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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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17-5-2 21: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III住宅建筑
5.5.2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条文说明】5.5.2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当前住宅建筑形式趋于多样化,条文未明确住宅建筑的具体类型,只根据住宅建筑单元每层的建筑面积和户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分别规定了不同建筑高度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54m以上的住宅建筑,由于建筑高度大,人员相对较多,一旦发生火灾,烟和火易竖向蔓延,且蔓延速度快,而人员疏散路径长,疏散困难。故同时要求此类建筑每个单元每层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以利人员安全疏散。
5.5.26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逋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逋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5.5.2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通过相邻单元的楼梯进行疏散,使之多一条疏散路径,以利于人员能及时避难。由于本规范已强制要求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而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难以在每个单元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可以通过将楼梯间通至屋面来满足2个不同疏散方向的要求。
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釆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5.27楼梯间是火灾时人员在建筑内竖向疏散的唯一通道,原則上不防火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楼梯间,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楼梯间的前室。对于建筑高度低于33m的住宅建筑,其竖向疏散距离较短,如每层每户通向楼梯间的门采用防火门与楼梯间分隔,能一定程度降低烟火进入楼梯间的危险,因而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电梯井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火灾和高温烟气可借助该竖井蔓延到建筑中的其他楼层,会给人员安全疏散和火灾的控制与扑救带来更大困难。因此,电梯与疏散楼梯的位置要尽量远离或将疏散楼梯设置为封闭楼梯间。
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5.5.28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0条的说明。楼梯间的防烟前室,要尽可能分别设置,以提高其防火安全性。对于合用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当需要共用防烟系统时,送风机和送风管道可以共用,但送风口不能共用。
剪刀楼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5.5.29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住宅建筑类别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20
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条文说明】5.5.2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7条的说明。
跃廊式住宅是用与楼梯、电梯连接的户外走廊将多个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套内有多个楼层,户与户之间主要通过本单元的楼梯或电梯组合在一起的。跃层式住宅建筑的户外疏散路径较跃廊式住宅短,但套内的疏散距离则要长。因此,在考虑疏散距离时,跃廊式住宅则要将人员在此楼梯上的行走时间折算到水平走道上的时间,故采用小楼梯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为简化规定,对于跃层式住宅户内的小楼梯,户内楼梯的距离由原来规定按楼梯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修改为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条文说明】5.5.30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8条的说明。住宅建筑相对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间内或楼层的使用人数较少,一般情况下1.1m的最小净宽可以满足大多数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设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时以及户门时仍应进行核算。
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条文说明】5.5.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23条。
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
【条文说明】5.5.32对于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尽管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但此类建筑较高,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规范对户内的一个房间提出了防火要求,为户内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楼梯疏散而需要待在房间等待救援提供一定的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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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17-5-2 21: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6建筑构造6.1防火墙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条文说明】6.1.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防火墙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区或防止建筑间火灾蔓延的重要分隔构件,对于减少火灾损失发挥着重要作用。
防火墙能在火灾初期和灭火过程中,将火灾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断火灾在防火墙一侧而不蔓延到另一侧。国外相关建筑规范对于建筑内部及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墙设置十分重视,均有较严格的规定。如美国情防协会标准《防火墙与防火隔墙标准》NFPA221对此还有专门规定,并被美国有关建筑规范引用为强制性要求。
实际上,防火墙应从建筑基础部分就应与建筑物完全断开,独立建造。但目前在各类建筑物中设置的防火墙,大部分是建造在建筑框架上或与建筑框架相连接的。为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真正发挥作用,就应保证防火墙的结构安全且从上至下均应处在同一轴线位置,相应框架的耐火极限要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相适应。由于过去没有明确设置防火墙的框架或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要求,使得实际工程中建筑框架的耐火极限可能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从而难以更好地实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目标。
为阻止火势通过屋面蔓延,要求防火墙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出屋面与否。对于一些建筑物的用途、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的屋面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燃烧性能不同时,应有所区别。当高层厂房和高层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大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大于0.50h时,由于屋顶具有较好的耐火性能,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
本条中的数值是根据我国有关火灾的实际调查和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不同国家有关防火墙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见表16。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比本规范规定较大的数值。
16不同国家有关防火墙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
屋面构造
防火墙高出屋面的尺寸(mm)
中国
曰本
美国
前苏联
不燃性屋面
可燃性屋面
500
500
500
500
450-900
450-900
300
600
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条文说明】6.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设置防火墙就是为了防止火灾不能从防火墙任意一侧蔓延至另外一侧。根据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通常屋顶是不开口的,一旦开口则有可能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因而也需要进行有效的防护。否则,防火墙的作用将会受到削弱,甚至失效。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不小于4.0m,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但设计还是要尽可能加大该距离,或设置不可开启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以防止火灾蔓延。
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条文说明】6.1.3对于难燃或可燃外墙,为阻止火势通过外墙横向蔓延,要求防火墙凸出外墙一定宽度,且在防火墙两侧每侧各不小于2m范围内的外墙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性的墙体,并不得开设孔洞。不燃性外墙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不会被引燃,允许防火墙不凸出外墙。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的水平距离规定本应小于2m。根据火场调查,2m的间距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但也存在个别蔓延现象。
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条文说明】6.1.4火灾表明,防火墙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处且防火墙两侧开设门窗等洞口时,如门窗洞口釆取防火措施,则能有效防止火势蔓延。设置不可开启窗扇的乙级防火窗、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均可视为能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
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条文说明】6.1.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1对于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设置的开口要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用于分隔防火分区或建筑内其他防火分隔用途的防火墙,如因工艺或使用等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口时,须严格控制开口大小并采取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等能有效防止火灾蔓延的防火措施。根据国外有关标准,在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耐火极限一般都应与相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致,但各国有关防火门的标准略有差异,因此我国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洞口,包括观察窗、工艺口等,由于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如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能在火灾时封闭开口,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2本条规定在于保证防火墙防火分隔的可靠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穿越防火墙,很容易将火灾从防火墙的一侧引入到其另外二侧。排气管道一般为燃烧的余气,温度较高,将排气管道设置在防火墙内不仅对防火墙本身的稳定性有影响,而且排气时长时间聚集的热量有可能引燃防火墙两侧的可燃物。此外,在布置输送氧气、煤气、乙快等可燃气体和汽油、苯、甲醇、乙醇、煤油、柴油等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时,还要充分考虑这些管道发生可燃气体或蒸气逸漏对防火墙本身安全以及防火墙两侧空间的危害。
6.1.6除本规范第6.1.5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釆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6.1.6本条规定在于防止建筑物内的高温烟气和火势穿过防火墙上的开口和孔隙等蔓延扩散,以保证防火分区的防火安全。如水管、输送无火灾危险的液体管道等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要用弹性较好的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缝隙紧密填塞。对于采用塑料等遇高温或火焰易收缩变形或烧蚀的材质的管道,要采取措施使该类管道在受火后能被封闭,如设置热膨胀型阻火圈或者设置在具有耐火性能的管道井内等,以防止火势和烟气穿过防火分隔体。有关防火封堵措施,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中有详细要求。
6.1.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条文说明】6.1.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防火墙构造的本质要求,是确保防火墙自身结构安全的基本规定。防火墙的构造应该使其能在火灾中保持足够的稳定性能,以发挥隔烟阻火作用,不会因高温或邻近结构破坏而引起防火墙的倒塌,致使火势蔓延。耐火等级较低一侧的建筑结构或其中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较低的结构,在火灾中易发生跨塌,从而可能作用于防火墙以侧向力或下拉力,设计应考虑这一因素。此外,在建筑物室内外建造的独立防火墙,也要考虑其高度与厚度的关系以及墙体的内部加固构造,使防火墙具有足够的稳固性与抗力。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1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条文说明】6.2.1本条规定了剧场、影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的防火分隔要求。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及后台部分,常使用或存放着大量幕布、布景、道具,可燃装修和用电设备多。另外,由于演出需要,人为着火因素也随之增加,如烟火效果及演员在台上吸烟表演等,也容易引发火灾。着火后,舞台部位的火势往往发展迅速,难以及时控制。剧场等建筑舞台下面的灯光操纵室和存放道具、布景的储藏室,可燃物较多,也是该场所防火设计的重点控制部位。
电影放映室主要考虑放映以硝酸纤维片等易燃材料的影片,因极易发生燃烧或断片使用易燃液体丙酮接片子导致火灾,室内电气设备又比较多的情况确定的防火要求。对于放映数字电影的放映室,当室内可燃物较少时,其观察孔和放映孔也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剧场、电影院内的其他建筑防火构造措施与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要求。
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条文说明】6.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对建筑内一些需要重点防火保护的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条中规定的防火分隔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根据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确定的。
1医疗建筑内一些场所性质重要或其他发生火灾时尚不能马上撤离的部位,如产房、手术室、重症病房、贵重的精密医疗装备用房等;一些场所可燃物多或火灾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火灾,如药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房间的防火分隔,以减小火灾危害。对于医院洁净手术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的有关要求。.
