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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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size=1.2e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736-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 年 1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size=1.2em]    现批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36-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1)、5.2.1、5. 3.5、5.3.10、5.4.3(1)、5.4.6、5.5.1、5.5.5、5.5.8、5.6.1、5.6.6、5.7.3、5.9.5、5.10.1、6.1.6、 6.3.2、 6.3.9(2)、 6.6.13、 6.6.16、 7.2.1、 7.2.10、7.2.11(1、 3)、7.5.2(3)、 7.5.6、 8.1.2、 8.1.8、 8.2.2、8.2.5、 8.3.4(1)、 8.3.5(4)、 8.5.20(1)、 8.7.7(4)、 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中相应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size=1.2em]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月21日
[size=1.2em]
    本规范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源与热源、检测与监控、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同济大学
                天津大学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
                杭州源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迅杰科技有限公司
                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  伟   邹  瑜   徐宏庆   孙敏生
                    潘云钢   金丽娜   李先庭   寿炜炜
                    马伟骏   王国复   赵晓宇   于晓明
                    董重成   伍小亭   王  谦   戎向阳
                    马友才   吴大农   张  旭   朱  能
                    狄洪发   刘  鸣   孙延勋   毛红卫
                    王  钊   阮  新   贾  晶   刘一民
                    程乃亮   叶水泉   张寒晶   朱江卫
                    丛旭日   杨利明   傅立新   于向阳
                    王舜立   邵康文   李振华   魏光远
                    张翯翚   郭建雄   王聪慧   张时聪
                    陈  曦   孙峙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元炜   吴德绳   郎四维   江  亿
                    李娥飞   许文发   罗继杰   曹  越
                    郑官振   钟朝安   徐  明   张瑞武
                    毛明强   丁力行   李著萱   张小慧
[size=1.2em]条文说明
[size=1.2em]制定说明
[size=1.2em]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21日以第1270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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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0 17: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1 总 则

1.0.1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5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规范宗旨。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工作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暖通空调系统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持续消耗能源,如何通过合理选择系统与优化设计使其能耗降低,对实现我国建筑节能目标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用巨大。
1.0.2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体集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空调系统包括舒适性空调系统和工艺性空调系统两种。舒适性空调系统指以室内人员为服务对象,目的是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或生活环境,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或维持良好的健康水平的空调系统。工艺性空调系统指以满足工艺要求为主,室内人员舒适感为辅的空调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某些特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一些通用性的条文,应参照执行。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
1.0.3设计方案确定原则和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选择要求。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在工程投资中占有重要份额且运行能耗巨大,因此设计中应确定整体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规范从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结合了近十年来国内外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与设计、科研新成果,对有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设计方法以及其他政策性较强的技术问题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1.0.6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设备和管道布置要求。
    为了防止和减缓位于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物由于地震或土壤下沉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除应在建筑结构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外,布置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分别采取防震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7同施工验收规范衔接。
    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要求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的施工图内容应与国家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等保持一致。有特殊要求及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在施工图文件中必须有详尽说明,以利施工、监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1.0.8同其他标准规范衔接。
