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官方全文)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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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1 d4 p8 g ?, H' y8 u0 q《信阳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9 W' X5 Y: L; X, K
' ~9 A8 V/ X2 _7 p. t& r5 V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S: @6 {7 |# D" `# X N+ y8 L2025 年 10 月 23 日1 N0 Z9 x" k, j+ i! Q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推动文旅产业繁荣兴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6 j7 h- q) C, d9 V+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发展、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7 u* i) ^5 F; Y3 f+ z3 n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q3 J- \" @1 K4 N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或者闲置资源开办的,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 T3 c4 g; G* Z, P; a6 L民宿规模的界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8 c% P' z6 d* \0 v# e7 V! K第四条民宿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域统筹、生态优先、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5 R- c6 ~1 [- O& K2 [9 O% I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民宿发展促进相关政策,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5 N0 ^7 U& [) g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民宿发展促进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w. ?" e. m* M/ x# w6 z& D
村 (居) 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民宿发展促进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1 Q2 S3 s9 Y* c# ~第六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宣传贯彻民宿等级标准,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和产品推介,加强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支持和引导民宿提升品质、创建品牌。; \. }( q! j N, L1 e9 s+ P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宿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和引导民宿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民宿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3 g" l: n+ c* _2 s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q5 ]8 }& ~- I" ^# S; ~公安机关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民宿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 z% m; ~0 o2 s* H8 p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民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
3 i9 _8 i: H, ^1 K3 E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宿发展促进相关工作。1 _8 |& d% y" b, \* |
第七条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制定服务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引导会员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X$ ~, C! L; t& U: g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民宿发展工作。对在民宿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N' Q( R% R/ m# z0 W- g8 F
第二章 促进发展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发展纳入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明确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 l& @* f+ g* G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
' Z$ U' \9 |& D# M第十条鼓励民宿经营者通过租赁、置换、联营等方式,依法盘活城乡闲置建设用地、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民宿。! X- ?! B( R* C) d( k1 R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房屋发展民宿。$ V+ r `) m9 r2 `# v
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办民宿,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b1 v# C4 K7 o2 ?4 {" L2 _' ~& b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推广民宿贷等金融产品,拓宽民宿经营者融资渠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的信贷支持。
: r' F6 i8 j+ c4 B& P6 E6 y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7 p2 Z$ V8 \7 R I% Y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民宿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政策,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宿行业协会、民宿经营者合作设立民宿人才培养、创业基地,鼓励优秀人才返乡参与民宿创业。
, s8 A! m/ s& F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民宿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培训工作。
' H; Q8 e2 @" t/ Z! N9 g" m7 h" ~( y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民宿经营者采用 “民宿 +” 模式,延伸民宿产业发展链条,结合当地自然生态、红色文化、茶文化、根亲文化、淮河文化等特色资源,加强民宿产品创新,促进民宿特色化发展。, f4 }& c& A* c
鼓励民宿经营者传承、展示、推广信阳菜,实现信阳饮食文化的活态传承与产业价值提升。0 }* Q3 u' Y, W3 ]$ L: B
鼓励民宿经营者开展露营、旅拍、研学、健康养生、户外运动等多元业态经营,开发非遗文创、民俗体验等沉浸式文旅项目。+ e% @4 Y) s+ v4 z3 {# t9 ?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别山生态休闲旅游带、淮河生态文化旅游带、茶文化休闲度假区,支持在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村、康养旅游基地、风景廊道等周边发展民宿,打造民宿集聚区,促进民宿集群化发展。# T& C+ X3 P/ N+ j, C8 `$ k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宿集聚区供水、污水处理、通信、路网和游客中心、导览标识等配套设施,开通民宿目的地客运专线,为游客提供便利。
" L u6 K$ o' d" b3 s第十五条支持本地民宿经营者做强做优做大自主品牌,开展连锁经营;引入国内外民宿品牌和民宿投资者在本地投资经营,促进民宿品牌化发展。. v3 S5 _% r' h+ l$ a$ v; y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智慧旅游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善民宿监测统计、分析预测、市场引导、推广营销等服务。
$ W0 ^/ \7 G# U" `: L5 t7 p鼓励民宿经营者建立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智慧化运营、智能化服务、个性化体验。
& {+ ]$ E. `" D, n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宣传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民宿经营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整体推介机制,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多渠道推介民宿产品和线路,打造民宿区域公共品牌。
9 Q6 ]7 q1 Z: i' L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宿市场主体登记、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全流程关联事项,明确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实现高效集成办理。/ T; s9 u+ U+ F. z( Y% S+ S* [
除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不得增设开办民宿的限制性条件。
t" n8 L6 M0 X; d1 G 第三章 经营规范与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的规定。 Y9 x7 X6 K3 h0 S# c) C
民宿经营者不得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开办民宿;改建或者装修既有建筑用作民宿的,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 [; |! }2 S: p, ]3 _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体现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并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 _5 ?# Y8 r3 D, A3 G5 | N第二十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宿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 \' L6 G& H8 a/ B' i# m
民宿建筑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H5 ~# o# `2 m; O( n5 o
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在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8 R5 x9 n; c8 h( [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消费者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 O& }. O0 T8 R2 [# X! R, a
第二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住宿须知、投诉方式等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C% e7 S' B2 ?8 I# P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线上、线下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y* f+ S# Q3 |3 P2 j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示其相关许可证照信息。
. w6 V. F% |0 A发现证照不全、存在虚假信息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6 x6 n. _) ^. S( S$ U# B4 u( M; [第二十四条接待住宿时,民宿经营者应当查验消费者身份证件,按照规定如实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P$ I# v6 n! u7 s
第二十五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 f, O7 @1 `1 i5 e第二十六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以及管理人员,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定期检验、监测和评估用水、用电、用气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p6 ?( Y5 j4 q2 _ n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w+ A- i6 Y+ R9 y/ b
发生安全事故、意外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协助消费者安全转移,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 y; j5 G2 N" g0 W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民宿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4 ^7 m& w- `. i; E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C, l5 O( }# Y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Y; J4 s% F, k!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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