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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两个。考虑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同时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相邻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用作第二个安全出口。但要求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保证安全疏散的可靠性。通过防火门进入相邻防火分区时,如果不是直通外部出口,而是经过其它房间时,也必须保证能由该房间安全疏散出去。 二、由于地下室部分的不安全因素较多,对房间的面积和使用人数的规定严于地上部分,目的是保证人员安全,缩短疏散时间。 三、较大空间的厅室及设在地下层的餐厅、商场等,是人员比较密集的场所,为保证疏散安全,出口应有足够的宽度。所以要求其疏散出口总宽度,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本条是新增加的。 一、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一旦遇有火灾,要将建筑内的人员完全疏散到室外比较困难。加拿大有关研究部门提出以下数据,使用一座宽1.10m的楼梯,将高层建筑的人员疏散到室外,所用时间见表9。 不同层数、人数的高层建筑,使用楼梯疏散需要的时间 表9 除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高层住宅和单元式高层住宅之外的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都不会少于两座,即便是采用剪刀楼梯的塔式高层建筑,其疏散楼梯也是两个。从表9中的数字可以看出,疏散时间可以减少1/2。即使这样,当层数在三十层以上时,要将人员在尽短的时间里疏散到室外,仍然是不容易的事情。因此,本规范提出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或避难间。 二、近几年国内高层建筑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的情况见表10。 设置避难层(间)的高层建筑 表10 从表10可以看到,国内设计虽然无规范作依据,但参考了国外或是某一地区的规范或规定,设置了避难层或避难间,这是可取的技术措施。因此,本规范修订时,增加了设避难层的条款。避难层或避难间是发生火灾时,人员逃避火灾威胁的安全场所,应有较严格的要求。为此,对设置避难层的技术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这里对几个方面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1.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楼层不宜超过十五层的原因是,发生火灾时集聚在第十五层左右的避难层人员,不能再经楼梯疏散,可由云梯车将人员疏散下来。目前国内有一部分城市配有50m高的云梯车,可满足十五层高度的需要。 还考虑到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需要,并能方便于建成后的使用管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楼层,大致定在十五层左右。 2.进入避难层的入口,如没有必要的引导标志,发生了火灾,处于极度紧张的人员不容易找到避难层。为此提出防烟楼梯间宜在避难层错动位置或上下层断开通过避难层,但均应通过避难层,使需要进入的人能尽早进入避难层。 3.避难层的人员面积指标,是设计人员比较关心的事情。集聚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是要大一些,但又不致于过分地拥挤。考虑到我国人员的体型情况,就席地而坐来讲,平均每平方米容纳5个人还是可以的。 4.其余条款在设计中应予满足,因为这些要求,是比较重要的、缺一不可的。 6.1.14本条是新增加的。国外有不少层数较多的高层建筑,设有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发生火灾时,将在楼顶部躲避火灾的人员,用直升机疏散到安全地区。对此,有过成功的事例。巴西圣保罗市高三十一层的安德拉斯大楼,设有直升机屋顶停机坪。1972年2月4日,安德拉斯大楼发生火灾。当局出动11架直升机,经过4个多小时营救,从高三十一层的屋顶上,救出400多人。1973年7月23日,哥伦比亚波哥大市高三十六层的航空楼发生火灾。当局出动5架直升机,经过10个多小时抢救,从屋顶救出250人。通过这两个案例,说明直升机用于高层建筑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是可取的。 国内北京、上海等地的高层建筑,也有一些设置了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见表11。 国内直升机停机坪设置情况表11 根据国内外情况看,高层建筑设置直升机停机坪,发生火灾时对人员疏散有积极作用,是一种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本规范修订过程中,增加了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的条款。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经济上的承受能力、消防装备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本规范对高层建筑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但对其设置的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6.1.15高层建筑里的走道如果过长,采光不足,通风也不佳,发生火灾时就更增加疏散上的困难,以致延误疏散时间,造成伤亡事故。如某地一座综合性高层建筑,上部作居住使用,由于走道长又曲折,没有自然采光,白天也要在黑暗中摸索行走,居民虽然对楼内情况熟悉,却仍感不便。