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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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安全技术防范
14.1 一般规定
1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性质、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及建设标准,构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2 系统设计所采用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4.1.3 安全防范工程规模按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3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满足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
14.1.4 系统设计应以用户提出的安全防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有条件时应对现场进行勘查。一、二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待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14.1.5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
 1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GA72执行。
 2 金融系统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执行。
 3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14.1.5-1
14.1.5-1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
机场
防护级别
一级
国家规定的对外开放一类口岸的国际机场及安防要求特殊的机场
一级
二级
除国家定为一级风险以外的其它省会城市国际机场
二级或一级
三级
其它机场
三级或三级以上
 4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14.1.5-2
14.1.5-2 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
铁路车站
防护级别
一级
客运特等站、客货运特等站及安防要求特殊的车站
一级
二级
客运一等站、客货运一等站,特等编组站、特等货运站及有安防需要的车站
二级或一级
三级
客运、货运、客货运二等站及其它车站
三级或三级以上
14.1.6 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高风险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4.1.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计规定见本规范第25章有关规定。
14.2 入侵报警系统
14.2.1 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入侵报警系统应由探测前端、传输、声光显示与(或)记录、控制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 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置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防护、空间防护、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3 系统应自成网络,可独立运行;应能与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应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等。
 4 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功能。具有异地报警功能的系统,还应具有报警模式识别功能。
 5 系统前端的选择要根据安防需要、安装环境,设置不同类型、不同警戒范围的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14.2.2 入侵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入侵探测器的设置原则是防范区内不得有盲区,探测器之间应有至少20%以上的交叉覆盖面,探测器的作用距离应有30%裕量。在交叉覆盖时,应避免相互干扰。
 2 探测器的设置应远离影响其工作的电磁辐射、热辐射、光辐射、噪声、气象条件等环境,或采取防护措施。
 3 探测器的灵敏度应满足设防要求,并可进行调节。
 4 复合入侵探测器,应视为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5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6 玻璃破碎探测器应安装在被保护对象附近的墙壁或天花板上。
 7 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8 采用室外双束或四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射束距离的2/3
14.2.3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一般采用专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信道传输为辅的传输方式。
 2 控制信号电缆耐压不应低于AC250V,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0.50mm2;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0.75 mm2;多芯电缆的芯线截面积应不小于0.30mm2
 3 电源线耐压不应低于AC500V,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 mm2
 4 要求较高的项目,缆线应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管或金属桥架内。
14.2.4显示、记录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具有自身防护设施的弱电间内,应配备可靠电源,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
 2 系统应能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重要部位报警时,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和(或)图像的复核,复核手段不宜少于2种。
 3 系统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4 系统设计要有业主认可的冗余量。
 5 在探测器防范区内,发生入侵事件时,系统不应产生漏报警,平时宜避免误报警。
 6 系统应具有设备防拆功能、系统自检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
14.2.5 声音(复核)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应根据现场环境条件考虑。在背景噪声不大于45dBA)的情况下,灵敏度调到最大值90%时所能探测的最大范围,应能满足现场保护的需要。
 2 声音探测器安装时应考虑声音的方向性。不应将其设计安装在墙角、拐弯处或能产生声响的物体附近。
 3 当要求与图像同步切换时,一台摄像机应配一个声音探测器。
14.2.6 其他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磁、窗磁开关应安装在普通门、窗的内上侧;无框门、卷帘门可安装在门的下侧。
 2 紧急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并便于操作。
 3 紧急按钮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14.2.7 无线安防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或需要以多种手段进行报警时, 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 无线安防报警装置的发射机,应能在整个防范区域内达到触发报警的要求,并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和防止人为破坏的实体保护壳体。
 3 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报警系统的无线电频率为:
  136.050MHz 36.075MHz 36.125MHz
  236.350MHz 36.375MHz 36.425MHz
  336.650MHz 36.675MHz 36.725MHz
 4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用信道监视及报警功能。
 5 采用无线安防报警系统时还应遵循其它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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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12-4-2 12: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14.2.8 高风险对象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一级防护
  1)周界设置高效可靠的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
  2)监视区设置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并同时联动应急照明或辅助照明。
  3)出入口安装的出入口控制系统中应有非法进入报警装置及紧急报警按钮。宜有防尾随和防胁迫措施。
  4)文博馆禁区必须配备3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组成立体防护;银行营业场所高度风险区必须配备2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组成立体防护。中度风险区(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等区域)应适当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及紧急报警按钮。
  5)重点目标防护:存款业务区应设置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联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文物展柜应设置2种以上探测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6)各区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像复核。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为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其他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宜采用二级报警模式。
  7)民用机场安检区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X射线安检设备、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其它设备。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口、行包房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X射线安检设备、爆炸物检测仪等其它设备。文博馆的宾客入口宜安装防爆安检系统。
  8)监控中心应具备有线、无线两种报警方式。
2 二级防护
  1)周界设置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
  2)出入口安装的出入口控制系统中应有非法进入报警装置及紧急报警按钮。
  3)文博馆禁区必须配备3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组成立体防护;银行营业场所高度风险区必须配备2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组成立体防护。中度风险区(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等区域)应适当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及紧急报警按钮。
  4)重点目标防护:存款业务区应设置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联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文物展柜应设置2种以上探测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5)具有现场声音复核为主、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
  6)监控中心应具备有线、无线两种报警方式。
  7)民用机场安检区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X射线安检设备、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其它设备。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大厅、行包房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X射线安检设备、爆炸物检测仪等其它设备。
 3 三级防护
  1)周界设置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
  2)出入口安装的出入口控制系统中应有非法进入报警装置及紧急报警按钮。
  3)文博馆禁区必须配备3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组成立体防护;银行营业场所高度风险区必须配备2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组成立体防护。中度风险区(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等区域)应适当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及紧急报警按钮。
  4)重点目标防护:存款业务区应设置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联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文物展柜应设置探测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5)具有现场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
  6)民用机场安检区、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大厅与行包房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
14.3 视频监控系统
14.3.1 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摄像、传输、显示与图像记录、控制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并具有对图像信号的分配、切换、存储、还原等功能。
 2 系统设计应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布局合理、图像清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
 3 视频监控电视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参见表14.3.1)。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图像质量应不低于4级的要求;在允许的最恶劣工作条件下或应急照明情况下,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
14.3.1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
图像等级
图像质量损伤主观评价
5
不觉察损伤或干扰
4
稍有觉察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
3
有明显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
2
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1
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4  视频监控系统的制式应采用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选用设备、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W;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宜为高阻抗。
 5 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
