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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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66-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33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66—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中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徐宝林  刘阿芳  张颖琮  沈希文
                           沈  纹   郭树林  王世斌  朱   鸣   宇  平
                           赵冀生  李  宁   李少军  涂燕平  孙  宇
                           罗崇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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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3: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1 总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人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
    本规范的制定,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验收机构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是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睦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建设部门组织的验收.以确保系统完好、无误,正常可靠。
1.0.4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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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3: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2 基本规定2.1 质量管理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 A 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 C 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 D 的要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 E 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2.1 质量管理
2.1.1 本条按照火灾目动报警系统的特点对分邵、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2.1.2 本条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作出了规定。施工队伍的素质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本条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应与工程的等级相对应,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因其管理水平不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等问题,无法完成等级高的施工项目。
2.1.3 施工方案对指导工程施工和提高施工质量,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很有效,同时有利于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并互相遵守。
2.1.4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这些规定是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1.5 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有必要进行修改时,需经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
2.1.6 本条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二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规定进行。
2.1.7 本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填写格式应满足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
2.1.8 本条强调在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2.1.9 本条强调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责任人及填写记录表的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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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3: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条文说明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 本条规定了设备、材料及配件进人施工现场前文件检查的内容。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认可)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有许多产品是国家强制认证(认可)和型式检验的,进场前必须具备与产品对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另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认证(认可)产品应贴有相应国家机构颁发的认证(认可)标识。因此检验报告、证书和标识是证明产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法定证据。
2.2.2 本条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认证(认可)证书的内容一致。从近年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个别企业存在送检产品与实际工程应用产品质量不一致或因考虑经济原因更改已通过检验的产品等现象,造成产品质量存在先天缺陷,使系统容易产生无法开通、误报率高、误动作等问题,严重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场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检查、核对。
2.2.3 本条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致。对于非国家强制认证的
产品,应通过核对检验报告来确保该产品是通过国家相关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
2.2.4 通过目测检验主要设备、材料和配件的外观及结构完好性。
2.2.5 本条强调设备、材料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与设计方案一致,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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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3: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3 系统施工3.1 一般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本规定考虑到在设计单位尚未最后选定设备、完成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施工单位与土建配合,故制定这条最低要求。
3.1.2 主要目的是强调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相关记录,为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做准备。
3.1.3 目的是强调施工方应全数检查系统的安装质量。
3.1.4 施工完毕后,可能有的图纸已经修改,有的产品已经变更。如果进行系统调试时缺乏必需的资料和文件,调试困难将很大。规定此条将便于调试能够顺利进行。



张培哲 | 2020-2-6 13: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3.2 布线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9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1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3.2.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2 布线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是一致的,所以必须遵守此条规定。
3.2.2 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中第 10.1.1 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的供电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25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380V 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500V 的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2.3 在穿线前必须将管槽中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因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穿线。内有积水影响线路的绝缘。有些施工单位对此条很不注意,有些工程在穿线时发生堵管现象,造成返工。有些备用管在急用时也有此类情况发生。此条规定,目的在于确保穿线顺利进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3.2.4 此条规定是为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2.5 实践证明,因管内或槽内有接头将影响线路的机械强度,另外有接头也是故障的隐患点,不容易进行检查,所以必须在接线盒内进行连接,以便于检查。
3.2.6 此条主要是为了提高系统正常运行的可靠性。
3.2.7 在多尘和潮湿的场所,为防止灰尘和水汽进人管内引起导电,影响工程质量,所以规定管子的连接处、出线口均应做密封处理。
3.2.8 因管子太长和弯头太多,会使穿线时发生困难,故作本条规定。
3.2.9 为了保证管子与盒子不脱落,导线不致于穿在管子与盒子外面,确保工程质量,故作本条规定。
3.2.10 为了确保穿线顺利。若不做固定,在施工过程中将发生跑管现象。最好用单独的卡具,防止受其他设备检修的影响。
3.2.11 为了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很大,确保工程质量,设置吊点和支点。设置吊点和支点时,线槽重量大的间距 1.0m ,重量轻的间距 1.5m 。
3.2.12 本条规定目的是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及便于维护。
3.2.13 本条规定是使线路不致断裂,从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3.2.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要求相应提出。
3.2.15 有些施工使用导线的颜色五花八门,有时接错,有时找不到线,影响调试与运行,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最低要求是把正极与负极区分开来,其他线路不作统一规定,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绝缘导线颜色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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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3: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2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4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5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3 控制器类设备安装
3.3.1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的规定编写。落地安装时,为了防潮,规定距地面应有一定距离。
3.3.2 控制器要求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目的是为了美观,并避免运行时因墙不坚固而脱落,影响使用。
3.3.3 从一些竣工工程的情况看,有不少工程控制器外接线很乱,无章法,随意接线。端子上的线并接太多,又无端子号,很不规范。故制定此条,以便于维修。
3.3.4 按消防设备通常要求,控制器的主电源应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用插头连接,这有利于消防设备安全运行。也为了防止用户经常拔掉插头做其他用。
3.3.5 控制器的接地是系统正常与安全可靠运行的保证,由于接地不牢固往往造成系统误报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所以控制器的接地必须牢固。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6 13: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3.4.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2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3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4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5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6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 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保证至少有2 个采样孔低于16m。   
    5 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
    2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8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9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10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1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2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3.4.1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的规定编写。
3.4.2 本条目的是规范线型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安装,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
3.4.3 本条目的是规范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某些场所的安装,确保其能可靠探测初期火灾。
3.4.4 本条目的是规范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能可靠运行。
3.4.5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很重要,为确保其能有效探测作此条规定。
3.4.6 本条目的是规范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性能可靠。
3.4.7 本条目的是规范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性能可靠。
3.4.8 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靠固定,以免工程完工后出现脱落现象,影响使用。焊接必须用无腐蚀的助焊剂,否则接头处腐蚀脱开或增加线路电阻,影响正常报警。
3.4.9 此条规定是为了便于维修。
3.4.10 封堵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潮气、灰尘进管,影响绝缘。底座安装完毕后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是避免因施工时各工种交叉进行而损坏底座。为满足这条要求,有些制造厂的产品中自备保护部件,在无自备保护部件时,尤其要强调满足此条要求。
3.4.11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人口,是为了让值班人员能迅速找到哪只探测器报警,便于及时处理事故。
3.4.12 探测器在调试时方可安装的理由是,因为提前安装上,易在别的工种施工时被破坏;另一方面,施工现场未完工,灰尘及潮湿易使探测器误报或损坏,故一定要调试时再安装。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从一些工程中发现,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探测器的不合格现象发生已有多起,故制定本条。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6 13: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的规定编写。
3.5.2 从一些施工完毕的工程中发现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不牢固,有脱落现象,有的工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倾斜很多,既不美观,也不便操作,故规定此条。


张培哲 | 2020-2-6 1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6.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装置严禁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3.3.1 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6.1 本条为一般原则要求,功能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安装使用。
3.6.2 加端子号的目的是便于检查及校核接线是否正确。
3.6.3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严格分开并有标志,否则工程中由于安装疏忽,很容易造成设备烧毁,这样的现象在以往的调试中发现很多。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修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此条。
3.6.4 为保证系统运行的可靠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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