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 【最新】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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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7 11: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4.5 排水管道水力计算

4.5.1 卫生器具排水的流量、当量和排水管的管径应按表4.5.1确定。


4.5.2 住宅、宿舍(居室内设卫生间)、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中心、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食堂或营业餐厅等建筑生活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p——计算管段排水设计秒流量(L/s);
                   Np——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排水当量总数;
                   α——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按表4.5.2确定;
                   qmax——计算管段上最大一个卫生器具的排水流量(L/s)。

    当计算所得流量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排水流量累加值时,应按卫生器具排水流量累加值计。
4.5.3 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职工食堂或营业餐厅的厨房、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生活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po ——同类型的一个卫生器具排水流量(L/s);
                   no ——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bp——卫生器具的同时排水百分数,按本标准第3.7.8条的规定采用。冲洗水箱大便器的同时排水百分数应按12%计算。
    当计算值小于一个大便器排水流量时,应按一个大便器的排水流量计算。
4.5.4 排水横管的水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管道在设计充满度的过水断面(m2);
                  ν——速度(m/s);
              R——水力半径(m);
              I——水力坡度,采用排水管的坡度;
              n——管渠粗糙系数,塑料管取0.009、铸铁管取0.013、钢管取0.012。

4.5.5 建筑物内生活排水铸铁管道的最小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5.5确定。节水型大便器的横支管应按表4.5.5中通用坡度确定。

4.5.6 建筑排水塑料横管的坡度、设计充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横支管的标准坡度应为0.026,最大设计充满度应为0.5;
    2 排水横干管的最小坡度、通用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4.5.6确定。


4.5.7 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排水系统立管当采用建筑排水光壁管管材和管件时,应按表4.5.7确定。

    2 生活排水系统立管当采用特殊单立管管材及配件时,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住宅生活排水系统立管排水能力测试标准》CJJ/T245所规定的瞬间流量法进行测试,并应以±400Pa为判定标准确定。
    3 当在50m及以下测试塔测试时,除苏维脱排水单立管外其他特殊单立管应用于排水层数在15层及15层以上时,其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的测试值应乘以系数0.9。
4.5.8 大便器排水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mm。
4.5.9 建筑物内排出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50mm。
4.5.10 多层住宅厨房间的立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
4.5.11 单根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宜与排水立管相同管径。
4.5.12 下列场所设置排水横管时,管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公共食堂厨房内的污水采用管道排除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且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2 医疗机构污物洗涤盆(池)和污水盆(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3 小便槽或连接3个及3个以上的小便器,其污水支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
    4 公共浴池的泄水管不宜小于100mm。



条文说明


4.5.7 本条对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作了规定。
    1 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表中数据系根据万科试验塔,采用塑料和铸铁直壁管材和管件,按立管垂直状态下采用瞬间流测试方法,取得立管允许压力波动不大于±400Pa的数据基础上编制而成。其中伸顶通气dn75管径的排水能力考虑工程实际运行情况适当进行调整而成,自循环通气立管排水能力按同济测试平台数据确定。
    设有通气管道系统的dn125立管排水系统测试其通水能力小于相对应的dn110立管排水系统的通水能力,且dn125管材及配件市场供应短缺,表4.5.7中dn125规格空缺。当设有通气管道系统的dn110立管排水系统超出表4.5.7规定值时,可增设排水立管或设置器具通气管。
    设有副通气立管的排水立管系统,其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可参照仅设伸顶通气的排水立管系统通水能力。
    2 本款系针对特殊配件单立管如苏维脱、旋流器、加强型旋流器等。由于制造商产品品种繁多又无统一产品标准,管道与配件组成系统层出不穷。经初步测试,其通水能力差异很大,为此规定用于工程设计特殊配件单立管产品必须通过测试确定其最大通水能力。
    瞬间流测试方法符合我国民众用水习惯和生活排水管道实际运行工况。通过瞬间流对不同卫生器具水封影响的试验研究表明±400Pa为判定标准,卫生器具水封损失值均不大于25mm。
    测试机构应为具备政府行政部门认可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公益机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以保证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3 测试成果显示苏维脱内的通气缝隙具有平衡气压功能,故其通水能力不受排水立管高度影响,而其他特殊配件单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与排水立管高度有关,确定安全系数0.9。
    在超高层测试塔测试值已反映了立管高度对排水能力的影响,所以无须再乘以安全系数0.9。
4.5.11 根据我国同济大学留学生楼消防扶梯测试平台和东莞万科测试平台对排水立管装置进行瞬间流排水测试显示,立管底部没有明显水跃现象,排出管放大管径后对底部正压改善甚微。盲目放大排出管的管径适得其反,减小管道内水流充满度,达不到自清流速,污物易淤积而造成堵塞。工程也有反馈排出管放大后堵塞的事故信息,因此,排出管宜与立管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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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7 12: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4.6 管材、配件

4.6.1 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生活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材、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通气管材宜与排水管管材一致;
    2 当连续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3 压力排水管道可采用耐压塑料管、金属管或钢塑复合管。
4.6.2 生活排水管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检查口:
    1 排水立管上连接排水横支管的楼层应设检查口,且在建筑物底层必须设置;
    2 当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该层立管拐弯处和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3 检查口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当排水立管设有H管时,检查口应设置在H管件的上边;
    4 当地下室立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置在立管底部之上;
    5 立管上检查口的检查盖应面向便于检查清扫的方向。
4.6.3 排水管道上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清扫口:
    1 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铸铁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连接4个及4个以上的大便器的塑料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2 水流转角小于135°的排水横管上,应设清扫口;清扫口可采用带清扫口的转角配件替代;
    3 当排水立管底部或排出管上的清扫口至室外检查井中心的最大长度大于表4.6.3-1的规定时,应在排出管上设清扫口;

    4 排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4.6.3-2的规定。


4.6.4 排水管上设置清扫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排水横管上设清扫口,宜将清扫口设置在楼板或地坪上,且应与地面相平,清扫口中心与其端部相垂直的墙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2m;楼板下排水横管起点的清扫口与其端部相垂直的墙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2 排水横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堵头与墙面应有不小于0.4m的距离;
    3 在管径小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其尺寸应与管道同径;管径大于或等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应采用100mm直径清扫口;
    4 铸铁排水管道设置的清扫口,其材质应为铜质;塑料排水管道上设置的清扫口宜与管道相同材质;
    5 排水横管连接清扫口的连接管及管件应与清扫口同径,并采用45斜三通和45°弯头或由两个45°弯头组合的管件;
    6 当排水横管悬吊在转换层或地下室顶板下设置清扫口有困难时,可用检查口替代清扫口。
4.6.5 生活排水管道不应在建筑物内设检查井替代清扫口。


条文说明


4.6.1 耐热塑料排水管有氯化聚氯乙烯管(PVC-C)、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聚丙烯管(PP)、苯乙烯与聚氯乙烯共混管(SAN+PVC-U),其适用于连续温度不高于70℃、短时温度不高于90℃的排水。耐压塑料管一般指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生产的给水管。
4.6.2~4.6.5 本次标准修订这几条确定了检查口和清扫口设置原则,除特殊情况可用检查口替代清扫口外,立管上应设检查口,横管上应设清扫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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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7 12: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4.7 通气管

