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 【最新】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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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2: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6.2 短路保护

6.2.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6.2.2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6.2.3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5s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公式(3.2.14)的要求,其相导体的系数可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2 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6.2.4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6.2.5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 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
      2 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3 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6.2.6 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的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和上一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本规范第6.2.3 条、第6.2.4条的规定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但应敷设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6.2.7 下列连线或回路,当在布线时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布线不靠近可燃物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1 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接线;
      2 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超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
      3 测量回路。
6.2.8 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任一导体在最不利的位置处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保护电器应能立即可靠切断该段故障线路,其短路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一个短路保护电器:
         1)布线时所有并联导体采用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
         2)导体不靠近可燃物。
      2 两根导体并联的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3 超过两根导体的并联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和负荷端均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条文说明
6.2 短路保护
6.2.4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GB 14048.2 的规定,断路器的制造误差为±20%,再加上计算误差、电网电压偏差等因素,故规定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6.2.5 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原因包括截面积、材料、敷设方式发生变化等。
6.2.8 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是考虑了并联导线中任一导线在线路中间发生短路时,故障电流从其余并联导线的两端流至故障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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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2: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6.3 过负荷保护

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6.3.2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IB≤In≤IZ (6.3.3-1)
I2≤1.45IZ (6.3.3-2)
式中:IB——回路计算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或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当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之间的这一段线路没有引出分支线路或插座回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在该段回路任意处装设:
      1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距离不超过3m,该段线路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2 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
6.3.5 除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及其他有规定的特殊装置和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1 回路中载流量减小的导体,当其过负荷时,上一级过负荷保护电器能有效保护该段导体;
      2 不可能过负荷的线路,且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并没有分支线路或出线插座;
      3 用于通信、控制、信号及类似装置的线路;
      4 即使过负荷也不会发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6.3.6 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6.3.7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采用一个过负荷保护电器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可按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2 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3 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条文说明
6.3 过负荷保护
6.3.1 电气线路短时间的过负荷(如电动机启动)是难免的,它并不对线路造成损害。长时间即使不大的过负荷也将对线路的绝缘、接头、端子造成损害。绝缘因长期超过允许温升将因老化加速缩短线路使用寿命。严重的过负荷(例如过负荷100%)将使绝缘在短时间内软化变形、介质损耗增大、耐压水平降低,最后导致短路,引发火灾和其他灾害。
6.3.2 被保护线路导体的绝缘热承受能力一般呈反时限特性与之相适应,过负荷保护电器的时间-电流特性也宜为反时限特性,以实现热效应的配合。
6.3.3 关于过负荷保护的两个条件及其关系可以用图7说明:

]图7  过电荷保护电源的动力特性关系图
6.3.4 本条第1款规定是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例如一段安装在高处的水平母干线变截面后经插接开关箱引至配电箱,插接开关箱可以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高度,但距离母干线截面减小处的距离不能大于3m。
6.3.5 本条第2款系指不论负荷多大,由于受电源本身阻抗限制不可能使线路过负荷。
6.3.6 线路短时间的过负荷并不立即引起灾害,在某些情况下可让导体超过允许温度运行,即使牺牲一些使用寿命也应保证对重要负荷的不间断供电,例如消防水泵、旋转电机的励磁回路、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这时保护可作用于信号。
6.3.7 如果满足条文的规定即可认为并联导线中的电流分配是相等的,这样对于并联导线的过负荷保护的要求则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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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2: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6.4 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

