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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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GB 50974-201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9日
施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74-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研究、制造、设计和维护管理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研究、制造、教学、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消火栓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 编 单 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南华大学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
                 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三正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上龙阀门厂
    主要起草人:黄晓家 马 恒 曾 杰 孙 巍 王宝伟 张 力 张亦静 谷训龙 关大巍
                赵力增 赵世明 朱 勇 郝爱玲 方汝清 赵力军 冯旭东 王 研 张洪洲
                刘德军 黄 琦 杨 欣 姜 宁 谢水波 吴 雪 林津强 孙青格 季能平
                陶松岳
    主要审查人:张学魁 赵克伟 倪照鹏 黄德祥 徐 凤 戚晓专 刘国祝 李向东 陈云玉
                刘新生 高国瑜 涂正纯 周明潭 韩 玲 黄坚毅 刘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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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5: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1.0.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
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建国60年来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从无到有,至今已建立了完整的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我国工程建设有了巨大地发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大规模开展也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与国际交流更加频繁,使我们更加认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及安全可靠性与经济性的关系,首先是安全可靠性,其次是经济合理性。
    水作为火灾扑救过程中的主要灭火剂,其供应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灭火的成效。根据统计,成功扑救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火灾不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用水。例如,1998年5月5日,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的火灾,就是因为家具城及其周边地区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市政消防给水严重不足,消防人员不得不从离火场550m、600m的地方接力供水,从距离火场1400m的地方运水灭火,延误了战机,以至于两万平方米的家具城及其展销家具均被化为一片灰烬,直接经济损失达2087余万元。又如2000年1月11日晨,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发生特大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0523m2,庐阳宫及四周126间门面房内的服装、布料、五金和塑料制品等烧损殆尽,1人被烧死,619家经营户受灾,烧毁各类商品损失折款1763万元,庐阳宫主体建筑火烧损失416万元,两项合计,庐阳宫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179万元,这场火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以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直至造成重大损失。火灾控制和扑救所需的消防用水主要由消防给水系统供应,因此消防给水的供水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决定了灭火的成效。同时消防给水的设计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建筑的特点及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其经济合理性。本规范的制订对于减少火灾危害、促进改革开放、保卫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公民的生命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规范组研究了大量文献、发达国家的标准规范,并在全国进行了调研,同时参考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题 “城市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方法”的研究成果。
    消防给水是水灭火系统的心脏,只有心脏安全可靠,水灭火系统才能可靠。消防给水系统平时不用,无法因使用而检测其可靠性,因此必须从设计、施工、日常维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其安全可靠性的管理。
    消火栓是消防队员和建筑物内人员进行灭火的重要消防设施,本规范以人为本,更加重视消火栓的设置位置与消防队员扑救火灾的战术和工艺要求相结合,以满足消防部队第一出动灭火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新建建筑是指从无到有的全新建筑,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如厂房改为餐厅、住宅改为宾馆、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等。
1.0.3 本条规定了采用新技术的原则规定。
    本条规定根据工程的特点,为满足工程消防需求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的情况下选择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四新的原则是促进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进步,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走“科学—技术—应用”的工程技术科学的发展道路,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更加具有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四新技术的应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1.0.4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等产品的质量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平时不用,仅在火灾时使用,其特点是系统的好坏很难在日常使用中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这是在建设工程中唯一独特的系统,因为其他的机电系统在建筑使用过程中就能鉴别好坏。尽管本规范给出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规定,但系统还是应从产品质量抓起。如美国统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失败有3%~5%,英国则有8%左右。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系统维护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高产品质量,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组件的安全可靠性是系统可靠性的基础,所以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专门认证机构认证以确保产品质量,这也是国际惯例。所以专用组件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我国2008年颁布的《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可查询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每年颁布的《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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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5: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

