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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 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桑拿洗浴场所,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桑拿洗浴场所应大力开展以“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 桑拿洗浴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桑拿洗浴场所在营业时,对住宿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禁止超过额定人数。 桑拿洗浴场所非营业期间值班人员不得超过2人,禁止设置员工宿舍。 严禁消费人员在除客房外的休闲娱乐等区域留宿过夜,严禁在休息大厅和客房内随意增添床位,占用疏散通道和间距。 8.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桑拿洗浴场所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娱乐休闲、客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8.3 电气防火管理 8.3.1 一般规定 8.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8.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8.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电气检测。 8.3.1.4 照明用电应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非营业期间应确保非消防用电和非必要工作用电零负荷。 8.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8.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f) 应安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8.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3.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8.3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桑拿洗浴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营业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和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 场所包房和休息厅等重点部位要采取禁烟措施,严禁使用气化炉、酒精炉、电炉和移动式电暖设备; d) 场所内厨房必须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且与其它部位实行有效防火分隔,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以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 营业期间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 实行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g)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h) 应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8.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8.5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8.6.1 一般规定 8.6.1.1 桑拿洗浴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8.6.1.2 桑拿洗浴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8.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8.6.2 灭火器管理要求 8.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8.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8.6.2.3 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8.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