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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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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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1 总 则


1.0.1 本条是原规范第1.0.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阐明制定本规范的宗旨。其内容与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以下简称“原规范”)第1.0.1条相同,仅将“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改写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0.2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主要叙述本规范适用范围,对原规范第1.0.2条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最新锅炉产品参数系列予以调整: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由原来1~65t/h,改为1~75t/h,压力及温度不变。
    2 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由原来0.7~58MW,改为0.7~70MW,其他参数不变。
    3 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 本条是原规范第1.0.3条的修订条文。
    本规范不适用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如电热锅炉、导热油炉、直燃机炉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管道设计,特别要指出的是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问题,近年来虽然垃圾焚烧锅炉的设计与应用发展较快,但因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有其特殊要求,本规范难以适用,故不包括在内。
    城市热力管道设计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的规定进行。

1.0.4 本条是原规范第1.0.4条的条文。
    本条指出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


张培哲 | 2020-2-15 17: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是原规范第2.0.2条第一部分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设计首先应从城市(地区)或企业的总体规划和热力规划着手,以确定锅炉房供热范围、规模大小、发展容量及锅炉房位置等设计原则。本条为设计锅炉房的主要原则问题,所以列入基本规定第一条。
    对于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设计,需要收集的有关设计资料内容较多,本条文强调了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包括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建及公用系统专业的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这样做可以使改、扩建的锅炉房设计既能充分利用原有工艺设施,又可与原有锅炉房协调一致和节约投资。

3.0.2 本条是原规范2.0.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设计应该取得的设计基础资料与原规范条文一致,包括热负荷、燃料、水质资料和当地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 本条是原规范第2.0.3条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第2.0.3条条文内容限于当时形势,锅炉房燃料只能以煤为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视和不断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原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锅炉房燃料选用要按新的环保要求和技术要求考虑。现在国内不少大、中城市对所属区域内使用的锅炉燃料作出许多限制,如不准使用燃煤作燃料等。随着我国“西气东输”政策的实施,以燃气、燃油作锅炉燃料得到快速发展。所以本条文对锅炉的燃料选用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同时本条文去除了“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应落实煤的供应”等内容。
    当燃气锅炉燃用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时,由于燃气密度大,不利扩散,且随地势往下流动,安全性差,故不应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内。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规定气体燃料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时就不得设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下室,故本规范也采用此数据,以保证锅炉房安全运行。
    对于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选择,亦应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并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0.4 本条是原规范第2.0.4条的修订条文。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锅炉房既是一个一次能源消耗大户,又是一个有害物排放、环境污染的源头。因此,锅炉房设计中对环境治理要求较高。锅炉房有害物除烟气中含有的烟尘、二氧化硫、氧化氮等有害气体外,尚有废水、排气(汽)、废渣和噪声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必须对其进行积极的治理,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对污染物的排放量也应加以治理,使其最终排放量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企业卫生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还应贯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要求。

3.0.5 本条是原规范第2.0.5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为设置锅炉房的基本条件,条文内容与原规范相比没有变化,仅对原条文“热电合产”一词改为“热电联产”。
    热用户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当地的供热规划确定。首先应考虑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协作供应,在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时,才应考虑设置锅炉房。

3.0.6 本条是原规范第2.0. 6条的修订条文。
    采用集中供热时,究竟是建设热电站,还是区域性锅炉房,牵涉到各方面的因素,需要根据国家热电政策、城市供热规划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本条文为设置区域锅炉房的基本条件,与原规范条文没有太大变化,仅作个别词句上的改动。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区域锅炉房的条件为:
    1 对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所需的采暖和生活负荷的供热,如其市区内无大型热电站或热用户离热电站较远,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一般以建设区域锅炉房为宜。鉴于我国的地理环境状况,除东北、西北地区外,采暖期均较短,采用热电联产,以热定电方式集中供热,显然很不经济;即使在东北、西北寒冷地区,采暖时间虽然较长,但如采用热电联产,一般也难以发挥机组的效益。故在此情况下,以建设区域锅炉房进行供热为宜。
    2 供各用户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如本期热负荷不够大、负荷不稳定或年利用时数较低,则以建设区域锅炉房为宜。如果采用热电联产方式进行供热,将会导致发电困难,且经济性差。国务院4部委文件急计基建(2000)1268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t/h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h,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应该对本地区热负荷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再作确定。
    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某些区域的企业(单位)虽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但因热电站的建设有时与企业(单位)的建设不能同步进行,而用户又急需用热,在热电站建成前,必须先建锅炉房以满足该企业(单位)用热要求,当热电站建成后将改由热电站供热,所建锅炉房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的供热热源。

3.0.7 本条是原规范第2.0.7条的修订条文。
    按照锅炉房设计程序,在设计外部条件确定后,即进行锅炉房总的容量和单台锅炉容量的确定、锅炉及附属设备的选型和工艺设计。而锅炉房总的容量和单台锅炉容量、锅炉选型和工艺设计的基础是设计热负荷,所以应高度重视设计热负荷的落实工作。实践证明,热负荷的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到锅炉房今后运行的经济性和安全性,而热负荷的核实工作设计单位应负有主要责任。
    为正确确定锅炉房的设计热负荷,应取得热用户的热负荷曲线和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后来确定设计热负荷。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凋、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和同时使用系数后,再加上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确定。

