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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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8: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10.1一般规定

10.1.1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
10.1.2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3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0.1.4设置风系统管道时,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要求低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措施。
10.1.5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调系统,其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10.1.5选用。
表10.1.5风管内的空气流速(m/s)
注: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风速可采用8m/s~10m/s。
10.1.6通风、空调与制冷机房等的位置,不宜靠近声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当必须靠近时,应采取隔声、吸声和隔振措施。
10.1.7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0.1.8进排风口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措施。
条文说明
10.1一般规定
10.1.1 消声与隔振的设计原则。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与振动,只是建筑中噪声和振动源的一部分。当系统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到工艺和使用的要求时,就应根据工艺和使用要求,也就是各自的允许噪声标准及对振动的限制,系统的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其传播方式(空气传播或固体传播)等进行消声与隔振设计,并应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10.1.2室内及环境噪声标准。
    室内和环境噪声标准是消声设计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条规定由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满足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等标准的要求。
10.1.3振动控制设计标准。
    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很严重的,在暖通空调系统中振动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因此本条规定了振动控制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等标准的要求。
10.1.4降低风系统噪声的措施。
    本条规定了降低风系统噪声应注意的事项。系统设计安装了消声器,其消声效果也很好,但经消声处理后的风管又穿过高噪声房间,再次被污染,又回复到了原来的噪声水平,最终不能起到消声作用,这个问题,过去往往被人们忽视。同样道理,噪声高的风管穿过要求噪声低的房间时,它也会污染低噪声房间,使其达不到要求。因此,对这两种情况必须引起重视。当然,必须穿过时还是允许的,但应对风管进行良好的隔声处理,以避免上述两种情况发生。
10.1.5风管内的风速。
    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风道无特殊要求时,可按经济流速采用即可。根据国内外有关资料介绍,经济流速6m/s~13m/s,本条推荐采用的8m/s~10m/s在经济流速的范围内。
    消声装置与房间之间的风管,其空气流速不宜过大,因为风速增大,会引起系统内气流噪声和管壁振动加大,风速增加到一定值后,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甚至会超过消声装置后的计算声压级;风管内的风速也不宜过小,否则会使风管的截面积增大,既耗费材料又占用较大的建筑空间,这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条给出了适应四种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主管和支管的风速范围。
10.1.6机房位置及噪声源的控制。
    通风、空调与制冷机房是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地方,是噪声和振动的发源处,其位置应尽量不靠近有较高防振和消声要求的房间,否则对周围环境影响颇大。
    通风、空调与制冷系统运行时,机房内会产生相当高的噪声,一般为80dB(A)~100dB(A),甚至更高,远远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为了防止对相邻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干扰,本条规定了噪声源位置在靠近有较高隔振和消声要求的房间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这些措施是在噪声和振动传播的途径上对其加以控制。为了防止机房内噪声源通过空气传声和固体传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中应首先考虑采取把声源和振源控制在局部范围内的隔声与隔振措施,如采用实心墙体、密封门窗、堵塞空洞和设置隔振器等,这样做仍达不到要求时,再辅以降低声源噪声的吸声措施。大量实践证明,这样做是简单易行、经济合理的。
10.1.7室外设备噪声控制。
    对露天布置的通风、空调和制冷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如冷却塔、空气源冷(热)水机组等,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亦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如在其进、排风口设置消声设备,或在其周围设置隔声屏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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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8: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10.2消声与隔声

10.2.1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依据产品的实测数值。
10.2.2气流通过直管、弯头、三通、变径管、阀门和送回风口等部件产生的再生噪声声功率级与噪声自然衰减量,应分别按各倍频带中心频率计算确定。
    注:对于直风管,当风速小于5m/s时,可不计算气流再生噪声;风速大于8m/s时,可不计算噪声自然衰减量。
10.2.3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10.2.4选择消声设备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设备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2.5消声设备的布置应考虑风管内气流对消声能力的影响。消声设备与机房隔墙间的风管应采取隔声措施。
10.2.6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时,管道与围护结构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具备防火隔声能力的弹性材料填充密实。