 6 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并能与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火灾自动报警及辅助照明装置联动;性质重要场所,在有报警信号时,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及(或)图像复核。
 7 规模大、智能化程度要求高的项目,可采用多媒体视频监控系统,构成集成式安全防范自动化管理系统。
14.3.2 摄像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优先选用CCD摄像机。要求彩色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在300TVL以上,黑白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在400TVL以上。
 2 摄像机信噪比要求在46dB以上。
 3 摄像机应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尽可能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当需要逆光安装时,应选用带背景光处理的摄像机,同时应设法降低监视区域的明暗对比度。
 4 监视场所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要求最低照度(灵敏度)的10倍。
 5 用于室外或环境照度较低时安装的彩色摄像机,其最低照度应小于1lx(F/1.4),或选用在低照度时能自动转换为黑白图像的彩色摄像机。
 6 被监视场所照度低于所采用摄像机要求的最低照度时,应在摄像机防护罩上或附近加装辅助照明(应急照明)设施。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宜加装对大雾透射力强的灯具。
 7 宜优先选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的摄像机,必要时可采取分区覆盖方式代替具有多功能镜头、云台的摄像机。
 8 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当的云台、防护罩。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多功能的防护罩。
 9 摄像机需要隐蔽时,可设置在天花板或墙壁内。电梯轿厢内设置摄像机宜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右侧上角。
14.3.3摄像机安装部位宜符合以下要求:
 1 摄像机安装对地高度:室内宜为2.2—5m;室外宜为3.5—10m
 2 摄像机的安装部位可参照表14.3.3进行选择:
14.3.3 摄像机的安装部位
建设项目
公楼
住楼
议展
通枢
动中
主要出入口
主要通道
总服务台
电梯轿厢
收银财会
多功能厅
重要机房通道
贵重物品处
检票、检查处
休息大厅
车场
室外广场
 注:1主要通道指建筑物对外通道、连廊、首层及转换层疏散楼梯、功能转换区等;
   2 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 一般情况下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 有选择地设置或预埋管线部位。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2-4-2 12: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14.3.4摄像机镜头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并按下式计算:
   F =A L/H (14.3.4)
  式中 F —焦距(mm)
    A —像场高(mm)
    L —物距(mm)
    H —视场高(mm)
监视视野狭长的区域,可选择长焦(望远)镜头,视角在40°以内;监视目标视距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视角在55°以上;景深大、视角范围广、且被监视目标为移动时,宜选用变焦距镜头;有隐蔽要求或特殊功能要求时,可选择针孔镜头或棱镜头。
 2 在光照度变化较大场所(变化范围相差100倍以上)应选用自动或电动光圈镜头。
 3 当有遥控要求时,可选用具有聚焦、光圈、变焦遥控功能的镜头。
 4 镜头接口应与摄像机的工业接口一致。
 5 镜头规格应与摄像机CCD靶面规格一致。
14.3.5 显示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彩色摄像机应选用彩色监视器,黑白摄像机应选用黑白监视器,至少配置两台以上。
 2 一般采用12"—25"黑白或彩色监视器,最佳视距宜在5—8倍显像管尺寸之间。
 3 应选用比摄像机高一档(100TVL)清晰度的监视器。
 4 在射频传输方式中,可采用电视接收机作为监视器。
 5 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大屏幕投影、背投或电视墙等。
 6 摄像机与监视器①之间的配置比例应适当:系统部分摄像机配置双工多画面视频处理器时,应不大于5:150%以上摄像机配置双工多画面视频处理器时,应不大于9:1;全部摄像机配置双工多画面视频处理器时,应不大于16:1
注①:不包括双工多画面视频处理器用监视器。
 7 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信号叠加,并显示在监视器的图像画面上。
14.3.6 图像记录设备的选型与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录像机输入、输出信号,视、音频指标均应与整个系统的技术指标相适应。一个视频监控系统,至少应配备一台录像机。
 2 录像设备应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实时录像功能,并可显示日期、时间及摄像机位置编码。
 3 大容量长时间记录,又有即时分析等功能要求时,宜选用数字硬盘录像机。小容量视频监控系统也可直接以其作为控制主机。
 4 数字硬盘录像应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应具有同步记录与回放、宕机自动恢复等功能。对于一、二级工程中、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不宜小于25/秒;对于其他场所,每路记录速度不宜小于6/秒。
 5 数字硬盘录像机可根据系统功能的需要,选择摄像机控制、监视画面分割、报警联动等技术指标。
 6 数字硬盘录像机硬盘容量可根据录像质量要求、信号压缩方式、保存时间确定。
 7 与入侵报警联动的摄像系统,宜单独配备相应的图像记录设备。
14.3.7 系统的图像信号和控制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传输距离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一般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传输方式。根据视频控制系统的特点,也可采用同轴视控传输技术。
 2 应根据图像信号采用基带传输、射频传输或是数字传输,确定选用视频电缆或光缆。一般用同轴电缆传输,长距离传输或需避免电磁干扰时,宜采用光缆传输。
 3 室内线路宜选用外导体内径7mm以下的聚氯乙烯外套同轴电缆;室外线路宜选用外导体内径7mm及以上的聚乙烯外套同轴电缆或光缆。
 4 控制信号电缆耐压不应低于AC250V,铜芯绝缘导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0.50mm2;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0.75 mm2;多芯电缆的芯线截面积应不小于0.30 mm2
 5 同轴电缆、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分别不小于其外径的10倍、15倍。
 6 电源线耐压不应低于AC500V,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 mm2
 7 质量要求较高的项目,缆线应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桥架内。
14.3.8 摄像机、解码器等一般应由控制中心专线集中供电。距控制中心(机房)较远时(>500m),可就地供电,但控制中心应能对其进行开关控制。
14.3.9 有条件时可选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系统,即以网络摄像机、网络线缆、数字硬盘录像机、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等组成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网络系统。
14.3.10 当多个连续监视点有长时间录像要求时,宜选用多画面处理器(分割器)或数字硬盘录像机;当一路视频信号要送到多个图像显示或记录设备上时,应选用视频分配器。
14.3.11 视频监控系统主控设备应具有以下控制功能:
 1 对摄像前端的控制。
 2 图像显示任意编程、手自动切换。
 3 图像显示应具有摄像机位置编码、时间、日期等信息。
 4 对图像记录设备的控制。能对重要监视部位进行全天24小时录像。
 5 控制器应具有视频信号放大与分配、图像信号校正与补偿功能。
 6 必要的联动控制。当报警发生时,应能对报警现场的图像和(或)声音进行复核,并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器上显示和自动实时录像。
 7 视频报警系统应具备多路报警显示和画面定格,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
 8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处理多重报警事件的计权控制、优先控制,大型系统宜有多级矩阵联控功能。
14.3.12 高风险对象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级防护
  1)周界设置高效可靠的监控系统,形成的警戒区应连续无盲区。
  2)监视区应设置监控摄像机,具有报警联动功能。设置多台摄像机时应使一台摄像机在另一台或几台摄像机的视野内。
  3)主要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4)文博馆禁区必须设置摄像机并进行24小时监视;民用机场飞行控制区、银行营业场所高度风险区必须安装摄像机,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中度风险区(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等区域)应适当设置监控摄像机,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5)重点目标防护:存款业务区、文物展柜应设置摄像机并进行24小时录像。当摄像点大于32路时,宜采用双工多画面视频处理器控制方式。
  6)各区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像复核。
 2二级防护
  1)周界设置监控系统,形成的警戒区应连续无盲区。
  2)监视区应设置监控摄像机,具有报警联动功能。设置多台摄像机时宜使一台摄像机在另一台摄像机的视野内。
  3)主要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4)文博馆禁区必须设置摄像机并进行24小时监视;民用机场飞行控制区、银行营业场所高度风险区必须安装摄像机,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中度风险区(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等区域)应适当设置监控摄像机,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5)重点目标防护:存款业务区、文物展柜应设置摄像机并进行24小时录像。当摄像点大于32路时,宜采用画面切换显示方式。
  6)具有现场声音复核为主、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
 3 三级防护
  1)周界宜设置监控系统。
  2)监视区应设置监控摄像机,宜具有报警联动功能。
  3)主要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4)文博馆禁区、民用机场飞行控制区、银行营业场所高度风险区应安装摄像机,在报警时应能对现场图像信号进行实时录像。中度风险区(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等区域)应适当设置监控摄像机,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5)重点目标防护:存款业务区、文物展柜、文物库房重要部位应设置摄像机。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4.4.1 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在建筑物内(外)出入口、通道(门)、电梯、重要房间门等处设置。
14.4.2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出入对象识别装置,出入口信息处理、控制、通信装置及出入口执行机构等三部分组成。
14.4.3 不同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能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多级程序控制。
14.4.4 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防潜入及防胁迫措施。
14.4.5 根据高风险对象特殊需要,可在出入口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X射线安检设备、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其它设备)。
14.4.6 系统管理主机(上位机)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14.4.7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受控制方式、识别技术及设备装置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控制需要、管理方式及投资情况等,灵活地加以选用。
 1 受控制方式有:单向控制、双向控制、多重多级控制等。
 2 识别技术有:密码输入式、卡片式、人体生物特征识别式、多种识别技术组合式。
 3 设备装置有:普通设备装置、无线设备装置及对安防有特殊要求的特殊设备装置。
14.4.8控制器宜安装在读卡机附近房间里、弱电间等隐蔽处,读卡机应安装在出入口、通道(门)旁,安装高度中心距地宜为1.4m
14.4.9控制管理主机(上位机)发生故障、检修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各出入口现场控制器应能脱机正常工作。现场控制器应具有后备电源,当正常供电电源失去时,应能可靠工作24小时左右,并保证信息数据长时间不丢失。
14.4.10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独立组网运行,并应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等集成功能或联动功能。
14.4.11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有非常情况(如强行开门、长时间门不关、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实时报警功能。
14.4.12一卡通系统宜由一卡一库一网组成,宜同时具有、部分具有出入口控制、考勤管理、巡更管理、停车场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可根据建筑物(群)的具体管理需要确定。
14.4.13住宅(小区)访客对讲系统的设计见本规范第25章的有关规定。
14.5 巡更管理系统
14.5.1 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特点及防范要求设置实时在线式或离线式电子巡更系统。
14.5.2 一二级风险场所及对巡更实时性要求高的项目宜采用在线式实时巡更系统;其余可采用较为经济的离线式电子巡更系统。
14.5.3 巡更站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楼电梯前室、停车场、重点防范部门附近、主要通道及走廊等其它需要设置巡更站点的地方。同一层最近两巡更站点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1 巡更路线的设置应根据建筑规模、性质、层数及巡更站点的设置特点,结合巡更人员的配备、行走的科学性来确定。
 2 在线式实时巡更系统宜独立设置,也可作为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的内置功能模块与其联合设置,配合识读器或钥匙开关,达到实时巡更目的。
14.5.6 独立设置的巡更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联网,实现安全防范系统对其的管理与控制。
14.5.7 离线式电子巡更系统应能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巡更人员的巡查行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巡更人员应配备应急联络或报警装置。
14.5.8 巡更站点的安装高度宜为底边距地1.4m
14.5.9 巡更管理主机应能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更路线的设置、更改等管理,并能对未巡更、未按规定路线巡更、未按时巡更等情况进行记录、报警。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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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停车场管理系统
14.6.1 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停车场(库)应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