    本规范为专业性的全国通用规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规范内容,凡引用或参照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设条文。本条强调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与设计内容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方面的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规定。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0 17: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2 术 语

2.0.1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 predicted mean vote
    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PMV指数表明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
2.0.2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 predicted percent of dissatisfied
    PPD指数为预计处于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的投票平均值。PPD指数可预计群体中感觉过暖或过凉“根据七级热感觉投票表示热(+3),温暖(+2),凉(-2),或冷(-3)”的人的百分数。
2.0.3供暖 heating
    用人工方法通过消耗一定能源向室内供给热量,使室内保持生活或工作所需温度的技术、装备、服务的总称。供暖系统由热媒制备(热源)、热媒输送和热媒利用(散热设备)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2.0.4集中供暖 central heating
    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用热媒管道相连接,由热源向多个热用户供给热量的供暖系统,又称为集中供暖系统。
2.0.5值班供暖 standby heating
    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为使建筑物保持最低室温要求而设置的供暖。
2.0.6毛细管网辐射系统 capillary mat radiant system
    辐射末端采用细小管道,加工成并联的网栅,直接铺设于地面、顶棚或墙面的一种热水辐射供暖供冷系统。
2.0.7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2.0.8置换通风 displacement ventilation
    空气以低风速、小温差的状态送入人员活动区下部,在送风及室内热源形成的上升气流的共同作用下,将热浊空气顶升至顶部排出的一种机械通风方式。
2.0.9复合通风系统 hybrid ventilation system
    在满足热舒适和室内空气质量的前提下,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交替或联合运行的通风系统。
2.0.空调区 air-conditioned zone
    保持空气参数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空气调节区域。
2.0.11分层空调 stratified air conditioning
    特指仅使高大空间下部工作区域的空气参数满足设计要求的空气调节方式。
2.0.12多联机空调系统 multi-connected split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一台(组)空气(水)源制冷或热泵机组配置多台室内机,通过改变制冷剂流量适应各房间负荷变化的直接膨胀式空调系统。
2.0.13低温送风空调系统 cold air distribution system
    送风温度不高于10℃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2.0.14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 temperature & humidity independent processe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由相互独立的两套系统分别控制空调区的温度和湿度的空调系统,空调区的全部显热负荷由干工况室内末端设备承担,空调区的全部散湿量由经除湿处理的干空气承担。
2.0.15空气分布特性指标(ADPI) air diffusion performance index
    舒适性空调中用来评价人的舒适性的指标,系指人员活动区内测点总数中符合要求测点所占的百分比。
2.0.16工艺性空调 industri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指以满足设备工艺要求为主,室内人员舒适感为辅的具有较高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级要求的空调系统。
2.0.17热泵 heat pump
    利用驱动能使能量从低位热源流向高位热源的装置。
2.0.18空气源热泵 air-source heat pump
    以空气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空气/空气热泵、空气/水热泵等形式。
2.0.19地源热泵系统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供冷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2.0.20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water-loop heat pump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水/空气热泵的一种应用方式。通过水环路将众多的水/空气热泵机组并联成一个以回收建筑物余热为主要特征的空调系统。
2.0.21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 zoning two-pipe chilled water system
    按建筑物空调区域的负荷特性将空调水路分为冷水和冷热水合用的两种两管制系统。需全年供冷水区域的末端设备只供应冷水,其余区域末端设备根据季节转换,供应冷水或热水。
2.0.22定流量一级泵空调冷水系统 constant flow distribution with primary pump chilled water system
    空调末端无水路调节阀或设水路分流三通调节阀的一级泵系统,简称定流量一级泵系统。
2.0.23变流量一级泵空调冷水系统 variable flow distribution with primary pump chilled water system
    空调末端设水路两通调节阀的一级泵系统,包括冷水机组定流量、冷水机组变流量两种形式,简称变流量一级泵系统。
2.0.24耗电输冷(热)比 [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25蓄冷-释冷周期 period of charge and discharge
    蓄冷系统经一个蓄冷-释冷循环所运行的时间。
2.0.26全负荷蓄冷 full cool storage
    蓄冷装置承担设计周期内电力平、峰段的全部空调负荷。
2.0.27部分负荷蓄冷 partial cool storage
    蓄冷装置只承担设计周期内电力平、峰段的部分空调负荷。
2.0.28区域供冷系统 district cooling system
    在一个建筑群中设置集中的制冷站制备空调冷水,再通过输送管道,向各建筑物供给冷量的系统。
2.0.29耗电输热比(EHR)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条文说明
2 术 语
2.0.3 供暖
    以前“供暖”习惯称为“采暖”。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采暖设计的涉及范围不断扩大,已由最早的侧重室内需求侧的“采暖”设计扩展到同时包含管网及热源的“供暖”设计;同时,考虑到与现行政府法规文件及管理规定用词一致,所以本规范统称“供暖”。
2.0.4集中供暖
    除集中供暖外,其他供暖方式均为分散供暖。目前,分散供暖主要方式为电热供暖、户式燃气壁挂炉供暖、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户用烟气供暖(火炉、火墙和火炕等)等。楼用燃气炉供暖和楼用热泵供暖也属于集中供暖。集中供热指以热水或蒸汽作为热媒,由热源集中向一个城市或较大区域供应热能的方式。集中供热除供暖外,还包括生活热水和蒸汽的供应。
2.0.6毛细管网辐射系统
    毛细管网一般由3.4mm×0.55mm或4.3mm×0.8mm的PPR或PERT塑料毛细管组成,其间隔为10mm~40mm。
2.0.14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
    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中,温度是由高于室内设计露点温度的冷水通过辐射或对流形式的末端吸收显热来控制;绝对湿度由经过除湿处理的干空气(一般是新风)送入室内,吸收室内余湿来控制。
