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 【最新】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9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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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23 08: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5.4 消防水泵接合器


5.4.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高层民用建筑;
    2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 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 城市交通隧道。


5.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4.3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L/s~15L/s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5.4.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5.4.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范围,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和压力确定。

5.4.6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5.4.7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0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5.4.9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张培哲 | 2020-2-23 08: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5.5 消防水泵房


5.5.1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起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消防水泵的重量为0.5t~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 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5.5.2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不宜小于0.60m;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时,不宜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且小于255kW时,不宜小于1.2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255kW时,不宜小于1.5m;
    2 当消防水泵就地检修时,应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消防水泵机组宽度加0.5m的通道,并应保证消防水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3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5.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机组间的净距宜按本规范第5.5.2条规定值增加0.2m,但不应小于1.2m。

5.5.4 当消防水泵房内设有集中检修场地时,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应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地下式泵房宜利用空间设集中检修场地。对于装有深井水泵的湿式竖井泵房,还应设堆放泵管的场地。

5.5.5 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保证通道畅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5.5.6 独立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层的地坪至屋盖或天花板等的突出构件底部间的净高,除应按通风采光等条件确定外,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应小于3.0m;
    2 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物体顶部之间有0.50m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另外增加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空间的高度。
  
5.5.7 当采用轴流深井水泵时,水泵房净高应按消防水泵吊装和维修的要求确定,当高度过高时,应根据水泵传动轴长度产品规格选择较短规格的产品。

5.5.8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2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设计;
    3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5.5.10 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减振措施:
    1 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 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 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 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5.5.11 消防水泵出水管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应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消防水泵出水总管上,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其他适当的位置:


    式中:△p——水锤最大压力(Pa);
             ρ——水的密度(kg/m3);
            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m/s);
            v——管道中水流速度(m/s);
           c0——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宜取c0=1435m/s(压强0.10MPa~2.50MPa,水温10℃);
            K——水的体积弹性模量,宜取K=2.1×109Pa;
            E——管道的材料弹性模量,钢管E=20.6×1010Pa,铸铁管E=9.8×1010Pa,钢丝网骨架塑料(PE)复合管E=6.5×1010Pa;
           di——管道的公称直径(mm);
                     δ——管道壁厚(mm)。

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5.1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火设施。

5.5.14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5.5.15 独立消防水泵房的抗震应满足当地地震要求,且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但不宜做提高1度抗震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5.5.16 消防水泵和控制柜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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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23 08: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6 给水形式

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重要性、次生灾害、商务连续性、水源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可靠性和供水方式,并应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6.1.2 城镇消防给水宜采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供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2 工业园区、商务区和居住区宜采用两路消防供水。
    3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每个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宜按一个市政消火栓计算或根据消防车停放数量确定。
    4 当市政给水为间歇供水或供水能力不足时,宜建设市政消防水池,且建筑消防水池宜有作为市政消防给水的技术措施。
    5 城市避难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城市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3。

6.1.3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2 室外消火栓应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6.1.4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等场所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消防炮,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2 堆场等场所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场规模大、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6.1.6 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用。

6.1.7 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

6.1.8 室内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但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和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6.1.10 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
    2 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6.1.11 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且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2;
    2 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m2;
    3 公共建筑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

6.1.12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且市政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但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大于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之和。

6.1.1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分析比较多种系统的可靠性,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当采用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但高位消防水池无法满足上部楼层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上部楼层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该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根据该系统供水高度确定,且不应小于18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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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23 08: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6 给水形式

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重要性、次生灾害、商务连续性、水源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可靠性和供水方式,并应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6.1.2 城镇消防给水宜采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供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2 工业园区、商务区和居住区宜采用两路消防供水。
    3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每个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宜按一个市政消火栓计算或根据消防车停放数量确定。
    4 当市政给水为间歇供水或供水能力不足时,宜建设市政消防水池,且建筑消防水池宜有作为市政消防给水的技术措施。
    5 城市避难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城市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3。

6.1.3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2 室外消火栓应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6.1.4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等场所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消防炮,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2 堆场等场所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场规模大、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6.1.6 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用。

