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 【最新】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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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7 11: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3.7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7.1 建筑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居民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9 其他用水量。
3.7.2 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住宅的居住人数和本标准表3.2.1规定的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7.3 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本标准表3.2.2中的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7.4 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取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
    2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自行加压供给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的设计补水量;设计补水量不宜大于建筑物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且不得小于建筑物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
    3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网直接供水,又有自行加压供水时,应按本条第1款、第2款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自的设计流最后,将两者叠加作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
3.7.5 住宅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1 根据住宅配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使用人数、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下式计算出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式中:Uo——生活给水管道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qL——最高用水日的用水定额,按本标准表3.2.1取用[L/(人·d)];
          m——每户用水人数;
          Kh——小时变化系数,按本标准表3.2.1取用;
          NG——每户设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数;
          T——用水时数(h);
          0.2——一个卫生器具给水当量的额定流量(L/s)。
    2 根据计算管段上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可按下式计算得出该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的同时出流概率:


    式中:U——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同时出流概率(%);
          αc——对应于Uo的系数,按本标准附录B中表B取用;
          Ng——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3 根据计算管段上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同时出流概率,可按下式计算该管段的设计秒流量:


    式中:qg——计算管段的设计秒流量(L/s)。当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超过本标准附录C表C.0.1~表C.0.3中的最大值时,其设计流量应取最大时用水量。
    4 给水干管有两条或两条以上具有不同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的给水支管时,该管段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Uo——给水干管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Uoi——支管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Ngi——相应支管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3.7.6 宿舍(居室内设卫生间)、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门诊部、诊疗所、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站、航站楼、会展中心、教学楼、公共厕所等建筑的生活给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g——计算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L/s);
          Ng——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α——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应按表3.7.6采用。

表3.7.6 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值(α值)

3.7.7 按本标准式(3.7.6)进行给水秒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当计算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时,应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采用;
    3 有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管段,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当量均以0.5计,计算得到的qg附加1.20L/s的流量后为该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
    4 综合楼建筑的α值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3.7.8 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工业企业的生活间、公共浴室、职工(学生)食堂或营业餐馆的厨房、体育场馆、剧院、普通理化实验室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g——计算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L/s);
          qgo——同类型的一个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L/s);
          no——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bg——同类型卫生器具的同时给水百分数,按本标准表3.7.8-1~表3.7.8-3采用。

表3.7.8-1 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

    注:1 表中括号内的数值系电影院、剧院的化妆间、体育场馆的运动员休息室使用。
           2 健身中心的卫生间,可采用本表体育场馆运动员休息室的同时给水百分率。

表3.7.8-2 职工食堂、营业餐馆厨房设备同时给水百分数(%)

    注:职工或学生饭堂的洗碗台水嘴,按100%同时给水,但不与厨房用水叠加。
表3.7.8-3 实验室化验水嘴同时给水百分数(%)

3.7.9 按本标准式(3.7.8)进行给水秒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大便器自闭式冲洗阀应单列计算,当单列计算值小于1.2L/s时,以1.2L/s计;大于1.2L/s时,以计算值计。
3.7.10 综合体建筑或同一建筑不同功能部分的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同建筑(或功能部分)的用水高峰出现在同一时段时,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应采用各建筑或不同功能部分的设计秒流量的叠加值;
    2 当不同建筑或功能部分的用水高峰出现在不同时段时,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应采用高峰时用水量最大的主要建筑(或功能部分)的设计秒流量与其余部分的平均时给水流量的叠加值。
3.7.11 建筑物内生活用水最大小时用水量,应按本标准表3.2.1和表3.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3.7.12 住宅的入户管,公称直径不宜小于20mm。
3.7.13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宜按表3.7.13采用。

表3.7.13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

3.7.14 给水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i——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kPa/m);
              dj——管道计算内径(m);
              qg——计算管段给水设计流量(m3/s);
              Ch——海澄-威廉系数,其中:
                各种塑料管、内衬(涂)塑管Ch=140;
                铜管、不锈钢管Ch=130;
                内衬水泥、树脂的铸铁管Ch=130;
                普通钢管、铸铁管Ch=100。
3.7.15 生活给水管道的配水管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按管道的连接方式,采用管(配)件当量长度法计算。当管道的管(配)件当量长度资料不足时,可根据下列管件的连接状况,按管网的沿程水头损失的百分数取值:
    1 管(配)件内径与管道内径一致,采用三通分水时,取25%~3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15%~20%;
    2 管(配)件内径略大于管道内径,采用三通分水时,取50%~6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0%~35%;
    3 管(配)件内径略小于管道内径,管(配)件的插口插入管口内连接,采用三通分水时,取70%~8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5%~40%;
    4 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可按本标准附录D确定。
3.7.16 给水管道上各类附件的水头损失,应按选用产品所给定的压力损失值计算。在未确定具体产品时,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住宅入户管上的水表,宜取0.01MPa;
    2 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的水表,在生活用水工况时,宜取0.03MPa;在校核消防工况时,宜取0.05MPa;
    3 比例式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宜按阀后静水压的10%~20%确定;
    4 管道过滤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取0.01MPa;
    5 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应按相应产品测试参数确定。


条文说明


3.7.1 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日常用水量。
3.7.4 高层建筑的室内给水系统,一般都是低层区由室外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室外给水管网水压供不上的楼层,由建筑物内的加压系统供水。加压系统设有调节贮水池,其补水量经计算确定,一般介于平均时流量与最大时流量之间。所以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秒流量,就由直接供水部分的设计秒流量加上加压部分的补水流量组成。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采用叠压供水时,给水引入管应取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当建筑物既有叠压供水、又有自行加压供水时,应按本条第1款、第2款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自的设计流量后,将两者叠加作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
3.7.5 本条是对住宅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的计算步骤及方法做出规定。
    1、2 住宅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按用水特点为分散型,其用水特点是用水时间长,用水设备使用情况不集中,卫生器具的同时出流百分数(出流率)随卫生器具的增加而减少;而对分散型中的住宅的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采用了以概率法为基础的计算方法。式(3.7.5-1)和式(3.7.5-2)分子中需乘以100,才与附录C中U和Uo相吻合。
    3 为了计算快速、方便,在计算出Uo后,即可根据计算管段的Ng值从附录C计算表中直接查得给水设计秒流量qg,该表可用内插法。
    4 式(3.7.5-4)是概率法中的一个基本公式,也就是加权平均法的基本公式,使用本公式时应注意:本公式只适用于各支管的最大用水时发生在同一时段的给水管道。而对最大用水时并不发生在同一时段的给水管道,应将设计秒流量小的支管的平均用水时平均秒流量与设计秒流量大的支管的设计秒流量叠加成干管的设计秒流量。
3.7.6 宿舍(居室内设卫生间)、旅馆、酒店式公寓、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等建筑生活用水特点是用水时间长,用水设备使用情况不集中,采用平方根法计算。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就不能将其折算给水当量直接纳入计算,而只能将计算结果附加1.20L/s流量后作为给水管段的设计流量。
    综合楼建筑的α值按下式计算:


3.7.8 将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归为用水密集型建筑。其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随器具数增多而减少。实际应用中,需根据用水集中情况、冷热水是否有计费措施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值。
    宿舍设有集中卫生间时,可按表1选用。

表1 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


3.7.10 秒流量叠加不是将各建筑和各功能部分的设计秒流量直接简单相加,应该是将相同类型建筑或功能部分(采用同一秒流量计算公式视为同一类型)的卫生器具总数汇总起来,分别按当量法或同时使用百分数法计算各自的设计秒流量,然后将不同类型的给水秒流量相加为总的设计秒流量。
3.7.11 本条规定了生活用水最大小时用水量按本标准表3.2.1和表3.2.2中的最高日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和小时变化系数经计算确定,以便确定调节设备的进水管径等。
3.7.12 本条住宅的入户管径不宜小于20mm,这是根据住宅户型和卫生器具配置标准经计算而得出的。
3.7.14 海澄-威廉公式是目前许多国家用于供水管道水力计算的公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可以利用海澄-威廉系数的调整,适应不同粗糙系数管道的水力计算。
3.7.15 给水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当管件的内径与管道的内径在接口处一致时,水流在接口处流线平滑无突变,其局部水头损失最小。当管件的内径大于或小于管道内径时,水流在接口处的流线都产生突然放大和突然缩小的突变,其局部水头损失约为内径无突变的光滑连接的2倍。所以本条只按连接条件区分,而不按管材区分。
    本条提供的按沿程水头损失百分比取值,只适用于配水管,不适用于给水干管。
    配水管采用分水器集中配水,既可减少接口及减小局部水头损失,又可削减卫生器具用水时的相互干扰,获得较稳定的出口水压。
3.7.16 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应包括第一阀瓣开启压力和第二阀瓣开启压力加上水流通过倒流防止器过水通道的局部水头损失。由于各生产企业的产品参数不一,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局部水头损失都不一样,设计选用时要求提供经权威测试机构检测的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曲线。
    真空破坏器的水头损失值,也应经权威测试机构检测的参数作为设计依据。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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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水箱、贮水池