条文说明
10.2消声与隔声
10.2.1噪声源声功率级的确定。
    进行暖通空调系统消声与隔声设计时,首先必须知道其设备如通风机、空调机组、制冷压缩机和水泵等声功率级,再与室内外允许的噪声标准相比较,通过计算最终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消声装置。
10.2.2再生噪声与自然衰减量的确定。
    当气流以一定速度通过直风管、弯头、三通、变径管、阀门和送、回风口等部件时,由于部件受气流的冲击湍振或因气流发生偏斜和涡流,从而产生气流再生噪声。随着气流速度的增加,再生噪声的影响也随之加大,以至成为系统中的一个新噪声源。所以,应通过计算确定所产生的再生噪声级,以便采取适当措施来降低或消除。
    本条规定了在噪声要求不高,风速较低的情况下,对于直风管可不计算气流再生噪声和噪声自然衰减量。气流再生噪声和噪声自然衰减量是风速的函数。
10.2.3设置消声装置的条件及消声量的确定。
    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量,应尽量用风管、弯头和三通等部件以及房间的自然衰减降低或消除。当这样做不能满足消声要求时,则应设置消声装置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如采用消声弯头等。消声装置所需的消声量,应根据室内所允许的噪声标准和系统的噪声功率级分频带通过计算确定。
10.2.4选择消声设备的原则。
    选择消声设备时,首先应了解消声设备的声学特性,使其在各频带的消声能力与噪声源的频率特性及各频带所需消声量相适应。如对中、高频噪声源,宜采用阻性或阻抗复合式消声设备;对于低、中频噪声源,宜采用共振式或其他抗性消声设备;对于脉动低频噪声源,宜采用抗性或微穿孔板阻抗复合式消声设备;
    对于变频带噪声源,宜采用阻抗复合式或微穿孔板消声设备。其次,还应兼顾消声设备的空气动力特性,消声设备的阻力不宜过大。
10.2.5消声设备的布置原则。
    为了减少和防止机房噪声源对其他房间的影响,并尽量发挥消声设备应有的消声作用,消声设备一般应布置在靠近机房的气流稳定的管段上。当消声器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检查门及消声器后至机房隔墙的那段风管必须有良好的隔声措施;当消声器布置在机房外时,其位置应尽量临近机房隔墙,而且消声器前至隔墙的那段风管(包括拐弯静压箱或弯头)也应有良好的隔声措施,以免机房内的噪声通过消声设备本体、检查门及风管的不严密处再次传入系统中,使消声设备输出端的噪声增高。
    在有些情况下,如系统所需的消声量较大或不同房间的允许噪声标准不同时,可在总管和支管上分段设置消声设备。在支管或风口上设置消声设备,还可适当提高风管风速,相应减小风管尺寸。
10.2.6管道穿过围护结构的处理。
    管道本身会由于液体或气体的流动而产生振动,当与墙壁硬接触时,会产生固体传声,因此应使之与弹性材料接触,同时也为防止噪声通过孔洞缝隙泄露出去而影响相邻房间及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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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8: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10.3隔 振

10.3.1当通风、空调、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10.3.2对不带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其转速小于或等于1500r/min时,宜选用弹簧隔振器;转速大于1500r/min时,根据环境需求和设备振动的大小,亦可选用橡胶等弹性材料的隔振垫块或橡胶隔振器。
10.3.3选择弹簧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运转频率与弹簧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宜为4~5;
       2 弹簧隔振器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允许工作载荷;
       3 当共振振幅较大时,宜与阻尼大的材料联合使用;
       4 弹簧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设置一定厚度的弹性隔振垫。
10.3.4选择橡胶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计入环境温度对隔振器压缩变形量的影响;
       2 计算压缩变形量,宜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极限压缩量的1/3~1/2采用;
       3 设备的运转频率与橡胶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宜为4~5;
       4 橡胶隔振器承受的荷载,不应超过允许工作荷载;
       5 橡胶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设置一定厚度的弹性隔振垫。
    注:橡胶隔振器应避免太阳直接辐射或与油类接触。
10.3.5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宜加大隔振台座质量及尺寸:
       1 设备重心偏高;
       2 设备重心偏离中心较大,且不易调整;
       3 不符合严格隔振要求的。
10.3.6冷(热)水机组、空调机组、通风机以及水泵等设备的进口、出口宜采用软管连接。水泵出口设止回阀时,宜选用消锤式止回阀。
10.3.7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用弹性支吊架。
10.3.8在有噪声要求严格的房间的楼层设置集中的空调机组设备时,应采用浮筑双隔振台座。
条文说明
10.3隔 振
10.3.1设置隔振的条件。
    通风、空调和制冷装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强烈振动,如不予以妥善处理,将会对工艺设备、精密仪器等的工作造成影响,并且有害于人体健康,严重时,还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当通风、空调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这样做还能起到降低固体传声的作用。
10.3.2~10.3.4选择隔振器的原则。
      1 从隔振器的一般原理可知,工作区的固有频率,或者说包括振动设备、支座和隔振器在内的整个隔振体系的固有频率,与隔振体系的质量成反比,与隔振器的刚度成正比,也可以借助于隔振器的静态压缩量用下式计算:

式中:——隔振器的固有频率(Hz);
                k——隔振器的刚度(kg/m2);
               m——隔振体系的质量(kg);
            ——隔振器的静态压缩量(cm);
                π——圆周率。
振动设备的扰动频率取决于振动设备本身的转速,即
式中:f——振动设备的扰动频率(Hz);
           n——振动设备的转速(r/min)。
  隔振器的隔振效果一般以传递率表示,它主要取决于振动设备的扰动频率与隔振器的固有频率之比,如忽略系统的阻尼作用,其关系式为:
式中:T——振动传递率。
           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由式(37)可以看出,当f/f0趋近于0时,振动传递率接近于1,此时隔振器不起隔振作用;当f=f0时,传递率趋于无穷大,表示系统发生共振,这时不仅没有隔振作用,反而使系统的振动急剧增加,这是隔振设计必须避免的;只有当f/f0>√2时,亦即振动传递率小于1,隔振器才能起作用,其比值愈大,隔振效果愈好。虽然在理论上,f/f0愈大愈好,但因设计很低的f0,不但有困难、造价高,而且当f/f0>5时,隔振效果提高得也很缓慢,通常在工程设计上选用f/f0=2.5~5,因此规定设备运转频率(即扰动频率或驱动频率)与隔振器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
    弹簧隔振器的固有频率较低(一般为2Hz~5Hz),橡胶隔振器的固有频率较高(一般为5Hz~10Hz),为了发挥其应有的隔振作用,使f/f0=2.5~5,因此,本规范规定当设备转速小于或等于1500r/min时,宜选用弹簧隔振器;设备转速大于1500r/min时,宜选用橡胶等弹性材料垫快或橡胶隔振器。对弹簧隔振器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它不能用于高转速的振动设备,而是因为采用橡胶等弹性材料已能满足隔振要求,而且做法简单,比较经济。
    各类建筑由于允许噪声的标准不同,因而对隔振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由设备隔振而使与机房毗邻房间内的噪声降低量NR可由经验公式(38)得出:
允许振动传递率(T)随着建筑和设备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建议值见表17:
表17不同建筑类别 允许的振动传递率T的建议值
2 为了保证隔振器的隔振效果并考虑某些安全因素,橡胶隔振器的计算压缩变形量,一般按制造厂提供的极限压缩量的1/3~1/2采用;橡胶隔振器和弹簧隔振器所承受的荷载,均不应超过允许工作荷载;由于弹簧隔振器的压缩变形量大,阻尼作用小,其振幅也较大,当设备启动与停止运行通过共振区其共振振幅达到最大时,有可能使设备及基础起破坏作用。因此,条文中规定,当共振振幅较大时,弹簧隔振器宜与阻尼大的材料联合使用。
      3 当设备的运转频率与弹簧隔振器或橡胶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频率之比为2.5时,隔振效率约为80%,自振频率之比为4~5时,隔振效率大于93%,此时的隔振效果才比较明显。在保证稳定性的条件下,应尽量增大这个比值。根据固体声的特性,低频声域的隔声设计应遵循隔振设计的原则,即仍遵循单自由度系统的强迫振动理论,高频声域的隔声设计不再遵循单自由度系统的强迫振动理论,此时必须考虑到声波沿着不同介质传播所发生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原理是十分复杂的,它既包括在不同介质中介面上的能量反射,也包括在介质中被吸收的声波能量。根据上述现象及工程实践,在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再设置一定厚度的弹性隔振垫,能够减弱固体声的传播。
10.3.5对隔振台座的要求。
    加大隔振台座的质量及尺寸等,是为了加强隔振基础的稳定性和降低隔振器的固有频率,提高隔振效果。设计安装时,要使设备的重心尽量落在各隔振器的几何中心上,整个振动体系的重心要尽量低,以保证其稳定性。同时应使隔振器的自由高度尽量一致,基础底面也应平整,使各隔振器在平面上均匀对称,受压均匀。
10.3.6、10.3.7 减缓固体传振和传声的措施。
    为了减缓通风机和水泵设备运行时,通过刚性连接的管道产生的固体传振和传声,同时防止这些设备设置隔振器后,由于振动加剧而导致管道破裂或设备损坏,其进出口宜采用软管与管道连接。这样做还能加大隔振体系的阻尼作用,降低通过共振时的振幅。同样道理,为了防止管道将振动设备的振动和噪声传播出去,支吊架与管道间应设弹性材料垫层。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其与孔洞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具备隔声能力的弹性材料填充密实。
10.3.8使用浮筑双隔振台座来减少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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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8: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11 绝热与防腐

