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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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5 燃煤系统

5.1 燃煤设施


5.1.1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方便调节,能较好地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较好地节约能源;
    3 有利于环境保护。

5.1.2 选用层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当采用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时,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5.1.3 当原煤块度不能符合锅炉燃烧要求时,应设置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之前宜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设备。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粉制备设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尚宜设置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选装置。

5.1.4 经破碎筛选后的煤块粒度,应满足不同型式锅炉或磨煤机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炉、抛煤炉不宜大于30mm;
    2 链条炉不宜大于50mm;
    3 循环流化床炉不宜大于13mm。

5.1.5 煤粉锅炉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 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及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 煤质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

5.1.6 给煤机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1台给煤机发生故障时,其余给煤机的总出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00%的给煤量;
    2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型式,应根据设备的布置、给煤机的调节性能和运行的可靠性等要求进行选择,并应与磨煤机型式匹配;
    3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其计算出力,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10%,振动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5.1.7 煤粉锅炉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2 每台给粉机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130%。

5.1.8 原煤仓、煤粉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斗的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2 原煤仓出口的截面,不应小于500mm×500mm,其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锥形金属小煤斗;
    3 落煤管宜垂直布置,且应为圆形;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宜小于60°;当条件受限制时,应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成、黏结性等因素,采用消堵措施,此时落煤管的倾斜角也不应小于55°;可设置监视煤流装置和单台锅炉燃煤计量装置;
    4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坚固严密和有测量粉位的设施。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在严寒地区,金属煤粉仓应保温。每个煤粉仓上设置的防爆门不应少于2个。防爆门的面积,应按煤粉仓几何容积0.0025m2/m3计算,且总面积不得小于0.50m2。

5.1.9 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1台,其计算出力应符合本规范5.1.6条第3款的要求。

5.1.10 2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5.1.11 制粉系统,除燃料全部为无烟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

5.1.12 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2 风量裕量宜为5%~10%;
    3 风压裕量宜为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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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2.1 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根据锅炉房的耗煤量和来煤运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车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
    2 船舶运煤时,应采用机械抓取设备卸煤,卸煤机械总额定出力宜为锅炉房总耗煤量的300%,卸煤机械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汽车运煤时,应利用社会运力,当无条件时,应设置自备汽车及卸煤的辅助设施。

5.2.2 火车运煤时,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和卸车时间,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车皮数量宜为5~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

5.2.3 煤场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其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车和船舶运煤,宜为10~2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2 汽车运煤,宜为5~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5.2.4 在建筑气候经常性连续降雨地区,对露天设置的煤场,宜将其一部分设为干煤棚,其贮煤量宜为4~8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对环境要求高的燃煤锅炉房应设闭式贮煤仓。

5.2.5 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5.2.6 煤场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5.2.7 锅炉房燃用多种煤并需混煤时,应设置混煤设施。

5.2.8 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时增加的煤量、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9 运煤系统宜按一班或两班运煤工作制运行。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6h;
    2 两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1h;
    3 三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6h。

5.2.10 从煤场到锅炉房和锅炉房内部的运煤,宜采用下列方式:
    1 总耗煤量小于等于1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
    2 总耗煤量大于1t/h,且小于等于6t/h时,采用间歇机械化设备装卸和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运煤;
    3 总耗煤量大于6t/h,且小于等于15t/h时,采用连续机械化设备装卸和运煤;
    4 总耗煤量大于15t/h,且小于等于60t/h时,宜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5 总耗煤量大于60t/h时,可采用双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注:当采用单路带式辅送机运煤时,其驱动装置宜有备用。

5.2.11 锅炉炉前煤(粉)仓的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2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2 二班运煤工作制为10~12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3 三班运煤工作制为1~6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5.2.12 在锅炉房外设置集中煤仓时,其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18h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
    2 二班运煤工作制为8~10h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

5.2.13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胶带的宽度不宜小于500mm;
    2 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角,运送破碎前的原煤时,不应大于16°,运送破碎后的细煤时,不应大于18°;
    3 在倾斜胶带上卸料时,其倾角不宜大于12°;
    4 卸料段长度超过30m时,应设置人行过桥。