3.8.1 生活用水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的结构形式、设置位置、构造和配管要求、贮水更新周期、消毒装置设置等应符合本标准第3.3.15条~第3.3.20条和第3.13.11条的规定;
    2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采取防冻、隔热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不宜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 当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大于50m3时,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能独立运行的两格;
    5 水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水箱底与房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6 供水泵吸水的水池(箱)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3.8.2 无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可设置吸水井,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水泵3min的设计流量。吸水井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8.1条的规定。
3.8.3 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3.8.4 生活用水高位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城镇给水管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宜按用水人数和最高日用水定额确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时用水量的50%;
    2 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面计)应满足最高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宜采取局部增压措施。
3.8.5 生活用水中间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水箱的设置位置应根据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管材和附件的承压能力、上下楼层及毗邻房间对噪声和振动要求、避难层的位置、提升泵的扬程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应按水箱供水部分和转输部分水量之和确定;供水水量的调节容积,不宜小于供水服务区域楼层最大时用水量的50%;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应按提升水泵3min~5min的流量确定;当中间水箱无供水部分生活调节容积时,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宜按提升水泵5min~10min的流量确定。
3.8.6 水池(箱)等构筑物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和信号装置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设置和管道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3.16条~第3.3.20条等有关防止水质污染的规定;
    2 进、出水管应分别设置,进、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
    3 当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进水时,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控制阀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当采用直接作用式浮球阀时,不宜少于2个,且进水管标高应一致;
    4 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在各个水箱进水管上宜装设电讯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5 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排泄水池(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溢流管出口端应设置防护措施;
    6 泄水管的管径应按水池(箱)泄空时间和泄水受体排泄能力确定;当水池(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
    7 低位贮水池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高位水箱和中间水箱宜设置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其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8 通气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通气管的管口应设置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3.8.1 生活用水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的结构形式、设置位置、构造和配管要求、贮水更新周期、消毒装置设置等应符合本标准第3.3.15条~第3.3.20条和第3.13.11条的规定;
    2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采取防冻、隔热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不宜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 当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大于50m3时,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能独立运行的两格;
    5 水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水箱底与房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6 供水泵吸水的水池(箱)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3.8.2 无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可设置吸水井,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水泵3min的设计流量。吸水井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8.1条的规定。
3.8.3 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3.8.4 生活用水高位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城镇给水管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宜按用水人数和最高日用水定额确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时用水量的50%;
    2 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面计)应满足最高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宜采取局部增压措施。
3.8.5 生活用水中间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水箱的设置位置应根据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管材和附件的承压能力、上下楼层及毗邻房间对噪声和振动要求、避难层的位置、提升泵的扬程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应按水箱供水部分和转输部分水量之和确定;供水水量的调节容积,不宜小于供水服务区域楼层最大时用水量的50%;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应按提升水泵3min~5min的流量确定;当中间水箱无供水部分生活调节容积时,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宜按提升水泵5min~10min的流量确定。
3.8.6 水池(箱)等构筑物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和信号装置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设置和管道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3.16条~第3.3.20条等有关防止水质污染的规定;
    2 进、出水管应分别设置,进、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
    3 当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进水时,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控制阀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当采用直接作用式浮球阀时,不宜少于2个,且进水管标高应一致;
    4 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在各个水箱进水管上宜装设电讯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5 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排泄水池(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溢流管出口端应设置防护措施;
    6 泄水管的管径应按水池(箱)泄空时间和泄水受体排泄能力确定;当水池(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
    7 低位贮水池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高位水箱和中间水箱宜设置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其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8 通气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通气管的管口应设置防护措施。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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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增压设备、泵房

3.9.1 生活给水系统加压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的规定;
    2 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
    3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4 生活加压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水泵宜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5 水泵噪声和振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9.2 建筑物内采用高位水箱调节的生活给水系统时,水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时用水量。
3.9.3 生活给水系统采用变频调速泵组供水时,除符合本标准第3.9.1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水泵组供水能力应满足系统设计秒流量;
    2 工作水泵的数量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和水泵高效区段流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
    3 变频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4 变频调速泵组宜配置气压罐;
    5 生活给水系统供水压力要求稳定的场合,且工作水泵大于或等于2台时,配置变频器的水泵数量不宜少于2台;
    6 变频调速泵组电源应可靠,满足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3.9.4 生活给水系统采用气压给水设备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压水罐内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管网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
    2 气压水罐内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使管网最大水压处配水点的水压大于0.55MPa。
    3 水泵(或泵组)的流量(以气压水罐内的平均压力计,其对应的水泵扬程的流量),不应小于给水系统最大小时用水量的1.2倍。
    4 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q2——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m3);
          qb——水泵(或泵组)的出流量(m3/h);
          αa——安全系数,宜取1.0~1.3;
          nq——水泵在1h内的启动次数,宜采用6次~8次。
    5 气压水罐的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q——气压水罐总容积(m3);
          Vq1——气压水罐的水容积(m3),应大于或等于调节容量;
          αb——气压水罐内的工作压力比(以绝对压力计),宜采用0.65~0.85:
          β——气压水罐的容积系数,隔膜式气压水罐取1.05。
3.9.5 水泵宜自灌吸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从水池吸水的吸水管;
    2 吸水管内的流速宜采用1.0m/s~1.2m/s;
    3 吸水管口宜设置喇叭口;喇叭口宜向下,低于水池最低水位不宜小于0.3m;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被吸入的措施;
    4 吸水管喇叭口至池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8倍吸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0.1m;吸水管喇叭口边缘与池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5倍吸水管管径;
    5 吸水管与吸水管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3.5倍吸水管管径(管径以相邻两者的平均值计);
    6 当水池水位不能满足水泵自灌启动水位时,应设置防止水泵空载启动的保护措施。
3.9.6 当每台水泵单独从水池(箱)吸水有困难时,可采用单独从吸水总管上自灌吸水,吸水总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箱)的引水管不宜少于2条,当1条引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水管应能通过全部设计流量;每条引水管上都应设阀门;
    2 引水管宜设向下的喇叭口,喇叭口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9.5条中吸水管喇叭口的相应规定;
    3 吸水总管内的流速不应大于1.2m/s;
    4 水泵吸水管与吸水总管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高出管顶连接。
3.9.7 自吸式水泵每台应设置独立从水池吸水的吸水管。水泵以水池最低水位计算的允许安装高度,应根据当地大气压力、最高水温时的饱和蒸汽压、水泵汽蚀余量、水池最低水位和吸水管路水头损失,经计算确定,并应有安全余量。安全余量不应小于0.3m。
3.9.8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检修阀门、止回阀或水泵多功能控制阀,必要时可在数台水泵出水汇合总管上设置水锤消除装置。自灌式吸水的水泵吸水管上应装设阀门。水泵多功能控制阀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5.5条第5款的要求。
3.9.9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箱)的侧面、下方,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3.9.10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3.9.11 水泵房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3.9.12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表3.9.12规定。
表3.9.12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和相邻机组间的间距

    注:1 水泵侧面有管道时,外轮廓面计至管道外壁面。
           2 水泵机组是指水泵与电动机的联合体,或已安装在金属座架上的多台水泵组合体。
3.9.13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高度应便于水泵安装,不应小于0.10m;泵房内管道管外底距地面或管沟底面的距离,当管径不大于150mm时,不应小于0.20m;当管径大于或等于200mm时,不应小于0.20m。
3.9.14 泵房内宜有检修水泵场地,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有不小于0.7m的通道确定。泵房内单排布置的电控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泵房内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条文说明


