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 桑拿洗浴中心消防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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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330 | 回复0 | 2015-7-11 18: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7.1.1耐火等级
桑拿洗浴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所在建筑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7.1.2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7.1.2.1  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1.2.2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7.1.23  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1.2.4  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c)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7.1.3 布局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得设置在居民楼、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
b) 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c) 不得设置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d) 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一层以下;
e) 不得设置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1  安全疏散设施
7.2.1 安全出口
7.2.1.1  桑拿洗浴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7.2.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2.1.3  场所的外窗严禁安装铁栅栏。
7.2.2 疏散宽度
7.2.2.1  桑拿洗浴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客房部分与其它部分实行有效防火分隔的,其疏散宽度可参照宾馆的要求执行;未实行有效分隔的,按照公共娱乐场所的要求执行。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其中,放映厅的人员密度指标为1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
7.2.2.2  桑拿洗浴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2.3 疏散距离
7.2.3.1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其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7.2.3.2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桑拿洗浴场所不应大于22m)。
7.2.4 疏散楼梯间
7.2.4.1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且超过2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中的有关规定。
7.2.4.2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7.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2.5  其它要求
7.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2.5.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使用反光或者反影材料,在醒目位置和每个包间房门的背面张贴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示意图。
7.2.5.5  场所每个楼层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楼梯间门口和疏散楼梯间内,必须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火警灯光显示装置,应急安全出口处必须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7.2.5.6  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当在靠外墙部位设置相对安全的区域,保证火灾时未及时疏散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时间等待救助。
7.2.5.7  场所休息厅内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等人员逃生辅助设备,强光手电每8人不得少于一个,每个床位配备1具防毒面具;设有包间或住宿性质的房间中应当按照核定人数配备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
7.2.5.8 观众厅靠近疏散走道的桌椅应有相对固定的设施,防止在营业期间桌椅移动到疏散走道,影响人员疏散。
7.2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必须经过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场所地面应铺设地砖或木地板,避免使用地毯。休息厅和包房使用的窗帘、沙发布等应当经过阻燃处理。
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火灾报警和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封堵消防设施,不得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疏散通道。室外装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防排烟、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要求。
7.2.1 地下一层
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A级为不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
7.2.2 首层、二层、三层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2.3 四层及四层以上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2.4 其它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3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符合GA587的规定。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测结果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固定消防设施每半个月至少要模拟启动一次,同时做好相关登记。
7.3.1 消火栓
7.4.1.1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单层、多层建筑中,建筑体积≥5000m3或超过5层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4.1.2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建筑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2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3.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桑拿洗浴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4.4 火灾应急照明
7.4.4.1  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楼梯间、前室;
b) 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桑拿洗浴场所、高层桑拿洗浴场所的多功能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桑拿洗浴场所的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场所应急照明灯具每20m2不少于1个,走道每15m不少于1个,并保证所有拐弯处不少于1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4.5 疏散指示标志
7.4.5.1  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7.4.5.2  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 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b) 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7.4.5.3  桑拿洗浴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桑拿洗浴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安全出口顶部、疏散通道拐角处等部位应设置规格为85㎝×30㎝的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7.4.5.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4.6 灭火器
7.4.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桑拿洗浴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7.4.6.2  室内每15 m2应至少配备一具4kgABC型干粉灭火器。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4.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7.4.7  其它消防设施
桑拿洗浴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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