一旦发生火灾,不易排出烟气,更加重了疏散上的困难。为此作本条规定。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主要是高层建筑公用门厅的外门,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舞厅、商场营业厅、观众厅的门,其它面积较大房间的门。这些地方往往人员较密集,因此要求所设的公共疏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人流的方向与门的开启方向不一致,遇有紧急情况时,会使出口堵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例如,国外某一夜总会发生了火灾,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原因是出口的转门卡住了,旁边的弹簧门是向内开启的。使拥挤的人流无法疏散到室外的安全地方。 在大量拥挤人流急待疏散的情况下,侧拉门、吊门和转门,都会使出口卡住,造成人流堵塞,因此这类门都不能用作疏散出口。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基本保留原条文。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建筑内的人员不能靠一般电梯或云梯车等作为主要疏散和抢救手段。因为一般客用电梯无防烟、防水等措施,火灾时必须停止使用,云梯车也只能为消防队员扑救时专用。这时楼梯间是用于人员垂直疏散的惟一通道,因此楼梯间必须安全可靠。高层建筑中的敞开楼梯,火灾时犹如高耸的烟囱,既拔烟又抽火。垂直方向烟的流动速度可达每秒3~4m,烟气在短时间里就能经过敞开楼梯向上部扩散,并充满整幢建筑物,严重地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随着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势的蔓延。例如,国内某个宾馆四号楼火灾,首层起火后,烟、火很快从敞开楼梯灌入各个楼层靠近楼梯的客房,顶层靠近楼梯的客房内有几位住客,无法通过楼梯疏散到楼门,被迫从窗口跳出而身亡。这个多层建筑的宾馆尚且如此,高层建筑就更可想而知了。又如,1974年2月1日巴西圣保罗市焦马大楼火灾,损失惨重、伤亡众多的重要原因是,全楼唯一的一座楼梯,敞开在走道上,发生火灾之后烟、火迅速经过楼梯向上蔓延,从起火楼层第十二层到二十五层间的所有楼层,都充满了浓烟和烈火。起火层以上的人员,无法通过敞开楼梯疏散到室外安全地带。因此,对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安全可靠性需要严格要求。根据高层建筑的类别或不同高度,规定必须设置防烟楼梯间或是封闭楼梯间。 鉴于一类建筑可燃装修和陈设物较多,有些高级旅馆或办公室还设有空调系统,更增加了火灾的危险性。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仅有一座楼梯。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垂直疏散距离较大。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应该防止烟气进入楼梯间。因此,本条规定一类建筑、塔式住宅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除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平面布置是,必须先经过防烟前室再进入楼梯间。防烟前室应有可靠的防烟设施,这样的楼梯间比封闭楼梯间有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可靠性强。具体要求作以下说明。 一、根据防烟楼梯间功能的需要,对平面布置提出了规定。 二、发生火灾时,起火层的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还使不能同时进入楼梯间的人,在前室内作短暂的停留,以减缓楼梯间的拥挤程度。因此,前室应有与人数相适应的面积,来容纳停留疏散的人员。一般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m^2。加上楼梯间的面积,人员不太密集的楼层大多可满足实际需要。按前室的人员密度每平方米为5人计算,可容纳30人。楼梯间的面积要比前室大得多,还能容纳更多的人。另外,除塔式住宅、单元式住宅之外的其它高层建筑,每个楼层都有两座疏散楼梯间,基本上可以达到安全疏散的要求。 高层住宅的面积指标控制较严,前室都按6m^2,执行有困难,不少设计单位对此提出了意见。因此,本规范修订时作了放宽,高层住宅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面积,改为不应小于4.5m^2。以塔式住宅为例,每层8户,按平均每户4.5人计算,总人数为36人。发生火灾时,若其中有一半人经过前室已进入楼梯间,那么4.5m^2的前室容纳另一半人,并不会造成前室逃生人员的拥挤。 受平面布置的限制,前室不能靠外墙设置时,必须在前室和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以保障防烟楼梯间的安全。 三、进入前室的门和前室到楼梯间的门,规定采用乙级防火门,是为了确保前室和楼梯间抵御火灾的能力,以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可靠性。 6.2.2基本保留原条文。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除外),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这是考虑到目前国家的经济情况提出的规定。因为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都要求一律设防烟楼梯间,执行上有一定困难。因此,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高度在24m以上、32m以下的二类建筑(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除外),由于标准较低,建筑装修和内部陈设等可燃物少一些,一般又没有空调系统的蔓延火灾途径,所以允许设封闭楼梯间。