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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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11 监测和控制

11.1 监 测


11.1.1 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 锅筒蒸汽压力;
    2 锅筒水位;
    3 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4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5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6 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应装设本条1、2、4款参数的指示仪表外,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注:1 采用的水位计中,应有双色水位计或电接点水位计中的1种;
    2 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给水压力。

11.1.2 每台蒸汽锅炉应按表11.1.2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2 大于4t/h至小于20t/h火管锅炉或水火管组合锅炉,当不便装设烟风系统参数测点时,可不装设。
3 带空气预热器时,排烟温度是指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温度。
4 大于4t/h至小于20t/h锅炉无条件时,可不装设检测排烟含氧量的仪表。

11.1.3 热水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
    1 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2 锅炉循环水流量;
    3 风、烟系统各段压力、温度和排烟污染物浓度;
    4 应装设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仪表;
    5 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出口水温和循环水流量仪表应选用记录式仪表;
    6 风、烟系统的压力和温度仪表,可按本规范表11.1.2的规定设置。

11.1.4 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和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1.1条、第11.1.2条和第11.1.3条规定外,尚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参数:
    1 循环流化床锅炉:
        1)炉床密相区和稀相区温度;
        2)料层压差;
        3)分离器出口烟气温度;
        4)返料器温度;
        5)一次风量;
        6)二次风量;
        7)石灰石给料量。
    2 煤粉锅炉的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3 燃油锅炉:
        1)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
        2)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
        3)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汽压力或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
        4)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4 燃气锅炉:
        1)燃烧器前的燃气压力;
        2)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11.1.5 锅炉房各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的仪表,应符合表11.1.5的规定。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一”为可不装设。
2 水泵和油泵电流负荷仪表,在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20kw时,可不装设。
3 除氧器工作压力、除氧器真空度和除氧水箱水位的监测仪表信号,宜在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显示。

11.1.6 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用的下列计量仪表:
    1 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2 过热蒸汽温度记录;
    3 供热量积算;
    4 煤、油、燃气和石灰石总耗量;
    5 原水总耗量;
    6 凝结水回收量;
    7 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8 总电耗量指示和积算。

11. 1.7 锅炉房的报警信号,必须按表11.1.7的规定装设。



注: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11.1.8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11.1.9 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油供油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5 17: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11.2 控 制


11.2.1 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大于等于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11.2.2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11.2.3 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11.2.4 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5 热交换站应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11.2.6 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和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11.2.7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设置炉床温度控制装置,并宜设置料层差压控制装置。

11.2.8 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锅炉机组的自动控制或者同一锅炉房内多台锅炉综合协调自动控制,宜采用集散控制系统。

11.2.9 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10 真空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1 解析除氧设备应设置喷射器进水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2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11.2.13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

11.2.14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
    4 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11.2.15 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11.2.16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11.2.17 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联锁。

11.2.18 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9 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20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门开度指示。

11.2.21 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宜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11.2.22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集中控制系统。

11.2.23 控制系统的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并应留有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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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12 化验和检修

12.1 化 验


12.1.1 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宜通过协作解决。
    锅炉房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值和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6t/h或总蒸发量小于10t/h的锅炉房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4.2MW或总热功率小于7MW的锅炉房;
    2 本企业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置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12.1.2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水、汽项目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锅炉房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酸根和氯化物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水处理时,应有化验磷酸根含量的能力;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2 热水锅炉房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和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应能化验溶解氧。

12.1.3 总蒸发量大于20t/h或总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 2条的规定外,尚宜具备下列分析化验能力:
    1 煤为燃料时,宜能对燃煤进行工业分析及发热量测定,对飞灰和炉渣进行可燃物含量的测定;煤粉为燃料时,尚宜能分析煤的可磨性和煤粉细度;
    2 油为燃料时,宜能测定其黏度和闪点。

12.1.4 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3条规定外,尚宜能进行燃料元素分析。

12.1.5 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2条、第12.1. 3条和第12.1.4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气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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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12 化验和检修

12.1 化 验


12.1.1 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宜通过协作解决。
    锅炉房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值和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6t/h或总蒸发量小于10t/h的锅炉房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4.2MW或总热功率小于7MW的锅炉房;
    2 本企业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置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12.1.2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水、汽项目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锅炉房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酸根和氯化物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水处理时,应有化验磷酸根含量的能力;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2 热水锅炉房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和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应能化验溶解氧。