5.2.14 带式输送机栈桥的设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其他地区可采用敞开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敞开式栈桥的运煤胶带上应设置防雨罩;
    2 在寒冷地区的封闭式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
    3 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7m;
    4 倾斜栈桥上的人行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倾角超过12°的通道应做成踏步;
    5 输送机钢结构栈桥应封底。

5.2.15 采用多斗提升机运煤,应有不小于连续8h的检修时间。当不能满足其检修时间时,应设置备用设备。

5.2.16 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宜设置均匀给料装置。

5.2.17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

5.2.18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和除尘器型式、灰渣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循环流化床锅炉排出的高温渣,应经冷渣机冷却到200℃以下后排除,并宜采用机械或气力干式方式输送。

5.2.19 灰渣场的贮量,宜为3~5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5.2.20 采用集中灰渣斗时,不宜设置灰渣场。灰渣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灰渣斗的总容量,宜为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2 灰渣斗的出口尺寸,不应小于0.6m×0.6m;
    3 严寒地区的灰渣斗,应有排水和防冻措施;
    4 灰渣斗的内壁面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灰渣斗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5 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汽车运灰渣不应小于2.3m;火车运灰渣不应小于5.3m,当机车不通过灰渣斗下部时,其净高可为3.5m;
    6 干式除灰渣系统的灰渣斗底部宜设置库底汽化装置。

5.2.21 除灰渣系统小时排灰渣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的最大计算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22 锅炉房最大计算灰渣量大于等于1t/h时,宜采用机械、气力除灰渣系统或水力除灰渣系统。

5.2.23 锅炉采用水力除渣方式时,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灰,可利用锅炉除灰渣系统排除。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系统,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

5.2.24 水力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灰渣池的有效容积,宜根据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设计;
    2 灰渣池应有机械抓取装置;
    3 灰渣泵应有备用;
    4 灰渣沟设置激流喷嘴时,灰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锅炉固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5%;锅炉液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2%;输送高浓度灰浆或不设激流喷嘴的灰渣沟,沟底宜采用铸石镶板或用耐磨材料衬砌;
    5 冲灰渣水应循环使用;
    6 灰渣沟的布置,应力求短而直,其布置走向和标高,不应影响扩建。

5.2.25 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宜采用符合锅炉性能和粒度分布的成品。

5.2.26 石灰石粉中间仓的容量,应按锅炉房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工况下3d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定;石灰石粉日用仓的容量,应按锅炉房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工况下12h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定。

5.2.27 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的石灰石粉,其输送应采用气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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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6 燃油系统

6.1 燃油设施


6.1.1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的雾化性能好;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 对大气污染少;
    5 噪声较低。

6.1.2 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启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6.1.3 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6.1.4 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2 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本款上述3项和的10%~20%富裕量。

6.1.5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6 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计算确定,并有10%的富裕量;
    2 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3 应装设旁通管;
    4 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6.1.7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8 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1d的计算耗油量。

6.1.9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6.1.10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6.1.11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
    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 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且宜埋地安装。

6.1.13 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超过90℃。

6.1.14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m3。

6.1.15 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汽灭火装置。

6.1.16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及助燃采用轻油时,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3油罐;
    2 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等于20m3油罐。

6.1.17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台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1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燃油量的20%~30%确定;
    2 供油泵的台数,宜为2台,其中1台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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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6.2 燃油的贮运


6.2.1 锅炉房贮油罐的总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车或船舶运输,为20~3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2 汽车油槽车运输,为3~7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3 油管输送,为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6.2.2 当企业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重油或轻柴油,应由总油库统一贮存。

6.2.3 油库内重油贮油罐不应少于2个,轻油贮油罐不宜少于2个。

6.2.4 重油贮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低于当地大气压力下水沸点5℃,且应低于罐内油闪点10℃,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值确定。

6.2.5 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6.2.6 设置轻油罐的场所,宜设有防止轻油流失的设施。

6.2.7 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输油泵的容量不应小于锅炉房小时最大计算耗油量的110%。

