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 防烟排烟新风补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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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997 | 回复0 | 2015-7-14 09: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4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间。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措施,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等进入。
1.7  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1.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70℃,补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
1.9  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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