3.0.8 本条是原规范第2.0.8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为锅炉房设置蓄热器的基本条件,锅炉房设置蓄热器是一项节能措施,在国内外运行的锅炉房中设置蓄热器的数量较多,它具有使锅炉负荷平稳,改善运行状态,提高锅炉运行的经济性与安全性。蓄热器用以平衡不均匀负荷时,外界热负荷低时可蓄热,热负荷高时可放热。所以,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可能条件下,应首先考虑调整生产班次或错开热用户的用热时间等方法,使热负荷曲线趋于平稳。如在采用以上方法仍无法达到使热负荷平衡情况时,则经热平衡计算后确有需要才设置蒸汽蓄热器。设置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各项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 本条是原规范第2.0.9条的条文。
    本条文与原规范第2.0.9条的条文相同,仅作个别名词的增改。
    条文中规定,专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选用热水锅炉,以热水作为供热介质,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对于原有采暖为供汽系统的改扩建工程,或高大厂房的采暖通风以及剧院、娱乐场、学校等公共建筑设施,是否一律改为或采用热水采暖,需视具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能硬性规定均应改为热水采暖。
    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选用蒸汽锅炉,所生产的蒸汽,直接供生产上应用。
    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是选用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还是蒸汽、热水两种类型的锅炉,需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的讲,对于主要为生产用汽而少量为热水的负荷,宜选用蒸汽锅炉,所需的少量热水,由换热器制备;主要为热水而少量为蒸汽的负荷,可选用蒸汽、热水锅炉或汽、水两用锅炉。如选用蒸汽锅炉时热水由换热器制备;如选用热水锅炉时,少量蒸汽可由蒸发器产生,但所产生的蒸汽应能满足用户用汽参数的要求;选用汽、水两用锅炉时,同时供应所需的蒸汽和热水。如生产用蒸汽与热水负荷均较大,或所需的两种热介质用一种类型的锅炉无法解决,或虽然解决但却不合理,也可选用蒸汽和热水两种类型的锅炉。

3.0.10 本条是原规范第2.0.10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的供热参数,以满足各用户用热参数的要求为原则。但在选择锅炉时,不宜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用户使用的压力和温度相差过大,以免造成投资高、热效率低等情况。同时,在选择锅炉参数时,应视供热系统的情况,做到合理用热。因此在本条文中增加了“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以能满足热用户生产工艺的要求为准”。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条件,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在锅炉房的设计中,当用户所需热负荷波动较大时,应采用蓄热器以平衡不均匀负荷,有条件时尽量做到从高参数到低参数热能的梯级利用,这是合理用能、节约能源的一种有效方法。

3.0.11 本条是原规范第2.0.11条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对锅炉选择除上述第3.0.9条、第3.0.10条的条文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即: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的热效率、能适应热负荷变化、有利于环境保护、投资较低、能减少运行成本和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等要求。
    所谓不同容量与不同类型的锅炉不宜超过2种,是指在需要时,锅炉房内可设置同一类型的锅炉而有两种不同的容量,或是选用两种类型的锅炉,但每种类型只能是同一容量。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尽量减少设备布置和维护管理的复杂性。本条规定是选择锅炉时应注意的问题,以便能满足热负荷、节能、环保和投资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的燃油燃气锅炉制造技术、燃烧设备的配套水平、控制元件和系统设置等,现在都有了显著的进步,有些产品已可以替代进口,这给工程选用带来了方便条件。本条中的关键是全自动运行和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全自动可避免人为误操作,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指启动、熄火、燃气压力、检漏、热力系统等保护性操作程序和执行的要求,必须准确可靠。

3.0.12 本条是原规范第2.0.12条和第2.0.13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原规范条文比较原则,本次修订时将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作了更加明确与详细的规定,便于遵照执行。
    本条文规定的锅炉房锅炉总台数:新建锅炉房一般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一般不宜超过7台,与原规范一致仍维持原条文没有变化。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决定尚应根据热负荷的调度、锅炉检修和扩建可能性来确定。一般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这里已考虑到备用因素在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当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要求,同时又能满足检修需要时,尤其是当这台锅炉因停运而对外停止供汽(热)时,如不对生产造成影响,可只设置1台锅炉。
    本条文增加了对非独立锅炉房锅炉台数的限制,规定不宜超过4台。这一方面可以控制锅炉房的面积,另一方面也是为安全的需要,台数越多,对安全措施要求越多。

3.0.13 本条是原规范第2.0.15条的条文。
    在地震烈度为6度到9度地区设置锅炉房,锅炉及锅炉房均应考虑抗震设防,以减少地震对它的破坏。锅炉本体抗震措施由锅炉制造厂考虑,锅炉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抗震措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执行,在锅炉房管道设计中,管道支座与管道间应加设管夹等防止管道从管架上脱落措施,同时在管道的连接处应采用橡胶柔性接头等抗震措施。

3.0.14 本条是原规范第2.0.17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包括区域锅炉房)需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锅炉房的规模越大,其必要性也越大,当所属企业或邻近企业有条件可协作时,为避免重复建设,可不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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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4 锅炉房的布置

4.1 位置的选择


4.1.1 本条是原规范第5.1.1条、第5.1.2条和第5.1.3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条文中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考虑的要求共8款,本次修订后改为10款,在内容上也作了修改,各款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一、二款的合并条款,因热负荷及管道布置为一个统一的内容,即锅炉房位置的选择要考虑在热负荷中心,同时这样做可使热力管道的布置短捷,在技术、经济上比较合理。
    2 为原规范第5.1. 1条的第三款,锅炉房应尽可能位于交通便利的地方,以有利于燃料、灰渣的贮运和排送,并宜使人流、车流分开。
    3 为原规范第5.1.2条的内容,为锅炉房扩建原则。
    4 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四款内容。
    5 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五款内容,目的是尽量避免地基做特殊处理,保证锅炉房的安全和节省投资。
    6 本款前半段与原规范第5.1.1条的第六款一致,去除后半段有关“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内容,改为“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免引起误解。
    7、8 与原规范第5.1. 1条的第七、八款一致。
    9 为原规范第5.1.3条的内容,为区域锅炉房位置选择原则。
    10 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企业,为确保安全,其所需建设的锅炉房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由于锅炉房是具有一定爆炸性危险的建筑,其对周围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对新建锅炉房的位置原则上规定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