14.6.2 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及用户的实际需求,设计或选择设计如下功能子系统并进行合理配置:
 1 入口处车位信息显示、出口收费显示;
 2 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
 3 读卡识别;
 4 车牌和车型自动识别;
 5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行车指示;
 6 泊位显示与调度控制;
 7 保安对讲、报警;
 8 视频监控;
 9 自动计费与收费管理;
 10 多出入口的联网与综合管理;
 11 分层(区)停车场(库)的车辆统计与车位显示。
其中1239款为基本配置,其它为可选款。
14.6.3 出、验票机或读卡器的选配应根据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定,短期或临时用户宜采用出、验票机管理方式;长期或固定用户宜采用读卡器管理方式;功能暂不明确或兼有的项目宜采用综合管理方式。
14.6.4 在停车场(库)的入口区应设置出票读卡机,出口区应设置验票读卡机。在停车场(库)的出口区宜设置收费管理室。
14.6.5 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栅栏门(挡车器)距离不小于2.2m,距地面高度宜为1.2—1.4m。摄像机宜安装在车辆行驶的正前方偏左的地方,摄像机距地面高度宜为2.0—2.5m,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3—5m
14.6.6 停车场(库)内所设置的视频监控或报警系统,除可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能在安防控制中心(机房)进行集中管理、联网监控。
14.6.7 有快速进出停车场(库)要求时,应采用远距离感应读卡装置;有一卡通要求时应采取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
14.6.8 停车场(库)综合管理系统应具备先进、灵活、高效等特点,可利用免费卡、计次卡、储值卡等实行全自动管理,亦可利用临时卡实行人工收费管理。识别卡的种类应包括现今及近期发展的各类成熟卡。
14.6.9 车辆检测器线圈宜为防水密封感应线圈,设计与施工时所有线路不得与地感线圈相交,并应与其保持至少0.5m的距离。
14.6.10 自动收费管理系统应具有对人工干预、手动开闸等违规行为记录和报警功能。
14.6.11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能独立运行,亦可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联网,当联网运行时,应满足安防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14.7 管线敷设
14.7.1 安全防范平面图纸上应标明管线的种类、型号、走向及敷设方式。一级风险的安全防范平面图宜单独绘制、自成体系。
14.7.2 室内线路的布线设计应做到短捷、隐蔽、安全、可靠,尽量减少与其他系统交叉及共用管槽。设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线缆选型应根据各系统不同功能要求采用不同规格及类型的线缆。
 2 线缆保护管宜首选金属管,其次是阻燃PVC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阻燃PVC线槽。
 3 重要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并应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 当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线槽时,应加分隔板分类敷设。
 5 引入控制机房的缆线应保证整齐有序,尽量避免交叉。
 6 一级风险场所的布线槽架应有防火措施及槽盖开启限制措施。
14.7.3 交流220V供电线路应标明须单独穿管布线。
14.7.4 穿管线缆的总截面面积,直段时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弯段时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30%,敷设在线槽内的线缆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线槽净截面积的50%
14.7.5 室外线路敷设应以现有地形、地貌、地上及地下设施为依据,结合安防系统的具体情况,选择直埋、管道、架空或电缆隧道等途径。并应符合《本地电话网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07的有关规定。
14.7.6 传输线路的防护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条件和容易遭受损坏或人为破坏的主要可能因素,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方法和措施。
14.7.7 线路敷设还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中的有关规定。
14.8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
14.8.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为禁区。宜在建筑物或居住区一层中间位置,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
14.8.2 控制中心(机房)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宜小于20m2,且应具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一级工程或重要建筑的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14.8.3 控制中心(机房)自身防范措施: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不应毗邻重要防范目标;宜设置对讲电话装置或其他出入口控制及复核装置。运用计算机管理时,应设有密码等阻止非授权者侵入的有效措施。
14.8.4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应具备有线及(或)无线通讯方式与外界联系,也可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指挥中心联网。一级工程或重要建筑应具有两种以上的通讯手段与外界联络。
14.8.5 控制中心(机房)的选址、设备布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4.8.6 电源及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应按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计取。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22款的规定。
 3 电源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输出功率不应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
 4 一、二级风险建筑的安防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的后备支持能力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60—120min或按实际要求确定。其他建筑的安防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5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的接地及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3条的规定。
 6 专用接地干线宜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接地电阻不大于。当采用共用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7 供电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控制中心(机房)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及过电压保护措施。
14.8.7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1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一旦发生报警,视频监控系统立即启动进行监视,同时自动进行实时录像状态。
 2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打开相关疏散通道的安全门或预先设定的门;出入口控制系统还应与视频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联动,警情发生时,系统可立即封锁相关通道。
 3 视频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将监视画面切换至现场,监视火灾趋势,向消防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4 安全防范各子系统既可以自成垂直管理体系,即子系统集成;同时通过开放通信协议网络互联、相应容量的数据库、应用软件等亦可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即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5 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应遵守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开放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适当地实现可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
 6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具有中文友好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不轻易出现宕机现象。
 7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仍能单独运行;若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它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8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与上一级管理系统(BAS,IBMS)实现更高层次应用集成的能力。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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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
15.1一般规定
15.1.1 本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和有线电视系统的发展相适应。
15.1.2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的接收信号场强,宜取自实测数据(若干次实测数据的平均值)。若获取实测数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理论计算的方法计算场强值。
15.1.3 在新建和扩建小区的组网设计中,应以一个本地前端组网。当以一个本地前端覆盖所有用户,不能确保最远端系统输出口的信号指标时,应增设中心前端,以分区方式组成网络系统。
15.1.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的规定。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2.1有线电视系统规模的划分,按其容纳的用户终端数量分为四类:
  A类:10000户以上;
  B类:200110000户;
  B类又分为:B1500110000户,B220015000户;
  C类:3012000户;
  D类:300户以下。
15.2.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 系统规模、用户分布及覆盖区域的建筑物平面。
 2 信号源(城市有线电视网及自设前端的各类信号源)和自办节目的数量、类别及用户的其他需求。
 3 大中城市的有线电视系统,应充分考虑未来数字电视传输的系统要求。
 4 接收天线设置点及有线电视网络接口的实测场强值或理论计算的信号场强值。
 5 接收天线设置点建筑物周围的地形、地貌(附近高大建筑物、建筑物的反射、遮挡情况等)以及干扰源、气象和大气污染状况。
 6 有线电视系统发展规划,应根据本地区有线电视网络构成的特点或需求,预留光纤或同轴电缆干线的输入、输出接口。
15.2.3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
 1 载噪比≥44dB
 2 交扰调制比≥47dB
 3 载波互调比≥58dB
15.2.4系统组成模式的分类,参见图15.2.4-115.2.4-215.2.4-315.2.4-4
15.2.4-1无干线传输系统
15.2.4-2本地前端双向传输系统


15.2.4-3有中心前端系统
15.2.4-4有远地前端系统
15.2.5有线电视网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应根据信号源的现状和发展、系统的规模和覆盖区大小,进行设计:
 1 在大中城市中,当具有有线电视网时,其信号源应从城市有线电视网接入,此时,有线电视系统应选择邻频传输系统。A类、B类、及C类系统传输上限频率应≥550MHz建议采用860MHz系统,D类系统可根据需要选择上限频率。
 2 邻频传输系统传输频道数与上限频率宜按下列对应关系选择:
  130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25
  245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44
  355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55
  4750MHz系统,除55个模拟频道外,还可利用200MHz带宽来传送数字信号;
  5860MHz系统,除55个模拟频道外,还可利用300MHz带宽来传送数字信号。
 3 大中城市的有线电视系统,或有反向信号传输要求的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方式。
 4 当小型城镇不具备有线电视网,采用自设前端设备的共用天线系统时,B2类及以下的小系统或干线长度不超过1.5km的系统,可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采用全频道信号传输方式。
 5 B1类及以上的较大系统、干线长度超过1.5km的系统或含有超过10个频道节目的系统,宜采用邻频传输方式或采用300MHz增补频道系统。
15.2.6 当采用自设前端设备的共用天线系统时,有线电视频道安排或配置,宜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 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
 2 改变强场强广播电视频道的载频频率为其他频道信号。
 3 配置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
 4 变换或增设频道时,系统中任两频道的频率之和或频率之差不得落入另一频道的频带内;任两频道不得呈现±9个频道或±4个频道的间隔关系。
 5 当信号源超过7个,并在经济、技术指标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邻频传输方式。当接收采用变换器时亦可采用增补频道系统。
15.2.7系统用户终端的电视信号输出电平,宜在6080dBμV之间,并根据系统传输方式,按下列源则确定:
 1 非邻频传输系统可取70±5dBμV(强场强区取73±5dBμV);
 2 邻频传输系统可取67±4dBμV
 3 立体声调频广播可取65±5dBμV
 4 单声道调频广播可取58±5dBμV
15.2.8 采用邻频传输系统的相邻频道,其系统输出电平差,不应大于2dB。采用非邻频传输时,相邻频道间的信号电平差不应大于3dB
15.2.9 各类典型系统的指标分配系数,可参照表15.2.9-115.2.9-215.2.9-315.2.9-4确定。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详见附录E.1
15.2.9-1无干线传输系统分配系数表
部分
项目
前端
分配网络
载噪比CN
0.8
0.2
交扰调制比CM载波互调比IM
0.2
0.8
本地前端系统
15.2.9-2当衰耗小于100dB时指标分配系数表
部分
项目
前端
传输干线
分配网络
载噪比CN
0.7
0.2
0.1
交扰调制比CM
载波互调比IM
0.2
0.2
0.6
本地前端系统
15.2.9-3当衰耗大于100dB时指标分配系数表
部分
项目
前端
传输干线
分配网络
载噪比CN
0.5
0.4
0.1
交扰调制比CM
载波互调比IM
0.1
0.5
0.4
15.2.9-4有中心前端系统指标分配系数表
部分
项目
本地前端
远地前端中心前端
本地干线超干线
中心干线
分配网络
载噪比CN
0.25
0.25
0.2
0.2
0.1
交扰调制比CM载波互调比IM
0.05
0.05
0.25
0.25
0.4
15.3 接收天线
15.3.1接收天线应具有良好电气性能,其机械性能应适应当地的气象和大气污染的要求。
15.3.2接收天线可按下列原则选定:
 1 当接收VHF段信号时,应采用单频道天线,其频带宽度为8MHz
 2 当接收UHF段信号时,采用频段天线,其带宽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接收天线,各频道信号的技术参数应满足系统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