3.9.1 本条是生活给水系统加压水泵选择的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2007中第6章“泵能效限定值”、第7章“泵目标能效限定值”为强制性的,第8章“泵节能评价值”为推荐性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中应按有关要求执行。“泵能效限定值”指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允许泵规定点的最低效率;“泵目标能效限定值”指按标准实施一定年限后,允许泵规定点的最低效率;“泵节能评价值”指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满足节能认证要求应达到的泵规定点最低效率。
    2 选择生活给水系统的加压水泵时,必须对水泵的Q~H特性曲线进行分析,应选择特性曲线为随流量增大其扬程逐渐下降的水泵,这样的泵工作稳定,并联使用时可靠。
    3 生活给水的加压泵是长期不停地工作的,水泵产品的效率对节约能耗、降低运行费用起着关键作用。因此,选泵时应选择效率高的泵型,且管网特性曲线所要求的水泵工作点,应位于水泵效率曲线的高效区内。
    4 本款提出生活给水系统需要设置备用泵,以及备用泵的供水能力等要求,是为了保证生活给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当某台水泵发生了故障时,备用泵应立即投入运行,避免造成供水安全事故。
    水泵自动切换交替运行,可避免备用泵因长期不运行而泵内的水滞留变质或锈蚀卡死不转等问题。
    5 生活给水系统选用的加压水泵应控制产品自身的噪声和振动。现行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 8098-1999与《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 8097-1999分别将水泵运行的噪声和振动从小至大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D级为不合格水泵。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中规定,居住建筑生活给水系统选用水泵的噪声和振动应分别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 8098-1999与《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 8097-1999中的B级要求,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系统选用水泵的噪声和振动应分别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 8098-1999与《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 8097-1999中的C级要求。
3.9.2 建筑物内采用高位水箱调节供水的系统,水泵由高位水箱中的水位控制其启动或停止,当高位水箱的调节容量(启动泵时箱内的存水一般不小于5min用水量)不小于0.5h最大用水时水量的情况下,可按最大用水时流量选择水泵流量:当高位水箱的有效调节容量较小时,应以大于最大用水时的流量选确定水泵流量。
3.9.3 变频调速供水设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推广使用,主要由泵组、管路和电气控制系统三部分组成。伴随着三十年来电气设备控制元器件的更新换代,变频调速供水设备先后经历了由继电器电路变频调速控制技术(早期单变频控制技术)、局部数字化电气电路变频调速控制技术(中期单变频、多变频控制技术)和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技术(近期全变频控制技术)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1 变频调速泵组供水未设调节构筑物,泵组的供水能力应满足生活给水系统中最大的设计秒流量的要求。
    2 由于泵组的运行工况在“最大设计流量”和“最小设计流量”区间之内,为保证泵组节能、高效运行,应根据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变化和变频调速泵高效区段的流量范围两者间的关系确定工作水泵的数量,缺乏相关资料时可按以下要求确定:当系统供水量小于15m3/h~20m3/h时,宜配置1台工作泵;当系统供水量大于20m3/h时,可配置2台~4台工作泵。变频泵组备用泵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第3.9.1条的规定。
    3 变频水泵大部分时段的运行工况小于“最大设计流量”工作点,为使水泵在高效区内运行,此时总出水量对应的单泵工作点,应处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4 恒压变频供水系统配置气压罐,可稳定水泵切换或用户用水量突然变化时设备出口的压力波动,维持水泵停止运行时小流量的正常供水。
    5 当用户对生活给水系统供水压力稳定性要求较高时,为减小水泵切换过程产生的供水压力波动,宜采用多台变频调速水泵的供水方案。
    6 一旦停电,变频调速泵组将停止运行,无法继续供水,因此,强调变频调速泵组的供电应可靠是十分必要的;“满足连续、安全运行”是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对给水排水设施电源的要求。
3.9.5 生活给水的加压水泵宜采用自灌吸水,非自灌吸水的水泵给自动控制带来困难,并使加压系统的可靠性变差,应尽量避免采用。若需要采用时,应有可靠的自动灌水或引水措施。
    生活给水水泵的自灌吸水,并不要求水泵位于水池(箱)最低水位以下。自灌吸水水泵不可能在水池(箱)最低水位启动,因此,水池(箱)应按满足水泵自灌要求设定一个启泵水位,水位在启泵水位以上时,允许启动水泵,水位在启泵水位以下,不允许水泵启动,但已经在运行的水泵应继续运行,达到水池(箱)最低水位时自动停泵(只要吸程满足要求,甚至在最低水位之下还可继续运行)。因此,卧式离心泵的泵顶放气孔、立式多级离心泵吸水端第一级(段)泵体可置于最低设计水位标高以下。
    水池(箱)的启泵水位,在一般情况下,宜取1/3贮水池总水深。
    水池(箱)的最低水位是以水泵吸水管喇叭口的最小淹没水深确定的。淹没水深不足时,就产生空气旋涡漏斗,水面上的空气经旋涡漏斗被吸入水泵,对水泵造成损害。影响最小淹没水深的因素很多,目前尚无确切的计算方法,本条规定的吸水喇叭口“低于水池最低水位不宜小于0.3m”是以建筑给水系统中使用的水泵均不大,吸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而定的。当吸水管管径大于200mm时,应相应加深水深,可按管径每增大100mm,水深加深0.1m计。
    对于吸水喇叭口上水深达不到0.3m的情况,常用的办法是在喇叭口缘加设水平防涡板,防涡板的直径为喇叭口缘直径的2倍,即吸水管管径为1D,喇叭口缘直径为2D,防涡板外径为4D。
    本条中关于其他有关吸水管的安装尺寸要求,是为了水泵工作时能正常吸水,并避免相邻水泵之间的互相干扰。
3.9.6 水泵从吸水总管吸水,吸水总管又伸入水池(箱)吸水,这种做法已被普遍采用,尤其是水池(箱)有独立的两格时,可增加水泵工作的灵活性,泵房内的管道布置也可简化和规则。
    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箱)的引水管不宜少于2条,每条引水管都能通过全部设计流量,引水管上应设阀门,是从安全角度出发而规定的。水池(箱)有独立的2个及以上的分格,每格有一条引水管,可视为有2条以上引水管。
    为了水泵能正常自灌,且在运行过程中,吸水总管内勿积聚空气,保证水泵能正常和连续运行,吸水总管管顶应低于水池启动水位,水泵吸水管与吸水总管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高出管顶连接。
    采用吸水总管时,水泵的自灌条件不变,与单独吸水管时的条件相同。
    采用吸水总管时,吸水总管喇叭口的最小淹没水深为0.3m,是考虑吸水总管的口径比单独吸水管大,喇叭口处的趋近流速就有降低。但若喇叭口按本标准第3.9.5条说明中的办法增设防涡板将会更好。
    吸水总管中的流速不宜大,否则会引起水泵互相间的吸水干扰,但也不宜低于0.8m/s,以免吸水总管过粗。
3.9.7 自吸式水泵或非自灌吸水的水泵,应进行允许安装高度的计算,是为了防止盲目设计引起事故。即使是自灌吸水的水泵,当启泵水位与最低水位相差较大时,也应做安装高度的校核计算。
3.9.8 当水泵出水管上装设水泵多功能控制阀时,尚应设置检修阀门。一般当水泵的出水管上已设置水泵多功能控制阀时,无须再设水锤消除装置。
3.9.14 本条泵房内电控柜前面通道宽度要求系根据靠墙安装的挂墙式、落地式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要求,如采用的配电柜和控制柜是后开门检修形式的,配电柜和控制柜后面检修通道的宽度要求应见相应电气规范的规定。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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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3.10.1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T244的规定。
3.10.2 举办重要国际竞赛和有特殊要求的游泳池池水水质,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0.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3.10.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10.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10.5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应循环使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循环周期应根据池的类型、用途、池水容积、水深、游泳负荷等因素确定。
3.10.6 不同使用功能的游泳池应分别设置各自独立的循环系统。水上游乐池循环水系统应根据水质、水温、水压和使用功能等因素,设计成一个或若干个独立的循环系统。
3.10.7 循环水应经过滤、消毒等净化处理,必要时应进行加热。
3.10.8 循环水的预净化应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上装设毛发聚集器。
3.10.9 循环水净化工艺流程应根据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用途、水质要求、游泳负荷、消毒方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0.10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10.11 循环水过滤宜采用压力过滤器,压力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的滤速应根据泳池的类型、滤料种类确定;
    2 过滤器的个数及单个过滤器面积,应根据循环流量的大小、运行维护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
    3 过滤器宜采用水进行反冲洗或气、水组合反冲洗。过滤器反冲洗宜采用游泳池水;当采用生活饮用水时,冲洗管道不得与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的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3.10.12 循环水在净化过程中应根据滤料、消毒剂品种、气候条件和池水水质变化等情况,投加混凝、消毒、除藻、水质平衡等药剂。
3.10.1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3.10.14 消毒剂和消毒方式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使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造成水和环境污染,不应改变池水水质;
    2 应对人体健康无害;
    3 应对建筑结构、设备和管道无腐蚀或轻微腐蚀。
3.10.15 使用臭氧消毒时,臭氧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过滤器之后的循环水管道上,并应采用与循环水泵联锁的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严禁将氯消毒剂直接注入游泳池。
3.10.16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设计温度,应根据池的类型确定。
3.10.17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加热方式宜采用间接式,并应优先采用余热和废热、太阳能、热泵等作为热源。
3.10.18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城镇给水条件等确定,游泳池不宜超过48h,水上游乐池不宜超过72h。
3.10.19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补充水量根据游泳池的类型和特征计算确定,每日补充水量占池水容积的比例可按表3.10.19确定。