4.1.3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锅炉房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难,需要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为确保安全,特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地下一层,对泄爆、安全和消防比较有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锅炉房本身高度超过1层楼的高度,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可能要占2层楼的高度,对这样的锅炉房,只要本身是为1层布置,中间并没有楼板隔成2层,不论它是否已深入到该建筑物地下第二层或地面第二层,本规范仍将其作为地下一层或首层。
    另外,对锅炉房必须要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部时,本规范还规定了应靠建筑物外墙部位设置的规定,这是考虑到,如锅炉房发生事故,可使危害减少。

4.1.4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在住宅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不仅存在安全问题,而且还有环保问题,无论从大气污染还是噪声污染等方面看,都不宜将锅炉房设置在住宅建筑物内。

4.1.5 本条是原规范第5.1.6条的修订条文。
    煤粉锅炉不适宜使用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因为这些地区对环保要求较高,煤粉锅炉房难以满足当地环保要求。在这些地区现在使用燃煤锅炉的数量已越来越少,使用煤粉锅炉的几乎没有,它们已逐步被油、气锅炉所代替。为此本规范对煤粉锅炉的使用作出一定的限制,这主要是从保护环境角度考虑。至于沸腾床锅炉目前在这类地区基本上已不再使用,所以在本规范中不再论述。

4.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CFB)锅炉是近10多年发展起来的一种环保节能型锅炉,它采用低温燃烧,有利于炉内脱硫脱硝;由于该类型的锅炉燃烧完善和具有燃烧劣质煤的功能,因此能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但是这种锅炉排烟含尘量高,对城市环境卫生带来一定影响。这种锅炉炉型虽然可以使用各种高效除尘设施,如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等来进行除尘,使烟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但这些设备价格较高。因此在本规范条文中规定,既要鼓励采用环保节能型锅炉,同时在使用上又要加以适当限制,规定居民区不宜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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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根据近年来国内锅炉房总体设计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简洁及空间组合相协调的方向发展。过去人们对锅炉房的概念,一般都与脏、乱、劳动强度大等联系在一起,在锅炉房的设计中往往会忽视其整洁的一面,把锅炉房选型和场地布置放在一个从属地位,因此以往不少锅炉房建筑造型简陋,场地紧张杂乱,安全运行和安装检修存在较多隐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的扩大和供热工程的发展,对锅炉房设计提出了更新的理念,因此本条文结合目前国内锅炉房发展要求,增订了对锅炉房总体设计方面的规定。

4.2.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新建区域锅炉房厂前区的规划应与所在地区的总体规划相协调,协调内容应包括交通、物料运输和人流、物流的出入口等。
    根据国内外城市发展规划要求,锅炉房的辅助厂房与附属建筑物,宜尽量采用联合建筑物,并应注意锅炉房立面和朝向,使整体布局合理、美观,这也是适应城市和小区的发展而新增的条文。

4.2.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本条为对锅炉房建筑造型和整体布局方面的要求,对工业锅炉房而言,其建筑造型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对区域锅炉房而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这也是适应城镇和工业企业的发展而新增的条文。

4.2.4 本条基本上是原规范第5.2.1条的条文,仅作个别文字修改。
    本条提出充分利用地形,这可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在山区布置时,对规模和建筑面积较大的锅炉房,可采用阶梯式布置,以减少挖方和填方量。同时,锅炉房设计应注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4.2.5 本条是原规范第5.2.2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因涉及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问题,在锅炉房的总体布置上应予以充分重视。在本条文中除列出主要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执行当地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2.6 本条是原规范第5.2.3条的条文。
    对运煤量较大的输煤系统,一般采用皮带输送机居多,如能利用地形的自然高差,将煤场或煤库布置在较高的位置,可减少提升高度、缩短运输走廊和减少占地面积,节约投资。同时,煤场、灰场的布置应注意风向,以减少煤、灰对主要建筑物的影响。

4.2.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室内底层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这是建筑物防水和排水的需要,可避免大雨时室外雨水向锅炉房内部倾注或浸蚀构筑物,而造成不利影响。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则要求一致,以使操作行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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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 本条是原规范第5.3.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分别单独设置,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锅炉间布置及通风采光要求等来确定,本条规定系根据目前国内锅炉房布置的现状,作推荐性的规定。
    对于水处理、水泵间、热力站等设备可布置在锅炉间炉前底层,也可布置在辅助楼(间)底层,这要视工艺管道的布置是否便捷、噪声和振动等的影响来确定。

4.3.2 本条是原规范第5.3.2条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对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对仪表控制室的设置位置提出了要求。本次规范修订时,考虑到目前国内技术水平的发展,单层布置的锅炉房也有可能设置仪表控制室,故本次规范修订中不提出以锅炉房为多层布置作为设置仪表室设置的先决条件,而只提出仪表控制室设置中应考虑的问题。
    仪表控制室的布置位置应根据锅炉房总的蒸发量(热功率)考虑,原则上宜布置在锅炉间运行层上。此时对仪表控制室的朝向、采光、布置地点及司炉人员的观察、操作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因振动(机械设备或除氧器等)而造成影响。

4.3.3 本条是原规范第5.3.2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对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由于系统的仪表和电气表计和控制柜内容比较多,为保证这些设备的使用运行安全,故提出宜分别设置控制室。
    当仪表控制室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的下面时,应考虑到除氧器荷重和除氧器加热振动而造成对土建的安全性以及对建筑防水措施的影响,确保仪表控制室安全。