2.0.22定流量一级泵空调冷水系统
    空调冷水系统末端设三通阀时,虽然用户侧流量改变,但对输配水系统而言,与末端无水路调节阀一样,仍处于定流量状态,故称定流量一级泵系统。
2.0.23变流量一级泵空调冷水系统
    空调冷水系统末端设两通阀调节,无论冷水机组定流量,还是变流量,对输配水系统而言,循环水量均处于变流量状态,故称为变流量一级泵系统。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0 17: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3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1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应采用18℃~24℃;
      2 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宜采用16℃~22℃;
      3 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
3.0.2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注:1Ⅰ级热适度较高,Ⅱ级热适度一般;
        2 热适度等级划分按本规范第3.0.4条确定。
   2 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短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5m/s,供热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3m/s。
3.0.3工艺性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健康要求确定。人员活动区的风速,供热工况时,不宜大于0.3m/s;供冷工况时,宜采用0.2m/s~0.5m/s。
3.0.4供暖与空调的室内热舒适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等热环境 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评价,热舒适度等级划分应按表3.0.4采用。
表3.0.4不同热适度等级对应得PMVPPD
3.0.5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提高0.5℃~1.5℃。
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8226;人)]
2 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居住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2规定,医院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3规定。
表3.0.6-2居住建筑设计最小换气次数
表3.0.6-3医院建筑设计最小换气次数
  3 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表3.0.6-4规定。
表3.0.6-4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8226;人)]

条文说明
3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1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考虑到不同地区居民生活习惯不同,分别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进行规定。
    1 根据国内外有关研究结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保暖量充分且处于安静状态时,室内温度20℃比较舒适,18℃无冷感,15℃是产生明显冷感的温度界限。冬季的热舒适(-1≤PMV≤+1)对应的温度范围为:18℃~28.4℃。基于节能的原则,本着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室温可调的要求,在满足舒适的条件下尽量考虑节能,因此选择偏冷(-1≤PMV≤0)的环境,将冬季供暖设计温度范围定在18℃~24℃。从实际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建筑供暖设计温度为18℃~20℃。
    冬季空气集中加湿耗能较大,延续我国供暖系统设计习惯,供暖建筑不做湿度要求。从实际调查来看,我国供暖建筑中人员常采用各种手段实现局部加湿,供暖季房间相对湿度在15%~55%范围波动,这样基本满足舒适要求,同时又节约能耗。
    2 考虑到夏热冬冷地区实际情况和当地居民生活习惯,其室内设计温度略低于寒冷和严寒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并非所有建筑物都供暖,人们衣着习惯还需要满足非供暖房间的保暖要求,服装热阻计算值略高。因此,综合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生活习惯,基于PMV舒适度计算,确定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采用16℃~22℃。
3.0.2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考虑到人员对长期逗留区域和短期逗留区域二者舒适性要求不同,因此分别给出相应的室内设计参数。
    1 考虑不同功能房间对室内热舒适的要求不同,分级给出室内设计参数。热舒适度等级由业主在确定建筑方案时选择。
    出于建筑节能的考虑,要求供热工况室内环境在满足舒适的条件下偏冷,供冷工况在满足热舒适的条件下偏热,所以具体热舒适度等级划分如下表:
表1不同热适度等级所对应的PMV

  根据我国在2000年制定的《中等热环境 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相对湿度应该设定在30%~70%之间。从节能的角度考虑,供热工况室内设计相对湿度越大,能耗越高。供热工况,相对湿度每提高10%,供热能耗约增加6%,因此不宜采用较高的相对湿度。调研结果显示,冬季空调建筑的室内设计湿度几乎都低于60%,还有部分建筑不考虑冬季湿度。对舒适要求较高的建筑区域,应对相对湿度下限做出规定,确定相对湿度不小于30%,而对上限则不作要求。因此对于Ⅰ级,室内相对湿度≥30%,PMV值在-0.5~0之间时,热舒适区确定空气温度范围为22℃~24℃。对于Ⅱ级,则不规定相对湿度范围,舒适温度范围为18℃~22℃。
    对于空调供冷工况,相对湿度在40%~70%之间时,对应满足热舒适的温度范围是22℃~28℃。本着节能的原则,应在满足舒适条件前提下选择偏热环境。由此确定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为:温度24℃~28℃,相对湿度40%~70%。在此基础之上,对于Ⅰ级,当室内相对湿度在40%~70%之间,PMV值在0~0.5之间时,基于热舒适区计算,舒适温度范围为24℃~26℃。同理对于Ⅱ级建筑,基于热舒适区计算,舒适温度范围为26℃~28℃。
    对于风速,参照国际通用标准IS07730和ASHRAE Standard 55,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一般生活水平,取室内由于吹风感而造成的不满意度DR为不大于20%。根据相关文献的研究结果,在DR≤20%时,空气温度、平均风速和空气紊流度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

图1 空气温度、平均风速和
空气紊流度关系图
根据实际情况,供冷工况室内紊流度较高,取为40%,空气温度取平均值26℃,得到空调供冷工况室内允许最大风速约为0.3m/s;供热工况室内空气紊流度一般较小,取为20%,空气温度取18℃,得到冬季室内允许最大风速约为0.2m/s。
    对于游泳馆(游泳池区)、乒乓球馆、羽毛球馆等体育建筑,以及医院特护病房、广播电视等特殊建筑或区域的空调室内设计参数不在本条文规定之列,应根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或业主要求确定。
    温和地区夏季室内外温差较小,通常不设空调。设置空调的人员长期逗留区域,夏季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可在本规定基础上适当降低1℃~2℃。
    2 短期逗留区域指人员暂时逗留的区域,主要有商场、车站、机场、营业厅、展厅、门厅、书店等观览场所和商业设施。
    对于人员短期逗留区域,人员停留时间较短,且服装热阻不同于长期逗留区域,热舒适更多受到动态环境变化影响,综合考虑建筑节能的需要,可在人员长期逗留区域基础上降低要求。
3.0.3工艺性空凋室内设计参数。
    对于设置工艺性空调的民用建筑,其室内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提高夏季室内设计温度,以节省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另外,如设计室温过低(如20℃),夏季室内外温差太大会导致工作人员感到不舒适,室内设计温度提高一些,对改善室内工作人员的卫生条件也是有好处的。