2.1.1 消防水源 fire 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2.1.2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onstant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2.1.3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4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low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5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2.1.6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2.1.7 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2.1.8 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2.1.9 湿式消火栓系统 wet hydrant system/wet standpipe 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0 干式消火栓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 dry standpipe 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1 静水压力 static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2.1.12 动水压力 residual/running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张培哲 | 2020-2-6 15: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2.2 符号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
    Bmax ——最大船宽度;
    C——海澄—威廉系数;
    Cv——流速系数;
    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
    co——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
    dg——节流管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径;
    di——管道计算内径;
    E——管道材料的弹性模量;
    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
    fmax ——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
    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K——水的体积弹性模量;
    k1——管件和阀门当量长度换算系数;
    k2——安全系数;
    k3——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
    L——管道直线段长度;
    Ld——消防水带长度;
    Lj――节流管长度;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
    Lp——管件和阀门等当量长度;
    Ls——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
    m——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n——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nε——管道粗糙系数;
    P——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或设计压力;
    po——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p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pn——管道某一点处的压力;
    pp——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t——管道某一点处的总压力;
    pv——管道速度压力;
    Δp——水锤最大压力;
    q——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qt——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径;
    Ro——消火栓保护半径;
    Re——管道雷诺数;
    Sk——水枪充实水柱长度;
    T——水的温度;
    t1i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t2i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υ——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y——系数;
    λ——水头损失沿程阻力系数;
    ρ——水的密度;
    μ——水的动力黏滞系数;
    ν——水的运动黏滞系数;
    ε——当量粗糙度;
    ζ1――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ζ2――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δ——管道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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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5: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3 基本参数3.1 一般规定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工厂、堆场和罐区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第8.2.2条的有关内容。
3.1.2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规定了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通常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以及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流量,有时可能还有水喷雾、泡沫、消防炮等,其设计流量是根据每个保护区同时作用的各种系统设计流量的叠加。如一室外油罐区有室外消火栓、固定冷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3种水灭火设施,其消防给水的设计流量为这3种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如一民用建筑,有办公、商场、机械车库,其自动喷水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办公、商场和机械车库3个不同消防对象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自动喷水子项的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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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5: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3.2.2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3.2.3 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条文说明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2 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同时火灾起数,以确定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的基础上制订。
    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2 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
    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
    美国、日本和前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例如,在美国,人口不超过2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L/s~63L/s,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L/s~568L/s;日本也基本如此。本规范根据火场用水量是以水枪数量递增的规律,以2支水枪的消防用水量(即15L/s)作为下限值,以100L/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确定了城镇消防用水量。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镇消防用水量比较,见表1。

表1 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近10年特大型火灾消防流量150L/s~450L/s,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则更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可采用蓄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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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5: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2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该条依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规范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常用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体积、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计算确定,并统一修正。当单座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根据火灾实战数据和供水可靠性,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增加1倍。



张培哲 | 2020-2-6 15: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3.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1 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3.4.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
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3.4.2-1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 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4 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 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 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3.4.2-2 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 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 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 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 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3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3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表3.4.2-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1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2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3.4.4 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3.4.5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5-2的规定值;
    2 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L/s。

表3.4.5-1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注:1 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2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2);

       3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

表3.4.5-2 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2 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6 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3.4.7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小于6.0L/(min·m2)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计算。
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8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3.4.8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表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A,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3.4.9 装卸油品码头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油船泡沫灭火设计流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和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着火油船一起火灾的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4.9-1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表3.4.9-1 油船泡沫灭火系统混合液量的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

     2 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火灾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冷却用水量计算确定,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4.9-2 的规定;
表3.4.9-2 油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

   注:1 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 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3 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4 隔离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水强度宜为1.0L/(s·m)~2.0L/(s·m);
    2)保护范围宜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水幕喷射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象1.50m;
    3)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5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9-3的规定。

表3.4.9-3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0 液化石油气船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罐组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应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应小于储罐总表面积的1/2,着火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10.0L/(min·m2),邻近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5.0L/(min·m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9-3的规定。
3.4.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1-2的规定;当仅采用移动式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计算,且不应小于15L/s。

表3.4.1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着火罐的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表3.4.11-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表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当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大于5000m3或总容量大于50000m3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3的规定。
表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条文说明

