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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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GB 51309 -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03月0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8  北 京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 术语 系统设计 施工系统调试 系统检测与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拿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集保(福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路明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张颖琮   刘    凯   刘激扬   李小白
                         张   磊   严    洪   朱    鸣   王金元   吕   立
                         陈   琪   汪    猛   陈众励   蔡    钧   钟桂生
                         牟宏伟  李    强   汤鲁文   周志平    江   清
                         姚增硕
    主要审查人:陈   南   倪照鹏   赵克伟   郭树林   黄德祥
                         王东林   李炳华   李   忠   陈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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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5 21: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
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指在发生火灾时,为人员疏散和消防作业提供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建筑消防系统。系统的合理设计,即系统类型和系统部件的正确选择、系统部件的合理设置和安装、灯具供配电的合理设计及系统有效地维护管理,对保证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有效为建、构筑物中的人员在疏散路径上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提供准确的疏散导引信息,从而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全面、系统阐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要求的工程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系统的设置场所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性设计要求和系统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相关要求,为了有效规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建设部于2008年下达了本标准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计划。
1.0.2 本标准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工程技术标准,建、构筑物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应遵循本标准的规定。
1.0.3 系统设计应首先确保系统本身对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活动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应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可靠的动作,为人员安全疏散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提供准确的疏散指示信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需要采用蓄电池电源作为灯具的后备保障性电源,系统设计时应基于节能环保的角度,选择节能的光源,选择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工程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系统选用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和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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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5 21: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2018

2 术语

2.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
2.0.2 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0.3 A型消防应急灯具  A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
2.0.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的灯具。
2.0.5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残疾人通道的灯具。
2.0.6 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2.0.7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A type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36V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2.0.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由蓄电池储能,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电源装置。
2.0.9 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A type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36V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0.10 应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装置。
2.0.11 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分别控制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条文说明

2 术语
2.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一种辅助人员安全疏散的建筑消防系统,由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及相关装置构成,其主要功能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及正确的疏散指示信息。
2.0.2~2.0.5 消防应急灯具是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信息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其分类见图1。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是为疏散路径、与人员疏散相关的部位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的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是用于指示疏散出口、 安全出口、 疏散路径、消防设施位置等重要信息的灯具,一般采用图形加以标示,有时会有辅助的文字信息。
2.0.6 应急照明配电箱由控制开关和一些指示装置组成,是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主电源配电的装置。
2.0.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蓄电池为储能装置,是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的电源。
2.0.11 按照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组成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时,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系统部件组成,系统组成见图2;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组成,系统组成见图3。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可同时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和自带电源型灯具,不同类别灯具的供电回路和通信回路应分别设置。
2.0.12 按照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组成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时,系统由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系统部件组成,系统组成见图4;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系统由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组成,系统组成见图5。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灯具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3.8 备用照明设计


张培哲 | 2020-2-5 21: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3.1 一般规定

3.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3 系统设计应遵循系统架构简洁、控制简单的基本设计原则,包括灯具布置、系统配电、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集中控制型系统尚应包括应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1.4 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确定各水平疏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定各区域疏散路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2)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应分别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的疏散指示方案应为该场所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
3.1.5 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下简称“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规定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6 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条文说明

