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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0 \9 S; P8 L( w. t5 W6 e) T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 _, P& `/ i1 ^$ l# D
第一章 总 则
! Q& i# f' J! d- r* j" q: n% c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4 b: ~- Z1 u8 p9 ]2 K! }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 h! b$ _$ q+ z0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O1 l3 R3 H, E% g" I) q
第五章 食品检验 3 u2 g0 D& Z6 a) ^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 ]+ X( R! M0 D/ v+ h' c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k2 U6 |4 b, t6 J, a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g; q8 A" h5 C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K1 q% }6 `' d c. N
第十章 附 则
6 ?( \) b1 o- z5 u8 g* q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3 ^ u% u5 y8 b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 z5 J3 O$ e. `4 w% `# W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 [, J- N4 Y2 G" U n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 V% F4 R% @; M2 S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8 `7 i& Z5 y8 D5 w P* ?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6 k) a' k$ Q8 \8 J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 Z! a( Q6 l- j( F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 T6 r9 { Y( G4 `$ ^& j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x/ z7 ]: X n# Y7 P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 S; V( f8 j& B% {3 H- _) E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2 }1 I2 F' N L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h+ z8 d4 b+ B+ y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 T/ p- _2 d* x' p/ e# O9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 G4 O# X+ V1 [* ^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P- O8 v) c1 T, _+ N+ } T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o' A( D4 L1 I8 C: w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 Z- e. t( Y' V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7 l7 k+ f, z; Q3 F9 _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f# e3 h" P4 ^5 U: i5 z: h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2 K/ g+ r8 |9 }" i8 V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r- i7 ^9 o9 r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4 y- ?+ t8 {2 F; Y/ g" F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B' g e) k3 x+ @$ E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1 ?5 p' i; F) b- p# ?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7 \8 H, { V1 Z# p( E+ ]4 p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k6 f; a' D/ U: L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Q! y$ m$ {& {+ X- t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 T9 i; D# x# g1 E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 K! r) m i3 q1 q5 r. n, N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1 E8 x' Q5 K* P" z( q2 D& e" Y&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8 l/ S4 @" D4 @ r# b" m! P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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