4.3.4 本条是原规范第5.3.4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对生产辅助间(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和生活间(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的设置问题,应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当地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加以设置。根据国内现行锅炉房大量调查统计,各单位的生产辅助间和生活间的设置情况不尽一致,难以统一。因此本内容仅为一般推荐性条文,供锅炉房设计时参考。

4.3.5 本条是原规范第5.3.5条的条文。
    采光、噪声和振动对化验室的分析工作有较大影响,因此,在设置锅炉房化验室时,应考虑上述影响。同时,由于锅炉房的取样、化验工作比较频繁,因此,也尽量考虑其便利。

4.3.6 本条是原规范第5.3.3条的修改条文。
    锅炉房一般都需考虑扩建,运煤系统应从锅炉房固定端,即设有辅助间的一端接入炉前,以免影响以后锅炉房的扩建。

4.3.7 本条是原规范第5.3.6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的规定是为保证锅炉房工作人员出入的安全,或遇紧急状况时便于工作人员迅速离开现场。

4.3.8 本条是原规范第5.3.7条的条文。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这是为了方便锅炉房工作人员的出入,同时当锅炉房发生事故时,便于人员疏散;锅炉房内部隔间门,应向锅炉间开启,这是当锅炉房发生事故时,使门趋向自动关闭,减少其他房间因锅炉爆炸而带来的损害,这也有利于其他房间的人员方便进入锅炉间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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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5 17: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4.4 工艺布置


4.4.1 本条是原规范第5.4.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是对锅炉房工艺设计的基本要求,是在锅炉房设计中应贯彻的原则。本条文所叙述的各种管线系包括输送汽、水、风、烟、油、气和灰渣等介质的管线,对这些管线应能合理、紧凑地予以布置。

4.4.2 本条是原规范第5.4.6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露天、半露天布置或锅炉室内布置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大量事实的验证,对平均气温较高,常年雨水不多的地区,可以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至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锅炉房容量的划分,从气象条件来看,认为在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等于25℃的日数在80d以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一般以单台锅炉容量在35t/h及以上为宜,尤其在我国南方地区,单台锅炉容量大于等于35t/h的锅炉房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较多。
    当锅炉房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要求锅炉制造厂在锅炉产品制造时,应提供适合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施,如锅炉应设置防护顶盖,有顶盖的锅炉钢架应考虑承受顶盖的承载力和当地台风风力的影响,并要考虑负载对锅炉基础设计的影响。锅炉房的仪表、阀门等附件应有防雨、防冻、防风、防腐等措施,在锅炉房的工艺布置中,仪表控制室应置于锅炉间室内操作层便于观察操作的地方。

4.4.3 本条是原规范第5.4.7条的条文。
    据调查,在非严寒地区锅炉房的风机、水箱、除氧及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设备等辅助设施和测量仪表,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较多,但一般都有较好的防护措施,且操作、检修方便,运行安全可靠。对设在居住区内的风机,因噪声大,为防止噪声对居民休息造成影响,故不应露天布置,一般采取密闭小室或安装隔声罩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的影响。

4.4.4 本条是原规范第5.4.5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制造厂一般仅提供单台锅炉的平台和扶梯,而锅炉房往往是由多台同型锅炉组成,有时需要将相邻锅炉的平台加以连接;同样,对锅炉房辅助设施、监测和控制装置、主要阀门等需要操作、维修的场所,亦应设置平台和扶梯。如有可能,对管道阀门的开启亦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远距离操作。

4.4.5 本条是原规范第5.4.2条的条文。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规定不应小于2m,这是为便于操作人员能安全通过。但要注意对于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单台锅炉容量较大(一般为大于等于10t/h)的锅炉房,需要在锅炉上部设起吊装置者,其净空高度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炉、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的地方,其净空高度可缩小为0.7m,这个高度已能使人低身通过。

4.4.6 本条是原规范第5.4.3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规范总则的要求,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适用范围较广,所以需按不同类型的锅炉分档规定;这些数据系经大量调查后选取的,表4.4.6所列数据,都是最小值,采用时应以满足所选锅炉的操作、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准,设计者可根据锅炉房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当锅炉在操作、安装、检修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其通道净距应以能满足其实际需要为准。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5 17: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5 燃煤系统

5.1 燃煤设施


5.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1.2条的条文。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锅炉房是主要耗能大户,而锅炉是主要用煤设备。据统计,我国环境污染的80%是来自燃料的燃烧,燃煤对环境的污染尤其严重。为此,本条文针对燃煤锅炉房,提出对锅炉燃烧设备选择的要求,首先应根据燃料的品种来确定,并应根据所选煤种来选择锅炉燃烧设备,使其达到对热负荷的适应性强、热效率高、燃烧完善、烟气污染物排放量少以及辅机耗电量低的目的。

5.1.2 本条是原规范第3. 1.3条和第3.1.4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小型燃煤锅炉的锅炉房,一般选用层式燃烧设备的锅炉。层式燃烧设备锅炉排放的烟气通常较其他燃烧设备锅炉排放的烟气含尘量低,有利于环境保护。层式燃烧设备锅炉又以链条炉排锅炉的烟气含尘量为低,因此宜优先采用链条炉排锅炉。
    由于结焦性强的煤会破坏链条炉排锅炉的正常运行,而碎焦末不能在链条炉排上正常燃烧,因此这两种燃料不应在链条炉排锅炉上使用。

5.1.3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5条的条文。
    燃煤块度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必须经过破碎,并在破碎之前将煤进行磁选和筛选,否则会使燃烧情况不良和损坏设备。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的制备实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如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宜设置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选装置。

