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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隶属“三产”的沐浴业,近年来,无论在市场需求量、经营纳税量和从业者数量均属朝阳产业。但因无管理规章制度,故急需有一章规范沐浴行业的经营和维护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 m! L8 E1 y) @2 m( b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务国内地从事沐浴业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4 z4 Q5 q" V+ P0 w
注:沐浴企业经营范围,含:为消费者提供淋浴、盆浴、池浴、药浴、桑拿、温泉、SPA、足部保健按摩等沐浴设施,及其他配套服务项目。
0 V( M0 v9 M0 k5 T9 A% i: Q$ T5 z 沐浴企业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技师、服务员和在沐浴场所中工作的其他人员。# q+ Y" d) I. p- A
第三条:沐浴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有责任引导沐浴场所的消费者,遵守社会公德,合法消费。 第四条:全国沐浴协会确认国家商务部为主部,因此,全国沐浴行业应自觉接受商务部及各地区同等级商务部门对其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 i! J0 M6 \- I4 S* u& e同时接受行政管理的有:5 M+ Q9 | B" S$ T/ t$ S) x' V
(1)、沐浴企业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
3 s# h. b |! v$ \7 `+ }(2)、沐浴企业接受公安部门的治安、消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 i& Y$ P) E$ F! ?3 Y(3)沐浴企业接受卫生部门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V5 e- c7 w+ A, P N9 w
(4)、沐浴企业接受环保部门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U7 G+ a, e+ p7 H. l: @* f第二章 沐浴企业的设立 第五条:国家商务部门规定:对沐浴企业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沐浴企业经营场所,不得从事沐浴场所的经营活动。
1 q' s4 t) ^& y第六条:申请从事沐浴行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9 D* C, E2 e; y! m H8 w# \' o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 B, e! R& B8 A$ w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 b y7 m7 F/ m2 m+ g& B
(3)、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M, J( A/ C6 u( ?. F9 y. {0 A& w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具备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含: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7 D6 f" ~- b6 U4 ~) C+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备设施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商务部《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9 g# J, e& \+ ~- S( V
第八条:沐浴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1 o/ k U4 [0 K1 ?
(1)、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自然空间。& y# r. r" L/ r( V5 @7 E
(2)、未有达到污水排放标准的老企业应限期整改。
9 s4 V; v+ g% E" A, F3 c (3)、沐浴企业的噪声应当达到相应区域的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 D0 t- h( J+ C 第九条:开设沐浴企业应在消防、安全、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n% c1 F# I8 o ]+ I (1)、鼓励使用各类型节能、节水、减排的设备设施。
4 t$ H* }' o: M (2)、沐浴企业的卫生应当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7 H6 o1 C4 f5 v- e
(3)、沐浴企业的安全、消防应当符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t: Z. Z/ T) ^" N2 J2 l
第十条:沐浴企业不同业态水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V; e( C$ Z' ~7 t0 F
第十一条:设立沐浴企业经营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级市沐浴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应文件:
. d0 d* Q9 l- O( W8 D (1)、企业申请书;+ I. @( `: A0 G% T
(2)、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u% D8 u# v4 R. Z' ?- _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8 C4 \3 _8 y# a) y8 c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7 }% U5 K8 [- L1 B( Y' ^第十二条:受理程序
+ p$ m K/ l8 o, A (1)、地方沐浴行业协会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7个个作日之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实地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并提交地当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商务部商业网点规划审核合格之后。由地方商务局和沐浴行业协会颁发商务部《沐足浴业经营许可证》3 m0 J9 K: C* {, y& f+ I3 G
(2)、申请人持《沐浴业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等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6 z7 c$ u4 _! r$ t) h/ L (3)、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沐浴行业协办理备案,并由当地沐浴行业协会向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备案。4 S' c* e5 c. O1 \3 j
第十三条:沐浴企业的改、扩建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M4 k) j9 m+ M
第三章 沐浴企业的经营 第十四条: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件,禁止他人利用沐浴企业场所内进行违法违宪活动。沐浴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d3 u! F" p8 H' j! u$ Y( T# j
(1)、不得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 f: u# y" k! H8 c0 j. B (2)、不得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 A7 H6 j/ T$ L& f (3)、不得贩卖、传播淫秽物品;4 K5 ~! a& c* A2 |; [, b5 {: T
(4)、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 @8 [/ S( W7 `" h
第十五条:从事沐浴行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中的规定进行管理。
* I4 s+ T9 i- }, l第十六条: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
: k3 [$ ?# \& v4 L4 ~& b/ k" H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达到《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沐浴技师及沐浴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取得专业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f1 `/ }1 b8 |: W; Y, m( l. ]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持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号码。
* m; \ e2 X/ [$ i @! B$ g; D第十九条:在沐浴场所入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入浴的禁浴标志,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醉酒者等不易就浴的警示标志,禁止在浴区、更衣区使用带有摄像功能的手机的提示标志。经营者对上述人群有提示、管理的责任。9 F1 h' p" l% {( k: u% C
第二十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 k7 j) L' U' m9 `; ]# ]第二十一条:浴池水质,应按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池、消毒、换水,确保水质清洁卫生。: h" b$ p" l$ X6 F" t' O6 v
第二十二条:沐浴场所提供消费者使用的与消费者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饮具、修脚具等物品,一客一换一消毒制度。1 t6 c' I( W/ k5 y3 R1 B. w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在消费者结账时,应提供消费明细。消费明细应包括:消费项目、向项消费金额、各项消费时间,供消费者核对。
5 t. Y( n! T9 ^第二十四条:各浴区设立温度、湿度指示计,设有防滑设施,有服务人员负责管理消费者安全。如有出现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应先行救治。赔偿问题,应参照“各地消协”有关规定执行。
2 u4 r3 Q7 X- Q0 J2 a7 C# Y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及各地商务局对沐浴企业具有指导、监管职能。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及各地地方沐浴协会,应协同商务主管部门对沐浴企业共同监管。
* F8 J& Y* ~+ u, V' ]. {# Q第二十六条:各及地方协会连同工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沐浴企业场所应当充分予以配合。
7 Z! [; E# i |* v. m第二十七条:监管部门如发现沐浴场所中出现违犯上述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整改、网上公示、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q4 \1 d& Q$ J7 x& H1 W* f第二十八条:和级沐浴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反映经营者建议和要求,促进沐浴行业发展。
% N7 `6 r* }. N" y7 `( U第二十九条:各地市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属沐浴企业的经营管理参照本行业管理标准,评定星级企业,以促进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d' [9 l% L6 x, l9 ?6 W9 q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沐浴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E+ _* W r! I% E! h' Q0 q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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