 3 接收天线最小输出电平可按式15.3.2计算,当不满足15.3.2时,应采用高增益天线或低噪声天线放大器。
     Smin≥CNhF2.415.3.2
   式中Smin——接收天线的最小输出电平(dB);
   F ——前端的噪声系数(dB);
  (CNh——天线输出端的载噪比(dB)
   2.4—— 75Ω噪声源内阻上,B5.75MHz时的等效噪声电平(dBμV)。
 4 接收信号的场强较弱或环境反射波复杂,使用普通天线无法保证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时,可采用特殊型式的天线,如组合天线(阵),抗重影天线等。
15.3.3 当采用宽频带组合天线时,天线输出端或天线放大器输出端,应设置分频器或所接收的电视频道的带通滤波器。
15.3.4 接收天线设置的位置,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尽量避开干扰源,接收地点场强应大于46dBμV,信噪比大于40dBμV,宜靠近前端并避开风口。
 2 天线与发射台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和可能的信号反射,并尽量远离汽车行驶频繁的公路、电气化铁路及高压电力线等。
 3 天线尽可能架在山头或高大建筑物上,即提高天线的高度,也有利于避开干扰源。
 4 天线位置尽量在有线电视系统的中心,以方便信号的传输。
15.3.5 独立塔式接收天线的最佳高度,可由下式计算确定:
      hj=15.3.5
  式中hj ——天线安装的最佳绝对高度(m);
    λ——该天线接收频道中心频率的波长(m);
    d ——天线杆塔至电视发射塔之间的距离(m);
    hi——电视发射塔的绝对高度(m)。
15.3.6 当广播电视信号场强实测确有困难时,场强宜按下列原则估算:
 1 可按空间波场强计算公式估算(详见附录E.2.2);
 2 在大、中城市及周围地区,天线电波的传输距离小于10km时,可按自由空间辐射场强计算公式估算(详见附录E.2.1);
 3 接收天线输出电平的计算详见附录E.3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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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前端
15.4.1 前端设施应设置在用户区域的中心部位,宜靠近接收天线及自办节目源。
15.4.2 前端设备应根据节目源的种类、传输方式及用户的使用要求设置。
15.4.3 前端系统的载噪比应满足系统的分配指标要求,可按式15.4.3计算。
CNx=(CNs10lga15.4.3
式中(CNx——前端系统的载噪比;
CNs——整个有线电视系统的载噪比;
a——分配给前端部分的比例系数。
15.4.4前端输入电平应满足前端系统的载噪比,可按式15.4.4计算。
Sa=(C/N)h+Fh+2.415.4.4
式中Sa——前端输入的最小电平(dBμV);
CNh——前端系数的噪载比;
Fh——前端系统的噪声系数。
15.4.5频道放大器输出型前端输出电平值:
U0U0max315.4.5
式中U0——频道放大器输出可用电平值(dBμV);
U0max——频道放大器标称最大输出电平(dBμV);
3 ——设计余量。
15.4.6宽频带放大器输出型前端输出电平值:
15.4.6
式中——宽带放大器每个频道输出的可用电平值(dBμV);
——宽带放大器标称最大输出电平(dBμV);
N ——系统传输的频道数目;
CMh——分配给前端部分的交拢调制比(dB);
47——全系统交拢调制比设计值(dB)。
15.4.7采用邻频传输时,其前端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具有60dB以上的邻频信号抑制特性;
 2 频率偏移在VHF段应≤20kHz
 3 图像伴音功率比应大于17dB,且在1020dB可调。
15.4.8前端输出的系统传输信号电平,宜按下列情况处理:
 1 D类小型系统或采用VHF频段信号传输的系统,可采用各频道电平相一致的输出方式。
 2 ABC类大型系统或采用全频道信号传输的系统,可采用高位频段高电平,低位频段低电平的输出方式。
15.4.9 前端放大器的选择,应能满足工作频带增益,噪声系数,最大输出电平等项指标要求,放大器的类型宜根据其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选择。
15.4.10下列放大器宜采用单频道放大器
 1单频道接收天线放大器;
 2前端专用频道放大器(如邻频前端系统)。
15.4.11当各频道的信号电平基本一致(邻近频道的信号电平不大于2dB)时,可采用频段或多波段放大器。
15.4.12在强场强区,应选用高增益放大器,在弱场强区,应选用低噪声系数的放大器。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15.5.1当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小(CD类)、传输距离近(1km以内)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方式。
15.5.2当系统规模较大、传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光纤、同轴电缆混合传输方式(MFC),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全光纤传输方式(FTTH)。
15.5.3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的技术指标分配原则,参见同轴电缆的指标分配,同时还需考虑光纤特性。
15.5.4光纤有线电视网络,宜由光发射机、分光器、光纤(距离远时增设中继站)、光结点组成,其系统示意如图15.5.4所示。
15.5.4光纤有线电视系统示意
15.5.5 光纤有线电视网络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星形结构,分光器的路数不宜多于10路。
15.5.6采用调幅一残留边带式(AM-VSB)传输的光纤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下列指标要求:
 1 载噪比C/N≥50dB
 2 光路损耗≤13dB
 3 复合三次差拍CTB≥65dB
15.5.7光纤及光设备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光纤有线电视网络,宜采用单模光纤。
 2 当光结点较少且传输距离≤30km时,宜采用波长为1310nm的单模光纤。
 3 在远距离传输系统中,宜采用波长为1550nm的单模光纤。
 4 在满足光传输链路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宜先择光输出功率较小的光发射机。同一前端的光发射机输出的功率宜一致。
 5 光接收机的带宽应满足下行传输的技术要求。
 6 大型有线电视网络的光结点,宜具有状态监视模块。
15.5.8双向传输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系统波段及上行传输频率(同轴电缆部分)的划分见表15.5.8-1、表15.5.8-2
15.5.8-1 5~1000MHz上行、下行波段划分表
波段
标准频率分割范围(MHz
使用业务内容
R
5~65
上行业务
X
65~87
过渡带
FM
87~108
调频广播
A
110~1000
模拟电视、数字电视、数据通信
15.5.8-2上行传输频率划分表
名称
频率范围
业务内容
Ra
5MHz~20.2MHz
上行窄带数据业务、网络管理
Rb
20.2MHz~58.6Mz
上行宽带数据业务
Rc
58.6MHz~65MHz
上行窄带数据业务、网络管理
 2 光纤传输部分,其上、下行信号宜采用空分复用方式;同轴电缆传输部分,其上、下行信号宜采用频分复用方式;数据传输宜采用时分复用方式。
 3 双向传输放大器的工作方式如图15.5.8所示。正向放大器和反向放大器宜按固定比例(如 3141)配置。
15.5.8双向传输系统放在器工作方式
 4 双向传输系统的单一高频段线路放大器的输入、输出端,均需加设高、低通滤波器,并将两侧低通直线连通。
 5 双向传输系统中,所有设备配件均应具有双向传输功能。
 6 双向传输分配网络应采用分配器方式。
 7 各类器件接头、接口应具有良好的屏蔽性能,屏蔽系数宜≥60dB。传输电缆宜采用四屏蔽电缆。
 8 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1)系统输出口电平(dBμV 60-80
  2)载噪比(dB≥44B=5.75MHz);
  3)载噪互调比(dB≥57(对电视频道的单频干扰); ≥54(电视频道内单频互调干扰);
  4)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dB≥54
  5)载波复合二次互调比(dB≥54
  6)交扰调制比(dB≥46+10Lg(N-1)(N为电视频道数)
  7)载波交流声比(%≤3
  8)色亮度延差(ns≤100
  9)回波值(%≤7
  10)微分增益(%≤10
  11)微分相位(度)≤7
  12)系统输出口相互隔离度(dB≥30(VHF) ≥22(其它);
  13)特性阻抗(Ω 75
 9 上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1)特性阻抗(Ω 75
  2)频率范围(MHZ 5-65(基本信道);
  3)标称上行端口输入电平(dBμV 100(设计标称值);
  4)上行传输路由增益差(dB ≤10(任意用户端口上行);
  5)上行通道频率响应(dB ≤107.4-61.8MHZ); ≤1.5(32MHZ范围内)
  6)上行最大过载电平(dBμV ≥112
  7)载波/汇集噪声比(dB ≥20Ra波段); ≥26RbRc波段);
  8)上行通道传输延时(μS ≤800
  9)回波值(% ≤10
  10)上行通道群延时(ns ≤30(任意3.2MHZ范围内);
  11)信号交流声调制比(% ≤7
  12)用户电视端口噪声抑制能力(dB ≥40
  13)通道串扰抑制比(dB ≥54
15.5.9 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入电平最低极限值按公式15.5.9计算:
Sia=C/Na+10lgn+Fa+2.4 (15.5.9)
式中 Sia——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入电平最低极限值(dBμV);
C/Na——分配给干线部分的载噪比(dB);
Fa——单个干线放大器噪声系统(dB);
n——干线上串接放大器的个数。
15.5.10 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出电平最高极限值按公式15.5.10计算:
Soa=Somax-10lgn-7.51lg(N-1)-1/2(CMa-47) (15.5.10)
式中 Soa——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出电平最高极限值(dBμV);
Soma——干线放大器的标称最大输出电平(dBμV);
CMa——分配给干线部分的交扰调制比(dB);
N——系统传输信号包含的频道个数。
15.5.11 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入电平和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根据干线长度、选用的干线电缆特性、选用的干线放大器特性和数量等因素,在满足15.5.915.5.10两式的前提下,并留有一定的余量进行选定。通常对于设有ALC(自动电平调节)电路的干线系统:
SˊiaSia+(24 15.5.111
SˊoaSoa-(24 15.5.112
对于未设ALC电路的干线系统:
SˊinSia+(58 15.5.113
SˊoaSoa-(58 15.5.114
式中 Sˊia——干线放大器输入电平的设计值(dBμV);
Sˊoa——干线放大器输出电平的设计值(dBμV)。
15.5.12 宜采用下列措保证干线传输部分的指标不劣于设计要求:
 1 同一传输干线,干线放大器设置在其设计增益等于或略大于(2dB内)前端传输损耗的位置。
 2 采用低噪声、低温漂、中低增益的干线放大器。有条件时,可采用导频控制电路。
 3 采用低损耗、稳定性能好的电缆。有条件时,宜将电缆穿管道或直埋敷设。
 4 采用桥接放大器或定向耦合器向用户群提供分配点。
 5 减少干线在传输中的插入损耗(如插入分支器、分配器等)。
 6 干线放大器间隔段长度,必须满足传输信号对于反射损耗的要求。
15.5.13 分给分配网络部分的交扰调制比和载波互调比的指标,宜在分配网络部分的桥接放大器和延长放大器上均等分配。
15.5.14 桥接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SobSomax7.5lgN1)-(CMb47 15.5.14
式中 Sob——桥接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的设计值(dBμV);
Somax——桥接放大器标称最大输出电平(dBμV);
CMb——分配给桥接放大器的交扰调制比(dB)。
15.5.15 延长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可按公式15.5.15计算:
SocSomax10lgn7.5lgN1)-(CMc47 15.5.15
式中 Soc——延长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的设计值(dBμV);
Somax——延长放大器标称最大输出电平(dBμV);
CMc——分配给延长放大器的交扰调制比(dB);
n ——分配支路上串接的放大器个数。
15.5.16 用户分配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将传输信号合理地分配给各用户终端,并使其满足第15.2.7条所列设计计算控制值。
 2 用户分配网络宜以分配——分支、分支——分支、分支——分配、分配——分配等方式向用户终端馈送信号。不得将干线或支线的终端直接作为用户终端。
 3 分配设备的空闲端口和分支器的干线输出终端,均应终接75Ω负载阻抗。
 4 频道间信号电平差控制值见第15.2.8条的规定。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2-4-2 12: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站址的选择
15.6.1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包括: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同轴电缆、卫星接收机等,最后与有线电视系统连接。
15.6.2 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噪声温度:25°K~35°K
 2 增益:>45dB
 3 输出端驻波比:1.5~2.5
 4 镜象抑制比:>40dB
卫星电视下行频率分配应符合表15.6.2-1、表15.6.2-2、表15.6.3-3的要求。
15.6.2-1 广播卫星广播使用的下行频段
波段(GHz
频段(GHz
带宽(MHz
分配区域
业务范围
L0.7
0.620.79
170
全球范围
1、与其它业务共用
2、必须征得有关国家和困难受影响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
3、广播卫星对地面辐射的功率通量密度应予限制,以保护地面业务
S(2.5)
11.72.69
190
全球范围
内集体接受
1、与其它业务共用
2、限于国内的和区域的集体接受系统
Ku(12)
11.712.2
500
第二区第三区
1、与其它业务共用
2、信道规划上由广播卫星优先使用
11.712.5
800
第一区
Ka(23)
22.523
500
第三区
1、与其它业务共用
2、应规定限制条件,以保护地面业务
3、容许的功率通量密度未定
Q42
41~43
2000
全球范围
广播卫星专用
V85
84~86
2000
全球范围
广播卫星专用
C
3.7~4.2
500
中国
广播卫星
C波段卫星电视频道按表15.6.2-2划分。
15.6.2-2 C波段的频道划分表
频道
中心频率(MHz
频道
中心频率(MHz
频道
中心频率(MHz
1
3727.43
9
3880.92
17
4034.36
2
3746.66
10
3900.10
18
4053.54
3
3765.84
11
3919.28
19
4072.72
4
3785.02
12
3938.46
20
4091.90
5
3804.20
13
3957.64
21
4111.08
6
3823.38
14
3976.82
22
4130.26
7
3842.56
15
3996.00
23
4149.44
8
3861.74
16
4015.18
24
4168.62
Ku波段卫星电视频道按表15.6.2-3划分。
15.6.2-3 第一区、第三区Ku波段的频道划分表
频道
中心频率(MHz
频道
中心频率(MHz
频道
中心频率(MHz
1
11727.48
9
11880.92
17
12034.36
2
11746.66
10
11900.10
18
12053.54
3
11765.84
11
11929.28
19
12072.72
4
11785.02
12
11938.46
20
12091.90
5
11804.20
13
11957.64
21
12111.08
6
11823.38
14
11976.82
22
12130.25
7
11842.56
15
11996.00
23
12149.44
8
11861.74
16
12015.18
24
12168.62
15.6.3 站址的选择
 1 宜选择在周围无微波站、雷达站等干扰源处,并应注意同频干扰。
 2 应远离高压线、飞机主航道。
 3 应考虑环境污染因素,(如风沙、尘埃及腐蚀性气体等)。
 4 卫星信号接收方向应保证无遮挡。
15.6.4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的选择与分类
 1 我国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使用的C波段及ku波段,均应采用抛物面天线。
 2 根据馈源安装的位置,抛物面天线分为前馈式、后馈式、偏馈式及多波束天线。
 3 天线增益应满足卫星电视接收机对输入信号质量的要求。
15.6.5 天线直径小于5m时,宜采用前馈式抛物面天线。
15.6.6 天线直径大于等于5m,且对效率及信噪比均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后馈式抛物面天线。
15.6.7 天线直径在1.5m~2m之间,特别是Ku波段大功率卫生电视接收天线宜采用偏馈式抛物面天线。
15.6.8 当采用一个卫星天线,接收多个相对静止的卫星信号时,应选用多波束抛物面天线。
15.6.9 天线增益是表示天线指向性及效率的一个重要参数,可按公式15.6.9计算.
