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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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8: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5 照明标准值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

5.1.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

5.1.3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0)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1.4 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标准表5.3.12-1和5.3.12-2的规定。

5.1.5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张培哲 | 2020-2-15 18: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5.2 居住建筑


5.2.1 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规定。

表5.2.1 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2.2 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2规定。

表5.2.2 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张培哲 | 2020-2-15 18: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5.3 公共建筑


5.3.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5.3.2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此表适用于所有类型建筑的办公室和类似用途场所的照明。

5.3.3 商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商店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4 观演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观演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6 医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 医疗建筑照明标准值

5.3.7 教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表5.3.7 教育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8 博览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8-1的规定;
    2 科技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8-2的规定;
    3 博物馆建筑陈列室展品照度标准值及年曝光量限值应符合表5.3.8-3的规定,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8-4的规定。

表5.3.8-1 美术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1 绘画、雕塑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陈列照明;
2 当展览对光敏感要求的展品时应满足表5.3.8-3的要求。

表5.3.8-2 科技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常设展厅和临时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陈列照明。

表5.3.8-3 博物馆建筑陈列室展品照度标准值及年曝光量限值

注:1 陈列室一般照明应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选取;
2 陈列室一般照明UGR不宜大于19;
3 一般场所Ra不应低于80,辨色要求高的场所,Ra不应低于90。

表5.3.8-4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选取。

5.3.9 会展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9的规定。

表5.3.9 会展建筑照明标准值

5.3.10 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表5.3.10 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11 金融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表5.3.11 金融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本表适用于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邮政等行业,也适用于类似用途(如供电、供水、供气)的营业厅、柜台和客服中心。

5.3.12 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2-1的规定;
    2 有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2-2的规定。

表5.3.12-1 无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1 当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内场的值,“/”后为外场的值;
2 表中规定的照度应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

表5.3.12-2 有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1 HDTV指高清晰度电视;其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零;
2 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内场的值,“/”后为外场的值;
3 表中规定的照度除射击、射箭外,其他均应为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使用照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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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8: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5.4 工业建筑


5.4.1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









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业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选取。


张培哲 | 2020-2-15 18: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


5.5.2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5.5.3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应维持正常照明的30%照度;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2lx;
    2 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lx;
    3 疏散通道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lx。


张培哲 | 2020-2-15 18: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6 照明节能

6.1 一般规定


6.1.1 应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节能评价。

6.1.2 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评价指标。

6.1.3 照明设计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规定的现行值的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目标值执行要求应由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张培哲 | 2020-2-15 18: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6.2 照明节能措施


6.2.1 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2.2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6.2.3 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对商场、博物馆显色要求高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

6.2.4 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

6.2.5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6.2.6 当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除自镇流荧光灯外,其镇流器宜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6.2.7 下列场所宜选用配用感应式自动控制的发光二极管灯:
    1 旅馆、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场所;
    2 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
    3 无人长时间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等的工作的场所


张培哲 | 2020-2-15 18: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2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8 博览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1的规定;
    2 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2的规定;
    3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3的规定。

表6.3.8-1 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2 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3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
(lx)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
现行值目标值
营业大厅200≤9.0≤8.0
交易大厅300≤13.5≤12.0

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表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表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3.16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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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8: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6.4 天然光利用

6.4.1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6.4.2 当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4.3 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张培哲 | 2020-2-15 18: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压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7.1.2 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交流电压值不应大于12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应大于30V。

7.1.3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干燥场所交流供电不大于50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120V;
    2 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60V。

7.1.4 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工作场所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5%;
    2 当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 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照明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0%。


张培哲 | 2020-2-15 18: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7.2 照明配电系统


7.2.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2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 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有谐波含量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7.2.2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或蓄电池(或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组合,或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与自备发电机组组合的方式;
    2 安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3 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自备发电机组。

7.2.3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2.4 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大于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25A。

7.2.5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7.2.6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设置稳压装置。

7.2.7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7.2.8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 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2 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7.2.9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7.2.10 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7.2.11 照明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7.2.12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当3次谐波电流超过基波电流的33%时,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线路截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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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8: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7.3 照明控制


7.3.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7.3.2 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3.3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疏散照明外,宜采用自动调节照度等节能措施。

7.3.4 住宅建筑共用部位的照明,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应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

7.3.5 除设置单个灯具的房间外,每个房间照明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

7.3.6 当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 生产场所宜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2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宜按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分组;
    3 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宜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4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可与侧窗平行。

7.3.7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照度;
    2 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公共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场所,可按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3 地下车库宜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照度;
    4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7.3.8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2 当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5 宜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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