4.7.1 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根据排水系统的类型,管道布置、长度,卫生器设置数量等因素设置通气管。当底层生活排水管道单独排出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通气管:
    1 住宅排水管以户排出时;
    2 公共建筑无通气的底层生活排水支管单独排出的最大卫生器具数量符合表4.7.1规定时。
    3 排水横管长度不应大于12m。
表4.7.1 公共建筑无通气的底层生活排水支管单独排出的最大卫生器具数量


    注:1 排水横支管连接地漏时,地漏可不计数量。
           2 DN100管道除连接大便器外,还可连接该卫生间配置的小便器及洗涤设备。
4.7.2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当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
    1 宜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的规定;
    2 当本条第1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9条、第4.7.10条的规定;
    3 当公共建筑排水管道无法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时,可设置吸气阀。
4.7.3 除本标准第4.7.1条规定外,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4 特殊单立管偏置时。
4.7.4 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4.7.5 建筑物内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7.6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7.7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在横支管上设环形通气管时,应在其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连接;
    2 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敷设与通气立管连接;
    3 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或者下端应在排水立管底部距排水立管底部下游侧10倍立管直径长度距离范围内与横干管或排出管以斜三通连接;
    4 结合通气管宜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与主通气立管连接;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5 当采用H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其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上与排水立管连接;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结合通气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通气立管底部分别以斜三通与污废水立管连接;
    7 特殊单立管当偏置管位于中间楼层时,辅助通气管应从偏置横管下层的上部特殊管件接至偏置管上层的上部特殊管件;当偏置管位于底层时,辅助通气管应从横干管接至偏置管上层的上部特殊管件或加大偏置管管径。
4.7.8 在建筑物内不得用吸气阀替代器具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
4.7.9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专用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端应在最高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采用2个90°弯头相连;
    2 通气立管宜隔层按本标准第4.7.7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与排水立管相连;
    3 通气立管下端应在排水横干管或排出管上采用倒顺水三通或倒斜三通相接。
4.7.10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环形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立管的顶端应按本标准第4.7.9条第1款的规定连接;
    2 每层排水支管下游端接出环形通气管与通气立管相接;横支管连接卫生器具较多且横支管较长并符合本标准第4.7.3条设置环形通气管的规定时,应在横支管上按本标准第4.7.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连接环形通气管;
    3 结合通气管的连接间隔不宜多于8层;
    4 通气立管底部应按本标准第4.7.9条第3款的规定连接。
4.7.11 当建筑物排水立管顶部设置吸气阀或排水立管为自循环通气的排水系统时,宜在其室外接户管的起始检查井上设置管径不小于100mm的通气管。当通气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墙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第2款的规定;当设置在其他隐蔽部位时,应高出地面不小于2m。
4.7.12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当屋面通气管有碍于人们活动时,可按本标准第4.7.2条规定执行;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的下面;
    5 在全年不结冻的地区,可在室外设吸气阀替代伸顶通气管,吸气阀设在屋面隐蔽处;
    6 当伸顶通气管为金属管材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4.7.13 通气管最小管径不宜小于排水管管径的1/2,并可按表4.7.13确定。
表4.7.13 通气管最小管径(mm)

    注:1 表中通气立管系指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
           2 根据特殊单立管系统确定偏置辅助通气管管径。
4.7.14 下列情况通气立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
    1 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长度在50m以上时;
    2 自循环通气系统的通气立管。
4.7.15 通气立管长度不大于50m且2根及2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1根通气立管相连时,通气立管管径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本标准表4.7.13确定,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4.7.16 结合通气管的管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立管伸顶时,其管径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
    2 自循环通气时,其管径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
4.7.17 伸顶通气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
4.7.18 当2根或2根以上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排水立管的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1/4。

条文说明


4.7.1 本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公共建筑一个卫生间(含男厕和女厕)的便溺或洗涤用器具,或公共建筑其他用房配置的卫生洗涤洁具在底层排水横支管单独排水。管道的设计坡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5.5条、第4.5.6条要求。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的排水支管合并后排出不称为单独排出。
4.7.2 执行本条时应按款的排列顺序,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供切实证据或理由选择通气管不伸顶的实施方案。如选择设置吸气阀时,吸气阀应经检验机构检测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排水系统用吸气阀》CJ 202-2004的规定。
4.7.3 本条第1款所指“卫生器具”包含大便器。
4.7.7 本条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见图1。



图1 几种通气管与污水立管典型连接模式

4.7.8 本条系根据本标准第4.7.2条第3款“……可设置吸气阀”的规定提出“不得用吸气阀替代器具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
4.7.10 本标准第4.7.9条和第4.7.10条的自循环通气系统管配件的连接是根据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同济大学合作测试研究成果确定,并在日本测试塔得到验证。本条自循环通气模式见图2。
4.7.11 本条系针对排水立管顶部设置吸气阀或排水立管设置自循环通气系统的建筑,由于排水管道系统缺乏排除有害气体的功能,故而采取弥补措施。
4.7.12 本条对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作出规定。
    1 本款中规定了通气管高出屋面的高度,当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3 本款中“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一般指公共建筑的屋顶花园、屋顶操场等,这些地方需要开阔的场地、清新的空气,故规定“当屋面通气管有碍于人们活动时,可按本标准第4.7.2条规定执行”。
    4 本款中“建筑物挑出部分”是指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

图2 自循环通气模式

4.7.18 汇合通气管系指连接排水立管顶部通气管的横向管道。2根及2根以上汇合通气立管再汇合时也应按污水立管的通气立管断面积计算,避免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重复计算。计算见图3、表4。

图3 汇合通气管计算图

表4 汇合通气管计算表

    注:表格中以af为最大1根排水立管通气管计。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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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污水泵和集水池

4.8.1 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污水集水池、污水泵或成品污水提升装置。
4.8.2 地下停车库的排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地面排水系统,地面冲洗排水宜排入小区雨水系统;
    2 车库内如设有洗车站时应单独设集水井和污水泵,洗车水应排入小区生活污水系统。
4.8.3 当生活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且应设置在独立设备间内并设通风、通气管道系统。成品污水提升装置可设置在卫生间或敞开室间内,地面宜考虑排水措施。
4.8.4 生活排水集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成品污水提升装置的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应满足其产品技术要求;
    2 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格栅等安装、检查要求;
    3 集水池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
    4 集水坑应设检修盖板;
    5 集水池底宜有不小于0.05坡度坡向泵位;集水坑的深度及平面尺寸,应按水泵类型而定;
    6 污水集水池宜设置池底冲洗管;
    7 集水池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必要时应设置超警戒水位报警装置,并将信号引至物业管理中心。
4.8.5 污水泵、阀门、管道等应选择耐腐蚀、大流通量、不易堵塞的设备器材。
4.8.6 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排水集水池中排水泵应设置一台备用泵;
    2 当采用污水提升装置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选用单泵或双泵污水提升装置;
    3 地下室、车库冲洗地面的排水,当有2台及2台以上排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
    4 地下室设备机房的集水池当接纳设备排水、水箱排水、事故溢水时,根据排水量除应设置工作泵外,还应设置备用泵。
4.8.7 污水泵流量、扬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的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生活排水设计秒流量选定;当室内设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按本标准第4.10.20条设置调节池时,污水水泵的流量可按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流量选定;
    2 当地坪集水坑(池)接纳水箱(池)溢流水、泄空水时,应按水箱(池)溢流量、泄流量与排入集水池的其他排水量中大者选择水泵机组;
    3 水泵扬程应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另附加2m~3m流出水头计算。
4.8.8 提升装置的污水排出管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8.9条的规定。通气管应与楼层通气管道系统相连或单独排至室外。当通气管单独排至室外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第2款的规定。
4.8.9 污水泵宜设置排水管单独排至室外,排出管的横管段应有坡度坡向出口,应在每台水泵出水管上装设阀门和污水专用止回阀。
4.8.10 当集水池不能设事故排出管时,污水泵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确定电力负荷级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能关闭污水进水管时,可按三级负荷配电;
    2 当承担消防排水时,应按现行消防规范执行。
4.8.11 污水水泵的启闭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多台水泵可并联交替或分段投入运行。