3.1一般规定
3.1.1 按照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的不同,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两种类型,其中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型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组成,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器逻辑和时序控制并显示其配接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组成,系统中灯具的光源由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控制应急点亮或由红外、声音等信号感应点亮。
3.1.2 本条规定了系统类型的选择原则。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一般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且建筑规模较大的建、构筑物,这些场所普遍具有建筑规模大、使用性质复杂、火灾危险性高、疏散路径复杂等特点,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难度较大。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可以根据火灾发生、发展及蔓延情况按预设逻辑和时序控制其所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为人员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提供正确的指示导引信息,从而有效保障人员的快速、安全疏散;同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能够实时监测其所配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及时提示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存在故障的系统部件进行维修、更换,以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可靠动作,从而发挥系统应有的消防功能。因此,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为了便于系统的日常维护也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1.3 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应包括的设计内容。为了有效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系统的架构应简化,以减少系统的故障环节;同时,为了有效保障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靠动作,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采用简单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本系统属于建筑消防设施范畴,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火灾发生时发挥相应的辅助疏散功能,但是考虑到不同场所的实际使用需求,系统的设计即要考虑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逻辑和时序的设计,也要根据设置场所的具体情况考虑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逻辑和时序的设计。
3.1.4 在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和管理方式等因素,将建、构筑物的水平疏散区域合理的划分为不同的疏散单元,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各疏散单元的疏散设计:同一平面层具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场所,宜按防火分区划分疏散单元;一个防火分区包括多个楼层的场所,宜按楼层划分疏散单元;交通隧道、地铁隧道等场所,宜按隧道区间划分疏散单元;地铁站台和站厅,宜按位于同一防火分区的站台和站厅划分疏散单元。
    建、构筑物的疏散单元划分后,应按照下列程序确定每一个疏散单元的疏散指示方案:
    (1)应根据该疏散单元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部位、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宽度、疏散通道的设置情况,分别确定该疏散单元不同区域的疏散路径。疏散路径应包括人员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疏散时,所需连续经过的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开敞空间内两侧有维护结构或无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内,当疏散通道的两侧无维护结构时,疏散通道的位置应予以确定,不应随意变更或占用。
    (2)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确定该疏散单元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对于只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各疏散路径的流向;对于需要根据不同的疏散预案变更疏散出口的区域,应根据不同的疏散预案分别确定该区域各疏散路径的流向:
    对于需要借用同一平面层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根据被借用防火分区未发生火灾和发生火灾两种不同的工况条件,分别确定该防火分区内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被借用防火分区未发生火灾时,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该防火分区相关区域的疏散出口,此时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防火分区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相关区域的人员不能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此时应按照避险原则重新为相关区域分配疏散出口,并根据疏散出口的调整情况,重新调整相关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该防火分区其他未重新分配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区域中疏散路径的流向应保持不变。
对于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根据不同的工况条件,分别确定该场所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该场所和相邻场所未发生火灾时,应依据该场所各区域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分配情况,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场所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该场所或相邻场所发生火灾时,应依据火灾发生部位、防排烟方案等工况条件,按照避险的原则为该场所相关区域重新分配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并根据安全出口的调整情况,重新调整该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该场所其他未重新分配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区域中疏散路径的流向应保持不变。
    (3) 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确定该疏散单元的疏散指示方案。对于具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场所,按照各疏散路径的流向确定该场所各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对于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预案的场所,首先按照不同疏散预案对应的各疏散路径的流向确定该场所各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的指示箭头方向;同时,按照不同疏散预案对应的疏散出口变更情况,确定各疏散出口设置的指示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即预先分配的疏散出口不能再用于疏散时,该出口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点亮。
3.1.5 本条规定了系统工程应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系统部件的准入要求。系统部件的质量直接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因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准入制度的要求是保障产品质量的一种必要要求和手段。
3.1.6 住宅建筑中,基于节约投资的角度考虑,当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该灯具可以兼用日常照明;同时为了保障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应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灯具现场控制开关的工作状态不能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3.2 灯具

I 一般规定

3.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
    3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 设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 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 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6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 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 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 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3.2.2 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 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3.2.3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II 照明灯

3.2.5 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2.6 宾馆、酒店的每个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筒。


III 标志灯

3.2.7 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3.2.8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 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 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 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 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 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 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
    11 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 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3.2.11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条文说明