    不同于舒适空调,工艺性空凋以满足工艺要求为主,舒适性为辅。其次工艺性空调负荷一般也较大,房间换气次数也高,人员活动区风速大。此外人员多穿工作装,吹风感小,因此最大允许风速相比舒适性空调略高。
3.0.4室内热舒适性评价指标参数。
    《中等热环境 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等同于国际标准ISO 7730,本规范结合我国国情对舒适等级进行了划分。采用PMV、PPD评价室内热舒适,既与国家现行标准一致,又与国际接轨。在不降低室内热舒适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选择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可以收到明显节能效果。
3.0.5辐射系统室内设计温度。
    实践证实,人体的舒适度受辐射影响很大,欧洲的相关实验也证实了辐射和人体舒适度感觉的相互关系。对于辐射供暖供冷的建筑,其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取值低于以对流为主的供暖系统2℃,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取值高于采用对流方式的供冷系统0.5℃~1.5℃时,可达到同样舒适度。
3.0.6设计最小新风量。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表3.0.6—4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 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 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 Standard 62.1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医院中洁净手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3 高密人群建筑即人员污染所需新风量比重高于建筑污染所需新风量比重的建筑类型。按照目前我国现有新风量指标,计算得到的高密人群建筑新风量所形成的新风负荷在空调负荷中的比重一般高达20%~40%,对于人员密度超高建筑,新风能耗通常更高。一方面,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的比例随人员密度的改变而变化;另一方面,高密人群建筑的人流量变化幅度大,出现高峰人流的持续时间短,受作息、节假日、季节、气候等因素影响明显。因此,该类建筑应该考虑不同人员密度条件下对新风量指标的具体要求;并且应重视室内人员的适应性等因素对新风量指标的影响。为了反映以上因素对新风量指标的具体要求,该类建筑新风量大小参考ASHRAE Standard 62.1的规定,对不同人员密度条件下的人均最小新风量做出规定。通常会议室在舒适度要求上要比大会厅高,但只从健康要求角度考虑,对新风要求二者没有明显差别。会议室包括中小型会议室和大型会议室,在具体设计中,中小型会议室的人均新风量要大于大型会议室。
    对于置换送风系统,由于其新鲜空气与室内空气混合机理与其他空凋系统不同,其新风量的确定可以根据本条得到的新风量再结合置换通风效率进行修正后得到。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0 18: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4 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张培哲 | 2020-2-10 18: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4.1.1主要城市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对于附录A未列入的城市,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若基本观测数据不满足本节要求,其冬夏两季室外计算温度,也可按本规范附录B所列的简化方法确定。
4.1.2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4.1.3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4.1.4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4.1.5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4.1.6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小时的干球温度。
4.1.7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小时的湿球温度。
4.1.8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4.1.9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4.1.10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4.1.11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4.1.11确定;
       ——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表4.1.11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4.1.12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调室外计算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工作的空调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室外计算参数。
4.1.13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4.1.14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4.1.15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4.1.16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4.1.17设计计算用供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供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一般民用建筑供暖室外临界温度宜采用5℃。
4.1.18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取30年。不足30年者,也可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
4.1.19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条文说明
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4.1.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是负荷计算的重要基础数据,本规范以全国地级单位划分为基础,结合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台站的观测数据经计算确定。我国国家级地面气象台站划分为一般站和基本基准站。部分一般站的资料序列较短,不具备整理条件,故本次计算采用的均为基本基准站气象观测资料。由于大部分县级地区的气象参数与其所属的地级单位相比变化不大,因此,没有选取地级市以下的单位进行数据统计。本规范共选取294个台站制作了室外空气计算参数表,详见附录A。所选台站基本覆盖了全国范围内的地级市,由于气象台站的分布和行政区划并非一一对应,对于未列入城市,其计算参数可参考就近或地理环境相近的城市确定。
    近年来受气候变化影响,室外空气计算参数随环境温度的变化也发生了改变。本次统计选取1971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30年的每日4次(2、8、14、20点)定时观测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总体来说,夏季计算参数变化不大,冬季北方供暖城市计算参数有上升现象。
    我国使用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确定方法与国外不同,一般是按平均或累年不保证日(时)数确定,而美国、日本及英国等国家一般采用不保证率的方法,计算参数并不唯一,选择空间较大。经过专题研究,虽然国外的方法更灵活,能够针对目标建筑做出不同的选择,但我国的观测设备条件有限,目前还不能够提供所有主要城市30年的逐时原始数据,用一日四次的定时数据计算不保证率的结果与逐时数据的结果是有偏差的;而且从我国第一本暖通规范《工业企业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 19出版以来一直沿用此种方法,广大的设计工作者已经习惯于这种传统的格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规范只更新数据,不改变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超高层建筑不断增多,高度不断增加,超高层建筑上部风速、温度等参数与地面相比有较大变化,应根据实际高度,对室外空气计算参数进行修正。
