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城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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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城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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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现将县自然资源局起草的《阜城县城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阜政发【2017】2号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公示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1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4897055。

阜城县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阜城县城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县城区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县城区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会展、商贸流通、健康产业、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等重点服务行业发展,实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参照《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是指县政府为调整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城市品位,利用土地级差地租把县城区的第二产业搬迁到工业园区集中、集约发展,利用退出的土地,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第三条 县城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出让、统一资金使用, 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组织实施,与城市有机更新和近期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五条 县城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工作应结合城市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第六条  “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工作要兼顾历史事实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认真做好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坚持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结合,依法依规推进城市建设。

第七条 县城区国有划拨土地、出让土地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自行开发。

第二章 确认“退二进三”土地

第八条 因征收改造、企业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企业需搬迁到工业园区集中、集约发展,且符合“退二进三”条件的,由阜城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环保、安监、住建规划、工信等部门单独或联合拟定需“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地块后报县国土局。经县国土局会同规划部门进行初审,符合“退二进三”土地处置条件的地块,由县国土局统一报县政府研究。

第九条 收到县国土局“退二进三”的申请后,主管国土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召集国土、发改、工信、环保、住建规划、财政、税务、法制等部门和阜城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性质、城镇规划、产业政策,研究确定“退二进三”地块,按照涉及地块是否需要搬迁异地建新厂确定搬迁地块和土地处置方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十条 对申请实施“退二进三”的原址土地,阜城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直部门须确保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拆迁补偿安置到位、无债权债务纠纷。

第三章 分类处置

第十一条 对原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审批手续;不需搬迁,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需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改变用途需政府收回,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缴不同用途的出让金差价,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改变用途需由政府收回的,收储后公开出让。原国有企业工业用地申请实施“退二进三”的,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已列入政府收储计划原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商业或住宅用地的,由政府收储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十二条  政府主导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地块,政府以货币方式收购工业企业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资产的,不再给予土地安置,具体按阜城县相关拆迁补偿办法执行。

对前款采取征收货币补偿方式处置的企业,新建符合产业政策且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县国土部门优先安排用地。

第十三条  对依法取得土地的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原厂房,就地发展现代服务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改变建筑物用途或土地用途。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涉及的企业不再使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时,由政府收储。

企业土地因抵押拍卖、司法执行等原因转变土地权属的,其工业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如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应当由政府收回储备。

第十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改变土地用途,补缴不同用途的出让金差价,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无论涉及的企业是否搬迁,均不享受返还土地净收益的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缴入县级财政。

第四章 收储出让程序

第十六条 实施“退二进三”的土地需收储公开出让的,国土部门应将其列入政府储备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据土地招拍挂规定和规范,原工业用地收储后,规划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七条 具体程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国土部门对原拟收储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勘测定界,出具地籍调查结果和勘测定界图。

(二)对土地收储时,土地及附属建筑物和辅助设施价值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登记用途不规范的,按原批准文件的用途并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进行核定。

(三)对原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辅助设施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后,由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收回土地手续。

(四)由国土部门向城乡规划部门发函申请出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经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提出处置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落实地块内城市道路、公共绿地、中小学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

(五)对实施“退二进三”的土地,属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用地的,环保部门应会同工信、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环保部等4部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规定,组织和督促相关工业企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经监测达到环保要求后,该场地方可投入使用。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所有环节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按相关规定报省、市、县环保部门备案。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由实施“退二进三”涉及的企业承担。

(六)国土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重新规划的开发用地依据勘测定界图和规划条件进行评估。参照可开发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的评估价值和收储土地的成本,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出让起始价和底价。

(七)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评估结果拟定公开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

(八)公开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发布公告实施招拍挂。

(九)竞得人持出让金票据和相关资料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的,依照破产程序处理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商相关部门负责“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相关政策的解释。

县国土部门负责拟定、报批“退二进三”土地供地方案、土地收储和土地转让,办理土地权证注销、变更等手续。

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土地招拍挂的实施。

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实际收储成本,及时拨付“退二进三”企业土地处置成本资金。

县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经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提出拟处置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落实地块内城市道路、公共绿地、中小学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

县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搬迁企业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核准备案,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的有关审批工作。

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工信、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组织和督促对实施“退二进三”的原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并负责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县城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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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大多源于苦难,强大的男人,绝不是只有简单的过往。处变不惊,笑而不语的心胸也绝非朝夕之功。遭难,修心,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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