3.2 灯具
I 一般规定

3.2.1本条规定了灯具的选型要求。
    1 绿色节能建筑是我国未来建筑的发展趋势,因此在系统灯具的选择时,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产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采用光源的色温与人体视觉功效有很大的关联,高色温的光源可以增快人对周围事件的反应,提高应急疏散的速度和效率;
    2 蓄光型标志牌是利用储能物质吸收环境照度发光的产品,表面亮度较低,且亮度的衰减较快。一般很难保证设置场所的日常照度始终达到蓄光型标志牌储能所需的照度条件,从而很容易导致在火灾条件下其标志的亮度根本无法引起疏散人员的视觉反映,无法有效发挥其疏散指示导引的作用,因此不能采用蓄光型标志牌替代标志灯;
    3 目前,系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包括灯具自带蓄电池和集中电源内设置的蓄电池组)大多采用镍镉、镍氢或者铅酸电池,镍镉、铅酸电池等类别的蓄电池一定程度上含有对环境有害的重金属物质,蓄电池在超过工作年限报废时,如果处置不当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有些类别的蓄电池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充放电环节容易引发火灾。因此,在系统设计时,宜优先选择采用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蓄电池的系统产品,以促进系统产品生产企业不断增加安全和环保意识;
    4 距地面2.5m及以下的高度为正常情况下人体可能直接接触到的高度范围,火灾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水灭火系统产生的水灭火介质很容易导致灯具的外壳发生导电现象,为了避免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触及灯具外壳而发生电击事故,要求设置在此高度范围内的灯具采用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的A型灯具;当地面上设置的灯具的防护结构因安装或维护不当造成破损时,地面上因管线跑冒滴漏、卫生清扫等原因产生的积水很容易侵蚀灯具内设置的蓄电池,从而释放出可燃性气体在灯具腔体内聚集,灯具腔体内聚集的可燃气体在达到一定浓度时容易引发爆炸事故,因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不应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火灾扑救过程中,灭火救援人员一般使用消火栓实施灭火,由于灭火用的水介质均具有一定的导电性,这样就会通过消火栓及其水柱形成导电通路,为了避免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生电击事故,综合考虑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工程应用情况等因素,要求距地面2.5m至8 m高度范围内设置的灯具也应采用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的A型灯具; 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在发生火灾时,需要切断自带电源型灯具的主电源,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而灯具自带蓄电池的工作电压均低于DC36V,属于安全电压范畴,不会对人体产生电击危险,因此,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 灯具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距离地面1m及以下墙面或柱面上设置时,如果灯具的面板或灯罩采用易碎材质,很容易造成人员尤其是儿童的触电事故;如果顶棚或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采用玻璃材质,一旦灯具因安装不当发生脱落现象时,玻璃破损时产生的碎片极易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玻璃属于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从节能环保的角度也应限制选用;地面设置的灯具除了考虑面板的通透性外,还要考虑面板材质的机械强度,目前钢化玻璃是较为适用的材质之一,因此地面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
    6 目前,标志灯的规格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类型,为了有效保证人员对标志灯指示信息的清晰识别,应根据不同的设置高度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灯;
    7 应根据不同设置场所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灯具;
    8 标志灯采用持续型灯具,可以有利于人员对疏散路径的熟悉。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灯具的工作状态无法集中显示,选择持续型标志灯时,可以直观判断灯具的光源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便于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基于节能环保的因素考虑,可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标志灯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
    9 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中,为了使人员明确所处位置与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距离,加强疏散信心,宜选择带有以米为单位标识与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距离的方向标志灯。
3.2.2 本条规定了系统灯具的布置原则。各疏散单元应依据该单元的疏散指示方案进行灯具的布置:人员的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应设置照明灯,以便于人员有效辨识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地面的具体情况;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两侧应连续设置方向标志灯,以便于人员准确识别疏散路径及疏散方向;进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应设置出口标志灯,以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楼层标志灯,以便于人员在楼梯间疏散时能准确识别所在的楼层。
3.2.3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确保在火灾状态下,不同场所或部位设置的灯具光源应急点亮和指示状态改变的时间满足该场所的响应时间要求:自动滚梯上方等高危险场所设置的照明灯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当灯具光源点亮的响应时间不满足相应要求时,应选择持续型灯具,且应确保灯具的光源始终处于应急点亮状态。
3.2.4 本条对不同场所中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做出相应的规定,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蓄电池(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要不断地进行充放电,蓄电池(组)的容量会随着充放电的次数成比例衰减,不同类别蓄电池(组)的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周期内允许的充放电次数和衰减曲线不尽相同。在系统设计时,应按照选用蓄电池(组)的衰减曲线确定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或灯具自带蓄电池的初装容量,并应保证在达到使用寿命周期时蓄电池(组)标称的剩余容量的放电时间仍能满足设置场所所需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II 照明灯

3.2.5 本条规定了照明灯的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根据人员在不同场所或部位安全疏散的难易程度,对不同场所或部位的地面水平照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老年人照料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等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相同,均不能低于10.0lx。
    不同场所避难间(层)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病房楼的避难间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6所示。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7所示。

    (2)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外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走道,室外楼梯,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等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相同;均不能低于5.01x
不同场所楼梯间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外的封闭楼梯间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8所示。


    不同场所前室或合用前室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消防电梯间的合用前室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9所示。

    医院重症监护室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如图10所示。

    不同场所避难走道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外的避难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如图11所示。

    (3)除病房楼或手术部外的避难层(间);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相同;均
不能低于3.01x。
    不同开敞空间场所疏散通道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餐厅疏散通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12所示。


    (4)非人员密集和需要救援人员辅助疏散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室内步行街,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宾馆、酒店及公寓的客房,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进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途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区域等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相同;均不能低于1.01x。
不同场所疏散走道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非人员密集和需要救援人员辅助疏散场所疏散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13所示。


