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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条文说明
目 录
1 总则1.0.1 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人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 本规范的制定,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 技术标准,也为验收机构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是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建设部门组织的验收.以确保系统完好、无误,正常可靠。 1.0.4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 在执行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
2 基本规定2.1 质量管理2.1.1 本条按照火灾目动报警系统的特点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2.1.2 本条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作出了规定。施工队伍的素质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本条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应与工程的等级相对应,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因其管理水平不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等问题,无法完成等级高的施工项目。 2.1.3 施工方案对指导工程施工和提高施工质量,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很有效,同时有利于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并互相遵守。 2.1.4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这些规定是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1.5 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有必要进行修改时,需经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 2.1.6 本条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二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规定进行。 2.1.7 本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填写格式应满足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 2.1.8 本条强调在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2.1.9 本条强调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责任人及填写记录表的格式要求。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2.2.1 本条规定了设备、材料及配件进人施工现场前文件检查的内容。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认可)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有许多产品是国家强制认证(认可)和型式检验的,进场前必须具备与产品对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另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认证(认可)产品应贴有相应国家机构颁发的认证(认可)标识。因此检验报告、证书和标识是证明产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法定证据。 2.2.2 本条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认证(认可)证书的内容一致。从近年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个别企业存在送检产品与实际工程应用产品质量不一致或因考虑经济原因更改已通过检验的产品等现象,造成产品质量存在先天缺陷,使系统容易产生无法开通、误报率高、误动作等问题,严重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场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检查、核对。 2.2.3 本条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致。对于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应通过核对检验报告来确保该产品是通过国家相关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 2.2.4 通过目测检验主要设备、材料和配件的外观及结构完好性。 2.2.5 本条强调设备、材料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与设计方案一致,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3 系统施工3.1 一般规定3.1.1 本规定考虑到在设计单位尚未最后选定设备、完成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施工单位与土建配合,故制定这条最低要求。 3.1.2 主要目的是强调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相关记录,为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做准备。 3.1.3 目的是强调施工方应全数检查系统的安装质量。 3.1.4 施工完毕后,可能有的图纸已经修改,有的产品已经变更。如果进行系统调试时缺乏必需的资料和文件,调试困难将很大。规定此条将便于调试能够顺利进行。 3.2 布线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是一致的,所以必须遵守此条规定。 3.2.2 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中第10.1.1 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的供电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25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380V 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500V 的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2.3 在穿线前必须将管槽中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因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穿线。内有积水影响线路的绝缘。有些施工单位对此条很不注意,有些工程在穿线时发生堵管现象.造成返工。有些备用管在急用时也有此类情况发生。此条规定,目的在于确保穿线顺利进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3.2.4 此条规定是为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2.5 实践证明,因管内或槽内有接头将影响线路的机械强度,另外有接头也是故障的隐患点,不容易进行检查,所以必须在接线盒内进行连接,以便于检查。 3.2.6 此条主要是为了提高系统正常运行的可靠性。 3.2.7 在多尘和潮湿的场所,为防止灰尘和水汽进人管内引起导电,影响工程质量,所以规定管子的连接处、出线口均应做密封处理。 3.2.8 因管子太长和弯头太多,会使穿线时发生困难,故作本条规定。 3.2.9 为了保证管子与盒子不脱落,导线不至于穿在管子与盒子外面,确保工程质量,故作本条规定。 3.2.10 为了确保穿线顺利。若不做固定,在施工过程中将发生跑管现象。最好用单独的卡具,防止受其他设备检修的影响。 3.2.11 为了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很大,确保工程质量,设置吊点和支点。设置吊点和支点时,线槽重量大的间距1.0m ,重量轻的间距1.5m 。 