条文说明


4.8.1 一些住宅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生活排水虽能自流排出,但存在雨水倒灌可能时应设置污水提升装置。公共建筑在地下室设置污水集水池,一般分散设置,故应在每个污水集水池设置提升泵或成品提升装置。成品污水提升装置是集污水泵、集水箱、管道、阀门、液位计和电气控制组成的一体装置,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提升装置技术条件》CJ/T 380-2011的规定。成品污水提升装置选型主要参数是污水泵流量,别墅地下室卫生间的成品污水提升装置流量应满足便器排水流量即可,别墅地下室即使有卫生间,如无地面排水也不需要设置地漏或明沟之类地面排水设施。公建地下室卫生间以排水设计秒流量选型。
4.8.2 地下车库有多层停车时上层地面冲洗排水可用地漏收集排入下层集水井。最底层地面冲洗水可用明沟收集,埋设浅易清扫,并应设集水井和提升泵。由于地下车库入口限高2.2m,适宜于小轿车、商务车或9座面包车,车轮上沾的是尘土,与市政路面相近,故可以将地面冲洗水排入小区雨水管道系统;也可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置隔油、沉淀设施后排入小区污水管道系统。而车库内如设有洗车站时,洗车水中含有洗涤剂,其排水水质与洗衣机排水相仿,故应将洗车排水排入小区污水管道系统。
    地下车库内设置消防电梯集水池时,应独立设置,排水要求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地下车库如设水消防系统时,地面排水系统应按防火分区分隔。
4.8.3 地下室污水集水池通气管道系统可与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系统的通气管相连,将有害气体排放至屋面以上大气中。
4.8.6 水泵机组运转一定时间后应进行检修,一是避免发生运行故障,二是易损零件及时更换。为了不影响建筑生活排水,应设一台备用机组。
    成品污水提升装置有单泵和双泵区别,应根据使用频率、水泵故障后影响生活排水程度、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确定选用。
    由于地下室地面排水可能有多个集水池和排水泵,当在同一防火分区有排水沟连通,已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时,故不必在每个集水池中再设置备用泵。当采用生活排水泵排放消防水时,可按双泵同时运行的排水方式考虑。
    对于水泵房、热水机房等可能存在水池(箱)溢流的设备用房,一旦出现溢流,短时间内排水量很大,故必须设置备用泵。
4.8.7 本条第2款明确了地坪集水坑(池)如接纳其他(生活饮用水、消防水、中水、雨水等)水箱(池)溢水、泄空水时,排水泵流量的确定原则。设于地下室的水箱(池)的溢流量视进水阀控制的可靠程度确定,如在液位水力控制阀前装电动阀等双阀串联控制,一旦液位水力控制阀失灵,水箱(池)中水位上升至报警水位时,电动阀启动关闭,水箱(池)的溢流量可不予考虑。如仅水力控制阀单阀控制,则水池溢流量即为水箱(池)进水量。水箱(池)的泄流量可按水泵吸水最低水位时的泄流量确定。
4.8.9 污水泵压出水管内呈有压流,不应排入室内生活排水重力管道内,应单独设置压力管道排至室外检查井。由于污水泵间断运行,停泵后积存在出户横管内的污水也宜自流排出,避免积污淤堵。
4.8.11 备用泵与工作泵可交替或分段投入运行,防止备用机组由于长期搁置而锈蚀不能运行,失去备用意义。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7 12: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4.9 小型污水处理

4.9.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4.9.2 隔油设施应优先选用成品隔油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隔油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CJ/T 410的规定;
    2 按照排水设计秒流量选用隔油装置的处理水量;
    3 含油废水水温及环境温度不得小于5℃;
    4 当仅设一套隔油器时应设置超越管,超越管管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
    5 隔油器的通气管应单独接至室外;
    6 隔油器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有通风排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h;
    7 隔油设备间应设冲洗水嘴和地面排水设施。
4.9.3 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
    2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0min;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5 隔油池应设在厨房室外排出管上;
    6 隔油池应设活动盖板,进水管应考虑有清通的可能;
    7 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得小于0.6m。
4.9.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处理站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2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
    3 生活污水处理间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9.5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条文说明


4.9.1 公共食堂、饮食业的食用油脂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时,随着水温下降,污水挟带的油脂颗粒便开始凝固,并附着在管壁上,逐渐缩小管道断面,最后完全堵塞管道。如某大饭店曾发生油脂堵塞管道后污水从卫生器具处外溢的事故,不得不拆换管道。由此可见,设置除油装置是十分必要的。
4.9.2 由于隔油器为成品,隔油器内设置固体残渣拦截、油水分离装置,隔油器的容积比隔油池的容积小、除油效果好,故隔油器可设置于室内。现行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中明确规定,隔油器适用于处理水量小于或等于55m3/h,动(植)物油油脂含量小于或等于500mg/L的水质,水温及环境温度大于或等于5℃的餐饮废水的除油处理。
4.9.3 由于隔油池的作用是油水分离而非水量调节,故按含油污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油水分离靠重力分离,所以要控制污水在池内的停留时间和水流流速。参照实践经验,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宜小于该池的有效容积的25%;隔油池的有效容积可根据厨房洗涤废水的流量和废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决定,其有效容积是指隔油池出口管管底标高以下的池容积。存油部分容积是指出水挡板的下端至水面油水分离室的容积。
4.9.4 由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置于地下室或建筑物邻近的绿地之下,为了保护周围环境的卫生,除臭系统不能缺少,目前既经济又解决问题的方法有:①设置排风机和排风管,将臭气引至屋顶以上高空排放;②将臭气引至土壤层进行吸附除臭;③采用成品臭氧装置除臭。臭氧装置除臭效果好,但投资大耗电量大。不论采取什么处理方法,处理后都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中规定的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7 12: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4.10 小区生活排水

Ⅰ 管道布置和敷设

4.10.1 小区生活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或草地下;
    2 管道中心线据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m,管道不应布置在乔木下面;
    3 管道与道路交叉时,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线;
    4 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
4.10.2 小区生活排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生活排水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生活排水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0m;当采用埋地塑料管道时,排出管埋设深度可不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50m。
4.10.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查井:
    1 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
    2 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跌水处;
    3 当检查井井间距超过表4.10.3时,在井距中间处。
表4.10.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检查井井距