    宾馆、酒店客房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如图14所示。

3.2.6 为了有效保障宾馆内住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疏散,在条件允许时,宾馆的客房应设置疏散用手电筒。
III 标志灯

3.2.7 本条规定了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原则。标志灯是为人员提供疏散指示信息的灯具,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获取疏散指示信息,标志灯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且应确保在疏散路径上或人员密集场所任何位置的人员均能的看到标志灯,并能清晰识别标志灯的指示信息。
3.2.8 本条规定了出口标志灯的设置要求。安全出口是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在进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应设置出口标志灯;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是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必经出口,也属疏散出口范畴;其上方也应设置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应有所区别,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不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在被借用防火分区未发生火灾时,相关人员可以通过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疏散,此时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处于点亮状态;当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该区域已成为危险区域,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业已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因此该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同时为了避免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进入该危险区域,该出口标志灯还应设置“禁止入内”指示标志,该标志的光源应点亮,以警示人员不要进入。“出口指示标志”和“禁止入内”指示标志可设置在一个独立的灯具中,也可以采用二个分别具有“出口指示标志”和“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标志灯。
3.2.9 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的设置要求。火灾初期产生的高温烟气首先上升到棚顶,然后在重力的作用下由棚顶向下扩散、蔓延,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雾遮挡标志灯,影响人员清晰识别标志灯的指示标志,方向标志灯宜采用低位方式设置。对于两侧有墙面、柱面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楼梯,方向标志灯应设置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对于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中两侧无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受视角的影响,在与标志灯有一定距离的人员尽管能够看到标志灯,但无法全面看到标志灯的指示标志。为了保障人员能够清晰识别标志灯的指示标志,根据工程试验的结果,按照标志灯标志面的不同设置方式对不同规格标志灯的设置间距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设置保持视觉连续方向标志灯的场所中,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中心位置,且为了保持人员对方向标志灯视觉识别的连续性,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为了便于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的人员准确识别疏散方向,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应与该单元疏散指示方案规定的疏散方向一致;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需要改变疏散方向的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双向方向标志灯,应按照不同的疏散指示方案分别指向不同的疏散方向。疏散路径包含多个疏散走道、通道时,应保证方向标志灯设置和方向指示的连续性,每一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应按疏散路径的流向,明确导向下一个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
3.2.10 为了便于在楼梯间内的人员准备识别所在楼层的位置,楼梯间每层面向梯面的墙上均应设置指示本楼层的楼层标志灯。
3.2.11 为了有效保障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的安全疏散,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以使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能够快速识别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同时了解自己所处的楼层。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I 一般规定

3.3.1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 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II 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3.3.3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 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4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5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 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 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3.3.6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 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III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3.3.7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IV 集中电源的设计

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3 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条文说明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I 一般规定