12.1.3 总蒸发量大于20t/h或总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 2条的规定外,尚宜具备下列分析化验能力:
    1 煤为燃料时,宜能对燃煤进行工业分析及发热量测定,对飞灰和炉渣进行可燃物含量的测定;煤粉为燃料时,尚宜能分析煤的可磨性和煤粉细度;
    2 油为燃料时,宜能测定其黏度和闪点。

12.1.4 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3条规定外,尚宜能进行燃料元素分析。

12.1.5 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2条、第12.1. 3条和第12.1.4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气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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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12.2 检 修


12.2.1 锅炉房宜设置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小修的检修间。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可只设置检修场地和工具室。
    锅炉的中修、大修,宜协作解决。

12.2.2 锅炉房检修间可配备钳工桌、砂轮机、台钻、洗管器、手动试压泵和焊、割等设备或工具。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9MW的锅炉房检修间,根据检修需要可配置必要的机床等机修设备,亦可协作解决。

12.2.3 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所在企业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
    电气的检修宜由所在企业统一安排或地区协作解决。

12.2.4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所在企业有集中的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
    仪表的检修宜由所在企业统一安排或地区协作解决。

12.2.5 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单层布置锅炉房,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可将物件从底层地面提升至锅炉顶部的吊装设施。需穿越楼板时,应开设吊装孔。

12.2.6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的锅炉房,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和煤处理设备的上方,宜设置起吊装置或吊装措施。
    热力除氧器、换热器和带有简体法兰的离子交换器等大型辅助设备的上方,宜有吊装检修措施。


张培哲 | 2020-2-15 17: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13 锅炉房管道

13.1 汽水管道


13.1.1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2 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3 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4 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5 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6 管道布置宜短捷、整齐。

13.1.2 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应根据用汽(热)需要和管理方便的原则确定。

13.1.3 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蓄热器的旁路阀门;
    2 并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蒸汽进、出口管上应装设止回阀,串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进汽管上宜装设止回阀;
    3 蒸汽蓄热器进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4 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额定工作压力时,蓄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5 蒸汽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应采用锅炉给水,利用锅炉给水泵补水;
    6 蒸汽蓄热器运行放水管,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13.1.4 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13.1.5 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个阀门,其中1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1个宜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水)缸上。

13.1.6 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13.1.7 锅炉给水泵进水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宜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且除氧水箱台数大于等于2台时,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13.1.8 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大于等于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13.1.9 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水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需要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13.1.10 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回阀。

13.1.11 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池;当几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在每台锅炉接至排污母管的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在切断阀前尚宜装设止回阀。

13.1.12 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应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应装设节流阀。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1个切断阀。
    2~4台锅炉宜合设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13.1.13 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

13.1.14 蒸汽锅炉给水管上的手动给水调节装置及热水锅炉手动控制补水装置,宜设置在便于司炉操作的地点。

13.1.15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减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2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13.1.16 热力管道热膨胀的补偿,应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热膨胀的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13.1.17 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计入管道、阀门与附件、管内水、保温结构等的重量以及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吊架上的力。
    对于采用弹簧支、吊架的蒸汽管道,不应计入管内水的重量,但进行水压试验时,对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管道应有临时支撑措施。

13.1.18 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
    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15~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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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燃油管道


13.2.1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计算。

13.2.2 重油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13.2.3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凝固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13.2.4 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内油的流速,不应小于0.7m/s。

13.2.5 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轻柴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4%。

13.2.6 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统。

13.2.7 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吹扫口位置应能够吹净设备和管道内的重油。
    吹扫介质宜采用蒸汽,亦可采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0.6~1MPa(表压)。

13.2.8 固定连接的蒸汽吹扫口,应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13.2.9 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
    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总管上装设止回阀。

13.2.10 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备用。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离心泵、蒸汽往复泵为8~12目/cm;
    2 螺杆泵、齿轮泵为16~32目/cm。

13.2.11 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杯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20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宜小于其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

13.2.12 燃油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油管道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