    注:表中括号内的数值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
4.10.4 检查井生活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2 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管顶宜平接;
    3 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渠衔接处,排出管的设计水位不应低于市政管渠的设计水位。
4.10.5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排水流量计算,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排水流量应按住宅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的85%~95%确定;
    2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生活排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其相应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相同,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2条确定。
4.10.6 小区埋地排水管的水力计算,应按本标准式(4.5.4-1)和式(4.5.4-2)计算。
4.10.7 小区室外埋地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10.7确定。生活污水单独排至化粪池的室外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当管径为16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0.012;当管径为20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
表4.10.7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

    注:接户管管径不得小于建筑物排出管管径。
4.10.8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和塑料污水排水检查井。
4.10.9 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当井内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应采取防堕落措施。
4.10.10 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或顺水构造。
4.10.11 小于或等于150mm的排水管道,当敷设于室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层时,可用清扫口替代检查井,清扫口宜设在井室内。
Ⅱ 小区水处理构筑物

4.10.12 降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温度高于40℃时,应优先考虑热量回收利用,当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排入口检测井处水温度高于40℃应设降温池。
    2 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宜利用低温废水;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
    3 降温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间断排放时,有效容积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
        2)连续排放污水时,应保证污水与冷却水能充分混合。
    4 降温池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压高温废水进水管口宜装设消音设施,当有二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并应采取防止烫伤人的措施;当无二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中深度200mm以上,并应设通气管;
        2)冷却水与高温排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喷洒,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做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降温池虹吸排水管管口应设在水池底部。
4.10.13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4.10.14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 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4.10.15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w——化粪池污水部分容积(m3);
          Vn——化粪池污泥部分容积(m3);
          qw——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按表4.10.15-1取用;
          tw——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h),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2h~24h;
          qn——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人·d)],按表4.10.15-2取用;
          tn——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
          bx——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计算;
          bn——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Ms——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
          1.2——清掏后遗留20%的容积系数;
          mf——化粪池服务总人数;
          bf——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表4.10.15-3确定。
表4.10.15-1 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


表4.10.15-2 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


表4.10.15-3 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百分数(%)

4.10.16 小区内不同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内有不同生活用水定额等设计参数的人员,其生活污水排入同一座化粪池时,应按本标准式(4.10.15-1)~式(4.10.15-3)和表4.10.15-3分别计算不同人员的污水量和污泥量,以叠加后的总容量确定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
4.10.1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0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10.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10.19 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建筑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10.20 生活排水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不得大于6h生活排水平均小时流量。
4.10.21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4.10.22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10.23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4.10.24 污水泵站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执行。
4.10.25 小区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小区最大小时生活排水流量选定。
4.10.26 小区污水水泵的扬程应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另附加1.5m~2.0m流出水头计算。

条文说明


Ⅰ 管道布置和敷设

4.10.2 本条第2款系根据寒冷地带工程运行经验,可减少管道埋深,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埋地塑料排水管的基础是砂垫层,属柔性基础,具有抗冻性能。另外,塑料排水管具有保温性能,建筑排出管排水温度接近室温,在坡降0.5m的管段内排水不会结冻。
4.10.4 本条第1款规定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4.10.5 本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时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小区生活排水系统的排水定额要比其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小,其原因是,用水损耗、蒸发损失,水箱(池)因阀门失灵漏水、埋地管道渗漏等,但公共建筑中不排入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给水量不应计入。选择85%~95%为上下限的考虑因素是建筑物性质、选用管材配件附件质量、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和物业管理水平等。
4.10.8 本条规定是根据原建设部2007年第659号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中推广应用技术第128项“推广埋地塑料排水管和塑料检查井”。塑料检查井具有节地、节能、节材、环保以及施工快捷等优点,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塑料检查井经近十年的推广应用,产品规格系列化,应用技术文件齐全,许多省份出台了禁用黏土砖砌检查井的指令性文件。
4.10.11 地下室顶板覆土层不能满足设置排水检查井时,采用清扫口替代,此类排水管一般是建筑生活排水管道的排出管。
Ⅱ 小区水处理构筑物

4.10.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温不得超过40℃。有温度的生活排水余热回收利用,视生活排水排放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实施。一般在公共浴场、学生集中淋浴房、游泳池等工程中应用。
    有压高温废水一般指蒸汽锅炉排水,高温排水指水热交换器的排污水。这种热交换设备的排水一般水温高但排水量少且不定期,余热回收利用不合理,应采用降温措施。
4.1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系根据原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二次供水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版修订时此内容纳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一般是远离城市的厂矿企业、农村、村镇,不在城市生活饮用水管网供水范围,且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普遍存在。化粪池一般采用砖或混凝土模块砌筑,水泥砂浆抹面,防渗性差,对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而言也属于污染源。
4.10.14 污水在化粪池厌氧处理过程中有机物分解产生甲烷气体,聚集在池上部空间,甲烷浓度5%~15%时,一旦遇到明火即刻发生爆炸。化粪池爆炸导致成人儿童伤亡的事故几乎每年发生。设通气管将化粪池中聚集的甲烷气体引向大气中散发是降低甲烷浓度是有效办法。通气管可在顶板或顶板下侧壁上引出,通气管出口应设在人员稀少的地方或远离明火的安全地方。
4.10.15 本条规定了化粪池有效容积计算公式。生活污废水合流的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按本标准第3.2.1条、第3.2.2条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乘以0.85~0.95;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是根据人员在建筑物中逗留的时间长短确定。有住宿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旅馆、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有住宿)等,人员逗留时间大于4h并小于或等于10h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工业企业生活间;人员逗留时间小于或等于4h的建筑物,如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化粪池在计算有效容积时,不论污水部分容积还是污泥部分容积均按实际使用人数确定,表4.10.15-3中根据建筑物性质列出了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其中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数,人员多者取小值,人员少者取大值。
4.10.17 化粪池的构造尺寸理论上与平流式沉淀池一样,根据水流速度、沉降速度通过水力计算就可以确定沉淀部分的空间,再考虑污泥积存的数量确定污泥占有空间,最终选择长、宽、高三者的比例。从水力沉降效果来说,化粪池浅些、狭长些沉淀效果更好,但这对施工带来不便,且化粪池单位空间材料耗量大。某些建筑物污水量少,算出的化粪池尺寸很小,无法施工。实际上污水在化粪池中的水流状态并非按常规沉淀池的沉淀曲线运行,水流非常复杂。故本条除规定化粪池的最小尺寸外,还规定化粪池的长、宽、高应有合适的比例。
    化粪池入口处设置导流装置,格与格之间设置拦截污泥浮渣的措施,目的是保护污泥浮渣层隔氧功能不被破坏,保证污泥在厌氧的条件下腐化发酵,一般采用三通管件和乙字弯管件。化粪池的通气很重要,因为化粪池内有机物在腐化发酵过程中分解出各种有害气体和可燃性气体,如硫化氢、甲烷等,及时将这些气体通过管道排至室外大气中去,避免发生爆炸、燃烧、中毒和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故本条规定不但化粪池格与格之间应设通气孔洞,而且在化粪池与连接井之间也应设置通气孔洞。
4.10.20 生活排水调节池起污水量贮存调节作用。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污水在集水池停留时间过长产生沉淀腐化。
4.10.22 除臭装置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和影响。除臭装置使用后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4.10.2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生物接触氧化,鼓风曝气。鼓风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高达100dB左右,因此,设置隔声降噪措施是必要的。一般安装鼓风机的房间要进行隔声设计,特别是进气口应设消声装置,才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规定的数值。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7 12: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5 雨水

