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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7.1.1耐火等级 桑拿洗浴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所在建筑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7.1.2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7.1.2.1 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1.2.2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7.1.23 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1.2.4 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c)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7.1.3 布局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得设置在居民楼、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 b) 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c) 不得设置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d) 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一层以下; e) 不得设置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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