6.2.8 在输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为8~12目/cm,滤网流通截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

6.2.9 油泵房至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6.2.10 接入锅炉房的室外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的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5 17: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7 燃气系统


7.0.1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具有微正压燃烧特性;
    4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5 噪声较低。

7.0.2 设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

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7.0.4 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7.0.5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张培哲 | 2020-2-15 17: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8 锅炉烟风系统


8.0.1 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需要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的风道、烟道与总风道、总烟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密封性好的风道、烟道门。

8.0.2 锅炉风机的配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
    2 风机的计算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按当地气压及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进行修正;
    3 炉排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风机,宜按1台炉配置1台鼓风机和1台引风机,其风量的富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风压的富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压的20%。煤粉锅炉风量和风压的富裕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规定;
    4 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9MW的热水锅炉,其鼓风机和引风机的电机宜具有调速功能;
    5 满足风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8.0.3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返料风机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8.0.2条的要求外,尚宜按1台炉配置2台,其中1台返料风机宜为备用。

8.0.4 锅炉风道、烟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使风道、烟道短捷、平直且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2 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2条烟道时,宜对称布置,且使每侧风道或每条烟道的阻力均衡;
    3 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每个烟道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4 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并宜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5 宜采用地上烟道,并应在其适当位置设置清扫人孔;
    6 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当采用补偿器进行热补偿时,宜选用非金属补偿器;
    7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8.0.5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的设计,除应符合8.0.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宜单台炉配置。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除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外,每条烟道尚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2 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或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3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水封式冷凝水排水管道;
    4 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
    5 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且应使燃油、燃气锅炉能维持微正压燃烧的要求;
    6 水平烟道宜有1%坡向锅炉或排水点的坡度;
    7 钢制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宜高于烟气露点,且宜高于15℃。

8.0.6 锅炉房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和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锅炉房在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应符合航空净空的要求。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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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9.1 锅炉给水设备


9.1.1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并应设置备用。

9.1.2 当流量最大的1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给水泵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量。

9.1.3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采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9.1.4 采用非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在停电后可能会造成锅炉事故时,应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事故备用泵的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40%。

9.1.5 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锅炉锅筒在实际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2 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
    3 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4 本条上述3项和的10%富裕量。

9.1.6 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1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或2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工况条件下所需20~60min的给水量。

9.1.7 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并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2 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3 给水泵进水管的压力损失;
    4 附加3~5kPa的富裕量。

9.1. 8 采用特殊锅炉给水泵或加装增压泵时,热力除氧水箱宜低位布置,其高度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9.1.9 当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5MPa(表压)、热负荷较为连续而稳定,且给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时,宜采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作为工作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作为工作备用泵。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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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水 处 理


9.2.1 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对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和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等因素确定。
    经处理后的锅炉给水,不应使锅炉的蒸汽对生产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响。

9.2.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规定。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汽水质量,除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汽水质量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9.2.3 原水悬浮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悬浮物的含量大于5mg/L的原水,在进入顺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2 悬浮物的含量大于2mg/L的原水,在进入逆流再生固定床或浮动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3 悬浮物的含量大于20mg/L的原水或经石灰水处理后的水,应经混凝、澄清和过滤。

9.2. 4 用于过滤原水的压力式机械过滤器,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2 每台每昼夜反洗次数可按1次或2次设计;
    3 可采用反洗水箱的水进行反洗或采用压缩空气和水进行混合反洗;
    4 原水经混凝、澄清后,可用石英砂或无烟煤作单层过滤滤料,或用无烟煤和石英砂作双层过滤滤料;原水经石灰水处理后,可用无烟煤或大理石等作单层过滤滤料。

9.2.5 当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

9.2.6 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和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
    1 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表压)的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
    2 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热水锅炉。

9.2.7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悬浮物含量不应大于20mg/L;
    2 蒸汽锅炉给水总硬度不应大于4mmol/L,热水锅炉给水总硬度不应大于6mmol/L;
    3 应设置自动加药设施;
    4 应设有锅炉排泥渣和清洗的设施。