5.1 一般规定
5.2 建筑雨水
5.3 小区雨水


张培哲 | 2020-2-7 12: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5.1 一般规定

5.1.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和管道系统。
5.1.2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屋面特点等,合理确定系统形式、计算方法、设计参数、排水管材和设备,在设计重现期降雨量时不得造成屋面积水、泛溢,不得造成厂房、库房地面积水。
5.1.3 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应与生活污水系统分流。雨水回用时,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收集管道系统,雨水利用系统处理后的水可在中水贮存池中与中水合并回用。
5.1.4 建筑小区在总体地面高程设计时,宜利用地形高程进行雨水自流排水;同时应采取防止滑坡、水土流失、塌方、泥石流、地(路)面结冻等地质灾害发生的技术措施。
5.1.5 应按当地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实施雨水控制利用。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标准从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角度出发,要求屋面雨水排水迅速、及时地排至室外管渠或室外地面。当设计种植屋面和蓄水屋面的雨水排水时,设计人员应配合建筑或景观专业,将屋面荷载提供给结构专业,避免超载,影响屋面结构的安全,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当小区地面有雨水控制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设施时,屋面雨水排水管可采用断接方式,散水排入地面或绿地、坑塘,雨水口溢流排入雨水检查井。
5.1.5 当工程项目有海绵型方面设计时,渗、滞、蓄、净、用、排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技术规范》GB 50400的相关规定。


张培哲 | 2020-2-7 12: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5.2 建筑雨水

5.2.1 建筑屋面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y——设计雨水流量(L/s),当坡度大于2.5%的斜屋面或采用内檐沟集水时,设计雨水流量应乘以系数1.5;
              qj——设计暴雨强度[L/(s·h㎡)];
              ψ——径流系数;
              Fw——汇水面积(㎡)。
5.2.2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或相邻地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
5.2.3 屋面雨水排水设计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
5.2.4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5.2.4中的规定值。
表5.2.4 各类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重现期(a)

    注:工业厂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5.2.5 建筑的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屋面特征等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a重现期的雨水量;
    2 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a重现期的雨水量;
    3 当屋面无外檐天沟或无直接散水条件且采用溢流管道系统时,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0a重现期的雨水量;
    4 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重现期宜采用10a;
    5 工业厂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5.2.6 屋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取1.00,当采用屋面绿化时,应按绿化面积和相关规范选取径流系数。
5.2.7 屋面的汇水面积应按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出裙房屋面的毗邻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1/2计算。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应附加其高出部分侧墙面积的1/2。
5.2.8 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5.2.9 天沟宽度不宜小于300mm,并应满足雨水斗安装要求,坡度不宜小于0.003。
5.2.10 天沟的设计水深应根据屋面的汇水面积、天沟坡度、天沟宽度、屋面构造和材质、雨水斗的斗前水深、天沟溢流水位确定。排水系统有坡度的檐沟、天沟分水线处最小有效深度不应小于100mm。
5.2.1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孔口或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且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下列情况下可不设溢流设施:
    1 外檐天沟排水、可直接散水的屋面雨水排水;
    2 民用建筑雨水管道单斗内排水系统、重力流多斗内排水系统按重现期P大于或等于100a设计时。
5.2.12 建筑屋面雨水溢流设施的泄流量宜按本标准附录F确定。
5.2.13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系统设计流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檐沟外排水宜按重力流系统设计;
    2 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宜按重力流系统设计;
    3 长天沟外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4 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5 在风沙大、粉尘大、降雨量小地区不宜采用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
5.2.14 当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布置在集水槽中时,集水槽的平面尺寸应满足雨水斗安装和汇水要求,其有效水深不宜小于250mm。
5.2.15 雨水斗外边缘距天沟或集水槽装饰面净距不得小于50mm。
5.2.16 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5.2.17 雨水斗数量应按屋面总的雨水流量和每个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确定,且宜均匀布置。
5.2.18 雨水斗的设置位置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结构承载、管系敷设等因素确定。
5.2.19 当屋面雨水管道按满管压力流排水设计时,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5.2.20 居住建筑设置雨水内排水系统时,除敞开式阳台外应设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内。
5.2.21 除土建专业允许外,雨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5.2.22 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不得汇入高层建筑屋面排水管道系统。
5.2.23 高层建筑雨落水管的雨水排至裙房屋面时,应将其雨水量计入裙房屋面的雨水量,且应采取防止水流冲刷裙房屋面的技术措施。
5.2.24 阳台、露台雨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系统应单独设置;
    2 多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宜单独设置;
    3 阳台雨水的立管可设置在阳台内部;
    4 当住宅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时,雨落水管应采取断接方式;当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小区污水管道时,应设水封井。
    5 当屋面雨落水管雨水间接排水且阳台排水有防返溢的技术措施时,阳台雨水可接入屋面雨落水管。
    6 当生活阳台设有生活排水设备及地漏时,应设专用排水立管管接入污水排水系统,可不另设阳台雨水排水地漏。
5.2.25 建筑物内设置的雨水管道系统应密闭。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管系,在底层立管上宜设检查口。
5.2.26 下列场所不应布置雨水管道:
    1 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车间;
    2 贮存食品、贵重商品库房;
    3 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
5.2.27 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5.2.28 屋面雨水排水管的转向处宜做顺水连接。
5.2.29 塑料雨水管穿越防火墙和楼板时,应按本标准第4.4.10条的规定设置阻火装置。当管道布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上时,可不设阻火装置。
5.2.30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中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其间距不宜大于20m,且应布置在便于维修操作处。
5.2.31 雨水管道在穿越楼层应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5.2.32 雨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5.2.33 寒冷地区,雨水斗和天沟宜采用融冰措施,雨水立管宜布置在室内。
5.2.34 重力流多斗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应符合表5.2.34的规定;
表5.2.34 重力流多斗系统的雨水斗设计最大排水流量

    2 雨水悬吊管水力计算应按本标准式(4.5.4-1)、式(4.5.4-2)计算,雨水悬吊管充满度应取0.8,排出管充满度应取1.0。
    3 重力流多斗系统立管不得小于悬吊管管径,当一根立管连接2根或2根以上悬吊管时,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宜按本标准附录G确定。
5.2.35 屋面雨水单斗内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斗排水系统排水管道的管径应与雨水斗规格一致;
    2 系统应密闭;
    3 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应根据单斗雨水管道系统设计流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斗雨水管道系统流态按重力流设计时,其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宜按本标准附录G确定;
        2)当单斗雨水管道系统流态按满管压力流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高度、雨水斗规格型式和雨水管的材质等经计算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宜符合表5.2.35的规定。
表5.2.35 单斗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

5.2.36 满管压力流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管压力流系统的雨水斗的泄流量,应根据雨水斗规格、斗前设计水深、斗进水口和立管排出管口标高差实测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5.2.36选用;
表5.2.36 满管压力流多斗系统雨水斗的设计泄流量