5.1.4 本条为新增的条文。
    不同型式的燃用固体燃料的锅炉,对入炉燃料的粒度要求是不一样的。本条列出了几种主要燃用固体燃料的锅炉炉型对入炉燃料粒径的要求。
    煤粉炉的煤块粒度是考虑了磨煤机对进入煤块粒度的要求。
    循环流化床锅炉对入炉燃料粒度规定是考虑到进入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燃料需要在炉内经过多次循环,并在循环中烧透燃尽,整个燃烧系统,只有通过锅炉本体的精心设计,运行中控制流化速度、循环倍率、物料颗粒合理搭配才可能在总体性能上获得最佳效果。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型式不同,燃料性质不同,所要求的燃料粒度也不相同,一般对入炉煤颗粒要求最大为10~13mm。因此,必须在设计中特别注意制造厂提出的对燃料颗粒的要求,以便合理确定破碎设备的型式。

5.1.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磨煤机形式的选择对锅炉房安全运行和经济性影响较大,所以本条规定磨煤机的选型,首先应根据煤种、煤质来确定,同时对具体煤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的煤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 当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 当燃用较强磨损性以下的中、高挥发分(Vdaf=27%~40%)、高水分(Mad≤15%)以下的烟煤或燃烧性能较好的贫煤时,宜采用中速磨煤机。中速磨煤机具有设备紧凑、金属耗量少、噪音较低、调节灵活和运行经济性高的优点,所以在煤质适宜时宜优先选用。

5.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1 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是保证锅炉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设备。给煤机的出力应能保证1台给煤机故障停运时,其他给煤机的能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00%的给煤量需要。
    2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形式较多,有振动式、胶带式、埋刮板式和圆盘式等。其中圆盘式给煤机的容量较小,且输送距离小,目前已很少采用。胶带式给煤机在运行中易打滑、跑偏、漏煤和漏风。振动式给煤机在运行中漏煤、漏风较大,调节性能较差,当煤质较黏时易堵塞。埋刮板给煤机调节、密封性能均较好,且有较长的输送距离,故此种形式的给煤机使用较多。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制粉系统的形式、布置、调节性能和运行可靠性要求选择给煤机。
    给煤机的形式应与磨煤机的形式相匹配。钢球磨煤机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可采用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或振动式给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要求给煤机有较好的密封和调节性能,以采用埋刮板给煤机为最合适。
    3 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为使给煤机具有一定的调节性能,给煤机出力应有一定的裕量。

5.1.7 本条是原规范第3.1.9条的条文。
    运行经验表明,给粉机的台数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数相同,可提高锅炉运行的可靠性。这样做也方便燃烧调节。给粉机的出力贮备(出力130%)主要是考虑不使给粉机经常处于最高转速下运转。

5.1.8 本条是原规范第3.1.7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有关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方面的条文,结合锅炉房设计特点,作局部补充修改。其中对煤粉仓的防潮问题,根据使用经验可考虑设置防潮管等措施。

5.1.9 本条是原规范第3.1.8条的条文。
    在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设置振动式给煤机,可使给煤系统运行正常,不会造成堵塞。该种给煤机结构简单、体积小、耗电省、维修方便。给煤机的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5.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3.1.10条的条文。
    为使锅炉房各单元制粉系统能互相调节使用,增加锅炉运行的灵活性,应设置可逆式螺旋输粉机。由于螺旋输粉机是备用设备,故不考虑富裕出力。

5.1.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1. 1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在原有条文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有关章节要求作了调整。除当锅炉燃用的燃料全部是无烟煤以外,燃用其他煤种时,锅炉的制粉系统及设备都应设置防爆设施。

5.1.12 本条是原规范第3.1.12条的条文。
    锅炉房磨煤机和排粉机的台数应是一一对应配置,风量与风压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5 17: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2.1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是按原规范第8.1.1条并结合《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有关内容的修改条文。锅炉房煤场应有卸煤及转堆的设备,需根据锅炉房的规模和来煤的运输方式并结合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
    对大中型锅炉房的用煤,一般为火车或船舶运煤,其卸煤及转堆操作较为频繁,需采用机械化方式来卸煤、转运和堆高。主要设备有抓斗起重机、装载机和码头上煤机械等设备来完成这些作业。
    对中小型锅炉房的用煤,一般由当地煤炭公司或附近煤矿供煤,用汽车运煤,中型锅炉房则采用自卸汽车,小型锅炉房采用人工卸煤。
    不同的运煤方式,采用不同的卸煤及转堆设备,采用哪一种卸煤及转堆设备,应与当地运输部门协商确定,同时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来选择卸煤方式。

5.2.2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条的条文。
    铁路卸煤线的长度是根据运煤车皮数量而定。大型锅炉房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不会超过8节,车皮长度—般均小于15m,以此可以决定卸煤线的长度。
    铁路部门规定,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如超过规定,则要处以罚款。

5.2.3 本条是原规范第8.1.3条的条文。
    本条文基本与原规范条文相同,但对个别地区的煤场规模可结合气象条件和市场煤价影响等情况,适当增加贮煤量。本条文规定的两点系经过大量调查后的统计值,故在条文的用词上采用“宜按”,以留一定灵活性。锅炉房煤场贮煤量的大小,固然与运输方式有关,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锅炉房煤场贮煤量的大小,还与当地气象条件,如冰雪封路、航道冰冻、黄梅雨季及大风停航等影响有关;同时也与供煤季节(如旺季或淡季)、市场煤价、建设地点的基本条件(如旧城锅炉房改造,受条件所限,无地扩建)等因素有关,所以在条文制订时留有适当的灵活性。

5.2.4 本条是原规范第8.1.4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位于经常性多雨地区时,应根据煤的特性、燃烧系统、煤场设备形式等条件来设置一定贮量的干煤棚,以保证锅炉房正常、安全运行。干煤棚容量的确定,原规范为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中规定采用4~8d总耗煤量,为使两个规范一致,本规范亦改为4~8d总耗煤量。
    对环境要求高的燃煤锅炉房可设贮煤仓,如在市区建锅炉房可减少占地面积和防止煤尘飞扬。