11.1绝 热
11.2防 腐
张培哲 | 2020-2-10 18: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11.1绝 热

11.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
       1 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不包括室内供暖管道);
       2 热介质必须保证一定状态或参数时;
       3 不保温时,热损耗量大,且不经济时;
       4 安装或敷设在有冻结危险场所时;
       5 不保温时,散发的热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11.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阀门、管附件等)应进行保冷:
       1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时;
       2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防止设备与管道表面凝露时;
       3 需要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温升或汽化时;
       4 设备、管道不保冷时,散发的冷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11.1.3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3 保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高温度;
       4 保冷材料的最低安全使用温度应低于正常操作时介质的最低温度;
       5 保温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密度小、造价低、易于施工的材料和制品;
       6 保冷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吸湿率低、吸水率小、密度小、耐低温性能好、易于施工、造价低、综合经济效益高的材料;优先选用闭孔型材料和对异形部位保冷简便的材料;
       7 经综合经济比较合适时,可以选用复合绝热材料。
11.1.4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必要时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允许介质温降法计算确定。
11.1.5设备与管道的保冷层厚度应按下列原则计算确定:
       1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厚值,或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
       2 冷凝水管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防止表面结露保冷厚度方法计算确定,或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
11.1.6当选择复合型风管时,复合型风管绝热材料的热阻应符合附录K中相关要求。
11.1.7设备与管道的绝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2 保冷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3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条文说明
11.1绝 热
11.1.1需要进行保温的条件。
    为减少设备与管道的散热损失、节约能源、保持生产及输送能力,改善工作环境、防止烫伤,应对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由于空调系统需要保温的设备和管道种类较多,本条仅原则性地提出应该保温的部位和要求。
11.1.2需要进行保冷的条件。
    为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节约能源、保持和发挥生产能力、防止表面结露、改善工作环境,设备、管道(包括阀门、管附件等)应进行保冷。由于空调系统需要保冷的设备和管道种类较多,本条仅原则性地提出应该保冷的部位和要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环路应根据当地气象参数做好保温、保冷或防凝露措施。
11.1.3对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物数量的增多以及由于绝热材料的燃烧而产生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对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会越来越高,规范建筑中使用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要求很有必要,设计采用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必须满足相应的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相关防火规范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11.1.4对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保温层厚度的计算原则。
11.1.5对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保冷层厚度的计算原则。
11.1.6对复合型风管绝热性能的要求。
11.1.7对设计设备与管道绝热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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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8: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11.2防 腐