9.2.8 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蒸汽锅炉的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表压)时,排污率不宜大于10%;
    2 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时,排污率不宜大于5%;
    3 锅炉产生的蒸汽供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使用,且采用化学软化水为补给水时,排污率不宜大于5%;采用化学除盐水为补给水时,排污率不宜大于2%。

9.2.9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合理利用,且宜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膨胀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9.2.10 化学水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计算:
    1 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2 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3 锅炉排污水损失;
    4 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5 采暖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6 水处理系统的自用化学水;
    7 其他用途的化学水。

9.2.11 化学软化水处理设备的型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原水总硬度小于等于6.5mmol/L时,宜采用固定床逆流再生离子交换器;原水总硬度小于2mmol/L时,可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离子交换器;
    2 原水总硬度小于4mmol/L、水质稳定、软化水消耗量变化不大且设备能连续不间断运行时,可采用浮动床、流动床或移动床离子交换器。

9.2.12 固定床离子交换器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为再生备用,每台再生周期宜按12~24h设计。当软化水的消耗量较小时,可设置1台,但其设计出力应满足离子交换器运行和再生时的软化水消耗量的需要。
    出力小于10t/h的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宜选用全自动软水装置,其再生周期宜为6~8h。

9.2.13 原水总硬度大于6.5mmol/L,当一级钠离子交换器出水达不到水质标准时,可采用两级串联的钠离子交换系统。

9.2.14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1.0~1.4mmol/L时,可采用钠离子交换后加酸处理。加酸处理后的软化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脱气,软化水的pH值应能进行连续监测。

9.2.15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0.35~0.5mmol/L时,可采用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或不足量酸再生氢离子交换剂的氢-钠离子串联系统处理。氢离子交换器应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氢离子交换器出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脱气。氢离子交换器及其出水、排水管道应防腐。

9.2.16 除二氧化碳器的填料层高度,应根据填料品种和尺寸、进出水中二氧化碳含量、水温和所选定淋水密度下的实际解析系数等确定。
    除二氧化碳器风机的通风量,可按每立方米水耗用15~20m3空气计算。

9.2.17 当化学软化水处理不能满足锅炉给水水质要求时,应采用离子交换、反渗透或电渗析等方式的除盐水处理系统。
    除盐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清洗水宜回收利用;酸、碱废水应经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

9.2.18 锅炉的锅筒与锅炉管束为胀接时,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蒸汽锅炉锅水的相对碱度小于20%,当不能达到这一要求时,应设置向锅水中加入缓蚀剂的设施。

9.2.19 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除氧水箱下部宜装设再沸腾用的蒸汽管。

9.2.20 当要求除氧后的水温不高于60℃时,可采用真空除氧、解析除氧或其他低温除氧系统。

9.2.21 热水系统补给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解析除氧或化学除氧。当采用亚硫酸钠加药除氧时,应监测锅水中亚硫酸根的含量。

9.2.22 磷酸盐溶液的制备设施,宜采用溶解器和溶液箱。溶解器应设置搅拌和过滤装置,溶液箱的有效容量不宜小于锅炉房1d的药液消耗量。磷酸盐可采用干法贮存。磷酸盐溶液制备用水应采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9.2.23 磷酸盐加药设备宜采用计量泵。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计量泵;当有数台锅炉时,尚宜设置1台备用计量泵。磷酸盐加药设备宜布置在锅炉间运转层。

9.2.24 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和中间水箱的设置和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凝结水箱宜设1个;当锅炉房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设2个或1个中间带隔板分为2格的凝结水箱。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按20~40min的凝结水回收量确定;
    2 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当设有再生备用设备时,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按30~60min的软化或除盐水消耗量确定;
    3 中间水箱总有效容量宜按水处理设备设计出力15~30min的水量确定。中间水箱的内壁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9.2.25 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水泵以及中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1台备用,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满足系统水量要求,
    2 有条件时,凝结水泵和软化或除盐水泵可合用1台备用泵;
    3 中间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泵。