13.2.13 室内油箱间至锅炉燃烧器的供油管和回油管宜采用地沟敷设,地沟内宜填砂,地沟上面应采用非燃材料封盖。

13.2.14 燃油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宜靠外墙敷设;管道井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燃油管道穿越每层楼板处,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管道井底部,应设深度为300mm填砂集油坑。

13.2.15 油箱(罐)的进油管和回油管,应从油箱(罐)体顶部插入,管口应位于油液面下,并应距离箱(罐)底200mm。

13.2.16 当室内油箱与贮油罐的油位有高差时,应有防止虹吸的设施。

13.2.17 燃油管道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的内径与油管的外径四周间隙不应小于20mm。套管内管段不得有接头,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用麻丝填实,并应用不燃材料封口。
    管道穿越楼板的套管,上端应高出楼板60~80mm,套管下端与楼板底面(吊顶底面)平齐。

13.2.18 燃油管道与蒸汽管道上下平行布置时,燃油管道应位于蒸汽管道的下方。

13.2.19 燃油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宜设有防止漏油事故的集油措施。

13.2.20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供油系统的管道设计,宜符合本规范13.2.1条和13.2.9条的规定。

13.2.21 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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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燃气管道


13.3.1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从不同燃气调压箱接来的2路供气的双母管。

13.3.2 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13.3.3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

13.3.4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13.3.5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
    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13.3.6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其穿孔间隙应采用非燃烧物填实。

13.3.7 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前燃气供气压力和阀组规格应满足燃烧器最大负荷需要。阀组基本组成和顺序应为: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波纹接管、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阀前后压力开关和流量调节蝶阀。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燃烧器前燃气干管上的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前引出,且应在其上装设切断阀和2级电磁阀。

13.3.8 锅炉燃气阀组切断阀前的燃气供气压力应根据燃烧器要求确定,并宜设定在5~20kPa之间,燃气阀组供气质量流量应能使锅炉在额定负荷运行时,燃烧器稳定燃烧。

13.3.9 锅炉房燃气宜从城市中压供气主管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并应经过滤、调压后使用。单台调压装置低压侧供气流量不宜大于3000m3/h(标态),撬装式调压装置低压侧单台供气量宜为5000m3/h(标态)。

13.3.10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13.3.11 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

13.3.12 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隔墙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7条的规定。

13.3.13 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气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

13.3.14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5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5 17: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14 保温和防腐蚀

14.1 保 温


14.1.1 下列情况的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
    1 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
    2 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需要回收热能时。

14.1.2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和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T 4272和《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

14.1.3 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面温度高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1 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m时;
    2 距操作平台周边水平距离小于等于0.75m时。
    注;本条中的管道系指排汽管、放空管,以及燃油、燃气锅炉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

14.1.4 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成型制品;
    2 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3 宜选用导热系数低、吸湿性小、密度低、强度高、耐用、价格低、便于施工和维护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

14.1.5 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力设备和架空热力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有防水、防晒和防锈性能。

14.1. 6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低的材料作内保温层,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的0.9倍。

14.1. 7 采用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施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层厚度。

14.1.8 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经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14.1.9 立式热力设备和热力立管的高度超过3m时,应按管径大小和保温层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注:本条中的热力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45°的热力管道。

14.1.10 室外直埋敷设管道的保温,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 10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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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14 保温和防腐蚀

14.1 保 温


14.1.1 下列情况的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
    1 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
    2 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需要回收热能时。

14.1.2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和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T 4272和《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

14.1.3 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面温度高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1 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m时;
    2 距操作平台周边水平距离小于等于0.75m时。
    注;本条中的管道系指排汽管、放空管,以及燃油、燃气锅炉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

14.1.4 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成型制品;
    2 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3 宜选用导热系数低、吸湿性小、密度低、强度高、耐用、价格低、便于施工和维护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

14.1.5 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力设备和架空热力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有防水、防晒和防锈性能。

14.1. 6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低的材料作内保温层,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的0.9倍。

14.1. 7 采用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施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层厚度。

14.1.8 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经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14.1.9 立式热力设备和热力立管的高度超过3m时,应按管径大小和保温层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注:本条中的热力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45°的热力管道。

14.1.10 室外直埋敷设管道的保温,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 10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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