2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建筑内的老弱者等入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TG 3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等标准的要求。
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条文说明】6.2.3本条规定了属于易燃、易爆且容易发生火灾或高温、明火生产部位的防火分隔要求。
厨房火灾的主要原因有电气设备过载老化、燃气泄漏或油烟机、排油烟管道着火等。目前,许多餐饮或旅馆中的厨房内均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取了较严袼的分隔措施,着火后均能迅速扑救和控制,有效地减少了火灾危害。本条中的“厨房”包括公共建筑和工厂中的厨房、宿舍和公寓等居住建筑中的公共厨房,不包括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中套内设置的供家庭或住宿人员自用的厨房。
当厂房或仓库内有工艺要求必须将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布置在一起时,除属丁、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与储存场所外,厂房或仓库中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储存物品一般要分开设置,并应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墙体分隔。如车间内的变电所、变压器、可燃或易燃液体或气体储存房间、人员休息室或车间管理与调度室、仓库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存放区等,有的在本规范第3.3.5-3.3.8条和第6.2.7条等条文中还有规定。
6.2.4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条文说明】6.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为保证防火隔墙的有效性。为有效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特别是烟气对人员安全的威胁,如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防火隔墙,应注意将隔墙从地面或楼面砌至上一层楼板或屋面板底部。楼板与隔墙之间的缝隙、穿越墙体的管道及其缝隙、开口等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在单元式住宅中,分户墙是主要的防火分隔墙体,户与户之间进行较严格的分隔,保证火灾不相互蔓延,也是确定住宅建筑相关防火要求的基础。要求单元之间的墙应无门窗洞口,单元之间的墙砌至屋面板底部,可使该隔墙真正起到防火隔断作用,从而把火灾限制在着火的一户内或一个单元之内。
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条文说明】6.2.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是防止火灾从建筑的立面开口上、下进行蔓延的主要方法,且该部位的防火措施如不完善,将会大大降低建筑的内部防火设防效果。
目前,建筑中采用落地窗、上、下层之间不设置裙墙或窗槛墙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火灾通过外墙上的窗口在水平和竖直方向上蔓延。本条结合有关火灾案例,规定了建筑外墙上在上、下层开口,如外窗之间的墙体高度(如下部外窗的上沿以上为上一层的粱时,该梁的高度可计入上、下层开口间的墙体高度)或防火挑檐的挑出宽度以及住宅建筑相邻套在外墙上的开口之间的墙体的水平宽度,以防止火势通过建筑外窗蔓延。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采用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允许采用防火玻璃墙,但防火玻璃墙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都要达到规范要求,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12513 进行测定。
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GB 15763.1.1-2009将防火玻璃按照耐火性能分为AC 两类,其中A类防火玻璃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求,C类防火玻璃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火势通过窗口蔓延时需经过外部卷吸后作用到窗玻璃上,且火焰需突破着火房间的窗户经室外再蔓延到其他房间,满足耐火完整性的C类防火玻璃,可基本防止火势通过窗口蔓延。
住宅内着火后,在窗户开启或窗户玻璃破碎的情況卞,火焰将从窗户蔓出并向上卷吸,因此着火房间的同层相邻房间受火的影响要小于该相邻房间的上一层房间。此外,当火焰在环境风的作用下偏向一侧时,住宅户与户之间突出外墙的隔板可以起到很好的阻火隔热作用,效果要优于外窗之间设置的墙体。根据火灾模拟分析,当住宅户与户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或在外窗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墙体时,能够阻止火势向相邻住户蔓延。
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釆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条文说明】6.2.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釆用外幕墙的建筑,主要因大部分幕墙存在空腔结构,这些空腔上下贯通,在火灾时会产生强烈的烟囱效应,如不釆取一定分隔措施,会加剧火势在水平和竖向的迅速蔓延,导致建筑整体着火,难以实施扑救。幕墙与周边防火分隔构件之的缝隙、与楼板或者隔墙外沿之间的缝隙、与相邻的实体墙洞口之间的缝隙等的填充材料常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木燃材料。实际工程中,存在受震动和温差影晌易脱落、开裂等问题,故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要釆用具有一定弹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实。这种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难燃材料。如釆用难燃材料,应保证其在火焰或高温作用下除能发生膨胀变形外,并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设置幕墙的建筑,其上、下层外墙上口之间的墙体或防火挑檐仍要符合本规范6.2.5条的要求。
6.2.7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逋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逋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6.2.7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建筑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房等重要设备房的防火分隔要求。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等要保证该建筑发生火灾时,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消防设施正常工作。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之一。基于上述考虑,本条规定这些房间要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但考虑到丁、戊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对这两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有所降低。
6.2.8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釆用不燃性墙体分隔。
【条文说明】6.2.8冷库的墙体保温采用难燃或可燃材料较多,面积大、数量多,且冷库内所存物品有些坯是可燃的,包装材料也多是可燃的。冷库火灾主要因采用聚苯乙烯硬泡沫、软木易燃物质等隔热材料和可燃制冷剂等所引起。因此,有些国家对冷库采用可燃塑料作隔热材料有较严格的限制,在规范中确定小于150m2的冷库才允许用可燃材料隔热层。为了防止隔热层造成火势蔓延扩大,规定应作水平防火分隔,且该水平分隔体应具备与分隔部位相应构件相当的耐火极限。其他有关分隔和构造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SBJ17的规定。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条文说明】6.2.9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由于建筑内的竖井有的因功能需要难以逐层分隔,一旦在其中发生火灾或火灾、烟气进入其中,容易在竖井之间和楼层之间相互蔓延并到达各层,因此,应进行防火分隔。
电梯井的耐火极限要求,见本规范第3.2.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电梯层门是设置在电梯层站入口的封闭门,即梯井门。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GB/T27903的规定进行测试,并符合相应的判定标准。
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等竖向管井是烟火竖向蒦延的通道,需采取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实际工程中,每层分隔对于检修影响不大,却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因此,要求这些竖井要在每层进行防火分隔。
本条中的“安全逃生门”是指根据电梯相关标准要求,对于电梯不停靠的楼层,每隔11m需要设置的可开启的电梯安全逃生门。
6.2.10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条文说明】6.2.10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的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容易因供电线路和电器原因使墙体或可燃广告牌着火而引发火灾,并能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遮挡建筑外窗的户外广告牌,也不利于火灾时建筑的排烟和人员的应急逃生以及外部灭火救援工作。
本条中的“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主要指设置广告牌所在部位的墙体本身是由可燃或难燃材料构成,或该部位的墙体表面设置有由难燃或可燃的保温材料构成的外保温层或外装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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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17-5-2 21: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3.1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釆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6.3.2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6.3.3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条文说明】6.3.1-6.3.3冷摊瓦屋顶具有较好的透气性,瓦片间相互重叠而有缝隙,可直接铺在挂瓦条上,也可铺在处理后的屋面上起装饰作用,我国南方和西南地区的坡屋顶建筑应用较多。第6.3.1条规定主要为防止火星通过冷摊瓦的缝隙落在闷顶内引燃可燃物而酿成火灾。
闷顶为屋盖与吊顶之间的封闭空间,一般起隔热作用,常见于坡屋顶建筑。闷顶火灾一般阴燃时间较长,因相对封闭且不上人而不易被发现,待发现之后火已着大,扑救难度大。阴燃开始后,由于闷顶内空气供应不充足,燃烧不完全,如果让未完全燃烧的气体积热、积聚在闷顶内,一旦吊顶突然局部塌落,氧气充分供应就会引起局部轰燃。但有的建筑物,其屋架、吊顶和其他屋顶构件为不燃材料,闷顶内又无可燃物,像这样的闷顶,可以不设置闷顶入口。
闷顶着火后,闷顶内温度比较高、烟气弥漫,消防员进入闷顶侦察火情、灭火救援相当困难。为尽早发现火情、避免发展成为较大火灾,有必要设置老虎窗。设置老虎窗的闷顶着火后,火焰、烟和热空气可以从老虎窗排出,不至于向两旁扩散到整个闷顶,有助于把火势局限在老虎窗附近范围内,并便于消防员侦察火情和灭火。楼梯是消防员进入建筑进行灭火的主要通道,闷顶入口设在楼梯间附近,便于消防员发现火情,迅速进入闷顶展开扑救。.