6.4.1 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1 配电线路绝缘损坏时,可能出现接地故障;
      2 接地故障产生的接地电弧,可能引起火灾危险。
6.4.2 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其全面监视有起火危险的配电线路的绝缘情况。
6.4.3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条文说明
6.4 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
6.4.1 接地电弧引起的火灾属于电气火灾中短路性火灾的一种,其发生几率很高,是导致电气火灾的最大隐患,为了减少其发生,应采取措施及时发现接地故障。电弧性对地短路起火难以用一般的过电流防护电器防护,但是剩余电流监测器对此类故障具有足够的灵敏度,且价格便宜,安装方便,可及时对接地故障做出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6.4.2 建筑物内配电线路的绝缘情况应收到全面监视,不能出现监测盲区。一般来说,可在建筑物电源总进线配电箱处设置剩余电流监测器,该监测器可以安装在总进线回路上,也可以安装在各馈出回路上,这样可以对建筑物实施全面的防护。在设计、安装正确、产品符合电磁兼容要求的情况下,建筑物内任何一点出现接地故障剩余电流监测器都应能够做出反应。如果在总进线配电箱处安装了剩余电流监测器,之后的各级配电箱可以不再安装剩余电流监测器。
如果正常情况下泄漏电流较大,剩余电流监测器安装在总配电柜进线或出线回路上时,动作电流值难以整定,可将总进线配电柜处的剩余电流监测器的动作电流整定值适当放大,也可在下级配电箱的进线或出线回路中安装剩余电流监测器。
6.4.3 在国际电工委员会第64技术委员会(IEC TC64)最近的技术文件中规定300mA以上的电弧能量才能引起火灾,故规定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器的动作电流不宜大于300mA。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作电流值。





张培哲 | 2020-2-10 12: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7 配电线路的敷设7.1 一般规定

7.1.1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与场所环境的特征相适应;
      2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相适应;
      3 能承受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4 能承受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他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7.1.2 配电线路的敷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的热效应带来的损害;
      2 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带来的损害;
      3 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
      4 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热带来的影响;
      5 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带来的损害;
      6 应避免腐蚀或污染物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7 应避免有植物和(或)霉菌衍生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8 应避免有动物的情况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7.1.3 除下列回路的线路可穿在同一根导管内外,其他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导管内。
      1 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2 穿在同一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超过8根,且为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或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
7.1.4 在同一个槽盒里有几个回路时,其所有的绝缘导线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7.1.5 电缆敷设的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线系统通过底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2 电缆敷设采用的导管和槽盒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9215.1、《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 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1节:用于安装在墙上或天花板上的电缆槽管系统》GB/T 19215.2和《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规定的耐燃试验要求,当导管和槽盒内部截面积等于大于710mm2时,应从内部封堵;
      3 电缆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耐火等级要求,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4 电缆防火封堵的结构,应满足按等效工程条件下标准试验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5 电缆敷设的防火封堵是防止电气火灾的重要措施,因此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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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2: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7.2 绝缘导线布线