3.3.1 灯具的电源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根据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
    1 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由集中电源供电,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直接经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为保障灯具供电线路供电和电气故障保护的可靠性,集中电源的每一个配电输出回路均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装置,任一配电输出回路出现过载或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配电输出回路的正常工作;
    2 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灯具的主电源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回路供电,为保障灯具供电线路供电和电气故障保护的可靠性,灯具的主电源只允许经由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后,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灯具的供配电设计是系统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本条是灯具供配电设计最基本、最原则的规定,因此将该条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3.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一是本标准第3.2.1条第4款规定设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灯具应采用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的低电压A型灯具,即使系统线路出现对地短路故障,也不会对人造成电击危险;二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系统发挥应有的消防功能,即使系统线路出现了对地短路故障,系统也应保持应有的应急工作状态;三是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属于建筑消防系统范畴,系统供配电线路的选型和施工要求均严于其他非消防用电设备,系统供配电线路出现对地短路故障的概率较低。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接入其他负载势必会影响系统组成和功能的完整性,其他负载的质量问题也会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由于负载的类型和载荷不确定,会直接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本条是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应急启动可靠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将该条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II 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3.3.33.3.4 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中,配电回路是指集中电源直接为灯具提供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的输出回路;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中,配电回路是指经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后为灯具提供主电源供电的输出回路。
3.3.5
3.3.6 为了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对每一个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及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和额定电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III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3.3.7 系统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防止因生活用水跑冒滴漏或者消防水灭火系统动作产生的水介质对应急照明配电箱内部电子元件、线路造成损坏,应选择进出线口均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同时,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产品;
    2 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构筑物安全疏散难度较大,为了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消防功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首先要确保该类场所设置的灯具在火灾状态下供电的可靠性,即:其他区域发生火灾时,不能影响为该场所灯具分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正常工作,因此,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的防烟楼梯间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发生火灾时,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预设的控制逻辑和时序控制系统灯具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为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供电及应急启动的可靠性,应急照明配电箱应采用消防电源回路供电。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由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即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电信号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在火灾状态下,需要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时,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即可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4 为保障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为了降低火灾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安全供电的影响,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的数量和供电范围做出相应的规定。
IV 集中电源的设计
3.3.8 系统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即系统灯具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时,为灯具供电的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为保障集中电源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降低单台集中电源的供电风险,单台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集中电源的选择和设置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集中电源输出回路的电压等级应与其配接灯具的电压等级一致;
      2)应根据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确定集中电源配接灯具的区域范围及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应与其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相匹配;
      3)集中电源在工作过程中将持续散热,设备释放热能的多少与其额定输出功率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集中电源设置部位的环境温度、通风情况应满足集中电源正常工作的需求;同时,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也应满足集中电源蓄电池组对设置场所介质环境的要求;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且电气竖井的工作环境满足其正常工作需求时,集中电源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4)应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并应根据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核算每一个输出回路的末端电压,以确保每一盏灯具的工作电压均满足其正常工作的需求;对于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5)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产品。
    3 发生火灾时,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预设的控制逻辑和时序控制系统灯具的应急启动和集中电源蓄电池电源的输出转换,为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供电及应急启动的可靠性、保障集中电源蓄电池电源输出转换的可靠性,集中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回路供电。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由蓄灯具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即集中电源蓄电池电源输出信号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在火灾状态下,需要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集中电源采用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时,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后集中电源将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4 集中电源应直接通过输出回路为其配接的灯具进行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为保障集中电源输出回路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为了降低火灾对集中电源输出回路安全供电的影响,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明确规定了集中电源输出回路的数量和供电范围。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I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3.4.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3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2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3.6.12条的规定;
    3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4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3.6.12条的规定;
    2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5   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3.4.6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2 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 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 m ~1.8m;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II 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8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条文说明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I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3.4.1~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是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核心控制部件,其主要功能是接收火灾报警系统发送的系统应急启动触发信号,按预设逻辑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同时实时显示系统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1)集中控制型系统自动应急启动触发信号、控制逻辑和时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同一报警区域内任二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任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继电器动作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这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最基本的报警输出信号。为保障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急启动的及时性、可靠性,将此火灾报警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这是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最基本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
    具有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的建、构筑物的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首先按照预设逻辑控制建、构筑物中所有区域内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其中,任一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标志灯按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当任一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应发出该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此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应作为借用该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相邻防火分区不可借用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首先按照预设逻辑控制该隧道、站台和站厅所有区域内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其中,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内,标志灯按该区域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消防控制室应根据需要采用的疏散预案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对应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此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作为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照相应疏散预案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
    (2) 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系统应急启动的控制逻辑,选择具有能够接收相应触发信号接口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出的无源干接点或DC24火灾报警输出信号的接口;
   对于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尚应具有能够接收改变相关区域内相应灯具指示状态触发信号的接口:
       1)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较少时,可以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通过输出模块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设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输出模块发出的无原干接点或DC24输出信号的接口;
       2)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较多时,可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接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设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匹配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同时为了保障数据通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之间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3)为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要求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不应大于3200。
3.4.4 设置灯具数量超过3200的系统,需要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此时应设置一台具有最高管理权限的应急照明控制器作为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由该控制器实现对其他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部件的集中监管。
3.4.5 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一般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复杂,而且人员相对密集,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为了确保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有效监控系统的应急工作状态,充分发挥系统辅助安全疏散的消防功能,要求以图形方式直观显示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而且采用图形方式直观显示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也有利于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3.4.6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为了合理优化系统的架构,除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外,系统中其余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可按就近设置原则,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但应确保非管理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该类场所。
3.4.7 为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应急照明器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了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状态下的满足相应的持续工作时间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带蓄电池电源,且在主电源断电的情况下,蓄电池电源的容量满足控制器持续、稳定工作3h的需求。