3.2.12 本条规定目的是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及便于维护。 3.2.13 本条规定是使线路不致断裂,从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3.2.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 50303 的要求相应提出。 3.2.15 有些施工使用导线的颜色五花八门,有时接错,有时找不到线,影响调试与运行,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最低要求是把正极与负极区分开来,其他线路不作统一规定,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绝缘导线颜色应一致。 3.3 控制器类设备安装3.3.1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的规定编写。落地安装时,为了防潮,规定距地面应有一定距离。 3.3.2 控制器要求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目的是为了美观.并避免运行时因墙不坚固而脱落,影响使用。 3.3.3 从一些竣工工程的情况看,有不少工程控制器外接线很乱,无章法,随意接线。端子上的线并接太多,又无端子号,很不规范。故制定此条,以便于维修。 3.3.4 按消防设备通常要求,控制器的主电源应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用插头连接,这有利于消防设备安全运行。也为了防止用户经常拔掉插头做其他用。 3.3.4 控制器的接地是系统正常与安全可靠运行的保证,由于接地不牢固往往造成系统误报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所以控制器的接地必须牢固。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3.4.1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的规定编写。 3.4.2 本条目的是规范线型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安装,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 3.4.3 本条目的是规范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某些场所的安装,确保其能可靠探测初期火灾。 3.4.4 本条目的是规范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能可靠运行。 3.4.5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很重要,为确保其能有效探测作此条规定。 3.4.6 本条目的是规范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胜能可靠。 3.4.7 本条目的是规范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性能可靠。 3.4.8 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靠固定,以免工程完工后出现脱落现象,影响使用。焊接必须用无腐蚀的助焊剂,否则接头处腐蚀脱开或增加线路电阻,影响正常报警。 3.4.9 此条规定是为了便于维修。 3.4.10 封堵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潮气、灰尘进管,影响绝缘。底座安装完毕后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是避免因施工时各工种交叉进行而损坏底座。为满足这条要求,有些制造厂的产品中自备保护部件,在无自备保护部件时,尤其要强调满足此条要求。 3.4.11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人口,是为了让值班人员能迅速找到哪只探测器报警,便于及时处理事故。 3.4.12 探测器在调试时方可安装的理由是,因为提前安装上,易在别的工种施工时被破坏;另一方面,施工现场未完工,灰尘及潮湿易使探测器误报或损坏,故一定要调试时再安装。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从一些工程中发现,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探测器的不合格现象发生已有多起,故制定本条。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3.5.1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98 的规定编写。 3.5.2 从一些施工完毕的工程中发现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不牢固,有脱落现象,有的工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倾斜很多,既不美观,也不便操作,故规定此条。 3.5.3 此条规定为了便于调试、维修,确保正常工作。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3.6.1 本条为一般原则要求,功能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安装使用。 3.6.2 加端子号的目的是便于检查及校核接线是否正确。 3.6.3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严格分开并有标志,否则工程中由于安装疏忽,很容易造成设备烧毁,这样的现象在以往的调试中发现很多。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修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此条。 3.6.4 为保证系统运行的可靠作此规定。 3.7 模块安装3.7.1 模块安装在金属模块箱内,主要是考虑其运行的可靠隆和检修的方便。 3.7.2 本条是用于保障模块安装的牢固并防潮、防腐蚀。 3.7.3 本条主要是为了便于调试和维修 3.7.4 本条主要是为了便于调试和维修。 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3.8.1 本条为一般原则要求。 3.8.2 本条主要是考虑发生火灾时,便于人员疏散。 3.8.3 本条主要是保障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3.9 消防电话安装3.9.1 本条主要是考虑使用方便 3.9.2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安装处应有明显标志.主要是为了在火灾时能及时找到。 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3.10.1 本条主要考虑电池工作的安全性。 3.10.2 本条主要考虑电池的特性。 3.10.3 本条为安全胜要求。 3.10.4 主要考虑到应急电源运行的可靠性和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度,因为应急电源的容量加大,应急启动和运行的可靠性会下降;且容量过大时一旦应急电源发生故障,会导致所有负载均无法应急工作,因此有必要提高应急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性。 3.11 系统接地3.11.1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使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3.11.2 按隐蔽工程要求,应及时测量,并做好记录。目的是为了确保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 系统调试4.1 一般规定4.1.1 本条规定的依据是世界各先进国家的安装规范都有类似的规定。同时我国多年来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工作也表明,只有当系统全部安装结束后再进行系统调试工作,才能做到系统调试程序化、合理化。那种边进行安装,边进行调试的做法,会给日后的系统运行造成很多隐患。 4.1.2 典型调查表明,近年来由于文件资料不全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开通前必须具备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l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平面图。 3 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或设计要求。 4 设备安装技术文件: 1)安装尺寸图(包括控制设备、联动设备的安装图.探测器预埋件,端子箱安装尺寸等); 2)设备的外部接线图(包括设备尾线编号、端子板出线等)。 