9.2.26 钠离子交换再生用的食盐可采用干法或湿法贮存,其贮量应根据运输条件确定。当采用湿法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浓盐液池和稀盐液池宜各设1个,且宜采用混凝土建造,内壁贴防腐材料内衬;
    2 浓盐液池的有效容积宜为5~10d食盐消耗量,其底部应设置慢滤层或设置过滤器;
    3 稀盐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钠离子交换器1次再生盐液的消耗量;
    4 宜设装卸平台和起吊设备。

9.2.27 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宜按贮存15~30d的消耗量设计;
    2 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离子交换器1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
    3 输酸、碱泵宜各设1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碱泵抽吸;
    4 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
    5 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
    6 酸、碱贮存设备布置应靠近水处理间。贮存罐地上布置时,其周围应设有能容纳最大贮存罐110%容积的防护堰,当围堰有排放设施时,其容积可适当减小;
    7 酸贮存罐和计量箱应采用液面密封设施,排气应接入酸雾吸收器;
    8 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

9.2.28 氨溶液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9.2.29 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汽水取样冷却器宜相对集中布置。汽水取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30℃。

9.2.30 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同类设备宜集中的原则确定,并应便于操作、维修和减少主操作区的噪声。

9.2.31 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8m,其他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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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供热热水制备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10.1.1 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最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注: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

10.1.2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

10.1.3 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旁通管截面积不宜小于母管的1/2;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安全阀宜安装在除污器出水一侧;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宜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10.1.4 热水热力网采用集中质调时,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入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2 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3 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4 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相同或近似;
    5 循环水泵的承压、耐温性能应满足热力网设计参数的要求。

10.1.5 热水热力网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调节时,循环水泵不宜少于3台,可不设备用,其流量、扬程不宜相同。

10.1.6 热水热力网采用改变流量的中央质-量调节时,宜选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特性应满足不同工况下流量和扬程的要求。

10.1.7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和事故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2 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3 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4 补给水泵宜带有变频调速措施。

10.1.8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循环水量的1%。

10.1.9 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内水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使系统内水不汽化;
    2 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出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内水不汽化。

10.1.10 热水系统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时,补水点位置宜设在循环水泵进口侧。

10.1.11 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应符合本规范第10.1.9条的要求;
    2 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采用给水保持热水系统静压;
    3 采用间歇补水的热水系统,在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压力降低时,不应使系统内水汽化;
    4 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排水宜排入补给水箱。

10.1.12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2 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1m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统内水不汽化;
    3 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4 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10.1.13 热水系统内水的总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3时,可采用隔膜式气压水罐作为定压补水装置。定压补水点宜设在循环水泵进水母管上。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10.1.7条的要求,设定的启动压力,应使系统内水不汽化。隔膜式气压水罐不宜超过2台。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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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热水制备设施


10.2.1 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确定,换热器可不设备用。采用2台或2台以上换热器时,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换热器的容量宜满足75%总计算热负荷的需要。

10.2.2 换热器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检修和抽出换热排管的场地;
    2 与换热器连接的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拆卸;
    3 换热器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时起吊搬运的要求;
    4 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m。

10.2.3 加热介质为蒸汽的换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超过80℃的过冷式汽水换热器;
    2 当一级汽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高于80℃时,换热系统宜为汽水换热器和水水换热器两级串联,且宜使水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超过80℃。水水换热器接至凝结水箱的管道应装设防止倒空的上反管段。

10.2.4 加热介质为蒸汽且热负荷较小时,热水系统可采用下列汽水直接加热设备:
    1 蒸汽喷射加热器;
    2 汽水混合加热器。
    热水系统的溢流水应回收。

10.2.5 设有蒸汽喷射加热器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压力宜保持稳定;
    2 设备宜集中布置;
    3 设备并联运行时,应在每个喷射器的出、入口装设闸阀,并在出口装设止回阀;
    4 热水系统的静压,宜采用连接在回水管上的膨胀水箱进行控制。

10.2.6 全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选择时,应结合热力网系统的情况,对机组的换热量、热力网系统的水力工况、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的流量、扬程进行校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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