    注: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应根据不同型号的具体产品确定其最大泄流量。
    2 一个满管压力流多斗系统服务汇水面积不宜大于2500㎡;
    3 悬吊管中心线与雨水斗出口的高差宜大于1.0m;
    4 悬吊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1m/s,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
    5 雨水排水管道总水头损失与流出水头之和不得大于雨水管进、出口的几何高差;
    6 悬吊干管水头损失不得大于80kPa;
    7 满管压力流多斗排水管系各节点的上游不同支路的计算水头损失之差,不应大于10kPa;
    8 连接管管径可小于雨水斗管径,立管管径可小于悬吊管管径;
    9 满管压力流排水管系出口应放大管径,其出口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8m/s,当其出口水流速度大于1.8m/s时,应采取消能措施。
5.2.37 87型雨水斗系统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的规定执行。
5.2.38 建筑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5.2.38确定。
表5.2.38 建筑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

    注:表中铸铁管管径为公称直径,括号内数据为塑料管外径。
5.2.39 雨水排水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当采用外排水时,可选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当采用内排水雨水系统时,宜采用承压塑料管、金属管或涂塑钢管等管材;
    2 满管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承压塑料管、金属管、涂塑钢管、内壁较光滑的带内衬的承压排水铸铁管等,用于满管压力流排水的塑料管,其管材抗负压力应大于-80kPa。
5.2.40 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雨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尚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要求。


条文说明


5.2.1 内檐沟是指内天沟收集两边斜屋面的雨水,屋面与天沟之间无防水密封或防水密封不严密,天沟溢水会泛入室内的一种结构形式。为提高屋面排水的安全性而增大雨水排水系统宣泄能力。斜屋面的集流面上最远点排至屋面雨水斗集流时间一般为0.5min~1.0min。研究认为集流时间取3min为宜,3min集流时间内平均降雨强度是5min集流时间内平均降雨强度的1.3倍~1.5倍。
5.2.3 由于雨量记录仪的最小单元格为5min,也就是记录5min暴雨的平均值。
5.2.4 对于一般性建筑物屋面、重要公共建筑屋面的划分,可参考建筑防火相关规范的内容。除重要公共建筑以外,可视为一般性建筑。
5.2.5 本条对雨水排水管道工程和溢流设施排水能力作出规定。
    1、2 按本标准第5.1.2条的原则,在设计重现期内出现降雨时屋面不应积水,超设计重现期的雨水应由溢流设施排放。本条规定了屋面雨水管道工程的排水系统和溢流设施宣泄雨水能力,两者合计为总排水能力应具备的最小排水能力。
    3 本款的规定是针对在无外檐天沟或无直接散水凹形屋面,必须考虑本条第1款、第2款超重现的雨水排水,因此提高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才能保证屋面不积水。对这类屋面可能产生的超荷载应进行结构核算,并且应设置屋面超警戒水位的报警系统。
    4 本款的规定是根据一场降雨从小到大的规律,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排水管道内流态变化的过程是从重力流→间歇性压力流→满管压力流。如设计重现期选得过大,系统可能在小于设计重现期的降雨时,雨水排水管道系统一直处于重力流与间歇性压力流的非满管压力流状态运行,影响雨水排水管道系统的安全运行。当缺乏重现期资料时,重现期P与设计流量q关系可按表5估算。
表5 重现期P与设计流量q关系估算表

5.2.7 本条规定雨水汇水面积按屋面的汇水面积投影面积计算,还需考虑高层建筑高出裙房屋面的侧墙面(最大受雨面)的雨水排到裙房屋面上;窗井及高层建筑地下汽车库出入口的侧墙,由于风力吹动,造成侧墙兜水,因此,将此类侧墙面积的1/2纳入其下方屋面(地面)排水的汇水面积。
5.2.8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伸缩缝、沉降缝统称变形缝,变形缝和防火墙处结构均脱开,并有错位,故天沟布置应以为分界,不应穿越变形缝和防火墙。
5.2.9 一般金属屋面采用金属长天沟,施工时金属钢板之间焊接连接。当建筑屋面构造有坡度时,天沟沟底顺建筑屋面的坡度可以做出坡度。当建筑屋面构造无坡度时,天沟沟底的坡度难以实施,靠天沟水位差进行排水。金属屋面的长天沟可无坡度。
5.2.11 管系排水能力是相对按一定重现期设计的,因此为建筑安全考虑,超设计重现期的雨水应有出路。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设置溢流设施是最有效的,但有些建筑屋面无法设置溢流时,只能提高其管系排水能力。
    1 本款的规定是针对外檐天沟排水、可直接散水的屋面雨水排水,其超设计重现期的雨水可直接从天沟或屋面外溢,既保证屋面不会积水,又不会造成次生危害。
    2 本款的规定是针对单斗内排水系统和多斗重力流雨水管道系统适应性强的特征,只要按上限值设计的管道系统,均能将此值以下的雨水量安全排泄。百年一遇的雨水量可根据当地雨量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也可按本标准第5.2.5条条文说明表5推算。
5.2.13 檐沟排水常用于多层住宅或建筑体量与之相似的一般民用建筑,其屋顶面积较小,建筑四周排水出路多,立管设置要服从建筑立面美观要求,故宜采用重力流排水。
    长天沟外排水常用于多跨工业厂房,汇水面积大,厂房内生产工艺要求不允许设置雨水悬吊管,由于外排水立管设置数量少,只有采用满管压力流排水,方可利用其管系通水能力大的特点,将具有一定重现期的屋面雨水排除。
    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屋面面积较小,不适合采用满管压力流单斗系统,由于立管过长,资用势能过大,管道内容易产生汽化和气蚀以及伴随振动、气暴噪声,所以超高层建筑单斗排水系统宜设计为重力流系统。大型屋面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通常是汇水面积较大,但可敷设立管的地方却较少,只有充分发挥每根立管泄流量大的作用,方能较好的排除屋面雨水,因此,应推荐采用满管压力流排水。
    由于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悬吊管坡度几乎平坡,在风沙大、粉尘大的地区,一般为降雨量小的西北地区,容易造成雨水管道淤堵现象,该地区的屋面排水不宜采用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
5.2.14 本条针对大面积雨水排水采用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斗布置在屋面的雨水集水槽时,对集水槽尺寸要求。集水槽平面尺寸可按满管压力雨水斗的格栅罩或反涡流装置的直径再加上不小于50mm的水流通道确定。满管压力流雨水斗的高度一般小于100mm(30mm~50mm),故250mm有效水深能保证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5.2.15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天沟(坑)雨水进入雨水斗有良好的水力条件。由于雨水斗规格尺寸不一,雨水斗的格栅罩可能比天沟宽度还大,故应与土建专业协调,在布置雨水斗的局部天沟尺寸放大。
5.2.16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成品雨水斗,不得用排水箅子、通气帽等替代雨水斗。根据不同的系统采用相应的雨水斗。重力流排水系统应采用重力流雨水斗,是依据斗前水位溢流排泄雨水,允许掺气。反之亦然,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如采用重力流雨水斗,大气进入,负压破坏形成不了满管压力流,达不到设计雨水排水量而使屋面积水。
5.2.19 满管压力流的水力计算通常是按设计重现期的流量进行水力计算,但不同高度的雨水斗实际是排除非同一屋面、集水沟的雨水,屋面位置不同、高度不同、朝向不同,接收的实际降雨强度也会有大的差异,两个屋面可能一个达到设计降雨量,而另外一个远小于设计降雨量,导致系统内的负压被破坏,计算无法解决这种流量差异。
5.2.20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有关条文,规定目的是避免屋面雨水管道设置在套内时产生噪声扰民,或雨水管道损漏造成财产损失。
5.2.21 雨水管道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雨水管渗漏腐蚀钢筋影响结构安全,雨水管道一旦堵塞,不能维护更换,也会造成屋面积水。
5.2.22 高层建筑雨水排水系统中,立管上部是负压区,下部是正压区,而裙房处于下部,裙房屋面的雨水汇入高层建筑屋面排水管道系统不但会造成裙房屋面的雨水排水不畅,还有可能返溢。
5.2.24 本条对阳台、露台、雨水系统的设置作出规定。
    1 本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①屋面雨落水管敷设在外墙;②雨落水管底部间接排水;③有防返溢的技术措施时,阳台雨水排水可以接入屋面雨水立管。
    6 本款规定中生活阳台是指厨房外侧的阳台,亦称工作阳台、北阳台,因其面积小且飘入阳台雨水量也少。当生活阳台设有生活排水设备及地漏时,雨水可排入生活排水地漏中,不必另设雨水排水立管。生活排水设施主要是指洗衣机或洗涤盆通过地漏排水。当住宅阳台设有生活排水设备时,其洗涤废水中含有洗涤剂,排入雨水系统后污染雨水排放的水体,应纳入污水系统进污水处理厂处理。
5.2.25 多斗系统不管重力流还是压力流均成悬吊管系统,在室内成为密闭系统。单斗系统,在室内如设检查井与室内埋地管连接,容易造成泛溢,这已在众多工程中造成厂(库)内雨水返溢,造成财物损失。
5.2.26 本条规定中的建筑在卫生、安全方面要求较高,故不适合在建筑物内这些场所设置雨水管道。
5.2.27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屋面忙水范围内一旦一根排水立管堵塞,至少还有一根可排泄雨水。基于雨水斗之间泄流互相调剂和天沟溢流等因素,下列情况下,汇水范围内可只设1根雨水排水立管:①外檐天沟雨落水管排水;②长天沟外排水。
5.2.34 本条系屋面雨水重力流多斗系统按常规重力流排水管渠的设计方法。表5.2.34中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系根据北京建筑大学在测试平台对河北徐水县兴华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G型重力斗进行了尾管0.5m通水能力测试所得泄流量而确定的(如图4所示)。考虑到树叶杂物在雨水斗处遮挡,相当于增加了雨水斗的阻力,乘以系数0.7。