5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6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设计要求变更) ; 7 安装验收单: 1)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 2)安装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8 设备的便用说明书(包括电路图以及备用电掠的充放电说明)。 4.1.3 调试单位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制定调试程序,尤其对重大工程调试前一定要编写调试方案(建议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制),如根据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在调试前作出“联动逻辑关系表”等。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调试工作顺利进行,还可以使调试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规范的各项要求,故本条对调试前编制调试程序作明确规定。 4.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国内外不同生产厂家的火灾自动报警产品不仅型号不同,外观各异,而且从报警概念、传输技术和系统组成上都有区别,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产品广泛采用了计算机、多路传输和智能化等多种高新技术,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需要熟悉此专业技术的专门人员才能完成。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由生产厂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水平的人员)或生产厂委托的经过训练的人员担任。 4.2 调试准备4.2.1 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从实际应用情况看,有的企业管理素质差,发货差错时有发生,特别是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给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了困难,甚至影响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所以,按本条规定,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齐备。 4.2.2 本条规定进行调试的人员,按本规范第 3 章的要求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工作。这是一个交接程序。从目前国内情况看,很多工程由于交接不清互相扯皮,耽误工期,从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角度讲这是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互检丁作,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运行会起到很好的保证作用。 4.2.3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部线路的检查工作,它的必要性在于几乎没有一个工程不出现接线错误,这种错误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另外,有很多工程由于施工中对外部线路接头未按规定进行操作,或导线划伤等原因造成绝缘电阻小于 20Mn ,本条也规定了应对其进行处理。应该注意的是,在查线过程中一定要按厂家的说明,使用合适的工具,合理的方法检查线路,避免底座或探测器等设备元器件的损坏。 4.2.4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第5.2.1 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作了具体规定.不论选用哪一种系统都应按照消防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单机通电后才能接人系统。这样做可以避免单机工作不正常时,影响系统中其他设备的运行。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是必备的,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应全部满足要求并记录。对产品说明书的其他功能,如产品说明书有规定,在调试时就应逐一检查。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应使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对每只探测器进行试验。特别要注意的是:当采用模拟火灾的方法对探测器进行试验时,不应使探测器受污染或使塑料外壳变色而影响使用效果。对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用联动模拟报警方法检查其报警功能。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对不可恢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及可恢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分别进行模拟火警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报警信号,并均应在其各自的终端盒上模拟故障。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应首先对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进行调整,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然后再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各种减光率的减光片遮挡光路对探测器进行各项功能试验。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本节规定强调两点,第一,对空气采样式火灾探测器进行调试时应在采样管的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人试验烟对其进行试验;第二,依据产品说明书,使探测器的采样管气路发生变化,探测器或其控制器应在 1005 内发出故障信号。 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本节强调在探测器监视区域最不利处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本节规定在系统正常后,对每只可恢复或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均应进行火灾报警试验。 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是必备的,在调试时必须逐项检查,全部满足要求。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应先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回路的输人/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消防电器控制设备相连接。此时应注意:一定要将所有现场受控设备的控制连线断开(如消防泵电机连线等),方可接通电源进行本节第4.10.2~4.10.6 条的各项检查,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在做上述各项检查时使现场受控设备误启动或造成不必要的其他损失.当第 4.10.2 ~4.10.6 条所规定的在一个回路上的各项检查全部满足后,最后进行本节第4.10.8 条规定的各项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的调试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4.10.1~4.10.7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这样既可以满足规范要求,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1998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是必备的,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应全部满足要求并对各功能检查进行记录。如果区域显示器的显示方式是数码管或数字液晶显示时,调试单位应将区域显示的回路号地址号与实际显示的部位编制成对照表提供给用户。 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6808-1997 列出了基本功能,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全部满足要求并做记录。