3.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1 本条规定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和煤化工工程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的规定实施。
3.4.2、3.4.3 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原则,以及固定和移动冷却系统设计参数、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移动冷却系统就是室外消火栓系统或消防炮系统,当仅设移动冷却系统其设计流量应根据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L/s。
    本条设计参数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4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8.4.5条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第12.2.6条相关内容,对立式储罐强调了室外消火栓用量和移动冷却用水量的区别,统一了名词,同时也符合实际灭火需要,协调相关规范中“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的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方法,提高本规范的可操作性。
    另外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和《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等统一,把供给范围改为保护范围,供给水强度统一改为喷水强度。
    着火储罐的罐壁直接受到火焰威胁,对于地上的钢储罐火灾,一般情况下5min内可以使罐壁温度达到500℃,使钢板强度降低一半,8min~10min以后钢板会失去支持能力。为控制火灾蔓延、降低火焰辐射热,保证邻近罐的安全,应对着火罐及邻近罐进行冷却。
    浮顶罐着火,火势较小,如某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的两起浮顶罐火灾,其中10000m3轻柴油浮顶罐着火,15min后扑灭,而密封圈只着了3处,最大处仅为7m长,因此不需要考虑对邻近罐冷却。浮盘用易熔材料(铝、玻璃钢等)制作的内浮顶罐消防冷却按固定顶罐考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危险性较大,火灾的火焰高、辐射热大,还可能出现油品流散。对于原油、重油、渣油、燃料油等,若含水在0.4%~4%之间且可产生热波作用时,发生火灾后还易发生沸溢现象。为防止油罐发生火灾,油罐变形、破裂或发生突沸,需要采用大量的水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进行冷却,并及时实施扑救工作。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8.4.5条、第8.4.6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4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7第12.2.8条、第12.2.10条相关内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4条中规定的移动式水枪冷却的供水强度适用于单罐容量较小的储罐,近年来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相继建成投产,工艺装置、储罐也向大型化发展,要求消防用水量加大,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相关条文符合国情;其二,对于固定式冷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冷却水强度以周长计算0.5L/(s&#8226;m),此时单位罐壁表面积的冷却水强为:0.5×60÷13=2.3L/(min&#8226;m2),条文中取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中规定的2.5L/(min&#8226;m2)也是合适的;对邻罐计算出的冷却水强度为:0.2×60÷13=0.92L/(min&#8226;m2),但用此值冷却系统无法操作,故按实际固定式冷却系统进行校核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规定为2L/(min&#8226;m2)是合理可行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提出主要是调研消防部门的实战案例并参照石化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确定的,增加了规范的操作性。
    卧式罐冷却面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由于卧式罐单罐罐容较小,以100m3罐为例,其表面积小于900m2,计算水量小于15L/s,因而卧式罐冷却面积按罐表面积计算是合理的,解决了各规范间的协调性,同时加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
3.4.4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7第12.2.7条、第12.2.8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4条相关内容。该水量主要是保护用水量,是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消防用水量。
3.4.5 液化烃为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0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单防罐为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双防罐为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全防罐为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m~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8.4.5条,天然气凝液也称混合轻烃,是指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或由其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液化烃罐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8.10.5条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8.5.6条确定。
    液化烃罐区和天然气凝液罐发生火灾,燃烧猛烈、波及范围广、辐射热大。罐体受强火焰辐射热影响,罐温升高,使得其内部压力急剧增大,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由于此类火灾在灭火时消防人员很难靠近,为及时冷却液化石油气罐,应在罐体上设置固定冷却设备,提高其自身防护能力。此外,在燃烧区周围亦需用水枪加强保护。因此,液化石油气罐应考虑固定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水枪用水量。
    液化烃罐区和天然气凝液罐包括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全冷冻式储罐。
   (1)消防是冷却作用。液化烃储罐火灾的根本灭火措施是切断气源。在气源无法切断时,要维持其稳定燃烧,同时对储罐进行水冷却,确保罐壁温度不致过高,从而使罐壁强度不降低,罐内压力也不升高,可使事故不扩大。
   (2)国内对液化烃储罐火灾受热喷水保护试验的结论。
    1)储罐火灾喷水冷却,对应喷水强度5.5L/(min&#8226;m2)~10L/(min&#8226;m2)湿壁热通量比不喷水降低约70%~85%。
    2)储罐被火焰包围,喷水冷却干壁强度在6L/(min&#8226;m2)时,可以控制壁温不超过100℃。
    3)喷水强度取10L/(min&#8226;m2)较为稳妥可靠。
   (3)国外有关标准的规定。
    国外液化烃储罐固定消防冷却水的设置情况一般为:冷却水供给强度除法国标准规定较低外,其余均在6L/(min&#8226;m2)~10L/(min&#8226;m2)。美国某工程公司规定,有辅助水枪供水,其强可降低到4.07L/(min&#8226;m2)。
    关于连续供水时间。美国规定要持续几小时,日本规定至少20min,其他无明确规定。日本之所以规定20min,是考虑20min后消防队已到火场,有消防供水可用。对着火邻罐的冷却及冷却范围除法国有所规定外,其他国家多未述及。
   (4)单防罐罐顶部的安全阀及进出罐管道易泄漏发生火灾,同时考虑罐顶受到的辐射热较大,参考API 2510A标准,冷却水强度取4L/(min&#8226;m2)。罐壁冷却主要是为了保护罐外壁在着火时不被破坏,保护隔热材料,使罐内的介质稳定气化,不至于引起更大的破坏。按照单防罐着火的情形,罐壁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按一般立式罐考虑。
    对于双防罐、全防罐由于外部为混凝土结构,一般不需设置固定消防喷水冷却水系统,只是在易发生火灾的安全阀及沿进出罐管道处设置水喷雾系统进行冷却保护。在罐组周围设置消火栓和消防炮,既可用于加强保护管架及罐顶部的阀组,又可根据需要对罐壁进行冷却。
    美国《石油化工厂防火手册》曾介绍一例储罐火灾:A罐装丙烷8000m3 ,B罐装丙烷8900m3 ,C罐装丁烷4400m3 ,A罐超压,顶壁结合处开裂180°,大量蒸气外溢,5s后遇火点燃。A罐烧了35.5h后损坏;B、C罐顶部阀件烧坏,造成气体泄漏燃烧,B罐切断阀无法关闭烧6天,C罐充N2并抽料,3天后关闭切断阀火灭。B、C罐罐壁损坏较小,隔热层损坏大。该案例中仅由消防车供水冷却即控制了火灾,推算供水量小于200L/s。
    本次修订在根据我国工程实践和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国外技术等有关数据综合的基础上给出了固定和移动冷却系统设计参数。
3.4.6 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8.10.12条的规定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同液化烃。
3.4.7 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8.10.13条的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
3.4.8 本条规定了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1)空分站。空分站主要是指大型氧气站,随着我国重化工行业的发展,大型氧气站的规模越来越大,最大机组的氧气产量为50000Nm3/h。随着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的发展,低温法空分设备的单机容量已达10万Nm3/h~12万Nm3/h。我国的低温法空分设备制造厂家已可生产制氧量60000Nm3/h的大型空分设备。常温变压吸附空分设备是利用分子筛对氧、氮组分的选择吸附和分子筛的吸附容量随压力变化而变化的特性,实现空气中氧、氮的分离,并已具备10000Nm3/h制氧装置的制造能力(包括吸附剂,程控阀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制造)。常温变压吸附法制取的氧气纯度为90%~95%(其余组分主要是氩气),制取的氮气纯度可达99.99%。
    在石化和煤化工工程中高压氧气用量较大,火灾危险性大,根据我国工程实践和经验,特别是近几年石化和煤化工工程的实践确定空分站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8.4.3条确定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变压器。关于变压器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规定单机功率200MW的火电厂其变压器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设计流量在设有水喷雾保护时为10L/s,美国规范规定设置水喷雾时是31.5L/s。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4.1条规定了变压器按含油量多少与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的3个等级,本规范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等级划分,考虑我国工程实践和实际情况确定了变压器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见表2。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规定不小于300MW发电机组的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小于300MW发电机组的变压器可不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变压器灭火主要依靠水喷雾系统,室外消火栓只是辅助,因此规定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A时,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这样可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协调一致。