图4 重力流雨水斗

    本标准表G的数据系根据重力流系统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系按威廉-埃顿(Whly-Eaton)方程式计算,立管管中雨水充满率为0.33时的排水流量确定的。
5.2.35 由于单斗排水不存在斗与斗之间的水力相关平衡问题。其泄流量仅与单斗雨水管道系统设计流态有关。由于单斗排水系统流态可设计为重力流也可设计为满管压力流。单斗重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是控制在立管充满率0.33时的排水流量。单斗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与雨水斗规格、阻力,管材性质和立管高度等因素有关。
    表5.2.35单斗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系北京建筑大学在测试平台对各种类型的雨水斗在尾管3m、斗前水深小于或等于100mm(或h-q曲线拐点)情况下的最大测试泄流量。
    实际工程视具体情况,如气象特征、建筑物高度、物业管理水平等确定打折系数。
5.2.36 本条对满管压力流系统设计作出规定。
    1 本款表5.2.36中的值是取用原标准2009版第4.9.16条表中最大测试泄流量基础上乘以系数0.7,同时不能大于单斗压力(虹吸)雨水斗设计泄流量。选择雨水斗的泄流量的目的是确定在屋面汇水面积上布置雨水斗数量,而满管压力流排水管道系统设计雨水流量还是应按本标准式(5.2.1)计算。
    2 本款规定是满管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系统越大,管道水力平衡越不易计算,特别系统在重力流至满管压力流之间的脉冲流运行工况下,更容易造成水力不平衡。
    3 本款规定是根据一场暴雨的降雨过程是由小到大,再由大到小,即使是满管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在降雨初期或末期由于立管中未形成负压抽吸,靠雨水斗出口到悬吊管中心线高差的水力坡降排水,故悬吊管中心线与雨水斗出口应有一定的高差。悬吊管中心线与雨水斗出口的高差宜大于1.0m是源于德国工程师协会准则《屋面虹吸排水系统》VDI 3806-2000版的规定。欧标《建筑物排水沟 第2部分:测试方法》EN 1253-3:2000中虹吸启动流量测试装置图中的雨水斗斗面至排出管过渡段管中心的几何高差为1.0m。
    如果悬吊管长度短,连接管管径小于或等于75mm或天沟有效水深大于或等于300mm时,则悬吊管中心线与雨水斗出口的高差可适当减少。
    5 本款满管压力流管道系统泄流量大小完全取决于雨水管进、出口的几何高差,如果满管压力流管道系统总水头损失与流出水头之和大于雨水管进、出口的几何高差,系统将达不到设计泄流量而导致屋面积水。根据实际工程中建筑物高度有高有低,大面积的单层厂房一般高度在12m左右,大面积公共建筑高度在40m之内,建议高差H<12m时,管道系统的总水头损失有1.0m的水头富裕;高差H≥12m时,有2.0m~3.0m的水头富裕,以避免管道负压区产生汽化、气蚀和气暴噪声等现象。
    6、7 满管压力流多斗悬吊管系统关键在于水力平衡。因各雨水斗排泄屋面雨水量基本均匀,可根据选用管材的沿程阻力和配件的局部阻力进行水力计算,不断调整与水头损失相关参数,达到水力相对平衡。各支管(连接雨水斗的管道)均汇合到悬吊管。悬吊管有较大管径即产生阻力较小,有利于各支管之间的流量平衡。
    9 本款满管压力流管道系统的排水由势能转化为动能,在排出口形成射流,容易损坏排水检查井及埋地管道,应采取消能措施,一般采用放大管径降低流速,或设置消能井。
5.2.39 按重力流设计的多层建筑,一般采用外檐天沟雨落水管,敷设于外墙,雨水斗下有一个落水斗过渡,管材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GB/T 5836的规定。对于高层建筑外墙敷设的雨落水管也可采用上述管材。但对于高层公共建筑由于建筑外立面玻璃幕墙等装饰不能敷设的雨落水管,雨水立管必须设置于建筑物内,据工程反馈信息,雨水立管吸瘪的事例不少:①采用地漏或通气帽替代重力雨水斗,被塑料袋堵住,屋面积水,维护人员挪开塑料袋瞬间产生负压抽吸(虹吸)流。②将有顶板或整流罩等防止气体进入的压力流雨水斗替代重力流雨水斗,使重力流变成满管压力流。
    由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规定,“安装在室内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雨水斗”,因此,高层建筑如采用增厚耐压的塑料管材及配件,其管道系统(含管道、配件、伸缩节组成的系统)耐压不应小于雨水立管静压。超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立管建议采用金属管材,当超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立管采用钢塑复合管时,建议采用涂塑管,因为钢管内衬的塑管也有吸瘪的事例发生。
    满管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在立管上半部、悬吊干管、悬吊支管、连接管均处于负压状态,仅在立管下半部位至排出管是处于正压状态。故满管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应选抗负压性能的管材。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7 12: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5.3 小区雨水