4.1.2供暖室外计算温度。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是将统计期内的历年日平均温度进行升序排列,按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时间的原则对数据进行筛选计算得到。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在采取连续供暖时,这样的供暖室外计算温度一般不会影响民用建筑的供暖效果。本条及本章其他条文中的所谓“不保证”,是针对室外温度状况而言的。“历年”即为每年,“历年平均”,是指累年不保证总数的每年平均值。
4.1.3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本条及本规范其他有关条文中的“累年最冷月”,系指累年月平均气温最低的月份。累年值是指历年气象观测要素的平均值或极值。累年月平均气温具体到本规范中是指指定时段内某月份历年月平均气温的平均值。累年月平均气温最低的月份是12个累年月平均气温中的最小值对应的月份。一般情况下累年最冷月为一月,但在少数地区也会存在为十二月或二月的情况。
    本条的计算温度适用于机械送风系统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等全面排风的耗热量时使用;当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宜采用供暖室外计算温度。
4.1.4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
    将冬季的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分为供暖和空调两种温度是我国与国际上相比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在美国及日本等一些国家,冬季的设计计算温度并不区分供暖或空调,只是给出不同的保证率形式供设计师在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时选用。
    空调房间的温湿度要求要高于供暖房间,因此不保证的时间也应小于供暖温度所对应的时间。我国的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是以日平均温度为基础进行统计计算的,而国际上不保证率方法计算的基础是逐时平均温度,用二者进行比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对等的。如果仅从数值上看,我国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的保证率还是比较高的,同美国等国家常用的标准在同一水平上。
4.1.5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是指累年月平均气温最低月份的累年月平均相对湿度。
4.1.6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由于我国全国范围的自动气象观测站建设近年才开始,大多数地区逐时温度记录不够统计标准的30年。因此本规范中所指的不保证50小时,是以每天四次(2、8、14、20时)的定时温度记录为基础,以每次记录代表6小时进行统计。
4.1.7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与4.1.6相同,湿球温度也是选取每日四次的定时观测湿球温度,以每次记录代表6小时进行统计。
4.1.8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我国气象台站在观测时统一采用北京时间进行记录,14时是一日四次定时记录中气温最高的一次。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来说,当地太阳时的14时与北京太阳时的14时相比会有1~3个小时的时差。尤其是对于西部地区来说,统一采用北京时间14时的温度记录,并不能真正反映当地最热月逐日逐时较高的14时气温。但考虑到需要进行时差修正的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多在30℃以下(有的还不到20℃),把通风计算温度规定提高一些,对通风设计(主要是自然通风)效果影响不大,故本规范未规定对此进行修正。
    如需修正,可按以下的时差订正简化方法进行修正:
    1 对北京以东地区以及北京以西时差为1小时地区,可以不考虑以北京时间14时所确定的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的时差订正。
    2 对北京以西时差为2小时的地区,可按以北京时间14时所确定的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加上2℃来订正。
4.1.9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全国统一采用北京时间最热月14时的平均相对湿度确定这一参数,也存在时差影响问题,但是相对湿度的偏差不大,偏于安全,故未考虑修正问题。
4.1.10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关于夏季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确定原则是考虑与空调室外计算干湿球温度相对应的,即不保证小时数应为50小时左右。统计结果表明,50小时的不保证小时数大致分布在15天左右,而在这15天左右的时间内,分布也是不均等的,有些天仅有1~2小时,出现较多的不保证小时数的天数一般在5天左右。因此,取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大致与室外计算干湿球温度不保证50小时是相对应的。
4.1.11为适应关于按不稳定传热计算空调冷负荷的需要,制定本条内容。
4.1.12特殊情况下空调室外计算参数的确定。
    本规范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是在不同保证率下统计计算的结果,虽然保证率比较高,完全能够满足一般民用建筑的热环境舒适度需求,但是在特殊气象条件下仍然会存在达不到室内温湿度要求的情况。因此,当建筑室内温湿度参数必须全年保持既定要求的时候,应另行确定适宜的室外计算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调系统,可不完全遵守本规范第4.1.6~4.1.11条的规定。
4.1.14室外风速、风向及频率。
    本条及本规范其他有关条文中的“累年最冷3个月”,系指累年月平均气温最低的3个月;“累年最热3个月”,系指累年月平均气温最高的3个月。
    “最多风向”即“主导风向” (Predominant Wind Direction)。
4.1.17设计计算用供暖期天数。
    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供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供暖室外临界温度。
    按本条规定统计和确定的设计计算用供暖期,是计算供暖建筑物的能量消耗,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等不可缺少的数据,是专供设计计算应用的,并不是指具体某一个地方的实际供暖期,各地的实际供暖期应由各地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建筑物供暖临界温度也逐渐增长,为配合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本规范附录给出了5℃和8℃两种临界温度的供暖期天数与起止日期。
4.1.18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
    近年来,国际上对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的选取有一些讨论:年份取得长,气象参数的稳定性好,数据更有代表性,但是由于全球变暖,环境温度的攀升,统计年份选取过长则不能完全切合实际设计需求;年份取的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更贴近实际气温变化趋势,但是会放大极端天气对设计参数的影响。为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编制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专题小组对1978~2007年的气象参数进行了整理分析。结果表明1978~2007累年年平均气温与1951~1980年30年的累年年平均气温相比有了明显的上升,但是北方地区冬季的温度近十年又有回落的趋势,而夏季的温度整体变化不大。经过计算对比室外空气计算参数采用10年、15年、20年及30年不同统计期的数值,10年与30年的数据与累年年平均气温变化的趋势最为相近。从气象学的角度出发,30年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观测统计期,所以本次规范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为30年。为保证计算参数的科学合理,根据气象部门整编数据的规定,编制组选取了1971~2000年作为统计期,部分台站因为迁站等原因有数据缺失,除长沙、重庆和芜湖外,其余台站均保证统计期大于20年。