表2 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9 本条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TJT 237-99第6.2.6条、第6.2.7条、第6.2.8条、第6.2.10条及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1999第7.10.3条确定。
3.4.10 本条引用交通部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TJT 237-99第6.2.6条、第6.2.7条、第6.2.8条、第6.2.10条。
3.4.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第9.0.5条进行修改,统一将埋地储罐加气站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由10L/s提高至15L/s,是考虑室外消防水枪的出流量为每支7.5L/s,这样符合实际情况。
3.4.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了室外可燃材料堆场和可燃气体储或罐(区)等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据统计,可燃材料堆场火灾的消防用水量一般为50L/s~55L/s,平均用水量为58.7L/s。本条规定其消防用水量以15L/s为基数(最小值),以5L/s为递增单位,以60L/s为最大值,确定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用水量。
    对于可燃气体储罐,由于储罐的类型较多,消防保护范围也不尽相同,本表中规定的消防用水量系指消火栓的用水量。
    随着我国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的大力推行,农作物秸秆被用于发电、甲烷制气、造纸,以及废旧纸的回收利用等,易燃材料单垛体积大,堆场总容量大,有的多达35个7000m3的堆垛,一旦起火损失和影响大。近几年山东、河北等地相继发生了易燃材料堆场大火,为此本规范制订了注2的技术规定。
3.4.13 城市隧道消防用水量引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2.2.2条的规定值。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6 15: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
给水设计流量;
          3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3.5.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5的规定。