G== 15.6.9
式中 G——接收天线增益(dB);
S——天线口径面积(m2);
——工作波长(m);
D——抛物面口径(m);
——天线的效率。
15.6.10 卫星接收天线,对卫星仰角的计算公式为:
    (15.6.10-1
r =Yp-Ys 15.6.10-2
式中 ——天线对卫星的仰角()
YP——地球接收站的经度(度);
YS——卫星轨道的经度(度);
r——经度差;
——地坏接收站的纬度(度)。
应用上式计算时,以正南为基准,偏西时为正,偏东时为负,以北为基准时,应加180°
15.6.11 天线接收系统,应具备良好的500MHz的宽带特性。
15.6.12 为满足不同卫星或不同频道的下行发射信号极化方式的不同,卫星接收天线馈源的极化方式应方便可调。
15.6.13 天线的机械强度应满足其不同工况要求。
15.6.14 一般室内单元与馈源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30米。
15.7 线路敷设
15.7.1 室外电缆线路路径的选择,应以现有地形、地貌、建筑设施和建筑规划为依据,宜避开易使电缆受机械或化学损伤的路段,减少与其它管线等障碍物的交叉跨越。
15.7.2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应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当选择光纤作为传输介质时,应符合广播电视短程光缆传输的相关规定。
15.7.3 当采用直埋敷设方式时,应采用允许直埋的电缆,架空敷线宜采用自承式电缆。
15.7.4 当采用光缆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20倍。
 2 宜优先选择管道敷设方式。
 3 为避免因温度变化对光缆造成损坏,敷设时光缆长度应留有0.5%的余量。
 4 直埋光缆应采用铠装式。
15.7.5 室外线路敷设方式的选择,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用户的位置、数量比较稳定,并要求线路隐蔽时,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
 2 具有可供利用的管道时,可采用管道电缆敷设方式,但不得与电力电缆共管孔敷设。
 3 具有可供利用的架空线路时,可同杆架敷设其同电力线(1kV以下)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同广播线间距不应小于1m,同通讯线间距不应小于0.6m
 4 线路路由上有建筑物可供利用时,可采用墙壁架空电缆敷设方式。
15.7.6 室内线路的敷设,宜符合下列原则:
 1 新建或有内装饰的改建工程,采用暗管敷设方式,在已建建筑物内,可采用明敷方式。
 2 明敷的电视电缆同照明线、低压电力线的平行间距不应小于0.5m,交叉间距不应小于0.3m
 3 不得将电视电缆与照明线、电力线同槽、同出线盒(中间有隔板的除外),同连接箱安装。
 4 在强场强区,应穿钢管并宜沿背电视发射台方向的墙面敷设。
15.7.7 线路敷设,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的相关规定。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15.8.1 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电源配电箱内,应安装电涌保护器。
15.8.2 设有自办节目的系统前端,宜加设交流自动稳压装置,其标称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5.8.3 当系统中有源器件采用集中供电时,宜采用专线方式,并由线路插入器向线路放大器供电。若采用同轴电缆馈电方式,线路上必须采用电流通过型的分配器、分支器。
15.8.4 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架空电缆引入时,在入户处加装避雷器(避雷器应可靠接地),并将电缆金属外护层及自承钢索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2 进入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入户处与接地装置相连。
 3 电缆直接埋地引入时,入户端将电缆金属外皮与接地装置相连。
15.8.5 天线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1.6.72款的要求。如果另装独立的避雷针,其与天线最接近的振子或竖杆边缘的间距必须大于3m,并能保护全部天线振子。
15.8.6 卫星抛物面天线及天线竖杆(架)、避雷针、天线振子的零电位,在电气上应可靠地连成一体,并与其承载建筑物的防雷设施纳入同一系统实行共地连接。仅当建筑物无接地网络可利用时,才设置专门的接地极。从竖杆至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至少用两根,从不同的方位以最短的距离泄流引下;其接地电阻应小于。当系统采用共同接地极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5.8.7 建筑物内的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金属外护套、金属穿管、设备(或器件)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15.8.8 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双屏蔽电缆或单屏蔽电缆穿金属管敷设。双屏蔽电缆的外层或金属管应与竖杆(或防雷引下线)和建筑物的避雷带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9 若天线放大器设置在竖杆上,并采用专用电源线供电,则电源线必须穿金属管敷设,其金属管应与竖杆(架)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10 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加装避雷器。避雷器应可靠接地。
15.8.11 架空电缆线路在分支杆、引上杆、终端杆、角深大于1m的角杆、高位杆、安装干线放大器的电杆,以及郊区旷野直线线路每隔510根电杆处,均应装设防雷接地线。
15.8.12 应在靠近电缆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将同轴电缆的外层电屏蔽层接。不带电的设备外壳,或由电缆芯线供电的设备外壳,当和同轴电缆的外导电屏蔽层连接时,应被认为是接地的。
15.8.13 不得直接在两建筑物屋顶敷设电缆;确需敷设时,应将电缆沿墙降至防雷保护区以内,并不得妨碍车辆行驶,应不低于4.5m,其吊线应作接地处理。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的设计。
16.1.2 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
 1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应设置业务性广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语言广播要求。业务性广播宜由主管部门管理。
 2 星级宾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应设置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或背景音乐广播为主的要求。星级宾馆的服务性广播节目一般为三~六套。
 3 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6.1.3 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扩声系统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扩建规划、建筑和建筑声学设计等因素确定;
 2 扩声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时进行,并与其它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3 除专用音乐厅、剧院、会议厅外,其它视听场所的扩声系统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设置;
 4 专用的大型舞厅、娱乐厅应根据建筑声学的设计条件,设置相应的固定扩声系统;
 5 下列场所宜设扩声系统:
  1)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
  2)厅堂容积大于1000m3的多功能场所;
  3)混响时间太长或太短的会议场所;
  4)要求声压级较高的场所。
16.1.4 会议系统应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有语言翻译需要的会议厅,应设同声传译系统。
16.2 广播网络
16.2.1 有线广播一般可分为三类:
 1 业务性广播系统。
 2 服务性广播系统。
 3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6.2.2 公共建筑有线广播网功率馈送制式宜采用单环路式,广播线路较长时,宜采用双环路式。
16.2.3 公共建筑宜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物中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多功能厅、咖啡厅等)需单独设置扩声系统时,宜设扩声控制室,但广播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间应设中继线联络或采取用户线路转换措施,以实现全系统联播。
16.2.4 有线广播的分路,应根据用户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可按楼层或按功能区域划分。一个回路所接扬声器的数量不宜超过20个。 当需要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电线路时,有线广播分路应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且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16.2.5 宾馆、体育场、广场类建筑,当传输距离较远,宜采用定压输出。采用定压输出的馈送线路,输出电压宜采用70V100V
16.2.6 厅堂建筑的广播网络采用定阻输出时,定阻输出的馈送线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负载应与功率放大设备的额定功率匹配。
 2 功率放大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
 3 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应小于所替代负载功率的1.5倍。
 4 低阻抗输出的广播系统馈送线路的阻抗,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16.2.7 设有有线电视系统的场所,如宾馆客房等,采用调频传输方式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节目信号与电视信号混合必须保证一定的隔离度,用户终端输出处须用分频网络和高频衰减器,以保证获得最佳电平和避免相互干扰。
 2 各节目信号频道之间有一定的间隔,一般频道之间相距约为2MHZ
 3 系统输出口可使用具有TVFM双输出口的用户终端插座。
16.2.8 功率馈送回路应采用二线制。当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馈送回路宜采用三线制。从功放设备的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箱间的线路衰耗不大于0.5dB时,缆线规格可按表16.2.8选择。
16.2.8 广播馈送回路缆线规格选择一览表
缆线规格
不同扬声器总功率允许的最大距离(m
二线制
三线制
30W
60W
120W
240W
2×0.5mm2
3×0.5mm2
400
200
100
50
2×0.75mm2
3×0.75mm2
600
300
150
75
2×1.0mm2
3×1.0mm2
800
400
200
100
2×1.5mm2
3×1.5mm2
1000
500
250
125
2×2.0mm2
3×2.0mm2
1200
600
300
150
16.2.9 有线广播系统中,从功放设备的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箱间的线路衰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dB1000HZ时);
 2 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1dB1000HZ时)。
16.2.10 节目信号线与电话线合用一条电缆时,节目信号的传输电平不应大于7.8dB。当节目信号线路数较多时,宜采用专用电缆。
16.2.11 航空港、客运码头及铁路旅客站的旅客大厅等环境噪声较高的场所设置有线广播时,应在建筑声学处理和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6.2.12 火灾应急广播与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合用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扩音设备强制切换至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1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仅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馈送线路和扬声器,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设备等装置是专用的。当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控制室切换馈送线路,使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按照设定的疏散广播顺序,对相应层或区域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2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扩音设备、馈送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设紧急播送装置。当火灾发生时,可遥控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当广播扩音设备未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应采用遥控播音方式,在消防控制室能用话筒播音和遥控扩音设备的开、关,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路,播送火灾应急广播,并能监视扩音设备的工作状态。
 3 当客房仅设有床头柜音乐广播时,不论控制柜内扬声器在火灾时处于何种状态(开、关),都应能可靠地切换至火灾应急广播。