4.1.19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
    山区的气温受海拔、地形等因素影响较大,在与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时,应注意小气候的影响,注意气候条件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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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8: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4.2.1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4.2.2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4.2.3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D采用。
4.2.4采用本规范附录C和附录D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E及夏季大气压力,并按表4.2.4确定。
表4.2.4大气透明度等级
条文说明
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4.2.1确定太阳辐射照度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所给出的太阳辐射照度值,是根据地理纬度和7月大气透明度,并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应用有关太阳辐射的研究成果,通过计算确定的。
    关于计算太阳辐射照度的基础数据及其确定方法。这里所说的基础数据,是指垂直于太阳光线的表面上的直接辐射照度S和水平面上的总辐射照度Q。基础数据是基于观测记录用逐时的S和Q值,采用近10年中每年6月至9月内舍去15~20个高峰值的较大值的历年平均值。实践证明,这一统计方法虽然较为繁琐,但它所确定的基础数据的量值,已为大家所接受。本规范参照这一量值,根据我国有关太阳辐射的研究中给出的不同大气透明度和不同太阳高度角下的S和Q值,按照不同纬度、不同时刻(6~18)时的太阳高度角用内插法确定的。
4.2.2垂直面和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的:

式中:——各朝向垂直面上的太阳总辐射照度(W/㎡);
           ——水平面上的太阳总辐射照度(W/㎡);
         ——各朝向垂直面的直接辐射照度(W/㎡);
         ——水平面的直接辐射照度(W/㎡);
        D——散射辐射照度(W/㎡);
      ——地面反射辐射照度(W/㎡);
各纬度带和各大气透明度等级下的计算结果列于本规范附录C。
4.2.3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根据有关资料,将3mm厚的普通平板玻璃定义为标准玻璃。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的:
式中:——各朝向垂直面和水平面透过标准窗玻璃的直接辐射照度(W/㎡);
           ——太阳直接辐射入射率;
          ——透过各朝向垂直面标准窗玻璃的散射辐射照度(W/㎡);
        ——透过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散射辐射照度(W/㎡);
        ——太阳散射辐射入射率;
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各纬度带和各大气透明度等级下的计算结果列于本规范附录D。
4.2.4当地计算大气透明度等级的确定。
    为了按本规范附录C和附录D查取当地的太阳辐射照度值,需要确定当地的计算大气透明度等级,为此,本条给出了根据当地大气压力确定大气透明度的等级,见表4.2.4,并在本规范附录E中给出了夏季空调用的计算大气透明度分布图。


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张培哲 | 2020-2-10 18: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5 供 暖

5.1一般规定
5.2热 负 荷
5.3散热器供暖
5.4热水辐射供暖
5.5 电加热供暖
5.6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5.7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
5.8热空气幕
5.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5.10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张培哲 | 2020-2-10 18: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5.1一般规定

5.1.1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及政策、节能环保和生活习惯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5.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宜设置供暖设施;其中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采用集中供暖: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
5.1.4供暖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3章确定;室外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第4章确定。
5.1.5严寒或寒冷地区设置供暖的公共建筑,在非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保证室内温度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值班供暖温度。
5.1.6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7设置供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1.8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8226;K)];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8226;K)],按本规范表5.1.8-1采用;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8226;K)],按本规范表5.1.8-2采用;
            δ——围护结构各层材料厚度(m);
            λ——围护结构各层材料导热系数[W/(m&#8226;K)];
         ——材料导热系数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5.1.8-3采用;
        ——封闭空气层的热阻(㎡&#8226;K/W),按本规范表5.1.8-4采用。
表5.1.8-1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注:h为肋高(m);s为肋间净距(m)。
表5.1.8-2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
表5.1.8-3材料导热系数修正系数
表5.1.8-4封闭空气间层热阻值(㎡&#8226;K/W)
续表5.1.8-4
注:本表为冬季状况值。
5.1.9对于有顶棚的坡屋面,当用顶棚面积计算其传热量时,屋面和顶棚的综合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屋顶和顶棚的综合传热系数[W/(㎡&#8226;K)];
            K1——顶棚的传热系数[W/(㎡&#8226;K)];
            K2——屋面的传热系数[W/(㎡&#8226;K)];
               α——屋面和顶棚的夹角。
5.1.10建筑物的热水供暖系统应按设备、管道及部件所能承受的最低工作压力和水力平衡要求进行竖向分区设置。
5.1.11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集中供暖系统宜分南北向设置环路。
5.1.12供暖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一 般 规 定
5.1.1供暖方式选择原则。