5.2.5 本条是原规范第8.1.5条的内容。
    为防止煤堆的自燃而造成煤场火险,本条文规定对自燃性的煤堆,应有防止煤堆自燃的措施。其措施可为将贮煤压实、定期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措施,如留通风孔散热等。

5.2.6 本条是原规范第8.1.6条的内容。
    贮煤场地坪应做必要的处理,一般为将地坪进行平整、垫石、压实或做混凝土地坪等处理。煤场应有一定坡度并应设置煤场的排水措施,这样可以避免日后煤场塌陷、积水流淌、贮煤流失而影响周围环境等问题。据调查,国内一些锅炉房较少采用这类措施,以致锅炉房周围的环境很差,给锅炉房用煤的贮存造成一定影响。

5.2.7 本条是原规范第8.1.7条的条文。
    一般锅炉房用煤都是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而变,无固定煤种,燃煤使用前需将几种来煤进行混合,以改善锅炉燃烧状况。所以在设计时需考虑设置混煤装置及必要的混煤场地。

5.2.8 本条是原规范第8. 1.8条的内容。
    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应考虑扩建增加量)、运煤系统的昼夜作业时间和不平衡系数(1.1~1.2)等因素确定,其中运煤系统昼夜作业时间与工作班次有关,不同的工作班次,取用不同的工作时间。

5.2.9 本条是原规范第8.1.9条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两班运煤工作制与三班运煤工作制的昼夜作业时间分别为不宜大于12h和18h。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的规定,两班运煤工作制与三班运煤工作制的昼夜作业时间分别为不宜大于11h和16h,为取得一致,取用后者,故改为不宜大于11h和16h。

5.2.10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0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为对锅炉房运煤设备选择的原则性规定:
    1 总耗煤量小于1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方式。因为小于1t/h耗煤量的锅炉房,一般锅炉容量较小,采用人工方式进入炉前翻斗上煤形式,已能满足锅炉上煤要求。
    2 总耗煤量为1~6t/h时,一般为中小型锅炉房(锅炉房总容量小于40t/h),以采用间隙式机械化设备为主(斗式提升机或埋刮板机),亦可采用连续机械化运输设备(如带式输送机),可与用户商定。
    3 总耗煤量为6~15t/h时,宜采用连续机械化运输设备(带式输送机)运煤。
    4 总耗煤量为15~60t/h时,锅炉房容量较大(锅炉房总容量一般大于等于100t/h),宜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驱动装置宜有备用。
    5 总耗煤量在60t/h以上时,可采用双路运煤系统,因为这种锅炉房属大型锅炉房,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的规定确定,以便两个规范取得一致。

5.2.11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1条的条文。
    锅炉炉前煤仓,通常系指在锅炉本体炉前煤斗的前上方,设在锅炉房建筑物上的煤仓。
    本条规定的锅炉炉前煤仓的贮存容量,是通过对各地锅炉房煤仓的贮量和常用运煤机械设备事故检修所需时间的调查和统计而制订出的,其内容与原规范条文一致。在制订炉前煤仓的容量时,已考虑到设备有2~4h的紧急检修时间。对目前使用的1~4t/h快装锅炉,在锅炉房设计时一般为单层建筑,锅炉房不设炉前煤仓,而锅炉本体炉前煤斗的贮量一般较小,考虑到这类锅炉可打开锅炉煤闸门后,用人工加煤,因此,将三班运煤的锅炉炉前煤仓(此处即为锅炉本体炉前煤斗)贮量改为1~6h锅炉额定耗煤量。

5.2.12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所述的锅炉房集中煤仓,系指对锅炉容量不大的锅炉房,此时锅炉台数也不多,为降低锅炉房建筑高度,节约土建费用,把每台锅炉分散设置的炉前煤仓取消,而在锅炉房外设置集中的锅炉房煤仓,该集中煤仓的贮量应按锅炉房额定耗煤量及运煤班次确定,并配备运煤设施。条文中所推荐的煤仓贮量系参照目前一般常用的数据,与原规范8.1.12条一致。

5.2.13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6条的修订条文。
    如运煤胶带宽度太窄,煤在运输过程中易溢出,造成安全事故,故规定带宽不宜小于500mm。
    带式输送机胶带倾角大于16°时,使用中煤块容易滚落,易造成安全事故,故规定胶带倾角不宜大于16°,但输送破碎后的煤时,其倾角可加大到18°。
    胶带倾角大于12°时,在倾角段上不宜卸料,因有一定的带速,用刮板卸料,煤将从旁边溢出,故最好是从水平段上卸料。

5.2.14 本条文为原规范第8.1. 17条的修订条文,主要参照《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中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如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从原来的2.2m改为2.5m;栈桥运行通道由原来的0.8m改为1.0m;检修通道的净宽由原来的0.6m改为0.7m,并增加在寒冷地区的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的内容。

5.2.15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8条的条文。
    由于多斗提升机的链条与斗容易磨损,或因煤中没有清除出来的铁片等杂物卡住链条,造成链条断裂,从而造成设备停车抢修或清理。据调查,采用多斗提升机的锅炉房,都反映发生断链较难处理的问题,同时,链条断裂处理的时间较长,一般需要有1个班次的时间才能修复,如有条件能备用1台最好,故仍维持原条文内容。

5.2.16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9条的条文。
    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极易发生燃料的卡、堵现象,因此,在受煤斗到输煤机之间需要设置均匀给料装置,以防止卡堵现象的发生。

5.2.17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0条的条文。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如未采取防水措施或防水措施不好,或地坑内没有排除积水的措施,都将造成地下构筑物积水和积水无法排除的问题,直接影响运煤设施的正常运行甚至带来无法工作的事故,因此,在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必须要有防水和排除积水的措施,尤其在地下水位高和多雨地区。