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目前,可燃气体探测器一般是按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进行检查。调试时应逐项检查,并全部满足要求。如采用加人标准气样法进行调试,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 的规定进行。 4.14 消防电话调试本节规定了消防电话的调试内容。消防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灵活畅通,所以调试过程中应检查其线路是否为独立布线,且应使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的功能正常,语音清晰。同时应对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119”台通话进行检查。 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本节规定了火灾应急广播的调试内容及要求,火灾应急广播属于火灾警报装置类,对人员疏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筑中火灾应急广播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本节中规定的调试内容应逐一检查并全部满足要求。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本节规定强调了对系统备用电源的调试。国内近年来不少消防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存在容量不够或充电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当主电源断电后备用电源不能及时切换,或者虽能切换但因备用电源容量不够或电压过低使整个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故本节规定了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并进行放电、充电试验,且均应满足要求。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本节规定强调了对消防设备用的应急电源的调试。国内近年来不少消防工程中使用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能及时切换保障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调试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4.17.1~4.17.5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这样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特别是对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在应急电源接上满负载后进行,才能保障应急电源的容量。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调试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4.18.1~4.18.5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4.19.1~4.19.7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4.20.1~4.20.4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本节规定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的其他受控部件.也应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对其进行调试。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本节规定指的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调也就是说在系统联调之前各项设备、系统均经过调试并已合格后。将这些设备及系统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其进行联调.进行联调的目的是检查整个系统的关系功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全面调试系统的各项功能。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正常后.应连续运行120h 无故障,按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填写调试报告后,才能进行验收工作。 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元器件的早期失效和各安装调试单位调试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规定,时间过长,往往影响验收和建筑物的使用;时间太短,系统存在的问题未充分暴露,也会影响系统的可靠性。120h 是基于二者的折中。
5 系统验收5.1 一般规定5.1.1 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机构的,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5.1.2 本条规定了验收记录的格式。 5.1.3 本条规定了进行验收的设备。设备验收和系统功能的验收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综合制定的。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有关的自动灭火设备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列人验收内容,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5.1.4 本条强调应验收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1.5 本条具体规定了验收内容和抽验数量。这些抽验的比例是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的经验而定这次修订时对个别条款作了完善和补充。如本条第 3 款规定:火灾探测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分不同情况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 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每个回路的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 只;被抽验的探测器的功能均应正常。又如本条第 2 款,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抽验的数量,条文中规定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 2 次,被检验的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的基本功能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条第 5 款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条件下,在消防控制室操作启、停泵 1~3 次;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本条第 6 款对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功能: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 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 次;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此外,对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备、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梯、消防电话等设备抽验比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为了提高竣工验收的质量,验收机构要注意抽样试验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尤其是系统的整体功能方面的要求,防止验收工作出现不符合实际的问题。 5.1.6 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重新进行验收。