    目前实施供暖的各地区的气象条件,能源结构、价格、政策,供热、供气、供电情况及经济实力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并且供暖方式还要受到环保、卫生、安全等多方面的制约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因此,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宜设置集中供暖的地区。
    根据几十年的实践经验,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在同样保障室内设计环境的情况下,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更为经济、合理。这类地区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全部,河南(许昌以北)、陕西(西安以北)、甘肃(除陇南部分地区)等省的大部分,以及江苏(淮阴以北)、安徽(宿县以北)、四川(川西高原)等省的一小部分,此外还有某些省份的高寒山区。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小于90天地区的建筑也开始逐渐设置供暖设施,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5.1.3宜设置供暖设施的地区及宜采用集中供暖的建筑。
    为了保障人民生活最基本要求、维护公众利益设置了本条文。具体采用什么供暖方式,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5设置值班供暖的规定。
    设置值班供暖,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共建筑在非使用的时间内,其水管及其他用水设备发生冻结的现象。在严寒地区,还要考虑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的防冻措施。
5.1.6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系统。
    连续供暖指当室外温度达到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时,为了使室内达到设计温度,要求锅炉房(或换热机房)按照设计的供、回水温度昼夜连续运行。当室外温度高于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时,可以采用质调节或量调节以及间歇调节等运行方式减少供热量。需要指出,间歇调节运行与间歇供暖的概念是不同的,间歇调节运行只是在供暖过程中减少系统供热量的一种方法,而间歇供暖是指建筑物在使用时间内供暖,使室内温度达到设计要求,而在非使用时间允许室温自然降低。例如: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的使用时间基本是固定的时间段,可以采用间歇供暖。而居住建筑的使用时间依居住人行为习惯、年龄等的差异而不同,它可能是在每天的任何时间。在室内设计参数不变的条件下,连续供暖每小时的热负荷是均匀的,在设计条件下所选用的供暖设备可以满足使用要求。
5.1.7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规定。
    国家现行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屋面、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都有相关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本规范应符合其规定。
5.1.10竖向分区设置规定。
    设置竖向分区主要目的是:减小设备、管道及部件所承受的压力,保证系统安全运行,避免立管出现垂直失调等现象。通常,考虑散热器的承压能力,高层建筑内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按照50m进行分区设置。
5.1.11系统分环设置规定。
    为了平衡南北向房间的温差、解决“南热北冷”的问题,除了按本规范的规定对南北向房间分别采用不同的朝向修正系数外,对供暖系统,必要时采取南北向房间分环布置的方式,有利于系统调试,故在条文中推荐。
5.1.12供暖系统的水质要求。
    水质是保证供暖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近些年发展的轻质散热器和相关末端设备在使用时都对水质有不同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对供暖系统水质有要求,但其针对性不强,目前国家标准《供暖空调系统水质标准》正在编制中,对供暖水质提出了更为具体、针对性更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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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哲 | 2020-2-10 18: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5.2热 负 荷

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2.2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1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2 加热由外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3 加热由外门开启时经外门进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4 通风耗热量;
      5 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5.2.3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5.2.4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
             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5.2.4采用;
             F——围护结构的面积(㎡);
             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8226;K)];
           ——供暖室内设计温度(℃),按本规范第3章采用;
            ——供暖室外设计温度(℃),按本规范第4章采用。
注:当已知或可求出冷侧温度时,一项可直接用冷侧温度值代入,不再进行α值修正。
表5.2.4温差修正系数 α
5.2.5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或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5.2.6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1 朝向修正率:
       1)北、东北、西北按0~10%;
       2)东、西按—5%;
       3)东南、西南按—10%~—15%;
       4)南按—15%~—30%。
注:1 应根据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用修正率。
    2 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2 风力附加率:设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中明显高出周围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其垂直外围护结构宜附加5%~10%;
      3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外门附加率:
       1)一道门按65%×n;
       2)两道门(有门斗)按80%×n;
       3)三道门(有两个门斗)按60%×n;
       4)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按500%。
5.2.7建筑(除楼梯间外)的围护结构耗热量高度附加率,散热器供暖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附加率不应大于15%;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宜附加1%,但总附加率不宜大于8%。
5.2.8对于只要求在使用时间保持室内温度,而其他时间可以自然降温的供暖间歇使用建筑物,可按间歇供暖系统设计。其供暖热负荷应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进行间歇附加,附加率应根据保证室温的时间和预热时间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间歇附加率可按下列数值选取:
      1 仅白天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20%;
