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要求,经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共同研究,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项重要标准。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明确原则,科学制定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一)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原则,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通知》要求,制定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各区(县)根据《意见》要求及本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消费习惯、监管能力、监管实效和社会反映等因素,制定符合地区发展需求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经本区(县)政府同意后,于2009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文化局。
(三)市文化局将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科学布局,形成《北京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试行)》,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下达,各区(县)按此规划组织实施。
(四)我市将开展对游艺娱乐场所集中清理整顿,取得实效后方可按照总量和布局规划开展审批工作。对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区(县),市文化局可调整或停止其总量和布局规划的实施。
(五)北京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各区(县)总量与布局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游艺娱乐场所建设情况,于修订年8月底前向市文化局申报。
三、因地制宜,严格设定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市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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