    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最小补充水量应保证一个月内池水全部更新一次。
3.10.20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应考虑水量平衡措施。
3.10.21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进水口、回水口的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设置位置应使游泳池内水流均匀、不产生涡流和短流。
3.10.2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应配设格栅盖板,格栅间隙宽度不应大于8mm。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对人体造成伤害的负压。通过格栅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3.10.23 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
3.10.2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管道、设备、容器和附件,均应采用耐腐蚀材质或内壁涂衬耐腐蚀材料。其材质与涂衬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卫生的规定。
3.10.25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条文说明


    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对游泳池的池水特性、池水循环、池水净化、池水消毒、池水加热、水质平衡、游泳池节能技术、监控和检测、特殊设施、洗净设施、排水及回收利用、水处理设备机房以及施工、系统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均作了较详细、全面的规定。本标准仅对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的主要设计参数作原则性规定。
3.10.5 游泳池的池水使用有定期换水、定期补水、直流供水、定期循环供水、连续循环供水等多种方式。由于水资源是十分宝贵的,节约用水是节约能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游泳池池水均应循环使用。
    在一定水质标准要求下,影响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循环周期的因素有池的类型(跳水、比赛、训练等)、用途(营业、内部、群众性、专业性等)、池水容积、水深、使用时间、使用对象(运动员、成人、儿童)、游泳负荷(任何时间内游泳池内为保证游泳者舒适、安全所允许容纳的人数)和游泳池的环境(室内、露天等)及经济条件等。在没有大量可靠的累计数据时,一般可按表2采用。
表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循环周期

    注:1 池水的循环次数按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每日循环运行时间与循环周期的比值确定。
           2 多功能游泳池宜按最小使用水深确定池水循环周期。
    池水的循环次数可按每日使用时间与循环周期的比值确定。
    池水的循环周期决定游泳池的循环水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c——游泳池的循环水流量(m3/h);
          Vy——游泳池等的池水容积(m3);
          αy——游泳池等的管道和设备的水容积附加系数,取值1.05~1.10;
          Ty——游泳池等的池水循环周期(h),按本标准表2的规定选用。
3.10.6 一个完善的水上游乐池不仅应具有多种功能的运动休闲项目以达到健身目的,还应利用各种特殊装置模拟自然水流形态增加趣味性,而且根据水上游乐池的艺术特征和特定的环境要求,因势就形,融入自然。要达到各项功能的预期效果,应根据各自的水质、水温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成独立的循环系统和水质净化系统。
3.10.7 在过滤、消毒等处理过程中,应视处理方案辅以加药等措施。
3.1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滑道表面供水的目的是起到润滑作用,避免下滑游客因无水而擦伤皮肤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1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消毒是游泳池水处理中极重要的步骤。游泳池池水因循环使用,水中细菌会不断增加,必须投加消毒剂以减少水中细菌数量,使水质满足卫生要求。消毒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0.14 由于消毒剂选择、消毒方法、投加量等应根据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使用性质确定。如公共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的人员构成复杂,有成人也有儿童,人们的卫生习惯也不相同;而家庭游泳池和家庭及宾馆客房的按摩池人员较单一,使用人数较少。两者在消毒剂选择、消毒方法等方面可能完全不同。本标准仅对消毒剂选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3.10.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具有非常强的广谱杀菌功能,在正常流量下可以不投加混凝剂。臭氧还具有增加水中溶解氧、分解水中一定的尿素、抑制藻类生长、改善水的pH值、提高水的透明度使其呈湛蓝色等功能。因此,臭氧被广泛用于游泳池、游乐池等池水的消毒。为保证消毒效果,减少臭氧投加量、降低运行成本,将臭氧投加在滤后水中是一种有效方式。
    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且半衰期短,不宜贮存,只能现场制备和应用,一旦发生泄漏,当其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0.25mg/m3时,就会对人会产生强烈的刺激性,造成呼吸困难;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25%时,遇热会发生爆炸。故在游泳池、游乐池中采用臭氧消毒时一定要采用负压系统,即负压制备臭氧、负压投加臭氧。
    臭氧的制备一般采用高压放电式臭氧发生器,使用一定频率的高压电流制造高压电晕电场,使电场内或电场周围的氧分子发生电化学反应,从而制造臭氧。臭氧投加系统由水射器(文丘里管)、加压水泵和在线管道混合器组成。负压投加臭氧就是通过文丘里管造成负压将臭氧送入并与水混合防止臭氧的外泄漏,然后将混合后水送入紊流较高的管道混合器充分混合,达到90%以上的臭氧溶解率。确保设备系统的操作者健康、安全。由于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投加系统实现全自动控制:臭氧发生器的产量应是可调的型式以适应随游泳负荷的变化,投加量不断变化的要求;投加控制装置应设在线监测监控运行,确保安全可靠;为防止臭氧过量进入泳池池水中,当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臭氧投加系统应同时停止运行,不再向系统投加臭氧,以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故臭氧投加装置应与循环水泵联锁。从臭氧反应装置排出的尾气中可能含有一定量的臭氧,如果直接排入大气,会造成空气环境污染,应采取尾气消除或回收技术措施。
    氯消毒剂制品直接倒入池内,会造成消毒剂局部浓度偏高,以及部分氯消毒剂遇湿热气体后急速扩散,严重时发生爆炸。采用氯消毒时,应采用湿式投加方式:将片状、粉状消毒剂先溶解成液体,再用计量泵抽吸将其送入水净化设备加热工艺工序后的循环水管道内与水充分混合后送入游泳池内;氯的投加应采用全自动投加,加氯所用管道、阀门和附件均应为耐氯腐蚀材质;氯的投加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及急救防护装置。
3.10.16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设计温度可按表3确定。
表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设计温度(℃)

3.10.17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加热,在技术合理、经济可行的条件下,应积极采用节能技术,包括:太阳能加热、空气源热泵加热、水(地)源热泵加热、除湿热泵余热利用等技术。
3.10.20 池水采用逆流式或混合流循环时,应设置均衡水池;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平衡水池:
    (1)顺流式池水循环水泵从池底直接吸水时,吸水管过长影响循环水泵汽蚀余量时;
    (2)多座水上游乐池共用一组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系统时;
    (3)循环水泵采用自吸式水泵吸水时。
3.10.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格栅间隙的宽度是考虑防止游泳者手指、脚趾被卡住造成伤害;控制回(泄)水口流速是为了避免产生负压造成幼儿四肢被吸住,发生安全事故。池底回(泄)水口应具有防旋流、防吸入的功能。
3.10.23 为保证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不被污染,防止池水产生传染病菌,必须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入口处设置浸脚消毒池,使每一位游泳者或游乐者在进入池子之前,对脚部进行洗净消毒。
3.10.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跳水池的水表面利用人工方法制造一定高度的水波浪,是为了防止跳水池的水表面产生眩光,使跳水运动员从跳台(板)起跳后在空中完成各种动作的过程中,能准确地识别水面位置,从而保证空中动作的完成和不发生被水击伤或摔伤等现象。
    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相关规定。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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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循环冷却水及冷却塔

3.11.1 设计循环冷却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冷却水系统宜采用敞开式,当需采用间接换热时,可采用密闭式;
    2 对于水温、水质、运行等要求差别较大的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宜分开设置;
    3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被冷却设备的水质要求;
    4 设备、管道设计时应能使循环系统的余压充分利用;
    5 冷却水的热量宜回收利用;
    6 当建筑物内有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冬季气候条件适宜时宜利用冷却塔作为冷源提供空调用冷水;
    7 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当采用非生活饮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的规定。
3.11.2 冷却塔设计计算所采用的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应与所服务的空调等系统的设计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相吻合,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
3.11.3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气流应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3.11.4 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生产厂家提供的热力特性曲线选定,设计循环水量不宜超过冷却塔的额定水量;当循环水量达不到额定水量的80%时,应对冷却塔的配水系统进行校核;
    2 冷却塔应选用冷效高、能源省、噪声低、重量轻、体积小、寿命长、安装维护简单、飘水少的产品;
    3 材料应为阻燃型,并应符合防火规定;
    4 数量宜与冷却水用水设备的数量、控制运行相匹配;5塔的形状应按建筑要求、占地面积及设置地点确定。
3.11.5 当可能有结冻危险时,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3.11.6 冷却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宜单排布置;当需多排布置时,塔排之间的距离应保证塔排同时工作时的进风量,并不宜小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的4倍;
    2 单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双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平行夏季主导风向;
    3 冷却塔进风侧与建筑物的距离,宜大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冷却塔的四周除满足通风要求和管道安装位置外,尚应留有检修通道,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0m。
3.11.7 冷却塔应安装在专用的基础上,不得直接设置在楼板或屋面上。当一个系统内有不同规格的冷却塔组合布置时,各塔基础高度应保证集水盘内水位在同一水平面上。
3.11.8 环境对噪声要求较高时,冷却塔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冷却塔的位置宜远离对噪声敏感的区域;
    2 应采用低噪声型或超低噪声型冷却塔;
    3 进水管、出水管、补充水管上应设置隔振防噪装置;
    4 冷却塔基础应设置隔振装置;5建筑上应采取隔声吸音屏障。
3.11.9 循环水泵的台数宜与冷水机组相匹配。循环水泵的出水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确定,扬程应按设备和管网循环水压要求确定,并应复核水泵泵壳承压能力。
3.11.10 当循环水泵并联设置时,系统流量应考虑水泵并联的流量衰减影响。循环水泵并联台数不宜大于3台。当循环水泵并联台数大于3台时,应采取流量均衡技术措施。
3.11.11 冷却水循环干管流速和循环水泵吸水管流速,应符合表3.11.11-1和表3.11.11-2的规定。


