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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3.1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釆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6.3.2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6.3.3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条文说明】6.3.1-6.3.3冷摊瓦屋顶具有较好的透气性,瓦片间相互重叠而有缝隙,可直接铺在挂瓦条上,也可铺在处理后的屋面上起装饰作用,我国南方和西南地区的坡屋顶建筑应用较多。第6.3.1条规定主要为防止火星通过冷摊瓦的缝隙落在闷顶内引燃可燃物而酿成火灾。 闷顶为屋盖与吊顶之间的封闭空间,一般起隔热作用,常见于坡屋顶建筑。闷顶火灾一般阴燃时间较长,因相对封闭且不上人而不易被发现,待发现之后火已着大,扑救难度大。阴燃开始后,由于闷顶内空气供应不充足,燃烧不完全,如果让未完全燃烧的气体积热、积聚在闷顶内,一旦吊顶突然局部塌落,氧气充分供应就会引起局部轰燃。但有的建筑物,其屋架、吊顶和其他屋顶构件为不燃材料,闷顶内又无可燃物,像这样的闷顶,可以不设置闷顶入口。 闷顶着火后,闷顶内温度比较高、烟气弥漫,消防员进入闷顶侦察火情、灭火救援相当困难。为尽早发现火情、避免发展成为较大火灾,有必要设置老虎窗。设置老虎窗的闷顶着火后,火焰、烟和热空气可以从老虎窗排出,不至于向两旁扩散到整个闷顶,有助于把火势局限在老虎窗附近范围内,并便于消防员侦察火情和灭火。楼梯是消防员进入建筑进行灭火的主要通道,闷顶入口设在楼梯间附近,便于消防员发现火情,迅速进入闷顶展开扑救。. 条文中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主要指住宅单元或其他釆用防火隔墙分隔成较小空间(墙体隔断闷顶)的建筑。而教学、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面积较大,一般为1000m2,最大可达2000m2以上,要求设置不小于2个闷顶入口。 6.3.4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釆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条文说明】6.3.4建筑变形缝是在建筑长度较长的建筑中或建筑中有较大高差部分之间,为防止温度变化、沉降不均匀或地震等建筑变形而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将建筑结构断开为若干部分所形成的缝隙。特别是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困抗震等需要留得较宽,在火灾中具有很强的拔火作用,会使火灾通过变形缝内的可燃填充材料蔓延,烟气也会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到全楼。因此,要求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变形缝在外墙上的连接与封墙构造处理和在楼层位置的连接与封盖的构造基层采用不燃烧材料。有关构造参见图7。该构造由铝合金型材、铝合金板(或不锈钢板)、橡胶嵌条及各种专用胶条组成。配合止水带、阻火带还可以满足防水、防火、保温等要求。
图7 变形缝构造示意图 据调查,有些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内还敷设电缆或填充泡沫塑料等,这是不妥当的。为了消除变形缝的火灾危险因素,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本条规定变形缝内不应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在建筑使用过程中,变形缝两侧的建筑可能发生位移现象,故应避免将一些易引发火灾或爆炸的管线布置其中。当需要穿越变形缝时,应釆用穿刚性管等方法,管线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材料、防火材料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塞。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因建筑变形破坏管线而引发火灾并使烟气通过变形缝扩散。 因建筑内的孔洞或防火分隔处的缝隙未封堵或封堵不当导致人员死亡的火灾,在国内外均发生过。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及欧美等国家的建筑规范均对此有明确的要求。这方面的防火处理容易被忽视,但却是建筑消防安全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设计中应予重视。 6.3.5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釆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6.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穿越墙体、楼板的风管或排烟管道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就是要防止烟气和火势蔓延到不同的区域。在阀门之间的管道釆取防火保护措施,可保证管道不会因受热变形而破坏整个分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6.3.6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条文说明】6.3.6目前,在一些建筑,特别是民用建筑中,越来越多地采用硬聚氯乙烯管道。这类管道遇高温和火焰容易导致楼板或墙体出现孔洞。为防止烟气或火势蔓延,要求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在管道的贯穿部位釆用防火套箍和防火封堵等。本条和本规范第6.1.6条、第6.2.6条、第6.2.9条所述防火封堵材料,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防火膨胀密封件》GB16807和《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161等的要求。 6.3.7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条文说明】6.3.7本条规定主要防止相邻建筑通过屋顶开口发生火灾蔓延。当一座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或一座建筑的上部有多座塔体通过下部裙房等连通,且相互间距离不够时,其中某一建筑内的火灾就能通过其屋面开口蔓延至邻近建筑或其上部建筑。因此,要采取一定的防火保护措施,如将开口布置在距离可燃物体或建筑物较远的地方、设置防火釆光顶、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釆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釆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条文说明】6.4.1本条第2~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疏散楼梯间的通用防火要求。 