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023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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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4-5-15 15: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8.2  防烟与排烟
8.2.1  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层、避难间;
5   避难走道的前室,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8.2.2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 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丙类库房;
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 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  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 的疏 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
8.2.3  除敞开式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m2 的 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m2 的修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 施外,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8.2.4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 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区域。




张培哲 | 2024-5-15 15: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馆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 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 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张培哲 | 2024-5-15 15: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1  一 般 规 定
9.1.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1.2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 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 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 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9.2  供 暖 系 统
9.2.1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不应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 射供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内不应采用电热散热器供 暖。在储存或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内使用的电热散热器及 其连接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
9.2.2  下列场所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场所;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场所。
9.2.3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3.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4 除 本 条 第 1 款 、 第 2 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张培哲 | 2024-5-15 15: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10  电     气
10.1   消 防 电 气
10.1.1  建筑高度大于15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特级负荷供电;
2  应急电源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
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干线应有两个路由。
10.1.2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外,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丙类仓库;
3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5   一类汽车库;
6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
8  一 、二类城市交通隧道。
10.1.3  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仓库;
3  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电影院或剧场,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5  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业设施;
7  民用机场航站楼;
8  Ⅱ类、Ⅲ类汽车库和 I 类修车库;
9  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10  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 其 他公共建筑;
11  水利工程,水电工程;
12  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 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0.1.4的规定值。
张培哲 | 2024-5-15 15: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表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建筑类别
连续供电时间(h)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1.5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
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其他公共建筑


1.0

水利工程,水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
下建筑



1.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区间和地下车站

1.0
地上车站、车辆基地

0.5


城市交通隧道
一、二类

1.5
三类

1.0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除上述规定外
的其他建筑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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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4-5-15 15: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10.1.5  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 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
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 电要求。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10 . 1 . 5的
规定。
张培哲 | 2024-5-15 15: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表10.1.5  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
建筑类别
具体类型
设计火灾延续时间(h)
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
3.0
丁、戊类仓库
2.0
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
3.0
丁、戊类厂房
2.0
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建筑、建筑体积
大于100000m3的公共建筑
3.0
其他公共建筑
2.0
住宅建筑
类高层住宅建筑
2.0
其他住宅建筑
1.0
平时使用的
人民防空工程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²
1.0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2.0
城市交通隧道
一、工类
3.0
三类
2.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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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4-5-15 15: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10.1.6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 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 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 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 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 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 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7   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 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 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 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 .01x。
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 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
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1.12   可能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交通隧道,不应低于IP55;
2  对于城市综合管廊及其他潮湿环境,不应低于IP45。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4-5-15 15: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10.2.1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具有无 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10.2.2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电力电缆和数据通信线缆、城市综合 管廊工程中的电力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₁ 级的电缆或阻 燃型电线。
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
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2  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 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
措施 ;
3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 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门 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
10.2.4  城市交通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在 隧道内借道敷设的10kV 及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 的耐火结构与隧道内的其他区域分隔。
10.2.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 筑,仓库区域,危险品站台,及其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相互间的最 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或电塔高度的1.5倍。1kV 及以上的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性建筑屋面。

张培哲 | 2024-5-15 15: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11  建 筑 施 工

11.0.1   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场内可燃物数量、燃烧特性、存放方 式与位置,可能的火源类型和位置,风向、水源和电源等现场情况采取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或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建筑、固定动火作业区、邻近 人员密集区、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及其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要求;
3  当可燃材料堆场及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上方 或附近有架空高压电力线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2.5条的规定;
4  固定动火作业区应位于可燃材料存放位置及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1.0.2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水源、配置灭火器材,在建高层 建筑应随建设高度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与消防软管卷盘、室内 消火栓接口。在建建筑和临时建筑均应设置疏散门、疏散楼梯等疏散设施。
11.0.3   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用房与生活用房、发电机房、变 配电站、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和可燃材料与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当 围护结构、房间隔墙和吊顶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芯材的燃烧性能
应 为 A 级 。
11.0.4   扩建、改建建筑施工时,施工区域应停止建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区域如继续正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外部
消防救援;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清理作 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4  不应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动火作业;
5  不应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炉,以及高温直接取暖设备。
11.0.5   保障施工现场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供电电源应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供配电线路应为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11.0.6   施工现场临时供配电线路选型、敷设,照明器具设置,施 工所需易燃和可燃物质使用、存放,用火、用电和用气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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