条文中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主要指住宅单元或其他釆用防火隔墙分隔成较小空间(墙体隔断闷顶)的建筑。而教学、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面积较大,一般为1000m2,最大可达2000m2以上,要求设置不小于2闷顶入口。
6.3.4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釆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条文说明】6.3.4建筑变形缝是在建筑长度较长的建筑中或建筑中有较大高差部分之间,为防止温度变化、沉降不均匀或地震等建筑变形而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将建筑结构断开为若干部分所形成的缝隙。特别是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困抗震等需要留得较宽,在火灾中具有很强的拔火作用,会使火灾通过变形缝内的可燃填充材料蔓延,烟气也会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到全楼。因此,要求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变形缝在外墙上的连接与封墙构造处理和在楼层位置的连接与封盖的构造基层采用不燃烧材料。有关构造参见图7。该构造由铝合金型材、铝合金板(或不锈钢板)、橡胶嵌条及各种专用胶条组成。配合止水带、阻火带还可以满足防水、防火、保温等要求。

7 变形缝构造示意图
调查,有些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内还敷设电缆或填充泡沫塑料等,这是不妥当的。为了消除形缝的火灾危险因素,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本条规定变形缝内不应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在建筑使用过程中,变形缝两侧的建筑可能发生位移现象,故应避免将一些易引发火灾或爆炸的管线布置其中。当需要穿越变形缝时,应釆用穿刚性管等方法,管线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材料、防火材料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塞。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因建筑变形破坏管线而引发火灾并使烟气通过变形缝扩散。
因建筑内的孔洞或防火分隔处的缝隙未封堵或封堵不当导致人员死亡的火灾,在国内外均发生过。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及欧美等国家的建筑规范均对此有明确的要求。这方面的防火处理容易被忽视,但却是建筑消防安全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设计中应予重视。
6.3.5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釆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6.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穿越墙体、楼板的风管或排烟管道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就是要防止烟气和火势蔓延到不同的区域。在阀门之间的管道釆取防火保护措施,可保证管道不会因受热变形而破坏整个分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6.3.6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条文说明】6.3.6目前,在一些建筑,特别是民用建筑中,越来越多地采用硬聚氯乙烯管道。这类管道遇高温和火焰容易导致楼板或墙体出现孔洞。为防止烟气或火势蔓延,要求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在管道的贯穿部位釆用防火套箍和防火封堵等。本条和本规范第6.1.6条、第6.2.6条、第6.2.9条所述防火封堵材料,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防火膨胀密封件》GB16807和《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161等的要求。
6.3.7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条文说明】6.3.7本条规定主要防止相邻建筑通过屋顶开口发生火灾蔓延。当一座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或一座建筑的上部有多座塔体通过下部裙房等连通,且相互间距离不够时,其中某一建筑内的火灾就能通过其屋面开口蔓延至邻近建筑或其上部建筑。因此,要采取一定的防火保护措施,如将开口布置在距离可燃物体或建筑物较远的地方、设置防火釆光顶、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釆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釆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条文说明】6.4.1本条第2~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疏散楼梯间的通用防火要求。
1疏散楼梯间是人员竖向疏散的安全通道,也是消防员进入建筑进行灭火救援的主要路径。因此,疏散楼梯间应保证人员在楼梯间内疏散时能有较好的光线,有天然釆光条件的要首先釆用天然釆光,以尽量提高楼梯间内照明的可靠性。当然,即使釆用天然采光的楼梯间,仍需要设置疏散照明。
建筑发生火灾后,楼梯间任一侧的火灾及其烟气可能会通过楼梯间外墙上的开口蔓延至楼梯间内。本款要求楼梯间窗口(包括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窒外墙上的开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要保持必要的距离,主要为确保疏散楼梯间内不被烟火侵袭。无论楼梯间与门窗洞口是处于同一立面位置还是处于转角处等不同立面位置,该距离都是外墙上的开口与楼梯间开口之间的最近距离,含折线距离。
疏散楼梯间要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以提高排除可能进入褛梯间内的烟气的可靠性,确保楼梯间内的安全。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有利于楼梯间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能利用天然釆光和自然通风的疏散楼梯间,需按规范要求设置采取机械防烟措施。
2布置在楼梯间内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管道,在冬季或因楼梯间相对封闭容易因管道维护管理不到位或碰撞等其他原因发生泄漏而导致严重后果。为避免楼梯间内发生火灾或防止火灾通过楼梯间蔓延,规定楼梯间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3人员在紧急疏散时容易在楼梯出入口及楼梯间内发生拥挤现象,楼梯间的设计要尽量减少布置凸出墙体的物体,以保证不会减少楼梯间的有效疏散宽度,并避免凸出物碰伤疏散人群。楼梯间的宽度设计还需考虑采取措施,以保证人行宽度不宜过宽,防止人群疏散时失稳跌倒而导致踩踏等意外。澳大利亚建筑规施规定:当阶梯式走道的宽度大于4m时,应在每2m宽度处设置栏杆扶手。
4虽然防火卷帘在耐火极限上可达到防火要求,但卷帘密闭性不好,防烟效果不理想,加之联动设施、固定槽或卷轴电机等部件如果不好用,防烟楼梯阅或封闭楼梯间的防烟措施将形同虚设。此外,卷帘在关闭时也不利于人员逃生。因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输送甲、乙、丙液体等火灾危险性大物质的管道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
6燃气管道及其相关控制阀门等不能布置在楼梯间内,见上述说明。可但为方便管理,各地正在推行住宅建筑中的水量、电表、气表等出户设置为适应这一要求,本条规定允许可燃气体管道进入住宅建筑未封闭的楼梯间,但为防止管道意外损伤发生泄漏,要求采用金属管。为防止燃气因该部分管道破坏而引发较大火灾,应在计量表前或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安装紧急切断阀,并且该阀门应具备可手动操作关断气源的装置,有条件时可设置自动切断管路的装置。另外,管道的布置与安装位置,应注意避免人员通过楼梯间时与管道发生碰撞。有关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其他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允许敷设可燃气体管道或设置可燃气体计表。
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釆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条文说明】6.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封闭楼梯间的专门防火要求,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通用要求。
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需采用乙级防火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楼梯间出入口的门常因采用常闭防火门致门器经常损坏,使无法在火灾时自动关闭。因此对于人员经常出入的楼梯间门,尽量采用常开防火门。对于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口不能符合现行国家相关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的封闭楼梯间,可以采用设置防烟前室或直接在楼梯间内加压送风的方式实现防烟的目的
有些建筑,在首层设置大堂楼梯间在首层的出口难以直接对外,往往需要将大堂或首层的一部分包括在楼梯间内而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在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时,要注意扩大区域与周围空间采取防火措施分隔。垃圾道、管道井等的检查门等,不能直接开向楼梯间内。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条文说明】6.4.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本杂规定为防烟楼梯间的专门防火要求,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适用要求。
防烟楼梯间是具有防烟前室等防烟设施的楼梯间。前室应具有可靠的防烟性能,使防烟楼梯间具有比封闭楼梯间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防火可靠性更高。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而且可作为疏散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供灭火救援人员进行进攻前的整装和灭火准备工作。设计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与楼层中疏散进入楼梯间的人数相适应。条文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积,为可供人员使用的净面积。
本条及本规范中的“前室”,包括开敞式的阳台、凹廊等类似空间。当采用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空间作为前室时,阳台或凹廊等的使用面积也要满足前室的有关要求。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时,其首层可不设置前室。
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时,可以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检查门应釆用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开口和管道井的检查门。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条文说明】6.4.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保证人员疏散畅通、快捷、安全,除通向避难层且需错位的疏散楼梯和建筑的地下室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外,其他疏散楼梯在各层不能改变平面位置或断开。相应的规定在国外有关标准中也有类似要求,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
对于楼梯间在地下层与地上层连接处,由于不进行有效分隔,容易造成地下楼层的火灾蔓延到建筑的地上部分。因此,为防止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建筑的上部楼层,同时避免建筑上部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下楼层,要求在首层楼梯间通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入口处釆用防火分隔构件将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与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分隔开,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建筑内的人员不可能像地上建筑那样,当疏散设施不能使用时,还可以通过阳台以及其他的外墙开口逃生,只能通过疏散楼梯垂直向上疏散。因此,设计要确保人员进入疏散楼梯间后的安全,要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根据执行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火灾时的照明条件,设计要尽量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地上、地下楼梯间确因条件限制难以直通室外时,可以在首层通过共用的门厅直通室外。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条文说明】6.4.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因楼梯倾斜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导致不安全,防止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影响人员疏散。室外楼梯可作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使用,但主要还是辅助用于人员的应急逃生和消防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着火层进行灭火救援。对于某些建筑,由于楼层使用面积紧张,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楼梯间进行疏散。在布置室外楼梯平台时,要避免疏散门开启后,因门扇占用楼梯平台而减少其有效疏散宽度,也要避免在建筑外墙上开设的外窗直接朝向疏散楼梯的平台、梯段或在其附近。
6.4.6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釆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条文说明】6.4.6丁、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即使发生火灾,火灾的规模也可容易控制,危害也小,故对相应疏散楼梯的防火要求作了适当调整。金属梯周样要考虑防滑、防跌落等措施。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高度、楼梯宽度和坡度等设计均要考虑人员应急疏散的安全。
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釆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条文说明】6.4.7疏散楼梯或可作疏榦用的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踏步,其深度、高度和形式均要有利于人员快速、安全疏散,能较好地防止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出现摔倒等意外。弧形楼梯、螺旋梯及楼梯斜踏步在内侧坡度陡、每级扇步深度小,不利于快速疏散。美国《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对于采用螺旋梯进行疏散有较严格的规定:使用人数不大于5人,楼梯宽度不小于660mm,阶梯高度不大于241mm,最小净空高度为1980mm,距最窄边305mm处的踏步深度不小于191mm且所有踏步均一致。