(Ⅰ)直敷布线
7.2.1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敷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积不宜大于6mm2;
      2 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2.1 的规定;
      3 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
表7.2.1  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m)
      4 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5 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
(Ⅱ)瓷夹、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
7.2.2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可采用瓷夹或塑料线夹布线。
7.2.3 采用瓷夹、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其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7.2.1的规定。
7.2.4 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其导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2.4 的规定。
表7.2.4  屋内、屋外布线的导线最小间距
7.2.5 导线明敷在屋内高温辐射或对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  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
7.2.6 屋外布线的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mm)
(Ⅲ)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布线
7.2.7 对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7.2.8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7.2.9 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应敷设在同一金属槽盒内或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
7.2.10 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布线,金属导管的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明敷于潮湿场所或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布线,金属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 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有关规定;当金属导管有机械外压力时,金属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中耐压分类为中型、重型及超重型的金属导管的规定。
7.2.11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方,当有困难时,亦可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上方,其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0.3m;
          2)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
          3)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其净距不宜小于0.2m。
        2 当不能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 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
        4 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将金属导管与金属槽盒敷设在水管的上方。
        5 管线互相交叉时的净距,不宜小于其平行的净距。
7.2.12 暗敷于地下的金属导管不应穿过设备基础;金属导管及金属槽盒在穿过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时,应采取防止伸缩或沉降的补偿措施。
7.2.13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除非重要负荷、线路长度小于15m、金属导管的壁厚大于等于2mm,并采取了可靠的防水、防腐蚀措施后,可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外,不宜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
7.2.14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积的40%,且金属槽盒内载流导线不宜超过30根。7.2.15 控制、信号等非电力回路导线敷设于同一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时,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的50%。
7.2.16 除专用接线盒内外,导线在金属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有专用接线盒的金属槽盒宜布置在易于检查的场所。导线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该点槽盒内截面积的75%。
7.2.17 金属槽盒垂直或倾斜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导线在线槽内移动的措施。
7.2.18 金属槽盒敷设的吊架或支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
        1 直线段宜为2m~3m或槽盒接头处;
        2 槽盒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
        3 槽盒转角处。
7.2.19 金属槽盒的连接处,不得设在穿楼板或墙壁等孔处。
7.2.20 有金属槽盒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导线、塑料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金属软导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导线在引出部分应有防止损伤的措施。
(Ⅳ)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7.2.21 敷设在正常环境屋内场所的建筑物顶棚内或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时,可采用基本型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明敷于潮湿场所或直埋地下素土内时,应采用防水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7.2.22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7.2.2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同侧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11条的规定。
7.2.24 暗敷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的可弯曲金属导管,其表面混凝土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
7.2.25 在可弯曲金属导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7.2.26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导管的金属外壳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可靠接地,且不应利用导管金属外壳作接地线。
7.2.27 暗敷于地下的可弯曲金属导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基础。
(Ⅴ)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
7.2.28 正常环境下大空间且隔断变化多、用电设备移动性大或敷有多功能线路的屋内场所,宜采用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且应暗敷于现浇混凝土地面、楼板或楼板垫层内。
7.2.29 采用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时,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导线敷设在同一槽盒内。
7.2.30 采用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时,应将电力线路、非电力线路分槽或增加隔板敷设,两种线路交叉处应设置有屏蔽分线板的分线盒。
7.2.31 由配电箱、电话分线箱及接线端子箱等设备引至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的线路,宜采用金属管布线方式引入分线盒,或以终端连接器直接引入槽盒。
7.2.32 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出线口和分线盒不应突出地面,且应做好防水密封处理。
(Ⅵ)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
7.2.33 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宜采用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但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7.2.34 布线用塑料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电缆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中非火焰蔓延型塑料导管;布线用塑料槽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9215.1中非火焰蔓延型的有关规定,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应选用中等机械应力以上的导管,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7.2.35 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不宜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
7.2.36 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14 条、第7.2.15条和第7.2.16条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 绝缘导线布线

(Ⅲ)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布线
7.2.7、7.2.8 这两条是对原规范第5.2.7条的修改条文。仅将“金属管”改为“金属导管”;“金属线槽”改为“金属槽盒”;“在建筑物的顶棚内”改为“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
7.2.10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2.8条的修改条文。将“电线管”改为“金属导管”,并作了相应规定。
7.2.11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2.9条的修改条文,仅将“电线管”改为“金属导管”。
7.2.12 本条是为了防止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损坏而规定的。
7.2.13 金属导管是不适合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但是对于短距离非重要用电负荷的线路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7.2.14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2.13条的修改条文。新增了导线在金属槽盒内的布线要求。
(Ⅵ)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
7.2.3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2.10条的修改条文。新增高温场所不宜采用明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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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钢索布线
7.3.1 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7.3.2 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2.1 条第2款的规定。
7.3.3 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内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瓷夹、塑料夹、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采用护套绝缘导线、电缆、金属导管及金属槽盒或塑料导管及塑料槽盒布线时,可将其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2 屋外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鼓形绝缘子、针式或蝶式绝缘子固定;采用电缆、金属导管及金属槽盒布线时,可将其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7.3.4 钢索布线所采用的钢索的截面积,应根据跨距、荷重和机械强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10mm2。钢索固定件应镀锌或涂防腐漆。钢索除两端拉紧外,跨距大的应在中间增加支持点,其间距不宜大于12m。
7.3.5 在钢索上吊装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持点之间及支持点与灯头盒之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3.5 的规定;
表7.3.5  支持点之间及支持点与灯头盒之间的最大距离(mm)
      2 吊装接线盒和管道的扁钢卡子宽度,不应小于20mm;吊装接线盒的卡子,不应少于2个。
7.3.6 钢索上吊装护套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铝卡子直敷在钢索上时,其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卡子距接线盒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m;
      2 采用橡胶和塑料护套绝缘导线时,接线盒应采用塑料制品。
7.3.7 钢索上采用瓷瓶吊装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5m;
      2 线间距,屋内不应小于50mm;屋外不应小于100mm;
      3 扁钢吊架终端应加拉线,其直径不应小于3mm。

