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2018

[复制链接]
张培哲 | 2020-2-5 21: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5.2 调试准备

5.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5.2.2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对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对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地址注释信息;
    3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5.2.3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进行控制逻辑编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相关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控制逻辑编程,并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中;
    2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5.2.4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图;
    2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疏散指示方案和系统各工作模式设计文件;
    3 系统部件的现行国家标准、使用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和设置情况记录;
    4 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5.2.5 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条文说明

5.2 调试准备
5.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核查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的数量,以确保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与设计文件一致;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系统线路的施工质量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有效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2.2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地址识别其所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以实现对这些系统部件工作状态的控制和显示。
     1 在系统调试前,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进行地址编码。灯具具有独立的地址码时,一旦灯具出现故障,可以快速识别灯具的设置部位,便于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对其所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按地址编码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配接部件的地址编码及具体设置部位等地址注释信息。
     3 为了便于系统的使用维护,应按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表。
5.2.3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的编程,并将控制程序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中;为了便于系统的使用维护,应按附录D的规定填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5.2.4 系统调试前,应准备好调试过程中所需参考的技术资料。
5.2.5 为了避免由于设备自身的故障损坏系统其他部件,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系统部件无明显功能故障时,方能接入系统进行调试。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I 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

5.3.1 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配接的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3.2 应对控制器进行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一键检查功能。
II 集中电源调试

5.3.3 应将集中电源与灯具相连接后,接通电源,集中电源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4 应对集中电源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集中电源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 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5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装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6 集中控制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7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III 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

5.3.5 应接通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使应急照明配电箱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6 应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主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
    3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4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条文说明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I 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

5.3.1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II 集中电源调试

5.3.3 本条规定了集中电源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4 本条规定了集中电源的调试要求,集中电源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III 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

5.3.5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6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4.5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4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8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4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5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4.1 本条规定了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灯具自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5.4.2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调试要求,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3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4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疏散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4.5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4.6 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自动一键启动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7 本条规定了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调试要求,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8 本条规定了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调试要求,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9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求,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5.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5.5.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5.3 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所需的条件;
    2 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5.4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5.5.5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4 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5.1 本条规定了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灯具自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5.5.2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调试要求,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5.3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灯具在主电源供电时感应点亮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灯具感应点亮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5.4 本条规定了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中,火灾状态下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5.5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求,系统手动控制功能、系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5.6.1 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断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的正常照明电源输出;

    2 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应能自动投入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

条文说明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5.6.1 本条规定了系统备用照明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备用照明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张培哲 | 2020-2-5 21: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6.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2 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表6.0.2所列的检测和验收对象、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规定和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6.0.3 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按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部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6.0.4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
      4)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5)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锁控制功能;
      6)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
      7)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标准第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2)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3 其余项目应为C类项目;
6.0.5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加上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的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6.0.6 本节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条文说明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6.0.1 系统验收是对系统设计符合性的全面核查、是对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是对系统部件功能及系统功能的全面检验,只有通过系统验收才能有效确保系统的选型和设置满足本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才能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可靠应急启动发挥应有的消防功能、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因此,将本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0.2 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的对象、项目和数量要求,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6.0.3 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具备的资料要求,资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6.0.4 本条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选择相应规格、型号、技术性能的产品,是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基本要求;系统产品符合消防准入制度的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明确规定;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功能、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分配电输出功能,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锁控制功能,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是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确保系统灯具可靠发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功能的基本要求;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分配电输出功能是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上述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将严重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将上述项目定为A类项目;
     2 核查本标准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是检验系统施工、调试环节质量管理情况的一种主要方式,而且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记录、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等技术资料是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这些技术资料的不齐全、不符合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系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是确保灯具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的后备保障性电源,如果系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容量不满足要求,存在人员尚未完全安全疏散时灯具的光源因供电中断而熄灭的隐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功能的发挥,因此,将上述项目定为B类项目。
6.0.5 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结果的判定准则。该判定准则是判定系统部件的选型和设置、施工质量、系统部件功能和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本标准相关要求的判定标准,是判定系统是否具有持续维持稳定、可靠运行能力的判定标准,是判定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合格与否的直接依据。因此,将本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0.6 系统检测、验收过程中,对功能不符合要求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项目整改后,应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测、验收,直至所有检测、验收的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对有抽检比例要求的项目,为了全面检验该类项目的施工质量、系统部件和系统的功能,首次检测、验收不合格需进行再次检测、验收时,该类项目的抽检比例应加倍。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7 系统运行维护

7.0.1 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5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7.0.2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标准第7.0.1条规定的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7.0.3 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7.0.4 系统应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7.0.5 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 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3 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组)。



条文说明

7 系统运行维护
7.0.1、7.0.2 规定了系统日常使用维护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技术档案,并应及时更新,为了便于便于对技术档案的检索、查询及保管,使用单位应对上述档案进行电子档备份。  
7.0.3 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用户单位应做好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出现故障的部件或线路应进行及时的维修或更换,不能随意切断系统的电源中断系统的运行。
7.0.4 系统的管理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中的要求进行系统巡查,并按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7.0.5 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由于系统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后备式电源,而蓄电池(组)在工作一定年限后,其化学物质活性的衰减会导致应急供电时间持续降低,因此在年检过程中发现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立即更换相应设备或更换其电池,以确保灯具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满足规范要求。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张培哲 | 2020-2-5 21: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张培哲 | 2020-2-5 21: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公众号
    咨询:15921654321
    设计:15921654321
    经营:18262654321

视频号
    设计合作  
    全案设计  
    方案落地  
    消防设计  
    配套软装  
    经营合作  
    运营全案  
    新店筹建  
    委托运营  
    旧店升级  
    项目合作  
    选址风控  
    立项可研  
    直接交付  
    品牌加盟  
    品牌营销  
    品牌策划  
    营销方案  
    销售代理  
    识别系统  
    合作方式  
    委托设计  
    全程陪跑  
    开业交付  
    委托经营  

快手号
    
抖音号
    
小红书
    

培哲设计咨询 | 沪ICP备14047490号 | 沪公网安备31010802001330号  
© 2005-2026  培哲®  peizhe®  没有诸葛找培哲,培哲策划 | 培哲设计,每个项目都盈利
设计增值&经营提效&服务开发&营销助力&项目策划&品牌顾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