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条文说明】6.4.8本条规定主要考虑火灾时消防员进入建筑后,能利用楼梯间内两梯段及扶手之间的空隙向上吊挂水带,快速展开救援作业,减少水头损失。根据实际操作和平时使用安全需要,规定公共疏散楼梯梯段之间空隙的宽度不小于150mm。对于住宅建筑,也要尽可能满足此要求。
6.4.9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条文说明】6.4.9由于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屋顶可釆用难燃性或可燃性屋顶承重构架和屋面,设置室外消防梯可方便消防员直接上到屋顶釆取截断火势、开展有效灭火等行动。本条主要根据这些建筑及其灭火需要确定的。实际上,建筑设计要尽可能为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提供一些设施,如室外消防梯、进入建筑的专门通道或路径,特别是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些消防装备还相对落后的地区。
为尽量减小消防员进入建筑时与建筑内疏散人群的冲突,设计应充分考虑消防员进入建筑物内的需要。室外消防梯可以方便消防员登上屋顶或由窗口进入楼层,以接近火源、控制火势、及时灭火。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建筑规范中,要求为消防员进入建筑物设置有防火保护的专门通道或入口。
消防员赴火场进行灭火救援时均会配备单杠梯或挂钩梯。本条规定主要为避免闷顶着火时因老虎窗向外喷烟火而妨碍消防员登上屋顶,防止少儿攀爬,又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6.4.10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在火灾时,建筑内可供人员安全进入楼梯间的时间比较短,一般为几分钟。而疏散走道是人员在楼层疏散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且也是人员汇集的场所,要尽量使人员的疏散行动通畅不受阻。因此,在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卷帘、门等其他设施,但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防火门,则需要采用常开的方式以满足人员快速疏散、火灾时自动关闭起到阻火挡烟的作用。
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釆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条文说明】6.4.1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的门的设置形式、开启方向等基本要求,要求在人员疏散过程中不会因为疏散门而出现阻滞或无法疏散的情况。
在疏散楼梯间、电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平开门。侧拉门、卷帘门、旋转门或电动门,包括帘中门,在人群紧急疏散情况下无法保证安全、快速疏散,不允许作为疏散门。防火分区处的疏散门要求能够防火、防烟并能便于人员疏散通行,满足较高的防火性能,通常要采用甲级防火门。
疏散门为设置在建筑内各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上的门。为避免在着火时由于人群惊慌、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要求疏散门应由疏散方向开启。对于使用人员较少且人员对环境及门的开启形式熟悉的场所,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可以不限。公共建筑中一些平时很少使用的疏散门,可能需要处于锁闭状态,但无论如何,设计均要考虑采取措施使疏散门能在火灾时从内部方便打开,且在打开后能自行关闭。
本条规定参照了美、英等国的相关规定,如美国消防协会标准《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规定:距楼梯或电动扶梯的鹿都或顶部3m范围内不应设置旋转门。设置旋转门的墙上应设侧铰式双向弹簧门,且两扇门的间距应小于3m。通向室外的电控门和感应门均应设计成一旦断电,即能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英国建筑规范规定:门厅或出口处的门,如果着火时使用该门疏散的人数大于60人,则疏散门合理、实用、可行的开启方向应朝向疏散方向。对火灾危险性高的工业建筑,人数低于60人时,也应要求门朝疏散方向开启。
考虑到仓库内的人员一般较少且门洞较大,故规定门设置在墙体的外侧时允许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但不允许设置在仓库外墙的内侧,以防止因货物翻倒等原因压住或阻碍而无法开启。对于甲、乙类仓库,因火灾时的火焰温度高、火灾蔓延迅速,甚至会引起爆炸,故强调“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侧拉门或卷帘门”。
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幵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就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釆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条文说明】6.4.12-6.4.14这3条规定了本规范第5.3.5条规定的防火分隔方式的技术要求。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能有效防止烟气积聚,足够宽度的室外空间,可以有效阻止火灾的蔓延。根据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下沉广场主要用于将大型地下商店分隔为多个相互相对独立的区域,一旦某个区域着火且不能有效控制时,该空间要能防止火灾蔓延至采用该下沉广场分隔的其他区域。故该区域内不能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或其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设施或物体。在下沉广场等开敞空间上部设置防风雨棚等设施,不利于烟气迅速排出。但考虑到国内不同地区的气候差异,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应能保证火灾烟气快速地自然排放,有条件时要尽可能根据本规定加大雨棚的敞口面积或自动排烟窗的开口面积,并均匀布置开口或排烟窗。
为保证人员逃生需要,下沉广场等区域内需设置至少1部疏散楼梯直达地面。当该开敞空间兼作人员疏散用途时,该区域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要均匀布置,使人员的疏散距离尽量短,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原则不能小于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域的所有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之和。考虑到该区域内可用于人员停留的面积较大,故规定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区域的疏散总净宽度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条文规定的169m2”,是有效分隔火灾的开敞区域的最小面积,即最小长度×宽度,13m×13m。对于兼作人员疏散用的开敞空间,是该区域内可用于人员行走、停留并直接逋向地面的面积,不包括水池等景观所占用的面积。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窗之间的距离,还应符合本规范6.1.36.1.4条的有关规定。
2防火隔间只能用于相邻两个独立使用场所的人员相互通行,内部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防火隔间的面积参照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作了规定。防火隔间上设置的甲级防火门,正常使用时主要用于连通用途,不用于着火时人员安全疏散,故在计算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宽度时,不能计算通向防火隔间的开口数量和宽度。
3避难走道主要用于解决平面巨大的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的作用类似,疏散时人员只要进入避难走道,就可视为进入相对安全的区域。为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当避难走道服务于多个防火分区时,规定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少于2个,并设置在不同的方向;当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连时,直通地面的出口数量作了放宽,但有条件时应尽量在不同方向设置出口。避难走道的宽度要求,参见本条上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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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7-5-2 21: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
【条文说明】6.5.1本条为对建筑内防火门的通用设置要求,其他要求见本规范的其他有关条文,有关防火门的性能要求还应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要求。
1为便于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规定了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和开启方式等。建筑内设置的防火门,既要能保持建筑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又要能方便人员疏散和开启,应保证门的防火、防烟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有关规定和人员的疏散需要。
建筑内设置防火门的部位,一般为房间的疏散门或建筑某一区域的安全出口,防火门。因此,防火门的开启方式、开启方向等均要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快捷开启,不会导致阻塞。
2为避免烟气或火势通过门洞窜入人员的疏散通道内,保证疏散通道在一定时间内的相对安全,防火门在平时要尽量保持关闭状态;为方便平时经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开的防火门,要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着火时以及人员疏散后能自行关闭,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3建筑变形缝处防火门的设置要求,主要为保证分区间的相互独立。
4在现实中,防火门因密封条在未达到规定的温度时不会膨胀,不能有效阻止烟气侵入,这对宾馆、住宅、公寓、医院住院部等场所在发生火灾后的人员安全帝来隐患。故本条要求防火门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关闭后就需要具备防烟性能
6.5.2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1680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6.5.2防火窗一般均设置在:防火间距不足部位的建筑外墙上的开口处或屋顶天窗部位、建筑内的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需要进行观察和监控活动等的开口部位、需要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外墙开口部位。因此,防火窗需要具备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否则,就应将防火窗的窗扇设计成不能开启的窗扇。
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膈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釆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条文说明】6.5.3本条为对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以及建筑外墙的开口上的防火卷帘的通用要求。
1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防火卷市存在着防烟效果差、可靠性低等问题以及在部分工程中存在大面积使用防火卷帘的现象,导致建筑内的防火分隔可靠性差,火灾蔓延隐患大。因此,设计中不仅要尽量减少防火卷帘的使用,而且要仔细研究不同类型防火卷帘在工程中运行的可靠性。本条所指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是指某一防火分隔区域与相邻防火分隔区域两两之间需要进行分隔的部位的总宽度。如某防火分隔区域为B,与相邻的防火分隔区域A1条边L1相邻,则B区的防火分隔部位的总宽度为L1;与相邻的防火分隔区域A2条边L1、L2相邻,则B区的防火分隔部位的总宽度为L1L2之和与相邻的防火分隔区域AC分别有1条边L1L2相邻B区的防火分隔位的总宽度可以分别按L1和L2计算,而不需要叠加。
2根据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的规定,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判定条件有按卷帘的背火面温升和背火面辐射热两种。为避免使用混乱,按不同试验测试判定条件,规定了卷帘在用于防火分隔时的不同耐火要求。在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时,应认真考虑分隔空间的宽度、高度及其在火灾情况下高温烟气对卷帘面、卷轴及电机的影响。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一处开口时,还要考虑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保证这些卷帘能同时动作和同步下落。
3由于有关标准未规定防火卷帘的烟密闭性能,故根据防火卷帘在实际建筑中的使用情况,本条还规定了防火卷帘周围的缝隙应做好严格的防火防烟封堵,防止烟气和火势通过卷帘周围的空隙传播蔓延。
4有关防火卷帘的耐火时间,由于设置部位不同,所处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不同,如在防火墙上设置或需设置防火墙的部位设置防火卷帘,则卷帘的耐火极限就需要达到3.00h;如是在耐火极限要求为2.00h的防火隔墙处设置,则卷帘的耐火极限就不能低于2.00h。如果用防火冷却水幕保护防火卷帘时,水幕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也需按上述方法确定。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7-5-2 21: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6.6天桥、栈桥和管沟
6.6.1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釆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6.6.1天桥系指连接不同建筑物、主要供人员通行的架空桥。栈桥系指主要供输送物料的架空桥。天桥、越过建筑物的栈桥以及供输送煤粉、粮食、石油、各种可燃气体(如煤气、氢气、乙炔气、甲烷气、天然气等)的栈桥,应考虑釆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的结构,栈桥不允许采用木质结构等可燃、难燃结构。
6.6.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条文说明】6.6.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栈桥一般距地面较高,长度较长,如本身就具有较大火灾危险,人员利用栈桥进行疏散,一旦遇险很难避险和施救,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6.6.3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条文说明】6.6.3要求在天桥、桟桥与建筑物的连接处设置防火隔断的措施,主要为防止火势经由建筑物之间的天桥、栈桥蔓延。特别是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如果没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一旦管道破裂着火,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这些管沟要尽量采用干净的沙子填塞或分段封堵等措施。