3.11.12 当循环冷却水系统设有冷却塔集水池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容积应按第1项、第2项因素的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满足第3项的要求:
        1)布水装置和淋水填料的附着水量宜按循环水量的1.2%~1.5%确定;
        2)停泵时因重力流入的管道水容量;
        3)水泵吸水口所需最小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内流速确定,当流速小于或等于0.6m/s时,最小淹没深度不应小于0.3m;当流速为1.2m/s时,最小淹没深度不应小于0.6m。
    2 当多台冷却塔共用集水池时,可设置一套补充水管、泄水管、排污及溢流管。
3.11.13 当循环冷却水系统不设冷却塔集水池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11.1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集水盘的容积进行核算。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大集水盘深度或另设集水池。
    2 不设集水池的多台冷却塔并联使用时,各塔的集水盘宜设连通管。当无法设置连通管时,回水横干管的管径应放大一级。连通管、回水管与各塔出水管的连接应为管顶平接。塔的出水口应采取防止空气吸入的措施。
    3 每台(组)冷却塔应分别设置补充水管、泄水管、排污及溢流管;补水方式宜采用浮球阀或补充水箱。
3.11.14 冷却塔补充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bc ——补充水水量(m3/h);对于建筑物空调、冷冻设备的补充水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2%确定;
              
qz —冷却塔蒸发损失水量(m2/h);
              
Nn——浓缩倍数,设计浓缩倍数不宜小于3.0。
3.11.15 循环冷却水系统补给水总管上应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
3.11.16 建筑空调系统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措施。
3.11.17 旁流处理水量可根据去除悬浮物或溶解固体分别计算。
    当采用过滤处理去除悬浮物时,过滤水量宜为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5%。
3.11.18 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应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条文说明


3.11.1 本条是对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规定。
    1 循环冷却水系统通常以循环水是否与空气直接接触而分为密闭式和敞开式系统,民用建筑空气调节系统一般可采用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当暖通专业采用内循环方式供冷(内部)供热(外部及新风)时(水环热泵),以及高档办公楼出租时需提供用于客户计算机房等常年供冷区域的各局部空调共用的冷却水系统(租户冷却水)等情况时,采用间接换热方式的冷却水系统,此时的冷却水系统通常采用密闭式。
    5 随着我国对节能节水的日益重视,冷水机组的冷凝废热应通过冷却水尽可能加以利用,如夏季作为生活热水的预热热源。
3.11.2 民用建筑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设计计算时所选用的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应与所服务的空调等系统的设计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相吻合。本条规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4.1.6条规定,“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第4.1.7条规定,“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中的附录A。
3.11.4 当冷却塔的布置不能满足本标准第3.11.3条的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对塔的热力性能进行校核。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由于受建筑物的约束,冷却塔的布置很可能不能满足本标准第3.11.3条文的规定。当采用多台塔双排布置时,不仅需考虑湿热空气回流对冷效的影响,还应考虑多台塔及塔排之间的干扰影响(回流是指机械通风冷却塔运行时,从冷却塔排出的湿热空气,一部分又回到进风口,重新进入塔内;干扰是指进塔空气中掺入了一部分从其他冷却塔排出的湿热空气)。必须对选用的成品冷却器的热力性能进行校核,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提高气水比等。
3.11.5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下的地区,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3.11.9 设计中,通常采用冷却塔、循环水泵的台数与冷冻机组数量相匹配。
    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确定,水泵的扬程应根据冷冻机组和循环管网的水压损失、冷却塔进水的水压要求、冷却水提升净高度之和确定。
    当建筑物高度较高,且冷却塔设置在建筑物的屋顶上,循环水泵设置在地下室内,这时水泵所承受的静水压强远大于所选用的循环水泵的扬程。由于水泵泵壳的耐压能力是根据水泵的扬程作为参数设计的,因此遇到上述情况时,必须复核水泵泵壳的承压能力,同时应提醒暖通专业复核冷冻机组的承压能力。
3.11.10 当循环水泵并联台数大于3台时,可采取流量均衡技术措施:在每台冷冻机组冷却水进水管上设置流量平衡阀;冷却水泵与冷冻机组一一对应,每台冷却水泵的出水管单独与每台冷冻机组冷却水进水管相连接。
3.11.13 不设集水池的多台冷却塔并联使用时,各塔的集水盘之间设置连通管是为了各集水盘中的水位保持基本一致,防止空气进入循环水系统。在一些工程项目中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设置连通管时,应放大回水横干管的管径。
3.11.14 冷却水在循环过程中,共有三部分水量损失,即蒸发损失水量、排污损失水量、风吹损失水量,在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中,为维持系统的水量平衡,补充水量应等于上述三部分损失水量之和。
    循环冷却水通过冷却塔时水分不断蒸发,因为蒸发掉的水中不含盐分,所以随着蒸发过程的进行,循环水中的溶解盐类不断被浓缩,含盐量不断增加。为了将循环水中含盐量维持在某一个浓度,必须排掉一部分冷却水,同时,为维持循环过程中的水量平衡,需不断地向系统内补充新鲜水。补充的新鲜水的含盐量和经过浓缩过程的循环水的含盐量是不相同的,后者与前者的比值称为浓缩倍数Nn。由于蒸发损失水量不等于零,则Nn值永远大于1,即循环水的含盐量总大于补充新鲜水的含盐量。浓缩倍数Nn越大,在蒸发损失水量、风吹损失水量、排污损失水量越小的条件下,补充水量就越小。由此看来,提高浓缩倍数,可节约补充水量和减少排污水量;同时,也减少了随排污水量而流失的系统中的水质稳定药剂量。但是浓缩倍数也不能提得过高,如果采用过高的浓缩倍数,不仅水中有害离子氯根或垢离子钙、镁等将出现腐蚀或结垢倾向,而且浓缩倍数高了,增加了水在系统中的停留时间,不利于微生物的控制。因此,考虑节水、加药量等多种因素,浓缩倍数必须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一般建筑用冷却塔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浓缩倍数控制在3.0以上比较经济合理。
3.11.15 本条是贯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要求而规定。
3.11.16 民用建筑空调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中,影响循环水水质稳定的因素有:
    (1)在循环过程中,水在冷却塔内和空气充分接触,使水中的溶解氧得到补充,达到饱和;水中的溶解氧是造成金属电化学腐蚀的主要因素;
    (2)水在冷却塔内蒸发,使循环水中含盐量逐渐增加,加上水中二氧化碳在塔中解析逸散,使水中碳酸钙在传热面上结垢析出的倾向增加;
    (3)冷却水和空气接触,吸收了空气中大量的灰尘、泥砂、微生物及其孢子,使系统的污泥增加。冷却塔内的光照、适宜的温度、充足的氧和养分都有利于细菌和藻类的生长,从而使系统粘泥增加,在换热器内沉积下来,形成了粘泥的危害。
    在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中,冷却水吸收热量后,经冷却塔与大气直接接触,二氧化碳逸散,溶解氧和浊度增加,水中溶解盐类浓度增加以及工艺介质的泄漏等,使循环冷却水质恶化,给系统带来结垢腐蚀、污泥和菌藻等问题。冷却水的循环对换热器带来的腐蚀、结垢和粘泥影响比采用直流系统严重得多。如果不加以处理,将发生换热设备的水流阻力加大,水泵的电耗增加,传热效率降低,造成换热器腐蚀并泄露等问题。因此,民用建筑空调系统的循环冷却水应该进行水质稳定处理,主要任务是去除悬浮物、控制泥垢及结垢、控制腐蚀及微生物三个方面。当循环冷却水系统达到一定规模时,除了必须配置的冷却塔、循环水泵、管网、放空装置、补水装置、温度计等外,还应配置水质稳定处理和杀菌灭藻、旁滤器等装置,以保证系统能够有效和经济地运行。
    在密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中,水在系统中不与空气接触,不受阳光照射,结垢与微生物控制不是主要问题,但腐蚀问题仍然存在。可能产生的泄漏、补充水带入的氧气、各种不同金属材料引起的电偶腐蚀,以及各种微生物(特别是在厌氧区微生物)的生长都将引起腐蚀。
3.11.17 旁流处理的目的是保持循环水水质,使循环冷却水系统在满足浓缩倍数条件下有效和经济地运行。旁流水就是取部分循环水量按要求进行处理后,仍返回系统。旁流处理方法可分为去除悬浮固体和溶解固体两类,但在民用建筑空调系统中通常是去除循环水中的悬浮固体。因为从空气中带进系统的悬浮杂质以及微生物繁殖所产生的黏泥,补充水中的泥沙、黏土、难溶盐类,循环水中的腐蚀产物、菌藻、冷冻介质的渗漏等因素使循环水的浊度增加,仅依靠加大排污量是不能彻底解决的,也是不经济的。旁滤处理的方法同一般给水处理的有关方法,旁滤水量需根据去除悬浮物或溶解固体的对象而分别计算确定。当采用过滤处理去除悬浮物时,过滤水量宜为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5%。
3.11.18 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包括:系统放空水、排污水、排泥、清洗排水、预膜排水、旁流水处理及补充水处理过程中的排水等。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不应排入市政雨水管道。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7 11: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3.12 水景

