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 桑拿洗浴中心消防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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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7.1.1耐火等级
桑拿洗浴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所在建筑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7.1.2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7.1.2.1  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1.2.2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7.1.23  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1.2.4  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c)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7.1.3 布局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得设置在居民楼、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
b) 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c) 不得设置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d) 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一层以下;
e) 不得设置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1  安全疏散设施
7.2.1 安全出口
7.2.1.1  桑拿洗浴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7.2.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2.1.3  场所的外窗严禁安装铁栅栏。
7.2.2 疏散宽度
7.2.2.1  桑拿洗浴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客房部分与其它部分实行有效防火分隔的,其疏散宽度可参照宾馆的要求执行;未实行有效分隔的,按照公共娱乐场所的要求执行。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其中,放映厅的人员密度指标为1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
7.2.2.2  桑拿洗浴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2.3 疏散距离
7.2.3.1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其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7.2.3.2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桑拿洗浴场所不应大于22m)。
7.2.4 疏散楼梯间
7.2.4.1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且超过2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中的有关规定。
7.2.4.2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7.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2.5  其它要求
7.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2.5.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使用反光或者反影材料,在醒目位置和每个包间房门的背面张贴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示意图。
7.2.5.5  场所每个楼层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楼梯间门口和疏散楼梯间内,必须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火警灯光显示装置,应急安全出口处必须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7.2.5.6  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当在靠外墙部位设置相对安全的区域,保证火灾时未及时疏散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时间等待救助。
7.2.5.7  场所休息厅内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等人员逃生辅助设备,强光手电每8人不得少于一个,每个床位配备1具防毒面具;设有包间或住宿性质的房间中应当按照核定人数配备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
7.2.5.8 观众厅靠近疏散走道的桌椅应有相对固定的设施,防止在营业期间桌椅移动到疏散走道,影响人员疏散。
7.2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必须经过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场所地面应铺设地砖或木地板,避免使用地毯。休息厅和包房使用的窗帘、沙发布等应当经过阻燃处理。
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火灾报警和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封堵消防设施,不得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疏散通道。室外装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防排烟、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要求。
7.2.1 地下一层
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A级为不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
7.2.2 首层、二层、三层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2.3 四层及四层以上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2.4 其它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3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符合GA587的规定。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测结果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固定消防设施每半个月至少要模拟启动一次,同时做好相关登记。
7.3.1 消火栓
7.4.1.1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单层、多层建筑中,建筑体积≥5000m3或超过5层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4.1.2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建筑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2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3.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桑拿洗浴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4.4 火灾应急照明
7.4.4.1  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楼梯间、前室;
b) 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桑拿洗浴场所、高层桑拿洗浴场所的多功能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桑拿洗浴场所的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场所应急照明灯具每20m2不少于1个,走道每15m不少于1个,并保证所有拐弯处不少于1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4.5 疏散指示标志
7.4.5.1  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7.4.5.2  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 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b) 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7.4.5.3  桑拿洗浴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桑拿洗浴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安全出口顶部、疏散通道拐角处等部位应设置规格为85㎝×30㎝的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7.4.5.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4.6 灭火器
7.4.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桑拿洗浴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7.4.6.2  室内每15 m2应至少配备一具4kgABC型干粉灭火器。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4.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7.4.7  其它消防设施
桑拿洗浴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4-5-17 09: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  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桑拿洗浴场所,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桑拿洗浴场所应大力开展以“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
桑拿洗浴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桑拿洗浴场所在营业时,对住宿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禁止超过额定人数。
桑拿洗浴场所非营业期间值班人员不得超过2,禁止设置员工宿舍。
严禁消费人员在除客房外的休闲娱乐等区域留宿过夜,严禁在休息大厅和客房内随意增添床位,占用疏散通道和间距。
8.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桑拿洗浴场所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娱乐休闲、客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8.3  电气防火管理
8.3.1 一般规定
8.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8.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8.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电气检测。
8.3.1.4  照明用电应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非营业期间应确保非消防用电和非必要工作用电零负荷。
8.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8.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f) 应安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8.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3.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8.3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桑拿洗浴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营业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和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 场所包房和休息厅等重点部位要采取禁烟措施,严禁使用气化炉、酒精炉、电炉和移动式电暖设备;
d) 场所内厨房必须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且与其它部位实行有效防火分隔,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以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 营业期间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 实行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g)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h) 应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8.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8.5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8.6.1 一般规定
8.6.1.1  桑拿洗浴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8.6.1.2  桑拿洗浴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8.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8.6.2  灭火器管理要求
8.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8.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8.6.2.3  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8.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14-5-17 09: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8 防火检查
9.1  一般规定
桑拿洗浴场所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9.2  巡查
9.2.1 巡查频次
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夜间每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9.2.2 巡查内容
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f) 营业结束后,清除烟头等杂物情况;
g)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9.3   定期防火检查
9.3.1 检查频次
桑拿洗浴场所每半个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9.3.2 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 消防水源状况;
d) 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e)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g)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h)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i) 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张培哲 | 2014-5-17 09: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9 火灾隐患整改
10.1  一般规定
10.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10.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10.2   整改要求
10.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10.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张培哲 | 2014-5-17 09: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10 消防宣传培训
11.1  一般要求
11.1.1  营业期间,应告之顾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
11.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1.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1.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桑拿洗浴场所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11.1.5  应当在门口设置不小于3平方米的消防宣传橱窗,大厅内设置不小于2平方米的宣传橱窗,每月更新一次内容,并向消费者逐一发放消防安全提示卡
11.1.6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11.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f) 新职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1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2.1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 其它必要的组织。
12.2   预案内容
场所应针对各楼层和不同重点部位,逐一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b) 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c) 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d) 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e) 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f) 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g) 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h) 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12.3   演练的组织
12.3.1  演练时应在公共娱乐场所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12.3.2  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
12.3.3  桑拿洗浴场所应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
13  火灾事故处理
13.1  火灾事故的处置
13.1.1  发生火灾事故应按照制定的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程序进行处置。
13.1.2  火灾扑灭后,单位指挥员应组织填写事故报告,并协助消防机构进行事故调查。
13.1.3  火灾原因认定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13.2  火灾事故现场保护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
14  消防档案
14.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桑拿洗浴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4.2  档案内容
14.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桑拿洗浴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4.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
h)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4.3  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15  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桑拿洗浴场所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16  检查考评
桑拿洗浴场所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
17  奖励与惩处
17.2.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7.2.2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17.2.3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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