16.3 扩声网络
16.3.1 根据使用要求,视听场所的扩声系统一般分为:
 1 语言扩声系统;
 2 音乐扩声系统;
 3 语言和音乐兼用的扩声系统。
16.3.2 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用途、类别、质量标准、服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16.3.3 扩声系统设计的声学特性指标宜符合表16.3.3的规定。
16.3.4 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按语言扩声一级标准设计。
16.3.3 扩声系统技术指标
扩声系统类别分级
声学特性
音乐扩声系统一级
音乐扩声
系统二级
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系统一级
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系统二级
语言扩声系统一级
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系统三级
语言扩声系统二级
最大声压级(空场稳态准峰值声压级)
dB
0.1kHz~6.3kHz范围内平均声压级≥100dB
0.125kHz~4.000kHz范围内平均声压级≥95dB
0.25kHz~4.00kHz范围内平均声压级≥90dB
0.25kHz~4.00kHz范围内平均声压级≥85dB
传输频率特性
0.05kHz~10.000kHz,0.10kHz~6.30kHz平均声压级为0dB,允许+4dB~-12
dB,且在0.10dB~6.30kHz
内允许≤±4dB
0.063kHz~8.000kHz,.125
kHz~4.000kHz的平均声压级为0dB,允许+4dB~-12dB,且在0.125kHz~4.000kHz内允许≤±4dB
0.1kHz~6.3kHz,0.25kHz~
4.00kHz的平均声压级为0dB,允许+4dB~-10dB。且在0.25
kHz~4.00kHz 内允许≤±4dB
~-6dB
0.25kHz~4.00kHz以其平均声压级为0dB,允许+4dB
~-10dB
续表16.3.3
扩声系统类别分级
声学特性
音乐扩声系统一级
音乐扩声
系统二级
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系统一级
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系统二级
语言扩声系统一级
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系统三级
语言扩声系统二级
传声增益
dB
0.1kHz~6.3kHz的平均值≥-4dB(戏剧演出)≥-8dB(音乐演出)
0.125kHz~4.000kHz的平均值≥-8dB
0.25kHz~4.00kHz的平均值≥-12dB
0.25kHz~4.00kHz的平均值≥-14dB
声场不均匀度
dB
0.1kHz≤10dB
1.0
kHz≤8dB
6.3
1.0
kHz≤8dB
4.0
1.0
kHz≤10dB
4.0
1.0
kHz≤8dB
4.0
1.0
kHz≤8dB
4.0
16.3.5 室内、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声场计算采用声能密度叠加法,计算时应考虑直达声和混响声的叠加,尽量增大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减弱声反馈,加大清晰度。
 2 室外扩声应以直达声为主,尽量控制在50ms以后出现的反射声。
16.3.6 厅堂声压级的计算:
16.3.6 声源的指向性因数
Q
房间中或舞台中
1
靠一边墙
2
靠一墙角
4
在三面交角上
8
16.3.7 语言清晰度指标:
 1 评价房间中语言清晰度的指标为音节清晰度
      
 2 依据房间内语言的音节清晰度,可估计理解语言意义的程度。其音节清晰度的评价:
  185%以上 ——满意;
  275%~85%——良好;
  365%~75%——需注意听,并容易疲劳;
  465%以下——很难听清楚。
16.3.8 混响时间:
 1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设计值可参考表16.3.8
 2 舞台的混响时间,在大幕下落时不应超过观众厅空场混响时间。
16.3.8 混响时间推荐值(HZ
间(s
间(s
电影院、会议厅
1.0~1.2
电影同期录音摄影棚
0.8~0.9
立体声宽银幕电影院
0.8~1.0
语言录音(播音)
0.4~0.5
演讲、戏剧、话剧
1.0~1.4
音乐录音(播音)
1.2~1.5
歌剧、音乐厅
1.5~1.8
电话会议、同声传译室
~0.4
多功能厅、排练室
1.3~1.5
多功能体育馆
2
声乐、器乐练习室
0.3~0.45
电视、演播室、室内音乐
0.8~1
16.3.9 扬声器声压及功率计算
 1 扬声器声场的声压级:
16.3.10 扩声系统的扬声器系统应采取分频控制。其分频控制方式按下列要求处理:
  1 一般情况下,可选用内带无源电子分频器的组合式扬声器箱的后期分频控制方式。
  2 分单元式扬声器系统,可采用前期分频控制方式,有源电子分频器应接在控制台与功放设备间。
  3 分频频率的选取可参照生产厂家的各类扬声器推荐值。
16.3.11 扩声系统的功率馈送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堂类建筑采用定阻输出。
 2 体育场、广场类建筑,当传输距离较远时,采用定压输出。
 3 自功放设备输出端至最远的导线衰耗不应大于0.5dB(1000Hz)
16.3.12 扩声系统的功放单元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馈送线路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2 同一供声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率单元,避免功放设备故障时造成大范围失声。
16.3.13 扩声系统兼作火灾应急广播或与火灾应急广播联网时,其广播分路应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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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会议系统
16.4.1 会议系统可分为三类:
 1 会议讨论系统。
 2 会议表决系统。
 3 同声传译系统。
16.4.2 会议讨论系统宜根据会议厅的规模采用手动控制、半自动控制、全自动控制方式。
16.4.3 会议表决系统终端应设有三种可能选择的按钮:同意、反对、弃权。
16.4.4 同声传译系统的信号输出方式一般分为有线、无线和两者混合方式,无线方式可分为感应天线和红外线两种,具体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固定式座席并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有线式。在听众的座席上应具有耳机插孔、音量调节和分路选择开关的收听盒。
 2 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式。当采用感应式同声传译设备时,在不影响接收效果的前提下,天线宜沿吊顶、装修墙面敷设,亦可在地面下或无抗静电措施的地毯下敷设。
 3 红外辐射器布置安装时应有足够的高度,保证对准听众区的直射红外光畅通无阻,且不宜面对大玻璃门窗安装。
 4 特殊需要时,宜采用有线和无线混合方式。
16.4.5 同声传译系统有直接翻译和二次翻译两种形式。直接翻译要求译音员懂多种语言,二次翻译译音员仅需懂两种语言即可。 同声传译系统的设备及用房宜根据二次翻译的工作方式设置,同声传译系统应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6.5 设备的选择
16.5.1 有线广播设备应根据用户性质、系统功能的要求选择,扩声系统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设计选定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的要求。
16.5.2 传声器的选择
 1 传声器的类别应根据使用性质确定,其灵敏度、频率特性和阻抗等均应与前级设备的要求相配合。
 2 扩声系统中的传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选定传声器的频率响应特性时,应与系统中的其他部分相适应。传声器阻抗及平衡性应与调音台或前置增音机相匹配。
  2)选择有利于抑制声反馈的传声器。
  3)应根据传声类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传声器的类别,满足语言或音乐扩声的要求。
  4)当传声器的连接线超过10m时,应选择平衡式、低阻抗传声器。
  5)录音与扩声中主传声器应选用灵敏度高、频带宽、音色好、多指向性的高质量电容传声器和立体声传声器。
16.5.3 扩声系统的前端控制设备(包括前级增音机、调音控制台、扩声控制台、传译控制台等),应满足话路、线路输入、输出的数量要求,并要具备转送信号的功能。
 1 对于大型较复杂的扩声系统,前级增音机至少应该有2~3个声道,各声道能够独立工作,必要时可合成一个声道使用。为了保证扩声不中断,各声道应由同时工作的双通路组成,用一备一。
 2 在多功能厅堂的扩声系统中,当仅有语言扩声时,前级增音机可只设传声器输入通路。若考虑文艺演出和在主席台上带有少量即席发言传声器,以及传声器输入兼有线路输入功能,前级增音机一般应有3~8路输入。
 3 前级增音机输出端除主通路输出外,还应考虑线路输出、供外送节目信号和录音输出等用。
 4 调音台的输入根据厅堂规模确定,一般多功能厅和歌舞厅为8~24路。
 5 调音台的声道输出应与扩声系统相对应。
 6 厅堂、歌舞厅宜采用扩声调音台。
16.5.4 有线广播功放设备的容量一般按下述公式计算:
                 Pi——i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W);
      Ki——i支路的同时需要系数;服务性广播时,客房节目每套Ki0.20.4,背景音乐系统Ki0.50.6。业务性广播时,取0.70.8。火灾应急广播时,Ki1.0
       ——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1dB时取1.26,线路衰耗2dB时取1.58
       ——老化系数,一般取1.21.4
16.5.5 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功放设备的单元划分应满足负载的分组要求。
 2 厅堂扩声系统的功放一般采用低阻直接输出。当传输距离较远时,如体育场、广场类建筑,则采用定压输出。
 3 厅堂扩声系统为确保扩音质量,应有充分的功率储备。一般功放的功率裕量(即功率储备量),在语言扩声时为5倍以上,音乐扩声时为10倍以上。
16.5.6 有线广播、扩声功放设备应设置备用单元,其备用数量应根据广播、扩声的重要程度确定。备用功率单元应设自动或手动投入环节,用于重要广播、扩声的环节,备用功率单元应能瞬时投入。
16.5.7 民用建筑选用的扬声器除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等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外,还宜按下列规定选择:
 1 办公室、生活间、客房等可采用1~2W的扬声器箱。
 2 走廊、门厅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业务广播等扬声器箱宜采用3~6W
 3 在建筑装饰和室内净高允许的情况下,对大空间的场所宜采用声柱(或组合音箱)。
 4 扬声器的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大10~15dB
 5 在噪声高、潮湿的场所设置扬声器箱时,应采用号筒扬声器。
 6 室外扬声器应采用防水防尘型,其防护等级应满足所设置场所的环境要求。
 7 扩声系统中扬声器的选择应根据声场要求及扬声器布置,合理选择扬声器及扬声器系统。
16.5.8 用户负载应小于功率放大设备的额定功率。
16.6 设备的布置
16.6.1 传声器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布置扬声器和传声器,两者之间的间距宜尽量大于临界距离,并使传声器位于扬声器辐射角之外。两者这间临界距离按下式计算:
16.6.1
式中 VH——临界距离(m);
H——房间容积(m3);
——混响时间(s);
——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2 当室内声场不均匀时,传声器应尽量避免设在声级高的部位。
 3 传声器应远离可控硅干扰源及其辐射范围。
 4 对于会议厅、多功能厅、体育场(馆)等不同场所,应按需要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传声器(包括无线传声器设备)。
16.6.2 扩声系统应采取抑制声反馈措施,除符合第16.6.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方向性强的扬声器和传声器,要避免二者具有同一频率的共振峰。
 2 合理布置扬声器和传声器。
 3 必要时使用均衡器能有效抑制声反馈,并改善观众厅频率传输特性。
 4 对学术、报告厅堂,在调音台和主放大器之间加入移频器,或反馈抑制器来抑制声反馈,对于一般多功能厅如果移频2~5HZ,可提高5~8dB的声级。
 5 扩声系统至少要有6dB的稳定度。
 6 室内声场应尽可能扩散,以缩短混响时间。
 7 宜减少同时使用的传声器数量。当确需多只传声器同时使用时,应控制离传声器较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功率分配。
16.6.3 功放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5条的有关规定:
16.6.4 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应满足扩声的功能要求,并根据建筑功能、体型、空间高度及观众席设置等因素确定。 重要扩声场所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应根据建筑声学实测结果确定。 扬声器的布置方式一般分为:分散布置、集中布置、混合布置。
 1 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宜采用集中式布置方式:
  1)设置舞台并要求视听效果一致者。
  2)受建筑体型限制不宜分散布置者。 集中布置时,应使听众区的直达声较均匀,并尽量减少声反馈。
 2 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宜采用分散式布置方式:
  1)建筑物内的大厅净高较高,纵向距离长或者大厅可能被分隔成几部分使用,不宜采用集中布置者。
  2)厅内混响时间长,不宜集中布置者。 分散布置时,应控制靠近讲台处第一排扬声器的功率,尽量减少声反馈,应防止听众区产生双重声现象,必要时可在不同通路内采取适当的相对时间延迟措施。
 3 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宜采用混合布置方式:
  1)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等,宜在被遮挡的部分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对大厅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建筑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统外,宜分散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3)各方向均有观众的视听大厅。
  4)必要时,对剧院舞台应预留返送扬声器。 对混合布置方式应解决控制声程差和限制声级的问题,在需要时应加延时措施,采用延时声设备,避免双重声现象。
16.6.5 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布置
 1 扬声器(或箱)的中心间距应根据空间净高、声场及均匀度要求、扬声器的指向性等因素确定。要求较高的场所,声场不均匀度不宜大于6dB
 2 扬声器箱在吊顶安装时,应根据场所的性质来确定其间距。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箱间距可采用下式估算:
=2~2.5 16.6.5-1
式中 ——扬声器箱安装间距(m);
——扬声器箱安装高度(m)。
  2)走道内扬声器箱间距可采用下式估算:
=3~3.5 16.6.5-2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箱间距可采用下式估算:
16.6.5-3
式中 ——扬声器的辐射角度,一般要求辐射角度大于或等于90°
 3 根据公共活动场所的噪声情况,扬声器(或箱)的输出,宜就地设置音量调节装置,当某场所可能兼作多种用途时,该场所的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制开关。
16.6.6 体育场扩声扬声器组合设备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周围环境对体育场的噪声限制指标要求较高而难以达到时,观众席的扬声器宜分散布置,对运动场地的扬声器宜集中布置。
 2 周围环境对体育场的噪声限制要求不高时,扬声器组合设备宜集中设置。 集中布置时,应合理控制声线投射范围,并尽量减少声外溢,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16.6.7 在厅、堂类建筑物集中布置扬声器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至最远听众的距离不应大于临界距离扩散场距离的3倍。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与任一只传声器之间的距离宜尽量大于临界距离。
 3 扬声器的轴线不应对准主席台(或其他设有传声器之处);对主席台上空附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应单独控制,以减少声反馈。
 4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布置的位置应和声源的视觉位置尽量一致。
16.6.8 广场类室外扩声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供声范围内的声压级及声场均匀度的要求;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声幅射范围应避开障碍物;
 3 控制反射声或因不同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声程差引起的双重声,应在直达声后50ms内到达听众区。
16.7 线路敷设
16.7.1 室内广播、扩声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广播、扩声线路宜采用双绞多股铜芯塑绝缘软线穿管或线槽敷设。
 2 不同分路的导线宜采用不同颜色的绝缘线区别。
 3 广播、扩声线路与扬声器的连接应保持同相位的要求。
 4 当广播、扩声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电线路时,广播、扩声线路的采用及敷设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有关规定。
16.7.2 采用可控硅设备场所,扩声线路的敷设应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 传声器线路宜采用四芯屏蔽绞线,对角线对并接穿钢管敷设。
 2 调音台(或前级控制台)的进出线路均应采用屏蔽线。
16.7.3 室外广播、扩声线路的敷设路由及方式应根据总体规划及专业要求确定。
 1 采用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路由不应通过预留用地或规划未定的场所。
  2)埋设路由应避开易使电缆损伤的场所,减少与其他管道交叉。
  3)直埋电缆宜敷设在绿化地下面,当穿越道路时,穿越段应穿钢管保护。
 2 在室外架设广播、扩声馈电线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扩声馈电线宜采用控制电缆。
  2)与路灯照明线路同杆架设时,广播线应在路灯照明线的下面,两种导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
  3)广播、扩声馈电线最低线位距地的距离:人行道上,一般不宜小于4.5m;跨越车行道时,不应小于5.5m;入户线高度不应小于3m
  4)室外广播、扩声馈电线至建筑物间架空距离超过10m时,应加装吊线,并在引入建筑物处将吊线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当广播、扩声线路沿建筑物外墙敷设时,不宜敷设在建筑物的正立面。
 4 当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时,可与其他弱电缆线共管块、共管群,但必须采用屏蔽线并单独穿管,且屏蔽层必须在两端接地。
 5 对塔钟的号筒扬声器组应采用多路交叉配线。塔钟的直流馈电线、信号线和控制线不应与广播馈电线同管敷设。
16.8 控制室
16.8.1 广播控制室一般按下列原则设置:
 1 办公类建筑,广播控制室宜靠近业务主管部门,当与消防值班室合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宾馆、酒店、旅馆类建筑,服务性广播宜与电视播放合并设置控制室。
16.8.2 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广播系统只设置控制室,当录播音质量要求高或者有噪声干扰时,应增设录、播室。
 2 大型广播系统宜设置机房、录播室、办公室和仓库等附属用房。
16.8.3 录播室与机房间应设置观察窗和联络信号。观察窗的隔音量、房间面积及噪声限制等要求,应符合现行《有线广播(播音)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房间的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6.8.4 需要接收无线电台信号的广播控制室,当接收点信号场强小于1mv/m或受钢筋混凝土结构屏蔽影响时,应设置室外接收天线装置。
16.8.5 各种节目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线并穿钢管,管端外皮应接地。
16.8.6 各种节目信号线不得与广播馈电线同槽、同管敷设。
16.8.7 扩声控制室的位置应能通过观察窗直接观察到舞台(讲台)活动区(或主席台)和大部分观众席,一般宜设在以下位置:
 1 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部。
 2 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3 会议厅、报告厅类建筑,宜设在厅的后部。
若采用视频监视系统时,均不受上述限制。
16.8.8 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宜与观察窗垂直布置。
 2 功能设备布置:功放设备较少时,宜布置在控制台的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到的部位;功放设备较多时,应设置功放设备室,并将有关信号送到控制台或其他便于监视的部位。
16.8.9 同声传译系统宜设专用的译音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译音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能通过观察窗清楚的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察窗应采用中间有空气层的双层玻璃隔音窗。
 2 译音室的室内面积应能并坐两个译员,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高)。为减少房间共振,房间的三个尺寸要互不相同。
 3 译音室与机房(控制室)间设联络信号,室外设译音工作指示信号。
 4 译音室需吸声隔音,宜设置隔音间并设置带有声锁的双层隔音门,室内本底噪声不应高于NR20,室内应设空调并做好消声处理。
16.8.10 广播、扩声及会议系统用房的土建及设施要求见本规范第23.3节的相关规定。
16.9 电源与接地
16.9.1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源供电级别应与建筑物供电级别相适应。对重要的广播、扩声系统要求两路供电,末端配电箱处互投。
 2 交流电源的电压偏移值一般不宜大于10%,当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设备的限制要求时,应加装自动稳压装置,其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6.9.2 广播、扩声系统宜由专路供电,当功放设备的容量在250W及以上时,应在广播、扩声控制室设电源配电箱。广播、扩声设备的功放机柜由单相三线式系统,放射式供电。
16.9.3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容量一般为终期广播、扩声设备容量的1.5~2倍。
16.9.4 广播、 扩声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由不带可控硅调光负荷的变压器供电。当无法避免时,应对扩声设备的电源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 可控硅调光设备自身具备抑制干扰波的输出措施,使干扰程度限制在扩声设备允许范围内。
 2 引至扩声控制室的供电电源干线不应穿越可控硅调光设备室。
 3 引至调音台或前级控制台的电源,应采用单相隔离变压器供电。
16.9.5 控制室和邻近的房间或走廊,应安装无闪烁效应的照明灯具。
16.9.6 广播、扩声系统应设置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7条的有关规定。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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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 一般规定
17.1.1 呼应信号,仅指以寻人为目的的声光提示装置。信号显示,仅指在公共场所,以信息传播为目的的大型计时记分及动态文字、图形、图像显示装置。
17.1.2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装置的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便于管理、维护。
17.2 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设计原则
17.2.1 呼应信号系统由呼叫分机、呼叫主机、信号传输、辅助提示等单元组成。
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1 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2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成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护士站。
 3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随时接受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应有光提示,走廊宜设置提示显示屏;
  3)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患者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浴室、卫生间或公共卫生间的厕位的呼叫,应有紧急呼叫提示;
  6)医护人员未作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可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可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对分机呼叫任意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
  10)宜具备故障自检功能。
17.2.3 医院候诊呼应信号
 1 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CTMR)、放射科、中草药局或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宜设置候诊呼应信号。
 2 具有计算机医疗管理网络的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应与其联网,实现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 候诊呼应信号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一般就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准确显示候诊者诊号及就诊诊室号;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医疗环境的肃静;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
  6)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可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17.2.4 大型医院、中心医院宜设置医护人员寻叫呼应信号。寻叫呼应信号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简单明了地显示被寻者代号及寻叫者地址;
 2 固定寻叫显示装置应设在门诊区、病房区、后勤区等场所的易见处;
 3 寻叫呼应信号的控制台宜设在电话站、广播站内,由值班人员统一管理。
17.2.5 大型医院、宾馆、博展馆、会展中心、体育馆(场)、演出中心及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等公共建筑,可根据指挥调度及服务需要,设置专用(自用)无线呼应系统。系统的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