6.6.4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釆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釆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6.6.4实际工程中,有些建筑采用天桥、连廊将几座建筑物连接起来,以方便使用。釆用这种方式连接的建筑,一般仍需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考虑,有关要求见本规范第5.2.2条注6。这种连接方式虽方便了相邻建筑间的联系和交埤,但也可能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蔓延和保证用于疏散时的安全。此外,用于安全疏散的天桥、连廊等,不应用于其他使用用途,也不应设置可燃物,只能用于人员通行等。
本条参照美国《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的规定,明确了有关设计要求。设计需注意研究天桥、连廊周围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情况,如下方的窗洞口,并积极釆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考虑天桥两端门的开启方向和能够计入疏散总宽度的门宽。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植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6.7.1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的基本要求。不同建筑,其燃烧性能要求有所差别。
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要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B2级保温材料属于普通可燃材料,在点火源功率较大或有较强热辐射时,容易燃烧且火焰传播速度较快,有较大的火灾危险。如果必须要采用B2级保温材料,需采取严格的构造措施进行保护。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分别堆放、远离焊接区域、上墙后立即做构造保护等等。
B3级保温材料属于易燃材料,很容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电焊渣等点燃,而且火焰传播速度极为迅速,无论是在施工,还是在使用过程中,其火灾危险性都非常高。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具有必要耐火性能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是防止火势蔓延的重要屏障。耐火性能差的屋顶和墙体,容易被外部高温作用而受到破坏或引燃建筑内部的可燃物,导致火势扩大。本条规定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即为本规范第3.2节和第5.1节对建筑外墙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要求,不考虑外保温系统的影响。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条文说明】6.7.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建筑外墙的内保温系统,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而目前采用的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绝大部分为高分子化学材料且保温层的厚度较大,遇热或燃烧分解产生的烟气和毒性较大,对于人员安全带来较大威胁。在人员密集场所,不能采用这种材料做保温材料;其他场所,要严格控制使用,要尽量采用低烟、低毒的材料。。
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条文说明】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体系时,由两侧保护层和中间保温层共同组成的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的保护层需采用不燃烧材料,靠外墙外侧的保护层厚度要等于大于50mm
本条规定的保温体系主要指夹芯保温等系统,保温层处于结构构件内部,与保温层两侧的墙体和结构受力体系共同作为建筑外墙使用,但要求保温层与两侧的墙体及结构受力体系之间不存在空隙或空腔。该保温体系的墙体同时兼有墙体保温和建筑外墙体的功能。
本条中结构体指保温层及其两侧的保护层和结构受力体系一体所构成的外墙。
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条文说明】6.7.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有机保温材料在我国建筑外保温应用中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有机保温材料的可燃性使得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屡屡发生,造成了严重后果。国外一些国家对外保温系统使用的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了较严格的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容易致人员群死群伤,故本条要求人员密集的建筑或设置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条文说明】6.7.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指类似薄抹灰保温系统,即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及保护层、装饰层之间均无空腔的保温系统,该空腔不包括采用粘贴方式施工时在保温材料与墙体找平层之间形成的空隙。结合国现状,本规范对此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住宅建筑相比,公共建筑等往往具有更高的火灾危险性,因此结合我国现状,对于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建辑或场所,根据其建筑高度,对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做出了更为严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6.7.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保温体系,主要指在类似建筑幕墙与建筑基层墙体间存在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这类系统一旦被引燃,因烟囱效应而易造成火势快速发展迅速蔓延,且难以从外部进行扑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同时,在空腔处要采取相应的防火封堵措施。
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座釆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釆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条文说明】6.7.7-6.7.9这些条文主要针对采用难燃或可燃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以及有保温材料的幕墙系统,对其防火构造措施提出相应要求,以增强外保温系统整体的防火性能。
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的要求进行测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按照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进行测定。
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巧级。釆用氏、私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条文说明】6.7.10由于屋面保温材料的火灾危害较建筑外墙的要小,且保温层是覆盖在具有较高耐火极限的屋面板上,对建筑内部的影响不大,故对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较外墙的要求要低些。但为限制火势通过外墙向下蔓延,要求屋面与建筑外墙的交接部位应做好防火隔离处理,具体分隔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7.11电气线路木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6.7.11电线因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或过负荷运行发热等均能引发火灾,因此不应在可燃保温材料中直接敷设,而需釆取穿金属导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同时,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也可能会因为过载、短路等发热引发火灾,因此,规定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不应直接安装在难燃或可燃的保温材料中。
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八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条文说明】6.7.12近些年,由于在建筑外墙上采用可燃性装饰材料导致外墙面发生火灾的事故屡次发生,这类火灾往往会从外立面蔓延至多个楼层,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条根据不同的建筑高度及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构造情况,对建筑外墙使用的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作了必要限制。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7-5-2 21: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7灭火救援设施7.1消防车道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7.1.1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比较密集、新老建筑交织,规划与建设不同步,导致建筑周围的道路和消防供水等市政设施不能完全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建筑灭火救援需要。比如U形或L形等形状的沿街建筑,形状较复杂且总长度和沿街的长度过长,给灭火救援和内部人员的疏散带来不便,延误灭火时机。为满足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要求,本条对这些建筑的总长度作了必要的限制,而未限制U形、L形建筑物的两翼长度。由于我国室外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防车道的间距定为160m。本条规定对于区域规划也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在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小区内道路宽度、承载能力或净空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的情况,给灭火救援带来不便。为此,小区的道路设计要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
计算建筑长度时,其内折线或内凹曲线可按突出点间的直线距离确定;外折线或突出曲线,应按实际长度确定。
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対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条文说明】7.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沿建筑物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有利于在不同风向条件快速调整灭火救援场地和实施灭火,对于大型建筑,更有利于众多消防车辆到场后展开救援行动和调度。本条规定要求建筑物周围具有能满足基本灭火需要的消防车道。
对于一些超大体量或超长建筑物,一般均有较大的间距和开阔地带。这些建筑只要在平面布局上能保证灭火救援需要,可在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的确困难时,采用设置环行消防车道。但根据灭火救援实际,建筑物的进深最好控制在50m以内。少数建筑,受山地或河道等地理条件限制时,允许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需结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
其他说明,还可参加本规范第7.1.3条的说明.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7.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工厂或仓库区内不同功能的建筑通常采用道路连接,但有些道路并不能满足消防车的通行和停靠要求,故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消防车道以便灭火救援。这些消防车道可以结合厂区或库区内的其他道路设置,或利用厂区、库区内的机动车通行道路。
高层建筑、较大型的工厂和仓库往往一次火灾延续时间较长,在实际灭火中用水量大、消防车辆投入多,如果没有环形车道或平坦空地等,会造成消防车辆堵塞,难以靠近灭火救援现场。因此,平面布局和消防车道设计要考虑保证消防车通行、灭火展开和调度的需要。
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条文说明】7.1.4本条规定主要为满足消防车在火灾时方便进入内院展开救援操作及回车需要。
本条所指“街道"为城市中可通行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一般设置有路灯、供水和供气、供电管网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道路,在道路两侧一般建有建筑物。天井为由建筑或围墙四面围合的露天空地,与内院类似,只是面积大小有所区别。
7.1.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条文说明】7.1.5本条规定旨在保证消防车快速通行和疏散人员的安全,防止建筑物在通道两侧的外墙上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或开设出口,导致人员在火灾时大量进入该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消防车道行的设施主要有:与车道连接的车辆进出口、栅栏、开向车道的窗扇、疏散门、货物装卸口等。
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6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名称
棉、麻、毛、化纤(t
秸杆、芦苇(t
木材
m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
液化石油气储罐(m3)
可燃气体储罐(m3)
储量
1000
5000
5000
1500
500
30000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7.1.6在甲、乙、丙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设置的消防车道,如设置位置合理、道路宽阔、路面坡度小,具有足够的车辆转弯或回转场地,则可大大方便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行动。
将露天、半露天可燃物堆场通过设置道路进行分区并使车道与堆垛间保持一定距离,即可较好防止火灾燃烧面积过大、减少损失,又可较好地减小火灾的高强辐射热对消防车和消防员的作用,便于车辆调度,有利于展开灭火行动。