II 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8 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集中电源进行数据通信,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可采用树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5所示;也可以采用环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6所示;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数据通信,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可采用树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7所示;也可以采用环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8所示。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通信回路与其配接的灯具通信,基于优化系统的架构的考虑,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应匹配配置,即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5 21: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3.5.1 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5.2 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线缆;
    2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线缆。
3.5.3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
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3.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线缆;
    2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3.5.6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色相间。

条文说明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3.5.1 本条规定了系统线路导体的选型要求。
3.5.2 本条规定了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型要求。
3.5.3 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时,地面上产生的积水尤其是卫生清扫时产生的污水极易侵蚀连接灯具的通信及供电线路,因此对该类线路增加了耐腐蚀的性能要求。
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根据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情况按照预设逻辑控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和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设置在疏散路径上方的灯具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在火灾状态下极易受到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火焰、高温的炙烤而影响其工作性能,为了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状态下供电、应急启动的可靠性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这些线路在火灾状态下应具备相应的持续工作能力,即线路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
3.5.5 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配电线路仅为灯具提供主电源,火灾发生时即使配电线路被烧断,也不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因此,不强制要求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配电线路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但是,为了避免火灾通过配电线路传输蔓延,要求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阻燃性能。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需通过配电回路供电,为了保障灯具在火灾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灯具的配电线路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
    耐火线缆本身应具有不延燃性能,因此,在选择耐火线缆时对线缆的阻燃性能不再另外要求。  
3.5.6 为了减少、避免施工环节的接线错误,对不同用途线缆的颜色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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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5 21: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 一般规定

3.6.1 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2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3.6.3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6.4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I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5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宜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 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6.6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或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6.7 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I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8 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3.6.9 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3) 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3.6.10 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3.6.11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 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6.12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制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 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 控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改变。

条文说明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 一般规定

3.6.1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架构分为三个层级: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确定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构成系统的一级控制架构,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2)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连接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构成系统的二级控制架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其所配接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3)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其连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构成系统的三级控制架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能控制其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3.6.2 具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场所中,疏散指示方案是唯一的,因此该类场所中不应设置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即双方向标志灯,系统也不应设置可改变方向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的控制功能。
3.6.3 如果在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将无法控制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启动,为了有效保障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挥,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3.6.4 如果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中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控制器将无法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挥,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的通信中断时,应连锁控制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II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控制设计

3.6.5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属于消防系统范畴,但同时也属于照明系统范畴,该系统具有不同于其他消防系统的工作模式: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部件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处于正常的伺服工作状态;
   (2)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模式:基于资源共享、降低投入等考虑,在未发生火灾时,由系统主电源断电、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或人体感应等信号连锁控制系统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挥系统灯具辅助照明和疏散指示的作用;
   (3)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模式:火灾发生时,按照预设逻辑控制系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发挥系统灯具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功能。
    本条对集中控制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时各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做出相应的规定:
    1 为有效保障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系统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系统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基于节能降耗的考虑,系统中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 为了帮助人员在平时识别、熟悉疏散路径,各疏散区域内相应的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节电点亮:
      1)仅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点亮;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灯的光源应按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应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点亮。
3.6.6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为保证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在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突发火灾时仍能满足相应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综合考虑了系统主电源断电后应急处置的时间需求,对系统灯具持续应急点亮的时间做出相应的限制。
3.6.7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建、构筑物相关疏散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为简化系统的控制逻辑,为该疏散区域内灯具供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在接收到该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的断电信号后,连锁控制该区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保证该区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突发火灾的状态下,仍能满足相应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在主电源供电的状态下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III 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控制设计

3.6.8 本条规定了在火灾状态下,系统应急启动的控制原则。
    建、构筑物的所有区域均仅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时,火灾确认后,该建、构筑物各区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可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控制信号统一控制;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时,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控制单元,为保证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同步性和可靠性,区域内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逻辑由同一指令控制。
3.6.9 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是灯具应急启动后的后备保障性电源,为有效保障火灾状态下灯具蓄电池电源的持续工作时间,火灾确认后,采用集中电源A型灯具的系统,应保持集中电源的主电源输出为其配接的灯具供电,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采用自带电源A型灯具的系统,应保持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后,其所配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为了避免出现电击事故,火灾确认后,采用集中电源B型灯具的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为其配接的灯具供电;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的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6.10 本条规定了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要求。
    为了简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操作程序,保障紧急处置操作的便捷性和可靠性,要求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应具有一键控制功能,即一键式操作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和系统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11 本条规定了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改变相关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
3.6.12 本条规定了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改变相关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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