条文说明
7.3 钢索布线
7.3.1、7.3.2 这两条是对原规范第5.3.1条的修改条文。规定“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该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2款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的规定。
7.3.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3.2条的修改条文。将“金属管”改为“金属导管”、“塑料管”改为“塑料导管”,新增金属槽盒及塑料槽盒。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0 12: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7.4 裸导体布线
7.4.1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的规定IP2×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
7.4.2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
7.4.3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等于1.8m时,应加遮栏。
7.4.4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7.2.5的规定。硬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7.4.5 桥式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5m;当其净距小于等于2.5m时,在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栏。除滑触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机滑触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条文说明
7.4 裸导体布线
7.4.1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4.2条的修改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主要是为避免车间内工人或维修人员等,在搬金属梯子或手持长杆形金属工具时,不甚碰到裸导体,从而导致人身伤亡。



张培哲 | 2020-2-10 12: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7.5.1 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屋内场所,可采用封闭式母线布线。
7.5.2 封闭式母线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敷设时,除电气专用房间外,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母线机械损伤措施。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
      2 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且支撑点间距宜为2m~3m。
      3 垂直敷设时,在通过楼板处应采用专用附件支撑。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应采用支架固定。
      4 直线敷设长度超过制造厂给定的数值时,宜设置伸缩节。在封闭式母线水平跨越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处,应采用防止伸缩或沉降的措施。
      5 母线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6 母线的连接点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
      7 母线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5.3 封闭式母线外壳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

条文说明
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7.5.2 本条是原规范第5.5.2条的修改条文。明确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0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第2款~第7款为新增内容。
7.5.3 做好封闭式母线的接地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作为规定。



张培哲 | 2020-2-10 12: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7.6 电缆布线

(Ⅰ)一般规定
7.6.1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电缆不易受到机械、振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蜂蚁和鼠害等损伤;
      2 应便于维护;
      3 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4 应使电缆路径较短。
7.6.2 露天敷设的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当无法避免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
7.6.3 电缆在屋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保护层。
7.6.4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缆时,应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7.6.5 电力电缆不宜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7.6.6 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或其他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腐措施。
7.6.7 电缆宜在进户处、接头、电缆头处或地沟及隧道中留有一定长度的余量。
(Ⅱ)电缆在屋内敷设
7.6.8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7.6.9 屋内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7.6.10 在屋内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15m;当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大于等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7.6.11 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7.6.12 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或通过墙、楼板穿管时,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7.6.13 除技术夹层外,电缆托盘和梯架距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7.6.14 电缆在托盘和梯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和梯架横截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7.6.15 电缆托盘和梯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且支撑点间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7.6.16 电缆托盘和梯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0.20m;
        2 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30m;
        3 非电力电缆与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50m;当有屏蔽盖板时,可为0.30m;
        4 托盘和梯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
7.6.17 几组电缆托盘和梯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托盘和梯架间应有满足维护、检修的距离。
7.6.18 下列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
        1 1kV以上与1kV及以下的电缆;
        2 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 应急照明与其他照明的电缆;
        4 电力电缆与非电力电缆。
7.6.19 本规范第7.6.18条规定的电缆,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开。
7.6.20 电缆托盘和体积不宜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当气体比重大于空气时,电缆托盘和梯架宜敷设在其上方;当气体比重小于空气时,宜敷设在其下方。电缆托盘和梯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6.20的规定。
表7.6.20  电缆托盘和梯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m)
7.6.21 电缆托盘和梯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封堵。
7.6.22 金属电缆托盘、梯架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小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
(Ⅲ)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
7.6.23 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其通道宽度和支架层间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6.23的规定。
表7.6.23  通道宽度和电缆支架层间垂直的最小净距(m)
7.6.24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置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7.6.25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敷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7.6.2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350mm;在电缆隧道内不宜大于500mm。
7.6.27 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6.27的规定。