1疏散楼梯间是人员竖向疏散的安全通道,也是消防员进入建筑进行灭火救援的主要路径。因此,疏散楼梯间应保证人员在楼梯间内疏散时能有较好的光线,有天然釆光条件的要首先釆用天然釆光,以尽量提高楼梯间内照明的可靠性。当然,即使釆用天然采光的楼梯间,仍需要设置疏散照明。 建筑发生火灾后,楼梯间任一侧的火灾及其烟气可能会通过楼梯间外墙上的开口蔓延至楼梯间内。本款要求楼梯间窗口(包括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窒外墙上的开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要保持必要的距离,主要为确保疏散楼梯间内不被烟火侵袭。无论楼梯间与门窗洞口是处于同一立面位置还是处于转角处等不同立面位置,该距离都是外墙上的开口与楼梯间开口之间的最近距离,含折线距离。 疏散楼梯间要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以提高排除可能进入褛梯间内的烟气的可靠性,确保楼梯间内的安全。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有利于楼梯间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能利用天然釆光和自然通风的疏散楼梯间,需按规范要求设置采取机械防烟措施。 2布置在楼梯间内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管道,在冬季或因楼梯间相对封闭容易因管道维护管理不到位或碰撞等其他原因发生泄漏而导致严重后果。为避免楼梯间内发生火灾或防止火灾通过楼梯间蔓延,规定楼梯间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3人员在紧急疏散时容易在楼梯出入口及楼梯间内发生拥挤现象,楼梯间的设计要尽量减少布置凸出墙体的物体,以保证不会减少楼梯间的有效疏散宽度,并避免凸出物碰伤疏散人群。楼梯间的宽度设计还需考虑采取措施,以保证人行宽度不宜过宽,防止人群疏散时失稳跌倒而导致踩踏等意外。澳大利亚建筑规施规定:当阶梯式走道的宽度大于4m时,应在每2m宽度处设置栏杆扶手。 4虽然防火卷帘在耐火极限上可达到防火要求,但卷帘密闭性不好,防烟效果不理想,加之联动设施、固定槽或卷轴电机等部件如果不好用,防烟楼梯阅或封闭楼梯间的防烟措施将形同虚设。此外,卷帘在关闭时也不利于人员逃生。因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输送甲、乙、丙液体等火灾危险性大物质的管道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 6燃气管道及其相关控制阀门等不能布置在楼梯间内,见上述说明。可但为方便管理,各地正在推行住宅建筑中的水量、电表、气表等出户设置为适应这一要求,本条规定允许可燃气体管道进入住宅建筑未封闭的楼梯间,但为防止管道意外损伤发生泄漏,要求采用金属管。为防止燃气因该部分管道破坏而引发较大火灾,应在计量表前或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安装紧急切断阀,并且该阀门应具备可手动操作关断气源的装置,有条件时可设置自动切断管路的装置。另外,管道的布置与安装位置,应注意避免人员通过楼梯间时与管道发生碰撞。有关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其他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允许敷设可燃气体管道或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 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釆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条文说明】6.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封闭楼梯间的专门防火要求,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通用要求。 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需采用乙级防火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楼梯间出入口的门常因采用常闭防火门而致门器经常损坏,使门无法在火灾时自动关闭。因此,对于人员经常出入的楼梯间门,要尽量采用常开防火门。对于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口不能符合现行国家相关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的封闭楼梯间,可以采用设置防烟前室或直接在楼梯间内加压送风的方式实现防烟的的目的 有些建筑,在首层设置大堂,楼梯间在首层的出口难以直接对外,往往需要将大堂或首层的一部分包括在楼梯间内而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在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时,要注意扩大区域与周围空间采取防火措施分隔。垃圾道、管道井等的检查门等,不能直接开向楼梯间内。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条文说明】6.4.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杂规定为防烟楼梯间的专门防火要求,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适用要求。 防烟楼梯间是具有防烟前室等防烟设施的楼梯间。前室应具有可靠的防烟性能,使防烟楼梯间具有比封闭楼梯间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防火可靠性更高。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而且可作为疏散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供灭火救援人员进行进攻前的整装和灭火准备工作。设计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与楼层中疏散进入楼梯间的人数相适应。条文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积,为可供人员使用的净面积。 本条及本规范中的“前室”,包括开敞式的阳台、凹廊等类似空间。当采用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空间作为前室时,阳台或凹廊等的使用面积也要满足前室的有关要求。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时,其首层可不设置前室。 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时,可以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检查门应釆用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开口和管道井的检查门。