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条文说明】7.1.7由于消防的吸水高度一般不大于6m,吸水管长度也有一定限制,而大多天然水源距离市政道路可能不能满足消防快速就近吸水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设置有时也受地形限制难以在建筑物附近就近设置或难以设置在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附近。对于这些情况,均要设置可接近水源的专门消防车道,有时还要设置必要的台阶等,方便消防车应急取水供应火场。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条文说明】7.1.8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为保证消防车道能够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根据目前国内在役各种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快速通行需要确定了消防车道的最小净宽度、净空高度和转弯半径。对于一些需要使用或穿过特种消防车辆的建筑物、道路桥梁,还应稂据实际情况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与净空高度。由于当前在城市或某些区域内的消防车道,大多数需要利用城市道路或居住小区内的公共道路,这些道路往往考虑了小型车辆的通行和转弯要求,而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一般均较大,通常为9m-12m。因此,无论是专用消防车道还是兼作消防车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需要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该转弯半径可以结合当地消防车的配置情况和区域内的建筑物建设与规划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在役消防车辆的宽度大都与3.5m这一宽度接近,如车道设计为3.5m,则不便于消防车通行。对有些地区,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垛宽度在能保证消防车通行的前提下,可在4m内适当调整,但要考虑当地消防车的发展情况。另外,本条确定的道路坡度为满足消防车安全行驶的坡度,不是供消防车停靠和展开灭火行动的场地坡度。
根据实际灭火情况,除高层建筑需要设置灭火救援操作场地外,一般建筑均可直接利用消防车道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因此,消防车道与建筑间要保持足够的净空,不受到高大树木、架空高压电力线、架空管廊等的阻碍。
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条文说明】7.1.9目前,我国在役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m-20m。本条规定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12m,是根据一般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而确定的,对于重型消防车的回车场则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大。如,有些重型消防车和特种消防车,由于车身长度和最小转弯半径已有12m左右,就需设置更大面积的回车场才能满足使用要求;少数消防车的车身全长为15.7m而15m×15m的回车场可能也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因此,设计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建设情况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共同确定回车场的大小,但最小不应小于12m×12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在设置消防车道和灭火救援操作场地时,如果考虑不周,也会发生路面或场地的设计承受荷载过小,道路下面管道埋深过浅,沟渠选用轻型盖板等情况,从而不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通行荷载。特别是,有些情况需要利用裙房屋顶或高架桥等作为灭火救援场地或消防车通行时,更要认真核算相应的设计承载力。表17为各种消防车的满载(不包括消防员)总重,可供设计消防车道时参考。
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条文说明】7.1.10建筑灭火有效与否,与报警时间、专业消防队的第一出动和到场时间关系较大。本条规定主要为避免延误消防车奔赴火场的时间。据成都铁路局提供的数据,目前一列火车的长度不大于900m,新型16车编组的和谐号动,长度不超过102m。对于存在通行特殊超长火车的地方,需根据铁路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7-5-2 21: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7.2救援场地和入口
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条文说明】7.2.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是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高层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的基本要求。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布置有裙房的高层建筑,要认真考虑合理布置确保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登高消防车开展灭火救援。
由于建筑场地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设计时要在本条确定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利用建筑周围地面,使建筑周边具有更多的救援场地,特别是在建筑物的长边方向。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条文说明】7.2.2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总结和吸取了相关实战的经验、教训,根据实战需要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基本要求。实践中,有的建筑没有设计供消防车停靠、消防员登高操作和灭火救援的场地,从而延误战机。
一般举高消防车停留、展开操作的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坡地等特殊情况,允许釆用5%的坡度。当建筑屋顶或高架桥等兼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屋顶或高架桥等的承载能力要符合消防车满载时的停靠要求。
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条文说明】7.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十分必要,特别是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
灭火时,消防员一般要通过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对该层及其上、下部楼层进行内攻灭火和搜索救人。对于埋深较深或地下面积大的地下建筑,还有必要结合消防电梯的设置,在设计中考虑设置供专业消防人员出入火场的专用出入口。
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条文说明】7.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根据近些年我国建筑发展的形态和实际灭火中总结的经验教训确定的。
过去,绝大部分建筑均开设有外窗。而现在,不仅仓库、洁净厂房无外窗或外窗开设少,而且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商业综合体、设置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的建筑等,在外墙上均很少设置可直接开向室外并可供人员进入的外窗。而在实际火灾事故中,大部分建筑的火灾在消防队到达时均已发展到比较大的规模,从楼梯间进入有时难以直接接近火源,但灭火时只有将灭火剂直接作用于火源或燃烧的可燃物,才能有效灭火。因此,在建筑的外墙设置可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十分必要。救援窗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墙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以及与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7.2.5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7.2.5本条确定的救援口大小是满足一个消防员背负基本救援裝备进入建筑的基本尺寸。为方便实际使用,不仅该开口的大小要在基础上适当增大,而且其位置、标识设置也要便于消防员快速识别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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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17-5-2 21: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7.3消防电梯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条文说明】7.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确定了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范围。
对于高层建筑,设置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结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否则,对人体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当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火灾危险性较地上建筑要高,因此,要尽量缩短达到火场的时间。由于普通的客、货电梯,不具备防火、防烟条件,火灾时往往电源没有保证,不能用于消防员的灭火救援。因此,要求高层建筑和埋深较大的地下建筑设置供消防员专用的消防电梯。
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条文说明】7.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一般,在火灾初期,火灾总是可以被控制在着火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消防员利用着火区内的消防电梯就可以进入着火区直接接近火源实施灭火和实施搜索等其他行动。对于多个防火分区的楼层,即使一旦该消防电梯受阻难以安全使用时,还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因此,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消防电梯。
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条文说明】7.3.3本条规定的高层塔架或周部区域较高的厂房,由于面积和火灾危险性小,也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电梯。
7.3.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条文说明】7.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在消防电梯间(井)前设置具有防烟性能的前室,对于保证消防电梯的安全运行和消防员的行动安全十分重要。当消防电梯室具有良好的通风排烟条件时,也可以不设置防烟前室,如设在仓库连廊内和冷库穿堂内的消防电梯、每层建筑面积小的筒仓工作塔等。
消防电梯为火灾时相对安全的竖向通道,其前室靠外墙设置既安全,又便于采用可靠的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烟的防烟方式,电梯出口在首层也可直接通向室外。一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电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该通道要具有防烟性能。
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7.3.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规定为确保消防电梯的可靠运行和防火安全。
实际工程中,为有效利用建筑面积,方便建筑布置和电梯的管理和维护,旺旺多台电梯设置在同一部位,电梯梯井相互毗邻。一旦其中某部电梯或电梯井出现火情,可能因相互间的分隔不充分影响其他电梯、特别是消防电梯的安全使用。因此参照本规范对消防电梯井井壁的耐火性能要求,规定消防电梯的梯井、机房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其他电梯的梯井、机房进行分隔。在机房上必须开设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条文说明】7.3.7火灾时,应确保消防电梯能够可靠、正常运行。建筑内发生火灾后,一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或消防队进入建筑展开灭火行动,均会有大量水在楼层上积聚、疏散。因此,要确保消防电梯在灭火过程中能保持正常运行,消防电梯井内外就要考虑设置排水和挡水设施,并设置可靠的电源和供电线路。
7.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条文说明】7.3.8本条是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的需要所作规定。消防电梯每层停靠,包括地下室层,着火时,要首先停靠在首层,以便于展开消防救援。对于医院建筑等类似功能的建筑,消防电梯轿厢的净面积尚需考虑病人、残障人员等的救援以及方便对外联络的需要。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7-5-2 21: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7.4直升机停机坪
7.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条文说明】7.4.1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便于火灾时救援和疏散难以通过室内楼梯下至地面的人员,要尽量结合城市空中消防站建设和规划布局,在这些高层建筑中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设置可以保证直升机安全悬停与救助人员的设施。
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7.4.2为确保直升机安全起降,本条规定了设置屋顶停机坪时对屋顶的基本要求。有关直升机停机坪和屋顶承重等其他技术要求,见《国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99和《军用永备直升机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1998

张培哲 | 2017-5-2 21: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8消防设施的设置
本章规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给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防烟与排烟系统和配置灭火器的基本范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气候、地理、人文等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各异、建筑的用途也千差万别,难以在本章中一一规定相应的设施配置要求。因此,除本规范规定外,设计还应从保障建筑及其使用人员的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出发,根据有关专业建筑设计标准或专项防火标准的规定以及建筑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综合确定配置适用的灭火、火灾报警和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
8.1一般规定
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裉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8.1.1本条规定为建筑消防给水设计和消防设施配置设计的基本原则。
建筑的消防给水和其他主动消防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的类型及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人员的数量与特性、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建筑的周边环境条件和需配置的消防设施的适用性,使之既能快速控火、灭火或早报警、早疏散人员,及时排烟,又节约投资,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本规范对有些场所设置哪类、哪种主动消防设施虽有规定,但并不限制应用更好、更有效或更经济合理的其他消防设施。对于某些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使用前提出相应的使用和设计方案与报告、并进行必要的论证或试验,以切实保证这些技术、方法、设备或材料在消防安全方面的的可行性与应用的可靠性。