表7.6.27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m)
7.6.28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7.6.29 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体或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地段。
7.6.30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钢筋混凝土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钢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30kg。
7.6.31 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7.6.32 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7.6.33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7.6.34 与电缆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他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Ⅳ)电缆埋地敷设
7.6.3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6根。
7.6.36 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在电缆上下方应均匀铺设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
7.6.37 在寒冷地区,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应采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7.6.38 电缆通过下列地段应穿管保护,穿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1 电缆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2 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
        3 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处的部分;
        4 电缆可能收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7.6.39 埋地敷设电缆间及其与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7.6.40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引入建筑物时,其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7.6.41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当采用电缆穿隔热水泥管保护时,其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侧各2m;采用隔热保护层时,其长度应超过热力管沟两侧各1m。
7.6.42 电缆与道路、铁路交叉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应伸出路基1m。
7.6.43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盒下面应垫混凝土基础板,其长度宜超出接头盒两端0.6m~0.7m。
(Ⅴ)电缆在多孔导管内敷设
7.6.44 电缆在多孔导管内的敷设,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裸铠装电缆。
7.6.45 多孔导管可采用混凝土或塑料管。
7.6.46 多孔导管应一次留足备用管孔数: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可留1个~2个备用孔。
7.6.47 当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或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应采取防止多孔导管受到机械损伤的措施。
7.6.48 多孔导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穿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穿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7.6.49 多孔导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情况:
        1 多孔导管敷设时,应有倾向人孔井侧大于等于0.2%的排水坡度,并在人孔井内设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2 多孔导管顶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时不应小于0.5m;
        3 多孔导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厚度大于等于60mm的混凝土垫层。
7.6.50 采用多孔导管敷设,在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改为直埋或电缆沟敷设时,应设电缆人孔井。在直线段上设置的电缆人孔井,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7.6.51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Ⅵ)矿物绝缘电缆敷设
7.6.52 屋内高温或耐火需要的场所,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7.6.53 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允许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6.53的规定。

表7.6.53  矿物绝缘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mm)

注:D为电缆外径。
7.6.54 矿物绝缘在下列场合敷设时,应将电缆敷设成“S”或“Ω”形。矿物绝缘电缆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1 在温度变化大的场合;
        2 振动设备的布线;
        3 建筑物的沉降缝和伸缩缝之间。
7.6.55 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除在转弯处、中间联结器两侧外,应设置固定点固定,固定点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6.55的规定。
表7.6.55  矿物绝缘电缆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mm)

注:当矿物绝缘电缆倾斜敷设时,电缆与垂直方向小于等于30°时,应按垂直敷设间距固定;大于30°时,应按水平敷设间距固定。
7.6.56 敷设的矿物绝缘电缆可能遭受到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7.6.57 当矿物绝缘电缆敷设在对铜护套用腐蚀作用的环境或部分埋地、穿管敷设时,应采用用聚氯乙烯护套的电缆。
(Ⅶ)预分支电缆敷设
7.6.58 预分支电缆敷设时,宜将分支电缆紧紧地绑扎在主干电缆上,待主干电缆安装固定后,再将分支电缆绑扎解开。敷设安装时,不应过分强拉分支电缆。
7.6.59 预制分支电力电缆的主干电缆采用单芯电缆时,应防止涡流效应和电磁干扰,不应使用导磁金属夹具。