3.12.1 水景及补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亲水性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V类标准;
    2 亲水性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3 亲水性水景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和水质消毒。
3.12.2 水景用水宜循环使用。采用循环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室内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1%~3%;室外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3%~5%。
3.12.3 水景工程应根据喷头造型分组布置喷头。喷泉每组独立运行的喷头,其规格宜相同。
3.12.4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采用潜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直接设置于水池底;
    2 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
    3 循环水泵宜按不同特性的喷头、喷水系统分开设置;
    4 循环水泵流量和扬程应按所选喷头形式、喷水高度、喷嘴直径和数量,以及管道系统水头损失等经计算确定;
    5 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因景观要求需要设置水泵时,水泵应干式安装,不得采用潜水泵,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12.5 当水景水池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充水时,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补水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12.6 有水位控制和补水要求的水景水池应设置补充水管、溢流管、泄水管等管道。在水池的周围宜设排水设施。
3.12.7 水景工程的运行方式可采用手控、程控或声控。控制柜应按电气工程要求,设置于控制室内。控制室应干燥、通风。
3.12.8 瀑布、涌泉、溪流等水景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循环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1.2倍;
    2 水池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2.6条和第3.12.7条的规定;
    3 电器控制可设置于附近小室内。
3.12.9 水景工程宜采用强度高、耐腐蚀的管材。

条文说明


3.12.1 本条对水景及补水水质作出规定。
    1 本款规定了对非亲水性水景的补水水质要求。非亲水性的水景,如静止镜面水景、流水型平流壁流等不产生漂粒、水雾的水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Ⅳ类标准的都可以作补充水。
    2 亲水性水景包括人体器官与手足有可能接触水体的水景以及会产生漂粒、水雾会吸入人体的动态水景。如冷雾喷、干泉、趣味喷泉(游乐喷泉或戏水喷泉)等。涉及建筑给排水的安全卫生核心部分,其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由于中水及雨水回用水都是分散性系统,由各居住小区、企业、机关等物业管理,缺乏技术和管理水平且无水质监管体系及相应机构,存在水质风险。中水及雨水回用水一般用于绿化、冲厕、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与人体不接触的杂用水。
3.12.2 考虑到水景可能是旱雨两用的,下雨才有水景,不下雨是旱景,不存在循环,表述为“水景用水宜循环使用”而非“应循环使用”。本条确定了循环式供水的水景工程的补充水量标准。循环周期计算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CJJ/T 222。对于非循环式供水的镜湖、珠泉等静水景观,宜根据水质情况,周期性排空放水。
3.12.5 当水景兼作体育活动场所时,可采用城镇给水作为补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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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7 11: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3.13 小区室外给水

3.13.1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的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3.13.2 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13.3 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和物业管理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3.13.4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应按本标准第3.7.4条、第3.7.5条计算管段流量;
    2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3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
    4 设在居住小区范围内,不属于居住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节点流量应另计。
3.13.5 小区室外直供给水管道管段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第3.13.4条计算。当建筑设有水箱(池)时,应以建筑引入管设计流量作为室外计算给水管段节点流量。
3.13.6 小区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13.4条、第3.13.5条的规定计算,并应考虑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
    2 不少于2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于70%的流量;
    3 小区引入管的管径不宜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4 小区环状管道应管径相同。
3.13.7 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13.4条或第3.13.5条规定计算,再叠加区内火灾的最大消防设计流量,并应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其结果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3.13.8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3.13.9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调节量和安全贮水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调节量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加压供水系统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0%确定;
        2)安全贮水量应根据城镇供水制度、供水可靠程度及小区供水的保证要求确定;
        3)当生活用水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2 贮水池大于50m°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
    3 小区贮水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二次供水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3.13.10 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时,小区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贮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
3.13.11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13.12 小区采用水塔作为生活用水的调节构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塔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
    2 有结冻危险的水塔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3.13.13 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3.13.14 小区的给水加压泵站,当给水管网无调节设施时,宜采用调速泵组或额定转速泵编组运行供水。泵组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小区生活给水设计流量,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系统还应按本标准第3.13.7条以消防工况校核。
3.13.15 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应少于2条。
3.13.16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3.13.17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13.18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3.13.19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13.20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3.13.21 生活给水管道不应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13.22 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等管材。
3.13.23 室外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3.13.24 室外给水管道阀门宜采用暗杆型的阀门,并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13.25 室外贮水池配置管道、阀门和附件可按本标准第3.8.6条的规定设置。

条文说明


3.13.3 小区的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服务半径应根据地形、供水条件确定,并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的要求是与热水系统要求相统一,也是体现了节能的要求。
3.13.4 住宅按本标准第3.7.4条和第3.7.5条概率公式计算设计秒流量作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配套设施(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按本标准式(3.7.6)和式(3.7.8)计算设计秒流量作为节点流量。
    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的用水时间和时段(寄宿学校除外)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间和时段并不重合。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都与住宅最大用水时间和时段不重合,均以平均小时流量计算节点流量是有安全余量的。当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采用再生水时,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
3.13.5 本条规定了除居住小区以外的其他小区室外给水管道直供和非直供的计算方法。当多栋不同功能建筑的用水高峰出现在不同时段时,可以参照本标准第3.7.10条计算管段流量。
3.13.6 本条规定了小区引入管的计算原则。
    1 本款规定系与本标准第3.2.9条相呼应,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应在引入管计算流量基础上乘以系数1.08~1.12。
    2 本款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第7.1.3条的规定。
    3 本款规定是为了保证小区室外给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当小区室外给水管支状布置时引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4 本款规定小区环状管道管径应相同,一是简化计算,二是安全供水。
3.13.7 小区的室外生活与消防合用的给水管道,当小区内未设消防贮水池,消防用水直接从室外合用给水管上抽取时,在最大用水时生活用水设计流量基础上叠加最大消防设计流量进行复核。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用水可不计算在内,小区如有集中浴室,则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当小区设有消防贮水池,消防用水全部从消防贮水池抽取时,叠加的最大消防设计流量应为消防贮水池的补给流量。当部分消防水量从室外管网抽取,部分消防水量从消防贮水池抽取,叠加的最大消防设计流量应为从室外给水管抽取的消防设计流量再加上消防贮水池的补给流量。最终水力计算复核结果应满足管网末梢的室外消火栓从地面算起的流出水头不低于0.10MPa。
3.13.10 本条规定了小区生活贮水池与消防贮水池合并设置的条件,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能合并。更新周期应采用平均日平均时生活用水量计算。
3.13.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中规定:“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本条与该标准协调一致。
3.13.17 居住小区室外管线要进行管线综合设计,管线与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或乔木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以及管线交叉敷设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当小区内的道路宽度小,管线在道路下排列困难时,可将部分管线移至绿地内。
3.13.1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第7.4.9条的规定,并根据小区道路狭窄的特点,钢套管伸出与排水管交叉点的长度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确定。
3.13.22 埋地的给水管道,既要承受管内的水压力,又要承受地面荷载的压力。管内壁要耐水的腐蚀,管外壁要耐地下水及土壤的腐蚀。目前使用较多的有塑料给水管,球墨铸铁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当必须使用钢管时,要特别注意钢管的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常见的有衬塑、涂塑或涂防腐涂料。需要注意:镀锌层不是防腐层,而是防锈层,所以镀锌钢管也必须做防腐处理。
3.13.23 除本条规定以外,还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对于环状管段设置阀门间距,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修维护能力和投资等因素综合考虑。
3.13.24 室外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上阀门的选型和设置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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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7 11: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4 生活排水