5.2.18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2条的修订条文。
    为使锅炉房灰渣系统设计合理,经济效益好,应对灰渣系统有关资料如灰渣数量、灰渣特性、除尘器形式、输送距离、当地的地形地势、气象条件、交通运输、环保及综合利用等多种因素分析研究而定,较难具体划分各种系统的适用范围,故在本条文中仅作原则性的规定。
    为使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渣能更好地加以综合利用,一般排渣采用于式除渣,为方便输送此渣,应将该渣冷却到200℃以下。故本条提出“循环流化床锅炉排出的高温渣,应经冷渣机冷却到200℃以下后排除”。实际上循环流化床锅炉除渣系统均设有冷渣设备。

5.2.19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3条的条文。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政策执法力度的加强,国内大多数锅炉房的灰渣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综合利用。据调查,多数锅炉房都留有可以贮存3~5d的灰渣堆场作为周转场地,故本条文仍保留原规范灰渣场的贮量。

5.2.20 本条文与原规范第8.1.24条基本相同,仅作局部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早期锅炉房规范对该倾角的规定为不宜小于55°,1993年版规范改为不宜小于60°。灰渣的流通除与灰渣斗壁面倾角有关外,还与诸多因素有关,如灰渣的含水量、灰渣的粒度等。但也不是说倾角越大越好,因为这样会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建筑造价的上升。经调查综合认为仍以维持内壁倾角不宜小于60°为好。同时,要求灰渣斗的内壁应光滑、耐磨,以尽量避免灰渣黏结在侧壁下不来,而造成所谓“搭桥”现象。
    2 关于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空高度问题。原规范为:汽车运灰渣时,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1m。这是没有考虑运灰渣汽车驾驶室通过排灰渣口,利用倒车至受灰渣斗,再卸入车中。本次修订中将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改为不应小于2.3m。主要原因是,据查核,解放牌国产4t自卸汽车(实际载重量为3.5t)的全高(即驾驶室高度)为2.18m,因此将高度改为2.3m,这样常用的解放牌国产4t自卸汽车可以在灰渣斗下自由装卸。同时,考虑到其他型号车辆(如黄河牌7t自卸汽车的车身卸料部分高度为2.1m),亦可利用汽车后退来卸运灰渣的灵活性。

5.2.21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5条的条文。
    本条文为按常规小时灰渣量的计算方法,其不平衡系数1.1~1.2亦维持原规范不做修改。

5.2.22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6条的条文。
    灰渣量大于等于1t/h的锅炉房,其锅炉房总容量约为2台额定蒸发量为4t/h及以上的锅炉房,为减轻劳动强度,改善环境条件,这类容量的锅炉房宜采用机械、气力除灰渣(如刮板或埋刮板输送机等)或水力除灰渣方式(如配置水磨除尘器及水力冲灰渣等)。这类形式的锅炉房国内较多,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使用效果较好,予以保留。

5.2.23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7条的条文。
    除尘器排出的灰应采用密闭式输送系统,以防止二次污染,也可利用锅炉的水力除灰渣系统一起排除,这样既节约投资,又简化布置,在技术和经济上均较合理。但当除尘器排出的灰可以综合利用时(如制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等),则亦可分别排除,综合利用。

5.2.24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8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运行经验,常规装有激流喷嘴并敷设镶板的锅炉房灰渣沟,灰沟坡度不应小于1%,渣沟不应小于1.5%,液态排渣沟不应小于2%,在运行中一般都能满足要求,故本条仍保留原规范这部分内容。对输送高浓度灰渣浆或不设激流喷嘴的灰渣沟,其坡度应适当加大。为了节约用水,冲灰沟的水应循环使用,尤其是从水膜除尘器下来的冲灰水,pH值较低,未中和处理前不应排放,应循环使用,这也有利于防止污染。
    灰渣沟的布置,应力求短而直,以节约灰渣沟的投资和减少灰渣沟沿途阻力,使灰渣流动顺畅。同时,在锅炉房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灰渣沟的布置,不影响锅炉房今后的扩建,尽量布置在锅炉房后面或布置在不影响锅炉房今后扩建的地方。

5.2.2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其化学成分和粒度一般按锅炉制造厂的技术要求从市场采购。
    一些工厂的实践表明,厂内自制石灰石粉不仅增加了初投资,且厂内环境粉尘污染大,难以治理,因此,应尽量从市场采购成品粉。目前许多工厂采用了这一方式,证明是可行的。

5.2.2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锅炉石灰石粉添加系统是保证锅炉烟气中SO2排放量达标的一个重要系统,为保证运行中石灰石粉的正常供应,确保烟气脱硫效果,特规定有关石灰石贮仓的容量要求。对于厂内设仓的方法可以根据锅炉房的规模和用户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可以按以下方法考虑。
    1 中间仓/日用仓系统。本系统是利用石灰石粉密封罐车自带的风机将石灰石粉卸至全厂公用的中间仓,然后将中间仓内石灰石粉通过仓泵及正压密相气力输送系统送至每台锅炉的炉前日用仓,再通过炉前石灰石粉给料机及石灰石粉输送风机将石灰石粉送进每台锅炉的炉膛。该系统较正规,系统复杂,投资大,较适用于锅炉台数多,单炉容量大的场合。
    2 中间仓直接进炉系统。该系统没有炉前日用仓系统,利用专用仓泵直接将中间仓的石灰石粉送至每台锅炉的炉膛。该系统相对简单,但由于受仓泵扬程限制,较适合于锅炉台数为1~2台的场合。
    3 炉前直接与煤混合系统。该系统一般在每台锅炉的炉前煤仓附近设石灰石粉仓,厂外来的石灰石粉打包后由单轨吊卸至炉前石灰石粉仓,然后直接由给料机将石灰石粉随煤一起进入锅炉。该系统最简单,投资最省,但工人劳动强度大,脱硫效果最差,不推荐采用这一系统。     
    石灰石粉一般采用公路运输,故规定了中间仓为3d的容量。