有关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沬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与排烟系统等灭火与报警系统、设施的设计以及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均要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8.1.2城镇(包括居住医、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说明】8.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室外消火栓系统包括水源、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供水管网和相应的控制阀门等。室外消火栓是设置在建筑物外消防给水管网上的供水设施,也是消防队到场后需要使用的基本消防设施之一,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向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供水,也可以经加压后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本条规定了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建筑体积较小,或建筑物内无可燃物或可燃物较少时,灭火用水量较小,可直接依靠消防车所带水量实施灭火,而不需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为保证消防车在灭火时能便于从市政管网中取水,要沿城镇中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以保证市政基础消防设施能满足灭火需要。这里的街道是在城市或镇范围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或规划有建筑物,一般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道路,不包括城市快速路、高架路、隧道等。
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条文说明】8.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水泵接合器是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连接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或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等水灭火系统或设施供水。在建筑外墙上或建筑外墙附近设置水泵接合器,能更有效地利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节省消防员登高扑救、铺设水带的时间。因此,原则上,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或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雨淋灭火系统等系统的建筑,都需要设置水泵接合器。但考虑到一些层数不多的建筑,如小型公共建筑和6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也可在灭火时直接在建筑内铺设水带供水,而不需设置水泵接合器。
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条文说明】8.1.4-8.1.5条文规定了可燃液体储罐或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设置冷却水系统的范围,有关要求还要符合相应专项标准的规定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逋室外或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8.1.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消防水泵房需保证泵房内部设备在火灾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设备和需进入房间进行操作的人员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操作人员在火灾时进入泵房,且泵房的安全不会受到外部火灾的影响。
本条规定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泵房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直接到达建筑外,开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泵房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逼到进入疏散楼梯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条文说明】8.1.7本条134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必须确保控制室设置的位置能便于安全进出和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
    对于自动消防设施设置较多的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可以方便采用集中控制方式管理、监视和控制建筑内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运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设置说明,见本规范第8.1.6条。有关消防控制室内应具备的显示、控制和远程监控功能,在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有详细规定,有关消防控制室内相关消防控制设备的构成和功能、电源要求、联锁控制功能的要求,在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也有详细规定,设计应符合这些标准的相应要求。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8.1.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根据近年来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确定的。在实际火灾中,有不少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被淹或因进水而无法使用,严重影响自动消防设施的灭火、控火效果,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在重要的消防设备房间门口设置挡水门槛或采取防淹措施,既要通过合理确定这些房间的布置楼层和位置,也要采取们肯、排水措施方法阻止灭火或自动喷水等灭火设施动作后的水积聚而消防控制设备或消防水泵、消防电源与配电装置等被淹。
8.1.9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条文说明】8.1.9灭火器是扑救建筑初起火最方便、经济、有效的器材。人员发现火情后,首先应考虑采用灭火器进行处置与扑救。灭火器的配置要根据建筑物内可燃物的燃烧特性和火灾危险性、不同场所中工作人员的特点、建筑的内外环境条件等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其他有关专项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8.1.10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墒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8.1.10本条是根据近年来的一些大火,特别是高层建筑火灾的教训确定的。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因建筑幕墙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材料脱落而危及消防员和供水水带的安全。
建筑幕墙常采用玻璃、石材和金属等材料。当幕墙受到火烧或受热时,易破碎或变形、爆裂,甚至造成大面积的破碎、脱落。供消防员使用的水泵接合器、梢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位置,要根据建筑幕墙的位置、高度确定。当需离开建筑外墙一定距离时,一般不小于5m,当受平面布置条件限制时,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8.1.11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8.1.11本条规定的消防设施包括室外消火栓、阀门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箱、消防设施中的操作与控制阀门、灭火器配置箱、消防给水管道、自动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点、报警按钮、排烟设施的手动操作点、消防设备室等。
8.2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条文说明】8.2.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室内消火栓是供人员、特别是受过训练的专业或专职人员控制建筑内初期火灾的主要灭火、控火设备,一般需要专业人员或受过训练的人员才能较好地使用和发挥作用。
本条所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范围,在实际设计中不应仅限于这些建筑或场所,并还应按照有关专项标准的要求确定。对于在本条规定规模以下的建筑或场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设置与否。
对于27m以下的住宅建筑,主要采取加强被动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扑救来防止火势扩大和灭火。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可以根据地区气候、水源等情况设置干式消防竖管或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干式消防竖管平时无水,着火后由消防车通过首层外墙接口向室内干式消防竖管输水,消防员自带水龙带驳接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消火栓口进行取水灭火。如能设置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则要尽量采用湿式系统。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间位置不靠外墙时,应在首层外墙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并用管道与干式消防竖管连接。干式竖管的管径宜采用80mm,消火栓口径应采用65mm。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条文说明】8.2.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内,可燃物较少、即使着火,发展蔓延较慢,不易造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一般可以依靠灭火器等灭火器材或外部消防救援进行灭火。但由于属于丁、戊类厂房的范围较大,有些丁类厂房内也可能有较多可燃物,例如有淬火槽,丁、戊类仓库内也可能有较多可燃物,例如有较多的可燃包装材料,木箱包装机器、纸箱包装灯泡等,这些场所还是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有的房间仍要根据实际火灾危险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对于金库,考虑到金库本身及其存放货币等的火灾特性及可能因灭火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建筑内可以不设置消火栓系统。对于粮食仓库,库房内通常被粮食充满,将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在建筑内往往难以发挥作用,一般需设置在建筑外。因此,其室内消火栓系统可与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合用,而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物内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的物质,即与水能起强烈化学反应发生爆炸燃烧的物质(例如:电石、钾、钠等物质)时,不应在该部位设置消防给水设备,而应采取其它灭火设施或防火保护措施。但实验楼、科研楼内存有少数该类物质时,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如卫星接收基站、变电站等也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条文说明】8.2.3古建筑是我国人民的宝贵精神和物质财富,应加强防火保护。但古建筑的建造地点,有的水源丰富,有的严重缺水。因此,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古建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尽量考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对于不能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应采取如防火喷涂保护、严格控制用电、用火等其他防火措施。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条文说明】8.2.4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也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方便。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内主要配备消防软管卷盘,以方便使用人员灭火时使用。对于设置消火栓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考虑配置这类灭火器材。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有关性能要求见公共安全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180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7-5-2 21: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8.3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水喷雾、七氟丙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细水雾、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等及其它自动灭火装置,对于扑救和控制建筑物内的初起火,减少损失、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在各类建筑内应用广泛。但由于建筑功能及其内部空间用途千差万别,本规范难以对各类建筑及其内部的各类场所一一作出规定。设计应按照有关专项标准的要求,或根据不同灭火系统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系统选型和设置场所的相关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多方面比较后确定。
节中各条的规定均有三个层次一是这些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二是推荐了一种较适合该场所的灭火系统类型,正常情况下应采用该类系统,但并不排斥采用其它适用的系统类型或灭火装置。如有的场所空间很大,只有部分设备是主要的火灾危险源并需要灭火保护,或建筑内只有少数面积较小的场所内的设备需要保护时,可对该局部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采用火探管、气溶胶、超细干粉等小型自动灭火装置进行局部保护,而不必采用大型自动灭火系统保护整个空间的方法;是在选用某一系统的何种灭火方式时,应根据该场所的特点和条件、系统的特性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在选择灭火系统时,应考虑在一座建筑物内尽量采用同一种或同一类型的灭火系统,以便维护管理,简化系统设计。
