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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2.5.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使用反光或者反影材料,在醒目位置和每个包间房门的背面张贴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示意图。 7.2.5.5 场所每个楼层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楼梯间门口和疏散楼梯间内,必须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火警灯光显示装置,应急安全出口处必须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7.2.5.6 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当在靠外墙部位设置相对安全的区域,保证火灾时未及时疏散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时间等待救助。 7.2.5.7 场所休息厅内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等人员逃生辅助设备,强光手电每8人不得少于一个,每个床位配备1具防毒面具;设有包间或住宿性质的房间中应当按照核定人数配备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 7.2.5.8 观众厅靠近疏散走道的桌椅应有相对固定的设施,防止在营业期间桌椅移动到疏散走道,影响人员疏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