重新验收时,抽验比例应加倍。 5.1.7 在系统验收中,被抽验的装置应该是全部合格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出现一些差错。 为了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能及时投人使用,本条提出了一个验收判定条件。如果抽验中的结果不满足判定条件,则判为不合格。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验收机构应在限期修复后,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按条文规定的比例加倍抽验,且不得有差错;第二次验收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5.2 验收准备5.2.1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准备的技术文件。施工过程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提交,其内容应包括如本规范第3. 1.2 条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回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接地电阻记录等;调试记录及施工图纸资料均应由施工单位和参与调试的产品厂家提供,调试报告内容除按本规范附录规定填写记录表外,还应包括调试、检验记录和消防联动逻辑关系表等;为了使当地验收机构通过验收了解掌握工程中使用产品的类别、数量、生产厂家等情况,建设和使用单位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为了加强消防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在验收时,建设和使用单位就应确定管理和维修人员,同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验收机构提交验收文件资料。 5.2.2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的复查。主要是进行系统功能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抓紧整改,以便提高一次验收的合格率。在过去的验收中发现,有的建设和使用单位急于开业或投人使用,往往是在施工未完或是调试未完的情况下就要求验收,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时,因施工质量不好,验收进行不下去或验收不合格。这样既浪费了时间,又不能保证验收工作的质量,所以必须要求,没有经过复查或复查讨消防机构指出的质量问题没有整改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5.3 验收5.3.1 布线和施工质量对整个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都极为重要,因此其验收是非常必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与其他电气系统的施工都是相同的,在施工和验收时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 50303 的有关规定。 5.3.2 本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对验收部门在验收前全面掌握该消防系统的情况及用户对该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都是必要的,验收部门在验收时对这些文件要进行验收,且应抽查这些文件与现场具体情况的对应性。5.3.3~5.3.28 这 26 条对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灭火设备的功能进行功能抽验的内容和方法作了规定。由于这些设备功能在现行国家标准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116-98 中已有明确规定,本节不再赘述。
6 系统使用和维护6.1 使用前准备6.1.1 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管理主要是落实人员加强日常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后,操作维护至关重要。尽管设备先进,设计安装合理,如管理不善,操作维护不当,同样不能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管理、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以免由于知识缺乏操作不当或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培训和考核的方式可以根据各地具体的情况而定。 6.1.2 系统正式启用时,使用单位必备的文件资料,其格式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技术档案,将所有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时间较长,资料的保存有利于系统的使用、维护、修理。一般存档的资料有: 1 有关消防设备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2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3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5 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6 系统竣工情况表; 7 安装竣工报告; 8 调试开通报告; 9 竣工验收情况表; 10 管理操作人员登记表; 11 操作使用规程; 12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13 值班员职责; 14 设备维修记录等。 6.1.3 应建立技术档案,便于使用后的维护和保养。 6.2 使用和维护6.2.1 系统正式启用后不得因误报等原因随意切断电源,使系统中断运行。 6.2.2 本条规定了每日应做的主要工作。火灾报警控制器及相关设备,如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是系统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一旦出现问题,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工作。因此,必须做到及时发现问题,随时处理,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检查的方法可以根据报警控制器的功能特点进行。 6.2.3 本条对每季度应做的检查和试验作了具体规定。 6.2.4 此条是对每年应做的检查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影响建筑内其他系统使用的项目在具体操作时,应做好妥善安排,防止造成意外损失。 6.2.5 此条专门对探测器的清洗作了规定。 探测器投入运行后容易受污染,积聚灰尘,使可靠性降低,引起误报或漏报,因此必须进行清洗。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方差别很大,南方多雨潮湿,水汽大,容易凝结水珠,北方干燥多风,容易积聚灰尘,这些都是影响探测器功能的不利因素。同时,同一建筑内,因安装场所不同,受污染的程度也不尽相同。总之,使用环境不同,受污染的程度不同,需要清洗的时间长短也不尽一致。因此,在应用此条文时应灵活掌握。如工厂、仓库、饭店(如厨房)容易受到污染,清洗周期宜短。办公楼环境较好,污染少,清洗时间可适当长些。但不管什么场合,投入运行 2 年后都应每隔 3 年进行一次清洗。在清洗中可分期分批进行,也可进行一次性清洗。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关键组成部分——采样管路如果不能被定期进行吹洗,将导致严重后果,探测器的灵敏度将严重降低,并可能产生不报警的情况。 探测器的清洗要由该探测器的生产企业或专门的清洗单位进行,使用单位(有清洗能力并获得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除外)不要自行清洗,以免损伤探测器部件和降低灵敏度。 清洗后要逐个做响应阀值试验,只有响应阀值合格的探测器才可重新安装使用。因为只有响应阀值合格才能表明探测器的火灾探测灵敏度符合标准要求,能够正常探测火灾的发生若不合格则表明探测器无法正常探测火灾的发生,故无法使用,必须将该探测器统一交由探测器的生产企业集中进行处理。特别是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由于其有放射性探测源,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因此,必须由生产企业集中处理。 6.2.6 本条规定使用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备品探测器,以保障系统的完整胜和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