6.1.7 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

6.1.8 室内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但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和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6.1.10 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
    2 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6.1.11 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且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2;
    2 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m2;
    3 公共建筑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

6.1.12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且市政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但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大于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之和。

6.1.1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分析比较多种系统的可靠性,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当采用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但高位消防水池无法满足上部楼层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上部楼层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该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根据该系统供水高度确定,且不应小于18m3。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23 08: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6.2 分区供水


6.2.1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
    2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3 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6.2.2 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6.2.3 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3,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2 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3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
    4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6.2.4 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所采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2 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65%;
    3 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5 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6 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
    7 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性。

6.2.5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4.3.9条、第5.2.5条和第5.2.6条第2款的规定;
    2 减压水箱的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第3款~第11款的规定;
    3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且宜分为两格;
    4 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 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6 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23 08: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7 消火栓系统

7.1 系统选择


7.1.1 市政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7.1.3 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7.1.4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

7.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城市隧道及其他构筑物的消火栓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并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室外消火栓。

7.1.6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供水干管上宜设干式报警阀、雨淋阀或电磁阀、电动阀等快速启闭装置;当采用电动阀时开启时间不应超过30s;
    2 当采用雨淋阀、电磁阀和电动阀时,在消火栓箱处应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
    3 在系统管道的最高处应设置快速排气阀。


张培哲 | 2020-2-23 08: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7.2 市政消火栓


7.2.1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严寒地区宜增设消防水鹤。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5m,且当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7.2.2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 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个。

7.2.3 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7.2.4 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

7.2.5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7.2.6 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
    2 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3 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7.2.7 市政给水管网的阀门设置应便于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维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7.2.8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2.9 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

7.2.10 火灾时消防水鹤的出流量不宜低于30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2.11 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张培哲 | 2020-2-23 08: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7.3 室外消火栓


7.3.1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7.3.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7.3.3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7.3.4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7.3.5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3.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7.3.7 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

7.3.8 当工艺装置区、罐区、堆场、可燃气体和液体码头等构筑物的面积较大或高度较高,室外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无法完全覆盖时,宜在适当部位设置室外固定消防炮。

7.3.9 当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2 工艺装置休息平台等处需要设置的消火栓的场所应采用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7.3.10 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张培哲 | 2020-2-23 08: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7.4 室内消火栓


7.4.1 室内消火栓的选型应根据使用者、火灾危险性、火灾类型和不同灭火功能等因素综合确定。

7.4.2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 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φ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0m;
    3 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7.4.4 屋顶设有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电器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距停机坪机位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7.4.5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4.7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2 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3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4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5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4.8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

7.4.9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
    2 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7.4.10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2 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7.4.11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4.12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2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

7.4.13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当设置消火栓时,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消防竖管宜设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且仅应配置消火栓栓口;
    2 干式消防竖管应设置消防车供水接口;
    3 消防车供水接口应设置在首层便于消防车接近和安全的地点;
    4 竖管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7.4.14 住宅户内宜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预留一个接DN15消防软管或轻便水龙的接口。

7.4.15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7.4.16 城市交通隧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低压力不应小于0.30MPa,但当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70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3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双向同行车道或单行通行但大于3车道时,应双面间隔设置;
    5 隧道内允许通行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且隧道长度超过3000m时,应配置水雾或泡沫消防水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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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23 08: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8 管网

8.1 一般规定


8.1.1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但当城镇人口小于2.5万人时,可为枝状管网;
    2 接市政消火栓的环状给水管网的管径不应小于DN150,枝状管网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当城镇人口小于2.5万人时,接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的管径可适当减少,环状管网时不应小于DN100,枝状管网时不宜小于DN150;
    3 工业园区、商务区和居住区等区域采用两路消防供水,当其中一条引入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入管在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最大小时设计流量条件下,应仍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1.2 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1 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
    2 向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3 采用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4 向两个及以上报警阀控制的自动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8.1.3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1.4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2 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3 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管道设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8.1.5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本规范第8.1.2条外,可布置成枝状;
    2 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供水时,合用系统除应满足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
    3 室内消防管道管径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竖管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8.1.6 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2 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

8.1.7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8.1.8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水灭火系统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但任何消防管道的给水流速不应大于7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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