11.2.1设备、管道及其配套的部、配件的材料应根据接触介质的性质、浓度和使用环境等条件,结合材料的耐腐蚀特性、使用部位的重要性及经济性等因素确定。
11.2.2除有色金属、不锈钢管、不锈钢板、镀锌钢管、镀锌钢板和铝板外,金属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防腐,宜采用涂漆。涂层类别应能耐受环境大气的腐蚀。
11.2.3涂层的底漆与面漆应配套使用。外有绝热层的管道应涂底漆。
11.2.4涂漆前管道外表面的处理应符合涂层产品的相应要求。当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11.2.5用于与奥氏体不锈钢表面接触的绝热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有关氯离子含量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2防 腐
11.2.1设备、管道及其配套的部、配件的材料选择。
    设备、管道以及它们配套的部件、配件等所接触的介质是包括了内部输送的介质与外部环境接触的物质。民用建筑中的设备、管道的使用条件通常较为良好,但也有一些使用条件比较恶劣的场合。空调机组的冷凝水盘,由于经常性有凝结水存在,一般常用不锈钢底盘;厨房灶台排风罩与风管输运空气中也存在大量水蒸气,常用不锈钢板制作;游泳馆的空调设备与风道除了会与水汽接触外,还会与氯离子接触,因此常采用带有耐腐蚀涂膜的散热翅片、无机玻璃钢风管或耐腐蚀能力较好的彩钢板制作的风管;同样,用于海边附近的空调室外机,通常也选用带有耐腐蚀涂膜的散热翅片;对于设置在室外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材料也应具有抗日射高温及紫外线老化的能力。如此,设计必须根据这些条件正确选择使用材料。
11.2.2金属设备与管道外表面防腐。
    一般情况下,有色金属、不锈钢管、不锈钢板、镀锌钢管、镀锌钢板和用作保护层的铝板都具有很好的耐腐蚀能力,不需要涂漆。但这些金属材料与一些特定的物质接触时也会产生腐蚀,如:铝、锌材料不耐碱性介质,不耐氯、氯化氢和氟化氢,也不宜用于铜、汞、铅等金属化合物粉末作用的部位;奥氏体铬镍不锈钢不耐盐酸、氯气等含氯离子的物质。因此这类金属在非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也应注意防腐蚀工作。
    防腐蚀涂料有很多类型,适用于不同的环境大气条件。用于酸性介质环境时,宜选用氯化橡胶、聚氨酯、环氧、聚氯乙烯萤丹、丙烯酸聚氨酯、丙烯酸环氧、环氧沥青、聚氨酯沥青等涂料;用于弱酸性介质环境时,可选用醇酸涂料等;用于碱性介质环境时,宜选用环氧涂料等;用于室外环境时,可选用氯化橡胶、脂肪族聚氨酯、高氯化聚乙烯、丙烯酸聚氨酯、醇酸等;用于对涂层有耐磨、耐久要求时,宜选用树脂玻璃鳞片涂料。
11.2.3涂层的底漆与面漆。
    为保证涂层的使用效果和寿命,涂层的底层涂料、中间涂料与面层涂料应选用相互间结合良好的涂层配套。
11.2.4涂漆前管道外表面的处理应符合涂层产品的相应要求。
    为保证涂层质量,涂漆前管道与设备的外表面应平整,把焊渣、毛刺、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一般情况下在在防腐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中都有规定。但对于有特殊要求时,如需要喷射或抛射除锈、火焰除锈、化学除锈等,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11.2.5对用于与奥氏体不锈钢表面接触的绝热材料的相关要求。
    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中规定:用于奥氏体不锈钢设备或管道上的绝热材料,其氯化物、氟化物、硅酸盐、钠离子含量的规定如下:

式中:y——测得的离子含量<0.060%;
          ——测得的离子含量>0.005%。
离子含量的对应关系对照表如下表: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0 18: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表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size=1.2em]条 文 说 明
[size=1.2em]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本附录提供了我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外28个省级行政区、4个直辖市所属294个台站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由于台站迁移,观测条件不足等因素,个别台站的基础数据缺失,统计年限不足30年。统计年限不足30年的计算结果在使用时应参照邻近台站数据进行比较、修正。咸阳、黔南州及新疆塔城地区等个别台站的湿球温度无记录,可参考表19的数值选取。
    本附录绝大部分台站基础数据的统计年限为1971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与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合作,投入了很大的精力整理计算室外空气计算参数,为了确保方法的准确性,编制组提取1951~1980年的数据进行整理与《工业企业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 19进行比对,最终确定了各个参数的确定方法。本标准编制初期是2009年,还没有2010年的基础数据,由于气象部门的整编数据是以1为起始年份,每十年进行一次整编,因此编制组选用1971年至2000年的数据整理计算形成了附录A。2010年底,标准编制进入末期,为了能使设计参数更具时效性,编制组又联合气象部门计算整理了以1981年至2010年为基础数据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经过对比,1981年至2010年的供暖计算温度、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上升较为明显,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等夏季计算参数也有小幅上升。以北京为例,供暖计算温度为-6.9℃,已经突破了-7℃。不同统计年份下,北京、西安、乌鲁木齐、哈尔滨、广州、上海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比对情况见表20。
    据气象学人士的研究:自20世纪60年代起,乌鲁木齐、青岛、广州等台站的年平均气温均表现为显著的升温趋势,21世纪前几年,极端最高气温的年际值都比多年平均值偏高。同时,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和70年代中期是极端低温事件发生的高频时段,70年代初和80年代初是极端高温事件发生的低频时段,90年代后期是极端高温事件发生的高频时期。因此,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结果也随之发生变化。表20可以看出1951~1980年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最低,这是由于1951~1980年是极端最低气温发生频率较高的时期;1971~2000年由于气温逐渐升高,室外空气气象参数也随之升高,1981~2010年则更高。考虑到近两年来冬季气温较往年同期有所下降,如果选用1981~2010年的计算数据,对工程设计,尤其是供暖系统的设计影响较大,为使数据具有一定的连贯性,编制组在广泛征求行业内部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决定选用1971~2000年作为本规范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统计期,形成附录A。

[size=1.2em]表19部分台站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参考值

表20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对比

续表20
[size=1.2em]注1:西安站由于迁站或者台站号改变造成数据不完整、2006~2010年数据缺失。
注2:上海市气象台站由于迁站等原因,数据十分不连续,基本基准站里仅徐汇站数据较完整,且只有截止至1998年的数据。由于1951~1980年的数据没有徐汇站(或站名改变),台站编号不确定,古分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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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8: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简化方法

[size=1.2em]B.0.1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size=1.2em]
[size=1.2em]式中:——供暖室外计算温度(℃);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B.0.2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size=1.2em]
[size=1.2em]式中:——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size=1.2em]
[size=1.2em]式中:——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累年极端最高温度(℃)。
B.0.3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size=1.2em]
[size=1.2em]式中:——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B.0.4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size=1.2em]
[size=1.2em]式中:——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可在当地大气压力下的焓湿图上查得;
        ——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可在当地大气压力下的焓湿图上查得。
          注:式(B.0.4-1)适用于北部地区;式(B.0.4-2)适用于中部地区,式(B.0.4-3)适用于南部地区。
B.0.5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size=1.2em]
[size=1.2em]式中:——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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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8: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C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

表C-1北纬20°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C-1

表C-2北纬25°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C-2

表C-3北纬30°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C-3

表C-4北纬35°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C-4

表C-5北纬40°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C-5

表C-6北纬45°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C-6

表C-7北纬50°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C-7



张培哲 | 2020-2-10 18: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表D-1北纬20°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D-1

续表D-1

表D-2北纬25°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D-2

续表D-2

表D-3北纬30°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D-3

续表D-3

表D-4北纬35°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D-4

续表D-4

表D-5北纬40°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D-5

续表D-5

表D-6北纬45°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D-6

续表D-6

表D-7北纬50°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W/㎡)

续表D-7

续表D-7


[size=1.2em]条文说明
[size=1.2em]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本规范附录C和附录D分7个纬度(北纬20°、25°、30°、35°、40°、45°、50°),6种大气透明度等级给出了太阳辐射照度值,表达形式比较简捷,而且概括了全国情况,便于设计应用。在附录D中,分别给出了直接辐射和散射辐射值(直接辐射与散射辐射值之和,即为相应时刻透过标准窗玻璃进入室内的太阳总辐射照度),为空气调节负荷计算方法的应用和研究提供了条件。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和计算大气透明度等级,即可直接从附录C、附录D中查到当地的太阳辐射照度值,从设计应用的角度看,还是比较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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