4.1 一般规定
4.2 系统选择
4.3 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
4.4 管道布置和敷设
4.5 排水管道水力计算
4.6 管材、配件
4.7 通气管
4.8 污水泵和集水池
4.9 小型污水处理
4.10 小区生活排水



张培哲 | 2020-2-7 11: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4.1 一般规定

4.1.1 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备选择、管材配件连接和布置不得造成泄漏、冒泡、返溢,不得污染室内空气、食物、原料等。
4.1.2 室内生活排水管道应以良好水力条件连接,并以管线最短、转弯最少为原则,应按重力流直接排至室外检查井;当不能自流排水或会发生倒灌时,应采用机械提升排水。
4.1.3 排水管道的布置应考虑噪声影响,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1.4 生活污水处理间(站)应有良好通风(气)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
4.1.5 小区生活排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4.1.6 小区生活排水管的布置应根据小区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能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当生活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生活排水泵站。

条文说明


4.1.2 本条“当不能自流排水或会发生倒灌时,应采用机械提升排水”的规定系指在生活排水管道系统正常运行工况下,生活排水均可自流排入室外检查井,但小区受室外雨水管道系统泄水能力和地面地形影响,暴雨期间雨水有可能倒灌入污水系统,使室内器具或地漏返溢,此情况仍应设置机械提升装置。


张培哲 | 2020-2-7 11: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4.2 系统选择

4.2.1 生活排水应与雨水分流排出。
4.2.2 下列情况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 当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污水、废水分流且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
    2 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
4.2.3 消防排水、生活水池(箱)排水、游泳池放空排水、空调冷凝排水、室内水景排水、无洗车的车库和无机修的机房地面排水等宜与生活废水分流,单独设置废水管道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4.2.4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
    2 洗车冲洗水;
    3 含有致病菌、放射性元素等超过排放标准的医疗、科研机构的污水;
    4 水温超过40℃的锅炉排污水;
    5 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6 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4.2.5 建筑中水原水收集管道应单独设置,且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2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至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约为85%,但在城市边缘地区,特别是乡镇居民聚集区域,生活污水只能采用化粪池等简易初级处理后排入天然水体。有的地区由于城市污水管道、处理设施建设不能适应城市发展规模,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小区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初级处理后排入城镇排水。目的是减小化粪池的容积,有利于厌氧菌腐化发酵分解有机物,提高化粪池的污水处理效果。因此,在设计生活排水系统体制时应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2.3 本条所罗列的由设备及构筑物排出的非生活排水,其含有机物甚微,属于洁净废水,故可以排入雨水管道。当传染病暴发时期,游泳池放空排水应经消毒处理后排放。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要求时,车库和无机修的机房地面排水,还应遵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4.2.4 本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规定,在餐饮业推行安装油水分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1 现行行业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明确规定:“含油污水应与其他排水分流设计”。
    2 自动洗车台的冲洗水中含大量泥沙,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排放或循环利用。
    3 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定;“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4 目前小区埋地排水管普遍采用PVC-U、HDPE埋地塑料管,其长期耐温可达40℃。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规定:“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不得高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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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7 11: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4.3 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

4.3.1 卫生器具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卫生陶瓷》GB6952和《非陶瓷类卫生洁具》JC/T2116的规定。
4.3.2 大便器的选用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且均应选用节水型大便器。
4.3.3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可按表4.3.3确定。


4.3.4 地漏的构造和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漏》CJ/T186的规定。
4.3.5 地漏应设置在有设备和地面排水的下列场所:
    1 卫生间、盥洗室、淋浴间、开水间;
    2 在洗衣机、直饮水设备、开水器等设备的附近;
    3 食堂、餐饮业厨房间。
4.3.6 地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食堂、厨房和公共浴室等排水宜设置网筐式地漏;
    2 不经常排水的场所设置地漏时,应采用密闭地漏;

    3 事故排水地漏不宜设水封,连接地漏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4 设备排水应采用直通式地漏;
    5 地下车库如有消防排水时,宜设置大流量专用地漏。
4.3.7 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或冲洗水嘴附近,且应在地面的最低处。
4.3.8 地漏泄水能力应根据地漏规格、结构和排水横支管的设置坡度等经测试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4.3.8确定。

4.3.9 淋浴室内地漏的排水负荷,可按表4.3.9确定。当用排水沟排水时,8个淋浴器可设置1个直径为100mm的地漏。

4.3.10 下列设施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1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或无水封的地漏;
    2 其他设备的排水口或排水沟的排水口。
4.3.11 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4.3.12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4.3.13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条文说明


4.3.5 直饮水设备系指可以将生活饮用水管网的水经水质深度处理成直接饮用水的处理装置,装置中有定期反冲洗水自动排出。
4.3.6 一些涉水的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不排水,在检修时需要从地面排水时宜采用密闭地漏,目前市场上密闭地漏有用工具动手打开的也有脚踩的可供选择。对于管道井、设备技术层的事故排水建议设置无水封直通式地漏,连接地漏的管道末端采取间接排水。
    设备排水应采用不带水封的直通式两用地漏,这种地漏箅子既有设备排水插口也有地面排水孔。地漏与排水管道连接应设存水弯,这种配置排水阻力较小,排水量大。大流量专用地漏具有地漏箅子开孔面积大,接纳排水流量大的特点,并允许设置地漏处有一定淹没深度。
4.3.8 表4.3.8中地漏用于地面排水时的泄流量的数据摘自现行的行业标准《地漏》CJ/T 186中的地漏最小排水流量。地漏用于设备排水是指设备排水不从地面排入地漏而是采用软管插入直通式地漏的方式,排水流量的数据系根据地漏接入的排水横支管在标准坡度和充满度时的排水流量。
4.3.9 本条中淋浴器系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卫生器具 淋浴用花洒》GB/T 23447规定的最大流量0.15L/s~0.20L/s确定。
4.3.10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是建筑给排水设计安全卫生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执行。
    排水管道运行状况证明,存水弯、水封盒、水封井等的水封装置能有效地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有害有毒气体窜入室内,从而保证室内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心健康,防止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4.3.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存水弯水封必须保证一定深度,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波动等因素,国外规范均规定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为50mm~100mm。
    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的规定是依据国际上对污水、废水、通气的重力排水管道系统(DWV)排水管内压力波动不至于把存水弯水封破坏的要求。在工程中发现以活动的机械活瓣替代水封,这是十分危险的做法,一是活动的机械活瓣寿命问题,二是排水中杂物卡堵问题。据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研究中心烟雾测试证明,活动的机械活瓣保证不了“可靠密封”,为此以活动的机械活瓣替代水封的做法应予以禁止。钟式结构地漏的扣碗易被移动、丢弃而水封丧失,美国规范早已将钟式结构地漏划为禁用之列,在本标准2009版中也已明确禁止使用钟式结构地漏。
4.3.12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两个不同病区或医疗室的空气通过器具排水管的连接互相串通,以致可能产生致病菌传染。
4.3.13 双水封会形成气塞,造成气阻现象,排水不畅且产生排水噪声。如在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设置了水封,又在排出管上加装水封,卫生器具排水时,会产生气泡破裂噪声,在底层卫生器具产生冒泡、泛溢、水封破坏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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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7 11: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4.4 管道布置和敷设

4.4.1 室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卫生器具排至室外检查井的距离应最短,管道转弯应最少;
    2 排水立管宜靠近排水量最大或水质最差的排水点;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5 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
    6 排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住户客厅、餐厅,排水立管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7 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不得穿越贮藏室;
    8 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易受机械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 塑料排水管不应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C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0.4m;
    10 当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4.4.2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 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4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4.4.3 住宅厨房间的废水不得与卫生间的污水合用一根立管。
4.4.4 生活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在地下或楼板填层中埋设,或在地面上、楼板下明设;
    2 当建筑有要求时,可在管槽、管道井、管窿、管沟或吊顶、架空层内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3 在气温较高、全年不结冻的地区,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敷设;
    4 管道不应敷设在楼层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4.4.5 当卫生间的排水支管要求不穿越楼板进入下层用户时,应设置成同层排水。
4.4.6 同层排水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住宅卫生间宜采用不降板同层排水。
4.4.7 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4条~第4.3.9条的规定;
    2 排水管道管径、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5.5条、第4.5.6条的规定;
    3 器具排水横支管布置和设置标高不得造成排水滞留、地漏冒溢;
    4 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宜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
4.4.8 室内排水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器具排水管与排水横支管垂直连接,宜采用90°斜三通;
    2 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宜采用顺水三通或顺水四通和45°斜三通或45斜四通;在特殊单立管系统中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可采用特殊配件;
    3 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或90°变径弯头;
    4 排水立管应避免在轴线偏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宜用乙字管或两个45°弯头连接;
    5 当排水支管、排水立管接入横干管时,应在横干管管顶或其两侧45°范围内采用45°斜三通接入;6横支管、横干管的管道变径处应管顶平接。
4.4.9 粘接或热熔连接的塑料排水立管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排水横管应设置专用伸缩节。
4.4.10 金属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的洞口间隙、套管间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塑料排水管设置阻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管道上设置;
    2 高层建筑中明设管径大于或等于dn110排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在楼板下侧管道上设置;
    3 当排水管道穿管道井壁时,应在井壁外侧管道上设置。
4.4.11 靠近生活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4.11的规定。