5.3.1 小区雨水排放应遵循源头减排的原则,宜利用地形高程采取有组织地表排水方式。
5.3.2 小区雨水排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进入市政雨水管渠。
5.3.3 小区必须设雨水管网时,雨水口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土质特征、建筑物位置设置。下列部位宜布置雨水口:
    1 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
    2 地下坡道入口处。
5.3.4 下列场所宜设置排水沟:
    1 室外广场、停车场、下沉式广场;
    2 道路坡度改变处;
    3 水景池周边、超高层建筑周边;
    4 采用管道敷设时覆土深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区域;
    5 有条件时宜采用成品线性排水沟;
    6 土壤等具备入渗条件时宜采用渗水沟等。
5.3.5 小区雨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沿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车行道下或绿化带下;
    2 雨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及乔木之间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 管道与道路交叉时,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线;
    4 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应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
5.3.6 小区雨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当冬季管道内不会贮留水时,雨水管道可埋设在冰冻层内。
5.3.7 雨水检查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雨水沟管径、坡度、流向改变时,应设雨水检查井连接;
    2 雨水管在检查井连接,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采取管顶平接;
    3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雨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连接时,小区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的管顶标高;
    5 雨水管道向景观水体、河道排水时,管内水位不宜低于水体的设计水位。
5.3.8 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按表5.3.8确定。
表5.3.8 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

    注:括号内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管径。
5.3.9 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宜选用埋地塑料管和塑料雨水排水检查井。
5.3.10 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雨水量和设计降雨强度应按本标准第5.2.1条、第5.2.2条确定。
5.3.11 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式(5.3.11)计算: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可选用5min~10min;
          t2——排水管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5.3.12 小区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5.3.12中的规定值。
表5.3.12 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a)

    注:下沉式广场设计重现期应由广场的构造、重要程度、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等因素确定。
5.3.13 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5.3.13采用。
表5.3.13 各类地面雨水径流系数

    注:各种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加权平均计算。
5.3.14 地面的雨水汇水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3.15 小区雨水管段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5.3.10条~第5.3.14条,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汇水面积应为汇入的地面、屋面面积和墙面面积。
    2 墙面设计流量应按下列条件计算:
        1)当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时,按夏季主导风向迎风墙面1/2面积作为有效汇水面积;
        2)径流系数取1.0;
        3)设计重现期与小区雨水设计重现期相同。
    3 其综合径流系数按各类地面(含屋面)的加权平均值。
    4 汇合管段中集流时间应取长者。
5.3.16 小区雨水管道宜按满管重力流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5.3.17 小区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应按表5.3.17确定。
表5.3.17 小区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

    注:表中括号内数值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管径。
5.3.18 与建筑连通的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当无法重力排水时,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5.3.19 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
    2 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
    3 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4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并应满足水泵安装和吸水要求;
    5 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要求。
5.3.20 当市政雨水管无法全部接纳小区雨水量时,应设置雨水贮存调节设施。
5.3.21 雨水调蓄池的建设宜与雨水利用设施、景观水池、绿化和雨水泵站等设施统筹考虑。
5.3.22 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和建设基地规划控制综合径流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确定。
5.3.23 雨水调蓄池宜设于室外。当雨水调蓄池设于地下室时,应在室外设有超调蓄能力的溢流措施。


条文说明


5.3.1 地表排水应具备详细的地质勘察资料:小区滞水层分布、土壤种类和相应的渗透系数、地下水动态等。给排水专业要向建筑(总图)、景观园林等专业提出技术要求,并加强协调配合。
5.3.2 小区改造按照雨水控制及利用要求进行改造,排水管道的雨水排水口设在设施的终端形成溢流出口。
5.3.4 线性排水沟的设置应根据设置场所的汇水雨水量、地面铺设材料、荷载等因素选用成品线性排水沟的型号和规格尺寸。渗水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5.3.6 寒冷地区,冬季下雪,埋地雨水管道为空管,只有在冬春转换季节气温在0℃以上时才会出现融雪水,此时节结冻土也逐渐消融解冻,不存在雨水管道结冻损害或塞流。当雨水管道埋设在冰冻层内时,应注意采用耐冻的管材及连接方式。
5.3.7 小区雨水管道由于管径不大,为便于计算均以管顶平接,小区雨水管排入天然水体宜采用水面平接。雨水管道向河道排水时,应有主管部门的认可。
5.3.8 建筑小区埋地雨水管道,由塑料排水管替代混凝土管。埋地塑料管中有内径系列和外径系列之分。检查井之间最大间距系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条文。
5.3.11 降雨历时计算公式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5.3.12 本条规定根据市政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普遍提高,而对小区、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基地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作相应调整。大城市的小区或重要基地则取上限值,城市中心城区的小区或重要基地则取上限值。下沉式广场设计重现期应由广场的构造、重要程度、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等因素确定。
5.3.15 由于超高层建筑屋面并不大,但墙面面积大,降雨受风力影响在迎风墙面形成水幕流,必须在超高层建筑周围设置排水沟接纳这部分雨水。在小区雨水管道计算时可以不计入超高层外墙面面积。
5.3.19 集水池有效容积计算给出了满足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要求,这是最小值,下沉式广场汇水面积大小不一,重要程度不同,设计重现期要求不同,其排水量会不同。当下沉式广场汇水面积大,设计重现期高,排水量大时,集水池的有效容积计算宜取最大一台排水泵出水量的小值;当下沉式广场汇水面积小,设计重现期低,排水量小时,集水池的有效容积计算可取最大一台排水泵出水量的大值;当下沉式广场与地铁、建筑物的出入口相连接时,集水池有效容积宜按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计算,并可配置一台小泵,用于小水量时排水。
    排水泵需要不间断动力供应,可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5.3.20~5.3.22 这三条是针对近年来城市暴雨灾害频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而做出的规定。城市排水基础工程建设滞后,管渠泄洪能力设计偏小而导致严重积水。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明确规定:小区开发基地的规划控制综合径流系数控制在0.7,进行源头控制,综合径流系数大于0.7时,要采取雨水调蓄等措施。而小区中雨水利用设施、景观水池、绿化和雨水泵站等计划建造设施的调蓄雨水量的潜力应充分发挥。如经核算综合径流系数仍大于0.7时,就要考虑建造下凹式绿地,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和小区道路等可采用渗透性路面,促进雨水下渗。在上述降低综合径流系数的措施无条件实施时,才应建造雨水调蓄池。以削减雨水洪峰为目的的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和《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7 12: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6 热水及饮水供应

6.1 一般规定
6.2 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6.3 热水供应系统选择
6.4 耗热量、热水量和加热设备供热量的计算
6.5 水的加热和贮存
6.6 太阳能、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6.7 管网计算
6.8 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
6.9 饮水供应


张培哲 | 2020-2-7 12: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6.1 一般规定

6.1.1 热水供应系统应在满足使用要求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条件下节约能源、节约用水。
6.1.2 热水系统所采用的设备、设施、阀门、管道、附件等应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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