这样发生火灾时,在一定时间内仍有隔绝烟、火垂直方向传播的能力。设置封闭楼梯间的说明如下。 一、楼梯间必须靠外墙设置,是为有利于楼梯间的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如果没有通风条件,进入楼梯间的烟气不容易排除,疏散人员无法进入;没有直接采光,紧急疏散时,即使是白天,使用也不方便。例如:某高层公寓的第二出口是暗设的封闭楼梯间,既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又没有应急照明和机械通风。在1977年的一次火灾中,这个楼梯间灌满了烟,根本起不到疏散作用。为此,32m以下的二类建筑,当楼梯间没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就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二、为了防止火灾威胁楼梯间的安全使用,封闭楼梯间的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高层建筑楼梯间在首层和门厅及主要出口相连时,一般都要求将楼梯间开敞地设在门厅或靠近主要出口。在首层将楼梯间封闭起来不容易做到。为适应某些公共建筑的实际要求,又能保障疏散安全,本条允许将通向室外的走道、门厅包括在楼梯间范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这个范围应尽可能小一些。门厅和通向房间的走道之间,应用与楼梯间有相同耐火时间的墙体和防火门予以分隔。在扩大封闭空间内使用的装修材料宜用难燃或不燃材料,所有穿过管道的洞口要做阻燃处理。 四、裙房的楼梯间的做法,过去要求不明确,有的要求裙房部分的楼梯间同高层主体建筑,同样做防烟楼梯间,建筑设计时既难以执行又不经济。为此,有必要明确规定与高层主体相连的裙房楼梯间,允许采用封闭楼梯间,这样,既对安全疏散提供安全保障,又利于节约投资。 6.2.3基本保留原条文。单元式住宅,由于每单元只有一座楼梯,若中间楼层发生火灾,楼梯间一旦进烟,楼层上部的人员大都宁愿上屋顶,而不敢向下疏散。因此,楼梯间有必要通向屋顶。在屋顶的人,可以从其它单元通向屋顶的楼梯间而疏散到室外。 一、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总高度不算太高,适当降低对楼梯间的要求,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为防止房内火灾蔓延到楼梯间,要求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 二、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有必要提高疏散楼梯的安全度,必须设封闭楼梯间,使之具有一定阻挡烟、火的能力,保障疏散安全。 三、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高度达50m以上,人员比较集中,为保障疏散安全和满足消防扑救的需要,必须设置防烟楼梯间。 经过10来年的实践,证明上述规定是可行的,因此,作了保留。 6.2.4基本保留原条文。通廊式住宅的平面布置和一般内走道两边布置房间的办公楼相似。横向单元分隔墙少,发生火灾时,不如单元式住宅那样能有效地阻止、控制火势的蔓延、扩大。火灾范围大,不利于安全疏散。因此,对通廊式住宅的要求严于单元式住宅,当超过十一层时,就必须设防烟楼梯间。 6.2.5本条作了修改补充。为提高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的安全可靠性,本规范已作了一系列规定。建筑设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各个专业的相互交叉和相互影响。为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工作,对几个共性问题作了规定。 一、第6.2.5.1款规定的目的在于提高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度,保障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安全。如果要求不明确,会使与之相邻房间的门直接开向楼梯间或前室。一旦这样的房间起火成灾,就会造成楼梯间或前室的堵塞,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二、可燃气体管道穿过楼梯间或前室,发生火灾时容易爆炸,形成更大的灾难。由此作出6.2.5.2款的规定。 三、高层住宅中煤气管道水平穿越楼梯间,时有出现。为保障楼梯的安全使用,经过楼梯间的煤气管道,规定必须另加钢套管保护。 6.2.6本条对原条文作了修改补充。 一、疏散楼梯间,要上下直通,不应变动位置。因为楼梯间位置变更,遇有紧急情况时人员不易找到楼梯,耽误疏散时间。例如某宾馆的主楼梯,首层与上层不在同一位置,疏散使用很不方便。避难层有防烟防火设施,其错位对安全避难有利,故此避难层除外。 二、发生火灾时,为使人员尽快疏散到室外,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其它房间再到达室外。因为被穿行的房间门,若被锁住,无法使人员疏散出去,设计上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三、螺旋形或扇形楼梯,因其踏步板宽度变化,人员疏散时的拥挤,容易使人摔倒,堵塞通行,因此不应采用。 据实测,扇形踏步板,其上下两级形成的平面角不大于10°,距扶手0.25m处踏步板宽度超过0.22m时,人员使用不易跌跤。具备上述条件的扇形踏步允许使用。 6.2.7基本保留原条文。发生火灾时,下部起火楼层的烟、火向上蔓延,上部人员不敢经楼梯向下疏散。例如,上海某楼房火灾,烟火封住了楼梯,楼上的人无法向下疏散,只能经楼梯向上跑,由于屋顶没有出口而烧死在顶层。为使人员疏散到屋顶,及时摆脱火灾威胁,本条规定一幢建筑至少要有两座疏散楼梯通到屋顶上,以便于疏散到屋顶的人,经过另一座楼梯到达室外。楼梯间必须直通屋顶或有专用通道到达屋顶,不允许穿越其它房间再到屋顶。据调查,有的楼梯间在顶部,要经过电梯机房、水箱间等方能到达屋顶,这些房间的门又经常锁着,不利于紧急疏散。 6.2.8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亡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