为人员通行的障碍物,灯具突出墙面、地面的高度均应符合相关规定;灯具安装时,应确保照明灯照射范围内、疏散路径上的人员与标志灯的视角范围内无固定、移动的遮挡物,同时为了便于灯具的日常维护,应确保灯具的指示灯位于便于观察的方位。
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安装方式。标志灯采用嵌顶方式安装时,位于不同位置的人员可能因视角不同,不能完全看到标志灯的指示信息;同时,标志灯过于贴近顶棚,火灾初期产生烟雾很容易对标志灯的标志信息造成遮挡、影响人员的准确识别。灯具采用吊顶方式安装时,为了避免灯具因安装不牢固而意外脱落,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 灯具在疏散走道、通道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可采用壁挂或嵌入方式安装。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为了避免灯具刮伤过往的行人,应确保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没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为了避免灯具影响人员的正常通行或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搬运物品时损坏灯具,灯具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4.5.5 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灯具可以采用插头方式连接;但是,为了避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非维护人员随意拔出插头,影响灯具的正常运行,插头与插座之间应采取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

II 照明灯安装

4.5.6~4.5.8 为了保证照明灯的光线能够有效覆盖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地面,照明灯宜采用顶部安装方式;受安装条件的限制,灯具也可以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墙面或柱面上。由于距地面1m~2m的高度是人员的视线高度范围,为了避免照明灯的光线直接照射到人眼产生眩光,影响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照明灯不能安装在距地面1m~2m的高度范围内。照明灯在墙面或柱面上安装时,可采用高位或低位两种安装方式:采用高位安装方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m;采用低位安装方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且应确保照明灯的光线直接照射到地面上。
III 标志灯安装

4.5.9 标志灯的标志面板与疏散方向垂直,有利于在疏散走道、通道上的人员正视标志灯的标志面、准确识别标志灯的疏散指示信息。
4.5.10 为了确保出口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内,同时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对出口标志灯的安装作出相应要求;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展览厅、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等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6m,同时考虑到该类场所日常物品搬运的需求,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3m。
4.5.11 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的安装要求。
    1 各疏散区域的方向标志灯安装时,应按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核对每个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对于需要按照不同疏散指示方案改变疏散指示方向的疏散走道、通道,应核对是否设置了具有双向箭头的方向指示灯,且灯具的双向箭头能否按不同的疏散指示方案分别指向相应的疏散方向。
    2、3 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气遮挡标志灯,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距地面高度小于1m的墙面或柱面上;当疏散走道、通道两侧无维护结构时,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上方,为了确保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内,同时考虑到火灾产生烟气沉降等因素,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 为了便于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设置的方向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的侧边时,为了便于人员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在疏散走道上方应增设方向标志灯,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中间位置时,疏散通道上方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采用双面方向标志灯。
    6 标志灯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安装时,为了保证人员对疏散路径的正确识别,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为了防止地面产生的积水侵蚀标志灯及其内部电子器件,导致标志灯表面破损或影响标志灯的正常工作,标志灯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且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本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5.12 为了便于疏散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处的楼层位置,指示楼层位置信息的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每层楼梯间朝向梯面的正面墙上,且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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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5 21: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5 系统调试

5.1 一般规定
5.2 调试准备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张培哲 | 2020-2-5 21: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5.1.2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2 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 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5.1.3 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5.1.4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编制调试方案,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5.1.2 系统的调试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的功能调试:首先对组成系统的各个部件全数进行主要功能检查,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相关规定;之后依据设计文件对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系统调试过程中,对于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产品应进行更换,对于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系统功能整改后,应重新进行调试。
5.1.3 在部件调试或者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可能会对系统线路进行短路、断路处理;同时为了防止系统部件的误动作,还会切断部分系统部件之间的连接,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5.1.4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并将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提交建设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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