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条文说明】6.4.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保证人员疏散畅通、快捷、安全,除通向避难层且需错位的疏散楼梯和建筑的地下室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外,其他疏散楼梯在各层不能改变平面位置或断开。相应的规定在国外有关标准中也有类似要求,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 对于楼梯间在地下层与地上层连接处,由于不进行有效分隔,容易造成地下楼层的火灾蔓延到建筑的地上部分。因此,为防止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建筑的上部楼层,同时避免建筑上部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下楼层,要求在首层楼梯间通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入口处釆用防火分隔构件将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与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分隔开,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建筑内的人员不可能像地上建筑那样,当疏散设施不能使用时,还可以通过阳台以及其他的外墙开口逃生,只能通过疏散楼梯垂直向上疏散。因此,设计要确保人员进入疏散楼梯间后的安全,要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根据执行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火灾时的照明条件,设计要尽量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地上、地下楼梯间确因条件限制难以直通室外时,可以在首层通过共用的门厅直通室外。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条文说明】6.4.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因楼梯倾斜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导致不安全,防止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影响人员疏散。室外楼梯可作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使用,但主要还是辅助用于人员的应急逃生和消防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着火层进行灭火救援。对于某些建筑,由于楼层使用面积紧张,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楼梯间进行疏散。在布置室外楼梯平台时,要避免疏散门开启后,因门扇占用楼梯平台而减少其有效疏散宽度,也要避免在建筑外墙上开设的外窗直接朝向疏散楼梯的平台、梯段或在其附近。 6.4.6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釆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条文说明】6.4.6丁、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即使发生火灾,火灾的规模也可容易控制,危害也小,故对相应疏散楼梯的防火要求作了适当调整。金属梯周样要考虑防滑、防跌落等措施。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高度、楼梯宽度和坡度等设计均要考虑人员应急疏散的安全。 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釆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条文说明】6.4.7疏散楼梯或可作疏榦用的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踏步,其深度、高度和形式均要有利于人员快速、安全疏散,能较好地防止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出现摔倒等意外。弧形楼梯、螺旋梯及楼梯斜踏步在内侧坡度陡、每级扇步深度小,不利于快速疏散。美国《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对于采用螺旋梯进行疏散有较严格的规定:使用人数不大于5人,楼梯宽度不小于660mm,阶梯高度不大于241mm,最小净空高度为1980mm,距最窄边305mm处的踏步深度不小于191mm且所有踏步均一致。 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条文说明】6.4.8本条规定主要考虑火灾时消防员进入建筑后,能利用楼梯间内两梯段及扶手之间的空隙向上吊挂水带,快速展开救援作业,减少水头损失。根据实际操作和平时使用安全需要,规定公共疏散楼梯梯段之间空隙的宽度不小于150mm。对于住宅建筑,也要尽可能满足此要求。 6.4.9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条文说明】6.4.9由于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屋顶可釆用难燃性或可燃性屋顶承重构架和屋面,设置室外消防梯可方便消防员直接上到屋顶釆取截断火势、开展有效灭火等行动。本条主要根据这些建筑及其灭火需要确定的。实际上,建筑设计要尽可能为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提供一些设施,如室外消防梯、进入建筑的专门通道或路径,特别是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些消防装备还相对落后的地区。 为尽量减小消防员进入建筑时与建筑内疏散人群的冲突,设计应充分考虑消防员进入建筑物内的需要。室外消防梯可以方便消防员登上屋顶或由窗口进入楼层,以接近火源、控制火势、及时灭火。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建筑规范中,要求为消防员进入建筑物设置有防火保护的专门通道或入口。 消防员赴火场进行灭火救援时均会配备单杠梯或挂钩梯。本条规定主要为避免闷顶着火时因老虎窗向外喷烟火而妨碍消防员登上屋顶,防止少儿攀爬,又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6.4.10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在火灾时,建筑内可供人员安全进入楼梯间的时间比较短,一般为几分钟。而疏散走道是人员在楼层疏散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且也是人员汇集的场所,要尽量使人员的疏散行动通畅不受阻。因此,在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卷帘、门等其他设施,但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防火门,则需要采用常开的方式以满足人员快速疏散、火灾时自动关闭起到阻火挡烟的作用。 