    2 当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3 排水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应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4 下列情况下底层排水横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1)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要求时;
        2)在距排水立管底部1.5m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90°水平转弯管段时。
4.4.12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4.13 设备间接排水宜排入邻近的洗涤盆、地漏。当无条件时,可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漏斗或容器。间接排水的漏斗或容器不得产生溅水、溢流,并应布置在容易检查、清洁的位置。
4.4.14 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应按表4.4.14确定。

4.4.15 室内生活废水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有盖的排水沟排除:
    1 废水中含有大量悬浮物或沉淀物需经常冲洗;
    2 设备排水支管很多,用管道连接有困难;
    3 设备排水点的位置不固定;
    4 地面需要经常冲洗。
4.4.16 当废水中可能夹带纤维或有大块物体时,应在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设置格栅或带网筐地漏。
4.4.17 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4.18 排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4.19 当建筑物沉降可能导致排出管倒坡时,应采取防倒坡措施。
4.4.20 排水管道在穿越楼层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条文说明


4.4.1 本条对室内排水管道布置作出规定。
    4 目前不少建筑物体量越来越大,工程中建筑布局造成排水管道不可避免穿越变形缝,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随着橡胶密封排水管材、管件的开发及产品上市,这些配件优化组合可适应建筑变形、沉降的要求,但变形沉降后的排水管道不得造成平坡或倒坡。
    6 本款中补充了排水管不得穿越住宅住户客厅、餐厅的规定。客厅、餐厅也有卫生、安静要求。排水管、通气管穿越客厅、餐厅造成视觉和听觉污染,群众投诉的案例时有发生,这是与建筑设计未协调好的缘故。
4.4.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住宅的卧室、旅馆的客房、医院病房、宿舍等是卫生、安静要求最高的空间部位。排水管道、通气管不得穿越卧室空间任何部位,包括卧室内壁柜、吊顶。室内埋地管道不受本条制约。
    2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生活饮用水水质因生活排水管道渗漏、结露滴漏而受到污染。
    3 本款中的遇水燃烧物质系指凡是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同时放出大量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自燃点,从而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都称为遇水燃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按遇水或受潮后发生反应的强烈程度及危害的大小,划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快,能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热量大,极易引起自燃或爆炸,如锂、钠、钾、铷、锶、铯、钡等金属及其氢化物等。
    二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的速度比较缓慢,放出的热量也比较少,产生的可燃气体,一般需要有水源接触,才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钙、氢化铝、硼氢化钾、锌粉等。
    在实际生产、储存与使用中,将遇水燃烧物质都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在储存危险品的仓库设计中,应避免将排水管道布置在上述危险品堆放区域的上方。
    4 排水横管可能渗漏和受厨房湿热空气影响,管外表易结露滴水,造成污染食品的安全卫生事故。因此,在设计方案阶段就应该与建筑专业协调,避免上层用水器具、设备机房布置在厨房间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
4.4.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第8.2.7条编制。本条仅指厨房间废水不能接入卫生间生活污水立管,不含卫生间的废水立管、排出管以及转换层的排水干管。
4.4.4 生活排水管道敷设在楼层结构层或结构柱内如管道渗漏无法维修更换,同时生活污水腐蚀损坏结构,影响结构安全。
4.4.7 本条规定了同层排水的设计原则。
    1 同层排水不论是不降板、降板还是架空楼板,其设置地漏空间有限,故应设置既能保证足够的水封深度,又能有自清功能的地漏。
    2 排水通畅是同层排水的核心,因此排水管管径、坡度、设计充满度均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文规定,刻意地为少降板而放小坡度,甚至平坡,将会为日后管道埋下堵塞隐患。
    3 卫生器具排水性能与其排水口至排水横支管之间落差有关,过小的落差会造成卫生器具排水滞留。如洗衣机排水排入地漏,地漏排水落差过小,则会产生泛溢;浴盆、淋浴盆排水落差过小,排水会滞留积水。
    4 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接口应严密,不得渗漏且能经受时间考验,应推荐采用粘接和熔接的管道连接方式。胶圈密封在填层中受压变形易产生渗漏,同时在垫层中管道无须“可曲挠”。
4.4.9 埋地塑料管道在埋层中受混凝土或夯实土包覆,不会产生伸缩位移,因此可不设伸缩节。
4.4.10 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设置阻火装置的目的是防止火灾蔓延。
    2 本款规定塑料排水立管穿越楼板设置阻火装置的条件:①在高层建筑中的排水管;②明设的,而非安装在管道井或管窿中的塑料排水立管;③塑料管的外径大于或等于dn110mm。这三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存在。这是根据我国模拟火灾试验和塑料管道贯穿孔洞的防火封堵耐火试验成果确定。
    3 本款的规定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穿管道井壁防火分隔要求确定的,“管道井”是设有检修门,可进人或不进人的穿越管道的空间,而不是管窿。
    塑料排水管采用阻火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管道阻火圈》GA 304的规定。
4.4.11 根据国内外的科研测试证明,污水立管的水流流速大,而污水排出管的水流流速小,在立管底部管道内产生正压值,这个正压区能使靠近立管底部的卫生器具内的水封遭受破坏,卫生器具内发生冒泡、满溢现象,在许多工程中都出现上述情况,严重影响使用。立管底部的正压值与立管的高度、排水立管通气状况和排出管的阻力有关。为此,连接在立管上的最低横支管或连接在排出管、排水横干管上的排水支管应与立管底部保持一定的距离,本条表4.4.11是参照国外规范数据并结合我国工程设计实践确定的。最低横支管单独排出是解决立管底部造成正压影响最低层卫生器具使用的最有效的方法。另外,最低横支管单独排出时,其排水能力受本标准第4.7.1条的制约。
    2 本款只规定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最低要求。
    4 本款第2项系新增内容。根据对排水立管通水能力测试,在排出管上距立管底部1.5m范围内的管段如有90°拐弯时增加了排出管的阻力,无论伸顶通气还是设有专用通气立管均在排水立管底部产生较大反压,在这个管段内不应再接入支管,故排出管宜径直排至室外检查井。
    立管底部防反压措施有:立管底部减小局部阻力,如采用本标准第4.4.8条第3款的连接管件和放大排出管坡度;设有专用通气立管的排水系统可按本标准第4.7.7条第3款,将专用通气立管的底部与排出管相连释放正压,或底层排水横支管接在90°拐弯后的排出管管段上。
4.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参阅美国、日本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的要求,对采取间接排水的设备或容器作了规定。间接排水系指卫生设备或容器排出管与排水管道不直接连接,这样卫生器具或容器与排水管道系统不但有存水弯阻隔气体,而且还有一段空气间隙。在存水弯水封可能被破坏的情况下,卫生设备或容器与排水管道也不至于连通,污浊气体进入设备或容器。采取这类安全卫生措施,主要针对贮存饮用水、饮料和食品等卫生要求高的设备或容器的排水。空调机冷凝水排水虽排至雨水系统,但雨水系统也存在有害气体和臭气,排水管道直接与雨水检查井连接,造成臭气窜入卧室,污染室内空气的工程事例不少。
4.4.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于生活废水如厨房、公共浴室内排水很多情况采用明沟排水,但这些排水不能排入室外雨水管道,而应排入室外生活污水管。人们往往忽视隔绝室外管道中有害有毒气体通过明沟窜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有效的隔绝方法,就是在室内设置存水弯或在室外设置水封井。对于不经常排水的地面排水沟应采取防水封干涸的措施,一般根据气候条件采取定时往排水沟内间接排水(补水)方法。
4.4.19 根据在结构封顶后设计控制的沉降量,排出管的坡度设计应附加该房屋建筑的沉降量,使房屋建筑的沉降后排出管不至于形成平坡或倒坡。
4.4.20 本条规定排水立管底部架空设置支墩等固定措施。由于金属排水立管穿越楼板设套管,属于非固定支承,层间支承也属于活动支承,管道有相当重量作用于立管底部,故必须坚固支承。虽然塑料排水立管每层楼板处固定支承,但在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90°转弯,属于悬臂管道,立管中污水下落在底部水流方向改变,产生冲击和横向分力,造成抖动,故需支承固定。立管与排水横干管三通连接或立管靠外墙内侧敷设,排出管悬臂段很短时,则不必支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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