17.2.6 无线呼应系统的发射功率、通信频率及呼叫覆盖区域等设计指标,应向当地无线通信管理机构申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设计。
17.2.7 光荣院、福利院、养老院、老年人公寓内和公共建筑内专供残肢人使用的设施处,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要求确定或参照第17.2.2条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规定设计。
17.2.8 营业量较大的电话、邮政及银行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或参照第17.2.3条候诊呼应信号的规定设计。
17.3 信息显示装置设计原则
17.3.1 信息显示系统一般由显示、驱动、信号传输、计算机控制、输入输出及记录等单元组成。
17.3.2 信息显示的屏面显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在充分衡量各类显示器件及显示方案的光、电技术指标、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17.3.3 显示单元的屏面规格,应根据显示装置的文字、画面功能确定。
 1 兼顾有效视距内最小可鉴别细节识别无误和最近视距像素点识认模糊原则,确定基本像素间距;
 2 满足满屏最大文字容量要求,且最小文字规格由最远视距确定;
 3 满足图像级别对像素数的规定;
 4 兼顾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的要求,确定显示屏规格。当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对显示屏面尺寸要求矛盾时,应首先满足文字显示要求。多功能显示屏的长高比宜为16943
17.3.4 当显示屏以小显示幅面完成大篇幅文字(文本)显示时,应采用文字单行左移或多行上移的显示方式。
17.3.5 设计应对已确定的显示方案提出下列技术要求:
 1 光学性能:分辨率、亮度、对比度、白场色温、闪烁、视角、亮度鉴别等级、组字、均匀性。
 2 电性能:最大换帧频率、刷新频率、驱动占空比、亮度变化率、灰度等级、信噪比、像素失控率、伴音功率、耗电指标。
 3 环境条件:照度(主动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动光方案指照度下限)、温度、相对湿度、气体腐蚀性。
 4 机械结构: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精度(平整度、像素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
 5 其他:平均无故障时间等。
17.3.6 体育馆(场)信息显示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其接待的比赛级别及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接待大型国际重要比赛的主体育馆(场),应设置全彩色视频屏和计时记分矩阵屏(双屏)或全彩色多功能矩阵显示屏(单屏)。
 2 接待国内重要比赛的体育馆(场),应设置计时记分多功能矩阵显示屏。有条件时可设置全彩屏。
 3 接待球类比赛的体育馆,宜设置双面同步显示屏。
 4 接待一般比赛的体育馆(场),宜设置条块式计时记分显示屏。
17.3.7 体育用信息显示装置的成绩公布格式及内容,应依照裁判规则确定。体育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国名、队名、姓名、运动员号码、比赛项目、道次、名次、成绩、纪录成绩等。公告每幅显示容量,一般应为八个名次(道次),最低不应少于三个。不同级别的体育馆(场),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显示装置的显示内容及显示容量。
17.3.8 体育用显示装置必须具有计时显示功能。计时显示可分为:
 1 径赛实时计时显示;
 2 球类专项比赛计时显示;
 3 自然时钟计时显示。
17.3.9 实时计时数字钟显示的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径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六位数字(精确到0.01s);
 2 游泳比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七位数字(精确到0.001s);
 3 各球类比赛计时钟的钟形及计时精确度,应符合裁判规则。
17.3.10 计时钟在显示屏面上的位置,应按裁判规则设置,一般设在屏面左侧。
17.3.11 体育馆(场)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裁判规则,其安装高度,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m
17.3.12 体育场田赛场地和体育馆体操比赛场地,可按单项比赛设置移动式小型记分显示装置,并设置与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接口和设备工作电源接线点,设置数量由使用要求确定。
17.3.13 大型体育馆(场)设置的信息显示装置,应接入体育信息计算机网络体系。当不具备接入条件时,应预留接口。
17.3.14 大型体育场、游泳馆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实时计时外部设备接口,供电子发令枪系统、游泳触板系统等计时设备接入。
17.3.15 对大型媒体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图文、动画、视频播放等接口,并宜设置现场实况转播、慢镜解析、回放、插播等节目编辑、制作的多通道输入、输出接口及有专业要求的数字、模拟设备的接口。
17.3.16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应设置营运班次动态显示屏和旅客引导显示屏。
17.3.17 金融、证券、期货营业厅,应设置动态交易信息显示屏。
17.3.18 对具有信息发布、公共传媒、广告宣传等需求的场所,宜设置全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或伪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
17.3.19 重要场所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计算机应按容错运行配置。
17.3.20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及防尘、防腐蚀外罩均须做无反光处理。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4.1 各类信息显示装置,宜实行计算机控制。
17.4.2 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可靠的清屏功能。
17.4.3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度调节功能。
17.4.4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及证券交易厅等场所的动态信息显示屏,根据其发布信息的查询特点,可采用列表方式以一页或数页显示信息内容。当采用数页翻屏显示信息内容时,应保证每页所发布的信息有足够的停留时间且循环周期不致过长。
17.4.5 体育馆(场)信息显示装置成绩发布控制程序,应符合比赛裁判规则。显示装置的计算机控制网络,应以计权控制方式与有关裁判席接通。
17.4.6 显示装置的比赛时钟在0~59min内应能预置。
17.4.7 大型作重要媒体显示装置的屏幕构造腔或屏后附属用房内应设置工作人员值班室,并应保证值班室与主控室、主席台的通信联络畅通。意外情况下,屏内可手动关机。
17.5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17.5.1 呼应信号设备应根据其灵敏度、可靠性、显示和对讲量指标以及操作程式、外观、维护繁易等性能,择优选用,不宜片面强调功能齐全。
17.5.2 医院及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场所的呼应信号装置,应使用50V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15.5.3 信息显示装置在保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能耗显示装置。
17.5.4 大型重要比赛中与信息显示装置配接的专用计时设备,应选用经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裁判规则认可的设备。
17.5.5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体构造,应便于显示器件的维护、更换。
17.5.6 信息显示装置的配电柜(箱)、驱动柜(箱)及其它设备,应贴近屏体安装,缩短线路敷设长度。
17.5.7 呼应信号系统的配线,应采用穿金属管(槽)保护,不宜明敷设。
17.5.8 信息显示系统的控制、数据电缆,应采取防电磁干扰保护措施。各种电缆应穿金属管(槽)保护,金属管(槽)应可靠接地,不宜明敷设。
17.5.9 信息显示系统的控制、数据信号传输距离不宜超过200m,超过200m时,须相应采取保证信号传输质量的措施。
17.5.10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与设备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设备机房,应贴近或邻近显示屏设置。
 2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运行调度室合设或相邻设置。
 3 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信息处理中心或相关业务室合设或与其相邻设置。
 4 大型体育馆(场)的信息显示装置的主控室,应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合设,且宜靠近主席台。当显示装置主控室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分设时,其位置宜能直视显示屏,否则应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5 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7.6 供电、防雷及接地
17.6.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时,可采用单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并应尽量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17.6.2 信息显示装置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62款的规定。
17.6.3 大型信息显示装置宜通过隔离变压器供电。
17.6.4 重要场所或重大比赛期间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对其计算机系统配备UPS电源。UPS后备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7.6.5 信息显示装置的供电电源接地,宜采用TN—STN—C—S型式。
17.6.6 信息显示系统当采用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当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7.6.7 体育馆内双面同步显示屏必须共用同一个接地系统,不得分设。
17.6.8 室外信息显示装置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显示装置独立安装于室外时,必须对显示装置采取可靠的防雷保护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当显示装置安装于构筑物上时,应和构筑物一并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2 信息显示装置安装于建筑物上时,显示装置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做可靠电气连接,并应采取防侧击雷保护措施。
17.7 时钟系统
17.7.1 下列民用建筑工程中宜设置时钟系统:
 1 中型以上铁路旅客站、大型汽车客运站、内河及沿海客运码头、国内干线及国际航空港等;
 2 广播电视及电信大楼等;
 3 国家重要科研基地及其他有准确统一计时要求的工程。
17.7.2 当建设单位要求设置塔钟时,应结合城市规划及环境空间设计设置。在涉外或旅游宾馆工程中,宜设置世界钟系统。
17.7.3 一般母钟站均应选择两台母钟(一台正常工作,一台备用),配置分路输出控制盘,控制盘上每路输出均应有一面分路显示子钟。母钟宜为机械母钟或石英母钟。 当设置石英钟作为显示子钟时,对于有准确统一计时要求的工程,应配置母钟同步较正信号装置。
17.7.4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总机房或广播电视机房以及计算机房等通讯机房合并设置。当不能合并设置时,宜选在负荷中心,并应避开强烈振动、腐蚀、强电磁干扰的环境。
17.7.5 母钟站内设备应安装在机房的侧光或背光面,并宜远离散热器、热力管道等。母钟控制屏分路子钟最下排钟面中心距地不应小于1.5m,母钟的正面与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17.7.6 时钟系统的线路可与电话、计算机网及低压广播线路等网络合并,一般不宜独立组网。时钟线对应相对集中并加标志。
17.7.7 一般子钟网络宜依负荷能力划分为若干分路,每分路宜合理划分为若干支路,每支路单面子钟数不宜超过四面。远距离子钟,可采用并接线对或加大线径的方法来减小线路电压降。一般不设电钟转送站。
17.7.8 母钟站一般由直流不间断电源供电。母钟站电源及接地系统一般不单设,宜与其他电信站统一设计。
17.7.9 时钟系统每分路的最大负载电流不应大于0.5A
17.7.10 母钟站直流供电回路中,对24V电源,自蓄电池经直流配电盘、控制屏至配线架出线端,全程电压损失不应超过0.8V
17.7.11 子钟规格的选择应根据指定点的安装高度和视距确定。子钟的安装地点应根据使用要求,并与建筑专业配合解决建筑装饰等事宜。子钟的安装高度,室内不应低于2m米,室外不应低于3.5m。时钟视距可按表17.7.11选定。
17.7.11 时钟视距表        
子钟钟面直径(cm
最佳视距(m
可辨视距(m
812
3
——
6
——
15
4
——
8
——
20
5
——
10
——
25
6
——
12
——
30
10
——
20
——
40
15
15
30
30
50
25
25
50
50
60
——
40
——
80
70
——
60
——
100
80
——
100
——
150
100
——
140
——
180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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