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釆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条文说明】6.4.1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的门的设置形式、开启方向等基本要求,要求在人员疏散过程中不会因为疏散门而出现阻滞或无法疏散的情况。 在疏散楼梯间、电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平开门。侧拉门、卷帘门、旋转门或电动门,包括帘中门,在人群紧急疏散情况下无法保证安全、快速疏散,不允许作为疏散门。防火分区处的疏散门要求能够防火、防烟并能便于人员疏散通行,满足较高的防火性能,通常要采用甲级防火门。 疏散门为设置在建筑内各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上的门。为避免在着火时由于人群惊慌、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要求疏散门应由疏散方向开启。对于使用人员较少且人员对环境及门的开启形式熟悉的场所,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可以不限。公共建筑中一些平时很少使用的疏散门,可能需要处于锁闭状态,但无论如何,设计均要考虑采取措施使疏散门能在火灾时从内部方便打开,且在打开后能自行关闭。 本条规定参照了美、英等国的相关规定,如美国消防协会标准《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规定:距楼梯或电动扶梯的鹿都或顶部3m范围内不应设置旋转门。设置旋转门的墙上应设侧铰式双向弹簧门,且两扇门的间距应小于3m。通向室外的电控门和感应门均应设计成一旦断电,即能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英国建筑规范规定:门厅或出口处的门,如果着火时使用该门疏散的人数大于60人,则疏散门合理、实用、可行的开启方向应朝向疏散方向。对火灾危险性高的工业建筑,人数低于60人时,也应要求门朝疏散方向开启。 考虑到仓库内的人员一般较少且门洞较大,故规定门设置在墙体的外侧时允许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但不允许设置在仓库外墙的内侧,以防止因货物翻倒等原因压住或阻碍而无法开启。对于甲、乙类仓库,因火灾时的火焰温度高、火灾蔓延迅速,甚至会引起爆炸,故强调“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侧拉门或卷帘门”。 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幵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就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釆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条文说明】6.4.12-6.4.14这3条规定了本规范第5.3.5条规定的防火分隔方式的技术要求。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能有效防止烟气积聚,足够宽度的室外空间,可以有效阻止火灾的蔓延。根据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下沉广场主要用于将大型地下商店分隔为多个相互相对独立的区域,一旦某个区域着火且不能有效控制时,该空间要能防止火灾蔓延至采用该下沉广场分隔的其他区域。故该区域内不能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或其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设施或物体。在下沉广场等开敞空间上部设置防风雨棚等设施,不利于烟气迅速排出。但考虑到国内不同地区的气候差异,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应能保证火灾烟气快速地自然排放,有条件时要尽可能根据本规定加大雨棚的敞口面积或自动排烟窗的开口面积,并均匀布置开口或排烟窗。 为保证人员逃生需要,下沉广场等区域内需设置至少1部疏散楼梯直达地面。当该开敞空间兼作人员疏散用途时,该区域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要均匀布置,使人员的疏散距离尽量短,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原则上不能小于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域的所有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之和。考虑到该区域内可用于人员停留的面积较大,故规定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区域的疏散总净宽度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条文规定的“169m2”,是有效分隔火灾的开敞区域的最小面积,即最小长度×宽度,13m×13m。对于兼作人员疏散用的开敞空间,是该区域内可用于人员行走、停留并直接逋向地面的面积,不包括水池等景观所占用的面积。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窗之间的距离,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1.3、6.1.4条的有关规定。 2防火隔间只能用于相邻两个独立使用场所的人员相互通行,内部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防火隔间的面积参照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作了规定。防火隔间上设置的甲级防火门,正常使用时主要用于连通用途,不用于着火时人员安全疏散,故在计算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宽度时,不能计算通向防火隔间的开口数量和宽度。 3避难走道主要用于解决平面巨大的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的作用类似,疏散时人员只要进入避难走道,就可视为进入相对安全的区域。为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当避难走道服务于多个防火分区时,规定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少于2个,并设置在不同的方向;当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连时,直通地面的出口数量作了放宽,但有条件时应尽量在不同方向设置出口。避难走道的宽度要求,参见本条上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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