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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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8: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4.5 反 射 比


4.5.1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作业面的反射比宜限制在0.2~0.6。

4.5.2 长时间工作,工作房间内表面的反射比宜按表4.5.2选取。

表4.5.2 工作房间内表面反射比

表面名称反射比
顶棚0.6~0.9
墙面0.3~0.8
地面0.1~0.5

张培哲 | 2020-2-15 18: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5 照明标准值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

5.1.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

5.1.3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0)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1.4 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标准表5.3.12-1和5.3.12-2的规定。

5.1.5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张培哲 | 2020-2-15 18: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5 照明标准值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

5.1.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

5.1.3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0)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1.4 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标准表5.3.12-1和5.3.12-2的规定。

5.1.5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张培哲 | 2020-2-15 18: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5.2 居住建筑


5.2.1 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规定。

表5.2.1 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2.2 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2规定。

表5.2.2 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张培哲 | 2020-2-15 18: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5.3 公共建筑


5.3.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5.3.2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此表适用于所有类型建筑的办公室和类似用途场所的照明。

5.3.3 商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商店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4 观演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观演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6 医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 医疗建筑照明标准值

5.3.7 教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表5.3.7 教育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8 博览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8-1的规定;
    2 科技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8-2的规定;
    3 博物馆建筑陈列室展品照度标准值及年曝光量限值应符合表5.3.8-3的规定,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8-4的规定。

表5.3.8-1 美术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1 绘画、雕塑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陈列照明;
2 当展览对光敏感要求的展品时应满足表5.3.8-3的要求。

表5.3.8-2 科技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常设展厅和临时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陈列照明。

表5.3.8-3 博物馆建筑陈列室展品照度标准值及年曝光量限值

注:1 陈列室一般照明应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选取;
2 陈列室一般照明UGR不宜大于19;
3 一般场所Ra不应低于80,辨色要求高的场所,Ra不应低于90。

表5.3.8-4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选取。

5.3.9 会展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9的规定。

表5.3.9 会展建筑照明标准值

5.3.10 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表5.3.10 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11 金融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表5.3.11 金融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本表适用于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邮政等行业,也适用于类似用途(如供电、供水、供气)的营业厅、柜台和客服中心。

5.3.12 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2-1的规定;
    2 有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2-2的规定。

表5.3.12-1 无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1 当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内场的值,“/”后为外场的值;
2 表中规定的照度应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

表5.3.12-2 有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1 HDTV指高清晰度电视;其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零;
2 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内场的值,“/”后为外场的值;
3 表中规定的照度除射击、射箭外,其他均应为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使用照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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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8: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5.4 工业建筑


5.4.1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









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业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选取。


张培哲 | 2020-2-15 18: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


5.5.2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5.5.3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应维持正常照明的30%照度;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2lx;
    2 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lx;
    3 疏散通道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lx。


张培哲 | 2020-2-15 18: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6 照明节能

6.1 一般规定


6.1.1 应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节能评价。

6.1.2 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评价指标。

6.1.3 照明设计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规定的现行值的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目标值执行要求应由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张培哲 | 2020-2-15 18: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6.2 照明节能措施


6.2.1 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2.2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6.2.3 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对商场、博物馆显色要求高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

6.2.4 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

6.2.5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6.2.6 当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除自镇流荧光灯外,其镇流器宜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6.2.7 下列场所宜选用配用感应式自动控制的发光二极管灯:
    1 旅馆、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场所;
    2 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
    3 无人长时间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等的工作的场所


张培哲 | 2020-2-15 18: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2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8 博览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1的规定;
    2 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2的规定;
    3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3的规定。

表6.3.8-1 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2 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3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
(lx)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
现行值目标值
营业大厅200≤9.0≤8.0
交易大厅300≤13.5≤12.0

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表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表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3.16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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