此外,本规范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并不排斥或限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建筑的整体消防安全需要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施。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泡沬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条文说明】8.3.1-8.3.4 4均为强制性标准条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绝大多数建筑内的初起火,应用广泛。根据我国当前的条件,此5规定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规定有的明确了具体的设置部位,有的是规定了建筑。对于建筑规定的,要求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规定这些建筑或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 伤亡大的特点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能保证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别要考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
1邮政建筑既有办公,也有邮件处理和邮袋存放功能,在设计中一按丙类厂房考虑,并按照不同功能实行较严格的防火分区或分隔。对于邮件处理车间,在处理好竖向连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条件下,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要尽量采用其他对邮件邮件处理设备无较大损害的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保护。
2木器厂房主要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3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扑救难度大,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于医院内手术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规定,不在手术室内设置洒水喷头。
4建筑内采用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旅馆、商店、展览建筑使用人员较多、有的室内装修还采用了较多难燃或可燃材料、大多设置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这些场所人员的流动性大、对环境不太熟悉且功能复杂,有的建筑内的使用人员还可能较长时间处于休息、睡眠状态。可遵装修材料的烟生成量及其毒性分解物较多、火源控制较复杂或易传播火灾及其烟气。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人员疏散相对较困难,所需疏散时间可能较长。
58.3.4条第7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层的建筑面积。每个厅、室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本规范规定外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寄宿制学校的寝室与公共活动场所等,可以结合建筑自身的消防供水条件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8.3.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8.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根据本规范第8.3.1条、第8.3.2条、第8.3.3条和第8.3.4条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又不合适、以可燃固体燃烧物为主的高大空间,应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可以采用固定消防炮或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类型的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可以远程控制并自动搜索火源、对准着火点、自动喷洒水或其他灭火剂进行灭火,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既可手动控制,也可实现自动操作,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内的早期火灾。对于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有效发挥早期响应和灭火作用的场所,釆用与火灾探测器联动的固定消防炮或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比快速响应喷头更能及时扑救早期火灾。
消防炮喷出的水量集中,流速快、冲量大,水流可以直接接触燃烧物而作用到火焰根部,将火焰剥离燃烧物使燃烧中止,能有效扑救高大空间内蔓延较快或火灾荷载大的火灾。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
8.3.6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釆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条文说明】8.3.6水幕系统是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系统之一。根据水幕系统的工作特性,该系统可以用于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开口部位蔓延或辅助其它防火分隔物实施有效分隔。水幕系统的主要设置位置有因生产工艺需要或装饰上需要而无法设置防火墙等作防火分隔物的开口部位,也有辅助防火卷帘和防火幕作防火分隔的地方。
本条第12款规定的开口部位所设置的水幕系统主要用于防火分隔,第3款规定部位设置的水幕系统主要用于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需要根据不同部位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墙时所需耐火极限确定,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啧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兵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条文说明】8.3.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雨淋系统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之一,主要用于扑救燃烧猛烈、蔓延快的大面积火灾。雨淋系统应有足够的供水速度,保证灭火效果,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本条规定应设置雨淋系统的场所均为发生火灾蔓延快,需尽快控制的高火灾危险场所:
1火灾危险性大、着火后燃烧速度快或可能发生爆炸性燃烧的厂房或部位。
2易燃物品仓库,当面积较大或储存量较大时,发生火灾后影响面较大,如面积大于60m2硝化棉等仓库。
3可燃物较多且空间较大、火灾易迅速蔓延扩大的演播室、电影摄影棚等场所。
4乒乓球的主要原料是赛璐珞,在生产过程中还采用甲类液体溶剂,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具有火灾危险性大且着火后燃烧强烈、蔓延快等特点。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8.3.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水喷雾灭火系统喷出的水滴粒径一般在1mm以下,喷出的水雾能吸收大量的热量,具有良好的降温作用,同时水在热作用下会迅速变成水蒸气,并包裹保护对象,起到部分窒息灭火的作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对于重质油品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
变压器油的闪一般都在120℃以上,适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对于缺水或严寒、寒冷地区、无法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电力变压器和设置在室内的电力变压器,可以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另外对于变压器,目前还有一些有效的其它灭火系统可以采用,如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火灾危险源为试车部位有燃料油管线和发动机内的润滑油,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主要用于保护飞机发动机和试车台架。该部位的灭火系统设计应全面考虑,一般可采用喷雾灭火系统,也可以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或炮沫灭火系统等。
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医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8.3.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卤代烷、高低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三氟丙烷、氮气、IG541IG55灭火系统。气体灭火剂不导电、造成二次污染,是扑救电子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贵重仪器和档案图书等纸质、绢质后磁介质材料信息载体的良好灭火剂。气体灭火系统在密闭的空间里有良好的灭火效果,但系统投资较高,故本规范只要求在一些重要的机房、贵重设备室、珍藏是、档案库内设置。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规定确定。图书馆的特藏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规定确定。档案馆的珍藏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的规定确定。大、中型博物馆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的规定确定。
2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严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3从近几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使用情况看,该系统应设置在不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沬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沬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8.3.10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可燃液体储罐火灾事故较多,且一旦初起火未得到有效控制,往往后期灭火效果不佳。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灭朱系统,可对储罐火灾起到较好的控火和灭火作用。
低倍数泡沫主要通过泡沫的遮断作用,将燃烧液体与空气隔离实现灭火。中倍数泡沫灭火取决于泡沫的发泡倍数和使用方式,当以较低的倍数用于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淌时,灭火机理与低倍数泡沫相同;当以较高的倍数用于全淹没方式灭火时,其灭火机理与高倍数泡沫相同。高倍数泡沬主要通过密集状态的大量高倍数泡沫封闭区域,阻断新空气的流入实现窒息灭火。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主要采用泡沫灭火系统保护。中倍数泡沬灭火系统可用于保护小型油罐和其它一些类似场所。高倍数泡沬可用于大空间和人员进入有危险以及用水难以灭火或灭火后水渍损失大的场所,如大型易燃液体仓库、橡胶轮胎库、纸张和卷烟仓库、电缆沟及地下建筑(汽车库)等。有关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选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等的有关规定。
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8.3.11据统计,厨房火灾是常见的建筑火灾之一。厨房火灾主要发生在灶台操作部位及其排烟道。从试验情况看,厨房的炉灶或排烟道部位一旦着火,发展迅速且常规灭火设施扑救易发生复燃;烟道内的火扑救又比较困难。根据国外近40年的应用历史,在该部位采用自动灭火裝置灭火,效果理想。
目前,国内外相关产品在国内市场均有销售,不同产品之间的性能差异较大。因此,设计应注意选用能自动探测与自动灭火动作且灭火前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具有防复燃功能且灭火效能(一般应以保护面积为参考指标)较高的产品,且必须在排烟管道内设置喷头。有关装置的设计、安装可执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233的规定。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本条规定的餐馆为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西餐馆,包括饭庄、饭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餐厅等等;食堂为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场所;餐厅为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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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17-5-2 21: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条文说明】8.4.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总结了国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践经验,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的场所或建筑和重要但发生火灾不易及时发现的场所或建筑。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为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厂房。
2商店和展览建筑中的营业、展览厅和娱乐场所等场所,为人员较密集、可燃物较多、容易发生火灾,需要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场所。
3重要的档案馆,主要指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设计规范》JGJ25规定的国家档案馆。其它专业档案馆,可视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确定。
4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一,对于地市级以下的电力、交通和防灾调度指挥、广播电视、电信和邮政建筑,可视建筑的规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体情況确定。
5剧场和电影院的级别,按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确定。
6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部位主要有: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条文说明】8.4.2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户能够尽早知晓火灾发生情况,及时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本条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8.4.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使用可能散发可燃蒸气与气体的场所,除甲、乙类厂房外,在有些仓库、丙、丁类厂房中也有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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