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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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4: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4.16.1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2 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本节规定强调了对系统备用电源的调试。国内近年来不少消防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存在容量不够或充电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当主电源断电后备用电源不能及时切换,或者虽能切换但因备用电源容量不够或电压过低使整个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故本节规定了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并进行放电、充电试验,且均应满足要求。
张培哲 | 2020-2-6 14: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7.1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4.17.2 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1 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2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4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3 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1 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 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 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4 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7.5 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本节规定强调了对消防设备用的应急电源的调试。国内近年来不少消防工程中使用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能及时切换保障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调试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 4.17.1~4.17.5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这样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特别是对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在应急电源接上满负载后进行,才能保障应急电源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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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4: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4.18.1 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
4.18.2 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3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4 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5 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 4.18.1~4.18.5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张培哲 | 2020-2-6 14: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4.19.1 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9.2 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3 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4 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0~30s内可调。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5 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6 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检查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7 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反馈信号正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 4.19.1~4.19.7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张培哲 | 2020-2-6 14: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20.1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0.2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3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20.4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 4.20.1~4.20.4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张培哲 | 2020-2-6 14: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4.21.1 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本节规定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的其他受控部件.也应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对其进行调试。
张培哲 | 2020-2-6 14: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4.22.1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条文说明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本节规定指的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调也就是说在系统联调之前各项设备、系统均经过调试并已合格后.将这些设备及系统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其进行联调.进行联调的目的是检查整个系统的关系功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全面调试系统的各项功能。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正常后,应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填写调试报告后,才能进行验收工作。
    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清况,考虑到元器件的早期失效和各安装调试单位调试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规定,时间过长,往往影响验收和建筑物的使用;时间太短,系统存在的问题未充分暴露,也会影响系统的可靠性。120h是基于二者的折中。
张培哲 | 2020-2-6 14: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5 系统的验收5.1 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5.1.3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 火灾警报装置;
    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 电动阀控制装置;
    12 消防联网通信;
    13 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5.1.4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1.5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4) 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
    3) 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
    3) 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 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小于5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 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 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9 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 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 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1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5.1.6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1.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2.1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 除1、2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A=0,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机构的,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5.1.2 本条规定了验收记录的格式。
5.1.3 本条规定了进行验收的设备。设备验收和系统功能的验收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 67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综合制定的。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有关的自动灭火设备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列人验收内容,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5.1.4 本条强调应验收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1.5 本条具体规定了验收内容和抽验数量。这些抽验的比例是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的经验而定这次修订时对个别条款作了完善和补充。如本条第3款规定:火灾探测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分不同情况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每个回路的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被抽验的探测器的功能均应正常。又如本条第2款,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抽验的数量,条文中规定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检验的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的基本功能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条第5款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条件下,在消防控制室操作启、停泵1~3次;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本条第6款对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开关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功能: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此外,对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备、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梯、消防电话等设备抽验比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为了提高竣工验收的质量,验收机构要注意抽样试验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尤其是系统的整体功能方面的要求,防止验收工作出现不符合实际的问题。
5.1.6 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重新进行验收。重新验收时,抽验比例应加倍。
5.1.7 在系统验收中,被抽验的装置应该是全部合格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出现一些差错。为了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能及时投人使用,本条提出了一个验收判定条件。如果抽验中的结果不满足判定条件,则判为不合格。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验收机构应在限期修复后,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按条文规定的比例加倍抽验,且不得有差错;第二次验收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6 14: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5.2 验收准备

5.2.1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条文说明
5.2 验收准备
5.2.1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准备的技术文件。施工过程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提交,其内容应包括如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回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接地电阻记录等;调试记录及施工图纸资料均应由施工单位和参与调试的产品厂家提供,调试报告内容除按本规范附录规定填写记录表外,还应包括调试、检验记录和消防联动逻辑关系表等;为了使当地验收机构通过验收了解掌握工程中使用产品的类别、数量、生产厂家等清况,建设和使用单位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为了加强消防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在验收时,建设和使用单位就应确定管理和维修人员,同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验收机构提交验收文件资料。
5.2.2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的复查。主要是进行系统功能睦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抓紧整改,以便提高一次验收的合格率。在过去的验收中发现,有的建设和使用单位急于开业或投人使用,往往是在施工未完或是调试未完的情况下就要求验收,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时,因施工质量不好,验收进行不下去或验收不合格。这样既浪费了时间,又不能保证验收工作的质量,所以必须要求,没有经过复查或复查讨消防机构指出的质量问题没有整改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张培哲 | 2020-2-6 14: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5.3 验收

5.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第3.2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 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4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3.1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1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2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5 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8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7 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48h 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
5.3.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9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2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8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0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2 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5.3.23 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5 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5.3.26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27 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5.3.28 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
条文说明
5.3 验收
5.3.1 布线和施工质量对整个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哇都极为重要,因此其验收是非常必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与其他电气系统的施工都是相同的,在施工和验收时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的有关规定。
5.3.2 本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对验收部门在验收前全面掌握该消防系统的清况及用户对该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都是必要的,验收部门在验收时对这些文件要进行验收,且应抽查这些文件与现场具体情况的对应性。
5.3.3~5.3.28 这26条对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灭火设备的功能进行功能抽验的内容和方法作了规定。由于这些设备功能在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中已有明确规定,本节不再赘述。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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