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档案 14.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桑拿洗浴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4.2 档案内容 14.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桑拿洗浴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4.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 h)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4.3 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