5.2.2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石灰石粉的厂内输送,采用气力方式,可以保证石灰石粉的质量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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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燃油系统

6.1 燃油设施


6.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2.8条的修订条文。
    燃油锅炉燃烧器的选择应根据燃油特性和燃烧室的结构特点进行,同时要考虑燃烧的雾化性能好和对负荷变化的适应性,要考虑其燃烧烟气对大气污染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1.2 本条是原规范第3.2.6条的条文。
    重油温度低时,黏度大,用管道输送困难,更不能满足雾化燃烧要求。因此锅炉在冷炉启动点火时,必须把重油加热到满足输送和雾化燃烧所需的温度。当锅炉房缺乏加热汽源时,则需要采用其他加热重油的措施。现在常用电加热或轻油系统、燃气系统置换等作为辅助办法,待锅炉产汽后再切换成蒸汽加热。

6.1.3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5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采用蒸汽为热源,加热重油进行雾化燃烧,较为经济合理,适合国情。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作为锅炉房冷炉启动点火或临时性加热重油是可取的,但不应作为加热重油的常用设备。

6.1. 4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2条的修订条文。
    供油泵是燃油锅炉房的心脏,若供油泵停止运行,锅炉房生产运行便会中断。因此供油泵在台数上应有备用,而且在容量上应有一定的富裕量。原条文扬程富裕量不够具体,此次修订中将扬程的富裕量具体为10%~20%。

6.1.5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3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中常用容积式供油泵和螺杆泵,泵体上一般都带有超压安全阀,但也有部分本体上不带安全阀。为避免因油泵出口阀门关闭而导致油泵超压,必须在出口阀前靠近油泵处的管道上另装设超压安全阀。由于各油泵厂生产的油泵产品结构不一致,为了供油管道系统的安全运行,当采用容积式供油泵时,必须在泵体和出口管段上装设超压安全阀。

6.1.6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4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以前对100多个单位的调查统计,约有2/3的燃油锅炉房油加热器不设置备用,仅有1/3的燃油锅炉房油加热器设置备用。不设置备用的锅炉房,利用停运和假期进行油加热器的清理和检修,而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没有清理和检修机会,一旦发生故障将会影响生产。为保证正常供热要求,对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装设备用油加热器。考虑到原条文加热面富裕量不够具体,此次修订中将加热面适当的富裕量具体为10%。

6.1.7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2条的修订条文。本条在原条文的内容上增加了3点内容:
    1 明确了日用油箱应安装在独立的房间内。
    2 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由于室内油箱容积不够,故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
    3 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日用油箱油位,一般采用高低油位位式控制,但当锅炉房容量较大时,日用油箱低油位,贮油量不足锅炉房20min耗油量时,应采用油位连续自动控制,30t/h锅炉房耗油量约为2000kg/h,20min耗油量约为670kg,因此本规范按锅炉房总蒸发量30t/h耗油量作为界线。

6.1.8 本条是原规范第6.2.23条的条文。
    通过调查,燃油锅炉房装设在室外的中间油箱的容量,约有90%以上的锅炉房不超过1d的耗油量就可满足锅炉房正常运行的要求,而且设计上一般也按此执行,未发现不正常现象。

6.1.9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0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内的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避免箱内逸出的油气散发到室内。否则,不但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油气长期聚存在室内,有可能形成可燃爆炸性气体的危险。闭式油箱上应装设通气管接至室外。通气管的管口位置方向不应靠近有火星散发的部位。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止雨水从管口流入油箱的设施。

6.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8条的条文。
    在布置油箱的时候,宜使油箱的高度高于油泵的吸入口,形成灌注头,使油能自流入油泵,避免油泵空转而不出油。

6.1.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9条的条文。
    设在室内的油箱应有防火措施,当发生危急事故时,应把油箱内的油迅速排出,放到室外事故油箱或具有安全贮存的地方。
    紧急排油管上的阀门,应设在安全的地点,当事故发生,采取紧急排放操作时,不应危急人身的安全。
    从安全角度考虑,排油管上明确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同时结合民用建筑锅炉房的特点,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和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可以保证在室内油箱需要放空时可以放空,保证安全。室外事故贮油罐采用埋地布置,可以使室内日用油箱事故排空方便,本身也安全和有利总图布置。

6.1.13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1条的条文。
    室内重油箱被加热的温度,按适合沉淀脱水和黏度的需要,60号重油为50~74℃;100号重油为57~81℃;200号重油为65~80℃。如超过90℃易发生冒顶事故。

6.1.14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4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的锅炉点火用的液化气,如用罐装液化气,则贮罐不应设在锅炉间内,因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应存放在用非燃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

6.1.15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5条的条文。
    根据用户反映,由于锅炉燃烧器雾化性能不良,未燃尽的油气可能逸到锅炉尾部,凝聚在受热面上成为油垢,当这种油气聚积到一定程度,即可着火燃烧,形成尾部二次燃烧现象。这种情况发生后,往往对装有空气预热器的锅炉,会把空气预热器烧坏;对未装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当二次燃烧发生时,亦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行。为了解决二次燃烧问题,采用蒸汽吹灰或灭火是比较方便有效的防止措施。

6.1.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一般采用燃油点火及助燃。如点火及助燃的总的燃油耗量不大,为简化系统,往往采用轻油点火及助燃。根据了解油罐的数量: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设置1个20m3油罐即可满足要求;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设置2个20m3油罐即可满足要求。

6.1.1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台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规定。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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