表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6 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隧道不应小于10L/s。

条文说明

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 本条给出了消防用水量的相关因素。
3.5.2 本条规定了民用和工业、市政等建设工程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有关规范的原设计参数,并根据我国近年火灾统计数据,考虑到商店、丙类厂房和仓库等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的场所,实战灭火救援用水量较大,经分析研究适当加大了其室内消防用水量。
3.5.5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2.2.2条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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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6 15: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3.6 消防用水量

3.6.1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表3.6.2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3.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5的规定,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3.0h计。

表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



条文说明

3.6 消防用水量

3.6.1 规定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总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当为2次火灾时,应根据本规范第3.1.1条的要求分别计算确定。
    一个建筑或构筑物的室外用水同时与室内用水开启使用,消防用水量为二者之和。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室内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消防用水量为消火栓用水、自动灭火用水、水幕或冷却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时开启)。当室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等系统,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自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系统确定。
3.6.2 火灾延续时间是水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以前认为火灾延续时间是为消防车到达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止的这段时间,这一般是指室外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随着各种水灭火设施的普及,其概念也在发展,主要为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是根据火灾统计资料、国民经济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况综合权衡确定的。根据火灾统计,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较短,绝大部分在2.0h之内(如在统计数据中,北京市占95.1%;上海市占92.9%;沈阳市占97.2%)。因此,民用建筑、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火灾连续时间,本规范采用2h。
    甲、乙、丙类仓库内大多储存着易燃易爆物品或大量可燃物品,其火灾燃烧时间一般均较长,消防用水量较大,且扑救也较困难。因此,甲、乙、丙类仓库、可燃气体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3.0h;直径小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采用4.0h,而直径大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发生火灾后难以扑救的液化石油气罐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6.0h。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起火,有的可延续灭火数天之久。经综合考虑,规定其火灾延续时间为6.0h。自动喷火灭火设备是扑救中初期火灾效果很好的灭火设备,考虑到二级建筑物的楼板耐火极限为1.0h,因此灭火延续时间采用1.0h。如果在1.0h内还未扑灭火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将可能因建筑物的倒坍而损坏,失去灭火作用。
    据统计,液体储罐发生火灾燃烧时间均较长,长者达数昼夜。显然,按这样长的时间设计消防用水量是不经济的。规范所确定的火灾延续时间主要考虑在灭火组织过程中需要立即投入灭火和冷却的用水量。一般浮顶罐、掩蔽室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0h计算;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0h计算。液化石油气火灾,一般按6.0h计算。设计时,应以这一基本要求为基础,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相关专项标准也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3.6.4 等效替代原则是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基本原则,因此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保护时,应采用等效替代原则,其火灾延续时间与防火墙或分隔墙耐火极限的时间一致。
3.6.5 城市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2.2.2条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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