条文说明
7.6 电缆布线

(Ⅰ)一般规定
7.6.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6.3条的修改条文。将“黄麻或其他”删除,因黄麻的防火性能差,实际工程中黄麻外护层已不采用。
(Ⅱ)电缆在屋内敷设
7.6.10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6.10条的修改条文。新增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的规定。
(Ⅳ)电缆埋地敷设
7.6.35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6.29条的修改条文。将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的数量由8根修改为6根,与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一致。
(Ⅴ)电缆在多孔导管内敷设
7.6.45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6.46条的修改条文。将“陶土管”删除,因陶土管的强度差,实际工程中陶土管已不采用。
7.6.49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6.45条的修改条文。将第1款修改为0.2%的排水坡度,与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一致。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0 12: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7.7 电气竖井布线

7.7.1 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垂直配电干线的敷设,宜采用电气竖井布线。
7.7.2 电气竖井垂直布线时,其固定及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连接方式,应能防止顶部最大垂直变位和层间垂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以及导线及金属保护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载(荷重)影响。
7.7.3 电气竖井内垂直布线采用大容量单芯电缆、大容量母线作干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载流量要留有裕度;
      2 分支容易、安装可靠;
      3 安装及维修方便和造价经济。
7.7.4 电气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 应避免邻近烟囱、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3 不应和电梯、管道间公用同一电气竖井。
7.7.5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电气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检修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应采用防火密封隔离。电缆和绝缘线在楼层间穿钢管时,两端管口空隙应做密封隔离。
7.7.6 同一电气竖井内的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其间距不应小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高压线路应设用明显标志。当电力线路和非电力线路在同一电气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电气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防止干扰的措施;对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电力线路和非电力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电气竖井内。
7.7.7 管路垂直敷设,当导线截面积小于等于50mm2、长度大于30m或导线截面积大于50mm2、长度大于20m时,应装设导线固定盒,且在盒内用线夹将导线固定。
7.7.8 电气竖井的尺寸,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的要求外,在箱体前宜用大于等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
7.7.9 电气竖井内不应设用与其无关的管道。

条文说明
7.7 电气竖井布线
7.7.5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7.5条的修改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将检修门的耐火极限改为“丙级”。
7.7.6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7.7条的修改条文。将不规范的“强电和弱电线路”提法修改为“电力线路和非电力线路”。



张培哲 | 2020-2-10 12: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A 系数k值
A.0.1 由导体、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其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系数;
        Qc——导体材料在20℃时的体积热容量,按表A.0.1的规定确定[J/(℃·mm3)];
          β——导体在0℃时电阻率温度系数的倒数,按表A.0.1的规定确定(℃);
      ρ20——导体材料在20℃时的电阻率,按表A.0.1的规定确定(Ω·mm);
         θi——导体初始温度(℃);
         θf——导体最终温度(℃)。
表A.0.1  不同材料的参数值
A.0.2 非电缆芯线且不与其他电缆成束敷设的绝缘保护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其值应按表A.0.2的规定确定。
表A.0.2  非电缆芯线且不与其他电缆成束敷设的绝缘保护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

注: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截面积大于300mm2的聚氯乙烯绝缘导体。
A.0.3 与电缆护层接触但不与其他电缆成束敷设的裸保护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其值应按表A.0.3的规定确定。
表A.0.3  与电缆护层接触但不与其他电缆成束敷设的裸保护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
A.0.4 电缆芯线或与其他电缆或绝缘导体成束敷设的保护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其值应按表A.0.4的规定确定。
表A.0.4  电缆芯线或与其他电缆或绝缘导体成束敷设的保护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

注: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截面积大于300mm2的聚氯乙烯绝缘导体。
A.0.5 用电缆的金属护层作保护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其值应按表A.0.5的规定确定。
表A.0.5  用电缆的金属护层作保护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

注:电缆的金属护层,如铠装、金属护管、同心导体等。
A.0.6 裸导体温度不损伤相邻材料时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其值应按表A.0.6的规定确定。
表A.0.6  裸导体温度不损伤相邻材料时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
A.0.7 相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其值应按表A.0.7的规定确定。
表A.0.7  相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

注: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截面积大于300mm2的聚氯乙烯绝缘导体。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0 12: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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