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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本规范6.4.3中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的净宽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 2 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3 避难走道的防烟、消火栓、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 避难走道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等。 6.4.5 多、高层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 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 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 6.5消防电梯 6.5.1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任一楼层。 6.5.2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应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 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1.2的规定 。 表7.1.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1.4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火灾类别分别计算,A类建筑按3.00h计算,B类建筑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0h计算。 7.1.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和热浸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 、丝扣或法兰连接。 7.1.6对于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和为满足建筑美观或结构承重要求而无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门厅、中庭、室内商业步行街等建筑大空间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执行。 7.1.7大型商业建筑的变配电室及贵重设备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 大型商业建筑中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 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避难走道(首层和地下一层); 3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 7.2.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营业区域; 2 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 7.2.3 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 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 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加压送风量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 防烟楼梯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送风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7.2.4 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7.2.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连接封闭隔断的商铺或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280℃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2 设置机械排烟的大型商业建筑,地下商场及大于5000m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上楼层,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3 机械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2.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压送风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 2 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2.7 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采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3 消防电气 7.3.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2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7.3.3 防火卷帘门控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3.8条的规定外,首层安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门应两次降落; 2 除首层外的其它楼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3 首层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到底。 7.3.4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和地上A类大型商业建筑的照明系统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其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3.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供电。 7.3.6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3.7 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 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7.3.8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及疏散出口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2 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光致发光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3 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或分散式控制; 4 疏散标志的设置场所、部位及要求应符合现行河南省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7.3.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除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外,还应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45min。 7.3.10 商业营业厅内的应急照明蓄电池电源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 7.3.11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电源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电源线: 1)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 2)采用金属线槽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3)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3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线,应采用阻燃电线,当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供电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7.3.12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3.13 当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范7.3.11条的规定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 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的供电应采用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方式,双电源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专线放射式供电; 2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排烟设施、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单回路供电; 3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分散式供电时,其供电电源应采用每层楼或防火分区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动切换箱供电方式,双电源可由变电所专线树干式供电,但供电楼层或防火分区数不应超过三个。 7.3.14 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外,建筑内的所有电线电缆宜采用无卤低烟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