      2 对不经常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30%。
5.2.9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内部隔断、门窗构造、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因素确定,宜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计算。
5.2.10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5.2.11全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局部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按全面辐射供暖的热负荷乘以表5.2.11的计算系数。
表5.2.11局部辐射供暖热负荷计算系数

条文说明
5.2热 负 荷
5.2.1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强制性条文。
    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保持一致。
    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5.2.2供暖通风热负荷确定。
    计算热负荷时不经常出现的散热量,可不计算;经常出现但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当前居住建筑户型面积越来越大,单位建筑面积内部得热量不一,且炊事、照明、家电等散热是间歇性的,这部分自由热可作为安全量,在确定热负荷时不予考虑。公共建筑内较大且放热较恒定的物体的散热量,在确定系统热负荷时应予以考虑。
5.2.4围护结构基本耗热量的计算。
    公式(5.2.4)是按稳定传热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不管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大小如何,室外计算温度均采用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即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近些年北方地区的居住建筑大都采用封闭阳台,封闭阳台形式大致有两种:凸阳台和凹阳台。凸阳台是包含正面和左右侧面三个接触室外空气的外立面,而凹阳台是只有正面一个接触室外空气的外立面。在计算围护结构基本耗热量时,应考虑该围护结构的温差修正系数。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附录E.0.4给出了严寒寒冷地区210个城市和地区、不同朝向的凸阳台和凹阳台温差修正系数。
5.2.5相邻房间的温差传热计算原则。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小于5℃时,为简化计算起见,通常可不计入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但当隔墙或楼板的传热热阻太小,传热面积很大,或其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也应将其传热量计入该房间的热负荷内。
5.2.6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包括朝向修正率、风力附加率、外门附加率。
    1 朝向修正率,是基于太阳辐射的有利作用和南北向房间的温度平衡要求,而在耗热量计算中采取的修正系数。本条第一款给出的一组朝向修正率是综合各方面的论述、意见和要求,在考虑某些地区、某些建筑物在太阳辐射得热方面存在的潜力的同时,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因素很多,南北向房间耗热量客观存在一定的差异(10%~30%),以及北向房间由于接受不到太阳直射作用而使人们的实感温度低(约差2℃),而且墙体的干燥程度北向也比南向差,为使南北向房间在整个供暖期均能维持大体均衡的温度,规定了附加(减)的范围值。这样做适应性比较强,并为广大设计人员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本规范的贯彻执行。
    2 风力附加率,是指在供暖耗热量计算中,基于较大的室外风速会引起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增大,即大于23W/(m2·K)而设的附加系数。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冬季平均风速不大,一般为2m/s~3m/s,仅个别地区大于5m/s,影响不大,为简化计算起见,一般建筑物不必考虑风力附加,仅对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内明显高出的建筑物的风力附加做了规定。 “明显高出”通常指较大区域范围内,某栋建筑特别突出的情况。
    3 外门附加率,是基于建筑物外门开启的频繁程度以及冲入建筑物中的冷空气导致耗热量增大而附加的系数。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空气幕的外门。阳台门不应计入外门附加。
    关于第3款外门附加中“一道门附加65%×n,两道门附加80%×n”的有关规定,有人提出异议,但该项规定是正确的。因为一道门与两道门的传热系数是不同的:一道门的传热系数是4.65W/(m2·K),两道门的传热系数是2.33W/(m2·K)。
例如:设楼层数n=6
一道门的附加65%×n为:4.65×65%×6=18.135
两道门的附加80%×n为:2.33×80%×6=11.184
显然一道门附加的多,而两道门附加的少。
    另外,此处所指的外门是建筑物底层入口的门,而不是各层每户的外门。
    此外,严寒地区设计人员也可根据经验对两面外墙和窗墙面积比过大进行修正。当房间有两面以上外墙时,可将外墙、窗、门的基本耗热量附加5%。当窗墙(不含窗)面积比超过1:1时,可将窗的基本耗热量附加10%。
5.2.7高度附加率。
    高度附加率应附加于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之和的基础上。高度附加率,是基于房间高度大于4m时,由于竖向温度梯度的影响导致上部空间及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增大的附加系数。由于围护结构耗热作用等影响,房间竖向温度的分布并不总是逐步升高的,因此对高度附加率的上限值做了限制。
    以前有关地面供暖的规定认为可不计算房间热负荷的高度附加。但实际工程中的高大空间,尤其是间歇供暖时,常存在房间升温时间过长甚至是供热量不足等问题。分析原因主要是:①同样面积时,高大空间外墙等外围护结构比一般房间多,“蓄冷量”较大,供暖初期升温相对需热量较多;②地面供暖向房间散热有将近一半仍依靠对流形式,房间高度方向也存在一些温度梯度。因此本规范建议地面供暖时,也要考虑高度附加,其附加值约按一般散热器供暖计算值50%取值。
5.2.8间歇供暖系统设计附加值选取。
    对于夜间基本不使用的办公楼和教学楼等建筑,在夜间时允许室内温度自然降低一些,这时可按间歇供暖系统设计,这类建筑物的供暖热负荷应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进行间歇附加,间歇附加率可取20%;对于不经常使用的体育馆和展览馆等建筑,围护结构耗热量的间歇附加率可取30%。如建筑物预热时间长,如两小时,其间歇附加率可以适当减少。
5.2.9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计算。
    本条强调了门窗缝隙渗透冷空气耗热量计算的必要性,并明确计算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各类建筑物的耗热量中,冷风渗透耗热量所占比是相当大的,有时高达30%左右,根据现有的资料,本规范附录F分别给出了用缝隙法计算民用建筑的冷风渗透耗热量,并在附录G中给出了全国主要城市的冷风渗透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
5.2.10分户热计量户间传热供暖负荷附加量。
    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量的大小不影响外网、热源的初投资,在实施室温可调和供热计量收费后也对运行能耗的影响较小,只影响到室内系统的初投资。附加量取得过大,初投资增加较多。依据模拟分析和运行经验,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量不宜超过计算负荷的50%。
5.2.11辐射供暖负荷计算。
    根据国内外资料和国内一些工程的实测,辐射供暖用于全面供暖时,在相同热舒适条件下的室内温度可比对流供暖时的室内温度低2℃~3℃。故规定辐射供暖的耗热量计算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室内设计温度取值可降低2℃。当辐射供暖用于局部供暖时,热负荷计算还要乘以表5.2.11所规定的计算系数(局部供暖的面积与房间总面积的面积比大于75%时,按全面供暖耗热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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